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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我司(下列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恪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第三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有限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宗旨、經營范疇為:宗旨:經營范疇為:經營范疇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疇內從事活動。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能夠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二章股東第七條公司股東共四個:甲方:身份證號:居住地址:乙方身份證號居住地址:丙方:身份證號居住地址:丁方:身份證號居住地址: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四)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統計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六)公司新增資本時,有權優先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七)公司清算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八)公司侵害其正當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規定,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規定予以賠償。第九條股東推行下列義務:(一)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當責任;(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恪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增進公司業務發展。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登記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二)股東的住所;(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四)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能夠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章注冊資本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以下:甲方:出資人民幣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0%。乙方:出資人民幣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丙方:出資人民幣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丁方:出資人民幣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第十四條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25%,其它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內繳足。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十五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當違約責任。第十六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當違約責任。第十七條股東之間能夠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它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它股東征求同意,其它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有優先購置權。第十八條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告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它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置權。其它股東自人民法院告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置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置權。第十九條根據本章第3.6條、第3.7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對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策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持續五年不向股東分派利潤,而公司該五年持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派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重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策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合同的,股東能夠自股東會會議決策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正當繼承人能夠繼承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義務。第四章股東會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二十三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酬勞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酬勞事項;(四)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十)對股東轉讓股權作出決策;(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策;(十二)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達同意的,能夠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獻上簽名、蓋章。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時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第二年會。年會為定時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第二十七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建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執行董事缺位;(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推行或者不推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應當及時召集合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持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累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不涉及未實際出資的股東)能夠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告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告知各股東。告知方式是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第三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出席股東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未實際出資的股東無表決權。股東會作出決策,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以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策,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三十一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統計,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統計上簽名。第五章執行董事第三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立執行董事一人。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能夠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如果股東會認為其不能勝任工作,能夠經三分之二同意,解除其職務,重新選舉新的執行董事,并更換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策;(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立;(九)決定聘任或者辭退公司經理及其酬勞,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酬勞事項;(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訂;(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第三十七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狀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辭退,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策或者執行董事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辭退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它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我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別人經營與我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我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全部收入應當歸公司全部。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我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四十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正當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執行董事決定,能夠隨時辭退。第七章監事第四十一條公司設監事組員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端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四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策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職;(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六)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第四十三條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第四十五條公司分派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局限性以彌補以前年度公司虧損的,在根據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派。第四十六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第四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第四十八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四十九條公司合并能夠采用吸取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種公司吸取其它公司為吸取合并,被吸取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種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五十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訂立合并合同,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策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債權人自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告知書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能夠規定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對應的擔保。第五十一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五十二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對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策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第五十三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當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債權人自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告知書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規定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對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五十五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根據本章程中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章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策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剪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它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能夠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五十八條公司有本章第10.1條(一)項情形的,能夠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五十九條公司因本章第10.1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構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構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告知、公示債權人;(三)解決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解決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債權人應當自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告知書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闡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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