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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離任審計制度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同類型機構任職。第三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審計機構對其進行離任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它其它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由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或控股方監督檢查部門實施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四條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其任職期間的以下內容:(一)審計工作實施情況,包括審計時間、范圍、內容、審計方法等;(二)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基本職責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三)企業內部對審計對象的年度考核情況;(四)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資產管理規?;蛘呋痄N售規模的變化情況、業務拓展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動情況及原因;(五)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企業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調整情況及效果;(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等,審計對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七)審計對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以及違反企業制度受到企業處分的情況;(八)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九)審計結論。第五條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其任職期間的以下內容:(一)審計工作實施情況,包括審計時間、范圍、內容、審計方法等;(二)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基本職責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三)企業內部對審計對象的年度考核情況;(四)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資產管理規模的變化情況、業務拓展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動情況及原因;(五)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企業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調整情況及效果;(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等,審計對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七)審計對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以及違反企業制度受到企業處分的情況;(八)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九)審計結論。第六條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材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客觀、公正地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第七條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審計、審查對象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及合規情況。第八條審計、審查對象應當配合離任審計、審查工作。離任審計、審查報告應當附審計、審查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審查對象拒絕對審計、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第九條根據本企業、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監管機構要求對審計、審查對象已經出具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如果審計、審查內容涵蓋本準則規定的相關內容的,可以不進行重復審計或者審查。第十條出具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第十一條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未按本準則規定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離任審計報告內容不符合本準則要求或者出具的報告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離任審計報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二條離任審計、審查對象沒有正當理由不配合離任審計、審查工作的,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及監管規定實施相應處罰措施。第十三條本準則自董事會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地址:HYPERLINK離任審計制度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同類型機構任職。第三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審計機構對其進行離任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它其它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由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或控股方監督檢查部門實施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四條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其任職期間的以下內容:(一)審計工作實施情況,包括審計時間、范圍、內容、審計方法等;(二)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基本職責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三)企業內部對審計對象的年度考核情況;(四)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資產管理規模或者基金銷售規模的變化情況、業務拓展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動情況及原因;(五)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企業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調整情況及效果;(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等,審計對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七)審計對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以及違反企業制度受到企業處分的情況;(八)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九)審計結論。第五條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其任職期間的以下內容:(一)審計工作實施情況,包括審計時間、范圍、內容、審計方法等;(二)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基本職責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三)企業內部對審計對象的年度考核情況;(四)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資產管理規模的變化情況、業務拓展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動情況及原因;(五)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企業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調整情況及效果;(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等,審計對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七)審計對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以及違反企業制度受到企業處分的情況;(八)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九)審計結論。第六條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材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客觀、公正地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第七條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審計、審查對象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及合規情況。第八條審計、審查對象應當配合離任審計、審查工作。離任審計、審查報告應當附審計、審查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審查對象拒絕對審計、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注明。第九條根據本企業、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監管機構要求對審計、審查對象已經出具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如果審計、審查內容涵蓋本準則規定的相關內容的,可以不進行重復審計或者審查。第十條出具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第十一條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未按本準則規定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離任審計報告內容不符合本準則要求或者出具的報告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離任審計報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二條離任審計、審查對象沒有正當理由不配合離任審計、審查工作的,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及監管規定實施相應處罰措施。第十三條本準則自董事會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范文二:HYPERLINK離任審計制度Xxx有限公司離任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對重要崗位人員離任的監督管理,促進其在任職期間增強自我約束的意識;同時通過對工作移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以保持離任后原崗位工作的延續性,根據集團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集團所屬各分支機構(含分公司、子公司)、各職能部門第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崗位的業務負責人,因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調任、轉任、晉升、辭職、退休,或者被免職、辭退和開除等原因離開所任職崗位,應按此制度接受離任審計。第三條有關規定離任審計是指上述負有經濟及項目、管理責任的人員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對其任職期間所負經濟及項目、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涉及到技術及商業秘密離任人員的保密承諾情況以及離職時個人與公司之間債權債務的結算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的評價活動。被審計對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協助和配合集團公司開展審計工作,嚴格執行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和審計建議。參與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必須嚴格遵守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遵循獨立、客觀、公正、保密的審計原則。第二章離任審計的組織第四條管理機構公司離任審計的方針和政策由督審部內審處確定。督審部內審處負責對整個離任審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五條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工作時應成立審計小組,審計小組的成員應當具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如有必要,可以聘請公司外部的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參與全程或部分審計事項。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集團領導和被審計人員的上級領導共同商定。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保守實施離任審計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三章離任審計的內容及審計分工第六條審計內容一、經濟管理責任審計:1、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2、任職期間主要經濟或業務指標完成情況,是否達到公司要求;3、任職期間管理職能履行情況;4、任職期間涉及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5、任職期間涉及的各項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6、任職期間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7、有無嚴重違犯法紀、并給公司帶來危害的違法亂紀活動;8、有無嚴重損失浪費或其它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二、離職工作交接事項:1、述職報告(包括任職期內工作情況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遺留的主要問題及處理建議;3、商務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及公司代表與對方代表或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4、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5、其它需移交的內容。三、是否簽署離職員工保密承諾書。四、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五、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七條審計分工上述離任審計的內容實行審計責任人分工負責制。分工原則如下:1、財務部負責審核被審計人員的借款、債權債務的真實性、賬目往來等經濟責任。2、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除勞動合同、保險、離職證明、離職承諾書等手續的辦理,監督審核被審計人員崗位職責、績效考核記錄、任期述職報告、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工作交接報告等交接手續是否齊全。3、督審部內審處負責對整個離任審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按照《內部審計準則》,依據提供資料實施審計工作,從中進行分析評價內部控制情況,揭示主要問題,針對存在缺陷提出審計意見。4、各分、子公司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負責離任人員的交接手續辦理,包括個人述職報告;工作中遺留的主要問題及處理建議;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資料、離任須確認核對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以及取得對方單位的對賬單。負責監督交接人與接收人的詳細工作交接,使之工作繼續順利開展。第四章離任審計的程序第八條審計程序1、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處在各重要崗位人員將離任時,向督審部提出離任審計委托。離任審計委托書須經集團董事長審批。2、集團督審部根據審計委托書的內容組成審計小組,并通知被審計人員和相關單位,審計通知應包括:被審計人員及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目的及審計范圍;審計時間;被審計人員以及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審計小組名單;集團董事長批準。3、被審計人員和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3個工作日內,按審計通知要求準備好有關資料。審計小組可采取就地審計、報送審計、聯合審計等方式進行審計。4、審計小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并依據審計目標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情況。5、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審核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建議,出具審計報告草案。如有必要,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審計報告草案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6、審計報告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結束后,應在15天內出具審計報告草案,并向被審計人征求意見。被審計人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草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小組或集團公司督審部,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7、集團辦公室根據審計小組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草案,送相關單位傳閱后形成審計報告終稿,經集團董事長審批后,將審計決定和審計建議下發至相關單位執行,并報送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8、被審計個人對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計決定、審計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議申請。9、因受客觀因素和審計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審計人員的原因無法完成必要審計程序的,集團公司督審部可以對有關事項提出有保留的審計意見。10、集團辦公室應對所有審計項目定期進行檢查,落實相關單位對審計決定、審計建議的執行情況。11、審計項目結束后,集團辦公室按照集團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存檔。集團人力資源處給離任者辦理離職手續。第五章處理第九條審計處理一、對于重要崗位人員(經濟、涉密)的審計,公司保留追訴權,并且對重要崗位的離職人員要有相應的經濟擔保。二、審計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審計小組有權通知公司相關部門暫時凍結被審計人員在公司的權益:1、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出現下列情況,致使上級主管無法接收的:(1)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需移交的材料未交接完畢;(2)工作中遺留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未交接完畢;(3)其它需要移交的工作內容尚未交接完畢,可能會影響交接后工作的開展。2、被審計人員沒有提供任職期間的所負經濟責任的情況報告;3、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尚未交待清楚,需進一步查證落實;4、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雖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項未做出償還。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如發現被審計人員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凍結其在公司的所有權益;情節嚴重者可依照訴訟法的程序對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十條第六章附則本管理制度由集團督審部制定、解釋,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范文三:HYPERLINK離任審計制度華為公司離任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對離任人員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在任職期間增強自我約束的意識;同時通過對工作移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以保持離任后原崗位工作的延續性,根據《公司基本法》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定義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包括:(一)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二)各大系統內部與經濟及投資工作關系密切的業務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這些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采購、市場、外協及各類合同管理和投資管理;(三)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離任審計是指上述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對其任職期間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術及商業秘密人員的保密承諾情況以及離職時個人與公司之間債權債務的結算情況進行核實和報告的內部鑒證和評價活動。第三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內部調動和辭職時都須接受離任審計。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適用范圍,以各大系統的離任審計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為準。第二章離任審計的管理第四條管理機構公司離任審計的方針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確定。公司審計部負責對整個離任審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五條分級負責原則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獨立審計機構實施。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由各大系統主管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其它內部管理部門負責,離任審計意見報公司審計部備案。第六條人員實施離任審計工作時應成立審計小組,審計小組的成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具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內部各方面專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經審計總監批準,可以聘請公司外部的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參與全程或部分審計事項。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部門主管和被審計人員的上級領導共同商定。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保守實施離任審計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七條工作職權實施離任審計的人員具有下列職權:(一)檢查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和財產。(二)經干部部同意,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參加有關的會議;(四)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五)對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和規定以及侵犯公司權益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的意見,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八)根據離任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領導賦予的其它職權。第三章離任審計的內容及審計分工第八條審計內容(一)對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責任的落實情況:(1)對財、物等方面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3)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及重大合同的執行情況;(4)有無嚴重損失浪費和其它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3)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4)其它需移交的內容。3、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4、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二)對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合作責任的人員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1)任職期間涉及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有無嚴重損失浪費或其它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任職期間涉及的各項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債權債務的清理和催收情況;(3)對外合作中的投資管理情況:如經濟方面和文檔等方面的管理。這些合作包括顧問合作項目和技術合作等。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3)商務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及公司代表與對方代表或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4)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5)其它需移交的內容。3、離職人員要簽署離職員工保密承諾書。4、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第九條審計分工上述離任審計的內容實行審計責任人分工負責制。分工原則如下:(一)經濟內容: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和被審計部門的指定人員;(二)工作內容:本部門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審計部人員參與;(三)涉密內容(分技術、商務、公共關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專人。對每一位離任人員進行審計,要填相應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確寫出每類內容參與審計的具體人。為保證審計效果,該表中審計人員要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方可進入審計。在審計中,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不宜審計的部分內容可向相關最高負責人提出指定專人審計。第四章離任審計的工作程序第十條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各系統干部部,根據本制度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將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審計機構。承擔離任審計任務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第十一條準備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通知離任人員在五個工作日內準備好如下資料:(一)離任時的述職報告及對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處理建議;(二)工作移交的有關記錄。對子公司、事業部、各片區、辦事處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依照審計小組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如單位財會和業務統計資料;單位歷年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單位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公司內部和外部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審核記錄;審計小組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員的述職報告和被審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初步確定審計重點,擬就提綱,安排審計實施計劃(包括審計范圍、內容、小組成員、時間安排、工作分工等)。第十二條就地審計離任審計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審計的方式。審計小組到達被審計單位后,立即召開一次有被審計人員(重要崗位離任時的審計還應有接任者)及被審計單位部分人員在場的會議,由審計小組介紹審計實施計劃,離任時的審計還要確定離、接任責任的時間界限。第十三條述職對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合資合作廠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時,在審計小組參與下,根據具體情況,由被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中層以上)干部會議或其它適當的會議上作述職報告,并回答有關詢問。第十四條取證方式審計小組通過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實物資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據。第十五條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分詳式離任審計報告和簡式離任審計意見書兩種。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被審計人員述職報告中所負經濟責任落實情況真實性的審計意見;任職期內應由被審計人員承擔責任的主要經濟問題;對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情況的審計意見;其它審計意見和建議。離任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的意見,并由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審計小組三方認可。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審計小組應將離任審計報告和被審計人員的書面意見一并上報審計機構的領導審定。離任審計結束時由公司審計部出具離任審計意見書,離任審計意見書要送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第十六條申訴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對離任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離任審計意見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構或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申請復審。受理復審的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提出復審意見書,送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人員和有關部門。第十七條審計期限審計期限是指從審計小組進駐被審單位開始,至提出離任審計意見書的時間。對內部調動的審計應在十五天內完成,對離職人員的審計可視具體情況確定審計期限,對市場人員出具離任審計意見書的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對其他人員不應超過三個月。第十八條立卷歸檔審計工作終結,組織實施審計的機構應將審計全過程中取得的資料立卷歸檔。第五章獎勵及處理第十九條獎勵建議離任審計中發現被審計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效益顯著、成績突出的,審計小組可以向管理部門領導提出獎勵建議。第二十條審計處理(一)對于重要崗位人員(經濟、涉密)的審計,公司保留追訴權,并且對重要崗位的離職人員要有相應的經濟擔保。(二)審計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審計小組有權通知公司相關部門暫時凍結被審計人員在公司的權益:1、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不順利、不清楚,致使上級主管無法接受;2、被審計人員沒有提供任職期間的所負經濟責任的情況報告;3、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尚未交待清楚,需進一步查證落實;4、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雖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項未做出償還。(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如發現被審計人員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凍結其在公司的所有權益;情節嚴重者可依照訴訟法的程序對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各大系統要參照本制度制定細則,以規范所轄范圍內的離任審計工作。第二十二條應該提請審計評議而不提請或者審計人員工作不認真,以致被審計人員有重大經濟責任問題未被發現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審計部。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范文四:HYPERLINK會計制度審計第1章會計制度設計綜述作業一什么是會計規范體系?它包括哪些內容?作業二簡述統一會計制度與單位內部會計制度的主要區別。作業三會計制度設計的內容包括哪些?作業四會計制度設計的程序有哪些?其主要內容是什么?作業五會計制度設計有幾種類型和方式,各適用于何種情況?第2章會計工作組織制度的設計作業一:會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分設與合設各有哪些優缺點?作業二:單位設置會計機構有哪些規定?作業三:如何確定會計人員編制?各層次人員應具備什么條件?作業四: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的設計包括哪些內容?作業五:會計工作交接制度的設計包括哪些內容?第3章會計科目的設計作業一:設計會計科目的步驟有哪些?作業二:會計科目編號的原則與編制方法?作業三:設計明細科目的方法有哪些?各種方法適用于哪些明細科目的設計?第4章會計憑證的設計作業一:設計會計憑證必須遵循哪些原則?作業二:原始憑證設計的主要內容?作業三:記帳憑證的設計程序有哪些?第5章會計賬簿的設計作業一:會計賬簿設計應遵循哪些原則?作業二:明細賬設計的有哪些內容?作業三:日記賬種類設計的考慮因素有哪些?第6章會計報表的設計作業一:試設計出納現金日報表一張。要求:1.能反映上日結存、本日收入和付出、本日結存情況;2.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作業二:試述會計報表設計的意義與原則第7章會計賬務處理程序設計作業一:試述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的具體流程作業二:匯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與科目匯總表賬務處理程序的區別與聯系第8章成本核算制度設計作業一:試述成本核算制度設計的作用作業二:成本計算制度設計的內容有哪些?作業三:試述核算制度的設計要求第9章責任會計制度設計作業一:試述責任會計的定義與主要內容作業二:試述責任會計制度設計的目的、原則作業三:試述責任會計制度設計的一般程序范文五:HYPERLINK離任審計管理制度離任審計管理制度第一條目的為評價XX集團及體系內離任者在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界定離任者在任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及存在的潛在經營風險,協助離任者與接任者完成工作交接,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XX集團及XX體系內各管理平臺。第三條離任審計定義本規定中的離任審計,是指XX集團及體系內具有財務審批權的人員(如經營實體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公司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人員,因辭職、解聘、調離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對其任期內的工作目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實施的審計。第四條離任人員名單提供及績效考核資料提供一、離任人員名單提供:由集團及體系內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總監根據人員的變動情況提出離任審計人員名單,經分管人力的副總裁審核(各平臺需經平臺總裁審核)、分管審計的副總裁審批,交集團審計管理中心實施。流程見《離任審計人員名單提報審批工作流程》二、績效考核資料提供:由集團及體系內人力資源管理中心、預算管理中心、企管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離任者任期內的績效考核資料,主要包括:(1)離任者崗位職責—集團:IT&企業管理中心/平臺:人力條線部門;(2)離任者任期內的績效考核記錄—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平臺:人力條線部門;(3)離任者任期內的工作計劃及工作目標—集團:IT&企業管理中心(提供部門工作計劃)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供個人工作計劃、績效總結、述職報告等)/平臺:信企條線部門(提供部門工作計劃)人力條線部門(提供個人工作計劃、績效總結、述職報告等);(4)離任者任期內經營計劃和經營目標—集團:預算管理中心/平臺:預算條線部門。第五條審計時間安排集團審計管理中心接到離任審計人員名單及審計資料后,一周內組織實施審計,并在一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特殊、重大的事項,經分管總裁室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第六條審計內容一、任期內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二、任期內財務收支合規、合法性;三、任期內凈資產的增減變化;四、任期內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和分析;五、任期內重大經營決策和法律訴訟(包括重大擔保)等情況;六、任期內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七、任期內各項經營合同執行情況;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九、離任者工作交接清單。第七條審計工作程序按《XX集團內部審計管理規定》執行第八條本規定的執行、培訓、檢查責任崗一、執行責任崗:制度涉及的人力、審計及被審計單位相關崗位;二、培訓責任崗:集團各部門負責人;三、檢查責任崗:集團審計管理中心總監。第九條附則一、本規定由集團審計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補充。二、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相關文件同時廢止。附件:1、離任審計人員名單提報審批工作流程(集團)2、離任審計人員名單提報審批工作流程(平臺)3、審計報告審批工作流程(集團)4、審計報告審批工作流程(平臺)范文六:HYPERLINK審計管理制度審計管理制度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公司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第三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暫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指導與監督;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內部制度,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發揮監督、評價和服務功能。第四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內部審計能力的基本條件。第五條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以保證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第六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條審計機構每年至少對集團公司及各下屬公司審計一次,對董事會、監事會交辦的事項,可以不定期進行專項審計。第八條內部審計的對象(一)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二)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三)審計負責人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審計負責人行使本條權利時,應事先征得總經理的同意。第九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公司審計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1、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2、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3、公司資產、權益的安全、完整性以及增值保值情況;4、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5、招標活動的執行情況;6、合同、協議簽訂及履行情況;7、工程項目預、決算;8、資金籌措與運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9、各子公司主要領導離任、調任審計;第十條審計負責人行使下列權限:(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有關財務報表、計劃、預算、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資料;(二)審查賬表、憑證,查驗資金和財產,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三)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總經理提出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責任的建議;(四)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有權直接向總經理報告。(五)提出改進管理、改善和加強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六)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七)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執行職務,不得對內部審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十一條審計工作程序1、制定審計工作計劃;2、擬定審計方案;3、實施內部審計;4、制作審計報告;5、出具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6、保留后續審計;7、建立內部審計檔案;第十二條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定期和永久保管,對于保管期限已滿的審計檔案,由檔案室會同財務管理中心提出銷毀意見,共同鑒定和審查,編制審計檔案銷毀清冊,由總經理在審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審計管理制度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公司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第三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暫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指導與監督;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內部制度,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發揮監督、評價和服務功能。第四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內部審計能力的基本條件。第五條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以保證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第六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條審計機構每年至少對集團公司及各下屬公司審計一次,對董事會、監事會交辦的事項,可以不定期進行專項審計。第八條內部審計的對象(一)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二)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三)審計負責人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審計負責人行使本條權利時,應事先征得總經理的同意。第九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公司審計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1、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2、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3、公司資產、權益的安全、完整性以及增值保值情況;4、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5、招標活動的執行情況;6、合同、協議簽訂及履行情況;7、工程項目預、決算;8、資金籌措與運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9、各子公司主要領導離任、調任審計;第十條審計負責人行使下列權限:(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有關財務報表、計劃、預算、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資料;(二)審查賬表、憑證,查驗資金和財產,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三)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總經理提出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責任的建議;(四)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有權直接向總經理報告。(五)提出改進管理、改善和加強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六)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七)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執行職務,不得對內部審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十一條審計工作程序1、制定審計工作計劃;2、擬定審計方案;3、實施內部審計;4、制作審計報告;5、出具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6、保留后續審計;7、建立內部審計檔案;第十二條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定期和永久保管,對于保管期限已滿的審計檔案,由檔案室會同財務管理中心提出銷毀意見,共同鑒定和審查,編制審計檔案銷毀清冊,由總經理在審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范文七:HYPERLINK審計管理制度1審計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促進企業內部管理和廉政建設,保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審計法》和公司規章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有關事項開展的全面的內部審計,即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人財物及制度建設與執行等方面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及其他相關資料來促進目標的實現。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第三條公司設審計考核部,根據公司實際和業務需要配置專業審計人員。第四條審計部在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根據董事長的要求制定工作計劃,獨立、客觀地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長負責,接受董事長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基本素質,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規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按內部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內部審計事項予以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如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一條審計部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第三章內部審計的依據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依據:1.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2.公司規章制度;3.董事長下達的指示和工作指標;4.會議決議、規劃、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5.其他相關標準。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范圍第十三條審計部應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和上級的部署,組織安排審計工作。審計工作應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主要審計范圍如下:1.公司各內部機構經營管理方面:(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2)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況;(3)內部控制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情況;(4)董事會決議及決議落實、執行情況;(5)財務收支與其有關的經濟活動:1)財務預算(計劃)編制、執行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合規性;2)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帳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等;3)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4)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6)對外投資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分公司中的其他資金、財產的經營管理風險及效益情況;(7)融資方案及規模的合法性、合規性,資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8)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規劃設計情況、招投標情況、工程建設成本及財務收支情況、工程變更與現場重大簽證情況、概(預)算調整情況,工程竣工驗收與決算情況、以及合同簽訂與審批情況、合同執行情況等。(9)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簽訂的合法性、規范性及履行情況;(10)以公司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或對外單位提供擔保的情況;(11)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12)公司發生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的真實、合法、有效性;(13)前期審計意見落實跟蹤整改情況。2.專項(專案)審計或調查:(1)離任審計:對項目公司總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在離任人任職終結時,對其發生過的經濟活動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并提出有關意見與建議,為公司確定或解除其經濟責任提供參考。(2)舞弊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內部規章,侵害國家或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進行專項調查、核實。(3)專項盡職調查審計:公司對外投資和收購過程中,對被收購單位進行專項的盡職調查審計,如有必要配合律師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4)其他專項審計或調查:針對經濟業務活動中某一環節或事項,結合內部控制制度開展專項審計并發表相關意見。如銷貨與收款、采購與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采購與管理、日常資金管理、專項費用管理使用、人力資源管理等。3.董事長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第十四條審計部對公司各內部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第十五條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第十六條對公司內部機構進行特別調查,查找薄弱環節和故障所在,確保公司資源充分、合理運用。第十七條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第十八條配合外部審計單位對公司的審計。第十九條審計部應當向董事長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及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第二十條跟進、督促經董事長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整改情況。第二十一條辦理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六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有權制定公司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經董事長批準后執行;參加本單位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根據需要,審計部可協助項目公司與部門參加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與簽訂、大額采購、發包工程等事項的招標、評標工作。第二十三條審計部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所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相關資料以及開展審計工作需要的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第二十四條審計部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1)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2)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3)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及取證。如有需要,可要求被調查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超過5個工作日)遞交與口述情況相應的書面材料。(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5)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內部控制與管理等方面的建議;(6)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各種管理規章制度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報請集團公司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責任的建議;(7)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以及變造、偽造、隱瞞、毀滅證據的單位或個人,向董事長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8)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長報告。(9)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投資項目、重要客戶、供應商等進行實地調查、取證、函證或電話詢證。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具體實施第二十五條審計部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方案、審計人員計劃等,經董事長批準組織實施。第二十六條審計部按照審計工作計劃實施審計工作時,應當對被審計對象或事項進行審前調查,確定審計人員,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依據、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內容、審計方式和實施時間。第二十七條審計部應在實施審計工作前向被審計對象發出審計通知,或在實施審計時現場通知。被審計對象應按審計通知書的要求,認真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配合審計部開展工作。第二十八條審計部實施審計時,可以采取就地審計或報送審計的審計方式,根據審計業務需要選擇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或幾種方式結合進行。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應在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可以用檢查、觀察、詢問、盤點、監盤、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實施審計,通過規范方法獲得必要的證據材料。第三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并對所獲得的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斷并相互驗證,評估各種證據的重要性、可靠性及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依據有關證據對具體的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第三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人員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對象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充分聽取被審計對象及有關人員的說明、解釋和意見,確保審計結論準確、公正、客觀。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終結后,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董事長與被審計對象及相關部門。第三十三條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長報告。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報告所披露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后續審計。第八章內部審計報告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初稿,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日內,與審計部有關人員溝通,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逾期即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第三十六條董事長對審計報告作出批示意見,經董事長批示的審計意見書連同最終審計報告,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執行;被審計對象對批示的審計意見書仍有疑義的,應該在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7天內向董事長提起申訴,經董事長批示后按照最后批示意見執行。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意見恰當、簡明易懂,便于非專業人士閱讀理解。第三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的目的、審計依據、審計的范圍、實施的審計程序等基本事項,對審計中發現的重要事項要詳細描述,并應發表針對性審計意見與建議。第九章內部審計檔案制度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根據集團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體辦法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執行。第四十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4.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部分相關書面文件;5.董事長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整改情況報告;7.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四十一條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部應及時將工作底稿分類整理、歸集匯總,連同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裝訂成冊,編制檔案目錄并按規定歸檔進行管理。審計部可根據審計項目的業務性質和資料的重要程度,確定審計檔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5年。第四十二條審計部以外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不能隨意調閱審計檔案,確實因公司業務工作需要調閱的,須經審計負責人同意并報董事長批準。第四十三條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負責人同意,董事長簽字后方可進行。檔案銷毀時需指定人員監銷,銷毀清冊需長期保存以備查考。第十章獎勵與處罰第四十四條審計部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可以向董事長提出給予獎勵的建議。第四十五條審計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董事長提出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檢查的。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4.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內部審計部門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董事長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長審核批準。第四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與修訂權歸集團審計部。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公司頒布之日起實行。范文八:HYPERLINK會計審核制度樺南三中會計審核制度--一、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經濟政策、財務制度的要求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正確性。二、審核憑證簽章是否齊全,數字是否準確,自制憑證內容是否完整,憑證填寫規范。三、購物是否有驗收人簽字。四、購買專控商品是否辦理“??亍笔掷m。五、丟失原始憑證必須有對方開出的證明,經辦人寫明丟失原因,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能報銷。六、購買設備是否有購置計劃及合同。七、審核借款憑證(一)審核經辦人是否按借支單所列的項目要求填寫齊全。(二)審核借支單是否加蓋公章、負責人、借款人、經辦人是否簽字。(三)經過上級批準的經濟業務,應將批文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保存,如果批文需要單獨歸檔,可用復印件。(四)審核記賬憑單:審核記賬憑單的內容包括;(l)有日期、編號、摘要、科目名稱、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制單人姓名。(2)如沖銷暫付款的憑證要注明借款日期。(3)如是更正錯誤的記賬憑單,應寫明錯誤憑單號及日期,在原錯誤憑單上注明更正日期及憑單編號。(五)審核收款時,核對各單位交來的現金或支票與收據、發票所收的金額是否一致。(六)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收入和支出及原始憑證有涂改、偽造等現象應拒絕辦理并及時向領導匯報樺南縣第三中學范文九:HYPERLINK審計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促進企業內部管理和廉政建設,保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審計法》和集團公司規章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有關事項開展的全面的內部審計,即對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各子、分公司等組織機構及相關派駐機構的經營、管理、人財物及制度建設與執行等方面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及其他相關資料來促進目標的實現。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第三條集團公司設審計部,根據集團公司實際和業務需要配置專業審計人員。第四條審計部在集團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根據董事長的要求制定工作計劃,獨立、客觀地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長負責,接受董事長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基本素質,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規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按內部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內部審計事項予以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如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一條審計部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第三章內部審計的依據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依據:1.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2.集團公司規章制度;3.董事長下達的指示和工作指標;4.下屬各子、分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會議決議、規劃、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5.集團及各子、分公司簽訂的有關合同;6.其他相關標準。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范圍第十三條審計部應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和上級的部署,組織安排審計工作。審計工作應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主要審計范圍如下:1.集團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經營管理方面:(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2)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況;(3)內部控制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情況;(4)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及決議落實、執行情況;(5)財務收支與其有關的經濟活動:1)財務預算(計劃)編制、執行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合規性;2)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帳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等;3)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4)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6)對外投資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設立的其他機構、分公司中的其他資金、財產的經營管理風險及效益情況;(7)融資方案及規模的合法性、合規性,資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8)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規劃設計情況、招投標情況、工程建設成本及財務收支情況、工程變更與現場重大簽證情況、概(預)算調整情況,工程竣工驗收與決算情況、以及合同簽訂與審批情況、合同執行情況等。(9)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簽訂的合法性、規范性及履行情況;(10)以公司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或對外單位提供擔保的情況;(11)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12)集團公司發生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的真實、合法、有效性;(13)前期審計意見落實跟蹤整改情況。2.專項(專案)審計或調查:(1)離任審計:對項目公司總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在離任人任職終結時,對其發生過的經濟活動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并提出有關意見與建議,為公司確定或解除其經濟責任提供參考。(2)舞弊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內部規章,侵害國家或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進行專項調查、核實。(3)專項盡職調查審計:公司對外投資和收購過程中,對被收購單位進行專項的盡職調查審計,如有必要配合律師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4)其他專項審計或調查:針對經濟業務活動中某一環節或事項,結合內部控制制度開展專項審計并發表相關意見。如銷貨與收款、采購與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采購與管理、日常資金管理、專項費用管理使用、人力資源管理等。3.董事長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第十四條審計部對集團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第十五條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對集團公司及下屬的各子、分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維修改造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環節進行全面審計。第十六條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進行特別調查,查找薄弱環節和故障所在,確保公司資源充分、合理運用。第十七條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第十八條配合外部審計單位對集團公司及有關各子、分公司的審計。第十九條審計部應當向董事長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及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第二十條跟進、督促經董事長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整改情況。第二十一條辦理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六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有權制定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經董事長批準后執行;參加本單位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根據需要,審計部可協助項目公司與部門參加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與簽訂、大額采購、發包工程等事項的招標、評標工作。第二十三條審計部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所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項目工程建設全過程相關資料以及開展審計工作需要的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第二十四條審計部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1)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2)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3)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及取證。如有需要,可要求被調查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超過5個工作日)遞交與口述情況相應的書面材料。(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5)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內部控制與管理等方面的建議;(6)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各種管理規章制度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報請集團公司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責任的建議;(7)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以及變造、偽造、隱瞞、毀滅證據的單位或個人,向董事長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8)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長報告。(9)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投資項目、重要客戶、供應商等進行實地調查、取證、函證或電話詢證。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具體實施第二十五條審計部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方案、審計人員計劃等,經董事長批準組織實施。第二十六條審計部按照審計工作計劃實施審計工作時,應當對被審計對象或事項進行審前調查,確定審計人員,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依據、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內容、審計方式和實施時間。第二十七條審計部應在實施審計工作前向被審計對象發出審計通知,或在實施審計時現場通知。被審計對象應按審計通知書的要求,認真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配合審計部開展工作。第二十八條審計部實施審計時,可以采取就地審計或報送審計的審計方式,根據審計業務需要選擇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或幾種方式結合進行。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應在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可以用檢查、觀察、詢問、盤點、監盤、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實施審計,通過規范方法獲得必要的證據材料。第三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并對所獲得的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斷并相互驗證,評估各種證據的重要性、可靠性及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依據有關證據對具體的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第三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人員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對象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充分聽取被審計對象及有關人員的說明、解釋和意見,確保審計結論準確、公正、客觀。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終結后,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董事長與被審計對象及相關部門。第三十三條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長報告。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報告所披露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后續審計。第八章內部審計報告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初稿,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日內,與審計部有關人員溝通,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逾期即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第三十六條董事長對審計報告作出批示意見,經董事長批示的審計意見書連同最終審計報告,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執行;被審計對象對批示的審計意見書仍有疑義的,應該在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7天內向董事長提起申訴,經董事長批示后按照最后批示意見執行。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意見恰當、簡明易懂,便于非專業人士閱讀理解。第三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的目的、審計依據、審計的范圍、實施的審計程序等基本事項,對審計中發現的重要事項要詳細描述,并應發表針對性審計意見與建議。第九章內部審計檔案制度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根據集團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體辦法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執行。第四十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4.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部分相關書面文件;5.董事長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整改情況報告;7.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四十一條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部應及時將工作底稿分類整理、歸集匯總,連同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裝訂成冊,編制檔案目錄并按規定歸檔進行管理。審計部可根據審計項目的業務性質和資料的重要程度,確定審計檔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5年。第四十二條審計部以外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不能隨意調閱審計檔案,確實因公司業務工作需要調閱的,須經審計負責人同意并報董事長批準。第四十三條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負責人同意,董事長簽字后方可進行。檔案銷毀時需指定人員監銷,銷毀清冊需長期保存以備查考。第十章獎勵與處罰第四十四條審計部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可以向董事長提出給予獎勵的建議。第四十五條審計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董事長提出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檢查的。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4.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內部審計部門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董事長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長審核批準。第四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與修訂權歸集團審計部。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公司頒布之日起實行。范文十:HYPERLINK制度導向審計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將審計的重點放在對內部控制制度各個控制環節的審查上,目的是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之處,找出問題發生的根源,然后針對這些環節擴大檢查范圍;對內部控制制度有效之處,則可縮小其檢查范圍或簡化其審計程序。在這種審計模式下,是否檢查憑證與經濟事項、檢查多少憑證與經濟事項都不再是毫無目的的大海撈針,而是建立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認識基礎上的重點審查。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業主或企業管理層勢必改變“事必躬親”的管理方式,建立系統的分層、分工的科學管理制度,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建立起內部控制系統,這就促使審計人員把注意力轉移到與會計相關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控制功能上來。因為,如果防止和揭露差錯舞弊的那些控制方法已經在內部控制系統中正確地運用,那么這個系統所產生的會計結果自然也應當是正確的。在制度導向審計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是否檢查憑證與經濟事項、檢查多少憑證與經濟事項都不再是毫無目的的大海撈針,而是建立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認識基礎上的重點審查。以大數定律和正態分布為基礎的統計抽樣也逐漸取代了單純判斷性和任意性的抽樣。同時這一模式由于著眼于對內部控制制度整體的了解與分析,還可以發現與某些內部控制相關的會計信息的系統性錯誤,從而提高了審計效率。正因為如此,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從20世紀40年代起就成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要方法。審計模式經歷了賬項導向審計模式、制度導向審計模式,發展到現在為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其中:賬項導向審計模式是最初始的審計方法,主要著眼于查錯防弊,從審計期間會計事項所依據的相關會計原始憑證入手,追查到記賬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文件的形成,驗算其記賬金額、核對賬證、賬賬、賬表,賬項導向審計模式適用于經濟業務不很復雜的小規模企業。制度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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