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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個人二手房交易辦稅指南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一、適用范圍:個人購買屬于購買人家庭①的唯一住房②。注①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與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作為兩個家庭購房。注②家庭唯一住房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書面查詢結果確定。二、需要辦理的涉稅手續:個人住房房產稅征免認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具體政策詳見《個人住房房產稅政策解讀》。三、需當場繳納的稅收:契稅、印花稅1.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2.印花稅。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稅。四、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產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購買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達到交接條件的還應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書);2.購房發票(核對原件。對個人出售二手房的,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③、出生證;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注③未成年人應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4.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許可、臺灣居民居留簽注、上海市港澳居民暫住證等);5.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6.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應當由同住人本人辦理。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7.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8.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五、常見問題解答:個人住房房產稅征免認定流程。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在提交所需資料后,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稅務機關根據購房人家庭成員情況和由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擁有住房相關信息的查詢結果,并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購住房是否應繳納房產稅予以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交易當事人須憑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及契稅已申報辦理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一、適用范圍:個人購買屬于購買人家庭①的第二套或以上②的住房。注①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與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作為兩個家庭購房。注②家庭住房套數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書面查詢結果確定。二、需要辦理的涉稅手續:個人住房房產稅征免認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具體政策詳見《個人住房房產稅政策解讀》(個人房產涉稅事項宣傳資料(四))。三、需當場繳納的稅收:契稅、印花稅1.契稅。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計稅價格的3%計算繳納契稅。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2.印花稅。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稅。四、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產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購買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達到交接條件的還應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書);2.購房發票(核對原件。對個人出售二手房的,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③、出生證;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注③未成年人應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4.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許可、臺灣居民居留簽注、上海市港澳居民暫住證等);5.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包括: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等)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6.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應當由同住人本人辦理。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7.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8.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五、常見問題解答:個人住房房產稅征免認定流程。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在提交所需資料后,從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向房屋狀況信息部門查詢原有住房情況。稅務機關根據購房人家庭成員情況和由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擁有住房相關信息的查詢結果,并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購住房是否應繳納房產稅予以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交易當事人須憑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及契稅已申報辦理證明,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適用范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①。注①經濟適用住房(在本市又稱共有產權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經住建部門確認,向本市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二、需繳納的稅收:契稅、印花稅1.契稅。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計稅價格的1.5%計算繳納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經濟適用住房,且為家庭②唯一住房③的,按計稅價格的1%計算繳納契稅。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2.印花稅。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稅。注②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與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作為兩個家庭購房。注③家庭唯一住房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書面查詢結果確定。三、需要提交的資料:1.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復印件);2.購房發票(核對原件);3.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4.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5.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提交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
城鎮職工按規定購買公有住房一、適用范圍:城鎮職工按規定購買公有住房①。注①購買公有住房,是職工將單位分配(包括套配)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本市的公有住房出售辦法,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取得產權的行為。根據購買人家庭人員等情況,公有住房出售辦法規定了面積標準。在規定標準面積內的,以規定的優惠價支付價款。二、需繳納的稅收:契稅、印花稅1.契稅。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②。2.印花稅。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稅。注②超出標準部分的契稅政策詳見個人房產涉稅事項宣傳資料購入房產類事項一、二、三、四。二、需要提交的資料:1.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3.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計算表(原件及復印件);4.《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原件及復印件);5.住房調配單(原件及復印件);6.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7.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一、適用范圍: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①。注①非居住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廠房、商業用房、車庫等。二、需繳納的稅收:契稅、印花稅1.契稅。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按計稅價格的3%計算繳納契稅。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2.印花稅。個人購買非居住用房訂立的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稅。三、房屋保有期間需繳納的稅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房產稅。對個人所有營業用房產(如商鋪、辦公樓、酒店等)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個人非居住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四、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產交易合同(原件和復印件,購買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達到交接條件的還應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書);2.購房發票(核對原件,對個人出售二手房的,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4.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個人出售購入不足二年的住房一、適用范圍: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二、需繳納的稅收①: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1.增值稅及附加。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增值稅,稅率為5%。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5%。增值稅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計稅依據為增值稅稅額。2.個人所得稅。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稅,普通住房②按房產轉讓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按房產轉讓收入的2%核定征稅。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注①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繳納的房產稅。注②普通住房的標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為普通住房:
內容普通住房標準房屋類型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成交價格內環以內:≤450萬元/套內外環之間:≤310萬元/套外環以外:≤230萬元/套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140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為非普通住房。三、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產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出售方原購房發票、合同及契稅等相關稅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3.出售房屋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4.出售方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成年人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5.住房裝修費用發票、裝修合同裝修清單、銀行貸款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轉讓住房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的憑證及轉讓過程中繳納相關稅費的稅單(原件及復印件);6.如出售房屋為經濟適用房、售后公房、動拆遷安置房,以及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的房屋,應提供相關材料;7.如出售房屋原為新建商品住房還應提供房屋交接書原件及復印件;8.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9.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重要提示:若您家庭已有認定為應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住房,本套住房產權過戶后,需要調整原應納稅額的,請攜帶有關資料,速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辦理有關房產稅認定變更等手續,從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應納稅額。
個人出售購入超過二年的普通住房一、適用范圍: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①對外銷售。通住房的標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為普通住房:
內容普通住房標準房屋類型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成交價格內環以內:≤450萬元/套內外環之間:≤310萬元/套外環以外:≤230萬元/套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140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為非普通住房。二、需繳納的稅收②:增值稅(免)、個人所得稅1.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2.個人所得稅。(1)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2)個人轉讓購入不滿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3)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普通住房按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稅。(4)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注②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繳納的房產稅。三、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產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出售方原購房發票、合同及契稅等相關稅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3.出售房屋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4.出售方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成年人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5.住房裝修費用發票、裝修合同裝修清單、銀行貸款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轉讓住房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的憑證及轉讓過程中繳納相關稅費的稅單(原件及復印件);6.如出售房屋為經濟適用房、售后公房、動拆遷安置房,以及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的房屋,應提供相關材料;7.如出售房屋原為新建商品住房還應提供房屋交接書原件及復印件;8.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9.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重要提示:若您家庭已有認定為應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住房,本套住房產權過戶后,需要調整原應納稅額的,請攜帶有關資料,速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辦理有關房產稅認定變更等手續,從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應納稅額。
個人出售購入超過二年的非普通住房一、適用范圍: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①對外銷售。普通住房的標準。不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住房為非普通住房:
內容普通住房標準房屋類型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成交價格內環以內:≤450萬元/套內外環之間:≤310萬元/套外環以外:≤230萬元/套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140二、需繳納的稅收②: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1.增值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出售取得的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增值額,計算征收增值稅,稅率為5%。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增值稅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計稅依據為增值稅稅額。2.個人所得稅。(1)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2)個人轉讓購入不滿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3)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的2%核定征稅。(4)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注②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繳納的房產稅。三、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產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出售方原購房發票、合同及契稅等相關稅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3.出售房屋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4.出售方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成年人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5.住房裝修費用發票、裝修合同裝修清單、銀行貸款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轉讓住房過程中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的憑證及轉讓過程中繳納相關稅費的稅單(原件及復印件);6.如出售房屋為經濟適用房、售后公房、動拆遷安置房,以及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的房屋,應提供相關材料;7.如出售房屋原為新建商品住房還應提供房屋交接書原件及復印件;8.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9.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重要提示:若您家庭已有認定為應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住房,本套住房產權過戶后,需要調整原應納稅額的,請攜帶有關資料,速到應稅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辦理有關房產稅認定變更等手續,從重新認定之次月起調整應納稅額。
個人出售非居住用房一、適用范圍:個人出售非居住用房①。注①非居住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廠房、商業用房、車庫等。二、需繳納的稅收②:增值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1.增值稅及附加。以出售取得的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增值額,計算征收增值稅,稅率為5%。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增值稅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計稅依據為增值稅稅額。2.個人所得稅。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3.土地增值稅。以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后的增值額,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②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注②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4.印花稅。出售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三、需要提交的資料:1.房產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出售方原購房發票、合同及契稅等相關稅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3.出售房屋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4.出售方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成年人提供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5.如出售房屋原為新建商品住房還應提供房屋交接書原件及復印件;6.納稅人在辦理房產交易涉稅事項時,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當事人全部到辦稅現場。交易當事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及辦稅所需其他資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7.納稅人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另提供反映相應情況的資料。
個人繼承房屋一、適用范圍:個人繼承房屋①。注①包括住房與非住房。二、需繳納的稅收:契稅、印花稅1.契稅。法定繼承人②繼承房屋權屬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契稅。但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房屋權屬的,需要按規定繳納契稅③,稅率為3%,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按照市場價格核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2.印花稅。個人繼承房屋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稅。注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三、需要提交的資料:1.繼承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3.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4.通過司法程序取得的提交已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5.納稅人在辦理個人房產繼承涉稅事項時,可委派其中一名當事人,由其提交所有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即可辦理。當事人委托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代理申報納稅的,受托人應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委托書(無需公證)。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證文書、但無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的,可提供與委托公證文書所列內容一致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個人承受他人贈與房屋一、適用范圍:個人承受他人贈與房屋①。注①包括住房與非住房。二、需繳納的稅收: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1.個人所得稅。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其他形式的房產贈與,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應納稅所得額。2.契稅。個人承受他人贈與房屋應按規定繳納契稅,稅率為3%。房屋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參照同期房屋的市場價格核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3.印花稅。個人受贈房屋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5元/件繳納印花稅。三、需要提交的資料:1.經公證的贈與文書(原件及復印件);2.贈與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受贈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同胞為回鄉證、旅行證、大陸來往證、港澳臺身份證;外籍個人為護照);4.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以下資料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5.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特定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6.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證明(原件);7.委托他人辦理納稅申報的,需提交委托書(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住房房產稅政策解讀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范圍如何確定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政策解讀: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購買的住房,均屬于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范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試點范圍如何確定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政策解讀: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屬于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如何確定政策內容: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如何確定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政策解讀: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稅務機關根據上海市房屋狀況查詢中心的查詢信息確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政策解讀:目前本市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對于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即: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筑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個人住房房產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政策解讀:結合上述規定,各年度適用0.4%稅率的條件詳見下表:個人住房房產稅稅率適用表序號適用年度(新購住房的購房年度)稅率暫減為0.4%的條件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12016年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43002元21501元/平方米22015年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32830元16415元/平方米32014年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32384元16192元/平方米42013年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27740元13870元/平方米52012年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26896元13448元/平方米62011年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28426元14213元/平方米對本市居民家庭的應稅住房征收房產稅的面積如何計算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它住房面積的總和。案例:以一個三口之家的本市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加上未成年子女)為例:例1.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將這兩套住房面積合并計算后,該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為53.33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積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標準,因此,該家庭此次新購的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暫免征收房產稅。例2.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將這兩套住房面積合并計算后,該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為86.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積已超過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標準,因此,該居民家庭新購住房中超出上述標準的部分面積(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須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例3.如果這個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現又新購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該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積達83.33平方米,已超過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標準,因此,該家庭此次新購的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積(即110平方米),須按規定繳納房產稅。試點中對換購住房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內容:《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市居民家庭原來已擁有一套唯一住房,因為改善居住條件而新購住房的,該居民家庭新購住房先按規定核定征免房產稅,當其在新購住房后的一年內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對新購住房已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可予退還。試點中對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購房有哪些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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