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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突規定、細則對照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負責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突出礦井應當設立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第四條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負責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突出礦井應當設立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解決。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制訂區域綜合防突方法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區域綜合防突方法涉及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方法;(三)區域方法效果檢查;(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方法涉及下列內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面防突方法;(三)工作面方法效果檢查;(四)安全防護方法。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制訂、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區域綜合防突方法涉及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方法;(三)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檢查;(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方法涉及下列內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面防突方法;(三)工作面防突方法效果檢查;(四)安全防護方法。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下列簡稱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方法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第六條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方法先行、局部防突方法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規定采用區域綜合防突方法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第六條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方法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規定,實現“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方法,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方法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用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方法。第七條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刻停產,并立刻分析、查找突出因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方法、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非突出礦井初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刻停產,按本規定的規定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編制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方法,達成本規定規定后,方可恢復生產。第七條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刻停產,并分析查找因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方法、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非突出礦井初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刻停產,按本細則的規定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方法并達成效果后,方可恢復生產。第八條含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制訂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方法,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它卸壓方法。第九條激勵煤礦公司、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防突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實驗和推廣應用。第二章普通規定第二章普通規定第一節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第一節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第十三條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當動力現象特性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結實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全部指標均達成或者超出表1所列的臨界值的,擬定為突出煤層。表1突出煤層鑒定的單項指標臨界值鑒定指標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結實性系數f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MPa臨界值Ⅲ、Ⅳ、Ⅴ≥10≤0.5≥0.74鑒定單位也能夠探索突出煤層鑒定的新辦法和新指標。第十一條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瓦斯動力現象特性基本符合煤與瓦斯突出特性或者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等于30m3(或者為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應當擬定為煤與瓦斯突出,該煤層為突出煤層。當根據瓦斯動力現象特性不能擬定為突出,或者沒有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煤的結實性系數f、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當全部指標均符合表1所列條件,或者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應當鑒定為突出煤層。否則,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狀況綜合分析擬定,但當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普通鑒定為突出煤層。表1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指標鑒定指標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P/MPa煤的結實性系數f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及范疇≥0.74≤0.5Ⅲ、Ⅳ、Ⅴ≥10擬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鑒定范疇。當采掘工程超出鑒定范疇的,應當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它與突出危險性有關的參數,掌握煤層瓦斯賦存變化狀況。但若是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進行的突出煤層鑒定擬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者采深增加超出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進行突出煤層危險性鑒定。第十一條礦井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立刻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畢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三)煤層瓦斯壓力達成或者超出0.74MPa的。第十三條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立刻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或者直接認定完畢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二)煤層瓦斯壓力達成或者超出0.74MPa的;(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第十四條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進行鑒定,成果為非突出煤層但含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在采掘作業時考察煤層的突出危險性,涉及觀察突出預兆、分析瓦斯涌出變化狀況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進及采煤工作面分別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的辦法測定突出危險性指標,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動100m(地質構造帶50m)應當進行不少于2次的測定:(一)P≥0.74MPa的;(二)當P≥0.50MPa時,f≤0.5或者煤層埋深不不大于500m的。當突出危險性指標達成或者超出臨界值時,則自工作面位置半徑100m范疇內的煤層應當采用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當后續的采掘作業或者鉆孔施工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應當再次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第二節建設和開采基本規定第二節礦井建設和開采基本規定第十四條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涉及開拓方式、煤層開采次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辦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方法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等內容。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本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規定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第十八條根據建井前評定成果進行的突出礦井設計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礦井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涉及開拓方式、煤層開采次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辦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方法等內容。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突出礦井必須對防突方法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擬定。第二十三條突出礦井必須擬定合理的采掘布署,使煤層的開采次序、巷道布置、采煤辦法、采掘接替等有助于區域防突方法的實施。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對應的區域防突方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布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區按比例協調配備,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方法有效區域內進行。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布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備,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方法。第二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有效防備采掘接續緊張,根據采掘接續變化,最少每年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下列簡稱“三量”)統計和分析。正常生產的突出礦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為:(一)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個月;(三)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個月,其它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當礦井“三量”低于上述規定時,應當及時減少煤炭產量,制訂對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節計劃方案。第十七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疇、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訂防突方法的根據;(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沿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告知單,并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邁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狀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時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第二十五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恪守下列規定:(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疇、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訂防突方法的根據。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出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出3個月;(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沿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告知單,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三)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提邁進行地質預測,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狀況,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時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第十九條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垮臺階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規采煤法;(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護支架采煤法;(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穿前,被貫穿的煤層巷道必須超出貫穿位置,其超前距不得不大于5m,并且貫穿點周邊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穿巷道距離不大于60m的作業期間,被貫穿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并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六)煤、半煤巖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第二十七條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垮臺階采煤法或者其它非正規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方法有效的區域進行放頂煤開采時,煤層瓦斯含量不得不不大于6m3/t;(三)采用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在25°~45°的,應當制訂涉及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內容的專項方法,并經煤礦總工程師同意;當上山坡度不不大于45°時,應當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時間;(四)坡度不不大于25°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不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五)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六)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穿前,被貫穿的煤層巷道必須超出貫穿位置,其超前距不得不大于5m,并且貫穿點周邊10m內的巷道應當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穿巷道距離不大于50m的作業期間,被貫穿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保持正常通風,并且在掘進工作面爆破時不得有人;在貫穿相距50m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種方向掘進;(七)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用防止煤體冒落引發突出的方法;(八)突出礦井的全部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第二十條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用安全防護方法。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第二十八條突出煤層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用安全防護方法。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第二十一條全部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涉及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大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不大于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不大于5m。第二十九條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道(涉及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狀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狀況,避免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大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不大于20m時),必須先探后掘。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不大于5m的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對突出煤層對應區域采用區域防突方法并經區域效果檢查有效。第二十二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疇內,不得安排其它工作面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范疇由礦技術負責人擬定,但不得不大于30m。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疇。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用防止煤體垮落而引發突出的方法。第三十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疇內,不得安排其它工作面同時進行回采或者掘進。應力集中范疇由煤礦總工程師擬定,但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不大于150m;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不大于80m;2個同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不大于50m;2個相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不大于60m。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疇,與可能造成應力集中的鄰近煤層相向掘進工作面的間距不得不大于60m,相向回采工作面的間距不得不大于100m。第二十三條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含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四)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五)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立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確需設立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六)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采用壓入式。第三十一條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含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應當有獨立的回風系統,并實施分區通風,采區回風巷和區段回風石門是專用回風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準備采區時,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通過有人作業的其它采區回風巷;(三)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不大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四)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其它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它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五)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內,以及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應當安設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設在距工作面10m以內的位置;(六)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立調節風量的設施;(七)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八)突出煤層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采用壓入式。第三十二條施工防突方法鉆孔時,應當滿足下列規定:(一)在鉆機回風側10m范疇內應當設立甲烷傳感器,并含有超限報警斷電功效。采用干式排渣工藝施工時,還應當懸掛一氧化碳報警儀或者設立一氧化碳傳感器;(二)煤層瓦斯壓力達成或者超出2MPa的區域,以及施工鉆孔時出現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的,應當采用避免瓦斯超限和噴孔頂鉆傷人等方法或者使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鉆孔施工與受威脅的掘進工作面,以及回風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三)順層鉆孔直徑超出120mm時,必須制訂專門的避免鉆孔施工期間發生突出的安全方法。第二十四條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它全部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第三十三條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明火作業時,必須制訂專門的安全技術方法并經礦長同意,且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它全部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第二十五條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制訂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方法。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范疇內加強支護。第三十四條清理突出的煤(巖)時,必須制訂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火源、煤層自燃,以及避免再次發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技術方法。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在過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疇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第三節防突管理及培訓第三節防突管理及培訓第二十六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項研究,檢查、布署防突工作;確保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方法的貫徹。煤礦公司、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法;煤礦公司、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貫徹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礦公司、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疇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范疇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煤礦公司、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突出礦井礦長應當每月最少進行1次防突專項研究,檢查、布署防突工作,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方法的貫徹。有突出礦井(煤層)的煤礦公司、煤礦應當建立防突技術管理制度,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煤礦總工程師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法。煤礦公司、煤礦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貫徹所分管范疇內的防突工作。煤礦公司、煤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疇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長、班組長對管轄范疇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瓦斯防突工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煤礦公司、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突出礦井應當設立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突出礦井應當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第三十六條有突出煤層的煤礦公司、煤礦應當設立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突出礦井必須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突出煤層每個采掘工作面開始作業后10天內應當進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習,后來每六個月最少進行1次逃生演習,但當安全設施或者作業人員發生較大變化時必須進行1次逃生演習。第二十八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方法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防突方法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第三十七條有突出煤層的煤礦公司、煤礦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方法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防突方法計劃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和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第二十九條各項防突方法按照下列規定貫徹實施:(一)施工防突方法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方法;(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方法的規定并有具體精確的統計。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它因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方法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刻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方法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方法,并按原方法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它部門或者個人不得變化已同意的防突方法;(三)煤礦公司的重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最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方法的貫徹狀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最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方法的貫徹狀況;(四)煤礦公司、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方法的實施狀況,并及時將檢查成果分別向煤礦公司負責人、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刻組織解決;(五)煤礦公司、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方法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狀況。第三十八條各項防突方法按照下列規定貫徹實施:(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方法的區(隊)負責向本區(隊)從業人員解說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方法;(二)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方法的規定并有具體精確的統計。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它因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方法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刻停止作業并報告礦調度室,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由原方法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者補充方法,并按原方法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其它部門或者個人不得變化已同意的防突方法;(三)煤礦公司的重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最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方法的貫徹狀況。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月最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方法的貫徹狀況;(四)煤礦公司、煤礦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方法的實施狀況,并及時將檢查成果分別向煤礦公司重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總工程師報告,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刻組織解決;(五)煤礦公司、煤礦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方法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狀況。第三十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并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刻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第三十九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突出煤層工作面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熟悉突出預兆,發現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刻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有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第三十一條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次發生突出后,礦井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統計卡片,提交專項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因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方法;(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狀況調查表(見附錄A)、煤與瓦斯突出統計卡片(見附錄B)、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C)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三)全部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四)煤礦公司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治方法。第四十條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次發生突出后,煤礦公司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統計卡片,提交專項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因素,總結經驗教訓,制訂對策方法;(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狀況調查表(見附錄B)、煤與瓦斯突出統計卡片(見附錄C)、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D)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三)全部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四)煤礦公司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掌握突出規律,完善防突方法。第三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各類人員的培訓達成下列規定:(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涉及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制度等內容;(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涉及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煤礦三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涉及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和突出礦井的重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煤礦二級及以上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涉及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以及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第四十一條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各類人員的培訓達成下列規定:(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涉及防突基本知識以及與本崗位有關的防突規章制度;(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全方面熟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方法、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工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門培訓,并獲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和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應當接受防突專項培訓,含有突出礦井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第四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防突工應當滿足下列規定:礦長、總工程師應當含有煤礦有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含有3年以上煤礦有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含有煤礦有關中專及以上學歷,含有2年以上煤礦有關工作經歷;防突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技術人員,含有煤礦有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防突工應當含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含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含有煤礦有關工作經歷,或者含有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第四十三條突出礦井應當開展突出事故的監測報警工作,實時監測、分析井下各有關地點瓦斯濃度、風量、風向等的突變狀況,及時判斷突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可能的涉及范疇等。一旦判斷發生突出事故,及時采用斷電、撤人、救援等方法。第四節綜合防突方法實施過程管理與突出預兆管控第四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方法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管理,建立完善綜合防突方法實施、檢查、驗收、審批等管理制度。突出礦井應當具體統計突出預測、防突方法實施、方法效果檢查、區域驗證等核心環節的重要信息,并與視頻監控、儀器測量、抽采計量等數據統一歸檔管理,并最少保存至有關區域采掘作業結束。激勵突出礦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化管理。第四十五條區域預測或者區域方法效果檢查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時,應當統計測試時間、測試點位置、鉆孔竣工軌跡及參數、鉆進異?,F象、取樣及測試狀況、測定成果和人員等信息。測試點及測定鉆孔軌跡應當在瓦斯地質圖或者防突方法竣工圖上標注。區域預測報告和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檢查報告,應當附包含測定鉆孔統計和測定成果等數據資料的表單,統計和表單由測定人員及其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第四十六條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應當采用方法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應當統計鉆孔位置、實際參數、見煤見巖狀況、鉆進異常現象、鉆孔施工時間和人員等信息,并繪制防突方法竣工圖等。有關信息資料應當經施工人員、驗收人員和負責人審核簽字。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施工過程中出現見(止)煤深度與設計相差5m及以上時,應當及時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時補孔,出現噴孔、頂鉆或者瓦斯異?,F象的,應當在防突方法竣工圖中標注清晰。防突方法竣工圖應當有平面圖和剖面圖。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必須及時核查分析,繪制平面圖,對鉆孔見巖長度超出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須對有煤區域提前補孔,消除煤孔空白帶。第四十七條區域預測、區域預抽、區域效果檢查等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控等手段檢查確認鉆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出120m的預抽瓦斯鉆孔應當每10個鉆孔最少測定2個鉆孔的軌跡,深度60~120m的應當每10個鉆孔最少測定1個鉆孔的軌跡。對穿層預抽瓦斯鉆孔實際見(止)煤與設計見(止)煤長度誤差超出三分之一的鉆孔應當測定該鉆孔軌跡。當鉆孔控制范疇局限性或者存在空白區域時,必須補充區域防突方法。預抽煤層瓦斯時應當統計每個鉆孔的接抽時間,定時測定鉆孔的濃度、負壓;分單元安裝抽采自動計量裝置,按方法效果檢查單元分別監測或者檢測管道瓦斯的濃度、負壓、流量、溫度、一氧化碳等,自動計量或者統計計算單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動計量數據或者統計計算數據作為預抽效果檢查的基礎數據。第四十八條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并貫徹。鉆孔施工、核查、預測和效果檢查管理比照區域綜合防突方法執行,但能夠不進行鉆孔軌跡測定,采煤工作面區域驗證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的鉆孔施工能夠不用視頻監控。工作面預測和方法效果檢查報告應當按規定程序審核、審批。第四十九條突出礦井應當建立通風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預警分析與處置制度和突出預兆的報告制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或者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每天組織防突、通風、地質和監測監控等人員對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異常等現象,以及鉆孔施工中出現的頂鉆、噴孔等明顯的突出預兆進行全方面分析、查明因素,并采用方法、建立臺賬。突出礦井應當運用人工觀察、物探和鉆探、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等手段綜合分析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變化、采掘應力集中、瓦斯涌出異常變化、頂鉆、卡鉆、噴孔等現象。采用人工觀察、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發現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前方遇有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等狀況時,應當按突出危險工作面采用防突方法。通過監測和綜合分析辨識發現有明顯突出預兆時,應當及時發出煤層突出危險性動態預警,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分析因素、采用方法。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當編制防突預測圖。防突預測圖以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將采掘工程范疇內的煤層賦存、瓦斯地質、巷道布置、綜合防突方法等內容標注在圖紙上,分別掛設在地面調度室和井下現場,用于指導工作面防突工作。第五十條在采掘過程中應當隨時觀察突出預兆。典型的突出預兆重要涉及:響煤炮聲(機槍聲、悶雷聲、劈裂聲),噴孔、頂鉆,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續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塵增大,煤壁溫度減少、掛汗等。第三章區域綜合防突方法第三章區域綜合防突方法第一節區域綜合防突方法基本程序和規定第一節區域綜合防突方法基本程序和規定第三十三條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下列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下列簡稱開拓前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畢后的區域預測(下列簡稱開拓后區域預測)。第三十五條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能夠重要根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開拓前區域預測成果僅用于指導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工程的揭煤作業。第三十六條開拓后區域預測應當重要根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后區域預測成果用于指導工作面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第五十一條突出礦井應當重要根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下列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用于指導采煤工作面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第三十四條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疇由煤礦公司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等狀況劃定。第五十二條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疇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狀況劃定。區域預測范疇最大不得超出1個采(盤)區,普通不不大于1個區段。若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若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可根據區段內測定的煤層瓦斯參數、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等逐塊段進行區域預測。第三十七條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區域預測成果應當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批精確認。第五十三條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參數等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由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區域預測。區域預測成果為無突出危險區的應當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第三十九條經開拓后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用區域防突方法并進行區域方法效果檢查。經效果檢查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方法。經開拓后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方法效果檢查后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辦法進行區域驗證。全部區域防突方法均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第五十四條經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用區域防突方法并進行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檢查。經效果檢查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方法。經區域預測或者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檢查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面預測辦法進行區域驗證。全部區域防突方法的設計均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當區域預測或者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檢查成果認定為無突出危險區時,如果采掘過程中發現所根據的條件發生明顯變化的,煤礦總工程師應當及時組織分析其對區域煤層突出危險性可能產生的影響,采用對應的對策和方法。下列區域在實施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方法或者采掘作業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必須采用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方法。(一)在原有區域預測劃分的無突出危險區內發生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下列的范疇;(二)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區域發生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徑100m范疇內。第二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第二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第四十二條區域預測普通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辦法進行,也能夠采用其它經實驗證明有效的辦法。根據煤層瓦斯壓力或者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應當由含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實驗考察。在實驗前和應用前應當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區域預測新辦法的研究實驗應當由含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在實驗前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第五十七條區域預測普通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辦法進行,也能夠采用其它經實驗證明有效的辦法。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應當由含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實驗考察。實驗方案和考察成果應用前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區域預測新辦法的研究實驗應當由含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并在實驗前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第四十三條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域預測辦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域;(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性、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辦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域。當突出點及含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帶有直接關系時,則根據上部區域突出點及含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地質構造的關系擬定構造線兩側突出危險區邊沿到構造線的最遠距離,并結合下部區域的地質構造分布劃分出下部區域構造線兩側的突出危險區;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及含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下列的范疇為突出危險區(如圖1);圖1根據瓦斯地質分析劃分突出危險區域示意圖1—斷層;2—突出點;3—上部區域突出點在斷層兩側的最遠距離線;4—推測下部區域斷層兩側的突出危險區邊界限;5-推測的下部區域突出危險區上邊界限;6—突出危險區(陰影部分)(三)在上述(一)、(二)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和突出危險區以外的區域,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進行預測。如果沒有或者缺少煤層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煤層瓦斯含量W進行預測。預測所根據的臨界值應根據實驗考察擬定,在擬定前可暫按表2預測。表2根據煤層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瓦斯壓力P(MPa)瓦斯含量W(m3/t)區域類別P﹤0.74W﹤8無突出危險區除上述狀況以外的其它狀況突出危險區第五十八條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域預測辦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二)根據已開采區域確切掌握的煤層賦存特性、地質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律和對預測區域煤層地質構造的探測、預測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辦法劃分出突出危險區。當突出點或者含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帶有直接關系時,則該構造的延伸位置及其兩側一定范疇的煤層為突出危險區;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和含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垂深)及下列的范疇為突出危險區(如圖1);1—斷層;2—突出點或者突出預兆位置;3—根據突出點或者突出預兆點推測的斷層兩側突出危險區邊界限;4—推測的下部區域突出危險區上邊界限;5—突出危險區(陰影部分)圖1根據瓦斯地質分析劃分突出危險區示意圖(三)在第一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和第二項劃分的突出危險區以外的范疇,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和煤層瓦斯含量W進行預測。預測所根據的臨界值應當根據實驗考察擬定,在擬定前可暫按表2預測。表2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瓦斯壓力P/MPa瓦斯含量W/(m3·t-1)區域類別P<0.74W<8(構造帶W<6)無突出危險區除上述狀況以外的其它狀況突出危險區第四十四條采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進行開拓后區域預測時,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預測所重要根據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應為井下實測數據;(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范疇、地質復雜程度等實際狀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并有測試點位于埋深最大的開拓工程部位。第五十九條區域預測所根據的重要瓦斯參數測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應當為井下實測數據,用直接法測定瓦斯含量時應當定點取樣。(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范疇、地質復雜程度等實際狀況和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并確保在預測范疇內埋深最大及標高最低的部位有測試點。第三節區域防突方法第三節區域防突方法第四十五條區域防突方法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范疇采用的防突方法。區域防突方法涉及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應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優先次序選用,或一并采用多個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方法。第六十條區域防突方法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危險區煤層較大范疇采用的防突方法。區域防突方法涉及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井下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立、斜井,石門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煤礦應當根據生產和地質條件合理選用區域防突方法。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必須采用區域防突方法,嚴禁在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未達成規定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第四十九條采用多個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范疇內的煤層。規定鉆孔控制回采巷道外側的范疇是: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最少20m,下幫最少10m;其它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最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疇均為沿層面的距離,下列同;(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疇內的煤層。該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規定相似;(三)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四)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宜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疇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確保控制范疇的外邊沿到巷道輪廓線(涉及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不大于5m,且當鉆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控制的條帶長度不不大于60m,巷道兩側的控制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規定相似;(六)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疇的前方邊界不得不大于20m;(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最少20m、下部最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于煤層部分)。第六十四條采用井下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時,應當恪守下列規定:(一)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以下范疇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最少20m(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的距離,下同),下幫最少10m;其它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最少各15m;(二)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域的煤層。含有條件的,井下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當優先采用定向鉆機施工;(三)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并用穿層鉆孔最少控制下列范疇的煤層: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同時還應當確??刂品懂牭耐膺呇氐较锏垒喞€(涉及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不大于5m。當區域防突方法難以一次施工完畢時,可分段實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確保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最少20m之間的煤層內,區域防突方法控制范疇符合上述規定;(四)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疇內的煤層。該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規定相似;(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不大于60m,煤巷兩側控制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規定相似;(六)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鉆孔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工預抽鉆孔,且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不大于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疇,該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規定相似;(七)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區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不大于20m;(八)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一次性穿透全煤層,不能穿透的,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最少20m、下部10m范疇內的煤層,當遇有局部煤層增厚時,應當對鉆孔布置做對應的調節或者增加鉆孔;(九)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不大于5m的平均厚度不不大于0.3m的鄰近突出煤層,預抽鉆孔控制范疇與本煤層相似。(十)煤層瓦斯壓力達成3MPa的區域應當采用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或者采用遠程操控鉆機施工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十一)不含有按規定實施區域防突方法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方法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規定的突出煤層或者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開采活動,并劃定禁采區和限采區。第六十五條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方法時,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60天。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方法:(一)新建礦井經建井前評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首采區未按規定測定瓦斯參數并掌握瓦斯賦存規律的;(二)歷史上發生過突出強度不不大于500t/次的;(三)開采范疇內f<0.3的;f為0.3~0.5,且埋深不不大于500m的;f為0.5~0.8,且埋深不不大于600m的;煤層埋深不不大于700m的;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的;(四)煤層瓦斯壓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區域。第六十六條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地面井的井型和位置應當根據開拓布署及井下采掘布置進行選擇和設計,不應影響后期井下采掘作業;(二)鉆井時應當對預抽煤層瓦斯含量進行測定;(三)每口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量應當精確計量;(四)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開拓準備工程施工前應當測定預抽區域煤層殘存瓦斯含量。第五十條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鉆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擬定。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不大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不大于8m。應當做好每個鉆孔施工參數的統計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鉆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不大于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于30%時,應當采用改善封孔的方法,以提高封孔質量。第六十七條預抽煤層瓦斯鉆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采半徑擬定。穿層鉆孔應當鉆進到煤層頂(底)板巖層,順層鉆孔應當有效控制煤層全厚,否則按照本細則第六十四條執行。厚煤層或者煤層明顯變厚時,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應當增加鉆孔數量,或者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采用傾角不不大于等于25°的下向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時,應當采用有效防備鉆孔積水、確保抽采效果的技術方法,否則不得采用。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不大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不大于8m。第四節區域方法效果檢查第四節區域方法效果檢查第五十一條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查重要采用殘存瓦斯壓力、殘存瓦斯含量、頂底板位移量及其它經實驗(應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證明有效的指標和辦法,也能夠結合煤層的透氣性系數變化率等輔助指標。當采用殘存瓦斯壓力、殘存瓦斯含量檢查時,應當根據實測的最大殘存瓦斯壓力或者最大殘存瓦斯含量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辦法對預計被保護區域的保護效果進行判斷。若檢查成果仍為突出危險區,保護效果為無效。第六十八條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查重要采用殘存瓦斯壓力、殘存瓦斯含量及其它經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證明有效的指標和辦法。采用殘存瓦斯壓力、殘存瓦斯含量檢查的,應當根據實測的最大殘存瓦斯壓力或者最大殘存瓦斯含量按本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被保護區域的保護效果進行檢查。若檢查成果仍為突出危險區,保護效果為無效。第五十二條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時,應當以預抽區域的煤層殘存瓦斯壓力或者殘存瓦斯含量為重要指標或其它經實驗(應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證明有效的指標和辦法進行方法效果檢查。其中,在采用殘存瓦斯壓力或者殘存瓦斯含量指標對穿層鉆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和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必須根據實際的直接測定值,其它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可采用直接測定值或根據預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參數間接計算的殘存瓦斯含量值。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也能夠參考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辦法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方法效果檢查。檢查期間還應當觀察、統計在煤層中進行鉆孔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鉆及其它突出預兆。第六十九條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必須對區域防突方法效果進行檢查,檢查指標優先采用殘存瓦斯含量指標,根據現場條件也可采用殘存瓦斯壓力或者其它經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證明有效的指標和辦法進行檢查。采用殘存瓦斯含量或者殘存瓦斯壓力檢查指標時,應當首先根據檢查單元內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計算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或者殘存瓦斯壓力,達成了規定指標后再現場直接測定殘存瓦斯含量或者殘存瓦斯壓力指標,并根據直接測定指標判斷防突效果。殘存瓦斯含量和殘存瓦斯壓力的測定辦法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采用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時,也能夠參考本細則第八十八條的辦法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方法效果檢查。要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不大于5m的平均厚度不不大于0.3m的鄰近突出煤層一并檢查。檢查期間還應當觀察、統計在煤層中進行鉆孔施工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鉆、卡鉆及其它突出預兆。第五十三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應當根據經實驗考察(應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擬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擬定前能夠按照以下指標進行評判:可采用殘存瓦斯壓力指標進行檢查,如果沒有或者缺少殘存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殘存瓦斯含量進行檢查,并且煤層殘存瓦斯壓力不大于0.74MPa或殘存瓦斯含量不大于8m3/t的預抽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也能夠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如果全部實測的指標值均不大于表4的臨界值則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但若檢查期間在煤層中進行鉆孔等作業時發現了噴孔、頂鉆及其它明顯突出預兆時,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周邊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鑒定為方法無效,所在區域煤層仍屬突出危險區。當采用煤層殘存瓦斯壓力或殘存瓦斯含量的直接測定值進行檢查時,若任何一種檢查測試點的指標測定值達成或超出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鑒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則此檢查測試點周邊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均鑒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危險區。第七十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應當根據經實驗考察(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擬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擬定前能夠按照表2指標進行評判,當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壓力不不大于等于表2的臨界值,或者在檢查過程中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鑒定區域防突方法無效,該預抽區域為突出危險區;否則預抽方法有效,該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若檢查指標達成或者超出臨界值,或者出現噴孔、頂鉆及其它明顯突出預兆時,則以此檢查測試點或者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為中心,半徑100m范疇內的區域鑒定為方法無效,仍為突出危險區。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檢查的,如果全部實測的指標值均不大于臨界值且沒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鑒定區域防突方法有效,否則方法無效。第五十四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均應當首先分析、檢查預抽區域內鉆孔的分布等與否符合設計規定,不符合設計規定的,不予檢查。第七十一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均應當首先分析、檢查預抽區域內鉆孔的分布等與否符合設計規定。不符合設計規定的,不予檢查。第五十五條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存瓦斯壓力或殘存瓦斯含量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方法效果檢查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對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疇)未超出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若回采工作面長度未超出120m,則沿回采工作面推動方向每間隔30~50m最少布置1個檢查測試點;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回采工作面長度不不大于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面推動方向每間隔30~50m,最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個檢查測試點。當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在回采區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不同時,按照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檢查規定分別進行檢查;(二)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最少布置1個檢查測試點;(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最少布置4個檢查測試點,分別位于規定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并且最少有1個檢查測試點位于規定預抽區域內距邊沿不不不大于2m的范疇;(四)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最少布置1個檢查測試點,且每個檢查區域不得少于3個檢查測試點;(五)各檢查測試點應布置于所在部位鉆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并盡量遠離測試點周邊的各預抽鉆孔或盡量與周邊預抽鉆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范疇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適宜增加檢查測試點。第七十二條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存瓦斯含量或者殘存瓦斯壓力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檢查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對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和預抽回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疇)或者回采區域寬度未超出120m,則沿采煤工作面推動方向每間隔30~50m最少布置2個檢查測試點;否則,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推動方向每間隔30~50m最少布置3個檢查測試點,且檢查測試點距離回采巷道兩幫不不大于20m;(二)對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最少布置4個檢查測試點,分別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輪廓線外的上部和兩側。當分段實施區域防突方法時,揭煤工作面與煤層最小法向距離不大于7m后的各段都必須進行區域防突方法效果檢查,且每一段布置的檢查測試點不得少于4個。自煤層頂板揭煤對實施的防突方法效果進行檢查時,應當最少增加1個位于巷道輪廓線下部的檢查測試點;(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最少布置1個檢查測試點;(四)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效果進行檢查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最少布置1個檢查測試點,且每個檢查區域不得少于5個檢查測試點;(五)對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進行檢查時,沿煤巷條帶每隔20~30m最少布置1個檢查測試點。也能夠分段檢查,但每段檢查的煤巷條帶長度不得不大于80m,且每段不得少于5個檢查測試點;(六)對預抽區段和回采區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效果及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效果進行檢查時,能夠沿采煤工作面推動方向或者巷道掘進方向分段進行檢查,但每段的長度不得不大于200m;(七)各檢查測試點應當布置于所在鉆孔密度較小、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并盡量遠離各預抽瓦斯鉆孔或者盡量與周邊預抽瓦斯鉆孔保持等距離,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范疇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適宜增加檢查測試點。第五十六條采用間接計算的殘存瓦斯含量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方法效果檢查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當預抽區域內鉆孔的間距和預抽時間差別較大時,根據孔間距和預抽時間劃分評價單元分別計算檢查指標;(二)若預抽鉆孔控制邊沿外側為未采動煤體,在計算檢查指標時根據不同煤層的透氣性及鉆孔在不同預抽時間的影響范疇等狀況,在鉆孔控制范疇邊沿外適宜擴大評價計算區域的煤層范疇。但檢查成果僅合用于預抽鉆孔控制范疇。第五節區域驗證第五節區域驗證第五十七條在石門揭煤工作面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的區域驗證,應當采用本規定第七十一條所列的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辦法進行。在煤巷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別采用本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所列的工作面預測辦法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在工作面進入該區域時,立刻持續進行最少兩次區域驗證;(二)工作面每推動10~50m(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或采用了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以及其它必要狀況時宜取小值)最少進行兩次區域驗證;(三)在構造破壞帶持續進行區域驗證;(四)在煤巷掘進工作面還應當最少打1個超前距不不大于10m的超前鉆孔或者采用超前物探方法,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第七十三條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區域方法效果檢查有效時,采掘過程中還應當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并保存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驗證的原始資料。對井巷揭煤區域進行的區域驗證,應當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七條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辦法進行。在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應當分別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所列的工作面預測辦法結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動態變化等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在工作面初次進入該區域時,立刻持續進行最少兩次區域驗證;(二)工作面每推動10~50m(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或者采用非定向鉆機施工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方法的每推動30m)最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并保存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查的原始資料;(三)在構造破壞帶持續進行區域驗證;(四)在煤巷掘進工作面還應當最少施工1個超前距不不大于10m的超前鉆孔或者采用超前物探方法,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第五十八條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用安全防護方法后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域進行的初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保存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后來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第七十四條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用安全防護方法后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域進行的初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當保存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則該區域后來的采掘作業前必須采用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第四章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第四章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第一節局部綜合防突方法基本程序和規定第一節局部綜合防突方法基本程序和規定第五十九條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下列簡稱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涉及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動過程中進行。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采掘工作面,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第七十五條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下列簡稱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涉及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動過程中進行,經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應當采用局部綜合防突方法的采掘工作面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第六十條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用工作面防突方法,并進行方法效果檢查。經檢查證明方法有效后,即鑒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方法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用補充防突方法,并再次進行方法效果檢查,直到方法有效。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用安全防護方法并保存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方法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保存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工作面應保存的最小防突方法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宜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不大于7m,回采工作面不不大于5m。每次工作面防突方法施工完畢后,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方法竣工圖。第七十六條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實施工作面防突方法和工作面防突方法效果檢查。只有經效果檢查證明方法有效后,即鑒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方可進行采掘作業;當方法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用補充防突方法,并再次進行方法效果檢查,直到方法有效。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用安全防護方法并保存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者防突方法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應當保存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工作面應當保存的最小防突方法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煤巷掘進工作面不不大于7m,采煤工作面不不大于5m。每次工作面防突方法施工完畢后,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方法竣工圖,并標注每次工作面預測、效果檢查的數據。第六十一條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精確控制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最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不大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并具體統計巖芯資料。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鉆孔可用作測定鉆孔;若兩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鉆孔應布置在該區域各鉆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以確保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狀況。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狀況。第七十七條井巷揭開突出煤層前,必須掌握煤層層位、賦存參數、地質構造等狀況。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最少施工2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不大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并具體統計巖芯資料,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等。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鉆孔可用作測壓鉆孔;若兩者不能共用時,則必須在最小法向距離7m前施工兩個瓦斯壓力測定鉆孔,且應當布置在與該區域其它鉆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鉆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狀況。第六十二條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于揭煤作業。揭煤作業前應編制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同意。揭煤作業應當含有對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業程序進行:(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二)在與煤層保持適宜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三)工作面預測(或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用工作面防突方法;(四)實施工作面方法效果檢查;(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預測或方法效果檢查的辦法進行最后驗證;(六)采用安全防護方法并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七)在巖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第七十八條揭煤作業涉及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直至揭穿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全過程,應當采用局部綜合防突方法。在距煤層底(頂)板最小法向距離5m至2m范疇,掘進工作面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煤作業前應當編制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并報煤礦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揭煤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井巷揭煤作業基本程序參考示意圖參見附錄F):(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二)在與煤層保持適宜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者區域驗證);(三)工作面預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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