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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REPUBLICOFCHINA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電力工程(土建)部分ELECTRICPOWERENGINEERING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施工質量和安全1地基基礎施工質量1?l一般規定《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202—831?0?3在鄰近原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進行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施工前,必須了解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原有結構及基礎等詳細情況;二、地基與基礎施工,如影響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時,應會同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處理。1?0?4地基與基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種、規格、標號和濃度,應符合設計要求。1?0?7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中,對隱蔽工程應進行中間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應進行驗收。1?0?8地基與基礎工程在冬期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現場道路和施工地點的冰雪,必須清除;二、影響施工的凍土應挖除并采取防凍措施;三、凍結的材料,不得使用。1?2特殊性土《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J25—905?1?1建筑物及其附屬工程的施工,應根據濕陷性黃土的特性和設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場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濕陷。5?4?5當發現地基濕陷使建筑物產生裂縫時,應暫時停止施工,切斷有關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圍,對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縫加強觀測并繪圖記錄,經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杜蛎浲恋貐^建筑技術規范》GBJ12—874?1?3施工用水應妥善管理,防止管網漏水。臨時水池、洗料場、淋灰池。防洪溝及攪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墻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臨時性生活設施至建筑物外墻的距離,應大于15m,并應做好排水設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4.2.2施工過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曬或泡水;雨季施工應采取防水措施。1.4基坑支護《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3.7.1基坑開挖應根據支護結構設計、降排水要求,確定開挖方案。3.7.2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放坡開挖時,應對玻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3.7.3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3.7.4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3.7.5基坑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3.7.6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挖土,并應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繼續挖土。4.7.4支撐體系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1.支撐結構的安裝與拆除順序,應同基坑支護結構的設計計算工況相一致。必須嚴格遵守先支撐后開挖的原則;2.立柱穿過主體結構底板以及支撐結構穿越主體結構地下室外墻的部位,應采用止水構造措施;3.鋼支撐的端頭與冠梁或腰梁的連接應符合以下規定:支撐端頭應設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鋼板作封頭端板,端板與支撐桿件滿焊,焊縫厚度及長度能承受全部支撐力或與支撐等強度,必要時,增設加勁肋板;肋板數量、尺寸應滿足支撐端頭局部穩定要求和傳遞支撐力的要求;4.鋼支撐預加壓力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1)支撐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檢查各節點的連接狀況,經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預壓力,預壓力的施加應在支撐的兩端同步對稱進行;2)預壓力應分級施加,重復進行,加至設計值時,應再次檢查各連接點的情況,必要時應對節點進行加固,待額定壓力穩定后鎖定。7.3.2拱墻水平方向施工的分段長度不應超過12m,通過軟弱土層或砂層時分段長度不宜超過8M。1.5地基處理《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CJ79—913.4.2墊層的質量檢驗必須分層進行。每夯壓完一層,應檢驗該層的平均壓實系數。當壓實系數符合設計要求后,才能鋪填上層。3.4.4重錘夯實的質量檢驗,除按試務要求檢查施工記錄外,總夯沉量不應小于試務總夯沉量的90%。4.4.1對于以抗滑穩定控制的重要工程,應在預壓區內選擇代表性地點預留孔位,在加載不同階段進行不同深度的十字板抗剪強度試驗和取土進行室內試驗,以驗算地基的抗滑穩定性,并檢驗地基的處理效果。4.4.2在預壓期間應及時整理變形與時間矛孔隙水壓力與時間等關系曲線,推算地基的最終固結變形量、不同時間的固結度和相應的變形量,以分析處理效果并為確定卸載時間提供依據。4.4.4預壓后的地基應進行十字板抗剪強度試驗及室內土工試驗等,以檢驗處理效果。5.4.1檢查強夯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測試數據和施工記錄,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務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5.4.4質量檢驗的數量,應根據場地復雜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確定。對于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個建筑物地基的檢驗點不應少于3處;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物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檢驗深度應不小于設計處理的深度。6.4.1檢查振沖施工和各項施工記錄,如有遺漏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樁或振沖點,應補做或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6.4.5對大型的、重要的或場地復雜的振沖置換工程應進行復合地基的處理效果檢驗。7.4.1施工結束后,對土或灰土擠密樁處理地基的質量,應及時進行抽樣檢驗。7.4.2土或灰土擠密樁抽樣檢驗的數量不應少于樁孔總數的2%。不合格處應采取加樁或其它補救措施。8.4.1檢查砂石樁的沉管時間、各段的填砂石量、提升及擠壓時間和樁位偏差等各項施工記錄和試驗結果。如不符合設計要求,應采取補救措施。8.4.3砂石樁擠密效果的檢測可通過抽查進行,檢測數量應不少于樁孔總數的2%,檢查結果如有占檢測總數10%的樁末達到設計要求時,應采取加樁或其它措施。4.2攪拌極應在成極后7d內用輕便觸探器鉆取樁身加固土樣,觀察攪拌均勻程度,同時根據輕便觸探擊數用對比法判斷樁身強度。檢驗樁的數量應不少于已完成樁數的2%。9.4.3在下列情況下尚應進行取樣、單樁載荷試驗或開挖檢驗:一、經觸探檢驗對樁身強度有懷疑的樁應鉆取樁身芯樣,制成試塊并測定樁身強度;二、場地復雜或施工有問題的樁應進行單樁載荷試驗,檢驗其承載力三、對相鄰樁搭接要求嚴格的工程,應在樁養護到一定齡期時選取數根樁體進行開挖,檢查樁頂部分外觀質量。4.3高壓噴射注漿檢驗點的數量為施工注漿孔數的2%?5%,對不足20孔的工程,至少應檢驗2個點。不合格者應進行補噴。2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2.1一般規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921.0.4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施工應根據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混凝土結構各分部或分項工程的施工,應在前一分部或分項工程檢查合格后進行。1.2鋼筋應有出廠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單,鋼筋表面或每捆(盤)鋼筋均應有標志。進場時應按爐罐(批)號及直徑d分批檢驗。檢驗內容包括查對標志方剛檢查,并抽取試樣作力學性能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鋼筋在加工過程中,如發現脆斷、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學性能顯著不正常等現象,尚應對該批鋼筋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它專項檢驗。1.3水泥進場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或進場試驗報告,并應對其品種、標號、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檢查驗收。當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試驗結果使用?!痘炷临|量控制標準》GB50164-921.3對所用水泥應檢驗其安定性和強度。有要求時,尚應檢驗其它性自首?!痘炷两Y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921.6骨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不得混雜,骨料中嚴禁混入股燒過的白云石或石灰塊?!镀胀ɑ炷劣蒙百|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CJ52—923.0.7對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應采用化學法和砂漿長度法進行集料的堿活性檢驗。經上述檢驗判斷為有潛在危害時,應采取下列措施:3.0.7.1使用含堿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堿一集料反應的摻合料;3.0.7.2當使用含鉀、鈉離子的外加劑時,必須進行專門試驗。3.0.8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時,其氯離子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3.0.8.2對鋼筋混凝土,海砂中氯離子含量不應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計,下同);3.0.8.3對預應力混凝土著必須使用海砂時,則應經淡水沖洗,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2%?!镀胀ɑ炷劣盟槭吐咽|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923.0.8對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應進行堿活性檢驗。進行堿活性檢驗時,首先應采用巖相法檢驗堿活性集料的品種、類型和數量(也可由地質部門提供人若集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時,應采用化學法和砂漿長度法進行檢驗;若含有活性碳酸鹽集料時,應采用巖石柱法進行檢驗。經上述檢驗,集料判定為有潛在危害時,屬堿一碳酸鹽反應的,如必須使用,應以專門的混凝土試驗結果作出最后評定。潛在危害屬堿一硅反應的,應遵守以下規定方可使用:3.0.8.1使用含堿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堿一集料反應的摻合料;3.0.8.2當使用含鉀、鈉離子的混凝土外加劑時,必須進行專門試驗?!痘炷两Y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924.1.7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誨水拌制?!痘炷临|量控制標準》GB50164-923.1.15選用外加劑時,應根據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藝及氣候條件,結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對水泥的適應性等因素通過試驗確定其品種和摻量。3.1.16選用的外加劑應具有質量證明書,需要時還應檢驗其氯化物硫酸鹽等有害物質的含量,經驗證確認對混凝土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使用。3.1.17不同品種外加劑應分別存儲,做好標記,在運輸與存儲時不得混入雜物和遭受污染?!痘炷镣饧觿眉夹g規范》GB119—884.2.1抗凍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須摻用引氣劑或引氣減水劑,其接量應根據混凝土的含氣量要求,通過試驗確定。7.1.6含有六價鉻鹽、亞硝酸鹽等有毒防凍劑,嚴禁用于飲水工程及與食品接觸的部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924.1.9在采用硅酸鹽水泥或普通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接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規定,其接量應通過試驗確定。8.0.1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記錄:1.設計變更和鋼材代用證件;2.原材料質量合格證件;3.鋼筋及焊接接頭的試驗報告;4.混凝土工程施工記錄;5.混凝土試件的試驗報告;6.裝配式結構構件的制作及安裝驗收記錄;7.預應力筋錨具、夾具和連接器的合格證及檢驗記錄;8.預應力施的冷技和張拉記錄;9.冬期施工熱工計算及施工記錄;10.隱蔽工程驗收記錄;11.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記錄;12.工程的重大問題處理記錄;13.竣工圖及其它有關文件及記錄。8.0.2混凝土結構工程的驗收,除檢查有關文件、記錄外,尚應進行外觀抽查。8.0.3當提供的文件、記錄及外觀檢查的結果符合有關要求時方可進行驗收。2.2鋼筋連接《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923.4.1熱軋鋼筋的對接焊接,可采用閃光對焊、電弧焊、電渣壓力焊或氣壓焊。3.4.2鋼筋焊接的接頭形式、焊接工藝和質量驗收,應符合有關規定。鋼筋焊接接頭的試驗方法應符合有關規定。采用鋼筋氣壓焊時,其施工技術條件和質量要求應符合規定。3.4.3鋼筋焊接前,必須根據施工條件進行試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須有焊工考試合格證,并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焊接操作。3.4.4冷拉鋼筋的閃光對焊或電弧焊,應在冷技前進行;冷拔低碳鋼絲的接頭,不得焊接。3.4.7當受力鋼筋采用焊接接頭時,設置在同一構件內的焊接接頭應相互錯開。在任一焊接接頭中心至長度為鋼筋直徑d的35倍且不小于5ooMM的區段1內(圖3.4.7),同一根鋼筋不得有兩個接頭;在該區段內有接頭的受力鋼筋截面面積占受力鋼筋總截面面積的百分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預應力筋受拉區不超過50%。二、預應力筋受拉區不超過25%,當有可靠保證措施時,可放寬至50%。注:承受均市荷載作用的屋面板、樓板、模條等簡支受彎構件,當在受拉區內配置的受力鋼筋少于3根時,可在跨度兩端各四分之一跨度范圍內設置一個焊接接頭。3.4.8焊接接頭距鋼筋彎折處,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10倍。3.4.11焊接網和焊接骨架的焊點,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焊接:一、焊接骨架的所有鋼筋相交點必須焊接;二、當焊接網片只有一個方向受力時,受力主筋與兩端邊緣的兩根錨固橫向鋼筋的全部相交點必須焊接;當焊接網兩個方向受力時,則四周邊緣的兩根鋼筋的全部相交點均應焊接;其余的相交點可間隔焊接《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107-963.0.2鋼筋機械連接件的屈服承載力和抗拉承載力的標準值不應小于被連接鋼筋的屈服承載力和抗拉承載力標準值的1.10倍。4.0.1接頭性能等級的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結構中要求充分發揮鋼筋強度或對接頭延性要求較高的部位,應采用A級接頭;6.0.1工程中應用鋼筋機械連接時,應由該技術提供單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6.0.2鋼筋連接工程開始前及施工過程中,應對每批進場鋼筋進行接頭工藝檢驗,工藝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6.0.2.1每種規格鋼筋的接頭試件不應少于3根;6.0.2.2對接頭試件的鋼筋母材應進行抗拉強度試驗;6.0.2.33根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均應滿足強度要求;對于A級接頭,試件抗拉強度尚應大干等于0.9倍鋼筋母材的實際抗拉強度fst。計算實際抗拉強度時,應采用鋼筋的實際橫截面面積。6.0.4接頭的現場檢驗按驗收批進行。同一施工條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級、同型式、同規格接頭,以500個為一個驗收批進行檢驗與驗收,不足500個也作為一個驗收批。6.0.5對接頭的每一驗收批,必須在工程結構中隨機截取3個試件作單向拉伸試驗,按設計要求的接頭性能等級進行檢驗與評定。當3個試件單向拉伸試驗結果均符合強度要求時,該驗收批評為合格如有1個試件的強度不符合要求,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檢。復檢中如仍有五個試件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則該驗收批評為不合格。6.0.6在現場連續檢驗10個驗收批,其全部單向拉伸試件一次抽樣均合格時,驗收批接頭數量可擴大一倍。《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925.1鋼筋的綁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鋼筋的交叉點應扎車;二、板和墻的鋼筋網,除靠近外圍兩行鋼筋的相交點全部扎牢外,中間部分交叉點可間隔交錯扎牢,但必須保證受力鋼筋不產生位置偏移雙向受力的鋼筋,必須全部扎牢;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設計有特殊要求外,應與受力鋼筋垂直設置;箍筋彎鉤迭合處,應沿受力鋼筋方向錯開設置。3.5.3鋼筋的綁扎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搭接長度的末端距鋼筋彎折處,不得小于鋼筋直徑的10倍;二、受拉區域內,I級鋼筋綁扎接頭的末端應做彎鉤;三、直徑不大于12MM的受壓I級鋼筋以及軸心受壓構件中任意直徑的受力鋼筋的措接長度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35倍;四、鋼筋搭接處,應在中心和兩端扎牢;五、受拉鋼筋綁扎接頭的措接長度,應符合表3.5.3的規定;受壓鋼筋綁扎接頭的措接長度,應取受拉鋼筋綁扎接頭搭接長度的0.7倍注:①當一、二級鋼筋直徑d大于25MM時,其受拉鋼筋的搭接長度應按表中數值增加5d采用;當螺紋鋼筋直徑d不大于25MM時,其受拉鋼筋的搭接長度應按表中值減少5d采用;當混凝土在凝固過程中受力鋼筋易受擾動時,其搭接長度宜適當增加;在任何情況下,縱向受拉鋼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300MM;受壓鋼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200MM;輕骨料混凝土的鋼筋綁扎接頭搭接長度應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長度增加sd,對冷拔低碳鋼絲增加切50MM;③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低于C2o時,1、H級鋼筋的措接長度應按表中C2o的數值相應增加10d;對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鋼筋的搭接長度,對一、二級抗震等級應增加5d;③兩根直徑不同鋼筋的措接長度,以較細鋼筋的直徑計算。2.3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4—923.1.5鋼筋的級別、種類和直徑應按設計要求采用。當需要代換時,應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3.3.1鋼筋加工的形狀、尺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鋼筋的表面應潔凈無損傷,油漬、漆污和鐵銹等應在使用前清除干凈。帶有顆粒狀或片狀老銹的鋼筋不得使用。3.5.7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不應小于受力鋼筋直徑,并應符合表3.5.7的規定。注:②處于室內正常環境由工廠生產的預制構件,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2o且施工質量有可靠保證時,其保護層厚度可按表中規定減少5MM,但預制構件中的預應力鋼筋(包括冷拔低碳鋼絲)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處于露天或室內高濕度環境的預制構件,當表面另作水泥砂漿抹面層且有質量保證措施時,保護層厚度可按表中室內正常環境中構件的數值采用;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鋼筋端頭的保護層厚度一般為10MM;預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護層厚度可按梁考慮;板、墻、殼中分布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構造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3.5.8安裝鋼筋時,配置的鋼筋級別、直徑、根數和間距均應符合設計要求。綁扎或焊接的鋼筋網和鋼筋骨架,不得有變形、松脫和開焊4.1.5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顆粒粒徑不得超過結構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過鋼筋間最小凈距的3/4。4.2.5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應符合表4.2.5的規定。注: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對普通混凝土系指水與水泥(包括外摻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對輕骨料混凝土系指凈用水量(不包括輕骨料lh吸水量)與水泥(不包括外接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對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摻混合材料,對輕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摻混合材料;當采用人工搗實混凝土時,水泥用量應增加25kg/立方米;當摻用外加劑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時,水泥用量可減少25kg/立方米;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低于CIO時,可不受本表的限制;寒冷地區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氣溫在-5—15攝氏度間;嚴寒地區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氣溫低于一15攝氏度;4.5.1對已澆筑完畢的混凝土,應加以覆蓋和澆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在澆筑完畢后的12h以內對混凝土加以覆蓋和澆水;二、混凝土的澆水養護的時間,對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對接用緩凝型外加劑或有抗滲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三、澆水次數應能保持混凝土處于潤濕狀態;四、混凝土的養護用水應與拌制用水相同。注:①當日平均氣溫低于5°C時,木得澆水;③當采用其它品種水泥時,混凝土的養護應根據所采用水泥的技術性能確定。5.4在已澆筑的混凝土強度末達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裝模板及支架。4.6.1混凝土在拌制和澆筑過程中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一、檢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種、規格和用量;二、檢查混凝土在澆筑地點的坍落度;4.6.2檢查混凝土質量應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對有抗凍、抗滲要求的混凝土,尚應進行抗凍性、抗滲性等試驗。4.6.5評定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應采用標準試件的混凝土強度,即按標準方法制作的邊長為15OMM的標準尺寸的立方體試件,在溫度為20土3C、相對濕度為90%以上的環境或水中的標準條件下,養護至28d齡期時按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確定結構構件的拆模。出池、出廠、吊裝、張拉、放張及施工期間臨時負荷時的混凝土強度,應采用與結構構件同條件養護的標準尺寸試件的混凝土強度。試件強度試驗的方法應符合規定。注:①試件應采用鋼模制作;②對采用蒸汽法養護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標準試件應先隨同結構構件同條件蒸汽養護,再轉入標準條件下養護共28d。4.6.7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質量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制作。試件的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樣不得少于一次;二、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不得少于一次;三、對現澆混凝土結構,其試件的留置尚應符合以下要求:1.每一現澆樓層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樣不得少于一次;2.同一單位工程每一驗收項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注:預拌混凝土除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內按規定留置試件外,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后,尚應按本條的規定留置試件。4.6.8每組三個試件應在同盤混凝土中取樣制作,并按下列規定確定該組試件的混凝土強度代表值:一、取三個試件強度的平均值;二、當三個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與中間值之差超過中間值的15%時,取中間值;三、當三個試件強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中間值的15%時,該組試件不應作為強度評定的依據。4.6.9混凝土強度應分批進行驗收。同一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生產工藝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組成,對現澆混凝土結構構件,尚應按單位工程的驗收項目劃分驗收批。4.7.2對影響混凝土結構性能的缺陷,必須會同設計等有關單位研究處理。4砌體結構施工質量4.1一般規定《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3-982.0.2砌體工程應在地基或基礎工程驗評合格后,方可施工。2.0.7砌筑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底標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低處塔接。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基礎擴大部分的高度。2內外墻應同時砌筑。當不能同時砌筑時,應按規定留槎并做好接槎處理。2.0.12不得在下列墻體或部位中設置腳手眼:2過梁上與過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圍及過梁凈跨度1/2的高度范圍內。3寬度小于lm的窗間墻。4磚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200mm和轉角處450mm的范圍內。石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300mm和轉角處600mm范圍內。5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圍內。6設計不允許設置腳手眼的部位。2.0.13砌體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等均應按規定隨時檢查并校正。2.0.15砌體臨時間斷處的高度差,不得超過一步腳手架的高度。臨時施工洞口凈寬度不應超過lm。2.0.16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和預埋件等應于砌筑時正確留出或預埋。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應砌筑成平拱或設置過梁。多孔磚、空心磚、小砌塊墻體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溝槽。2.0.19砌筑完基礎或每一樓層后,應校核砌體的軸線和標高。2.0.21擱置預制梁、板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并應在安裝時座漿。2.0.22尚未安裝樓板或屋面的墻和柱,當可能遇大風時,其允許自由高度不得超過表2.0.22的規定。如超過表列限值,必須采用臨時支撐等有效措施。4.3砌磚工程《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3-984.1.3砌筑磚砌體時,磚應提前1?2d澆水濕潤。4.1.5砌磚工程當采用鋪漿法砌筑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750mm施工期間氣溫超過30°C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500mm。4.1.8磚砌體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許偏差,不應超過表4.1.8的規定4.1.9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內外墻分砌施工。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時,除轉角處外,可留直槎,但直控必須做成凸槎并應加設拉結鋼筋。拉結筋的數量為每120mm墻厚放置1根直徑6mm的鋼筋;間距沿墻高不得超過500mm;埋入長度從墻的留槎處算起,每邊均不應小于500mm;末端應有90度彎鉤(圖4.1.9-2)。4.1.11砌體接槎時,必須將接槎處的表面清理干凈,澆水濕潤,并應填實砂漿,保持灰縫平直。4.2.1磚砌體應上、下錯縫,內外搭砌。磚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2.2砌體水平灰縫的砂漿飽滿度不得小于80%;不得出現透明縫,嚴禁用水沖漿灌縫。有特殊要求的砌體,灰縫的砂漿飽滿度應符合設計要求。4.2.3砌體的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不應小于8mm,也不應大于12mm。4.2.6在墻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的墻面不應小于500mm。4.2.7實心磚平拱過梁的灰縫應砌成楔形縫。灰縫的寬度,在過梁的底面不應小于5mm;在過梁的項面不應大于15mm。拱腳下面應伸入墻內不小于20mm,拱底應有1%的起拱。2.8磚過梁底部的模板,應在灰縫砂漿強度不低于設計強度的50%時,方可拆除。4.4.1基礎工程不得使用多孔磚。4.4.4砌筑砌體時,多孔磚的孔洞應垂直于受壓面,砌筑前應試擺。4.4混凝土砌塊工程《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3-985.1.2承重墻體嚴禁使用斷裂小砌塊或壁肋中有豎向裂縫的小砌塊。5.1.4底層室內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實砌體的孔洞。2.1砌筑墻體時,小砌塊的生產齡期不應小于28d,并應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塊孔洞底部的毛邊,剔除外觀質量不合格的小砌塊。5.2.2使用單排孔小砌塊砌筑墻體時,應對孔錯縫搭砌;使用多排孔小砌塊砌筑墻體時,應錯縫搭砌,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20mm。墻體的個別部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在灰縫中設置拉結鋼筋或鋼筋網片,但豎向通縫仍不得超過兩皮小砌塊。小砌塊應底面朝上反砌于墻體上。5.2.3墻體的轉角處和內外墻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墻體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掛長度與高度比應按小砌塊的規格尺寸確定。5.2.4小砌塊砌體的水平灰縫應平直,按凈面積計算的砂漿飽滿度不應低于80%。豎向灰縫應采用加漿方法,使其砂漿飽滿,嚴禁用水沖漿灌縫;不得出現瞎縫、透明縫。5.2.5小砌塊砌體的水平灰縫厚度和豎向灰縫寬度不應小于8mm,也不應大于12mm。5.2.6需要移動砌體中的小砌塊或被撞動的小砌塊時,應重新鋪砌。5.2.7對設計規定的洞口、管道、溝槽和預埋件,應在砌筑墻體時預留和預埋,不得隨意打鑿已砌好的墻體。5.2.9墻體中作為施工通道的臨時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的墻面不應小于600mm,并在頂部設過梁;填砌臨時洞口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宜提高一級。3.1澆灌芯柱的混凝土,坍落度不應小于70mm。5.3.3澆灌芯柱混凝土,應遵守下列規定:1清除孔洞內的雜物,并用水沖洗;2砌筑砂漿強度大于1MPa后,方可澆灌芯柱混凝土。3對整層樓高的芯柱孔洞,先注入適量與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漿,再澆灌混凝土。每澆灌400?500mm高度,搗實一次,或邊澆灌邊搗實并宜用插入式機械振搗。4應事先計算每個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計量澆灌混凝土。4.5配筋砌體工程《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3—985.3.4芯柱混凝土在預制樓蓋處應貫通,不得削弱芯柱斷面尺寸。7.1.2鋼筋在運輸、堆放和使用中,應避免被泥、油或其它對鋼筋、砂漿、混凝土有不利化學作用或影響粘結性能的物質所污染。7.1.3鋼筋的規格、數量和搭接應符合設計要求,分布筋和箍筋的位置與主筋的連接應正確。鋼筋之間應采用金屬絲綁牢或進行焊接。7.1.4設置在砌體水平縫內的鋼筋,應居中放在砂漿層中。水平灰縫內配筋砌體的灰縫厚度,當設置鋼筋時,應超過鋼筋直徑6mm以上;當設置鋼筋網片時,應超過網片厚度4mm以上。砌體外露面砂漿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5mm。7.1.7配筋磚砌體和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許偏差不應超過表4.1.8規定。7.2.5由砌體和鋼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漿面層構成的組合砌體構件,其連接受力鋼筋的拉結筋,應在兩端做成彎鉤,并在砌筑砌體時正確理入。7.3.1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的砌體,應按先砌墻后澆柱的施工程序進行。7.3.2構造柱與墻體的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預留伸出的拉結鋼筋,不得在施工中任意反復彎折,如有歪斜、彎曲,在澆灌混凝土之前,應校正到準確位置并綁扎牢固。7.3.3在澆灌磚砌體構造柱混凝土前,必須將砌體和模板澆水潤濕,并將模板內的落地灰、磚碴和其它雜物清除干凈。砌墻時,應在各層柱的底部(圈梁面上),以及該層二次澆灌段的下端位置留出2皮磚洞眼,供清除模板內雜物用。清除完畢應立即封閉洞眼。7.3.4構造柱澆灌混凝土前,在結合面處先注入適量水泥砂漿(構造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子水泥砂漿),再澆灌混凝土。振搗時,振搗器應避免觸碰磚墻,嚴禁通過磚墻傳振。6屋面防水施工質量《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207-943.0.5屋面工程施工前應編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3.0.6屋面工程施工中,應按施工工序、層次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層次的作業。3.0.7屋面工程的防水必須由防水專業隊伍或防水工施工。嚴禁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進行屋面工程的防水施工。3.0.8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并經指定的質量檢測部門認證,確保其質量符合技術要求。材料進場后,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取樣復試,提出試驗報告,嚴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3.0.10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后,應避免在其上鑿孔打洞。4.1.5鋪設屋面隔汽層和防水層前,基層必須干凈、干燥。4.1.7卷材鋪設方向應符合下列規定:4.1.7.1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小于3%時,卷材平行屋脊鋪貼4.1.7.2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在3%?15%之間時,卷材平行或垂直屋脊鋪貼。4.1.7.3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震動時,瀝青防水卷材應垂直屋脊鋪貼;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鋪貼。4.1.7.4卷材防水屋面:上下層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鋪貼。4.2.8進場材料抽樣復驗應符合下列規定:4.2.8.1同一品種、牌號和規格的卷材,抽驗數量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4.2.8.2將抽檢的卷材開卷進行規格和外觀質量檢驗,全部指標達到標準規定時,即為合格。其中如有一項指標達不到要求,應在受檢產品中加倍取樣復檢,全部達到標準規定為合格。復檢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定該產品外現質量為不合格。4.2.8.3卷材物理性能應檢驗下列項目:(1)瀝青防水卷材:拉力、耐熱度、柔性和不透水性;(2)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拉伸性能、耐熱度、柔性和不透水性(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強度、斷裂伸長率、低溫彎折性和不透水性。4.2.8.4膠粘劑物理性能應檢驗下列項目:(1)改性瀝青膠粘劑:粘結剝離強度;(2)合成高分子膠粘劑:粘結剝離強度和粘結剝離強度浸水后保持率4.6.6卷材防水屋面:熱熔法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4.6.6.1卷材防水屋面:火焰加熱器的噴嘴距卷材面的距離應適中幅寬內加熱應均勻,不得過份加效或燒穿卷材。4.6.6.2卷材防水屋面:卷材表面熱熔后應立即滾鋪卷材,滾輔時應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氣,使之平展,不得皺折,并應輥壓粘結牢固。4.6.6.3卷材防水屋面:搭接縫部位宜以溢出熱熔的改性瀝青為度并應隨即刮封接口。4.6.6.4卷材防水屋面:鋪貼卷材時應平整順直,搭接尺寸準確,不得扭曲。4.6.6.5卷材防水屋面:采用條粘法時,每幅卷材的每邊粘貼寬度不應小于150mm。8施工安全要求8.1臨時用電《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2.2.1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高低壓線路下方,不得搭設作業棚、建造生活設施,或堆放構件、架具、材料及其它雜物3.1.2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不小手表3.1.2所列數值。3.1.3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表3.1.3所列數值。3.1.4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3.1.5施工現場開挖非熱管道溝槽的邊緣與理地外電纜溝槽邊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5m。3.2.且對達不到3.1.2至3.1.4中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增設屏障、遮欄、圍欄或保護網,并懸掛醒目的警告標志牌。在架設防護設施時,應有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專職安全人員負責監護3.2.2對3.2.1的防護措施無法實現時,必須與有關部門協商,采取停電、遷移外電線路或改變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則不得施工。3.2.3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開挖溝槽時,必須防止外電架空線路的電桿傾斜、懸倒?;驎嘘P部門采取加固措施。4.1.1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專用保護零線(簡稱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的零線或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的零錢引出。4.1.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濕或條件特別惡劣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保護接零。4.1.3當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享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應根據當地的要求作保護接零,或作保護接地。不得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作保護接地。4.1.4作防雷接地的電氣設備,必須同時作重復接地。4.1.5在只允許做保護接地的系統中,因條件限制接地有困難時,應設置操作和維修電氣裝置的絕緣臺,并必須使操作人員不致偶然觸及外物。4.1.7施工現場的電力系統嚴禁利用大地作相線或零線。4.2.1正常情況時,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應做保護接零:一、電機、變壓器、電器、照明器具、手持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二、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四、室內沙十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五、電力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起重機軌道、滑升模板金屬操作平臺等;六、安裝在電力線路桿(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及支架。4.3.7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4.4.2施工現場內的起重機,井字架及龍門架等機械設備,若在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以外,如在表4.4.2規定范圍內,則應安裝防雷裝置。若最高機械設備上的避雷針,其保護范圍按60度,計算能夠保護其它設備,且最后退出現場,則其它設備可不設防雷裝置。5.1.8配電屏(盤)或配電線路維修時,應懸掛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5.2.2電力為400/220V的自力備發電機組的排煙管道必須伸出室外發電機組及其控制配電室內嚴禁存放貯油桶。5.2.3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電源聯鎖,嚴禁并列運行。6.1.1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6.1.2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6.1.17經常過負荷的線路、易燃易爆物鄰近的線路、照明線路,必須有過負荷保護。6.2.1電纜干線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6.2.4電纜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及引出地面從2m高度至地下0.2m處,必須加設防護套管。6.2.7橡皮電纜架空敷設時,應沿墻壁或電桿設置,并用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金屬裸線作綁線。固定點間距應保證橡皮電纜能承受自重所帶來的荷重。橡皮電纜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6.3.1室內配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7.1.5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氣、蒸汽、液體及其它有害介質中。不得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烈振動,液體侵濺及熱源烘烤的場所。否則,須作特殊防護處理。7.1.13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的不應帶電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作保護接零。保護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接。7.1.14配電箱、開關箱必須防雨、防塵。7.2.1配電器、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7.2.5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及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7.2.7開關箱中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7.2.9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3O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o.is。使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IS。7.2.14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嚴禁設在箱體的上項面側面、后面或箱門處。進、出線應加護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彎,導線束不得與箱體進、出口直接接觸。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7.2.15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嚴禁用插銷連接。7.3.4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停電標志牌,嚴禁帶電作業。一、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二、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人7.3.10熔斷器的熔體更換時,嚴禁用不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8.1.1施工現場中一切電動建筑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選購、使用、檢查和維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選購的電動建筑機械、手持電動工具和用電安全裝置,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并且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二、建立和執行專人專機負責制,并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三、保護零線的電氣連接符合4.2.1要求,對產生振動的設備其保護零線的連接點不少于兩處;四、在做好保護接零的同時,還要按4.3.7和7.2.9的要求裝設漏電保護器。8.2.6需要夜間工作的塔式起重機,應設置正對工作面的投光燈。塔身高于30m時,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裝設防撞紅色信號燈。8.2.8外用電梯轎廂內、外均應按裝緊急停止開關。8.2.10外用電梯轎廂所經過的樓層,應設置有機械或電氣聯鎖裝置的防護門或柵欄。8.2.11每日工作前必須對外用電梯和升降機的行程開關、眼位開關、緊急停止開關、驅動機構和制動器等進行空載檢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檢查時必須有防墜落的措施。8.5.1焊接機械應放置在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m,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8.5.2使用焊接機械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對發電機式直流弧焊機的換向器,應經常檢查和維護。9.1.且在坑洞內作業、夜間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場所,作業廠房、料具堆放場、道路、倉庫、辦公室、食堂、宿舍等,應設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得只裝設局部照明。停電后,操作人員需要及時撤離現場的特殊工程,必須裝設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9.1.3對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必須按危險場所等級選擇相應的照明器;9.1.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質量均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不得使用絕緣老化或破損的器具和器材。9.2.2一般場所直選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照明器。對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溫、導電灰塵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36V;二、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三、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9.2.5照明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型,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9.3.11對于夜間影響飛機或車輛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機械設備,必須安裝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8.2高處作業《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cJ80——912.0.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2.0.2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2.0.3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2.0.4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2.0.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2.0.7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2.0.9防護擁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3.1.1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四、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和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都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應予分隔封閉。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3.1.3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L50X5角鋼,其上下各鉆一孔,然后用lmm螺栓與竹、木桿件檢牢。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X6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對象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它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3.2.1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它防墜落的防護設施。二、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隔10m設一道安全網。三、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末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四、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3.2.2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二、樓板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大于20cm。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五、垃圾井道和煙道,應隨樓層的砌筑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管道井施工時,除按上款辦理外,還應加設明顯的標志。如有臨時性拆移,需經施工負責人核準,工作完畢后必須恢復防護設施。六、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七、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間距不應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八、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九、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它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4.1.3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4.1.5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檔。4.1.6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1.8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x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項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超過8m必須設置梯間平臺。4.1.9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4.2.1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它安全設施。4.2.3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屋架、行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4.2.4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三、支設懸桃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炷涟迳喜鹉:笮纬傻呐R邊或洞口,應按本規范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4.2.5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措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三、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4.2.6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設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4.2.7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用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天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o.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2.8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對象上。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1.1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二、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取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四、操作平臺可采用#(48?51)X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組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大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5.1.2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懸挑式操作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它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5.1.3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5.2.1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2.3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治不應小于l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對象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圍之內的信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項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6.0.5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8.3機械使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861.0.3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1.0.4新購或經過大修、改裝和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必須按原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和試運轉。1.0.6處在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1.0.9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駕駛執照、司爐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學員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進行操作。1.0.12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1.0.15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須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有充足的照明。1.0.16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機械設備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并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1.0.17變配電所、乙炔站、氧氣站、空壓機房、發電機房、鍋爐房等場所應按消防規定的要求設置各種防火消防器材及工具,其周圍不得堆放物品。2.2.198kPa以上工作壓力的低壓蒸汽鍋爐,應按規定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鍋爐設備的登記手續。取得登記證后,方準使用。2.2.16低壓蒸氣鍋爐運行中,不得用管子或鐵棍撬動各種閥門,并嚴禁在爐體上進行捻縫、焊接、錘擊以及擰緊入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3.1.4電氣設備每個接地點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點。3.1.5在低壓線路裝置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供電。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3.1.8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3.1.14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之前與觸電者接觸。3.4.13移動式機械的電源導線(或臨時電源)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俗稱橡皮軟線)其中必須有一根專用的接地(接零)線。電源導線不得直接綁扎在金屬架上。4.1.5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擔任指揮。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4.1.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4.1.9起重機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用非載人起重機載運人員。4.1.10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對象。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起吊。4.1.11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4.2.5履帶式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檔位,起重機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嚴禁下落臂桿。4.2.8履帶式起重機如必須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并要求行走道路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行走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并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4.2.9履帶式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如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4.2.11履帶式起重機通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必須先查明其允許載荷后再通過。必要時應加固。通過鐵路、地面水管、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4.3.14輪胎式起重機需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原廠規定,重物離地不得超過50cm,并掛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4.3.16汽車、輪胎式起重機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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