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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保證公眾號: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依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明確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關職責。第三條術語和定義:1.動火作業: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在建筑施工場地、生產廠區、由廠區生產系統引出的裝置(管道)上和重要辦公區域內進行的以下作業范疇:——電焊、氣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焊接作業。——氣割、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金屬切割打磨鉆孔作業。——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風鎬、氣動扳手、液壓扳手、噴砂、切割水泥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防爆區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工具、通訊工具或機動車。——其他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2.生產單元: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且有共性危險有害因素、工藝條件相近的或安全距離不能做到相對獨立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3.重大危險源: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含各生產單元及儲罐區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倉庫等)。4.爆炸危險區域:存在爆炸性介質,并有可能與空氣或其他介質接觸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進而可能發生爆炸的區域。爆炸危險區域同時存在火災危險。爆炸危險區域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區域:——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粉塵的發生場所;——儲存、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道、裝置、溝池、區域;——所屬單位確認并規定的其他危險區域。——以上區域,如封閉設置則全部封閉區域內均為防爆區域,如露天設置其區域范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5.火災危險區域:存在可燃物質但該物質無爆炸危險,且可燃物質的性質和在該區域內的數量和配置如造成火災可能有較大損失的區域,屬于火災危險區域。火災危險區域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區域:——原煤、精煤、焦炭等儲存場地、輸送系統、裝卸站臺;——倉庫、車庫、露天物品堆垛;——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對生產造成影響的其他場所;——辦公、生活區的重要場所。——火災危險區域應由所屬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劃定。6.其他危險區域——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生產、儲存場所等;——未泄壓前的壓力容器或管道;——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單元;——陰井、地溝和其他空氣長期不流通的封閉和半封閉場所;——所屬單位確認并規定的危險區域。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區域范圍內的動火作業管理。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第五條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和修訂本制度,并指導、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第六條用火作業單位嚴格執行本制度,并負責對本制度進行培訓、貫徹和落實。對用火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第七條動火作業相關人員接受本規定的培訓,并嚴格執行本制度。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八條動火作業分特級、一級、二級動火作業和固定動火作業(根據動火區域劃分圖及相關規定對動火分級管理)。第九條特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爆炸危險區域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屬于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上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切出運行,經處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塵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上的動火作業;——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的設備或管線上的動火作業;——在罐底進行的熱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節假日期間或特殊情況作業的動火作業;——在含有重大危險源裝置存在的罐區內的動火作業;第十條一級動火作業:在爆炸危險區域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其他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正在運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質的工藝生產裝置區及30m以內區域;——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氧及液態氧、其它氣體(與氧氣生產相關聯的氮氣、稀有氣體和氫氣等)、腐蝕品、可燃固體等的泵房、機房及30m以內的區域;——可燃液體、液態氧、液態氮、腐蝕品等罐區防火堤內、液化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各類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裝卸棧(臺)及25m以內的區域;——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及15m以內的區域;——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工藝管線和設備(不含重油、易燃粉塵)的第一次動火;——危險化學品庫、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它倉庫及其它重大危險源等地點的用火作業;——正在運行的煤粉生產場所,煤粉倉、易燃固體料倉、輸粉管道、粉塵過濾器、粉塵收集器等區域內的用火作業;——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藝系統管網的第一次動火;——已投入運行過的傳輸設備(含各種傳輸帶、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氣管道及其它壓力管道等)附近的用火作業;——在任何進行噴涂、防腐作業環境下進行的用火作業。——運行的廠區管廊及管廊兩側10米以內區域的用火作業。第十一條二級動火作業——正在運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質的生產單元的動火;——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管線和設備的非第一次動火;——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從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非易燃易爆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等禁火區;——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機動車進入工藝裝置區、罐區;——停止運行并經處理合格的廠區管廊及管廊兩側10米以外區域的用火作業;——邊緣距離與生產單元<120m的施工工地上的用火作業;——邊緣距離與生產單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線(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堿、含酸污水等)已與生產單元地下下水線相通的建設工地的用火作業;——邊緣距離已生產單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設備、管線已經引入易燃易爆介質的建設工地。第十二條固定動火區:在生產區域內,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進行了封閉或采取了安全距離等措施,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和其他動火工具從事動火作業的區域可以劃定為固定用火地點。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或側風向。——距爆炸危險區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如在廠房內,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該區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應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在生產區域內,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可以劃定為固定用火地點。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設固定動火區。第十四條動火作業有效時間——特級、一級動火作業有效時間≤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有效時間≤24小時;——固定動火作業有效時間≤三個月。第十五條安全防火要求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安全防火要求:——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必須將動火現場的工藝生產狀況、設備置換情況、周圍環境情況向施工單位及動火作業人、監護人交底。——在管道設備上進行特級動火作業,必須保持微正壓。——對經處理后的危化品及易燃粉塵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動火時,必須切斷所有物料進出口并加好盲板;首次切割、打孔、開口時,必須采用不產生高溫、火花的機具作業。——生產單元進行大、中修時,各類設備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及氧氣均應徹底送至本單元外罐區,并加盲板與其他生產單元隔絕。——在生產、儲存、輸送過可燃介質或易分解出可燃介質的設備、管道上動火作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切斷所有物料進出口并加好盲板;2)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自上而下依次打開設備人孔和排空閥,通風換氣;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3)在可能積存可燃介質的設備、管線內動火應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積存可燃介質時,應采用水和蒸汽蒸煮、氮氣惰化、空氣置換等方法進行處理,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4)在允許充水的設備管線中確認充滿水的情況下,可以動火。——動火環境1)動火點周圍(半徑15米或防火間距內)的環境必須達到安全動火條件并經檢測分析合格;設備、管線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干凈,并準備好消防器材;不能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蓋;2)下水井、管溝、排水溝、地漏、電纜溝、設備基坑、地下儲槽等處要采取封閉或隔絕措施,防止可燃氣竄入動火點周圍并按照受限空間進行管理;3)在有易燃、可燃物質區動火必須對環境隨時進行檢測;4)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和氧氣,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罐區動火時,動火點周圍防火間距內油罐不得進行脫水作業;周圍設施無泄漏,污水系統封堵嚴密,分析檢測數據符合規定要求;6)動火環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衛生接觸限值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7)高處動火時,其下方周圍環境必須達到動火條件,同時采取圍接遮蓋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濺;高處動火監火人必須在動火部位監護,同時與高處動火點相對應的地面也必須有監護人。——在水系統設備、管線的內、外動火時,為防止“厭氧菌”產生的易燃氣體發生爆燃,必須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符合以下規定:1)明火作業開始前,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2)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后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3)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其設備、管線等必須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第十六條裝置生產波動或開停工期間不影響生產操作和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各生產單元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第十七條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第十八條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第十九條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第二十條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應派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監火人應監督動火作業的人員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第二十一條動火作業單位安全防火要求——動火作業實行“六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票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不與生產系統隔絕不動火,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不動火,不按時做動火分析不動火。——電焊回路線應連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且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它設備搭接;不允許將電焊把線、回路線與氣焊的氧氣膠管、乙炔氣膠管混合捆綁,以免因電焊把線、回路線過熱損毀氧氣膠管、乙炔氣膠管。——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焊接場地的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相距不小于5m,距施焊點不小于10m;并在l0m以內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氧氣瓶、溶解乙炔氣瓶與明火間的距離應在l0m以上。若條件限制,必須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并不得低于5m;乙炔氣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氣、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要防止氧氣瓶帶電,如地面為鐵板,要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動火開始前,應檢查動火條件是否有變化;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必須遵守焊工安全通則其它安全規定。——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并遵守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特級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前,動火所在單位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第二十三條節假日期間的動火實行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上提高一級。第四章作業許可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提出申請并辦理。第二十四條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作業負責人應掌握動火部位的工藝流程、設備、環境等特點;——對動火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時制定補充應急措施,附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了解、掌握動火部位環境安全情況。聯系并安排檢測分析,對動火部位、動火周圍各種設施及環境(含空間、排水、污水系統等)進行全面檢測分析,高空動火作業應視情況分層對周圍各種設施及環境(包括排水、污水系統等)進行全面檢測分析。第二十五條指派監護人——監護人必須是考核合格的本單位正式員工,不得安排懷孕女員工、徒工、實習人員、考核不合格人員擔當監護人;——運行裝置高空動火作業應視情況分層安排監護人進行監護,其中地面必須設立一名監護人;——大檢修作業時,直線可視距離≤30米時,同一監護人可同時監護三處及以下的動火作業(不包括一級動火、特級動火)。第二十六條動火監護人——必須參加由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動火監護人培訓,經考核合格。——有本崗位的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會正確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和設施,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動火監護人必須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各項安全控制措施落實情況;嚴格監督執行“六不動火”,動火監護人需要離開動火現場的,必須通知動火作業人停止動火;對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符、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動火人不執行“六不動火”要求又不聽勸阻的,有權強制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報告有關領導處理;——動火作業中有異常情況發生或安全控制措施發生變化時有權制止動火,及時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向上級報告;第二十七條動火確認人——逐項審核動火作業證中安全控制措施,并補充相應控制措施;——與動火申請人共同到現場確認各項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實;——協調動火作業期間的生產運行或施工作業。第二十八條動火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十九條動火人——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在劃定的動火區域和時間內動火。檢查作業用設備設施完好及相應措施的落實情況,嚴格遵守“焊工安全通則”等各項規定;——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應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動火人應嚴格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即①
沒有批準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②
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③
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
,嚴格禁止動火;④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⑤
不按時做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⑥
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如有違反行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結束后,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驗收人簽名”欄)簽字后,方可離開現場。第三十條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第三十一條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提出申請并辦理。第三十二條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總監或總工程師審批簽字生效。——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管理部副部長或部長審批簽字生效。(部長、副部長不在廠時,副部長審批簽字生效,由總工程師審批簽字生效、以上人員均不在場時,由安全總監簽字生效)——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主任審批簽字生效。——生產區域的固定用火點由安全管理部審批,區域管理車間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是動火的憑證和依據,不得涂改、代簽;作業申請車間將辦理的作業許可證填寫到全作業證臺賬中,與作業許可證一起交到安全管理部存檔,保存期限為2年。第三十四條特級動火作業——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個動火地點)、一證(動火作業證)、二人或二人以上(動火監護人)的規定;——一式三份,分別由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安環保部各持一份。第三十五條一級動火作業——.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個動火地點)、一證(動火作業證)、一人或一人以上(動火監護人)的規定;——一式三份,分別由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安全管理部各持一份。第三十六條二級動火作業——一張動火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動火,實行一處(一個動火地點)、一證(動火作業證)、一人(動火監護人)的規定;——一式三份,分別由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動火點所在車間各持一份。第三十七條固定動火作業——一式二份,分別由動火點所在車間、安全管理部各持一份;第三十八條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封存和管理用火作業結束后,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及其它影響生產的安全隱患后,在票據上簽字確認后存檔。存檔期限不低于2年。第三十九條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廢止——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同時廢止;——超過動火作業有效時間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管理部及有關領導檢查,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情況時,檢查人員有權停止動火,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并根據有關規定對違章單位或個人進行教育或處理。第五章系統隔離第四十條作業前應對動火作業區域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的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第四十一條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如使用沙土或阻燃材料有效覆蓋或隔離。距離動火點半徑30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m內的所有排水口、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第四十二條作業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與動火點設備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并對動火點設備進行清洗、清理。第四十三條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運行操作必須由設備崗位人員操作。第六章氣體檢測第四十四條各類動火作業檢測分析儀器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定期校驗,使用中發生進水、汽或液體等介質時,必須重新進行校驗后方可行使用。第四十五條《現場氣體檢測記錄表》必須認真填寫,檢測分析記錄單作為動火作業的重要依據,應填入和附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檢測分析人對檢測分析結果負責。第四十六條進行采樣分析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四十七條化驗分析作業,在分析結果報出后,化驗單位將樣品至少保留24小時。第四十八條動火作業檢測分析及指標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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