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課+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導學案 高二上學期歷史統編版(2019)選擇性必修1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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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課程標準:1、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2、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禮法之爭(一)夏商西周——德治與法治的起源1、德治思想的淵源(1)夏商:統治者可以隨意殘害奴隸(“人殉”制)。(2)西周:(含義)“敬天保民”是西周統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國方針,其認為“上天”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取而代之,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含義)“敬天保民”是西周統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國方針,其認為“上天”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取而代之,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評價:①根本目的是維護西周統治秩序。②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統治;③對統治者有一定制約作用;④關注人民群體,有一定進步性;是德治思想的淵源。法治思想的淵源:(1)夏朝《禹刑》,商朝《湯刑》,周朝《九刑》,表明早期國家可能已經有了法律。(習慣法)3、特點:(二)春秋戰國時期——禮法之爭:德治與法治之爭1、背景:(1)時代特征:(2)思想來源:諸侯國君尋求治國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與法家法治思想影響最大。(3)歷史淵源:法家思想形成前,統治者已用法律治理國家。2、表現:(1)第一次德法之爭:子產作刑書1)法治:2)德治:【思考】從唯物史觀角度思考,叔向為何反對子產“鑄刑書”?“鑄刑書”有何深遠的歷史影響?【思考】從唯物史觀角度思考,叔向為何反對子產“鑄刑書”?“鑄刑書”有何深遠的歷史影響?原因:子產“鑄刑書”限制貴族特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平民的利益。叔向不愿喪失貴族階級生殺予奪的特權,所以反對子產“鑄刑書”,認為公布刑法違反“禮治”。影響:第二次德法之爭:在思想界體現為儒家與法家之爭思考:儒家、法家關于治理國家的核心觀點分別是什么?爭論的焦點是什么?哪一派更符合時勢?學派代表人物理論來源(人性論)治國思想治國手段評價儒家孔子孟子法家商鞅韓非焦點: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禮法結合(一)秦漢時期——法律儒家化的開始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國,頒布《秦律》,推動了律的編纂。(禮法對立)2、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漢武帝時期:引經注律。(禮法結合)思考1:漢朝的律令與秦朝相比有什么變化?概念:概念:以經注律:經學家用儒家經典來解釋現法律條文。春秋決獄:以儒家經義作為指導思想的審判方式。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將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思考2:春秋決獄的基本原則是什么?說明漢代法律實踐有什么特色?基本原則:“原心定罪”(犯罪者的“心”:主觀動機;法官的“心”:道德倫理),根據案情事實來探究當事人動機。特色:用儒家思想解釋律令,倫理道德高于法律。總結:中國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禮法并用、德主刑輔(重教化,輕刑罰)的法律指導思想。3、秦漢朝廷:還頒布法律文告,稱“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律令并行)(二)魏晉時期——律令儒家化1、重要變化:律令儒家化2、原因:漢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儒家知識分子以經注律。魏明帝設置律博士,命令專用儒家思想來解釋律令。3、量刑原則:4、目的:(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禮法結合、法系定型)1、法律:編纂《唐律疏議》——禮法結合的典范(1)過程:(2)特點:唐律是禮法結合的典范,如對儒家倫理中的孝特別重視;(3)影響:繼承了漢魏以來法律制定和闡釋的經驗,是中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歷代王朝大多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的法律。中華法系是指中華法系是指以中國古代倫理法為基礎,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國法律和仿照中國法律而制定的東亞、東南亞等封建國家法律的總稱。特點是突出成文法典,強調禮法結合、德主刑輔,重視家族倫理,民法與刑法不分。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時期也有新的發展與變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初從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后,逐漸解體。知識拓展1:概括《唐律疏議》的特點,說明其被視為中華法系確立標志的原因。知識拓展1:概括《唐律疏議》的特點,說明其被視為中華法系確立標志的原因。②原因: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以儒家倫理思想為其理論基礎;為以后歷代法律藍本。2、教化:(1)國家提倡禮治;(2)社會層面:重視家訓,強化基層教化;知識拓展2:“禮法結合,儒法并用”這一特點有什么積極性、以及局限性?知識拓展2:“禮法結合,儒法并用”這一特點有什么積極性、以及局限性?(1)積極性:①推動中華法系的發展,進一步弘揚了儒家傳統道德倫理。②以禮入法,慎用刑罰,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2)消極性:①禮法結合,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判案的主觀性及隨意性強。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識的形成,法治意識淡薄。知識拓展3:探究:為什么法律與儒學的結合會越來越緊密?①儒學成為主流意識形態后,向法律滲透;②統治者的支持;③適應了封建統治的需要;④儒法各有側重,具有互補性⑤儒生大量入仕,獲得用儒學精神修訂法律的機會宋元至明清的法律與教化——禮法融合法律制定朝代法律實踐活動宋朝元朝明朝清朝(二)社會教化1、理學的滲透(1)背景:①宋朝儒學開始向基層滲透,并發展出程朱理學;②程朱理學在南宋后期逐步確立統治地位;③儒學士人投身基層教化,以鄉約教化鄉里。(2)傳播方式:①社會層面:②鄉里層面:③家庭層面:2、鄉約——鄉里中訂立的共同遵守的規約【概念闡釋】鄉約:由于君主專制強化,明朝鄉約在形式上繼承儒家倫理教化精神,實質上是強制宣傳最高統治者的意志。創立:北宋呂大鈞是鄉約的創造者,其撰寫的《呂氏鄉約》,是儒學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是我國最早的成文鄉約,對明清的鄉村治理模式影響很大。發展:明朝:約律融合。明朝后期,鄉約改為宣講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六諭主勸諭,但也有禁約成分,并引用《大明律》來解釋六諭,使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約律融合)延續:清朝:約為律用。鄉約宣講皇帝“圣諭”和律例。清朝鄉約宣講內容變成了康熙帝"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也常引用《大清律例》。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約為律用)(4)特點: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總結提升:結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特點及影響因素?總結提升:結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特點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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