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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節選)入庫時間:2005-5-1115:41:05被閱覽數:393次來源:甘肅省政府法制網文字〖大中小〗【法規分類號】L35301196450
【標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節選)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
【頒布日期】1964/04/01
【實施日期】1964/04/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干部保險福利
【文號】
【題注】
【正文】
22.問:轉業軍人舊病復發應如何處理?
答:對此問題應慎重處理。凡轉業軍人在轉業時如持有健康材料或者能夠提出有關方面的確實證明,證明確系由于在艱苦環境作戰所致的關節炎或嚴重胃病,轉入企業后舊病復發的,可做個別問題按因工待遇處理。但一般不應按因工待遇處理,其生活如確有困難,則另外救濟或補助。
25.問:在結核病院工作的人員感染了結核病,在潮濕寒冷地方工作的職工得了關節炎,可否算做職業病?
答:衛生部1958年曾解答過這個問題。結核病是一種社會性的慢性傳染病,還不能確定是因從事某種職業而引起的。雖然結核病院工作人員比一般居民容易感染,但也還有其他原因,而不僅僅是此種職業引起的,風濕性關節炎的發病因素,還未完全明了,生活條件和生產作業環境不是致病的唯一因素。因此,以上兩種病暫不能列為職業病。
26.問:煤礦職工患矽肺病是否按職業病處理?
答:矽肺病是由于長期吸入大量帶有“二氧化矽”之粉塵所引起的一種病癥,按中央衛生部頒發的職業病名單及職工病傷處理辦法規定,應按職業病處理,具體規定可查閱1963年2月9日國經周字100號國務院文件。
27.問:職工從事粉塵工作患了矽肺病,待遇怎么辦?
答:根據國務院批轉勞動部、冶金部、煤炭部、全總關于防塵工作會議報告,對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應給予照顧。對調輕工作的,不要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對于脫產休養的在一年以內由企業行政按原標準工資發給,一年后按原標準工資90%發給。
28.問:矽肺病人是否需要脫產休養,應根據什么來確定?
答:應當根據防塵工作會議報告,針對患矽肺病職工的病情,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才能有效。
29.問:患矽肺病的職工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脫產休養而自愿回鄉的待遇怎么辦?
答:可以允許回鄉,對于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原標準工資60%由行政在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中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90%由行政在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中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
30.問: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結核或代償機能屬于乙、丙兩類需要脫離生產休養的,待遇怎么辦?
答:可按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辦理。即休養一年以內發原標準工資的100%,一年以后發90%。
31.問:患矽肺病的職工死亡時待遇如何支付?
答: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職工死亡時(包括二、三期矽肺病患其他疾病死亡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辦理;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結核或代償機能屬于乙、丙兩類的死亡時,也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辦理。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于甲類的職工死亡時,按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32.問:已按退休、退職處理的矽肺病職工死亡時,其家屬要求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是否可以?
答:如有醫院的檢查證明,職工在退休、退職前確實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33.問:享受其他保險待遇的職工死亡后有爭議,經解剖查明確定為二、三期矽肺病的,其待遇如何辦理?
答:解放后在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的職工,有過接觸矽塵作業的職業史現經查明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34.問:自愿還鄉休養的一期矽肺病職工醫療待遇及其他勞動保險待遇如何辦理?
答:自愿還鄉休養的一期矽肺病的職工,在當地公立醫院治療矽肺病時,所需醫療費用,憑單據向原企業行政報銷。休養期間繼續享受其他有關的勞動保險待遇。
35.問:患一期矽肺病回鄉休養期間,病情發展到二、三期時,待遇如何支付?
答:如確系原病發展,可從確診為二、三期矽肺病時起,改按90%發給生活補助費。
36.問:患矽肺病的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是否辦理退休?
答: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于甲類的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可以按退休處理,但其退休費低于本人標準工資60%,可按60%發給。患二、三期矽肺病時及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結核或代償機能屬于乙、丙兩類的職工,可不再辦理退休,長期支付90%的生活費。
37.問:脫產休養一年以上的矽肺病職工,是否繼續享受其他勞動保險待遇?
答:脫產休養領取生活補助費的矽肺病職工,與其他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38.問:煤、矽混合的塵肺病人,其生活待遇如何處理?
答:煤矽混合的塵肺,可按有關矽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規定辦理。
39.問:防塵會議報告下達以前,已按退休退職處理的矽肺病職工的待遇怎么辦?
答:對防塵會議報告下達以前已經按退休退職處理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職工,如果其中有因生活困難而來要求原企業解決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過去已按因工殘廢作退休處理的,可以由行政酌情在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項下發給一部分長期生活補助費,補助費的數額與退休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90%。這項補助從企業領導批準之日起執行;已作退職處理的,原企業可以重新改按因工殘廢退休處理,由保險金中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60%的退休費,如生活仍有困難,可酌情由行政在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項下發給一部分長期生活補助費,但補助費的數額與因工殘廢退休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90%。
40.問:按因工殘廢退休或由退職改按退休處理的矽肺病職工,其退休費與長期生活補助費如何支付?
答:因工殘廢退休費可由勞動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長期生活補助費由企業行政在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項下按月付給。
41.問:過去退職處理的,現改退休,原發的退職費怎么辦?
答:可以按本人退職期間長短,以退休費標準計算抵銷,仍有多余時,應繼續抵銷其以后應領的退休費(包括長期生活補助費);不足的不予補發。
42.問:防塵會議報告下達前已調換輕工作并降低了工資的矽肺病職工,其待遇怎么辦?
答:應從會議報告下達后改按其調換輕工作前的標準工資支付,但過去的不再補發。
43.問:企業中從事矽塵工作的臨時工,患了矽肺病,其待遇應如何處理?
答:凡在企業從事矽塵工作滿3年以上的臨時工,患矽肺病后,其生活待遇可按正式職工辦理。
44.問:患矽肺病職工的保健待遇如何享受?費用如何負擔?
答:原已享受保健待遇的,如果調換了輕工作,仍應享受保健待遇,其費用由企業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養的,商業部門應按原來保健標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
49.問:因工殘廢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的職工,在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期間,合于退休條件退休時,能不能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和退休費雙重待遇?
答:不能,只能領取退休費。但在計算他們退休費時,應將他們本人工資和原領的因工殘廢補助費合并計算。
54.問:因工與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劃分?
答: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了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①從事本崗位工作或者執行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②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③從事與企業工作上有關的研究、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改進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④在企業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⑤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因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而造成的職業性疾?。ǚ现腥A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⑥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者死亡;
⑦企業以臨時工棚作職工集體宿舍、質量很壞,沒有及時修理,工棚倒塌,職工負傷致殘或被壓死者。
工人職員在下列情況下發生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
①因工出差或者因為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間,由于執行緊急任務而死亡者;
②因在工作中受傷而當時并未感覺,事后傷害處發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③工人職員因為工作而負傷,醫療終結以后不論調到任何企業,舊傷復發或者因為舊傷復發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④因緊急任務加班加點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
⑤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或由于在戰爭的艱苦的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ㄓ锌煽康慕M織證明)轉入企業工作后,因舊病傷復發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⑥在各種政治運動和日常工作中,堅持原則,向敵對分子或各種錯誤現象進行斗爭的職工,被壞人謀害負傷、致殘或者死亡;
⑦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使病傷惡化或者造成殘廢、死亡、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
⑧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的責任者;
⑨職工參加本企業所組織的(不包括車間一級)各級體育活動比賽、勞衛制測驗或者正式代表本企業參加上一級機關舉辦的各種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殘廢或死亡者;
⑩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觀各種展覽會、政治性活動,造成負傷、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者。
55.問:職工因工負傷痊愈后,舊傷復發其勞動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如經醫院檢查證明,確系舊傷復發,可按因工負傷的規定辦理。
56.問:因工負傷職工,經醫院和行政領導批準,并經地方衛生部門同意到外地治療,但到達后,因醫院床位少,一時不能住院,暫時住在旅館內,其旅費和膳費如何處理?
答:按本單位因公出差待遇處理。
57.問: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燄B院期間,其伙食補助費可否和住院醫療期間一樣,全部由企業行政負擔?
答:不能,應與一般療養員享受同樣伙食補助。
58.問:工廠企業內的繪圖員,會計員等成天在桌子上辦公,不可能像工人那樣容易因工負傷,但因工作緊張、天長日久,得了肺結核等病,能不能算因工負傷?
答:不能算因工負傷。目前,以肺結核病為例來說,這是一種社會病,也是傳染病,雖然可能與工作有關,但是很難說它是由于工作而引起的疾病。
59.問:工人因搬運重物,被壓傷吐血者,算不算因工負傷?
答:如果有可靠證明,并經醫生檢查證實,可以算因工負傷。
60.問:職工從事化學研究工作中毒,能不能按因工處理?
答:經醫生診斷證明,確是從事化學工作中毒,應享受因工待遇。
61.問:工人在生產時間打架負傷,其醫療期間工資和醫藥費應如何處理?
答:職工在生產時間打架,是一種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企業行政和工會應當對他們進行教育。被打負傷的職工,其醫療期間的待遇,可比照非因工負傷待遇處理。
62.問:職工騎自行車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車軋傷,可否算因工負傷?
答:不能。
63.問:某職工患有高血壓病,在工作中突然因腦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還是算疾病死亡?
答:應算因病死亡。
64.問:在工作時間生急性?。ㄈ缁魜y、盲腸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答:不能算因工。
65.問: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車、汽車翻了,負傷死亡,如何處理?
答:按非因工負傷和死亡待遇處理。
66.問:職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另行結婚,其子女是否繼續領取撫恤費?
答:原則上其子女可以繼續享受撫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確也有能力供養前夫的子女時,就不再領取撫恤費。
67.問:職工因工死亡時沒有供養直系親屬,能不能發給撫恤費?
答:職工沒有供養直系親屬,如有直系親屬,可酌情發給一次性撫恤費。
68.問:職工及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自殺是否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答:凡屬政治性自殺(指確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糾紛和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者,可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非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69.問:職工因工死亡,其家屬親臨料理喪事,其往返旅費由誰開支?
答:原則上由自己負擔,如果本人負擔有困難時,由企業行政設法予適當補助。
70.問:職工因工死亡后,其家屬要求把靈柩運回原籍,費用如何解決?
答:不提倡運靈,應設法說服其家屬,就地埋葬或火葬,如果其家屬一定要運回,所需運費,由其家屬與企業行政協商解決。
71.問:學徒工因工死亡后,是否發給其家屬撫恤費?
答:勞動部1960年曾以(60)中勞薪馬字第021號函復貴州勞動局:“……企業行政應當對其家屬加以慰問并發給一次性的撫恤費,其數額由企業行政酌情決定”。
73.問: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職工死后,他的家屬可以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嗎?
答:不能享受。因職工本人已經在法律上喪失了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權利,所以其家屬享受待遇的權利也應意味著消失。如生活上有困難,可請求當地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75.問: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由于技術提高而增加了工資,已超過了殘廢前的工資,其原已享受的殘廢補助是否要減少或取消?
答:如果殘廢程度沒有改變,只是由于個人進步或技術提高而增加工資,其原已享受的因工殘廢補助費不應減少或取消。
76.問:工人因工負傷治愈后,因殘廢不能做原來的工作,改做其他輕便工作,仍領原來的工資,能不能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
答:沒有降低原來工資的,不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
77.問:職工因工殘廢,已按規定發了因工殘廢補助費,后來身體完全恢復了健康,又能作原工作了,并恢復原來工資,或者殘廢加重了,由部分殘廢變成了需人扶持的殘廢,這樣,其待遇是否隨著殘廢程度的變化而變化?
答:其待遇應當隨殘廢程度的變化而變化。
78.問: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調到不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工作,其原來享受的補助應如何處理?
答:原企業介紹工資關系時,應將原來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包括在本人工資之內,一并介紹給調入單位。
79.問:職工因工負傷殘廢后,由企業負責安裝的假腿、假手,壞了以后的修理和換裝費用應由誰負責?
答:如果是在該假腿、假手的保證使用年限之內壞了需要修理的修理費,應由本人負擔,如本人負擔確有困難時,可請求企業行政和工會給予適當的補助和救濟。如果假腿、假手已超過使用年限壞了需要修理或重新安裝時,其所需費用,仍由企業方面負擔。
80.問:職工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安裝假腿、假眼睛,其費用可否由行政負擔?
答:不能。如果是生活上所必需,但經濟上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困難補助。
81.問:移地支付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殘廢人員,需換、修假肢,其費用由哪報銷?
答:由發給其撫恤費的工會組織從勞保金中報銷。
82.問:有一個工人原來享受了因工部分殘廢補助費,后來因犯法受到紀律處分,企業行政開除了他,可不可以繼續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
答:職工被企業開除不再享受原企業的因工殘廢補助費。
169.問:有些職工,因工作調動,到新工作單位報到,在途中發生了病、傷、殘或死亡事故,應由哪個企業發給勞動保險待遇?
答:應由新調用企業按規定辦理。
170.問:計算疾病、生育、工傷、殘廢、死亡等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是否包括保留工資?
答:原則上應和計算退休費統一起來,不包括保留工資在內。但有些職工的保留工資如不屬于從私營企業帶來的不合理的過高工資,而是由于調動工作改變工種后,新工作崗位工資低于原工資,經領導批準暫時保留原工資待遇的,他們在享受疾病、傷殘、生育、死亡等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仍可按調換工種前的原工資數額計算待遇。
172.問: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在患病、退休、退職或死亡時,是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發給撫恤費、救濟費或補助費的,這里所說的“本人工資”是否包括因工殘廢補助費在內?
答:包括因工殘廢補助費在內。即將所得工資和因工殘廢補助費合并計算發給勞動待遇。
173.問:享受退休費、因工殘廢撫恤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的職工和享受因工死亡撫恤費的職工家屬,在企業進行了工資調整后,其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也跟著調整?
答:企業進行工資調整和工資區類別變動,只適用于在職生產的工人、職員,因此,享受退休和死亡等勞動保險待遇者,就不參加企業的工資調整。所以其原已領取的勞動保險待遇標準,不因企業工資調整和工資區類別的變動而變動。
176.問:企業因故停工或減產,工人工資只發給85%(或其他比例)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答:停工減產期間,職工享受保險待遇時仍按本人原有工資計算,但所領得的保險待遇不得高于在職同等級工人的停工減產期間的工資。已領退休費、因工或非因工殘廢退職撫恤費、救濟費的職工,仍按原確定標準支付,不受停工減產的影響。
180.問:領取退休費、因工殘廢撫恤費或非因工殘廢救濟費的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還能不能享受醫療待遇?
答:因職工本人已不是企業在冊人員,所以供養直系親屬也就不能繼續享受醫療待遇。
182.問:職工因工死亡后,其供養親屬是否還可享受原企業的醫療待遇?
答:不能享受了。
187.問:夫妻都工作,共同撫養子女,如何確定供養直系親屬?
答:應本著“算細帳、合理分擔”的精神來確定供養直系親屬。即以全家人口除全家收入,得出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費,然后看職工本人所掙工資能夠養活幾口人,再從這幾口人的范圍內確定供養直系親屬。例如夫在本廠工作,每月工資60元,妻在他廠工作,每月工資45元,共同供養3個子女和兩個弟妹,即全家7口人共同生活,平均每人生活費15元,這就是說,夫只能養活3人,妻只能養活2人,如果這5個家屬都符合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則夫登記保險卡片時可登3人,妻登記2人。
188.問:兄弟倆都在實行保險條例單位工作,工資都是30元,共同養活母親,另無其他家屬,如何確定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果母親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則兄弟2人可商議由一方確定為供養直系親屬。或戶口在哪一方,就確定享受哪一方的待遇。
189.問:兩個母親,都由職工本人供養,是不是都算供養直系親屬?
答:生身母親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非生身母親,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0.問: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居住在農村,是公社社員,有勞動力可否列為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
答:職工的直系親屬住在農村是公社社員,有勞動能力,獲有勞動報酬,能夠維持相當于一般社員最低生活水平者,即不能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對于雖然入了社,但無勞動力,收入極少,不能維持社員最低生活,確實每月依靠職工寄錢養活,而且經過公社大隊證明者,可列為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
191.問: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住在城市,參加了城市公社舉辦的企業工作,有固定收入,是否還列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果參加公社企業工作,是社辦企業的正式工作人員,按月發工資,能維持本人生活的,即不能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果工作沒有固定,收入不多,不能維持本人生活的,則可列為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192.問:有些職工的家屬做臨時工、擺小攤、換破爛等,沒有固定收入,如何確定供養直系親屬?
答:沒有固定收入時,要把家庭收入算的十分準確是很難的,但根據一般的情況或全年平均數還是可以把家庭收入大體上肯定下來,大體肯定了家庭收入后,再根據“算細帳、平均分擔”的辦法就好確定供養直系親屬了。
193.問:職工的父親有工作,工資收入只能維持其父母的生活,其弟、妹是否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其弟、妹確靠其工資收入供養,即可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
194.問:職工的父母,年齡不滿60歲,有勞動力,沒有工作,母親有疾病,他的父母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嗎?
答:他的父親年齡不滿60歲,有勞動力,不能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保險待遇。母親如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父親的收入也極少),主要依靠職工供養時,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5.問:一職工和他的父親同在一個實施勞動保險的單位工作,其母原列為其父的供養直系親屬,后來其父因病死亡,其母領取了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但其要求將其母轉為他的供養直系親屬是否可以?
答:應把已領的救濟費做一詳細計算,在此項費用可能維持生活的一段時間內,不應轉為他的供養直系親屬。過了這段時間以后,則可列為其供養直系親屬。
196.問:職工供養父母,又供養叔父和伯父(兩房共一子的),他所供養的父母、叔父或伯父,能不能都算是供養直系親屬?
答:只有生身父母才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7.問:職工的姨母、姑母、伯母、嬸母、寡嫂靠職工本人供養,可不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答:如果工人職員自幼是依靠他們撫養長大的,現在他們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須依靠工人職員本人供養者,可以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98.問:某些地區的招女婿風俗,而且女婿必須負擔岳父母的生活,這種情況下,岳父母是否可以做為供養直系親屬?
答:岳父母不能作為供養直系親屬。但如果是從小招贅,并由岳父母撫養長大者,如符合供養條件,可以算為供養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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