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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主播經紀合同甲方(經紀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藝人):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就合作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本合同。第一部分整體安排1.整體安排1.1.甲方具有經紀行業的資源優勢,乙方具有演藝領域的發展潛質;乙方授予甲方經紀權利,雙方按本合同約定進行收益分配等安排。1.2.乙方授予甲方經紀權利是指:在約定的經紀區域及經紀合作期限內,甲方擔任乙方演藝活動的經紀公司。1.3.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推廣,促進乙方演藝活動的發展。2.經紀權利具體內容2.1.經紀區域:全世界范圍。2.2.經紀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當日)至
年
月
日(含當日)止。經紀合作期限內甲方與相關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視公司、廣告代理方、直播業務機構、演出舉辦方等)等簽訂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畢的,應繼續履行完畢;其中與雙方經紀事務有關的,應繼續按本合同執行完畢。2.3.乙方演藝活動乙方演藝活動包括:2.3.1.直播活動:指乙方在互聯網平臺上的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視角游戲直播、游戲解說、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藝展示,參加比賽、綜藝節目、推廣活動、以主持人身份進行現場或事件報道或評論,以講師身份進行電競類教育培訓、直播類教育培訓等。2.3.2.其他演藝活動:指各類形式及各類場合下的文娛類活動,包括但不限于:2.3.2.1.各類形式:指一切商業或非商業的,與乙方形象、聲音、歌唱、舞蹈等相關,通過平面、立體、網絡或其他任何以視覺或聽覺感知的形式呈現的藝人演唱會、生日會、粉絲見面會、媒體見面會、新聞發布會;平面拍攝、電影、短視頻、廣播、表演、錄像、錄音、電臺及電視臺欄目及綜藝節目通告、戰略合作活動、廣告、走紅毯等活動。2.3.2.2.各類場合:指一切在公開或非公開場合的,在現場、舞臺、電視、多媒體、平臺或因科技發展而產生的新型場所展現的活動。2.4.經紀公司2.4.1.經紀公司是指:甲方擔任乙方的經紀方及商務代表,經紀、代理乙方演藝活動及乙方演藝活動相關的肖像權、姓名權、著作權、表演者權及其相鄰權等派生的各種權益的使用和許可使用,包括代為推廣、宣傳、策劃、運用、執行、與相關合作方簽署合同等文件等。2.4.2.經紀公司性質:獨家經紀公司。即甲方擔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經紀方及商務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就乙方演藝活動的發展與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機構展開合作。2.4.3.甲方有權將本合同約定的經紀權利全部或部分轉授權于第三方。第二部分收益與結算3.整體安排3.1.經紀合作期限內,因甲方行使經紀權利所獲得的各項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代收。3.2.甲方行使經紀權利時,具有就乙方演藝活動與合作方(包括各類被許可方、活動舉辦方等)協商定價、確定利益分配方式等經紀事務的決定權。3.3.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結算支付乙方應得款項。4.直播活動收益分成4.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直播活動收益分成。直播活動收益分成=(直播活動收益-應扣除項目)*乙方分成比例。4.2.直播活動總收益包括但不限于:4.2.1.直播禮物打賞;4.2.2.直播帶貨收益;4.2.3.直播平臺獎勵。4.3.應扣除項目包括:4.3.1.平臺傭金或其他中介機構、經紀機構需收取的經紀費用;4.3.2.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費用或違約金扣除(如有);4.3.3.雙方約定的其他應扣除項目。4.4.乙方分成比例:月度直播收益未超過
元時,不參與分配;月度直播收益超過
元時:(1)虛擬禮物打賞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收益;(2)其余溢出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收益;5.其他演藝活動收益分成5.1.其他演藝活動收益分成=(其他演藝活動收益-應扣除項目)*乙方分成比例5.2.其他演藝活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5.2.1.甲乙雙方經紀合作期限及簽訂的相關協議的履行期間內,因本合同所得到的一切經濟收益;屬于直播活動收益的按直播活動收益處理。5.2.2.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存續期間內所進行的各項合作、活動、與第三方合同的簽署及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所有收益,無論此項收益實際產生于經紀合作期限內或之后。5.2.3.乙方私下收受的金錢利益及有價物品,如版稅、廣告代言費、著作權收益、演藝活動收入、分紅及其他報酬等。5.2.4.本合同終止后,乙方因甲方或其他關系企業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所出版、錄制或發行任何著作及作品所得,如版稅、廣告代言費、著作權收益、唱片收益、演出費用、影片發行分紅及其他報酬等。5.3.應扣除項目:5.3.1.具體項目推廣費用扣除甲方為具體項目推廣所支出的經濟費用,甲方有權作為活動成本在分配收益前進行扣除,但甲方為實施本合同而產生的日常開支及為乙方所花費的日常宣傳推廣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不在扣除項目之列。5.3.2.因演藝活動而產生的費用扣除:相關演藝活動如與第三方協商后仍需由甲方自行承擔相關差旅、造型化妝等執行費用的,則由甲方負擔部分的執行費用,甲方有權作為活動成本在分配收益前扣除。5.3.3.房租、水電、置衣費用等扣除:經紀合作期限內,乙方日常生活的房租、水電、置衣費用以及其他非演出性質的生活支出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如有墊付可在收益分配時從乙方應分得的收益中對上述費用進行抵扣。5.3.4.甲方代支付費用的扣除因甲方協助乙方購買物品或代理支付有關費用、手續費等,由乙方支付,如乙方未及時支付,甲方有權在分配收益前進行扣除。5.3.5.乙方應支付的經紀費用或違約金扣除(如有)。5.3.6.雙方約定的其他應扣除項目。5.4.乙方分成比例乙方同意按照如下安排分成收益,實際分配前應注意扣除項目:簽約第一年,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簽約第二年,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簽約第三年,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簽約第四年及以后,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6.收益分成的特別約定6.1.本合同中約定的各類收益分配,均指甲方代表乙方行使經紀權利(即乙方參與相關演藝活動)所取得的收益,不含甲方其他藝人、其他項目所取得的收益。6.2.如乙方根據甲方安排與甲方旗下其他人員組成固定或臨時團隊,則乙方應與其他藝人平均分配團隊因演藝活動產生的收益,屆時本合同中約定的乙方的分成比例為乙方所在團隊全部成員的整體應得收益。6.3.甲方應積極、及時地收取因本合同產生的各項授權、商務活動及其他事務而應得的收入;若第三方未及時支付,則乙方不得在甲方未獲得相應收入前向甲方索要分成。6.4.若乙方權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應配合甲方依法起訴或申訴,乙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在扣除律師費用、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及仲裁費用等相關費用后,余額部分應作為收益按本協議約定分配。但涉及乙方人身傷害的醫療補償性賠償應歸乙方個人所有。6.5.乙方私下或自行收取的金錢利益或有價物品應納入收益分成的,乙方應在收取后3日內交付給甲方,甲方應有權在計算收益分成時相應扣減該部分款項或價值。7.結算支付方式7.1.結算周期:每6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周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結算。7.2.結算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詳細的各項收入記錄表,收入記錄表應載明因音樂事務、經紀事務及本合同簽署等產生的全部實際收益、乙方分成收益及各項扣除或違約金(如有)。7.3.若乙方對收入記錄表持有異議,乙方應在收到收入記錄表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并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說明及證據,一并交由甲方審核。7.4.若乙方逾期未確認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已全部認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7.5.甲方應于每次結算完成且乙方對分成無異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應結算款項的支付。8.日常補貼8.1.甲方每月給予乙方基礎補貼,補貼標準如下;簽約第一年,日常固定補貼為每月¥
元。簽約第二年,日常固定補貼為每月¥
元。簽約第三年及以后,不再支付日常固定補貼。8.2.工作量要求8.2.1.經紀合作期限內,乙方需完成以下工作量:每月直播日不少于天;每個直播日直播時間不少于小時。8.2.2.若乙方未完成上述工作量,甲方有權相應扣減補貼金額。8.3.結算付款周期:按月結算支付。8.4.付款時間:每個結算周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8.5.日常補貼的特別約定日常補貼的發放以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及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為前提,如因乙方原因無法完成或時長不夠,則甲方有權根據未完成情況全部或部分扣除當月所有補貼及暫停支付未付的補貼,直至乙方工作恢復正常。8.6.甲方已經向乙方實際發放的日常補貼作為計算乙方收益分成時的應扣除項目。9.乙方指定收款賬號戶名:
賬號:
開戶行:
10.稅務安排10.1.稅收按各國/地區相關法律執行10.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工作所產生之稅項,甲、乙雙方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各地政府所訂之稅例,自行承擔稅款。10.1.2.在其他所有境外地區工作,均按當地法例或中國政府與當地政府的稅務法規避免雙重征稅條例由甲方負責扣繳。10.2.甲方向乙方支付日常補貼、演藝活動收益分成或其他款項時,甲方有權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乙方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憑證由甲方保管,甲方為乙方提供復印件,在乙方需要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原件。10.3.經甲方同意,乙方通過依法設立的工作室等主體來收款的,則收款主體應向甲方提供正規發票。11.社會保險、公積金安排雙方確認:不構成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甲方無需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第三部分賬號安排12.新注冊賬號12.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注冊信息,配合完成指定平臺上的賬號注冊。指定賬號名稱:
指定平臺:抖音、快手、微博、B站等12.2.新注冊賬號歸屬12.2.1.自經紀合作期限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新注冊賬號歸甲方所有。12.2.2.賬號相關權利由雙方永久享有,乙方不得以實名信息等任何理由為乙方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主張賬號的任何權利。13.已有賬號13.1.已有賬號信息乙方已有賬號,指經紀合作期限開始前乙方已注冊或已使用的賬號,包括:賬號1名稱
平臺
賬號2名稱
平臺
13.2.已有賬號歸屬13.2.1.自經紀合作期限始,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已有賬號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將已有賬號的賬號、密碼及綁定手機號均告知甲方并由甲方保管。甲方可將乙方已有賬號的綁定手機號解綁并重新綁定為指定手機號,乙方應予以配合。13.2.2.賬號相關權利由雙方永久享有,乙方不得以實名信息等任何理由為乙方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主張賬號的任何權利。14.賬號使用安排14.1.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直接運營和維護上述賬號,無論甲方是否直接運營和維護,甲方對通過上述賬號最終發布的內容有決定權。14.2.甲方對上述賬戶運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視頻、圖片、音頻、文字內容等素材享有完整無瑕疵且不可分割的權利。14.3.因上述賬號產生的收益,甲乙雙方將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進行分成(如有第三方的,不應影響甲方分成及所得)。14.4.如乙方有任何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根據相關社交平臺規則申請凍結、關閉、停止使用所有相關的社交媒體賬號,直至乙方糾正違約行為。14.5.雙方合作期限內,乙方同意以下關于內容發布的約定:14.5.1.乙方不得發布一切引導、誤導性內容;14.5.2.乙方不得發布任何可以指向或聯想到乙方本人或與甲乙雙方合作賬戶相近、相似的內容;14.5.3.乙方不得使用私人賬號發布一切演藝活動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推廣、代言、第三方內容、產品宣傳、活動宣傳等;14.5.4.乙方發布內容需交由甲方審核,乙方應確保發布或使用的內容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甲方的確認或審核不代表甲方對乙方所造成的侵權行為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或在甲方不知情情況下所發布內容所產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第四部分演藝及經紀事務安排15.演藝活動安排15.1.演藝活動包括直播活動、其他演藝活動。15.2.經紀合作期限內,乙方應該參加甲方認為乙方應當參與的各類演藝活動,包括盈利活動及非盈利活動、已知或未知的與乙方演藝活動相關的各種著作權、肖像權、以及鄰接權的產生、使用及轉讓等。15.3.經紀合作期限內,對于乙方演藝活動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終的決策權。如甲方認為有其他事務,乙方應配合簽署相關補充協議。16.直播活動安排16.1.由乙方出鏡、出聲或其他方式參與的各種表演,包括但不限于網絡音頻、各類新媒體衍生表演等一切有關形象、聲音、歌唱的活動。16.2.電商店鋪直播、第一視角游戲直播、游戲解說、唱跳或其他才藝展示等各類平臺直播。以主持人身份進行現場或事件報道或評論,以講師身份進行電競類教育培訓、直播類教育培訓等。17.演藝活動安排17.1.表演類17.1.1.由乙方出鏡、出聲或其他方式參與的各種表演,包括但不限于出演電影、微電影、電視劇、網絡劇、網絡短視頻、語音旁白、配音、網絡音頻、各類新媒體衍生表演等一切有關形象、聲音、歌唱的活動。17.1.2.乙方從事相關拍攝應符合以下要求:17.1.2.1.如需參與拍攝前的專業技能培訓,且經甲方協調安排乙方參與的,乙方應積極參與培訓,盡力完成培訓老師安排的各類課程。17.1.2.2.確認參與拍攝的,乙方應根據拍攝的日程安排熟悉作品劇本,確保在每一場具體的拍攝任務開始前完成相關的劇本的熟讀背誦工作。17.1.2.3.乙方在參與甲方安排的拍攝期間,應恪守職業道德,服從劇組等團隊的拍攝安排,盡力完成拍攝任務。17.1.2.4.乙方應與劇組成員和睦相處,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17.2.節目類各類綜藝等電視節目、網絡節目、以主持人身份進行現場或事件報道或評論。17.3.廣告宣傳類17.3.1.由乙方出鏡、出聲、冠名或其他方式參與的廣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廣告、網絡廣告、短視頻廣告)、促銷活動、推廣活動、品牌代言、產品代言、公司代言活動,或者其他任何性質的商業宣傳活動。17.3.2.乙方應積極履行甲方安排的乙方參演作品的宣傳任務,配合作品的各類宣傳推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接受媒體采訪、在相關互聯網社交平臺賬號配合發布作品推廣、與同組演員共同完成推廣互動任務等。17.4.創作類文字著作、詞曲原創等。18.經紀事務安排18.1.最終決策權作為乙方經紀公司,對于乙方演藝活動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終的決策權,包括對乙方演藝活動的相關策劃、包裝、培訓、對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與第三方進行業務和報酬洽談、簽訂和履行相關約定)、收益的獲得、法律事務代理、行政顧問等經紀事務。雙方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18.2.法律事務18.2.1.乙方對本合同的簽署,表明乙方全權委托甲方作為自身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的代理方。甲方作為乙方法律顧問,將全權代理乙方所有與本合同相關的法律糾紛,甲方應根據每項法律事務的性質安排相應法律事務協助。18.2.2.對甲方在代理范圍內代擬、代簽的乙方所有演藝活動相關合同、廣告代理相關合同,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決定合同的最終內容,且同意據合同的最終內容履行。18.2.3.甲方應依照相關法律嚴格實施本合同,充分保障乙方各項權益和收益的有效實現。18.2.4.甲方獨家代理乙方演藝活動,有權對任何媒體、組織和個人對乙方形象的侵權、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進行制裁,并代理乙方因此產生的訴訟。18.3.日常服務18.3.1.為更好幫助乙方發展,甲方主動為乙方提供配套的日常服務,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應依據乙方自身特點確定相關經紀規劃,并在規劃實施時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協商,充分向乙方披露相關信息。(2)甲方應在乙方生病時,應乙方要求,指派指定人員陪同乙方到醫院進行檢查與治療,因檢查和治療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事業上各項幫助,并為影響乙方事業利益的事項提供建議指導。18.4.活動洽談及溝通協調18.4.1.甲方盡最大努力為乙方爭取并接洽各項演藝活動及相關有利于乙方的推廣機會。18.4.2.甲方負責與乙方相關的日常公關、聯絡等事項。18.4.3.甲方與第三方進行業務和報酬洽談。18.4.4.協調乙方與媒體、公眾和經授權的乙方私人事務。18.5.乙方權益保障18.5.1.甲方將協助乙方要求各類演藝活動的組織者、劇組或其他合作方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各項專項保險,其險種、保費及最高保額視工作情況而定。18.5.2.甲方將盡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及身體健康,但非因甲方過錯或過失導致的乙方人身傷害,甲方不承擔責任。18.6.影視表演及節目安排18.6.1.為建立和維護乙方的良好公眾形象、保障乙方利益,甲方全權代理乙方選擇、安排并最終決定乙方參與的影視節目表演內容、角色、酬金及各項收益。18.6.2.甲方經授權代理的影視表演及節目安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為乙方安排影視表演培訓及影視藝術交流。(2)甲方負責因影視表演而產生的廣告宣傳的策劃、制作、發行及聯絡推廣。(3)甲方為乙方安排擔任節目主持或節目嘉賓,負責或協助節目的制作、發行及宣傳。18.6.3.如乙方發現相關演藝活動機會,也可主動及時的告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出面接洽、談判并最終決定是否承接活動。18.6.4.本合同約定的合作期限內甲方自行攝制影視作品或節目的,如甲方認為有適合乙方出演或參與的,在與其他藝人同等條件下,甲方同意優先考慮選用乙方。18.7.聲樂事務18.7.1.甲方代理乙方全部聲樂事務,乙方聲樂活動及表演的內容、范圍等須得到甲方認可。18.7.2.甲方經授權代理的乙方聲樂活動及表演的內容、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國內外全部商業性或非商業性活動中的聲樂表演(不包括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訓練)。(2)國內外全部商業性或非商業性活動中的展示(不包括純粹乙方個人娛樂的活動)。(3)屬于甲方公司的聲樂活動及甲方公司關聯人、關聯團體的商業性及非商業性演出。(4)配合聲樂唱片制作發行的宣傳推廣活動(如有)。18.8.舞蹈表演事務甲方代理乙方舞蹈表演事務,乙方舞蹈表演及活動的內容、范圍等須得到甲方認可。18.8.1.本條所稱“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專業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務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18.8.2.本條所稱“舞蹈表演”不包括: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廣宣傳活動的舞蹈表演,非商業性的推介活動中乙方的舞蹈表演,乙方為甲方或甲方關聯機構進行的非商業性舞蹈表演。18.9.形象設計18.9.1.甲方負責乙方的對外形象設計,有權選派和指定專人對乙方進行整體形象策劃設計,對乙方不利于本合同實施整體目標的言行和習慣,甲方有權監督并要求乙方改正。18.9.2.甲方有權安排與演藝活動形象設計相關的各項活動和培訓,乙方同意自身對外形象設計方案的最終確認權由甲方享有;具體形象設計方案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無條件執行。18.10.宣傳推廣策劃18.10.1.甲方應根據乙方實際利益及狀況負責有利于乙方的宣傳推廣策劃,包括乙方獨家新聞發布等傳統媒體及新媒體上的宣傳推廣策劃。18.10.2.本條所稱“傳統媒體及新媒體”包括但不限于:(1)報紙、期刊、電視臺、戶外廣告牌等。(2)vcd、dvd、cd、廣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載體等。(3)印刷品、交通工具設備、建筑物等。(4)互聯網、手機等通訊設備。(5)其他數字化產品和可能的新型宣傳載體。18.11.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18.11.1.甲方負責乙方的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工作,包括與第三方接洽、提供廣告企劃及廣告推廣方案,同時負責乙方的實際廣告表演及廣告活動。18.11.2.本條所稱“廣告表演和廣告活動”包括但不限于:(1)報紙、期刊雜志等平面媒體;(2)電影電視廣告;(3)建筑、招牌等戶外廣告載體;(4)交通運輸工具等移動載體;(5)互聯網、手機等數字化載體及其他新型載體及工具;(6)vcd、dvd、cd、cd-rom、dvd、rom、vod;(7)舞臺、表演場地、大型商場的表演或路演;(8)商業廣告及公益廣告。(9)其他與廣告宣傳活動相關的表演和活動。18.12.直播安排18.12.1.甲方負責安排乙方在各互聯網平臺上(含移動互聯網)的直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視角游戲直播、游戲解說、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藝展示、參加比賽、綜藝節目或推廣活動、以主持人身份進行現場或事件報道或評論、直播推廣、直播帶貨等。18.12.2.甲方為乙方在各媒體平臺(包括但不限于電臺、電視臺、網絡平臺、自媒體平臺、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等)的賬號持續引粉導流、打造IP形象,負責人氣增長事務。18.13.個人隱私保護18.13.1.甲方有權了解乙方個人的所有情況,但必須尊重并保護乙方的個人隱私。甲方承諾對乙方披露的個人未公開信息進行保密。18.13.2.甲方不得作有損乙方形象和名譽的相關展示、復制出版及使用。18.13.3.在不損害乙方形象和名譽的前提下,甲方可對乙方的個人材料進行包裝、使用,本條所指個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個人簡歷資料,個人文字和圖畫、照片、劇照、攝像視聽材料;(2)已有的宣傳文字和圖像材料。18.14.其他經紀事務安排18.14.1.安排乙方出席參加各類公益、商業、公關等活動;18.14.2.甲方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應當及時將本合同履行中涉及乙方重大利害關系信息告知乙方,保障乙方的知情權。18.14.3.其他涉及乙方的個人形象、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一切事務活動,或者其他可能會對甲乙雙方的權益和收益產生影響的商業活動、公益活動以及會對甲乙雙方在公眾和媒體產生影響的一切事務。第五部分知識產權19.知識產權歸屬安排19.1.在合作期限及簽訂的演藝活動相關合同的履行期間內,雙方一致同意將下列知識產權及相關利益全部獨家歸屬于甲方所有或由乙方永久無償轉讓給甲方,甲方在全世界范圍內享有自由使用和處理的權利:19.1.1.乙方從事本合同項下演藝活動所產生的一切作品的全部知識產權權利,包括乙方參與創作而取得的作品著作權;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影視作品、平面照片、試聽作品、圖書畫冊及我國著作權法中所指各類作品。19.1.2.因本合同而產生的商標權、品牌所有權。19.1.3.乙方因從事演藝活動而衍生的商品、產品(即周邊產品、衍生商品)等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19.1.4.由乙方從事本合同項下演藝活動所產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所保護的各項利益。20.知識產權使用安排20.1.甲方20.1.1.甲方有權根據運營需要授權他人使用因本合同獲得的知識產權。20.1.2.甲方負責乙方參演的電影、電視、電臺、數字音樂、戲劇、舞臺表演、錄音、專輯、文字著作等相關內容或產品的拍攝、制作、發行、授權及轉讓。20.1.3.甲方有權就所擁有的產品,以甲方名義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于全世界任何地區、任何時間作有償或無償發表,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互聯網、移動媒體、無線、電子媒體、卡拉OK、視頻配樂等任何過去、現在及未來存在的傳播方式。(前述“產品”指乙方因演藝活動而形成的一切視聽表現載體和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藝員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質或形式如電影、電視廣播節目、演唱會、舞臺劇等所體現出的圖書、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數字化視聽產品、服務。)20.1.4.甲方有權就所擁有的產品,以甲方名義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制成各種有聲或視頻出版品,包括但不限于CD、DVD、MP3、MP4等任何過去、現在及未來存在的有聲或視頻載體。20.1.5.乙方因著作權和鄰接權而派生的各種權益的轉讓,由甲方全權代理。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著作權和鄰接權,對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全權代理妥善解決。20.1.6.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不意味著甲方在合同存續期間依照法律和合約獲得的乙方照片、宣傳品等的版權不能行使,但甲方行使上述版權應不影響乙方的演藝活動和聲譽(乙方存在違約情形除外)。20.2.乙方20.2.1.乙方于任何時候都無權無償或有償授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乙方本人)發表上述列明的作品、產品或使用上述所列知識產權相關權利。20.2.2.乙方使用著作權作品中能夠單獨使用的部分,必須取得甲方認可。20.2.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己發表或出版第三方發表乙方和乙方有關的文字、圖片、作品等。20.2.4.在相關權利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20.2.5.乙方同意:乙方表演權中除署名權之外的其他權利由甲方享有,由甲方代理相關權利的行使。20.2.6.若甲方制作、出版或發行的作品中涉及乙方表演等權益的,乙方認可由甲方永久免費使用,不會因本合同的中止、終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發生變化及影響。21.包含知識產權報酬乙方理解: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分配的收益已經是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全部應得報酬,已包括知識產權歸屬與許可使用的報酬,乙方無權向甲方主張其他任何補償或報酬。第六部分人格權22.涉及人格權的整體安排22.1.姓名、肖像、聲音22.1.1.為有利于甲方及乙方個人的更好宣傳推廣,實現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同意在經紀合作期限內及簽訂的相關協議的履行期間內,將自己姓名、肖像、聲音的使用、公開、維護、許可他人使用的權能由乙方全權代理及管理。22.1.2.若甲方制作、出版或發行的作品中涉及乙方姓名、肖像、聲音的,乙方認可由甲方永久免費使用,免費使用不會因本合同的中止、終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產生影響或發生變化。22.2.名譽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經紀合作期限內或本合同因故無法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時,雙方均應維護并捍衛自身及對方名譽,不得出現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若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譽受到損害,雙方均同意以維護名譽為首要利益,同甘共苦,盡全力互相協助。為維護甲方名譽,乙方同意在出現法律糾紛時,配合甲方出示相關法律文件及與法律糾紛相關的資料。23.姓名23.1.前述“姓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真實姓名、藝名、筆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簡稱、昵稱、外文姓名等。23.2.甲方可為本合同的履行無償使用、以自己的名義使用或授權第三方使用乙方之姓名(乙方對外授權第三方使用前應經過甲方書面同意)。23.3.甲方對乙方姓名的使用應以維護乙方的良好公眾形象為前提,不得惡意損害乙方名譽。23.4.甲方有權為乙方演藝發展的需要,為乙方另行確定對外的姓名(藝名或昵稱等)。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統一安排保持對外姓名,并不得擅自更改或放棄本合同簽訂時或合作期限內已確定的姓名。23.5.合作期限屆滿后,甲方可為宣傳乙方或履行合作期限內代理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繼續無償使用乙方的姓名直至前述合同全部履行完畢。24.肖像24.1.前述“肖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生活照、藝術照、廣告照、動漫形象、各種媒體形象照及相關資料可以被識別為乙方的外部形象。24.2.乙方形象的攝影、攝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統一行使或由甲方認可的單位和個人行使。甲方可對乙方肖像進行盈利及非贏利使用。24.3.如甲方因使用乙方肖像而獲得收益,乙方有權依約定分取收益。24.4.乙方須將所有其簽約前及簽約期間的乙方和與乙方有關的肖像文字等資料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一個月內全部交由甲方歸檔保管,甲方應保證乙方歸檔肖像的完整性,并保證使用合法。25.聲音25.1.乙方的聲音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前述“聲音”包括但不限于配音、錄音等。25.2.甲方可對乙方聲音進行盈利及非贏利使用。25.3.如甲方因使用乙方聲音而獲得收益,乙方有權依約定分取收益。26.名譽26.1.甲方承諾,甲方在代理乙方演藝活動的過程中,將不會因對乙方形象的使用或因對乙方授權代理活動的行使而給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譽的損害。包括但不限于:26.1.1.因使用乙方照片、圖片、劇照等圖形資料或影像資料對乙方名譽造成損害;26.1.2.因披露乙方個人文字資料(簡歷、詳細個人資料等)給乙方名譽造成損害;26.1.3.因甲方人為因素在經紀代理活動中給乙方名譽造成損失,或在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強迫乙方從事商業與非商業活動,從而為乙方名譽造成損害。26.2.乙方承諾,不因任何原因產生損害甲方名譽的言行,包括但不限于:26.2.1.不損害與本合同無關的甲方業務活動;26.2.2.不損害非甲方指定作為乙方經紀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員的名譽;26.2.3.不損害甲方其他簽約藝人的名譽。第七部分雙方其他權利義務27.個人資訊及狀態披露27.1.為便于甲方為乙方策劃宣傳,各類演藝活動安排,乙方應當依據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以保證其有足夠的能力與資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約定;乙方應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27.1.1.身份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27.1.2.準確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門牌號等);27.1.3.通訊、聯絡地址;27.1.4.有關學歷證明或獲獎證明復印件;27.1.5.主要家庭成員詳細狀況;27.1.6.其他甲方認為必要的資料。27.2.乙方應在甲方為實施本合同有需要時,向甲方提供/披露真實和更充分的個人資訊,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27.2.1.社會關系和背景;27.2.2.從藝經歷;27.2.3.演藝潛質和演藝特長;27.2.4.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質;27.2.5.個性特征、愛好等。27.3.乙方應第一時間如實向甲方披露自身心理變化、生理變化、目前現狀、社會關系等資訊,并接受和配合甲方據此進行的各項具體工作安排的放棄、變更、結束、分化、合并、增加或減少等變化。27.4.雙方同意,為了保護乙方的演藝形象,如果需要乙方對大眾隱瞞某些生活細節(如戀愛、婚姻、吸煙、懷孕生子等),當甲方向乙方提出要求時,乙方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見,由甲方綜合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如甲方要求乙方隱瞞時,乙方應予以配合。27.5.如乙方變更國籍或出境,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27.6.乙方應與甲方保持隨時聯系,使甲方能夠及時聯絡到乙方。27.7.乙方應在通訊方式、居所等發生變化時及時告訴甲方,保證甲方能在24小時之內聯系上乙方。28.個人形象及道德約束28.1.乙方應服從甲方對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監督和指正。28.2.乙方應在面對媒體和公眾的任何場合下,注意自身的儀表、言行和禮儀,樹立和維護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損害甲方聲譽。28.3.乙方如在本合同簽訂后實施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偷稅、婚外情)或其他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規制裁的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同時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全額賠償甲方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28.4.乙方認可演藝行業的特殊性,因此保證在合作期限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戀愛、結婚;但乙方年滿28周歲之日起,可以自由戀愛、結婚。29.榮譽及獎項29.1.若乙方參與的任何影視劇、音樂、舞臺劇、廣告等作品在各類比賽中獲得獎項,則該獎項榮譽及收益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甲方有權免費使用相關作品及獎項榮譽,且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經濟收益。30.甲方其他權利義務30.1.甲方權利30.1.1.有權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獨立行使各種權利并獲得相應收益;30.1.2.甲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的演藝活動、經紀事務等全權獨立的進行策劃、包裝、安排、實施、代表處理、對外合作、獲得收益、法律事務代理等。30.1.3.有權了解乙方的心理、生理變化和各種社會關系并提出各種建議和相關安排;30.1.4.甲方可根據乙方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安排乙方設立乙方個人工作室,并由甲方負責打理日常事務。30.1.5.甲方有權無償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聲音、表演、形象照片、簽名、乙方生平簡歷、演藝資料及乙方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人身權、各個網絡媒體平臺的賬戶權限等用于對乙方進行宣傳等經紀活動。30.1.6.甲方有權代乙方確定對外的名稱,包括但不限于:30.1.6.1.宣傳口號或其他等;30.1.6.2.對自己經紀代理公司的稱呼,根據不同需要,甲方可能會用甲方所有不同類型的公司作為乙方對外公布的經紀公司;30.2.甲方義務30.2.1.為乙方的宣傳推廣提供各項優質經紀事務服務;30.2.2.依法經營,保證經紀事務及演藝活動的合法性;30.2.3.維護乙方正常從事演藝活動,并提供相應服務。30.2.4.除特殊情況外,甲方應在至少提前一周告知甲方有關演藝活動的安排。31.乙方其他權利義務31.1.乙方權利31.1.1.有權在甲方的制作的節目中優先表演和演出。31.1.2.有權了解甲方為其制定的演藝事業規劃及相應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培訓計劃、包裝、規劃、安排,并且有權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甲方應對此充分尊重。如發生分歧無法調和的,乙方認可以甲方最終意見為準。31.1.3.有權參與廣告宣傳及個人形象策劃。31.1.4.當甲方侵害乙方權益或甲方越權代理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31.1.5.因甲方工作人員或指定負責乙方演藝事務人員干擾影響乙方正常演藝活動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換相關人員,因此對乙方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該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甲方需協助乙方保障自己的權益。此條不包括乙方演藝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31.1.6.乙方可對公司情況和經紀代理人作深入了解,在有充足理由時,亦可提出更換指定經紀人。31.2.乙方義務31.2.1.乙方保證以良好形象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各類商業活動、演藝活動。31.2.2.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統一策劃執行對外名稱和自己的稱呼。31.2.3.乙方應將接收到的所有經紀邀約轉告甲方,由甲方與該邀約方/第三方進行商談。31.2.4.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內計劃開展自營電商、或將自身形象/姓名包裝成品牌進行深度開發等與本合同推廣目的一致的活動,需要提前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在此前提下將投入相關人力、物力、財力,所得收益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在本合同的解除、中止或終止后,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上述權益(知識產權、所有權、經濟利益分配權)的歸屬。31.2.5.合同存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甲、乙雙方的代理關系可對外不宣傳但如甲方認為需要,乙方對外必須承認甲方的代理關系。31.2.6.為最大限度保護乙方權益,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如需接受媒體記者采訪、出席記者見面會、發表聲明或參加其他宣傳活動,應當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相關媒體采訪。31.2.7.在合作期限內因形象定位及乙方可能代言洗發水、化妝品、保健品等與外表形象有密切關系的品牌及產品,乙方改變自己的膚色、面容、發型、體型之前,應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31.2.8.若甲方或乙方權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拒不配合或不適當配合甲方依法采取起訴、申訴以及其他方式維權,造成甲方損失或可得利益減損的,乙方應當全額代替第三方承擔。31.2.9.乙方在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動中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傷害,由個人承擔。乙方個人非參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傷亡等其他不可預知問題,由乙方個人承擔,甲方協助乙方依法維護乙方應有權益。31.2.10.在遵守國家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要求建議,對甲方安排的各種盈利和非盈利活動,乙方須按要求參與,服從甲方安排的各項活動的要求。31.2.11.乙方承諾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得做出任何損害甲方及合作方公司名譽、形象和商譽的行為或言論,不得做出任何損害甲方其他簽約藝人的名譽、形象的行為或言論,否則由此給甲方或甲方其他藝人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32.保密32.1.一般保密安排32.1.1.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的文件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32.2.具體安排32.2.1.乙方同意在任何時間、情況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傳媒、廣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關甲、乙雙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的業務活動。(2)甲方非演藝方面的各種商業和非商業業務。(2)形象、廣告策劃創意及其實施方案、市場狀況和收益情況。32.2.2.甲、乙同意對雙方簽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甲、乙雙方簽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約定的書面和口頭內容;(2)甲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與本合同約定經紀代理業務相關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業活動法律文件;(3)經甲方認可乙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法律文件。32.3.上述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33.陳述與保證33.1.雙方已向對方披露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應當向對方披露真實且完全的信息。33.2.雙方已完全充分理解本合同合作事項的意思、權利義務的內容、違約解除的情形,對合作合同的簽署意思表示真實并愿意承擔約定的不利后果。33.3.甲方保證具有資源優勢:“資源優勢”指在演藝活動經營管理及唱片制作方面的豐富資源和經驗,能夠利用優勢傳媒資源對乙方演藝事業進行全方位推廣。33.4.乙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健康狀況正常,未在任何國家和地區有刑事案底記錄,無吸毒、酗酒、賭博等嚴重不良嗜好及對邪教等不良迷信并保證在本合同約定的合作期限內繼續保持上述健康良好的形象及身心狀態。33.5.乙方保證積極履行甲方提供的業務機會,并應遵守甲方安排,但在任何情況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進行任何違反法律法規、違反道德、暴力、淫穢表演。第八部分合同變更及解除34.合同解除34.1.甲方單方解除權出現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34.1.1.乙方未遵守甲方為實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規劃安排或甲方代表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或者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獨家排他性,未經甲方書面允許與第三方進行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任何合作的。34.1.2.乙方發表損害甲方名譽的不當言論或因其他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序良俗造成甲乙形象損害的。34.1.3.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實和充分的個人資訊和相關情況,致使甲方認為其已嚴重影響本合同的簽署、履行或繼續履行的。34.1.4.乙方面對媒體、公眾及處于公眾場合時,不注意自身的儀表、言行和禮儀,造成影響乙方或甲方形象聲譽,或者拒不服從甲方在言行方面的監督和指正造成嚴重后果的。34.1.5.乙方實施任何刑事犯罪行為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活動而被司法機關羈押或采取其他法律強制措施或處以刑罰的。34.1.6.乙方存在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行為。34.2.甲方根據本條約定解除合同的,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且因乙方違約而導致甲方解約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受到的直接及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宣傳、包裝、媒介、策劃、出訪、社交、簽約和談判費用、及向第三方的賠償、挽損支出、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并要求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34.3.乙方無權單方解除34.3.1.乙方認可甲方為乙方宣傳推廣投入的成本,因此在經紀合作期限內,如乙方應個人原因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向甲方提出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與乙方簽署書面解約協議的,本合同方可提前解除。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單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包括不得以法定的任意解除權主張解除。第九部分違約責任35.違約責任35.1.乙方出現以下違約情形的,甲方有權提出相應要求和賠償:35.1.1.乙方未遵守甲方為實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規定和規劃安排或者未嚴格實施甲方代理或者代表乙方對外所簽訂的合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簽約費用、向第三方的賠償和甲方預期利潤等,并有權根據乙方未遵守的次數要求乙方承擔每次人民幣(大寫)萬元(¥元)的違約金。35.1.2.甲方有充分證據證明乙方虛構與第三方的合作條件以騙取與甲方訂立合同的,甲方有權在知悉其受欺詐事實之日起一年內變更或撤銷該份合同,并要求乙方返還其在甲方公司已經獲取的所有利益。35.1.3.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獨家性、排他性,以任何方式與第三方開展本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內的事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該項事務;如乙方參加此項事務有收入的,甲方有權實際收取乙方由此項事務獲得的全部收入;乙方每參加一次該種活動,應當支付甲方人民幣(大寫)萬元(¥元)違約金(如具體演藝活動及工作可能持續多日的,參加一日即為一次,以此類推),本合同另有特殊約定的經紀事項條款優先適用。35.1.4.乙方未向甲方真實且充分的披露個人資訊及相關情況,影響甲方為乙方安排演藝活動、制定活動規劃、進行宣傳推廣、與第三方簽署合同等事項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信息瑕疵導致的實際損失及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宣傳包裝活動中產生的損失、與第三方合同中被迫接受不利條款造成的利益損失等。35.1.5.乙方在面對媒體及公眾時,不注意自身儀表、言行及禮儀,存在違背社會公德或影響乙方或甲方形象和聲譽的行為,或乙方雖然處于私下場合但由于存在過失致使上述行為被曝光或傳播的,乙方應當立即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乙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拒絕采取補救措施的,甲方有權視違約程度要求乙方承擔每次人民幣(大寫)壹百萬元(¥1000000元)的違約金。因乙方上述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乙方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35.2.乙方提前解約35.2.1.鑒于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為乙方的培訓、推廣宣傳、流量支持和行業交流活動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其他資源,以及甲方進行上述投入后將產生的預期收益(尤其是日常演藝發展帶來的巨大收益),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約,包括不得以任意解除權、個人發展等原因提出解約。35.2.2.下列情形之一均構成“乙方提前解約”:35.2.2.1.乙方明確向甲方提出解除或終止經紀合作;35.2.2.2.乙方拒絕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主要義務,包括不配合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35.2.2.3.因為乙方違約,導致甲方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提前解除本合同;35.2.2.4.因為乙方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不道德行為,乙方演藝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導致甲方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提前解除本合同。35.2.3.乙方提前解約的,應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本合同履行的第一年內解約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壹百萬元(¥1000000元)。本合同履行的第二年內解約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貳百萬元(¥2000000元)。本合同履行的第三年內解約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叁百萬元(¥3000000元)。本合同履行的第四年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的經紀合作期限屆滿之前解約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肆百萬元(¥4000000元)。35.2.4.與此同時,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等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簽約費用、向第三方的賠償和甲方預期收益及利潤等)。35.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行使“凍結條款”。凍結條款一旦實施,甲方有權單方停止乙方的全部演藝活動安排(包括乙方應當參加的培訓課程和其他一切由甲方安排的活動),凍結乙方所有應得收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保持不變,但合同期限將相應延長,直到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為止。凍結條款的所有執行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本合同因“凍結條款”解除或提前終止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違約解約”的約定,承擔全部違約責任。35.4.任何一方有其他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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