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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根底在中國,年齡多大可以結婚?

結婚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法國規定男女18歲,女15歲;日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意大利規定男16歲,女14歲;西班牙規定男14歲,女12歲;美國各洲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俄羅斯規定男女均為18歲。

近親屬可以結婚嗎?兄弟姐妹是直系血親還是旁系血親?

二、大多數國家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愿同意。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時還須得到父母的同意;三、多數國家均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但對于旁系血親通婚的限制,各國規定寬嚴不一。日本規定,三代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美國規定,兄弟姐妹間,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四、多數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少數國家允許有的宗教教徒之間實行一夫多妻制;五、禁止患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法國規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時,其父母等親屬有權對婚姻提出異議;瑞士禁止癲癇病人結婚。國外對結婚形式的規定:各國法律均規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結婚形式要求,該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數國家規定,只有經過民事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國民事登記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實行宗教婚姻的國家,只成認按宗教教規所舉行的結婚儀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國家允許當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儀式中任選一種,任何選擇均為有效。還有的國家和地區只要求男女雙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實上同居,不通過任何儀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島、蘇格蘭。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結婚儀式,可以書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我

甲(男),乙(女)想要結婚遭到反對,因為他們倆雙方各自的奶奶是親姐妹關系。

父母

甲奶奶乙奶奶甲父親乙父親

甲乙

法律是劃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違法的標準,道德那么主要是劃分善與惡的界限,這兩種界限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互相重疊,也可以互相獨立,有多種情況:〔1〕道德所否認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殺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為。〔2〕某些道德標準不否認,而法律那么是禁止的。如安樂死。〔3〕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卻許可,例如,根據法律上關于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后,債權人就喪失了訴訟上的勝訴權,法律不再支持和保護其債權。但在道德上,“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道德義務。這就出現了合法不合理的沖突。“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在我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于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許安樂死,由此引發了應否合法化的大論戰。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美2021年11月,華盛頓州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1000號動議案,成為繼俄勒岡以后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從而使安樂死在該地區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亞全國而言,至今仍無安樂死的國家立法。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那么的一項內容。由于安樂死的問題比較復雜,涉及道德、倫理、法律、醫學等諸多方面,我國至今尚未為之立法。法律與黨紀黨紀與法律有著許多共同點,兩者都是保護和反映制定者意志和利益的,都是具有強制力的行為標準。兩者的不同點首先在于制定者不同,標準的對象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它所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黨紀是政黨制定的,它所反映的是政黨所代表的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法律所標準的是全體公民的行為。黨紀標準的是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在我國,黨的紀律與國家的法律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是一致的。檢察機關與紀委辦案的主體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區別,正確認定查辦案件的主體,是辦案工作的關鍵。紀委查辦的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或黨員,檢察機關所查辦的只能是具備責任能力和具備管轄資格的自然人和法人代表,受理的案件既包括黨員和也包括非黨員。

一、法律是什么定義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那么;2〕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那么;3〕法律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的行為規那么。

二、法的本質和特征1、本質〔1〕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整體意志,不是個別人)〔2〕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3〕法所反映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2、特征〔1〕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標準〔2〕法律具有國家意志性〔3〕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最后保障的〔4〕法律是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的社會標準,具有普遍的約束力〔5〕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根本內容的行為標準三、法的歷史開展和分類〔一〕歷史開展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法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它的產生和開展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過程。原始社會:沒有國家,沒有法,由氏族公社進行管理,社會標準主要是習慣。奴隸社會:隨著生產力的開展,階級產生了,氏族制度和傳統習慣無法繼續維持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不可防止地要被新的社會組織和標準所取代,國家產生了,法產生了。〔二〕歷史類型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三〕法的分類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標準:是否表達為標準的法律文件2.實體法和程序法標準:內容的不同權利和義務保障權利義務得以實現3.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4.一般法和特別法標準:效力上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針對一般主體,一般事項。盜竊罪盜竊武器彈藥罪憲法特別行政區法5.國際法和國內法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根本大法〔二〕法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三〕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四〕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等機構制定〔五〕地方性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六〕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八〕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標準性法律文件〔九〕我國同外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現行立法體制1、立法體制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規章自治條例部門規章省會市經濟特區較大市省級政府自治區人大單行條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地方性法規省人大省會市經濟特區較大市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條款作如下變通:

第一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

第二條廢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對執行本條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

第三條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那么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第四條禁止利用宗教干預婚姻家庭。

第五條結婚、離婚必須履行登記手續。

第六條對非婚生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改變全由生母負擔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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