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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地質勘察任務書原則模板編制日期審核日期同意日期修訂統計日期修訂狀態修訂內容修訂人審核人同意人目錄HYPERLINK1、項目概況 PAGEREF_Toc47493HYPERLINK1.1工程名稱 PAGEREF_Toc327033HYPERLINK1.2工程地址 PAGEREF_Toc303703HYPERLINK1.3建設單位 PAGEREF_Toc319753HYPERLINK1.4項目概況 PAGEREF_Toc93213HYPERLINK1.5勘察范疇 PAGEREF_Toc113263HYPERLINK1.6勘察階段 PAGEREF_Toc285663HYPERLINK1.7勘察周期 PAGEREF_Toc140703HYPERLINK2、勘察階段劃分與選用 PAGEREF_Toc240854HYPERLINK2.1勘察階段劃分表 PAGEREF_Toc140354HYPERLINK2.2勘察階段選用原則 PAGEREF_Toc1805HYPERLINK3、各階段地質勘察基本規定 PAGEREF_Toc111256HYPERLINK3.1、初步勘察基本規定 PAGEREF_Toc173996HYPERLINK3.2具體勘察基本規定 PAGEREF_Toc231236HYPERLINK3.3施工勘察基本規定 PAGEREF_Toc146027HYPERLINK4、地質勘察技術規定 PAGEREF_Toc131058HYPERLINK4.1、勘察根據 PAGEREF_Toc28HYPERLINK4.2地勘方案編制規定 PAGEREF_Toc141318HYPERLINK4.3勘探鉆點的布置規定 PAGEREF_Toc2329HYPERLINK4.4、鉆探作業規定 PAGEREF_Toc1571111HYPERLINK5、資料整頓及報告編制內容規定 PAGEREF_Toc490513HYPERLINK5.1、資料整頓 PAGEREF_Toc1034713HYPERLINK5.2、報告編制內容規定 PAGEREF_Toc1541413HYPERLINK5.3地質勘察報審查要點一覽表 PAGEREF_Toc3271714地質勘察任務書模板1、項目概況1.1工程名稱根據工程實際名稱填寫1.2工程地址根據工程實際地址填寫1.3建設單位據實填寫,必須與本項目開發公司名稱一致1.4項目概況簡述總體項目位置應附圖:總體項目都市位置圖;宗地區域位置圖、項目總圖1.5勘察范疇簡述勘察范疇;建設場地范疇中若需修建大致量構筑物(如大型生化池)、泳池、重要管井等,應納入勘察范疇。應附圖:項目勘察范疇圖1.6勘察階段簡述勘察階段劃分1.7勘察周期簡述勘察周期,從發出勘察外業進場告知書開始計算日期2、勘察階段劃分與選用2.1勘察階段劃分表階段劃分勘察目的工作內容報告合用范疇初步勘察階段對場地內建筑地段的穩定性作出評價;為擬定建筑總平面布置、重要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方案以及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工程方案作出工程地質認證。通過鉆探、實驗、補充測繪和物探等辦法,初步查明地層、構造、巖土性質等,對有抗震規定的場地,判斷地震效應;作為初步設計、超限邊坡論證的根據具體勘察階段提供設計所需的工程地質條件的各項技術參數,對建筑地基作出巖土工程評價,為基礎工程、地基解決和加固、不良地質現象的防治工作等具體方案作出論證和結論。以鉆探、原位測試和室內土工實驗為主作為施工圖設計的根據施工勘察階段對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規定的重要工程,進行施工勘察,以滿足施工質量、進度、安全的規定施工地質編錄、危險邊坡檢測、與監測、超前鉆探等本地質條件特別復雜時,作為基礎實施工方案擬定與現場控制根據2.2勘察階段選用原則用地面積200畝以上社區或復雜場地應分初步勘察和具體勘察兩階段進行勘察;單體建筑或200畝下列的住宅社區可直接進行具體勘察;特殊復雜地質條件(如喀斯特地貌)或采用大直徑樁(樁徑不不大于1m)的項目,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需求進行施工勘察;當項目存在超限邊坡或深基坑時,為滿足初設報審或基坑施工規定,建議直接進行具體勘察或局部具體勘察。本場地區域內有能夠參考的《地質勘察報告》時,可跳過初勘環節,直接進行具體勘察,本場地無可參考《地質勘察報告》時,應進行初步勘察。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筑總圖布置提出建議。3、各階段地質勘察基本規定3.1、初步勘察基本規定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筑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并進行下列重要工作:

1)收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獻、工程地質和巖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疇的地形圖;

2)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構造、巖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并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4)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不不大于6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季節性凍土地區,應調查場地土的原則凍結深度;

6)初步鑒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高層建筑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其它有關規定按有關的國家和地方規范規定執行。3.2具體勘察基本規定1)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具體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2)對建筑地基作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解決、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3)進行場地和地基地震效應的巖土工程勘察,并應根據國家同意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和有關的規范,提出勘察場地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特性周期分區;劃分場地土類型和建筑場地類別,;抗震設防區按設防烈度提供液化土層資料;4)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如滑坡、坍毀、泥石流、巖溶、土洞等的類型、成因、分布范疇、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涉及邊坡穩定性的評價報告,并有明確的判斷、結論和防治方案;5)查明建筑范疇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6)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性;7)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8)查明地下水埋藏狀況、類型和水位變化幅度,鑒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提出地下水浮力計算的設計水位;9)提出地基土凍脹性、濕陷性、膨脹性評價,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原則凍結深度;10)對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礎設計方案、邊坡支護方案進行論證分析,提出最佳設計方案建議,并參加基礎與邊坡方案、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方案的評審;11)地質災害場地須提供地質災害安全評定報告;12)其它有關規定按有關的國家和地方規范規定執行。3.3施工勘察基本規定全部建(構)筑物均應進行施工驗槽。碰到下列狀況之一時,應進行專門的施工勘察:1)工程地質條件復雜,詳勘階段難以查清時;2)開挖基槽發現土質、土層構造與勘察資料不符時;3)施工中邊坡失穩,需查明因素,進行觀察解決時;4)施工中,地基土受擾動,需查明其性狀及工程性質時;5)為地基解決,需進一步提供勘察資料時。施工勘察應根據已有的具體勘察報告和基礎設計圖紙由設計院提出勘察規定,并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對需要探明軟弱夾層或溶洞等不良地質條件的大直徑樁,應每樁一孔,地質條件特別復雜的,樁直徑超出1米的可布置2孔或3孔。4、地質勘察技術規定4.1、勘察根據本勘察任務書以及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設計技術資料;有關原則規范,涉及但不限于: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巖土工程基本術語原則》(GB/T50279-1998)3)《土工實驗辦法原則》(GB/T50123-1999,)4)《工程巖體實驗辦法原則》(GB/T50266-)5)《建筑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6)《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7)《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8)《建筑地基解決技術規范》(JGJ79-)9)《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11)《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1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13)《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程》(JGJ72-)4.2地勘方案編制規定勘探人應結合實際狀況以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規定,科學合理地擬定本工程的勘察等級。并在勘察作業前,結合投標技術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編報《工程勘察方案》,經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實施。工程勘察方案應最少涉及以下內容:(1)工程概述(涉及本次勘察任務、目的等)(2)項目組織(涉及組織機構,人員構成、職責、資格,制度等)(3)重要勘察辦法和具體指標(4)人員及機械設備投入狀況(5)工程進度計劃及工期確保方法(網絡圖或橫道圖);(6)確保勘察質量及安全的方法(7)地質勘察總平面圖(勘探點布置圖)(8)擬提供分析報告的重要內容(9)其它(涉及建議或需建設單位配合的事宜)4.3勘探鉆點的布置規定勘探點可采用鉆探、原位觸探相結合的方式,但是鉆探點的布置要足以評價建筑物縱橫兩個方向地層土質的均勻性和巖土力學特性,并符合設計對勘探的規定,布置勘探工作時應充足考慮勘探工作對工程自然環境的影響,避免對地下管線、地下工程和自然環境的破壞。鉆探點的布置,應滿足下列規定:(1)滿足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的需要;(2)基礎設計和施工的需要;(3)邊坡、基坑支護工程設計與施工的需要;(4)評價、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影響的需要。(5)鉆孔可劃分為控制性鉆孔及普通性鉆孔,其中宜布置1/3~1/2的勘探孔為控制性鉆孔。(5)鉆孔布置間距與深度的具體規定為: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勘探線間距勘探點間距一級(復雜)二級(中檔復雜)三級(簡樸)50~10075~150150~30030~5040~10075~200注:控制性勘探孔宜占勘探點總數的1/5~1/3,且每個地貌單元均應有控制性勘探點。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米)工程重要性等級普通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一級(重要工程)二級(普通工程)三級(次要工程)≧1510~156~10≧3015~3010~20具體勘察勘探點間距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勘探點間距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勘探點間距一級(復雜)二級(中檔復雜)10~1515~30三級(簡樸)30~50具體勘察勘探孔深度(米)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重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不不大于5米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不大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礎不應不大于1.5倍,且不應不大于5米;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出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筑的普通性勘探孔應達成基底下0.50~1.0倍的基礎寬度,并進一步穩定分布的地層;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規定,需設立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規定;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宜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狀況進行調節。注:控制性勘探點應進一步持力層3~5米,且其深度不應不大于建筑物總高的20%。4.4、鉆探作業規定(1)鉆探辦法及鉆具(含其規格)的選擇應滿足本工程地質勘察規定并符合現行國標的規定,鉆孔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鉆孔作業期間應采用切實有效的方法,確保施工安全,作業完畢后應妥善回填。(2)鉆探作業時,鉆進深度和巖土分層深度的量測精度應控制在±5cm,鉆孔傾角和方位的量測精度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有關規定。當非持續取芯鉆進時,應嚴格控制回次進尺,確保分層精度符合規定。重點部位,應采用雙層巖芯管持續取芯。(4)鉆探施工若發現相鄰鉆孔持力層頂板標高相差20%以上者,中間應增加一種鉆孔以控制層面坡度,評價地基土均勻性。(5)勘察期間認真調查相鄰建筑物與基坑邊沿線間距離和相鄰建筑物的基礎類型和埋深。(6)勘察期間應調查擬建場地及外地15m范疇內各類管線埋設位置。(7)野外統計應由通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承當;統計應及時、真實,按鉆進回次逐段填寫,嚴禁事后追記;鉆探現場應綜合肉眼、手觸辦法以及微型貫入儀等定量辦法進行鑒別;鉆探成果應采用鉆孔野外柱狀圖或分層統計表達。(8)鉆探取樣時,應確保80%的土試樣質量等級為Ⅰ級;試樣采用的工具(及其規格)和辦法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有關規定;操作辦法應按現行原則《原狀土取樣技術原則》(JGJ89)執行;土試樣應妥善密封,避免濕度變化,嚴防曝曬或冰凍。在運輸中應避免振動,保存時間不適宜超出三周。對易于振動液化和水分離析的土試樣宜就近進行實驗。(9)現場探察時,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理解隱蔽的地質界限、界面或異常點;在鉆孔之間增加地球物理勘探點,為鉆探成果的內插、外推提供根據;作為原位測試手段,測定巖土體的波速、動彈性模量、動剪切模量、卓越周期、電阻率、放射性輻射參數、土對金屬的腐蝕性等。(10)原位觸探點應同鉆探點有機布置,原位觸探實驗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有關規定;其它有關原位測試實驗,應結合工程勘察需求進行,確保能夠全方面查明工程水文地質狀況以及對應物理力學性能。(11)土試樣的室內實驗應遵照《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以及《土工實驗辦法原則》(GB/T50123-1999)、《工程巖體實驗辦法原則》(GB/T50266-99)等原則規范的規定。5、資料整頓及報告編制內容規定5.1、資料整頓①、巖土工程勘察的原始資料,均應分類及時整頓,在勘察報告交付后及時歸檔。②、全部原始資料均應保持其原始面貌,嚴禁涂改,嚴禁用重抄的資料替代原始資料。當需要更改時,可將被改部分圈去,在旁邊寫上應更改的內容。當需要謄清時,應附上原稿。③、全部原始資料均應注明工程名稱、資料名稱和編號、完畢日期,并有統計者和檢查者的簽字。④、原始資料應檢查、校對后方可應用,認定不對的或不可靠及其它未應用的資料,應簽注闡明,并歸檔。⑤、勘察點、實驗點和地質點的位置(坐標)及標高的測量原始資料,應符合工程測量原則的有關規定,勘察報告應闡明引測的根據。5.2、報告編制內容規定文字報告的內容,應根據任務規定、地質條件、工程特點等具體狀況擬定。詳勘報告,應有明確的針對性。本報告涉及下列內容:正文部分①、勘察目的、任務規定和根據的技術原則;②、擬建工程概況;③、勘察辦法和勘察工作布置;④、場地地形、地貌、地層、地質構造、巖土性質及均勻性;⑤、場地各層巖土的分布、性質指標,巖土的強度參數、變形參數及地基承載力的建議值;⑥、場地地下水埋藏狀況、類型、水位及其變化;⑦、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⑧、可能影響工程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的描述和對工程危害程度的評價;⑨、場地穩定性和適宜性的評價,并基礎形式提出合理建議。應提交附表:①勘察點重要數據一覽表;②室內實驗成果及分層統計表;③水質分析成果表。應提交附圖:①擬建物與勘察點平面位置圖1:500②工程地質剖面圖水平1:200垂直1:100③靜力觸探實驗成果圖表(每孔1個)④重要土層壓縮曲線圖5.3地質勘察報審查要點一覽表序號勘察要點基本規定執行規范條文1報告形式報告簽章與否齊全有效、標題與內容與否相符,所附試驗及分析報告與否一致,簽章與否齊全有效;《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原則》《建設工程勘察文獻編制深度規定》2勘察報告應涉及的重要內容任務、目的、執行規范、工程量、巖土分層描述、水位及腐蝕性評價、地震效應、巖土力學數據及評價、場地穩定性及不良地質作用、基礎選型及持力層、平面圖剖面圖柱狀圖等圖表,分析測試數據3勘察報告前言部分1.場地和鉆孔有坐標定位、標高強條2.建筑物性質、構造特點、規模、荷載、基礎形式、埋深3.高層建筑的巖土工程勘察等級4勘察布置1.高層建筑布點數量單棟不少于4個,密集高樓群最少一種控制性勘探點;2.高層建筑平面為矩形時按雙排布點,不規則時在凸出角點和凹入陰角布點,層數荷載體型變異較大處布點,甲級勘察高層中心或電梯井核心筒布點3.普通具體勘察點距,淺基礎按復雜、中檔、簡樸為10-15,15-30,30-50米距三個等級規定4.布點方式按建筑物周邊和角點,無特殊規定可按建筑物范疇布點5樁基礎勘察點距:端承樁12-24米;摩擦樁20-30米;6.基坑工程的勘察布點:基坑范疇布點及基坑邊界外超出基坑深度2-3倍范疇規定布點5勘探孔深度1.條形基礎孔深不不大于3d,獨立柱基不不大于1.5d,普通不不大于5米。2.對高樓群和變形計算的地基,孔深超出計算深度3.對有抗浮抗拔設計時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規定4.樁基工程勘探孔深:樁長下列3-5d,且不不大于3米,對大直徑樁不得不大于5米;對嵌巖樁應鉆入嵌巖面下列3-5d.花崗巖地區高層建筑嵌巖樁的普通孔應進入微鳳化巖3-5米,控制性孔應入微風化巖5-8米5.基坑工程勘察深度為開挖深度2-3倍6.取巖土樣與測試實驗1重要土層取±樣實驗或標貫數量不少于6件(組)2.取土樣或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甲級建筑每棟不少于3個1.高層建筑對樁基勘探深度范疇內的每一重要土層取土樣實驗或原位標貫不少于6件組,嵌巖樁樁端持力層巖石抗壓實驗不少于6組;2.高層基坑巖土取樣實驗和原位測試數量每一重要巖土層不少于6組(個).3對花崗巖殘積±應測定其細粒土的天然含水量\液限和塑限6取巖土樣與測試實驗4.樁端持力層為基巖,應取巖樣作飽和抗壓強度實驗5.土工實驗、水質分析及巖石抗壓強度實驗報告單應有CMA計量認證印計量法規7.巖土分層與定名1.在地基重要受力層內,對厚度不不大于0.50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取土樣或原位測試2.巖土的定名應符合規范規定8.地下水及腐蝕性評價1.測定穩定水位及擬定變化幅度、評價水對建材腐蝕性2.每個場地不應少于2件水樣,對建筑群不適宜少于3件3.從環境類型評價水對混凝土構造的腐蝕性4.從滲入性方面評價水對混凝土構造的腐蝕性5.兩種評價等級不同時,綜合評價水對混凝土腐蝕性6.評價水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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