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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法學視角下科研不端行為查處分析摘要:當前,科研不端行為治理已經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從法學視角出發,簡要梳理了學者們關于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的法學視角研究及當前中國科研不端行為查處流程,分析了當前查處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并從法學視角出發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法學視角;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程序

近年來,科研不端事件頻頻發生,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與此同時,政府對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的重視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倡導科學家精神,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門也相繼出臺了打擊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法規。從屬性上看,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屬于行政法規制的范疇,在建設法制國家的今天,從法學角度研究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有助于規范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程序,更好地發揮法律在科研治理中的作用。

一、文獻綜述

國內學者關于科研不端行為法學視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中央政府及各部委機關發布的現有行政法規的文本與執行效果研究和對科研不端行為處理體系的研究兩個大的方面。對現有行政法規的研究,主要是剖析《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單個政策文本的內容和落實情況,[1]或者應用統計學的方法對中央政府和各部委機關發布的科研不端行為規范相關政策法規進行綜合解讀。[2]對科研不端行為處理體系的研究,學者們從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個角度出發,發現中國科研不端行為法律規制存在立法層級低、體系雜亂、各行政規章存在沖突等問題,[3]對比國外政府主導型、資助機構主導型、獨立機構主導型和法律兼治型四種科研不端行為問責體系,認為中國應當建立專門的懲治科研道德失范的機構、程序和執行機制,注重程序正義原則,[4]明確處理界限和層次,按照學術層面處理、行政法規處理、除刑法外的其他法律處理和刑法處理四個層次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懲處。國內學者旨在追求建立具備統一的法律規定、專門的執法機構、正義的處理程序和調查與處理分離的科研不端行為法律處置系統;國外學者注重科研不端行為法律懲罰中的道德與權益保護,目前主要是討論將科研不端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的范圍問題。大多數學者認為應該將捏造、偽造和剽竊(FFP)定義為刑事犯罪,但在將哪些不當行為進行刑事定罪有所爭議,認為擴大范圍將定為刑事犯罪的科研不端行為超過FFP,會破壞人權。[5]二、中國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程序

目前,中國最新、最權威的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程序規定是《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吸收了前期中國除了科研不端行為的經驗和不足以及國外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的經驗,對查處范圍、查處程序、處罰措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其中第三條規定內容可知,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的主體是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筆者通過對該政策內容的梳理,結合查處實踐,將中國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劃分為調查程序、處理程序和救濟程序,并簡要畫出了中國科研不端行為查處流程圖(圖1)。(一)調查程序。科研不端行為的發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查處主體基于自身職責查處檢測,主動發現失范行為,由于查處主體在檢測中已經掌握了初步的證據材料,因此,發現后可以直接進入正式調查環節。另一種是查處主體通過收集舉報信息,被動發現失范行為。在自媒體崛起的今天,舉報渠道可以是官方公布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也可以是網站、論壇、貼吧、社交軟件等非官方渠道。查處主體在接到舉報材料后,對舉報材料進行受理登記,啟動初步調查程序,由專門調查人員對舉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評估。初步調查的目的是為了評估舉報材料的可靠性、判斷是否需要開展進一步調查,若材料不屬實,則有必要澄清事實真相,若材料基本屬實,則將初步調查轉化為正式調查程序。正式調查的主體是同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調查小組或調查委員會,通過重復實驗、同行評審等方式形成學術性判斷,目的在于獲取主要的事實與證據,查明事實真相,同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下一步作出處理決定鑒定基礎。在進行正式調查時,可以根據需要采取臨時性措施。(二)處理程序。當正式調查結論形成后,正式調查程序結束,處理程序開啟。查處主體對正式調查結論進行評估,若調查顯示屬于誠實的錯誤,則要澄清事實真相;若調查顯示確有失范行為存在,在確定失范行為類型、擬作出處理決定后,將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被處理單位或人員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告知被處理單位或人員,若被處理單位或人員逾期,則被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按照調查結論作出處理決定;作出陳述或申辯的,在充分聽取其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書。在作出處理決定時,應考慮是否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涉嫌違法違紀的,需移交有關機關處理。(三)救濟程序。被處理單位或人員啟動救濟程序的渠道有兩種,一是申請復查,即處理決定書送達后,若不申訴,則執行處理決定;若申訴,則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處理主體提出復查申請;二是申請復議或訴訟。第二種渠道不需要經過復查環節,屬于行政法規制的救濟程序。

三、中國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現有的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程序中,有如下問題存在:第一,受理舉報時,查處主體的管轄范圍沒有明確。首先是對于同一事件的管轄,一般而言,科研機構和科研資助機構、科研管理機構對科研不端行為都具有管轄權,如果只有某一機構發現失范行為,或者舉報人只向某一機構進行了舉報,則查處主體單一。但如果幾個有管轄權的主體同時發現失范行為,或者舉報人同時向多個機構舉報,是由多個查處主體聯合查處還是分別單獨查處沒有明確規定。比如在“賀海波事件”中,舉報人同時向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浙江大學等多個有管轄權的主體進行舉報,之后浙江大學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對該事件分別做了調查處理。在實踐中,這種情況是由多個主體分別查處的,不僅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可能還會做出不同的行為認定結果。其次,對不同失范行為的管轄,沒有明確的管轄層級劃分。管轄權的層級劃分基礎是對科研不端行為惡劣程度的層級劃分,目前的政策中還沒有做出類似的劃分,導致科技部、教育部等較高層級的管轄主體出現了“一把抓”式的查處,極大地浪費了治理資源。第二,調查過程中,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不足。對于舉報人而言,能夠舉報,特別是能夠實名舉報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無論是因為自身利益受損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在接到舉報材料后,查處主體都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嚴格保密舉報人的個人信息,防止打擊報復。對于相關當事人,尤其是查處對象而言,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素養,對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等基本權利和自身尊嚴的維護有更高的期待。當前的相關規定中,注重對掛鉤利益的維護與查處程序內容的實體設計,較少涉及當事人權利保護,在網絡和自媒體崛起的今天,通過網站等非官方渠道舉報的案例增多,如何保護舉報人、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正確引導輿論走向,防止人肉搜索造成舉報人、當事人的名譽損失,需要引起查處主體的更多關注。第三,在自身調查時,臨時性措施規定不足。當被舉報人存在重大可以道德是否行為時,出于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阻止可以資源的進一步浪費,需要對正在實施的科研項目采取臨時性措施。現行的調查程序中,對臨時性措施沒有做出規定,僅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中明確了“警告”和“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兩種,對已撥費用的處置、相關人員的科研活動是否限制、科研項目是否繼續等方面沒有做出規定。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首先歸咎于各自為政的查處政策。現行的查處政策中,有科技部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2020年91日起實施)、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2020年11月3日修訂)、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2016年9月1日起實施)等,這些法規規制都在運行,造成了管轄范圍的重疊、管轄主體多個,查處程序沖突等問題。在已經建立了較為成熟的科研誠信建設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今天,依然沒有統一的查處政策,之前的查處政策狀況可想而知。其次,查處后續工作不足。按照現有的查處政策,查處主體只是對失范行為的事實依據進行調查和依據調查結果做出一次性處理,既沒有對被處理主體后續的監督,也沒有對舉報人處境、所涉及的科研項目后續進展的跟蹤調查。這些查處后續工作的不足使查處政策的執行效果評價不夠全面,導致即使查處政策重新修訂,也不可能將已發現的政策漏洞補足。

四、完善科研不端行為查處的法學建議

第一,加強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立法,規范調查處理流程。科研不端行為立法的呼吁早已有之,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出臺,現有的解決方案有兩種:一是通過對《著作權法》《學位法》《科技進步法》等現有法律進行修訂,增加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的內容;二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出臺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如《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沒有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的專門法律,也沒有針對最惡劣的科研行為——科研不端行為的統一概念界定。因此,要加強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立法,優化查處流程,增加當事人權益保護、臨時性措施實施、調查權與處理權分離等內容,以此方便道德失范行為的認定和調查處理。第二,建立專門的科研道德失范事件調查處理機構和人員。目前中國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國家層面的科研誠信建設部門聯席會議,其主要職責是在宏觀上“指導全國科技界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誠信建設的重大政策”,并無調查處理的職責。而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門的科研不端行為治理機構只是針對與自身職責有關的道德失范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專門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嚴重的、社會影響較大的科研道德失范事件的調查處理,打擊買賣論文的“學術黑市”,評估科研不端行為治理效能。

參考文獻:

[1]周湘林.建立問責制度體系促進科研誠信建設——以《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為例[J].中國高校科技,2019(Z1):25-29.

[2]靳彤,張紅偉,趙勇.政策文本計量視角下中國科研誠信治理的特征與啟示[J].情報工程,2018,04(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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