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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則1.0.1為了保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和使用功能,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建(構)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檢測、驗收及維護保養,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生產和貯存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檢測、驗收及維護保養。1.0.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檢測、驗收及維護保養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基本規定2.1質量管理2.1.1系統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標準附錄A劃分。2.1.2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進行檢查,并按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填寫有關記錄。2.1.3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1系統圖、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等經批準的消防設計文件,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準、系統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應齊全;2設計單位應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相應技術要求;3系統設備、組(配)件以及材料應齊全,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應能夠保證正常施工;4與系統施工相關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應符合設計要求;5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能夠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2.1.4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2.1.5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施工前,監理單位應按本標準第2.2節的規定和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對材料、設備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并應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3各工序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4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區域的劃分、系統的安裝工序及本標準第3章的規定和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并應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宜保留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5系統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6系統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按設計文件、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并應按本標準附錄E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設備制造企業對系統進行調試,并應按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填寫記錄,系統調試前,應編制調試方案;7系統調試結束后應編寫調試報告,施工單位、設備制造企業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系統竣工圖、材料設備及配件進場檢查記錄、安裝質量檢查記錄、調試記錄及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等相關材料。2.2材料、設備進場檢查2.2.1材料、設備及配件進入施工現場應具有清單、使用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法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等文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的強制認證產品還應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2.2.2系統中國家強制認證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應與認證證書和檢驗報告一致。2.2.3系統中非國家強制認證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檢驗報告中未包括的配接產品接入系統時,應提供系統組件兼容性檢驗報告。2.2.4系統設備及配件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2.2.5系統設備及配件表面應無明顯劃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無松動。3系統施工3.1一般規定3.1.1系統部件的設置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3.1.2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的相關規定。3.2布線3.2.1各類管路明敷時,應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3.2.2各類管路暗敷時,應敷設在不燃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3.2.3管路經過建筑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處,應采取補償措施,線纜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應留有適當余量。3.2.4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連接處,均應做密封處理。3.2.5符合下列條件時,管路應在便于接線處裝設接線盒:1管路長度每超過30m且無彎曲時;2管路長度每超過20m且有1個彎曲時;3管路長度每超過10m且有2個彎曲時;4管路長度每超過8m且有3個彎曲時。3.2.6金屬管路入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塑料管入盒應采取相應固定措施。3.2.7槽盒敷設時,應在下列部位設置吊點或支點,吊桿直徑不應小于6mm:1槽盒始端、終端及接頭處;2槽盒轉角或分支處;3直線段不大于3m處。3.2.8槽盒接口應平直、嚴密,槽蓋應齊全、平整、無翹角。并列安裝時,槽蓋應便于開啟。3.2.9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3.2.10同一工程中的導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選擇不同顏色加以區分,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電源線正極應為紅色,負極應為藍色或黑色。3.2.11在管內或槽盒內的布線,應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后進行,管內或槽盒內不應有積水及雜物。3.2.12系統應單獨布線。除設計要求以外,系統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和交流與直流的線路,不應布在同一管內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內。3.2.13線纜在管內或槽盒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應在接線盒內采用焊接、壓接、接線端子可靠連接。3.2.14從接線盒、槽盒等處引到探測器底座、控制設備、揚聲器的線路,當采用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保護時,其長度不應大于2m。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應入盒,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3.2.15系統的布線除應符合本標準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相關規定。3.2.16系統導線敷設結束后,應用500V兆歐表測量每個回路導線對地的絕緣電阻,且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20MΩ。3.3系統部件的安裝Ⅰ控制與顯示類設備安裝3.3.1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顯示盤、控制中心監控設備、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電話總機、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防火門監控器、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傳輸設備、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等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2安裝在輕質墻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3落地安裝時,其底邊宜高出地(樓)面100mm--200mm。3.3.2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引入線纜應符合下列規定:1配線應整齊,不宜交叉,并應固定牢靠;2線纜芯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并應與設計文件一致,字跡應清晰且不易褪色;3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應超過2根;4線纜應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5線纜應綁扎成束;6線纜穿管、槽盒后,應將管口、槽口封堵。3.3.3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應與消防電源、備用電源直接連接,不應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3.3.4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蓄電池需進行現場安裝時,應核對蓄電池的規格、型號、容量,并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蓄電池的安裝應滿足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3.3.5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接地應牢固,并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探測器安裝3.3.6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點型家用火災探測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探測器至墻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2探測器周圍水平距離0.5m內不應有遮擋物;3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5m;4在寬度小于3m的內走道頂棚上安裝探測器時,宜居中安裝,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至端墻的距離不應大于安裝間距的一半;5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確需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于45°。3.3.7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探測器光束軸線至頂棚的垂直距離宜為0.3m--1.0m,高度大于12m的空間場所增設的探測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2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00m;3相鄰兩組探測器光束軸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4m,探測器光束軸線至側墻水平距離不應大于7m,且不應小于0.5m;4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應安裝在固定結構上,且應安裝牢固,確需安裝在鋼架等容易發生位移形變的結構上時,結構的位移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運行;5發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和反射板)之間的光路上應無遮擋物;6應保證接收器(反射式探測器的探測器)避開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3.3.8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敷設在頂棚下方的線型差溫火災探測器至頂棚距離宜為0.1m,相鄰探測器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探測器至墻壁距離宜為1.0m--1.5m;2在電纜橋架、變壓器等設備上安裝時,宜采用接觸式布置,在各種皮帶輸送裝置上敷設時,宜敷設在裝置的過熱點附近;3探測器敏感部件應采用產品配套的固定裝置固定,固定裝置的間距不宜大于2m;4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應采用連續無接頭方式安裝,如確需中間接線,應采用專用接線盒連接,敏感部件安裝敷設時應避免重力擠壓沖擊,不應硬性折彎、扭轉,探測器的彎曲半徑宜大于0.2m;5分布式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感溫光纖不應打結,光纖彎曲時,彎曲半徑應大于50mm,每個光通道配接的感溫光纖的始端及末端應各設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感溫光纖穿越相鄰的報警區域時,兩側應分別設置不小于8m的余量段;6光柵光纖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信號處理單元安裝位置不應受強光直射,光纖光柵感溫段的彎曲半徑應大于0.3m。3.3.9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高靈敏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當設置為高靈敏度時,可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并應保證至少有兩個采樣孔低于16m;2非高靈敏度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不宜安裝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場所;3采樣管應牢固安裝在過梁、空間支架等建筑結構上;4在大空間場所安裝時,每個采樣孔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應滿足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保護面積、保護半徑的要求,當采樣管道布置形式為垂直采樣時,每2℃溫差間隔或3m間隔(取最小者)應設置一個采樣孔,采樣孔不應背對氣流方向;5采樣孔的直徑應根據采樣管的長度及敷設方式、采樣孔的數量等因素確定,并應滿足設計文件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采樣孔需要現場加工時,應采用專用打孔工具;6當采樣管道采用毛細管布置方式時,毛細管長度不宜超過4m;7采樣管和采樣孔應設置明顯的火災探測器標識。3.3.10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位置應保證其視場角覆蓋探測區域,并應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測器的探測窗口;2探測器的探測視角內不應存在遮擋物;3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場所安裝時,應采取防塵、防水措施。3.3.11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位置應根據探測氣體密度確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上方或探測氣體的最高可能聚集點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氣密度,探測器應位于可能出現泄漏點的下方;2在探測器周圍應適當留出更換和標定的空間;3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安裝時,應使發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發射器與接收器之間不應有遮擋物,發射器和接收器的距離不宜大于60m,兩組探測器之間的軸線距離不應大于14m。3.3.12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探測器周圍應適當留出更換與標定的作業空間;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負載側的中性線不應與其他回路共用,且不應重復接地;3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采用產品配套的固定裝置固定在保護對象上。3.3.13探測器底座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安裝牢固,與導線連接應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2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3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3.3.14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3.3.15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調試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Ⅲ系統其他部件安裝3.3.16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防火卷簾手動控制裝置、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氣體滅火系統現場啟動和停止按鈕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防火卷簾手動控制裝置、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氣體滅火系統現場啟動和停止按鈕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邊距地(樓)面的高度宜為1.3m--1.5m,且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消火栓按鈕應設置在消火栓箱內,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兩側均應設置手動控制裝置;2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3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3.3.17模塊或模塊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報警區域內的模塊宜集中安裝在金屬箱內,不應安裝在配電柜、箱或控制柜、箱內;2應獨立安裝在不燃材料或墻體上,安裝牢固,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3模塊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識;4模塊的終端部件應靠近連接部件安裝;5隱蔽安裝時在安裝處附近應設置檢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標識。3.3.18消防電話分機和電話插孔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安裝在明顯、便于操作的位置,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的高度宜為1.3m--l.5m;2避難層中,消防專用電話分機或電話插孔的安裝間距不應大于20m;3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4電話插孔不應設置在消火栓箱內。3.3.19消防應急廣播揚聲器、火災警報器、噴灑光警報器、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揚聲器和火災聲警報裝置宜在報警區域內均勻安裝,揚聲器在走道內安裝時,距走道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12.5m;2火災光警報裝置應安裝在樓梯口、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且不宜與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具安裝在同一面墻上,確需安裝在同一面墻上時,距離不應小于1m;3氣體滅火系統手動與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應安裝在防護區域內的明顯部位,噴灑光警報器應安裝在防護區域外,且應安裝在出口門的上方;4采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底邊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2m;5應安裝牢固,表面不應有破損。3.3.20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蓄電池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場所,當安裝在密封環境中時應有通風措施,電池安裝場所的環境溫度不應超出電池標稱的工作溫度范圍;2不應安裝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3酸性電池不應安裝在帶有堿性介質的場所,堿性電池不應安裝在帶有酸性介質的場所。3.3.21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傳感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傳感器與裸帶電導體應保證安全距離,金屬外殼的傳感器應有保護接地;2傳感器應獨立支撐或固定,應安裝牢固,并應采取防潮、防腐蝕等措施;3傳感器輸出回路的連接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0mm2的雙絞銅芯導線,并應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4傳感器的安裝不應破壞被監控線路的完整性,不應增加線路接點。3.3.22防火門監控模塊與電動閉門器、釋放器、門磁開關等現場部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火門監控模塊至電動閉門器、釋放器、門磁開關等現場部件之間連接線的長度不應大于3m;2防火門監控模塊、電動閉門器、釋放器、門磁開關等現場部件應安裝牢固;3門磁開關的安裝不應破壞門扇與門框之間的密閉性。3.3.23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檢查結果不合格的裝置不應安裝;2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外接導線的端部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3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應安裝牢固,不應傾斜,安裝在輕質墻體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3.4系統接地3.4.1系統接地及專用接地線的安裝應滿足設計要求。3.4.2交流供電和36V以上直流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接地保護,其接地線應與電氣保護接地干線(PE)相連接。4系統調試4.1一般規定4.1.1系統調試應包括系統部件功能調試和分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系統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進行全數檢查,系統設備的主要功能、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2應逐一對每個報警區域、防護區域或防煙區域設置的消防系統進行聯動控制功能檢查,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3不符合規定的項自應進行整改,并應重新進行調試。4.1.2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等控制類設備的報警和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等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或處于故障狀態時,控制類設備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記錄報警時間;2控制器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部件或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1.3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啟動和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到滿足聯動觸發條件的報警信號后,應在3s內發出控制相應受控設備動作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記錄啟動時間;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受控部件的動作反饋信息,顯示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1.4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消防設備運行狀態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發送的火災報警信息、故障信息、隔離信息、屏蔽信息和監管信息;2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接收并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聯動控制信息、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息;3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信息一致。4.1.5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與排煙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電梯與非消防電源等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調試,應在各分系統功能調試合格后進行。4.1.6系統設備功能調試、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調試結束后,應恢復系統設備之間、系統設備和受控設備之間的正常連接,并應使系統設備、受控設備恢復正常工作狀態。4.2調試準備4.2.1系統調試前,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對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進行查驗,并應按本標準第3章的規定對系統的線路進行檢查。4.2.2系統調試前,應對系統部件進行地址設置及地址注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現場部件進行地址編碼設置,--個獨立的識別地址只能對應一個現場部件;2與模塊連接的火災警報器、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報警閥、排煙口、排煙閥等現場部件的地址編號應與連接模塊的地址編號--致;3控制器、監控器、消防電話總機及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等控制類設備應對配接的現場部件進行地址注冊,并應按現場部件的地址編號及具體設置部位錄入部件的地址注釋信息;4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填寫系統部件設置情況記錄。4.2.3系統調試前,應對控制類設備進行聯動編程,對控制類設備手動控制單元控制按鈕或按鍵進行編碼設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照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控制類設備的聯動編程,并錄入控制類設備中;2對于預設聯動編程的控制類設備,應核查控制邏輯和控制時序是否符合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3應按照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消防聯動控制器手動控制單元控制按鈕、按鍵的編碼設置;4應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定填寫控制類設備聯動編程、手動控制單元編碼設置記錄。4.2.4對系統中的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通電檢查。4.3火災報警控制器及其現場部件調試Ⅰ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4.3.1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意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相連接后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3.2應對火災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的規定:1自檢功能。2操作級別。3屏蔽功能。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5故障報警功能: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6短路隔離保護功能。7火警優先功能。8消音功能。9二次報警功能。10負載功能。11復位功能。4.3.3火災報警控制器應依次與其他回路相連接,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本標準第4.3.2條第5款第2項、第6款、第10款、第11款的規定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的規定。Ⅱ火災探測器調試4.3.4應對探測器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探測器由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應使探測器處于離線狀態,探測器不由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應使探測器電源線和通信線分別處于斷開狀態;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3.5應對點型感煙、點型感溫、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可恢復探測器,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溫度、氣體濃度達到探測器的報警設定閾值;對不可恢復的探測器,應采取模擬報警方法使探測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2火災報警控制器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使可恢復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使不可恢復探測器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4.3.6應對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調整探測器的光路調節裝置,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應采用減光率為0.9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不應發出火災報警信號;3應采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的減光率為1.0dB--10.0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應采用減光率為11.5dB的減光片或等效設備遮擋光路,探測器的火警或故障確認燈應點亮,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5選擇反射式探測器時,應在探測器正前方0.5m處按本標準第4.3.6條第2款--第4款的規定對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進行檢查;6應撤除減光片或等效設備,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4.3.7應對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信號處理單元和敏感部件間處于斷路狀態,探測器信號處理單元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3.8應對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可恢復探測器,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任一-段長度為標準報警長度的敏感部件周圍溫度達到探測器報警設定閾值;對不可恢復的探測器,應采取模擬報警方法使探測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當有備品時,可抽樣檢查其報警功能,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使可恢復探測器敏感部件周圍的溫度恢復正常,使不可恢復探測器恢復正常監視狀態,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4.3.9應對標準報警長度小于1m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小尺寸高溫報警響應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小尺寸高溫報警響應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探測器末端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任一段長度為100mm的敏感部件周圍溫度達到探測器小尺寸高溫報警設定閾值,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剪除試驗段敏感部件,恢復探測器的正常連接,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4.3.10應對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產品說明書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點亮;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恢復探測器的正常采樣管路氣流,使探測器和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3.11應對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采樣管最末端采樣孔加入試驗煙,使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達到探測器報警設定閾值,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火警確認燈應在120s內點亮并保持;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4.3.12應對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滅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應采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向探測器釋放試驗光波,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在30s點亮并保持;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環境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Ⅲ火災報警控制器其他現場部件調試4.3.13應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處于離線狀態;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3.14應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使報警按鈕動作后,報警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使報警按鈕恢復正常,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報警按鈕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4.3.15應對火災顯示盤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顯示盤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顯示盤》GB17429的規定:1接收和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的功能;2消音功能,3復位功能;4操作級別;5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火災顯示盤,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4.3.16應對火災顯示盤的電源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顯示盤的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火災顯示盤的主電源處于故障狀態;2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4家用火災安全系統調試Ⅰ控制中心監控設備調試4.4.1應切斷控制中心監控設備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等部件相連接后接通電源,使控制中心監控設備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4.2應對控制中心監控設備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中心監控設備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火災安全系統》GB22370的規定:1操作級別;2接收和顯示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的功能;3消音功能;4復位功能。Ⅱ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4.4.3應將任一個總線回路的家用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開關等部件與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后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4.4應對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火災安全系統》GB22370的規定1自檢功能。2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3故障報警功能: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2)配接部件通信故障報警功能。4火警優先功能。5消音功能。6二次報警功能。7復位功能。4.4.5應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按本標準第4.4.4條第3款第2項、第4款、第7款的規定,對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火災安全系統》GB22370的規定。Ⅱ家用安全系統現場部件調試4.4.6應對點型家用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家用感溫火災探測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溫度達到探測器的報警設定閾值;2探測器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聲報警信號的A計權聲壓級應在45dB~75dB之間,并應采用逐漸增大的方式,初始聲壓級不應大于45dB;3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5消防聯動控制器及其現場部件調試Ⅰ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4.5.1消防聯動控制器調試時,應在接通電源前按以下順序做好準備工作:1應將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連接;2應將任一備調回路的輸入/輸出模塊與消防聯動控制器連接;3應將備調回路的模塊與其控制的受控設備連接;4應切斷各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5應接通電源,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5.2應對消防聯動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自檢功能。2操作級別。3屏蔽功能。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5故障報警功能: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6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7消音功能。8控制器的負載功能。9復位功能。10控制器自動和手動工作狀態轉換顯示功能。4.5.3應依次將其他備調回路的輸人/輸出模塊與消防聯動控制器連接、模塊與受控設備連接,切斷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本標準第4.5.2條第5款第2項、第6款、第8款、第9款的規定對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4.5.4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的調試應符合本標準第4.3.1條~第4.3.8條和本標準第4.5.1條~第4.5.3條的規定。II消防聯動控制器現場部件調試4.5.5應對模塊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模塊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模塊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通信總線處于離線狀態,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顯示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5.6應對模塊的連接部件斷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模塊的連接部件斷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模塊與連接部件之間的連接線斷路,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顯示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5.7應對輸入模塊的信號接收及反饋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輸入模塊的信號接收及反饋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核查輸入模塊和連接設備的接口是否兼容;2應給輸入模塊提供模擬的輸入信號,輸入模塊應在3s內動作并點亮動作指示燈;3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模塊的動作反饋信息,顯示設備的名稱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應撤除模擬輸入信號,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輸入模塊的動作指示燈應熄滅。4.5.8應對輸出模塊的啟動、停止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輸出模塊的啟動、停止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核查輸出模塊和受控設備的接口是否兼容;2應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向輸出模塊發出啟動控制信號,輸出模塊應在3s內動作,并點亮動作指示燈;3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有啟動光指示,顯示啟動設備的名稱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應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向輸出模塊發出停止控制信號,輸出模塊應在3s內動作,并熄滅動作指示燈。4.6消防專用電話系統調試4.6.1應接通電源,使消防電話總機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對消防電話總機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電話總機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自檢功能;2故障報警功能;3消音功能;4電話分機呼叫電話總機功能;5電話總機呼叫電話分機功能。4.6.2應對消防電話分機進行下列主要功能檢查并記錄,電話分機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呼叫電話總機功能;2接受電話總機呼叫功能。4.6.3應對消防電話插孔的通話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電話插孔的通話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4.7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調試Ⅰ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4.7.1對多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所有回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任一回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應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7.2應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16808的規定:1自檢功能。2操作級別。3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5故障報警功能: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6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短路隔離功能。7可燃氣體報警功能。8消音功能。9控制器負載功能。10復位功能。4.7.3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本標準第4.7.2條第5款第2項、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規定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16808的規定。Ⅱ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4.7.4應對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探測器施加濃度為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2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應清除探測器內的可燃氣體,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熄滅。4.7.5應對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將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在100s內點亮;2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8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I電氣火災監控設備調試4.8.1應切斷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備調總線回路的電氣火災探測器與監控設備相連接,接通電源,使監控設備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8.2應對電氣火災監控設備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監控設備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GB14287.1的規定。1自檢功能;2操作級別;3故障報警功能;4監控報警功能;5消音功能;6復位功能。4.8.3應依次將其他回路的電氣火災探測器與監控設備相連接,使監控設備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按本標準第4.8.2條第3款、第4款、第6款的規定對監控設備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監控設備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GB14287.1的規定。II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調試4.8.4應對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報警值設定;2應采用剩余電流發生器對探測器施加報警設定值的剩余電流,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3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同時監控設備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探測器的報警值。4.8.5應對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報警值設定;2應采用發熱試驗裝置給監控探測器加熱至設定的報警溫度,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40s內點亮并保持;3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同時監控設備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探測器的報警值。4.8.6應對故障電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切斷探測器的電源線和被監測線路,將故障電弧發生裝置接入探測器,接通探測器的電源,使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2應操作故障電弧發生裝置,在1s內產生9個及以下半周期故障電弧,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3應操作故障電弧發生裝置,在1s內產生14個及以上半周期故障電弧,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4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8.7應對具有指示報警部位功能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隨機選取3個非連續檢測段,每個檢測段的長度為標準報警長度,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分別給每個檢測段加熱至設定的報警溫度,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并指示報警部位。2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9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調試Ⅰ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調試4.9.1應將任一備調總線回路的傳感器與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監控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9.2對消防設備電源監控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監控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GB28184的規定:1自檢功能。2消防設備電源工作狀態實時顯示功能。3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4故障報警功能: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5消音功能。6消防設備電源故障報警功能。7復位功能。4.9.3應依次將其他回路的傳感器與監控器相連接,使監控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本標準第4.9.2條第4款第2項、第6款、第7款的規定,對監控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監控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GB28184的規定。II傳感器調試4.9.4應對傳感器的消防設備電源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傳感器的消防設備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切斷被監控消防設備的供電電源;2監控器的消防設備電源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10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調試4.10.1應將消防設備與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相連接,接通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主電源,使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處于正常工作狀態4.10.2應對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正常顯示功能;2故障報警功能;3消音功能;4轉換功能。4.11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傳輸設備調試I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調試4.11.1應將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設備相連接,接通電源,使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應對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圖形顯示功能:1)建筑總平面圖顯示功能;2)保護對象的建筑平面圖顯示功能;3)系統圖顯示功能。2通信故障報警功能。3消音功能。4信號接收和顯示功能。5信息記錄功能。6復位功能。II傳輸設備調試4.11.2應將傳輸設備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傳輸設備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應對傳輸設備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傳輸設備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自檢功能;2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3故障報警功能;4消音功能;5信號接收和顯示功能;6手動報警功能;7復位功能。4.12火災警報、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調試I火災警報器調試4.12.1應對火災聲警報器的火災聲警報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警報器的火災聲警報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操作控制器使火災聲警報器啟動;2在警報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最大設置間距、距地面1.5m~1.6m處,聲警報的A計權聲壓級應大于60dB,環境噪聲大于60dB時,聲警報的A計權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3帶有語音提示功能的聲警報應能清晰播報語音信息。4.12.2應對火災光警報器的火災光警報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警報器的火災光警報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操作控制器使火災光警報器啟動;2在正常環境光線下,警報器的光信號在警報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最大設置間距處應清晰可見。4.12.3應對火災聲光警報器的火災聲警報、光警報功能分別進行檢查并記錄,警報器的火災聲警報、光警報功能應分別符合本標準第4.12.1條和第4.12.2條的規定。II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設備調試4.12.4應將各廣播回路的揚聲器與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設備相連接,接通電源,使廣播控制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對廣播控制設備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廣播控制設備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自檢功能;2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3故障報警功能;4消音功能;5應急廣播啟動功能;6現場語言播報功能;7應急廣播停止功能。Ⅲ揚聲器調試4.12.5應對揚聲器的廣播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揚聲器的廣播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操作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設備使揚聲器播放應急廣播信息;2語音信息應清晰;3在揚聲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最大設置間距、距地面1.5m~1.6m處,應急廣播的A計權聲壓級應大于60dB,環境噪聲大于60dB時,應急廣播的A計權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IV火災警報、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調試4.12.6應將廣播控制設備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火災警報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警報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報警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火災警報裝置和應急廣播控制裝置動作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3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與普通廣播或背景音樂廣播系統合用時,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應停止正常廣播。4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和揚聲器應按下列規定交替工作:1)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應同時啟動,持續工作8s~20s后,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應同時停止警報;2)警報停止后,所有的揚聲器應同時進行1次~2次消防應急廣播,每次廣播10s~30s后,所有的揚聲器應停止播放廣播信息。5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啟動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2.7聯動控制控制功能檢查過程中,應在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災聲光警報器或揚聲器持續工作時,對系統的手動插入操作優先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手動插入操作優先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總線控制盤上火災警報或消防應急廣播停止控制按鈕、按鍵,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或揚聲器應停止正在進行的警報或應急廣播;2應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總線控制盤上火災警報或消防應急廣播啟動控制按鈕、按鍵,報警區域內所有的火災聲光警報器或揚聲器應恢復警報或應急廣播。4.13防火卷簾系統調試I防火卷簾控制器調試4.13.1應將防火卷簾控制器與防火卷簾卷門機、手動控制裝置、火災探測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應對防火卷簾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防火卷簾控制器》GA386的規定:1自檢功能;2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3故障報警功能;4消音功能;5手動控制功能;6速放控制功能。Ⅱ防火卷簾控制器現場部件調試4.13.2應對防火卷簾控制器配接的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卷簾控制器的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卷簾控制器的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使探測器監測區域的煙霧濃度、溫度達到探測器的報警設定閾值,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2防火卷簾控制器應在3s內發出卷簾動作聲、光信號,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或樓板面。4.13.3應對防火卷簾手動控制裝置的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手動控制裝置的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手動操作手動控制裝置的防火卷簾下降、停止、上升控制按鍵(鈕);2防火卷簾控制器應發出卷簾動作聲、光信號,并控制卷簾執行相應的動作。Ⅲ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系統聯動控制調試4.13.4應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與卷門機相連接,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4.13.5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防火卷簾控制器不配接火災探測器的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報警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兩只感煙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系統設備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2)防火卷簾控制器應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2應使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系統設備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樓板面的啟動信號;2)防火卷簾控制器應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樓板面。3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樓板面的反饋信號。4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和設備動作的反饋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3.6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防火卷簾控制器配接火災探測器的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防火卷簾控制器應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2應使一只專門用于聯動防火卷簾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防火卷簾控制器應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樓板面;3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防火卷控制器配接的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防火卷簾下降至距樓板面1.8m處、樓板面的反饋信號;4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和設備動作的反饋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顯示一致。IV非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系統控制調試4.13.7應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與卷門機相連接,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防火卷簾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4.13.8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報警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兩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樓板面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3防火卷簾控制器應控制防火卷簾下降至樓板面;4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防火卷簾下降至樓板面的反饋信號;5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和設備動作的反饋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3.9應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手動控制工作狀態,對防火卷簾的手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防火卷簾的手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總線控制盤上的防火卷簾下降控制按鈕、按鍵,對應的防火卷簾控制器應控制防火卷簾下降;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防火卷簾下降至樓板面的反饋信號。4.14防火門監控系統調試I防火門監控器調試4.14.1應將任一備調總線回路的監控模塊與防火門監控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防火門監控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4.14.2應對防火門監控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防火門監控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監控器》GB29364的規定:1自檢功能。2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3故障報警功能: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4消音功能。5啟動、反饋功能。6防火門故障報警功能。4.14.3應依次將其他總線回路的監控模塊與監控器相連接,使監控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本標準第4.14.2條第3款第2項、第5款、第6款的規定,對監控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監控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監控器》GB29364的規定。II防火門監控器現場部件調試4.14.4應對防火門監控器配接的監控模塊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現場部件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監控模塊處于離線狀態;2監控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3監控器應顯示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監控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14.5應對監控模塊的連接部件斷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監控模塊的連接部件斷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監控模塊與連接部件之間的連接線斷路;2監控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3監控器應顯示故障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監控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14.6應對常開防火門監控模塊的啟動功能、反饋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常開防火門監控模塊的啟動功能、反饋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操作防火門監控器,使監控模塊動作;2監控模塊應控制防火門定位裝置和釋放裝置動作,常開防火門應完全閉合;3監控器應接收并顯示常開防火門定位裝置的閉合反饋信號、釋放裝置的動作反饋信號,顯示發送反饋信號部件的類型和地址注釋信息,且監控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14.7應對常閉防火門監控模塊的防火門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常閉防火門監控模塊的防火門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常閉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2監控器應發出防火門故障報警聲、光信號,顯示故障防火門的地址注釋信息,且監控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Ⅲ防火門監控系統聯動控制調試14.8應使防火門監控器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4.14.9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防火門監控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防火門監控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報警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防火門閉合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3防火門監控器應控制報警區域內所有常開防火門關閉;4防火門監控器應接收并顯示每一樘常開防火門完全閉合的反饋信號;5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5氣體、干粉滅火系統調試I氣體、干粉滅火系統調試4.15.1對不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應切斷驅動部件與氣體滅火裝置間的連接,使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對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自檢功能;2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3故障報警功能;4消音功能;5延時設置功能;6手、自動轉換功能;7手動控制功能;8反饋信號接收和顯示功能;9復位功能。4.15.2對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應切斷驅動部件與氣體滅火裝置間的連接,使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相連接,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對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和《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自檢功能;2操作級別;3屏蔽功能;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5故障報警功能;6短路隔離保護功能;7火警優先功能;8消音功能;9二次報警功能;10延時設置功能;11手、自動轉換功能;12手動控制功能;13反饋信號接收和顯示功能;14復位功能。II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現場部件調試4.15.3應對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災探測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探測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3節的規定。4.15.4應對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配接的火災聲光警報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火災聲光警報器的主要功能和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節的規定。4.15.5應對現場啟動和停止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現場啟動和停止按鈕的離線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現場啟動和停止按鈕處于離線狀態;2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3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的報警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4.15.6應對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的轉換功能、手動與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的顯示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轉換裝置的轉換功能、顯示裝置的顯示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手動操作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2手動與自動控制狀態顯示裝置應能準確顯示系統的控制方式;3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應能準確顯示手動與自動控制轉換裝置的工作狀態。Ⅲ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不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氣體、干粉滅火系統控制調試4.15.7應切斷驅動部件與氣體、干粉滅火裝置間的連接,使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相連接,使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4.15.8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氣體、干粉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氣體、干粉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防護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一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系統設備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滅火系統動作的首次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2)滅火控制器應控制啟動防護區域內設置的聲光警報器。2應使防護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另一只火災探測器或另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系統設備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滅火系統動作的第二次啟動信號;2)滅火控制器應進入啟動延時,顯示延時時間;3)滅火控制器應控制關閉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送排風閥門、防火閥、門、窗;4)延時結束,滅火控制器應控制啟動滅火裝置和防護區域外設置的火災聲光警報器、噴灑光警報器;5)滅火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受控設備動作的反饋信號。3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滅火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受控設備動作的反饋信號。4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滅火控制器的控制狀態信息、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啟動信號、滅火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5.9在聯動控制進入啟動延時階段,應對系統的手動插入操作優先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手動插入操作優先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操作滅火控制器對應該防護區域的停止按鈕、按鍵,滅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進行的操作;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滅火控制器的手動停止控制信號;3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滅火控制器的手動停止控制信號。4.15.10應對系統的現場緊急啟動、停止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現場緊急啟動、停止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手動操作防護區域內設置的現場啟動按鈕;2滅火控制器應控制啟動防護區域內設置的火災聲光警報器;3滅火控制器應進入啟動延時,顯示延時時間;4滅火控制器應控制關閉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送排風閥門、防火閥、門、窗;5延時期間,手動操作防護區域內設置的現場停止按鈕、滅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進行的操作;6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滅火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停止信號;7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滅火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停止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IV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具有火災報警功能的氣體、干粉滅火系統控制調試4.15.11應切斷驅動部件與氣體、干粉滅火裝置間的連接,使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相連接,使氣體、干粉滅火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4.15.12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氣體、干粉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氣體、干粉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防護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一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系統設備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滅火控制器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記錄報警時間;2)滅火控制器的報警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滅火控制器應控制啟動防護區域內設置的聲光警報器。2應使防護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另一只火災探測器或另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系統設備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滅火控制器應再次記錄現場部件火災報警時間;2)滅火控制器的報警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3)滅火控制器應進入啟動延時,顯示延時時間;4)滅火控制器應控制關閉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送排風閥門、防火閥、門、窗;5)延時結束,滅火控制器應控制啟動滅火裝置和防護區域外設置的火災聲光警報器、噴灑光警報器,6)滅火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受控設備動作的反饋信號。3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滅火控制器的控制狀態信息、火災報警信號、啟動信號和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號,顯示的信息應與滅火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5.13在聯動控制進入啟動延時過程中,應對系統的手動插入操作優先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手動插入操作優先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操作滅火控制器對應該防護區域的停止按鈕,滅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進行的操作;2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滅火控制器的手動停止控制信號。4.15.14對系統的現場緊急啟動、停止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系統的現場緊急啟動、停止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手動操作防護區域內設置的現場啟動按鈕;2滅火控制器應控制啟動防護區域內設置的火災聲光警報器;3滅火控制器應進入啟動延時,顯示延時時間;4滅火控制器應控制關閉該防護區域的電動送排風閥門、防火閥、門、窗;5延時期間,手動操作防護區域內設置的現場停止按鈕,滅火控制器應停止正在進行的操作;6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滅火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停止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調試I消防泵控制箱、柜調試4.16.1應使消防泵控制箱、柜與消防泵相連接,接通電源,使消防泵控制箱、柜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應對消防泵控制箱、柜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16806的規定:1操作級別;2自動、手動工作狀態轉換功能;3手動控制功能;4自動啟泵功能;5主、備泵自動切換功能;6手動控制插入優先功能。Ⅱ系統聯動部件調試4.16.2應對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信號閥的動作信號反饋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信號閥的動作信號反饋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信號閥動作;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設備的動作反饋信號,顯示設備的名稱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4.16.3應對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測器的低液位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液位探測器的低液位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調整消防水箱、池液位探測器的水位信號,模擬設計文件規定的水位,液位探測器應動作;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設備的動作信號,顯示設備的名稱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Ⅲ濕式、干式噴水滅火系統控制調試4.16.4應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消防泵控制箱、柜等設備相連接,接通電源,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4.16.5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濕式、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濕式、干式噴水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報警閥防護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一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使報警閥的壓力開關動作;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消防水泵啟動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3消防泵控制箱、柜應控制啟動消防泵;4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動作反饋信號,顯示設備的名稱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5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6.6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在消防控制室對消防泵的直接手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消防泵的直接手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直接手動控制單元的消防泵啟動控制按鈕、按鍵,對應的消防泵控制箱、柜應控制消防泵啟動;2應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直接手動控制單元的消防泵停止控制按鈕、按鍵,對應的消防泵控制箱、柜應控制消防泵停止運轉;3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的直接手動啟動、停止控制信號。Ⅳ預作用式噴水滅火系統控制調試4.16.7應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預作用閥組等設備相連接,接通電源,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4.16.8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對預作用式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預作用式噴水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使報警閥防護區域內符合聯動控制觸發條件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2消防聯動控制器應發出控制預作用閥組開啟的啟動信號,系統設有快速排氣裝置時,消防聯動控制器應同時發出控制排氣閥前電動閥開啟的啟動信號,點亮啟動指示燈;3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的電動閥應開啟;4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電動閥的動作反饋信號,顯示設備的名稱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5開啟預作用式滅火系統的末端試水裝置,消防聯動控制器應接收并顯示干管水流指示器的動作反饋信號,顯示設備的名稱和地址注釋信息,且控制器顯示的地址注釋信息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的規定;6消防控制器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啟動信號、受控設備的動作反饋信號,且顯示的信息應與控制器的顯示一致。4.16.9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在消防控制室對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電動閥的直接手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電動閥的直接手動控制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直接手動控制單元的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電動閥的開啟控制按鈕、按鍵,對應的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電動閥應開啟;2應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直接手動控制單元的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電動閥的關閉控制按鈕、按鍵,對應的預作用閥組、排氣閥前電動閥應關閉;3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應顯示消防聯動控制器的直接手動啟動、停止控制信號。4.16.10應根據系統聯動控制邏輯設計文件的規定,在消防控制室對消防泵的直接手動控制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消防泵的直接手動控制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6.6條的規定。V雨淋系統控制調試4.16.11應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消防泵控制箱、柜及雨淋閥組等設備相連接,接通電源,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控制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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