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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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1總則1.0.1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先進技術應用,保證健康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不適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凈化與防護要求的建筑物以及臨時性建筑物的設計。1.0.3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方案,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與功能、使用要求、冷熱負荷特點、環境條件以及能源狀況等,結合國家有關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政策、方針,通過經濟技術比較確定。在設計中應優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1.0.4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對有可能造成人體傷害的設備及管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1.0.5在供暖、通風與空調系統設計中,應設有設備、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裝、操作和維修的空間,或在建筑設計時預留安裝維修用的孔洞.對于大型設備及管道應提供運輸和吊裝的條件或設置運輸通道和起吊設施。1.0.6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應根據現有國家抗震設防等級要求,考慮防震或其他防護措施。1.0.7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考慮施工、調試及驗收的要求。當設計對施工、調試及驗收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文件中加以說明。1.0.8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預計平均熱感覺指數(PMV)predictedmeanvotePMV指數是以人體熱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學主觀熱感覺的等級為出發點,考慮了人體熱舒適感諸多有關因素的全面評價指標。PMV指數表明群體對于(+3?一3)七個等級熱感覺投票的平均指數.0.2預計不滿意者的百分數(PPD)predictedpercentofdissatisfiedPPD指數為預計處于熱環境中的群體對于熱環境不滿意的投票平均值。PPD指數可預計群體中感覺過暖或過涼“根據七級熱感覺投票表示熱(+3),溫暖(+2),涼(—2),或冷(—3)”的人的百分數。2.0.3供暖heating用人工方法通過消耗一定能源向室內供給熱量,使室內保持生活或工作所需溫度的技術、裝備、服務的總稱。供暖系統由熱媒制備(熱源)、熱媒輸送和熱媒利用(散熱設備)三個主要部分組成。2.0.4集中供暖centralheating熱源和散熱設備分別設置,用熱媒管道相連接,由熱源向多個熱用戶供給熱量的供暖系統,又稱為集中供暖系統.2.0.5值班供暖standbyheating在非工作時間或中斷使用的時間內,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溫要求而設置的供暖。2.0.6毛細管網輻射系統capillarymatradiantsystem輻射末端采用細小管道,加工成并聯的網柵,直接鋪設于地面、頂棚或墻面的一種熱水輻射供暖供冷系統。2.0.7熱量結算點heatsettlementsite供熱方和用熱方之間通過熱量表計量的熱量值直接進行貿易結算的位置.2.0.8置換通風displacementventilation空氣以低風速、小溫差的狀態送入人員活動區下部,在送風及室內熱源形成的上升氣流的共同作用下,將熱濁空氣頂升至頂部排出的一種機械通風方式2.0.9復合通風系統hybridventilationsystem在滿足熱舒適和室內空氣質量的前提下,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交替或聯合運行的通風系統.2.0.10空調區air-conditionedzone保持空氣參數在設定范圍之內的空氣調節區域。2.0.11分層空調stratifiedairconditioning特指僅使高大空間下部工作區域的空氣參數滿足設計要求的空氣調節方式。2.0.12多聯機空調系統multi—connectedsplitairconditioningsystem一臺(組)空氣(水)源制冷或熱泵機組配置多臺室內機,通過改變制冷劑流量適應各房間負荷變化的直接膨脹式空調系統。2.0.13低溫送風空調系統coldairdistributionsystem送風溫度不高于10°C的全空氣空調系統。2.0.14溫度濕度獨立控制空調系統temperature&humidityindependentprocessedairconditioningsystem由相互獨立的兩套系統分別控制空調區的溫度和濕度的空調系統,空調區的全部顯熱負荷由干工況室內末端設備承擔,空調區的全部散濕量由經除濕處理的干空氣承擔。0.15空氣分布特性指標(ADPI)airdiffusionperformaneeindex舒適性空調中用來評價人的舒適性的指標,系指人員活動區內測點總數中符合要求測點所占的百分比。0.16工藝性空調industrialaireonditioningsystem指以滿足設備工藝要求為主,室內人員舒適感為輔的具有較高溫度、濕度、潔凈度等級要求的空調系統。0.17熱泵heatpump利用驅動能使能量從低位熱源流向高位熱源的裝置。0.18空氣源熱泵air-soureeheatpump以空氣為低位熱源的熱泵。通常有空氣/空氣熱泵、空氣/水熱泵等形式。2.0.19地源熱泵系統ground-sourceheatpumpsystem以巖土體、地下水或地表水為低溫熱源,由水源熱泵機組、地熱能交換系統、建筑物內系統組成的供熱供冷系統.根據地熱能交換系統形式的不同,地源熱泵系統分為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和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2.0.20水環熱泵空調系統water-loopheatpumpairconditioningsystem水/空氣熱泵的一種應用方式。通過水環路將眾多的水/空氣熱泵機組并聯成一個以回收建筑物余熱為主要特征的空調系統。2.0.21分區兩管制空調水系統zoningtwo-pipechilledwatersystem按建筑物空調區域的負荷特性將空調水路分為冷水和冷熱水合用的兩種兩管制系統。需全年供冷水區域的末端設備只供應冷水,其余區域末端設備根據季節轉換,供應冷水或熱水。2.0.22定流量一級泵空調冷水系統constantflowdistributionwithprimarypumpchilledwatersystem空調末端無水路調節閥或設水路分流三通調節閥的一級泵系統,簡稱定流量一級泵系統。2.0.23變流量一級泵空調冷水系統variableflowdistributionwithprimarypumpchilledwatersystem空調末端設水路兩通調節閥的一級泵系統,包括冷水機組定流量、冷水機組變流量兩種形式,簡稱變流量一級泵系統。2.0.24耗電輸冷(熱)比[EC(H)R]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設計工況下,空調冷熱水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冷(熱負荷(kW)的比值。2.0.25蓄冷-釋冷周期periodofchargeanddischarge蓄冷系統經一個蓄冷—釋冷循環所運行的時間。2.0.26全負荷蓄冷fullcoolstorage蓄冷裝置承擔設計周期內電力平、峰段的全部空調負荷。2.0.27部分負荷蓄冷partialcoolstorage蓄冷裝置只承擔設計周期內電力平、峰段的部分空調負荷。2.0.28區域供冷系統districtcoolingsystem在一個建筑群中設置集中的制冷站制備空調冷水,再通過輸送管道,向各建筑物供給冷量的系統。0.29耗電輸熱比(EHR)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設計工況下,集中供暖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熱負荷(kW)的比值.3室內空氣設計參數0.1供暖室內設計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嚴寒和寒冷地區主要房間應采用18°C?24°C;2夏熱冬冷地區主要房間宜采用16C?22°C;設置值班供暖房間不應低于5C。0.2舒適性空調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以下規定:人員長期逗留區域空調室內設計參數應符合表3.0.2的規定:2人員短期逗留區域空調供冷工況室內設計參數宜比長期逗留區域提高1°C~2°C,供熱工況宜降低1C?2C。短期逗留區域供冷工況風速不宜大于0.5m/s,供熱工況風速不宜大于0.3m/s。0.3工藝性空調室內設計溫度、相對濕度及其允許波動范圍,應根據工藝需要及健康要求確定。人員活動區的風速,供熱工況時,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況時,宜采用0.2m/s?0.5m/s。0.4供暖與空調的室內熱舒適性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中等熱環境PMV和PPD指數的測定及熱舒適條件的規定》GB/T18049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預計平均熱感覺指數(PMV)和預計不滿意者的百分數(PPD)評價,熱舒適度等級劃分應按表3.0.4采用.0.5輻射供暖室內設計溫度宜降低2C;輻射供冷室內設計溫度宜提高0.5C?1.5C。0.6設計最小新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公共建筑主要房間每人所需最小新風量應符合表3.0.6-1規定.設置新風系統的居住建筑和醫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風量宜按換氣次數法確定.居住建筑換氣次數宜符合表3.0.6-2規定,醫院建筑換氣次數宜符合表3.0.6—3規定。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風量應按人員密度確定,且應符合表3.0.6—4規定.4室外設計計算參數1室外空氣計算參數1.1主要城市的室外空氣計算參數應按本規范附錄A采用。對于附錄A未列入的城市,應按本節的規定進行計算確定,若基本觀測數據不滿足本節要求,其冬夏兩季室外計算溫度,也可按本規范附錄B所列的簡化方法確定.1.2供暖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1.3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4冬季空調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1天的日平均溫度。1.5冬季空調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對濕度。1.6夏季空調室外計算干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小時的干球溫度。1.7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濕球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0小時的濕球溫度。1.8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的月平均溫度的平均值。1.9夏季通風室外計算相對濕度,應采用歷年最熱月14時的月平均相對濕度的平均值。1.10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應采用歷年平均不保證5天的日平均溫度。1.11夏季空調室外計算逐時溫度,可按下式確定:1.12當室內溫濕度必須全年保證時,應另行確定空調室外計算參數。僅在部分時間工作的空調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室外計算參數。4.1.13冬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風向的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最多風向(靜風除外)的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風速,應采用累年最熱3個月各月平均風速的平均值。4.1.14冬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夏季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熱3個月的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年最多風向及其頻率,應采用累年最多風向及其平均頻率.4.1.15冬季室外大氣壓力,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各月平均大氣壓力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氣壓力,應采用累年最熱3個月各月平均大氣壓力的平均值。4.1.16冬季日照百分率,應采用累年最冷3個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4.1.17設計計算用供暖期天數,應按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臨界溫度的總日數確定。一般民用建筑供暖室外臨界溫度宜采用5°C。4.1.18室外計算參數的統計年份宜取30年。不足30年者,也可按實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4.1.19山區的室外氣象參數應根據就地的調查、實測并與地理和氣候條件相似的鄰近臺站的氣象資料進行比較確定。4.2夏季太陽輻射照度4.2.1夏季太陽輻射照度應根據當地的地理緯度、大氣透明度和大氣壓力,按7月21日的太陽赤緯計算確定。2.2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的太陽總輻射照度可按本規范附錄C采用.2.3透過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與水平面標準窗玻璃的太陽直接輻射照度和散射輻射照度,可按本規范附錄D采用。2.4采用本規范附錄C和附錄D時,當地的大氣透明度等級,應根據本規范附錄E及夏季大氣壓力,并按表4.2.4確定.5供1一般規定1.1供暖方式應根據建筑物規模,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能源狀況及政策、節能環保和生活習慣要求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1.2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數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區,應設置供暖設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1.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區,宜設置供暖設施;其中幼兒園、養老院、中小學校、醫療機構等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1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數為60d~89d;2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數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溫度穩定低于或等于8C的日數大于或等于75d.1.4供暖熱負荷計算時,室內設計參數應按本規范第3章確定;室外計算參數應按本規范第4章確定.1.5嚴寒或寒冷地區設置供暖的公共建筑,在非使用時間內,室內溫度應保持在0C以上;當利用房間蓄熱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保證室內溫度5C設置值班供暖。當工藝有特殊要求時,應按工藝要求確定值班供暖溫度.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統應按連續供暖進行設計。5.1.7設置供暖的建筑物,其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5.1.8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按下式計算:5.1.9對于有頂棚的坡屋面,當用頂棚面積計算其傳熱量時,屋面和頂棚的綜合傳熱系數,可按下式計算:5.1.10建筑物的熱水供暖系統應按設備、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的最低工作壓力和水力平衡要求進行豎向分區設置.5.1.11條件許可時,建筑物的集中供暖系統宜分南北向設置環路。5.1.12供暖系統的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5.2熱負荷5.2.1集中供暖系統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對每個房間進行熱負荷計算。5.2.2冬季供暖通風系統的熱負荷應根據建筑物下列散失和獲得的熱量確定:圍護結構的耗熱量;加熱由外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耗熱量;加熱由外門開啟時經外門進入室內的冷空氣耗熱量;通風耗熱量;通過其他途徑散失或獲得的熱量。5.2.3圍護結構的耗熱量,應包括基本耗熱量和附加耗熱量。5.2.4圍護結構的基本耗熱量應按下式計算:2.5與相鄰房間的溫差大于或等于5°C,或通過隔墻和樓板等的傳熱量大于該房間熱負荷的10%時,應計算通過隔墻或樓板等的傳熱量。2.6圍護結構的附加耗熱量應按其占基本耗熱量的百分率確定.各項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規定的數值選用:朝向修正率:1)北、東北、西北按0?10%;2)東、西按—5%;3)東南、西南按—10%~—15%;4)南按—15%?-30%。注:1應根據當地冬季日照率、輻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擋等情況選用修正率。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區,東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東、西向可不修正。風力附加率:設在不避風的高地、河邊、海岸、曠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鎮中明顯高出周圍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圍護結構宜附加5%?10%;當建筑物的樓層數為n時,外門附加率:1)一道門按65%Xn;2)兩道門(有門斗)按80%Xn;3)三道門(有兩個門斗)按60%Xn;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2.7建筑(除樓梯間外)的圍護結構耗熱量高度附加率,散熱器供暖房間高度大于4m時,每高出1m應附加2%,但總附加率不應大于15%;地面輻射供暖的房間高度大于4m時,每高出1m宜附加1%,但總附加率不宜大于8%。5.2.8對于只要求在使用時間保持室內溫度,而其他時間可以自然降溫的供暖間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間歇供暖系統設計.其供暖熱負荷應對圍護結構耗熱量進行間歇附加,附加率應根據保證室溫的時間和預熱時間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間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數值選取: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間歇附加率可取20%;對不經常使用的建筑物,間歇附加率可取30%.5.2.9加熱由門窗縫隙滲入室內的冷空氣的耗熱量,應根據建筑物的內部隔斷、門窗構造、門窗朝向、室內外溫度和室外風速等因素確定,宜按本規范附錄F進行計算。5.2.10在確定分戶熱計量供暖系統的戶內供暖設備容量和戶內管道時,應考慮戶間傳熱對供暖負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應超過50%,且不應統計在供暖系統的總熱負荷內。5.2.11全面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計算時,室內設計溫度應符合本規范第3.0.5條的規定。局部輻射供暖系統的熱負荷按全面輻射供暖的熱負荷乘以表5.2.11的計算系數.5.3散熱器供暖3.1散熱器供暖系統應采用熱水作為熱媒;散熱器集中供暖系統宜按75°C/50C連續供暖進行設計,且供水溫度不宜大于85C,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20C。3.2居住建筑室內供暖系統的制式宜采用垂直雙管系統或共用立管的分戶獨立循環雙管系統,也可采用垂直單管跨越式系統;公共建筑供暖系統宜采用雙管系統,也可采用單管跨越式系統。3.3既有建筑的室內垂直單管順流式系統應改成垂直雙管系統或垂直單管跨越式系統,不宜改造為分戶獨立循環系統。3.4垂直單管跨越式系統的樓層層數不宜超過6層,水平單管跨越式系統的散熱器組數不宜超過6組。3.5管道有凍結危險的場所,散熱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應單獨設置。3.6選擇散熱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根據供暖系統的壓力要求,確定散熱器的工作壓力,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相對濕度較大的房間應采用耐腐蝕的散熱器;采用鋼制散熱器時,應滿足產品對水質的要求,在非供暖季節供暖系統應充水保養;采用鋁制散熱器時,應選用內防腐型,并滿足產品對水質的要求;安裝熱量表和恒溫閥的熱水供暖系統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內含有粘砂的鑄鐵散熱器;高大空間供暖不宜單獨采用對流型散熱器。3.7布置散熱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散熱器宜安裝在外墻窗臺下,當安裝或布置管道有困難時,也可靠內墻安裝;兩道外門之間的門斗內,不應設置散熱器;樓梯間的散熱器,應分配在底層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層。5.3.8鑄鐵散熱器的組裝片數,宜符合下列規定:粗柱型(包括柱翼型)不宜超過20片;細柱型不宜超過25片。5.3.9除幼兒園、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熱器應明裝。必須暗裝時,裝飾罩應有合理的氣流通道、足夠的通道面積,并方便維修。散熱器的外表面應刷非金屬性涂料。5.3.10幼兒園、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熱器必須暗裝或加防護罩。5.3.11確定散熱器數量時,應根據其連接方式、安裝形式、組裝片數、熱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對散熱量的影響,對散熱器數量進行修正.5.3.12供暖系統非保溫管道明設時,應計算管道的散熱量對散熱器數量的折減;非保溫管道暗設時宜考慮管道的散熱量對散熱器數量的影響.5.3.13垂直單管和垂直雙管供暖系統,同一房間的兩組散熱器,可采用異側連接的水平單管串聯的連接方式,也可采用上下接口同側連接方式。當采用上下接口同側連接方式時,散熱器之間的上下連接管應與散熱器接口同徑。5.4熱水輻射供暖5.4.1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宜采用35°C?45°C,不應大于60°C;供回水溫差不宜大于10C,且不宜小于5°C;毛細管網輻射系統供水溫度宜滿足表5.4.1-1的規定,供回水溫差宜采用3°C?6°C。輻射體的表面平均溫度宜符合表5.4.1-2的規定。5.4.2確定地面散熱量時,應校核地面表面平均溫度,確保其不高于表5.4.1-2的溫度上限值;否則應改善建筑熱工性能或設置其他輔助供暖設備,減少地面輻射供暖系統負擔的熱負荷。5.4.3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地面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直接與室外空氣接觸的樓板、與不供暖房間相鄰的地板為供暖地面時,必須設置絕熱層;與土壤接觸的底層,應設置絕熱層;設置絕熱層時,絕熱層與土壤之間應設置防潮層;潮濕房間,填充層上或面層下應設置隔離層。5.4.4毛細管網輻射系統單獨供暖時,宜首先考慮地面埋置方式,地面面積不足時再考慮墻面埋置方式;毛細管網同時用于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時,宜首先考慮頂棚安裝方式,頂棚面積不足時再考慮墻面或地面埋置方式。5.4.5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不宜大于0.8MPa,毛細管網輻射系統的工作壓力不應大于0.6MPa。當超過上述壓力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5.4.6熱水地面輻射供暖塑料加熱管的材質和壁厚的選擇,應根據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統的運行水溫、工作壓力等條件確定.5.4.7在居住建筑中,熱水輻射供暖系統應按戶劃分系統,并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戶內的各主要房間,宜分環路布置加熱管。5.4.8加熱管的敷設間距,應根據地面散熱量、室內設計溫度、平均水溫及地面傳熱熱阻等通過計算確定。5.4.9每個環路加熱管的進、出水口,應分別與分水器、集水器相連接。分水器、集水器內徑不應小于總供、回水管內徑,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斷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個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環路不宜多于8路。每個分支環路供回水管上均應設置可關斷閥門。5.4.10在分水器的總進水管與集水器的總出水管之間,宜設置旁通管,旁通管上應設置閥門。分水器、集水器上均應設置手動或自動排氣閥。5.4.11熱水吊頂輻射板供暖,可用于層高為3m?30m建筑物的供暖。5.4.12熱水吊頂輻射板的供水溫度宜采用40°C~95°C的熱水,其水質應滿足產品要求。在非供暖季節供暖系統應充水保養。5.4.13當采用熱水吊頂輻射板供暖,屋頂耗熱量大于房間總耗熱量的30%時,應加強屋頂保溫措施。5.4.14熱水吊頂輻射板的有效散熱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當熱水吊頂輻射板傾斜安裝時,應進行修正。輻射板安裝角度的修正系數,應按表5.4.14進行確定;輻射板的管中流體應為紊流。當達不到系統所需最小流量時,輻射板的散熱量應乘以1.18的安全系數。5.4.15熱水吊頂輻射板的安裝高度,應根據人體的舒適度確定。輻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溫應根據輻射板安裝高度和其面積占頂棚面積的比例按表5.4.15確定。5.4.16熱水吊頂輻射板與供暖系統供、回水管的連接方式,可采用并聯或串聯、同側或異側連接,并應采取使輻射板表面溫度均勻、流體阻力平衡的措施。5.4.17布置全面供暖的熱水吊頂輻射板裝置時,應使室內人員活動區輻射照度均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安裝吊頂輻射板時,宜沿最長的外墻平行布置;設置在墻邊的輻射板規格應大于在室內設置的輻射板規格;層高小于4m的建筑物,宜選擇較窄的輻射板;房間應預留輻射板沿長度方向熱膨脹余地;5.5電加熱供暖5.5.1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不得采用電加熱供暖:供電政策支持;無集中供暖和燃氣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環保或消防嚴格限制的建筑;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較小且無法利用熱泵提供熱源的建筑;采用蓄熱式電散熱器、發熱電纜在夜間低谷電進行蓄熱,且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的建筑;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供電,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自身電加熱量需求的建筑。5.5.2電供暖散熱器的形式、電氣安全性能和熱工性能應滿足使用要求及有關規定。5.5.3發熱電纜輻射供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溫電熱膜輻射供暖宜采用頂棚式。輻射體表面平均溫度應符合本規范表5.4.1—2條的有關規定。5.5.4發熱電纜輻射供暖和低溫電熱膜輻射供暖的加熱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溫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5.5.5根據不同的使用條件,電供暖系統應設置不同類型的溫控裝置。5.5.6采用發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方式時,發熱電纜的線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布置時應考慮家具位置的影響;當面層采用帶龍骨的架空木地板時,必須采取散熱措施,且發熱電纜的線功率不應大于10W/m。5.5.7電熱膜輻射供暖安裝功率應滿足房間所需熱負荷要求。在頂棚上布置電熱膜時,應考慮為燈具、煙感器、噴頭、風口、音響等預留安裝位置。5.5.8安裝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電供暖元器件,必須采取接地及剩余電流保護措施。5.6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5.6.1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燃氣、防火規范的要求。5.6.2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質量、燃氣輸配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5.6.3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的安裝高度不宜低于3m。5.6.4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點供暖時,其數量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安裝在人體不同方向的側上方。5.6.5布置全面輻射供暖系統時,沿四周外墻、外門處的輻射器散熱量不宜少于總熱負荷的60%。5.6.6由室內供應空氣的空間應能保證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當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超過該空間0.5次/h的換氣次數時,應由室外供應空氣.5.6.7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采用室外供應空氣時,進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在室外空氣潔凈區,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2距排風口水平距離大于6m;當處于排風口下方時,垂直距離不小于3m;當處于排風口上方時,垂直距離不小于6m;安裝過濾網。5.6.8無特殊要求時,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尾氣應排至室外。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設在人員不經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水平安裝的排氣管,其排風口伸出墻面不少于0.5m;垂直安裝的排氣管,其排風口高出半徑為6m以內的建筑物最高點不少于1m;排氣管穿越外墻或屋面處,加裝金屬套管。5.6.9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應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設置能直接切斷供暖系統及燃氣供應系統的控制開關。利用通風機供應空氣時,通風機與供暖系統應設置連鎖開關。5.7戶式燃氣爐和戶式空氣源熱泵供暖5.7.1當居住建筑利用燃氣供暖時,宜采用戶式燃氣爐供暖。采用戶式空氣源熱泵供暖時,應符合本規范第8.3.1條規定。5.7.2戶式供暖系統熱負荷計算時,宜考慮生活習慣、建筑特點、間歇運行等因素進行附加。5.7.3戶式燃氣爐應采用全封閉式燃燒、平衡式強制排煙型.5.7.4戶式燃氣爐供暖時,供回水溫度應滿足熱源要求;末端供水溫度宜采用混水的方式調節。5.7.5戶式燃氣爐的排煙口應保持空氣暢通,且遠離人群和新風口.5.7.6戶式空氣源熱泵供暖系統應設置獨立供電回路,其化霜水應集中排放.5.7.7戶式供暖系統的供回水溫度、循環泵的揚程應與末端散熱設備相匹配。5.7.8戶式供暖系統應具有防凍保護、室溫調控功能,并應設置排氣、泄水裝置。5.8熱空氣幕5.8.1對嚴寒地區公共建筑經常開啟的外門,應采取熱空氣幕等減少冷風滲透的措施。5.8.2對寒冷地區公共建筑經常開啟的外門,當不設門斗和前室時,宜設置熱空氣幕。5.8.3公共建筑熱空氣幕送風方式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風。5.8.4熱空氣幕的送風溫度應根據計算確定。對于公共建筑的外門,不宜高于50°C;對高大外門,不宜高于70°C。5.8.5熱空氣幕的出口風速應通過計算確定。對于公共建筑的外門,不宜大于6m/s;對于高大外門,不宜大于25m/s.5.9供暖管道設計及水力計算5.9.1供暖管道的材質應根據其工作溫度、工作壓力、使用壽命、施工與環保性能等因素,經綜合考慮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5.9.2散熱器供暖系統的供水和回水管道應在熱力入口處與下列系統分開設通風與空調系統;熱風供暖與熱空氣幕系統;生活熱水供應系統;地面輻射供暖系統;其他需要單獨熱計量的系統。5.9.3集中供暖系統的建筑物熱力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供水、回水管道上應分別設置關斷閥、溫度計、壓力表;應設置過濾器及旁通閥;應根據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內供暖系統的調節方式,選擇水力平衡裝置;除多個熱力入口設置一塊共用熱量表的情況外,每個熱力入口處均應設置熱量表,且熱量表宜設在回水管上。5.9.4供暖干管和立管等管道(不含建筑物的供暖系統熱力入口)上閥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供暖系統的各并聯環路,應設置關閉和調節裝置;當有凍結危險時,立管或支管上的閥門至干管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m;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應設置閥門,回水立管上還應設置排污、泄水裝置;共用立管分戶獨立循環供暖系統,應在連接共用立管的進戶供、回水支管上設置關閉閥。5.9.5當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補償器。5.9.6供暖系統水平管道的敷設應有一定的坡度,坡向應有利于排氣和泄水.供回水支、干管的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與散熱器連接的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當受條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包括水平單管串聯系統的散熱器連接管)無法保持必要的坡度時,局部可無坡敷設,但該管道內的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對于汽水逆向流動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5.9.7穿越建筑物基礎、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供暖管道,以及埋設在建筑結構里的立管,應采取預防建筑物下沉而損壞管道的措施.5.9.8當供暖管道必須穿越防火墻時,應預埋鋼套管,并在穿墻處一側設置固定支架,管道與套管之間的空隙應采用耐火材料封堵。5.9.9供暖管道不得與輸送蒸汽燃點低于或等于120C的可燃液體或可燃、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在同一條管溝內平行或交叉敷設。5.9.10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室內供暖管道應保溫:管道內輸送的熱媒必須保持一定參數;管道敷設在管溝、管井、技術夾層、閣樓及頂棚內等導致無益熱損失較大的空間內或易被凍結的地方;管道通過的房間或地點要求保溫。5.9.11室內熱水供暖系統的設計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并應采取措施使設計工況時各并聯環路之間(不包括共用段)的壓力損失相對差額不大于15%.5.9.12室內供暖系統總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不應大于室外熱力網給定的資用壓力降;應滿足室內供暖系統水力平衡的要求;供暖系統總壓力損失的附加值宜取10%。5.9.13室內供暖系統管道中的熱媒流速,應根據系統的水力平衡要求及防噪聲要求等因素確定,最大流速不宜超過表5.9.13的限值。5.9.14熱水垂直雙管供暖系統和垂直分層布置的水平單管串聯跨越式供暖系統,應對熱水在散熱器和管道中冷卻而產生自然作用壓力的影響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5.9.15供暖系統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的管徑不應小于DN20,低壓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適當放大。5.9.16靜態水力平衡閥或自力式控制閥的規格應按熱媒設計流量、工作壓力及閥門允許壓降等參數經計算確定;其安裝位置應保證閥門前后有足夠的直管段,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閥門前直管段長度不應小于5倍管徑,閥門后直管段長度不應小于2倍管徑。5.9.17蒸汽供暖系統,當供汽壓力高于室內供暖系統的工作壓力時,應在供暖系統入口的供汽管上裝設減壓裝置。5.9.18高壓蒸汽供暖系統最不利環路的供汽管,其壓力損失不應大于起始壓力的25%。5.9.19蒸汽供暖系統的凝結水回收方式,應根據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設方式等情況,分別采用以下回水方式:1閉式滿管回水;開式水箱自流或機械回水;余壓回水。5.9.20高壓蒸汽供暖系統,疏水器前的凝結水管不應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結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應經計算確定。當疏水器本身無止回功能時,應在疏水器后的凝結水管上設置止回閥。5.9.21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發箱之間的蒸汽凝結水管,應按汽水乳狀體進行計算.5.9.22熱水和蒸汽供暖系統,應根據不同情況,設置排氣、泄水、排污和疏水裝置。5.10集中供暖系統熱計量與室溫調控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必須設置熱量計量裝置,并具備室溫調控功能.用于熱量結算的熱量計量裝置必須采用熱量表。5.10.2熱量計量裝置設置及熱計量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熱源和換熱機房應設熱量計量裝置;居住建筑應以樓棟為對象設置熱量表。對建筑類型相同、建設年代相近、圍護結構做法相同、用戶熱分攤方式一致的若干棟建筑,也可設置一個共用的熱量表;當熱量結算點為樓棟或者換熱機房設置的熱量表時,分戶熱計量應采取用戶熱分攤的方法確定。在同一個熱量結算點內,用戶熱分攤方式應統一,儀表的種類和型號應一致;當熱量結算點為每戶安裝的戶用熱量表時,可直接進行分戶熱計量;供暖系統進行熱計量改造時,應對系統的水力工況進行校核。當熱力入口資用壓差不能滿足既有供暖系統要求時,應采取提高管網循環泵揚程或增設局部加壓泵等補償措施,以滿足室內系統資用壓差的需要.5.10.3用于熱量結算的熱量表的選型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熱量表應根據公稱流量選型,并校核在系統設計流量下的壓降。公稱流量可按設計流量的80%確定;熱量表的流量傳感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儀表安裝要求,且宜安裝在回水管上。5.10.4新建和改擴建散熱器室內供暖系統,應設置散熱器恒溫控制閥或其他自動溫度控制閥進行室溫調控.散熱器恒溫控制閥的選用和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當室內供暖系統為垂直或水平雙管系統時,應在每組散熱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裝高阻恒溫控制閥;超過5層的垂直雙管系統宜采用有預設阻力調節功能的恒溫控制閥;單管跨越式系統應采用低阻力兩通恒溫控制閥或三通恒溫控制閥;當散熱器有罩時,應采用溫包外置式恒溫控制閥;恒溫控制閥應具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性能測試報告,其調節性能等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散熱器恒溫控制閥》JG/T195的有關要求.5.10.5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系統應具有室溫控制功能;室溫控制器宜設在被控溫的房間或區域內;自動控制閥宜采用熱電式控制閥或自力式恒溫控制閥。自動控制閥的設置可采用分環路控制和總體控制兩種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采用分環路控制時,應在分水器或集水器處,分路設置自動控制閥,控制房間或區域保持各自的設定溫度值。自動控制閥也可內置于集水器中;采用總體控制時,應在分水器總供水管或集水器回水管上設置一個自動控制閥,控制整個用戶或區域的室內溫度。5.10.6熱計量供暖系統應適應室溫調控的要求;當室內供暖系統為變流量系統時,不應設自力式流量控制閥,是否設置自力式壓差控制閥應通過計算熱力入口的壓差變化幅度確定.6通風6.1一般規定6.1.1當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熱余濕及有害物質時,宜優先采用通風措施加以消除。建筑通風應從總體規劃、建筑設計和工藝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綜合預防和治理措施.6.1.2對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環境的物質,在排放前必須采取通風凈化措施,并達到國家有關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各種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6.1.3應首先考慮采用自然通風消除建筑物余熱、余濕和進行室內污染物濃度控制.對于室外空氣污染和噪聲污染嚴重的地區,不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結合的復合通風.6.1.4設有機械通風的房間,人員所需的新風量應滿足第3.0.6條的要求.6.1.5對建筑物內放散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設備,宜采用局部排風。當不能采用局部排風或局部排風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通風或采用全面通風。6.1.6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時;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聚積粉塵時;散發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設備;建筑物內設有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單獨房間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單獨房間;有防疫的衛生要求時。6.1.7室內送風、排風設計時,應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變化,優化氣流組織設計;不應使含有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空氣流入沒有或僅有少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人員活動區,且不應破壞局部排風系統的正常工作。6.1.8采用機械通風時,重要房間或重要場所的通風系統應具備防止以空氣傳播為途徑的疾病通過通風系統交叉傳染的功能.6.1.9進入室內或室內產生的有害物質數量不能確定時,全面通風量可按類似房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據,按換氣次數確定,亦可按國家現行的各相關行業標準執行。6.1.10同時放散余熱、余濕和有害物質時,全面通風量應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氣量確定.多種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建筑物內時,其全面通風量的確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6.1.11建筑物的通風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規范要求。6.2自然通風6.2.1利用自然通風的建筑在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利用穿堂風進行自然通風的建筑,其迎風面與夏季最多風向宜成60°?90°角,且不應小于45°,同時應考慮可利用的春秋季風向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建筑群平面布置應重視有利自然通風因素,如優先考慮錯列式、斜列式等布置形式。6.2.2自然通風應采用阻力系數小、噪聲低、易于操作和維修的進排風口或窗扇。嚴寒寒冷地區的進排風口還應考慮保溫措施。6.2.3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自然通風進風口應遠離污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當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小于4m時,宜采取防止冷風吹向人員活動區的措施。6.2.4采用自然通風的生活、工作的房間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5%;廚房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6.2.5自然通風設計時,宜對建筑進行自然通風潛力分析,依據氣候條件確定自然通風策略并優化建筑設計。6.2.6采用自然通風的建筑,自然通風量的計算應同時考慮熱壓以及風壓的作用.6.2.7熱壓作用的通風量,宜按下列方法確定:室內發熱量較均勻、空間形式較簡單的單層大空間建筑,可采用簡化計算方法確定;住宅和辦公建筑中,考慮多個房間之間或多個樓層之間的通風,可采用多區域網絡法進行計算;建筑體形復雜或室內發熱量明顯不均的建筑,可按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方法確定。6.2.8風壓作用的通風量,宜按下列原則確定:分別計算過渡季及夏季的自然通風量,并按其最小值確定;室外風向按計算季節中的當地室外最多風向確定;室外風速按基準高度室外最多風向的平均風速確定.當采用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時,應考慮當地地形條件及其梯度風、遮擋物的影響;4僅當建筑迎風面與計算季節的最多風向成45°?90°角時,該面上的外窗或有效開口利用面積可作為進風口進行計算.6.2.9宜結合建筑設計,合理利用被動式通風技術強化自然通風。被動通風可采用下列方式:當常規自然通風系統不能提供足夠風量時,可采用捕風裝置加強自然通風;當采用常規自然通風難以排除建筑內的余熱、余濕或污染物時,可采用屋頂無動力風帽裝置,無動力風帽的接口直徑宜與其連接的風管管徑相同;當建筑物利用風壓有局限或熱壓不足時,可采用太陽能誘導等通風方式。6.3機械通風6.3.1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應設在室外空氣較清潔的地點;應避免進風、排風短路;3進風口的下緣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當設在綠化地帶時,不宜小于1m.6.3.2建筑物全面排風系統吸風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位于房間上部區域的吸風口,除用于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于0.4m;用于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大于0.1m;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氣的有害氣體時,位于房間下部區域的排風口,其下緣至地板距離不大于0.3m;因建筑結構造成有爆炸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置導流設施。6.3.3選擇機械送風系統的空氣加熱器時,室外空氣計算參數應采用供暖室外計算溫度;當其用于補償全面排風耗熱量時,應采用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6.3.4住宅通風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自然通風不能滿足室內衛生要求的住宅,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結合的復合通風系統。室外新風應先進入人員的主要活動區;廚房、無外窗衛生間應采用機械排風系統或預留機械排風系統開口,且應留有必要的進風面積;3廚房和衛生間全面通風換氣次數不宜小于3次/h;廚房、衛生間宜設豎向排風道,豎向排風道應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勻排氣的功能,并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頂部應設置防止室外風倒灌裝置。6.3.5公共廚房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發熱量大且散發大量油煙和蒸汽的廚房設備應設排氣罩等局部機械排風設施;其他區域當自然通風達不到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采用機械排風的區域,當自然補風滿足不了要求時,應采用機械補風。廚房相對于其他區域應保持負壓,補風量應與排風量相匹配,且宜為排風量的80%?90%。嚴寒和寒冷地區宜對機械補風采取加熱措施;產生油煙設備的排風應設置油煙凈化設施,其油煙排放濃度及凈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不應低于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排風口的位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6.18條的規定;廚房排油煙風道不應與防火排煙風道共用;排風罩、排油煙風道及排風機設置安裝應便于油、水的收集和油污清理,且應采取防止油煙氣味外溢的措施。6.3.6公共衛生間和浴室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公共衛生間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公共浴室宜設氣窗;無條件設氣窗時,應設獨立的機械排風系統。應采取措施保證浴室、衛生間對更衣室以及其他公共區域的負壓;公共衛生間、浴室及附屬房間采用機械通風時,其通風量宜按換氣次數確定.6.3.7設備機房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設備機房應保持良好的通風,無自然通風條件時,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設備有特殊要求時,其通風應滿足設備工藝要求;制冷機房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1)制冷機房設備間排風系統宜獨立設置且應直接排向室外。冬季室內溫度不宜低于10°C,夏季不宜高于35°C,冬季值班溫度不應低于5°C;2)機械排風宜按制冷劑的種類確定事故排風口的高度。當設于地下制冷機房,且泄漏氣體密度大于空氣時,排風口應上、下分別設置;3)氟制冷機房應分別計算通風量和事故通風量。當機房內設備放熱量的數據不全時,通風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風量不應小于12次/h。事故排風口上沿距室內地坪的距離不應大于1.2m:4)氨冷凍站應設置機械排風和事故通風排風系統。通風量不應小于3次/h,事故通風量宜按183m3/(m2?h)進行計算,且最小排風量不應小于34000m3/h。事故排風機應選用防爆型,排風口應位于側墻高處或屋頂;5)直燃溴化鋰制冷機房宜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燃氣直燃溴化鋰制冷機房的通風量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量不應小于12次/h.燃油直燃溴化鋰制冷機房的通風量不應小于3次/h,事故通風量不應小于6次/h。機房的送風量應為排風量與燃燒所需的空氣量之和;柴油發電機房宜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其送風量應為排風量與發電機組燃燒所需的空氣量之和;變配電室宜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設在地下的變配電室送風氣流宜從高低壓配電區流向變壓器區,從變壓器區排至室外.排風溫度不宜高于40C。當通風無法保障變配電室設備工作要求時,宜設置空調降溫系統;泵房、熱力機房、中水處理機房、電梯機房等采用機械通風時,換氣次數可按表6.3.7選用.6.3.8汽車庫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1自然通風時,車庫內CO最高允許濃度大于30mg/m3時,應設機械通風系統;地下汽車庫,宜設置獨立的送風、排風系統;具備自然進風條件時,可采用自然進風、機械排風的方式.室外排風口應設于建筑下風向,且遠離人員活動區并宜作消聲處理;送排風量宜采用稀釋濃度法計算,對于單層停放的汽車庫可采用換氣次數法計算,并應取兩者較大值。送風量宜為排風量的80%?90%;可采用風管通風或誘導通風方式,以保證室內不產生氣流死角;車流量隨時間變化較大的車庫,風機宜采用多臺并聯方式或設置風機調速裝置;嚴寒和寒冷地區,地下汽車庫宜在坡道出入口處設熱空氣幕;車庫內排風與排煙可共用一套系統,但應滿足消防規范要求。6.3.9事故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通風。事故通風量宜根據放散物的種類、安全及衛生濃度要求,按全面排風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事故通風應根據放散物的種類,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及控制系統。事故通風的手動控制裝置應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分別設置;放散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設備;事故排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當事故通風量大于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所要求的風量時,宜設置雙風機或變頻調速風機;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事故通風要求;事故排風系統室內吸風口和傳感器位置應根據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設計;事故排風的室外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以及鄰近窗戶、天窗、室門等設施的位置;2)排風口與機械送風系統的進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當水平距離不足20m時,排風口應高出進風口,并不宜小于6m;3)當排氣中含有可燃氣體時,事故通風系統排風口應遠離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濺落地點應大于20m;4)排風口不應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不宜朝向空氣正壓區。6.4復合通風6.4.1大空間建筑及住宅、辦公室、教室等易于在外墻上開窗并通過室內人員自行調節實現自然通風的房間,宜采用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結合的復合通風.6.4.2復合通風中的自然通風量不宜低于聯合運行風量的30%.復合通風系統設計參數及運行控制方案應經技術經濟及節能綜合分析后確定。6.4.3復合通風系統應具備工況轉換功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應優先使用自然通風;當控制參數不能滿足要求時,啟用機械通風;對設置空調系統的房間,當復合通風系統不能滿足要求時,關閉復合通風系統,啟動空調系統。6.4.4高度大于15m的大空間采用復合通風系統時,宜考慮溫度分層等問題。

6.5設備選擇與布置6.5.1通風機應根據管路特性曲線和風機性能曲線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通風機風量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送、排風系統可附加5%~10%,排煙兼排風系統宜附加10%~20%;通風機采用定速時,通風機的壓力在計算系統壓力損失上宜附加10%?15%;通風機采用變速時,通風機的壓力應以計算系統總壓力損失作為額定壓力;設計工況下,通風機效率不應低于其最高效率的90%;兼用排煙的風機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6.5.2選擇空氣加熱器、空氣冷卻器和空氣熱回收裝置等設備時,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等的漏風量。系統允許漏風量不應超過第6.5.1條的附加風量。6.5.3通風機輸送非標準狀態空氣時,應對其電動機的軸功率進行驗算。6.5.4多臺風機并聯或串聯運行時,宜選擇相同特性曲線的通風機。6.5.5當通風系統使用時間較長且運行工況(風量、風壓)有較大變化時,通風機宜采用雙速或變速風機.6.5.6排風系統的風機應盡可能靠近室外布置.6.5.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通風設備和風管應采取保溫或防凍等措施:所輸送空氣的溫度相對環境溫度較高或較低,且不允許所輸送空氣的溫度有較顯著升高或降低時;需防止空氣熱回收裝置結露(凍結)和熱量損失時;排出的氣體在進入大氣前,可能被冷卻而形成凝結物堵塞或腐蝕風管時。6.5.8通風機房不宜與要求安靜的房間貼鄰布置。如必須貼鄰布置時,應采取可靠的消聲隔振措施。6.5.9排除、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混合物的通風設備和風管,均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包括法蘭跨接),不應采用容易積聚靜電的絕緣材料制作.6.5.10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中的送風、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通風設備;送風機如設置在單獨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止回閥時,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風設備。6.6風管設計6.6.1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宜采用圓形、扁圓形或長、短邊之比不宜大于4的矩形截面。風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6.6.2通風與空調系統的風管材料、配件及柔性接頭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當輸送腐蝕性或潮濕氣體時,應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6.6.3通風與空調系統風管內的空氣流速宜按表6.6.3采用.6.6.4自然通風的進排風口風速宜按表6.6.4—1采用。自然通風的風道內風速宜按表6.6.4—2采用。6.6.5機械通風的進排風口風速宜按表6.6.5采用。6.6.6通風與空調系統各環路的壓力損失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各并聯環路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不宜超過15%.當通過調整管徑仍無法達到上述要求時,應設置調節裝置.6.6.7風管與通風機及空氣處理機組等振動設備的連接處,應裝設柔性接頭,其長度宜為150mm?300mm。6.6.8通風、空調系統通風機及空氣處理機組等設備的進風或出風口處宜設調節閥,調節閥宜選用多葉式或花瓣式。6.6.9多臺通風機并聯運行的系統應在各自的管路上設置止回或自動關斷裝置。6.6.10通風與空調系統的風管布置,防火閥、排煙閥、排煙口等的設置,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6.6.11矩形風管采取內外同心弧形彎管時,曲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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