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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措施》(3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5號公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o"法律"法律、\o"行政法"行政法規,制定本措施。第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根據法律、\o"法規"法規以及本措施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重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督促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狀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實行行政懲罰,應當根據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和督促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第二章經營者的商品質量義務第六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停止銷售及退換貨等商品質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質量,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措施的規定和對消費者的承諾履行商品質量義務,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第七條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如實記錄進貨檢查驗收狀況,并根據商品特點采用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銷售商品的質量。檢查驗收的內容重要包括:(一)供貨商的主體資格;(二)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三)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商品,查驗其許可證、認證證書。第八條銷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真實、精確、便于識別,不得誤導消費者,并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商品質量檢查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規定,需要標明的商品規格、等級、所含重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在明顯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有效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妥,輕易導致商品自身損壞或者也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應當有明確的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闡明;(六)其他法律、法規及強制性原則規定應當標明的內容。銷售者銷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標、委托他人生產的商品,應當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進行標注。根據商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標識。第九條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二)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規定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闡明書;(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第十條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標、行業原則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的產品原則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闡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國家明令淘汰并嚴禁銷售的商品;(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失效、變質的商品;(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第十一條銷售者銷售商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二條銷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式如實闡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第十三條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第十四條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措施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第十五條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將本措施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嚴禁銷售的商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第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規定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后來符合法定解除協議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協議條件的,可以規定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規定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第十七條銷售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銷售者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第十八條銷售者應當及時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不得故意遲延或者無理拒絕。第十九條銷售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匯報和告知消費者,并采用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第二十條經營者對懂得或者應當懂得屬于本措施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嚴禁銷售的商品,不得為其提供運送、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第二十一條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告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規定并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有關商品,及時停止為有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第三章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措施規定以及隨機抽查實行方案的統一安排,隨機抽查轄區內經營者,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隨機抽查的內容重要包括: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執行狀況,商品的質量檢查合格證明、闡明書以及生產廠廠名、廠址、警示標志等標識標注狀況,其他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應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既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應當開展重點檢查。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查有關規定開展抽查檢查工作,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科學確定線上線下抽查檢查的重點,制定抽查檢查計劃和實行方案,不得隨意抽查檢查。抽查檢查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強制性原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原則或者商品闡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進行商品質量鑒定。抽查檢查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交、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告系統向社會公告行政懲罰信息。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商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場所實行現場檢查;(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重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以及有關經營者調查、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狀況;(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協議、發票、進貨臺賬、銷售臺賬、財務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標、行業原則的商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專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六條對經抽查檢查并依法認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對發現銷售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標、行業原則的商品的,應當責令轄區內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應當將有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屬于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將有關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監督檢查狀況,適時公布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和消費提醒。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對經營者實行行政指導,綜合運用提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引導經營者合法規范經營。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配合,不得拒絕。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銷售者違反本措施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懲罰;銷售者違反本措施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懲罰;經營者違反本措施第十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懲罰;經營者違反本措施第二十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懲罰;經營者違反本措施第十五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懲罰;經營者違反本措施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懲罰。第三十一條對為銷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標、行業原則的商品的供貨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銷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如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三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措施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三倍如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如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用措施、開展調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如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銷售者積極消除或者減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采用退市等措施,自覺處理消費糾紛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懲罰。銷售者有充足證據證明其不懂得所銷售的商品為嚴禁銷售的商品并如實闡明進貨來源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懲罰。第三十五條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懲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措施所稱的銷售包括銷售者通過實體店、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第三十八條本措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如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如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懲罰機關和懲罰方式有規定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如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如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規定的;(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查、檢疫而未檢查、檢疫或者偽造檢查、檢疫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七)拒絕或者遲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用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規定,故意遲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懲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懲罰外,懲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工商總局解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措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措施》(總局令第85號,如下簡稱《監管措施》)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于3月17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國工商報記者就《監管措施》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記者:請問《監管措施》的出臺背景是什么?楊紅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戰略布局,對市場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了詳細規定。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放寬市場準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改革舉措。工商部門首先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增進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另首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探索新的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商品質量直接關系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目前我國商品質量總體上穩步上升,但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尤其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某些生產者違規生產,偷工減料,壓縮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某些銷售者未嚴格執行進貨把關制度,導致不合格和“三無”商品在一定區域內存在,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深入明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準入規定,強化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倒逼生產企業不停提高商品質量,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滿足消費者的規定,是供應側構造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工商部門要依法履行好市場監管的職責,深入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在供應側構造性改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記者:《監管措施》有哪些重要內容?楊紅燦:《監管措施》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從事商品經營的銷售者義務進行了詳細細化。《監管措施》的重要內容有: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管轄原則、監管制度;經營者從事與商品銷售有關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經營者嚴禁銷售的商品,經營者處理消費糾紛、承擔退市退貨、瑕疵商品提醒等義務,以及為商品銷售服務的運送、保管、倉儲以及第三方經營者的質量義務;工商部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的方式措施、檢查職權,對商品下架、溯源及通報、執法信息公開以及行政指導等規定。《監管措施》還規定了經營者未依法承擔質量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依法從輕減輕等情形。記者:請問《監管措施》對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提出了哪些規定?楊紅燦:《監管措施》明確了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管。同步為適應各地機構改革的實際,明確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部門。《監管措施》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重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建立狀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按照國務院對推廣“雙隨機”的規定,《監管措施》明確要按照隨機抽查的實行方案,統一布署對經營者實行隨機抽查,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查。記者:《監管措施》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的商品包括哪些?楊紅燦:《監管措施》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標、行業原則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產品原則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闡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國家明令淘汰并嚴禁銷售的商品;(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失效、變質的商品;(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監管措施》還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記者:請問《監管措施》實行后,“殘次品”等能否在市場上繼續銷售?楊紅燦:《監管措施》規定銷售者銷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謂的“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可以銷售,但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式向消費者如實闡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保證消費者享有《消法》規定的知悉其購置、使用的商品的真實狀況的權利。記者:《監管措施》怎樣加大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懲罰力度?楊紅燦:《監管措施》規定工商部門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假如不合格商品波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則應當責令轄區內該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步要追查供貨者,向銷售者提供該不合格商品的供貨者同樣要承擔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懲罰;假如供貨者不在本轄區的,工商部門應當將有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假如是該商品質量問題系由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工商部門應當將發現的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由有關監管部門追究生產者的責任。記者:請問《監管措施》在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上怎樣體現寬嚴相濟原則?楊紅燦:《監管措施》詳細明確了有關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懲罰規定,嚴格依法懲罰;對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管措施》按照規章的有關規定設定了對應的懲罰。對于從事商品銷售的經營者積極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等義務并可以如實闡明進貨來源,以及積極采用退市措施、處理消費糾紛,且違法行為輕微的,在實行行政懲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懲罰。通過制度設計,鼓勵銷售者積極履行索證索票、留檔備查的義務,有助于監管部門督促經營者誠信遵法經營,自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高監管成效。記者:《監管措施》對“三無”商品的監管作出了哪些新的規定?楊紅燦:工商部門在市場檢查中常常會發現某些沒有廠名廠址的商品,俗稱“三無”商品,并且這些“三無”商品往往質量得不到保障,對消費安全影響較大。按照《產品質量法》對標識的有關規定,沒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的只能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沒有深入的懲罰。而“三無”商品的主線問題是來源不明,沒有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主體,并且也無法責令改正,本質上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沒有對的標明標識的情形并不相似。因此,《監管措施》明確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懲罰。而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記者:請問銷售者提供應消費者的獎品或者贈品有哪些商品質量規定?楊紅燦: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銷售者提供應消費者,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對于商品質量的規定。《監管措施》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措施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嚴禁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將追究其對應的法律責任。記者:請問《監管措施》對進口商品的規定有哪些特殊規定?楊紅燦: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后,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原則等對商品質量的所有規定。同步在標識標注方面,《監管措施》根據進口商品的特點規定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如下規定:(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二)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維護有特殊規定的商品,應當附有中文闡明書;(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記者:請問《監管措施》怎樣規定了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楊紅燦:《監管措施》規定了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告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規定并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有關商品,及時停止為有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管措施》對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用措施、開展調查的,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記者: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張茅局長提出要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一體化監管。請問《監管措施》怎樣體現一體化監管的規定?楊紅燦:近年來,網絡購物蓬勃發展,網絡購物中的商品質量問題日益凸顯,工商部門不停采用新舉措,加大對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的質量監管力度,通過對線上線下的一體化監管,切實維護網購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監管措施》堅持線上線下治理相結合,將通過實體店,如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專賣店、小賣部等,以及非現場方式購物,如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統一納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范圍,對線上線下經營者一視同仁,統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針對突出問題,開展線上線下商品質量抽檢,抽檢成果也做到線上線下共同合用。同步,《監管措施》規定工商部門加大與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力度,加強商品質量源頭治理,發揮監管合力,共同增進商品質量總體水平不停提高,切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解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措施》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今天我們請到了工商總局消保局副局長李軍、工商總局消保局處長潘海峰,與大家共同交流工商總局將于近期實行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措施》的有關狀況。[14:32]嘉賓李軍主持人好,網友朋友們,大家好。[14:33]潘海峰各位網友,大家好。[14:33]主持人近年來工商總局持續出臺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例如《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懲罰措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查措施》《網絡交易管理措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措施》等,目前又出臺實行《監管措施》是出于哪方面的考慮?[14:34]嘉賓李軍首先,感謝各位網友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工商總局十分重視完善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尤其是新《消法》實行以來,出臺實行一系列規章文獻,對于規范經營者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出臺實行《監管措施》重要有三個方面的需要。
一是工商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戰略布局,對市場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提出了詳細規定。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放寬市場準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改革舉措。工商部門首先大力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增進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另首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探索新的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商品質量直接關系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目前我國商品質量總體上穩步上升,但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很大差距,尤其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某些生產者違規生產,偷工減料,壓縮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場;某些銷售者未嚴格執行進貨把關制度,導致不合格和“三無”商品在一定區域內存在,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深入明確監管職能,完善監管措施,依法履職盡責,加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通過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倒逼生產企業不停提高商品質量,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滿足消費者的規定,也是供應側構造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工商部門要依法履行好市場監管的職責,深入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在供應側構造性改革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是工商部門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提供商品的質量義務做了原則規定,質量監管重要轉致合用《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以及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管理的規定比較原則和簡樸,有的方面甚至沒有規范。例如《產品質量法》對未標明生產者廠名廠址的僅規定責令改正,并沒有懲罰措施。對市場中常常發現的真正“三無產品”卻沒有明確對應的懲罰措施。因此,需要深入明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準入規定,強化銷售者質量責任和義務,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三是工商部門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的需要。國務院于明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不過,至今沒有從法律、行政法規的層面出臺明確工商部門監管職責的專門規定。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監管的規定散見于不一樣的法律法規規定之中,工商部門在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查處商品質量違法案件等執法工作時常常會碰到法律法規根據不明確、合用不統一等問題。通過我們將要實行的《監管措施》,可以系統地明確工商部門監管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職能以及監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14:34]主持人李克強總理在4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指出:“要用消費者的選擇,倒逼工業消費品提質和‘中國制造’的升級”。請問工商部門在“中國制造”升級工作中可以發揮哪些作用?[14:35]嘉賓李軍剛剛已經提到,包括工業消費品在內的商品質量安全直接關系每一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目前我國商品質量總體上穩步上升,但從生產制造技術、工藝等方面與世界先進水平尚有差距,我們的原則還比較落后,許多商品的質量還處在中低端水平,這種狀況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期待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導致諸多民眾出國購物,甚至把中國出口到國外的商品再購置回來用于消費,跨境電子商務也有一部分是從國外往國內進口大量消費品。
在全國質量部際聯席會議的協調下,包括工商、質檢、工信、商務等在內的有關部門在增進商品提品質、創品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獲得了一定成效。工商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積極貫徹年度行動計劃,突出波及國計民生的重點商品,強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和平常監督檢查。要繼續開展“紅盾質量維權行動”和“紅盾網劍行動”,加大對線上線下商品質量一體化監管。布署和指導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嚴格根據強制性原則,針對家用電器、燃氣灶具、壓力鍋、床上用品、婦女用品等重點商品依法開展質量抽檢,及時發現不合格商品并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同步,還要加大12315體系建設,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渠道,努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讓消費者增強消費信心,從而實現讓“消費者的選擇”倒逼商品質量的整體提高,增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14:37]主持人目前都倡導“開門立法”,請問工商總局在制定《監管措施》過程中是怎樣體現“開門立法”的規定的?[14:37]潘海峰總局在起草《監管措施》過程中,充足理解民情、聽取民意、發揮民智,可以說是多渠道、多方式搜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提議,并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吸取。一是按照規章制定的規定,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和工商總局的官網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許多網友、消費者、經營者以及行業協會等通過郵件和網站留言等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見和提議。二是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經營者和行業協會的意見。11月工商總局在北京市工商局專門召開了經營者座談會,邀請了王府井百貨、翠微百貨、家樂福、居然之家、京東商城、凡客、國美電器、亞馬遜、蘇寧易購、北京市電子商務協會等不一樣業態的經營者和有關行業協會代表參會,聽取對《監管措施》的修改意見和提議,參會的經營者代表對于工商部門出臺《監管措施》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都予以高度肯定。三是通過開展基層調研和征求意見,充足聽取了基層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各地結合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工作實際,在《監管措施》的制度設計、責任義務明確以及法律責任設定等方面進行了充足討論和論證。四是向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食品藥物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提議,在部門協作配合和執法銜接方面進行了完善。[14:40]主持人請問《監管措施》有哪些重要內容?[14:40]潘海峰《監管措施》共五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經營者的商品質量義務、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工商部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管轄原則、監管制度、監管規定和原則等;第二章明確經營者從事與商品銷售有關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經營者嚴禁銷售的商品,規定了經營者處理消費糾紛、承擔退市退貨、瑕疵商品提醒等義務,同步規定了為商品銷售服務的運送、保管、倉儲以及第三方經營者的質量義務;第三章明確了工商部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的方式措施、檢查職權,對商品下架、溯源及通報、執法信息公開以及行政指導提出了規定;第四章明確了經營者未依法承擔質量責任義務的法律責任,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等情形;第五章規定了有關監管范圍以及明確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生效日期。[14:41]主持人目前對政府部門尤其是執法部門,都強調要嚴格依法行政。工商總局出臺實行《監管措施》的重要法律根據是什么?[14:42]嘉賓李軍制定《監管措施》重要是以商品質量有關法律法規為基礎,明確和強化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的質量義務和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明確經營者義務與消費者權利的基本法,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應承擔的責任義務。《產品質量法》是一部波及商品質量管理和質量責任的專門法律,專門規定了銷售者的義務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監管措施》重要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同步商品質量監管還波及到《原則化法》等法律法規,因此對有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商品質量的規定進行了整合。《監管措施》還在規章制定的權限范圍內,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市場上實際存在的商品質量侵權行為進行了規制,并設定了對應的行政懲罰。[14:43]主持人《監管措施》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管轄和監管制度是怎樣規定的?[14:45]潘海峰《監管措施》明確縣級以上工商部門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管。由于地方正在進行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部分地方的工商部門與有關監管部門合并成立了市場監管部門,《監管措施》明確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部門。
《監管措施》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重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建立狀況通報、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監管聯動的機制,加強執法協作,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按照國務院對推廣“雙隨機”的規定,《監管措施》還明確要按照隨機抽查的實行方案,統一布署對經營者實行隨機抽查,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質量問題集中的商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查。[14:45]主持人《監管措施》明確了流通領域商品經營者哪些質量義務?[14:46]潘海峰根據《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應當采用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的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義務的原則規定,《監管措施》對商品經營者的質量義務做出了比較明確詳細的規定:一是明確了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停止銷售及退換貨等商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義務,保證商品的來源可溯和質量合法,對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銷售,不符合質量規定的商品要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二是明確了嚴禁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質量規定的商品不得銷售,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識,嚴禁銷售“三無”商品;三是明確規定了銷售者處理消費糾紛履行民事責任的義務以及對不合格商品的退市退貨責任;四是明確了不得將嚴禁銷售的商品用作獎品贈品或者用于經營性服務;五是明確了運送、保管、倉儲服務經營者不得為嚴禁銷售的商品提供便利條件等質量義務;六是明確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及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等對入場銷售者的管理責任和義務。[14:47]主持人《監管措施》以負面清單的形式規定了嚴禁銷售的商品,請簡介下明確銷售者不得銷售的商品都包括哪些?[14:47]潘海峰《監管措施》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標、行業原則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產品原則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闡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有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國家明令淘汰并嚴禁銷售的商品;(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五)失效、變質的商品;(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監管措施》還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也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14:48]主持人請問《監管措施》實行后,“殘次品”等能否在市場上繼續銷售?[14:48]嘉賓李軍《監管措施》規定銷售者銷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謂的“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可以銷售,但銷售者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清晰地標明“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并以通告等方式向消費者如實闡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保證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置、使用的商品的真實狀況的權利。[14:49]主持人為何《監管措施》被認為是對“三無”商品進行監管的最嚴規定?[14:50]潘海峰工商部門在市場檢查中常常會發現某些沒有廠名廠址的商品,俗稱“三無”商品,并且這些“三無”商品往往質量得不到保障,對消費安全影響較大。按照《產品質量法》對標識的有關規定,沒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的只能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沒有深入的懲罰。而“三無”商品的主線問題是來源不明,沒有承擔商品質量責任的主體,并且也無法責令改正,本質上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沒有對的標明標識的情形并不相似。因此,《監管措施》明確規定了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對銷售來源不明“三無”商品的銷售者要依法懲罰。而對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等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則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理。[14:51]主持人銷售者作為獎品或者贈品提供應消費者的商品是不是與其直接銷售的商品有不一樣的質量規定?[14:51]嘉賓李軍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銷售者提供應消費者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對于商品質量的規定。《監管措施》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等視同其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本措施對商品質量的規定,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嚴禁銷售的商品以及“三無”商品等一律不得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者追究其對應的法律責任。[14:51]主持人《監管措施》對于進口商品的質量規定有特殊規定嗎?[14:52]潘海峰進口商品進入國內市場流通后,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原則等對商品質量的所有規定,可以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并滿足消費者的使用需求,從這一點來說,我們對進口商品是沒有特殊規定的。但根據進口商品的特點,《監管措施》在進口商品的標識標注方面作了特殊規定,規定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標注商品的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對于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產品,《監管措施》明確規定產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廠址。[14:52]主持人目前網購發展迅猛,在商品質量保障方面,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等第三方經營者應當起到應有的管理責任,請問《監管措施》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14:53]潘海峰《監管措施》規定了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行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告知或者公告后,應當規定并監督銷售者停止銷售有關商品,及時停止為有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監管措施》對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或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用措施、開展調查的,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14:54]主持人去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文獻,對政府執法部門運用“雙隨機”開展抽查提出詳細規定。請問《監管措施》怎樣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隨機抽查?[14:54]嘉賓李軍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監管措施》規定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重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告知》(國辦發〔〕58號)的規定,《監管措施》明確規定工商部門要按照隨機抽查實行方案的統一布署,對經營者實行隨機抽查,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督檢查,并明確了隨機抽查的重要內容。《監管措施》規定工商部門還要對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應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既有質量問題的商品開展重點檢查和質量抽檢,依法查處商品質量違法案件。[14:55]主持人《監管措施》怎樣加大對經營者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懲罰力度?[14:55]嘉賓李軍《監管措施》深入提高了商品質量抽檢工作的效能,明確規定工商部門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對發現銷售有不符合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標、行業原則的商品的,還規定工商部門責令轄區內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并應當通過進貨記錄狀況或商品追溯體系追查該商品的供貨者,對供貨者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懲罰;假如供貨者不在轄區內的,工商部門應當將有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管措施》規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將發現的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14:56]主持人請問《監管措施》在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上怎樣體現寬嚴相濟原則?[14:57]嘉賓李軍《監管措施》在經營者的法律責任規定上充足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對于法律法規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有明確懲罰規定的,規定嚴格執法,依法懲罰;對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也設定了對應的懲罰。另首先,對于積極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的經營者,《監管措施》也依法規定了從輕減輕的法定情形,如對于從事商品銷售的經營者積極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等義務并可以如實闡明進貨來源,以及積極采用退市措施、處理消費糾紛,且違法行為輕微的,在實行行政懲罰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懲罰,從而鼓勵銷售者積極履行索證索票、留檔備查的義務,有助于督促經營者誠信遵法經營,也有助于監管部門掌握問題商品的來源及流通狀況,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14:57]主持人去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張茅局長提出要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一體化監管。請問《監管措施》怎樣體現商品質量的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規定?[14:57]嘉賓李軍剛剛也提到了,近年來,網絡購物蓬勃發展,網絡購物中的商品質量問題日益凸顯,工商部門不停采用新舉措,加大對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的質量監管力度,通過對線上線下的一體化監管,切實維護網購消費者的消費安全。《監管措施》堅持線上線下治理相結合,將通過實體店,如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專賣店、小賣部等,以及非現場方式購物,如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統一納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范圍,對線上線下經營者一視同仁,統一開展商品質量監管。針對突出問題,開展線上線下商品質量抽檢,抽檢成果也做到線上線下共同合用。[14:58]主持人網絡購物中存在的商品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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