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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正當防衛的條件與防衛過當的責任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意義1.正當防衛的概念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正義行為,正當防衛在每個國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比較詳盡的規定,但對于其適用條件、特征以及性質在各國的刑事立法中都有些許差異。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且防衛人所實施的防衛行為并未超過必要限度。正確而恰當地行使正當防衛,是國家給予公民的一項自主權利,但是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割的,正當防衛也具有一定的義務性。正當防衛的條件與防衛過當的責任正當防衛雖然在客觀上會造成一定損害后果,但是刑法認為其所保護的特定關系并沒有因此而被破壞,沒有社會危害性,從而不具有犯罪成立所必備的客體條件[1]199。并且,對于此類情形法律還有特殊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正當防衛是一種正義的行為,恰恰是這種正義性,決定了其防衛性;反之,其行為的防衛性也體現了它的正義性,二者緊密關聯,相互依存。2.正當防衛的意義一般來說,一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應由國家公權力來進行保障,國家公權力是對公民各項權益最強有力的保障。但是,國家公權力對于公民的保護有時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在某些侵害發生較為突然,并且不能夠及時有效地對不法侵害予以制止及懲治,無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遭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的進一步損害,這也是國家公權力存在的弊端。此時國家就應賦予公民權利,使其能夠根據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的特定條件而進行及時且必要的自力救濟,同時規定公民的制止侵害進一步發生的自力救濟行為在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是免于承擔刑事責任和遭受刑事處罰的。國家給予的保障是公民自我救濟的基礎,自主權是公民自我救濟的具體方式之一,并且這種方式因其直接性和自主性而非常有效。正當防衛使受害人能夠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來制止損害的繼續發生,以個人的力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免受不法損害,個人對集體利益的尊重和保護是對于集體利益進行保障的重要措施,對于集體和公眾利益的保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同時最主要的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救濟和維護,正當防衛的實施是最必要和直接的手段。從本質上來看,合理的正當防衛制度除全面顧忌到不法行為人的合法權利之外,還需積極適應不斷發展和變化的社會,在針對各種侵害國家、社會公共以及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緊迫不法行為時,都應給予公民一定的自主防衛權利,在最大程度上指引并教導公民勇于和不法侵害行為做斗爭,盡自己的力量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受害人的防衛行為使不法侵害人有所顧忌,不敢肆意妄為,如果受害人并沒有采取必要的行動來制止侵害行為的發生,只會助長不法侵害人的犯罪心理,使其行為朝著更為惡劣的方向發展,從而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正當防衛的出現也對公民同不法分子做斗爭起到一定的鼓勵作用,法律給予的保護是被害人實施防衛行為的后盾,在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內,被害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制止侵害行為的發生或繼續發生,對于被害人是一種實際上的保障和心理上的積極暗示。總的來說,正當防衛彌補了國家公權力對于公民權益保障的不足,使公民的合法權益處于一個更加安全的環境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正當防衛也維護了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權利。如正當防衛強調“正當”,即防衛行為需要正當,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情理,所以法律對于正當防衛的限度有一定的規定,當法律所規定的限度被正當防衛人明顯超出,且正當防衛人的防衛行為已經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那么此時防衛人就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這一規定使防衛人不得隨意采取手段進行防衛,并且防衛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保障了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二、正當防衛的條件1.防衛意圖防衛意圖的存在與否,是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正當的重要標準。通常來說,判斷一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只需判斷其外在形式是否違法,而不需究其內在,即只要某種行為具備了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無論其是否產生了危害后果或者違法行為人是否在主觀上具有故意違法的意識,都構成違法行為;然而對于某一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的判斷,不僅需要看其形式是否合法,也需要看其實質是否合法,此處的實質就是指防衛意圖,即防衛人在進行防衛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當防衛意圖不存在,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是出于進行防衛的目的。此時,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既具有惡性,就不能免去其行為所造成客觀危害結果的責任,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即構成犯罪,當損害結果成為既定事實,則為既遂;當客觀上并沒有產生損害結果,則為未遂。在大陸法系國家中,主觀上的惡性主要表現在責任一詞上。所謂的責任,即是指能夠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譴責;而責任的本質,實際上就是一個主觀惡性的問題[2]221。2.防衛起因當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行為的侵害,且國家公權力無法及時有效地對侵害行為予以制止,及時防止不法行為對受害人造成進一步侵害,是正當防衛發生的重要原因。在刑法學中,正當防衛分為一般正當防衛和特別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行為的范圍也在此基礎上有所不同。就一般正當防衛行為來說,由于法律并沒有特殊規定,所以一般正當防衛的起因應當是不法侵害行為,具體指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然而,“犯罪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作為兩個較為寬泛、籠統的概念,并不能將所有符合這兩個概念的行為都一概而論地認作是正當防衛的起因。對于正當防衛的成立,有著十分嚴格的條件限制,不法侵害行為在原則上只能作為正當防衛產生的前提條件,但是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并不一定就屬于正當防衛行為[3]444。所以,在對這一行為進行判斷時,還需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地分析。如并沒有采取暴力方式的一般違法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因為沒有直接的暴力方式,所以受害人并不能直接實施防衛行為。對于特別正當防衛,我國刑法指明其所針對的三大類對象,分別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這一規定可以知道,在特別正當防衛行為中,理論上并不存在關于其起因的爭論,即對于特別正當防衛的起因,不法侵害行為包括犯罪行為。“行兇”,作為一個非法律用語的詞匯,實則可以有多種解釋,在此項規定中包含了多種概念。行兇,顧名思義,是一種實施暴力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犯罪的形式都可以歸納為行兇,例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則是四種明確的犯罪行為。在特別正當防衛中,值得思考的是特別正當防衛行為的起因是否僅僅指的是上述四種概念已經十分明確的犯罪行為,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寬泛概念。對于四種罪行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站在不同角度可以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會將特別正當防衛的起因變得多樣化、個性化。若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理解為并列關系,則特別正當防衛的起因指的就是上述幾種罪行。然而,上述罪行的表現方式并不僅僅局限于最常見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是通過其他看似較為和緩平靜的方法達到犯罪的目的,例如,通過投毒殺人,并沒有使用暴力,卻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對于此種方式的殺人很明顯受害人并不知情,并不能存在防衛行為。因此,把這三個對象在概念上理解為并列關系是不妥當的。很顯然的是,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前提需要受害人能夠對侵害行為的產生具有一定的感知意識,因此便需要一定的表現形式來讓受害者有所察覺,所以,“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在概念中應該理解為“暴力犯罪”的前提。3.防衛對象正當防衛行為的對象通常是指實施不法侵害,帶來損害后果的行為人。不法侵害人,即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和損害的人。作為不法侵害人,首先,要有侵害國家、社會、個人合法權益的作為;其次,應是一個能夠承擔自身不法行為后果的人。例如,精神病人作為在意識上不健全的人,其所作所為是不受自身正確思維的控制和支配的,因此,對于精神病人的侵害行為,不能隨意地實行正當防衛,第一選擇應當為躲避,盡量避免損害行為的發生,在情況緊急沒有條件可以進行躲避的情形下,對精神病患者采取一定行動來避免損害,維護自身權益,才可以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但是,我國刑法對于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做出了另外規定,對于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所做出的犯罪行為,以及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在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的狀態下,其所做出的行為是受自身的意識所控制的。因此,成為正當防衛的對象,除了具備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必備條件外,有時還需要一些附加條件,此時就需要進行特別地分析和判斷。4.防衛時間當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行為的侵害,并且國家公權力無法及時有效對侵害行為予以制止,無法直接有力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應當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利,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這就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正當防衛的防衛時間必須符合這一條件,即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發生。也就是說,防衛時間必須在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并且尚未結束的期間。如何準確地判斷不法侵害行為是否開始與是否結束,以及在不恰當的時間防衛人實行了所謂的“防衛”應當如何定性,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對于如何準確確定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已經開始,在理論界逐漸形成了以下幾種學說:直接面臨說、進入侵害現場說、著手說與綜合說等。“直接面臨說”強調的是只有被害人直接面臨不法侵害人的時候才可以開始防衛行為,很顯然這一觀點是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因為被害人面臨的情境是不法侵害人直面自己實施侵害,那么很有可能的是被害人已經遭到了嚴重損害,而且被害人處于防衛的不利境地。然而,這一判斷標準又增加了判斷對方是否已經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難度。“進入侵害現場說”中,不法侵害人進入現場不一定就開始實施侵害行為,其開始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與進入現場是可能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的,在此間隔中,無法對其是否要實施不法侵害行為進行準確判斷,若被害人發生誤判,則可能對對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不法行為的開始即使存在“著手”也難以被被害人發覺,只有在一些有準備、有預謀的不法侵害行為中,才存在明顯的“著手”,因此這一理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綜合說”是比較全面的一種觀點,它綜合了上述判斷標準,在原則上,以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已經著手開始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準備工作為不法侵害行為開始的標志,但是在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已經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之中時,也可以立即實施正當防衛行為[4]。5.防衛限度防衛限度,是指法律給予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正當的一個界限,這個界限需要從防衛行為的實際需要進行分析,應以能夠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進一步發生,并且防衛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有力保障為標準。是否明顯超過法律所規定的限度,是區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重要標志,也是區別防衛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的重要標志。在不法侵害行為非常緊迫并且強度很大的情形下,不能對防衛人有太多苛求,尤其是嚴重暴力犯罪或緊迫性強烈的犯罪中要求防衛人進行防衛強度、手段等方面的選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5]121。防衛限度可以從多個方面來進行理解。因為防衛限度是防衛行為在范圍上的明確規定,也是衡量防衛行為是否對對方造成過度損害的客觀標準,所以,防衛限度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防衛限度在多個方面都應當與不法侵害行為相對應,如性質、手段、程度等,并且,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這幾個方面都不應存在太大差異[6]170。英國自然法學派法學家約翰·洛克對于正當防衛限度做出了列舉,對于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可以直接將犯罪人殺害:第一,當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犯罪人侵害行為的直接威脅時;第二,受害人由于自身的權益正在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地訴諸法律,即在侵害行為發生時,法律無法及時有效地對不法行為予以制止以及對當事人進行保護。但是洛克對于受害人直接將犯罪人殺害的防衛限度的限制條件與其自身的某些觀點也出現了矛盾。西方對于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思想根深蒂固,洛克的觀點是,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上天賦予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洛克在防衛限度方面,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達到了一種極致。他認為:如果他人的私有財產被犯罪人不法竊取,即使被竊取的東西在價值上是微不足道的,受害人也有將犯罪人處死的權利。即便是政府也無權侵犯他人的私有財產,倘若政府侵害了他人的私有財產權利,就是主動與人民為敵,人民可以與之抗爭來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權利。介于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洛克對于正當防衛限度的認識存在一定局限性,就今天的觀點來看,公民私有財產受到侵犯與其實施的防衛行為明顯是不相當的,防衛行為所實施的強度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嚴重超過受害人所受侵害的強度。就正當防衛的限度來說,公民的財產權受到侵害,公民對于財產的保護不應當適用傷害、殺死等具有嚴重暴力性的防衛方式,為了保護一般財產而較為嚴重地侵害不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權,是不妥當的,也違背了其應當遵守的正當防衛限度方面的義務[7]21。三、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1.防衛過當的概念和形式對于“合法限度”,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總體上來看,防衛行為應當與不法侵害行為是互相適應的。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之間的適應并不是說二者在概念和內涵上必須完全等同,而是指防衛行為的實施程度以及損害結果等方面可以大致與不法侵害行為相匹配。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在程度上已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繼續發生,防衛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且對于不法侵害人并沒有造成多余的傷害。總的來說,是否防衛過當,可以從這幾個方面綜合來進行分析。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途徑、輕重,決定著正當防衛的方式、途徑和輕重。采取程度較輕的方式就可以避免自身遭受損害卻采取程度較為嚴重的方式,很顯然防衛人的意圖已經超越了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目的。此時防衛行為已經超過了制止正在發生的不法損害行為所需要的強度,即構成了防衛過當,應當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2.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當行為人防衛過當時,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1)。防衛過當作為一種極為特別的犯罪形態,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把“防衛過當”作為一項明確罪行,也沒有對其確定具體可以準確適用的法定刑罰,因此,簡單地將這一罪行定名為“防衛過當”是不合適的。刑法上所講的防衛過當,是指防衛人在進行防衛行動中,其作為的程度或者范圍因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而構成犯罪的一種情形。因此,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是明確的,成立與否必須堅持主觀能動性與客觀實際性相統一的標準,單看防衛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結果是不全面的。有學者認為,在定罪時,應當在罪名前增加“防衛過當”四個字而對罪名進行限制,但此種觀點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撐,合法性不能得到充分的確定。對于防衛過當的定罪,應當根據防衛人的犯罪形式以及后果,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其具體觸犯了哪一罪名,以此來確定如何定罪。根據我國在司法實踐之中的常見情況,有關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防衛意圖、防衛行為的程度、防衛人的罪過表現形式,以及防衛過當這一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損害后果的大小。從防衛意圖來看,若防衛人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時,相比較于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時防衛行為超出了必要限度,前者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較輕。從防衛過當行為的程度以及客觀上造成損害后果的大小來看,對于所遭受的侵害行為,若防衛人采取較為輕微的防衛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也應該比較小,處罰應當減輕或免除。從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來看,由于疏忽大意、過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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