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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規定概述明確公司錯誤招用童工補救措施及規范未成年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目的為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促進義務教育的實施;規范公司未成年工管理,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特制定本管理規定。3?術語名稱定義童工未滿16周歲從事有經濟收入勞動的兒童未成年工巳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從事有經濟收入勞動的少年4.內容4.1公司承諾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等其他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遵守社會責任管理體系要求,并傳達給所有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4.2公司在招聘時向求職者明示公司社會責任政策及相關規章制度;4.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如特殊情況需招用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年工,公司必須遵照法律法規對未成年工進行特殊保護;4.4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應聘者填寫的《員工入職登記表》和持有的身份證件,采用以下方式進行身份核查;a:比對身份證的照片與員工長相;b:詢問與員工身份信息相關的問題(如家庭住址等);c:通過與公安機關聯網的系統檢查應聘者身份是否有異常(如在逃犯等);d:如對應聘者年齡或身份信息有疑問,經員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聯系《員工入職登記表》上其親屬的電話,進行相關信息核實;e:用人部門經理在接收新員工時必須重新核對身份信息;f:定期檢視工廠,對人員身份信息進行抽查,防止童工冒用別人身份證進廠。4.5公司一旦發現錯誤招用童工,應采取以下補救措施;4.5.1立即停止其工作,結算其所有薪資,并立即通知相關客戶;4.5.2安排專人送其到公司定點醫院進行身體檢查,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4.5.3對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公司應安排治療其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區級勞動鑒定部門確定其傷殘程度,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4.5.4童工死亡的,公司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并給予經濟賠償;4.5.5如該童工身體健康,則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工作人員將其護送回原居地,交給其父母或監護人,并由當地村級以上行政單位出具蓋章確認的證明函,所發現的所有費用均由公司承擔;4.5.6公司應調查了解該童工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原因,如確系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公司應與當地學校聯系,并承擔該童工學雜費用及生活費用,直到超過兒童年齡為止,公司定期對其學習狀況進行跟蹤,如非經濟原因中途退學,則公司不再承擔經濟資助義務;4.5.7如公司發現錯誤招用童工,應建立《童工跟蹤登記表》,并由人力資源部存檔;4.6如因特殊情況公司招用16?18周歲的未成年工,應嚴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護規定》執行相關保護措施:4.6.1公司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勞動范圍:a:《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b:《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c:《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d:《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e:《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f:《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g:《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足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i: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j: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k: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L: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M: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N: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P: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q:鍋爐司爐。4.6.2公司不得安排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a:《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b:《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c:《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d:《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e: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4.6.3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一)心血管系統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病雜音。(二) 呼吸系統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呼吸音明顯減弱;各類結核病;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三) 消化系統各類肝炎;肝、脾腫大;胃、十二指腸潰瘍;各種消化道疝。(四) 泌尿系統急、慢性腎炎;泌尿系感染。(五) 內分泌系統甲狀腺機能亢進;中度以上糖尿病。(六) 精神神經系統智力明顯低下;精神憂郁或狂暴。(七) 肌肉、骨骼運動系統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八) 其它結核性胸膜炎;各類重度關節炎;血吸蟲病;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o4.6.4公司如發現未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工,應耐心勸說其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其工作與學校之間的往返時間及上學與工作的時間總和不超過10小時;4.6.5公司應安排未成年工進行入職體檢,身體健康者方可安排工作,未成年工在工作滿1年后體檢一次,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體檢時間巳超過半年時須再檢查一次,所有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4.6.6公司安排未成年工體檢,必須按《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所列出的項目進行;4.6.7公司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對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安排其它能適應的工作崗位;4.6.8人力資源部必須建立《未成年工登記表》,并向當地勞動監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4.6.9勞動監管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公司所有未成年工必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4.6.10未成年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作業常識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等相關培訓;4.6.11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粉塵、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搬運裝卸、高空作業、高溫或低溫作業等帶有危險性的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崗位(如;調油、打砂、化學品倉管理員、碎料及搬運等);4.6.12公司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上夜班。5-支持文件序號文件名稱1《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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