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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蘇省地方標準DB32/T4527—2023城市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調查評價規范Specificationforinvestigationandevaluationofcollaborativedevelopmentofurbanundergroundresource2023-07-25發布2023-08-25實施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Ⅰ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要求 5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需求評價 6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 6.1已開發利用資源調查評價 6.2可開發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 6.3礦山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 6.4洞穴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 6.5適于封儲等特殊用途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 7城市地下其他資源調查評價 7.1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 7.2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評價 7.3地質材料資源調查評價 7.4地下文化遺產資源調查評價 7.5深部巖溶塌陷調查評價 8城市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評價 8.1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模式 8.2地下資源稟賦綜合評價 8.3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評價 9城市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監測 10成果編制 附錄A(資料性)城市地下空間需求量的預測方法 附錄B(資料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強度評價方法 附錄C(資料性)城市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調查評價報告編寫提綱 參考文獻 Ⅲ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礦業大學、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深地科學與工程云龍湖實驗室、南京大學、中煤(天津)地下工程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蘇省地質局、江蘇省地質調查研究院、中國地質調查局南京地質調查中心、中國煤炭地質總局江蘇煤炭地質局、河海大學、江蘇省地下空間學會。1DB32/T4527—2023城市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調查評價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城市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調查評價基本要求、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需求評價、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城市地下其他資源調查評價、城市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評價、城市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監測、成果編制。本文件適用于江蘇省城市規劃與建設區的調查評價工作,也適用于國土空間規劃中地上地下空間統籌綜合利用。本文件不適用于受污染區域的調查評價。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4158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規范(比例尺1∶50000)GB/T35636城市地下空間測繪規范GB5002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7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55018工程測量通用規范DD2019?03水文地質調查技術要求(1∶50000)DD2019?04水文地質調查圖件編制規范第1部分:水文地質圖(1∶50000)DD2019?05水文地質調查數據庫建設規范(1∶50000)DD2019?06工程地質調查技術要求(1∶50000)DD2019?07環境地質調查技術要求(1∶50000)DZ/T0225淺層地熱能勘查評價規范DZ/T0282水文地質調查規范(1:50000)DZ/T0283地面沉降調查與監測規范DZ/T0287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程HJ1141生態保護紅線監管技術規范生態狀況監測HJ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JGJ8建筑變形測量規范NB/T10265NB/T10715SY/T6565TD/T1073淺層地熱能開發工程勘查評價規范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規程石油天然氣開發注二氧化碳安全規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時空大數據應用基本規定DB32/T3919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地質環境監測標準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數據規范(試行自然資辦發〔2021〕48號)省級國土空間規劃成果數據匯交要求(試行自然資辦函〔2021〕983號)2DB32/T4527—2023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地下空間資源undergroundspaceresource已開發和未開發的地下空間范圍內,可利用的空間資源。地下資源協同開發collaborativedevelopmentofundergroundresource通過調查評價、統籌規劃與協同開發技術應用,明確地下空間、地下水、淺層地熱能、地質開挖材料等多種資源開發的相互影響,實現多種資源開發相互影響的避讓和有效管控、重要資源的保護和優先開發、多種伴生資源協同開發。城市地下資源urbanundergroundresource城市地下賦存的各種資源,主要包括具有潛在利用價值的地下空間、地下水、地熱能、地質材料資源等。地質材料資源geologicalmaterialresources在一定社會經濟技術條件下能夠被人類利用并產生生態價值或經濟價值的自然地質資源,包含山體及地表以下的巖石和土體。地下文化遺產資源undergroundculturalheritageresources地表以下具有一定歷史意義、存在歷史價值的物質文化遺產。地下空間平面開發率planeexploitationrateofundergroundspace評價單元內地下空間開發的地表投影面積與開發地塊面積的比例系數,表征某區域地下空間平面上已占用的比例。地下空間容積率volumerateofundergroundspace評價單元內地下空間總建筑面積與評價單元面積的比值。地下空間開發占用深度exploitationoccupancydepthofundergroundspace評價單元內地下空間結構(地下室、樁基、隧道等)所占用的最大深度。地下資源稟賦undergroundresourceendowment地下資源的類型、數量、質量、分布等方面的總體情況。4基本要求4.1調查評價工作前期,應充分收集被調查評價區域政策法規、行政規劃、水文及地質等資料,通過資料分析,確定下一步調查評價工作,確保工作合理、可行。4.2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區及特殊性巖土區適宜性評價需進行專家論證。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3DB32/T4527—2023害包含但不限于巖溶、滑坡、危巖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區、地面沉降、地震區及活動斷裂等。特殊性巖土4.3調查宜分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兩個階段進行。當已初步判定該區域開發存在地下空間資源相互影響的狀況,可直接進行詳細調查。4.4測繪坐標應選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程應選1985國家高程基準;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當地城市坐標系。4.5地質調查精度根據調查階段、調查類型、地質條件和城市區位等綜合因素確定,要求如下:a)基巖出露區以地面調查為主,比例尺可為1∶50000~1∶25000;b)崗地地區、平原漫灘地區以鉆探為主,比例尺宜為1∶25000,鉆探、物探等勘探點布設可根據地質復雜程度與城市規劃綜合確定;c)構造斷裂帶等對地下空間影響較大的區域需進一步提高調查精度,比例尺宜為1∶10000;d)城市開發邊界以內區域是城市規劃建設重點地區,比例尺不小于1∶10000;e)重點工程項目邊界內調查精度應滿足地下空間規劃需求。4.6重要水源保護區、國家耕地保護區及其他限制區域,應根據相關部門要求進行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方案需通過專家論證后實施。4.7地下空間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應滿足國土調查工作相關要求,并應用于國土空間規劃中地上地下空間統籌綜合利用。調查評價數據滿足自然資源管理數據庫的相關要求。5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需求評價5.1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需求的主要影響因素為城市區位及經濟條件、城市規模及規劃、人口密度及變化趨勢、城市聚集度、交通情況、地質環境條件、地下空間技術和政策等。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要素參考GB/T51358執行。5.2城市地下空間需求量的預測方法參考附錄A。5.3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需求評價分專項規劃與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其中:a)專項規劃階段主要結合規劃期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目標開展需求分析,對整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范圍、總規模量、空間布局、主導功能等進行分析與預測,明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主導方針;b)詳細規劃階段應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基礎上,分析城市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人口、交通條件以及社會經濟狀況等條件的不同導致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需求差異,結合開發適宜性對規劃期內城市各片區的地下空間開發規模、開發深度及層次、功能配比、空間布局等進行詳細分析和預測。5.4城市地下空間宜分層規劃利用,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專項規劃階段進行引導,在詳細規劃階段按照需求與條件進行落實。分層原則應考慮地質因素的影響,包括地層結構、斷裂構造發育情況、地質資源分布情況、水文要素的發生層位等;同時應充分考慮使用功能、建設成本、人員使用情況及與地表的溝通頻率、未來規劃等因素。地下空間依照功能分區,自上而下宜依次為:a)停車場、地下綜合體、下沉式廣場、綜合管廊等;b)軌道交通、地下快速路、物流通道、物資倉儲等;c)地下高速公路、戰略防御工事、雨水調蓄等;d)多功能潛在開發空間;e)廢物處置、廢液灌注、深地實驗室等。5.5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需求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a)調查當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現狀及供需矛盾關系動態變化狀況;4DB32/T4527—2023b)對規劃期內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的需求強度進行評估,分析預測總需求量和各類型地下空間設施的需求量;c)在需求量分析預測的基礎上,對規劃期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深度、層次、功能配比、空間布局等的預測;d)評價現有地下空間以及規劃中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潛能。6城市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6.1已開發利用資源調查評價6.1.1調查內容應包括:a)查明城市已開發建設建(構)筑物的空間位置、類型、建筑面積/體積、建造時間、基礎形式及埋深、基坑支護結構等基本信息,查明土地類型、建(構)筑物類型、責任主體等權屬信息,以及連通性、國防用途等屬性信息;b)搜集整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交通等多部門數據,獲取影響和制約地下空間開發的地質環境要素,包括區域地質背景、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面沉降、地裂縫、活動斷裂等。6.1.2已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調查方法主要有資料搜集、人員訪談、現場調查、測繪、物探、三維激光掃描a)地下空間建(構)筑物特征點的平面位置測定,測距邊長不應超過定向邊且不宜超過150m;當現場作業困難時,可采用幾何作圖法;對實地無法實測的特征點,可利用已有資料進行補充并在成果中標注;b)對無特征點的地下空間建(構)筑物及其設施,應采用地球物理等探測方式進行平面位置測定;c)地下空間建(構)筑物及其設施的埋深,應選取具代表性的部位,測量高程點及凈高確定。6.1.3城市地下空間及其設施屬性調查宜與普查工作同步進行。6.1.4已開發利用資源測繪應符合GB/T35636和GB55018中的有關規定。6.1.5已開發利用資源數據標準應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數據規范(試行)》及《省級國土空間規劃成果6.1.6開發利用現狀分析評價指標包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強度、地下空間平面開發率、地下空間開發占用深度。評價單元以水體、路網、規劃單元等為邊界劃分,其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強度評價指標參考附錄B。6.1.7在已有地下空間周邊進行地下空間開發,應考慮開發制約要求、避讓范圍、垂直避讓深度、空間避讓等因素,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價值與潛力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地下空間使用功能、建設形式、潛在開發強度、潛在開發深度、與已開發地下空間的潛在連通形式等。6.1.8存在重大地質問題和重大資源環境風險的區域,應對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和地質安全風險進行評價,并給出可持續發展的建議。6.2可開發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6.2.1可開發地下空間資源調查前,搜集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土地利用情況、空間管控界線、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等資料,進行分析、評價,確定可利用地下空間資源。6.2.2區域工程地質調查精度和成果要求應符合GB/T14158和DD2019?06中的有關規定。6.2.3區域環境地質調查的內容應包括:a)查明區域地質環境條件;b)調查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和地質災害的類型與特征、成因機制、分布規律及其危害;5DB32/T4527—2023c)分析地質環境系統演變的基本規律,評價預測其對人類生存環境的影響;d)評價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預測其發展趨勢;e)編制環境地質圖系,開展環境地質區劃;f)研究重大環境地質問題和有關災害的地質環境背景,論證地質環境綜合整治與保護對策。g)調查精度和成果要求應符合DD2019?07中的有關規定。6.2.4可開發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包括可開發資源量評估、質量評定及開發難度評估。6.2.5可開發地下空間邊界應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制約機理與避讓保護原則,并綜合考慮地質環境要素、資源環境保護要素、既有地下設施影響范圍及深度等要素。6.2.6地質環境要素包括活動性斷層、地裂縫、地層差異沉降、巖溶與采空塌陷區等。對地質環境要素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危害程度大小進行分級管控。地下空間開發時應避讓地質環境因素核心影響區;無法避讓時應經過專家評估評審,采取工程措施后方可進行開發利用。6.2.7資源環境保護要素包括水資源保護區與重要水體、重要泉脈、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不可移動文物及地下文物埋藏區等。需重點調查該類要素在平面和地下的分布,根據制約機制和相關保護要求,選擇合適的避讓距離,劃定地下空間開發的平面邊界,提出豎向開發深度管制建議。6.2.8地下空間開發難度制約要素,具體包括:a)地形地貌,包括地區的地形特征及地質特征;b)工程地質條件,包括巖土體結構、圍巖穩定性、地基承載力等;c)水文地質條件,包括巖層富水性、地下水類型及埋深、地下水腐蝕性等;e)既有設施,包括地下管線與既有基礎設施等;f)地下空間開發形態,包括擬開發地下空間的斷面跨度、高度、功能等。6.2.9基于開發難度指標綜合評價分析,建立地下空間開發難度評估模型,根據應用需求與評估結果將開發難度劃分等級。開發難度評價結果按照公式(1)計算:Sd=αwjwjkujk…………(1)式中:Sd——開發難度評價結果;α——開發難度與開發深度的相關系數,通常開發深度越大,開發難度越高,α值越大;wj——第j類要素的權重;wjk——第j類要素第k個指標的權重;ujk——第j類要素第k個指標的分值。6.2.10地下空間開發綜合質量取決于開發難度與開發需求的耦合關系。根據應用需求與評估結果將綜合質量劃分等級。地下空間開發綜合質量評估模型按照公式(2)計算:S=wdSd+weSe…………(2)式中:S——地下空間綜合質量;wd——開發難度權重;Sd——開發難度評價結果;we——開發需求強度權重;Se——開發需求強度評估得分。6.3礦山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6.3.1根據交通便捷性、圍巖穩定性和開發利用的技術復雜性對礦山地下空間資源進行潛力評估,潛力6DB32/T4527—2023評估內容如下:a)對廢棄礦區交通便利性進行評估;b)對廢棄礦井支撐結構的耐久性進行評估,對可能引發的結構失穩、覆巖破壞和地表沉降風險進行評估;c)對現有技術進行可行性論證,評估礦山地下空間的可開發利用類別。6.3.2礦山地下空間資源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a)明確礦山區位及開采情況。查明礦山的具體位置、建設時間、開采歷史、支護方式、歷年的開采量、總開采量及未來的開發計劃。b)查明礦山地下空間類型及分布狀況。收集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水文地質圖等礦圖,進行現狀布圖。c)查明礦山工程地質條件。基本查明礦山的工程地質條件,劃分礦山工程地質勘察類型,分析可采礦體頂底板工程地質特征、露采礦山剝離物及邊坡的工程地質特征,對可能影響勘察區開發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做出評價。d)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條件。開展礦區水文地質測繪,基本查明礦區的含(隔)水層的巖性、空間分布、產狀、埋藏條件,裂隙或巖溶的發育程度、分布規律及充填程度,主要含水層的水位、富水性、水質、地下水的補徑排條件,構造破碎帶的導水性和富水性,地表水的分布及其余地下水的水力聯系。e)查明礦山地質環境條件。收集礦區附近歷史地震資料,調查新構造活動情況,分析其是否有活動斷裂的存在。調查礦區所處社會環境(建筑物的類型、密度)和自然地理環境(旅游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水源保護區、重要建筑物等)及其相互影響。f)評價礦山地下空間潛在價值及開發潛力。根據測繪結果計算礦山區域可利用的空間總量、可利用的開發深度,以及可擴充的空間范圍,明確礦山周邊可利用范圍。g)評價礦山地下空間開發需求及可開發利用方式。開發需求根據礦山所在城市量級、發展需求、人口規劃、交通規劃等因素確定。h)礦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方式分為倉儲和建立地下建筑或設施,根據開發潛力和開發需求確定開發利用方式。6.3.3礦山地下空間資源調查方法包括資料搜集法、物探調查法、現場編錄法、試驗調查法等。6.3.4礦山地下空間資源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a)開發制約與避讓保護要求評價:1)對礦山安全性要進行評估。對礦山周邊的地質災害進行調查評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不應開發利用;2)礦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符合城市國土空間資源規劃需求;3)礦山地下空間開發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生態保護區內的礦山應以生態修復為主。b)開發利用價值與潛力評價:1)社會需求性評價:可采用層次分析法,主要考慮礦山周邊區位、交通、人口等因素,對指標進行賦權,綜合評價開發利用價值;2)可利用空間容量評價:典型礦井可利用空間包括井筒、斜井、巷道、主要硐室等;3)經濟效益評價:結合利用模式,在長遠利益條件下計算投入產出比,經濟效益評價可采用動態投資回收期模型,模型具體公式如公式(3ΔP=…………(3)7DB32/T4527—2023式中:ΔP——不同方案的初投資差值;ΔA——不同方案年運行費用的差值;i——年利率;n——投資回收期。4)開發利用的可持續性評價:通過政策因素、管理組織因素及技術因素,對礦山地下空間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定,對開發利用的可持續性進行綜合評價。c)其他開發影響因素評價:1)綜合區域地質構造、地下水、地層屬性、支護方式、圍巖的強度、巖體節理裂隙發育程度等對圍巖穩定性評價;2)對礦山地下空間的整個結構體系進行安全性評價;3)對伴生的地下空間、地熱能、地質材料進行開發相互影響評價。6.4洞穴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6.4.1洞穴的調查內容應包括:因及類型;b)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水系發育特征及交通線路圖;c)查明是否存在需保護利用的資源。6.4.2洞穴調查主要采用遙感、鉆探、物探及地面調查等方法。6.4.3評價洞穴的發育程度及穩定性,明確上部人工活動及周邊環境和資源開發的危險及影響。6.4.4分析洞穴不穩定因素及影響范圍,給出治理建議。6.4.5繪制洞穴三維圖,估算洞穴的空間量及不穩定因素影響的空間量。6.4.6調查方法和要求應符合GB50021中的有關規定。6.4.7洞穴分類如下:a)按其所形成的圍巖性質分為碳酸鹽巖洞、石膏洞、礫巖洞、玄武巖洞、砂巖洞和冰川洞;b)按形成洞穴的主要地質作用分為巖溶洞穴和非巖溶洞穴;c)按洞穴與圍巖形成先后分為原生洞和次生洞;d)按洞穴大小分為單一洞穴和洞穴系統;e)按洞穴水文特征分為干洞和水洞;f)按洞穴形態特征分為水平洞穴、傾斜洞穴、垂向洞穴和綜合洞穴。6.4.8根據洞穴三維圖,測量洞穴的平面長度及垂向最大深度,確定洞穴規模。洞穴規模規定如下:a)小型:平面長度≤50m,垂向最大深度≤50m。b)中型:50m<平面長度≤500m,50m<垂向最大深度≤200m。c)大型:500m<平面長度≤5000m,200m<垂向最大深度≤1000m。d)巨型:平面長度>5000m,垂向最大深度>1000m。6.4.9洞穴空間資源評價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a)開發制約與避讓保護要求評價:1)根據調查結果及洞穴分類對對洞穴安全性進行評估,對周邊的地質進行安全評估;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應開發利用;2)洞穴的開發利用應符合城市國土空間資源規劃需求;3)洞穴的開發應避免觸碰生態保護紅線。8DB32/T4527—2023b)開發利用價值與潛力評價:1)社會需求性評價:可采用層次分析法,主要考慮周邊區位、交通、人口等因素,對指標進行賦權,綜合評價開發利用價值;2)可利用空間容量計算評價:根據洞穴規模及制約開發因素,確定可利用空間容量;3)經濟效益評價:結合可利用空間容量及具體利用模式,計算投入產出比。經濟效益評價模4)對伴生的地下空間、地熱能、地質材料進行開發相互影響評價。6.5適于封儲等特殊用途地下空間資源調查評價6.5.1碳封存場址應以碳封存潛力評估為主。通過數據收集、物質平衡封存量計算法、有效容積封存量計算法、溶解封存量計算法、多種捕獲機制的綜合封存量計算法評估特殊地下空間的碳封存潛力。地下空間碳封存潛力評價內容應包括:a)通過儲層的注入性、孔隙率、滲透性、鹽度及鹽分組成、原位應力/孔隙壓力等參數,對儲層的適宜性進行評價,估算儲層的封儲能力;b)通過潛在的井眼腐蝕、斷層激活壓力、蓋層的毛細滲透壓力、地層流體的釋放等因素,評估封儲可能造成的影響;c)評估CO2的最小注入深度,避免對地下水資源造成影響,并評估CO2的臨界注入深度,提高封儲效率;d)通過儲層的地層類型、深度、厚度、周圍環境,對封儲區的密封性及生態效益進行評價。6.5.2通過現有數據收集,對存儲場地物理化學特征進行評估;根據需要開展勘探調查工作(如地震安全性調查、巖芯分析、測井資料等勘探調查工作需要數據主要為:a)提供區域地層資料,獲取目標儲層的孔隙度、滲透率參數;b)采集詳細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地質力學、水文地質、地層水化學等參數;c)對蓋層性質、斷層及裂隙、隔水邊界及潛在的滲漏點等信息進行采集;d)對地溫梯度、地熱流值、地表溫度等參數進行采集;e)對人口密度及土地利用現狀進行調查。6.5.3地質封存主要封存在深部不可采煤層、廢棄油氣儲層、深部玄武巖(埋深≥800m)及深部咸水層(埋深≥800m)。a)深部不可采煤層的CO2地質封存需借助致裂技術。調查評估不可采煤儲量,評估開發不可采煤層地質封存的必要性。相同深度、壓力條件下,優先利用煙煤、次煙煤,其次利用無煙煤進行碳封存。不可采煤層的滲透率≥1md。煤層深度應遠離地下水資源。b)廢棄油氣儲層的CO2地質封存應符合SY/T6565中的有關規定。加強對CO2泄漏的監測工作,防止CO2對套管和水泥環的損害進而引起新的泄漏路徑。c)深部玄武巖(埋深≥800m)對CO2封存是將注入其中的超臨界CO2轉化為碳酸鹽礦物,以實現永久封存,具體方式為:1)將CO2飽和溶液直接注入地下玄武巖以實現CO2的原位封存;2)若特定巖石孔隙度較小,可采用水壓致裂的方式增加裂隙以提高封存效率;3)調控反應區域水環境pH以實現快速的碳酸鹽礦物沉淀。6.5.4儲層應具有充分的CO2可注入性(滿足特定CO2注入速率上覆蓋層應完整、節理與裂隙等結構面不發育,并應避開斷層及裂隙區。6.5.5碳封存目標區應避開采礦、地下空間、地熱開發等地下活動區,以保證碳封存的穩定性。9DB32/T4527—2023監測。6.5.7地下鹽穴空間資源調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a)所在區域構造、地質特征,含鹽地層的分布范圍、厚度、含鹽率,鹽層的分布特征(鹽層數、厚度、埋深)、厚度變化情況、夾層數量及厚度、氯化鈉含量等;c)地下鹽穴頂底板巖性組合特征、厚度、巖石力學特征,含水性、滲透性特征,鹽穴四周鹽巖層的厚度及化學、力學特征;d)地下鹽穴的歷史開采資料等。6.5.8地下鹽穴空間資源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a)構造評價:通過構造形態與斷裂分布,精細刻畫地下鹽穴空間展布與斷裂分布特征,對地下鹽穴空間的穩定性和可利用性進行評價;b)封閉性評價:通過蓋層和圍巖的巖性、巖石強度、滲透率和突破壓力等指標,評價地下鹽穴的封閉能力;c)穩定性評價:通過鹽穴埋藏深度、頂底板巖性特征及力學性質、鹽穴平面和垂向上分布情況、鹽穴形態、鹽巖力學性質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對地下鹽穴的穩定性進行評價;d)地質分布評估:通過聲吶測腔、三維激光掃描等方法,估算地下鹽穴空間資源量,對鹽穴空間完整性進行評價。7城市地下其他資源調查評價7.1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7.1.1區域水文地質調查比例尺宜不小于1∶50000,主要采取資料搜集、水文地質鉆探、物探等方法,調查內容應包括:a)查明主要含水層與含水巖組巖性、厚度、埋藏深度、各含水層與含水巖組之間的聯系與水力關系;b)查明地下水動態變化以及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圈定具有開發潛力的富水地段及可能引發工程地質問題、環境地質問題的地段;c)圈定城市規劃區內具有應急供水意義的富水地段和特殊地下水資源分布范圍。7.1.2地下水化學特征調查應根據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規律,沿地下水徑流方向,分層采取地下水樣品,查明地下水水質現狀,調查污染源、污染物種類及空間分布,評價地下水質量,結合歷史水質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地下水污染狀況、水質演變規律及影響因素。7.1.3特殊地下水資源應作為重點調查區,主要為地下水水源地、礦泉水、地下熱水等地下水資源調查,其中:a)重點調查區水文地質調查工作精度宜為1:25000~1:10000,查明地下水水源地和礦泉水等分布區水文地質條件;b)調查評價城市規劃區現有地下水水源地資源量和應急供水能力;圈定城市備用地下水水源地,評價其資源量和供水能力,依據城市供水現狀,制定開采和保護方案;c)評價優質礦泉水、地下熱水等特殊地下水資源量和可開采資源量,提出合理開采和保護方案。7.1.4地下空間資源開發規劃區應查明與其開發相關的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工程結構和工程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必要時進行專項地下水勘察,提出防治措施,專項地下水勘察內容應包括:a)查明地下水類型和賦存規律,周邊是否有重大涉水工程;b)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律;DB32/T4527—2023c)氣候資料,如年降水量、蒸發量及變化對地下水水位的影響;d)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及其對地下水水位的影響;e)調查地下水水位、歷史最高最低水位,近3年~5年水位變化趨勢和主控因素;f)調查是否存在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聯系,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途徑和程度;g)查明地下水的化學成分,評價其腐蝕性;h)評價地下水對工程結構及工程施工的作用及影響,提出防治措施建議;i)提供地下水控制所需的水文地質參數。7.1.5水文地質調查及地下水資源評價應符合GB50027、DD2019?03和DZ/T0282中的有關規定。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地下水作用評價應符合GB50021、DD2019?07中的有關規定。7.1.6地下水資源評價應依據地區地下水政策要求,分別對地下水天然補給資源量、可開采資源量、深層承壓水可利用量和地下水開采潛力進行評價;重點評價內容為適應當前及未來管理需求的可持續開采資源量,預測開采過程中水位波動區間,確定水位控制紅線。7.2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評價7.2.1區域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應包括:a)區域淺層地熱能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開發利用規劃區域淺層地熱能條件、分布規律,進行適宜性分區和區域淺層地熱能評價,為地源熱泵工程進行可行性評價;b)區域淺層地熱能調查應在充分收集區域地質、水文地質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根據實際需要補充適當的地質、水文地質野外調查,在調查區布置鉆探、取樣測試,開展地溫測量、現場熱響應試驗、抽水試驗、回灌試驗等專項調查和試驗工作,勘察孔取樣、測試及現場熱響應試驗、抽水試驗、回灌試驗的技術要求應符合NB/T10265中的有關規定;c)地質、水文地質調查應根據孔隙型、裂隙型和巖溶型含水層的特征確定具體調查內容及調查精度,調查深度宜控制在地表以下200m深度內。7.2.2淺層地熱能調查內容應包括:a)巖土體巖性結構、含水層分布及埋藏條件;b)地下水水位、水溫、水質及動態變化;c)巖土體的熱物理性質參數(熱導率和比熱容)及巖土體的物理性質參數(孔隙率、含水率、密度地溫場自然分布特征及熱響應規律。7.2.3特殊區域淺層地熱能調查應包括:規定;b)沿海地區、人口密集區以及地下水經采區淺層地熱能調查應增加城市地面沉降情況和漏斗區情況調查;GB50021中的有關規定。7.2.4區域淺層地熱能資源評價內容應包括:a)劃分換熱方式適宜區;b)分區計算換熱功率、淺層地熱容量;c)論證采暖期取熱量和制冷期排熱量的保證程度,進行淺層地熱能熱均衡評價,并進行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環境影響預測。7.2.5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適宜性分區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影響因子權重,用綜合指數法獲得綜合評價DB32/T4527—2023指標。7.2.6淺層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評價內容應包括:a)環境影響預測;b)經濟成本評估;c)開發利用方案制定。7.2.7淺層地熱能資源評價應符合DZ/T0225中的有關規定。7.2.8淺層地熱能資源和其他地下資源協同開發的避讓要求,應滿足:a)在地下水資源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不應開發利用地下水換熱系統;b)在礦山、天然洞穴、適于封儲等特殊地下空間資源賦存區,不宜開采淺層地熱能資源;c)合理利用城市地下資源的分布特性,可將地埋管換熱系統設置在地下建(構)筑物下方及周圍,或設置在地下建(構)筑物的能源地下結構(如能源樁、能源地連墻、能源隧道襯砌等)內;d)地下空間可開發區宜優先考慮地下空間的使用規劃,再進行淺層地熱資源等其他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e)場地存在污染源或混層污染危險性較大的地區,不宜開發利用地埋管或地下水換熱系統。7.2.9淺層地熱能監測,應滿足:a)應選擇代表性地段設立地溫、巖土體的長期監測點;監測項目應包括地溫、土壤含水量、地下水水質和氣溫等,監測時間應在一個水文年以上;按行政區劃單元建立區域淺層地熱能監測網,與有代表性的地源熱泵項目相結合,根據場地條件和工程性質,布設地溫監測孔,開展各項綜合測試;b)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時,監測要求應符合DB32/T3919中的有關規定。7.3地質材料資源調查評價7.3.1地質材料資源調查以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區內開發利用區域的地質材料資源調查為主。地面下30m內的地質材料資源可參考已有地質調查報告或工程勘察報告,開發深達200m的地質材料資源應進行專項調查。7.3.2調查范圍為城市規劃區限采區外的區域,調查內容應包括:b)各類地質材料的性狀、物理力學指標、物質組分、化學成分等;c)各類地質材料的產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開采和運輸條件;d)各類地質材料的質量、儲量、開采現狀和開采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狀況。7.3.3對于各類工程產生的開挖地質材料,應在查明地質材料的成分和性質的基礎上,結合場地條件、環保要求等,將開挖地質材料減量化與無害化,確定最佳的地質材料綜合資源化處置方法。7.3.4根據地質材料資源狀況、開采條件和運輸條件,結合城市規劃、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提出地質材料合理開發利用建議。7.3.5對工程性狀較好的礫石、砂土等地質材料,滿足工程使用標準時建議就近利用,地質材料的質量、儲量等參數要求應符合工程相應部門勘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其他地質材料統一回收,利用土體改良技術資源化利用后使用,地質材料資源化處理滿足環境要求。7.3.6地質材料資源主要用途包括:a)用于工程回填、鋪墊、排水層等;b)統一回收經土體改良后用于其他工程;c)用作垃圾填埋場的覆蓋層或廢棄于填埋場;d)用作園林綠化種植土;e)用作建筑材料;f)用于生產再生產品等。7.3.7開挖地質材料的再利用方式應考慮的指標包括但不限于:a)用于溝槽回填:主要考慮渣土的物理力學特性、膨脹率和受水浸濕后的強度衰減程度、密實度等;b)用于加筋土擋土墻:主要考慮土的物理力學特性、粒徑分布、膨脹率與受水浸濕后的強度衰減程度等;c)用作鋪墊基層:主要考慮土的物理力學特性、膨脹率、貫入阻力、加州承載比、粒徑分布等;d)用作植被種植層:主要考慮有機物含量、黏土含量、陽離子交換量、pH、滲透系數等;e)用作排水層:主要考慮土粒徑分布、滲透系數、受水浸濕后的強度衰減程度等。7.3.8地質材料的資源化利用:應根據開挖地質材料的產量、種類、性質進行合理分類,確定其用途。7.3.9開挖地質材料應進行表土剝離,并對pH、有機質含量等指標進行檢測,優先用于園林綠化種植;不滿足園林綠化要求的開挖地質材料應結合其工程性狀確定適宜利用模式。7.3.10開挖地質材料根據目標用途的相關要求,選擇適合的的資源化處理方案。7.3.11作為填筑材料,土體粒徑、強度和剛度、承載比、脹縮性、濕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規范要求。7.3.12地質材料滿足下列要求之一可用于路基墊層或建筑回填材料,若不滿足,歸為惰性垃圾運入填埋場或進行土體改良后方可再利用:a)開挖地質材料細粒(<0.075mm)含量大于30%,膨脹性、濕陷性以及抗剪強度等多個指標符合規范要求。CBR>10%)。7.3.13地質材料資源利用應遵守國家和地方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要求。7.4地下文化遺產資源調查評價7.4.1地下文化遺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應滿足文物保護的要求。調查工作開始前,盡可能搜集文物、文化部門的相關資料和專項規劃成果等。7.4.2調查分為區域系統調查和遺址調查。調查的任務是發現、確認、研究文化遺產,為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依據。7.4.3調查前應對擬調查地區已有考古成果、歷史文獻、地圖、遙感照片,以及地質、環境等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和分析研究,初步了解該區域的歷史沿革和文化堆積情況。根據調查目的制定工作方案,包括規劃7.4.4地下文化遺產資源調查的地形圖應準確反映周邊整體地形地貌、高程差別以及具體遺跡形狀、空間位置關系等,比例尺不低于1︰2000,局部地形實測圖比例尺不低于1︰1000。地形圖與實際情況有差異時,應進行補測。7.4.5調查盡可能采用無損傷探測新技術,必要時采用勘探方法。利用自然科學技術手段進行調查應與實地踏查相結合。7.4.6探孔應根據地形地勢采用等距梅花狀布孔法,探孔應錯列分布。應盡量減少布孔數量,降低對地下文物的損害。需要進一步調查的重點區域,可在普探基礎上適當加密探孔。驗收合格后,應將所有探孔用素土或純凈沙土回填、夯實。7.4.7已局部暴露的城垣、夯土基址等遺跡應慎用鉆探手段。墓葬的鉆探一般以探到墓口為宜。7.4.8調查的基本內容包括調查對象的位置、范圍與面積、堆積狀況、年代與文化面貌、環境、保存現狀等,并對遺址保存現狀進行評估,提出保護建議。DB32/T4527—20237.4.9遺址的文化堆積狀況包括埋藏深度、堆積層次和厚度、暴露的遺跡遺物等??赏ㄟ^直接觀察堆積斷面,并綜合各觀察點的情況進行整體推斷,必要時可進行勘探。7.4.10對地下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全面評價,根據其評價結果及區域規劃,確定其合理利用功能及開發價值。評價內容應包括:a)歷史價值;b)科學價值;c)藝術價值;d)社會文化價值。7.4.11地下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應符合以下原則:a)堅持原址保護、整體保護,避免過度干預,真實、完整的保存其歷史信息和價值;b)進行科學規劃、分類分級保護,保護措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保護的重要環節應實行專家評審制度。7.4.12由于地下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性,對地下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在地下文化遺產周邊或下部進行開發,均需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專項研討,確保開發利用不損害其遺產價值,利用方式服從保護要求。7.5深部巖溶塌陷調查評價7.5.1巖溶塌陷現狀調查內容應包括:a)查明巖溶塌陷的空間位置、發生與持續時間,塌陷坑數量、影響范圍、災情及處置情況,查明巖溶塌陷的形態、規模、展布方向及內部特征;b)查明巖溶塌陷發生過程中的異?,F象,水井水位和水渾濁度變化、地表水體漏失情況、噴水冒砂與地裂縫情況等;c)查明巖溶塌陷的誘發因素,包括旱澇交替、暴雨、地震等自然因素,爆破、工程施工、采礦排水、地下抽采等人類工程活動;d)查明巖溶塌陷造成的直接損失,包括地面工程設施、耕地的破壞和人員傷亡等情況,查明巖溶塌陷導致的間接損失,包括塌陷影響范圍內停工停產、人員財物應急轉移等情況;e)查明巖溶塌陷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包括對含水層和地表水體的影響,對土地和地表景觀的破壞等。7.5.2查明巖溶塌陷區的地質環境條件、蓋層地質結構及深部巖溶地質結構,明確巖溶塌陷誘發因素及動力條件。7.5.3根據基巖巖溶發育程度、第四系覆蓋層特性和巖溶塌陷誘發因素,評價調查區巖溶塌陷危險性。7.5.4針對勘察程度高的調查區,巖溶塌陷地質結構和誘發因素清楚,巖溶地面塌陷機理明確,可選用適當的力學理論,建立確定型物理力學模型,進行巖溶塌陷危險性定量評價。7.5.5針對勘察程度不高的調查區,可通過研究巖溶塌陷的各種影響因素,確定各因素對塌陷貢獻的大小、采用的不確定性評價模型(概率預測模型、模糊預測模型、灰色預測模型、人工神經網絡模型進行巖溶塌陷危險性定量評價。7.5.6根據巖溶塌陷對人類和工程設施的影響程度,進行巖溶塌陷易損性評價。7.5.7根據巖溶塌陷危險性和調查區易損性,綜合評價調查區巖溶塌陷風險性。8城市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評價8.1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模式8.1.1根據區域地下資源稟賦特征和城市發展狀況,識別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影響的其他資源,并對相互DB32/T4527—2023影響程度進行評價。8.1.2城市地下資源相互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為區域地質結構和單一資源稟賦調查評價。區域地質結構的調查參照DD2019?01的要求,單一資源稟賦調查評價參照第6章和第7章。8.1.3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開發與其他資源的相互影響評價內容主要包括:a)識別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對其他資源的影響,確定相互影響機制;b)評價相互影響程度、影響范圍;c)預測開發后多種地下資源相互影響潛在的發展趨勢和時空變化。8.1.4城市地下4種主要資源開發相互影響典型模式見表1。表1城市地下4種主要資源開發相互影響典型模式作用機制空間資源地下水淺層地熱能地質材料空間資源不同功能系統的空間沖誘發地層移動及其鄰近地下空間結構影響地下水流場改變;水位改變;攔阻壩效應;水質污染;含水層貫通空間障礙;對地下水流場、溫度場及其傳蓄熱特性影響開挖巖土材料的利用潛力;廢物化危險地下水誘發地層沉降與地下空間結構變形;水位抬升誘發地下空間突涌水、結構上浮水位改變;水質改變水位上升儲熱和交換能力增強;水位下降儲熱和交換能力減弱材料性質與開發難度變化淺層地熱能地下空間開發障礙;地下結構安全水位與水資源量變化;水質變化;水溫場變化資源節約利用;冷熱堆積開發障礙地質材料開發障礙;開挖空間的利用地下水流場改變;地下水化學場與水質改變開發條件變化集約利用8.1.5識別多種資源相互影響機制及其發展趨勢,可采用理論分析、現場原位試驗、模型試驗和多場耦合的數值模擬方法。8.1.6城市地下空間、淺層地熱能重點開發區,應保障水資源安全。根據地下水資源現狀與水源地分布,明確相互影響機制、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8.2地下資源稟賦綜合評價8.2.1地下資源稟賦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a)對地下各種資源稟賦的單一識別與評價;b)根據地下單一資源稟賦的分布情況,確定地下資源稟賦分區并進行評價分級;c)基于8.1內容,識別地下資源的優勢資源,對多種資源進行協同開發潛力評價。8.2.2在地下各種資源稟賦的評價中,地下空間資源的評價可參照第5章,地下水資源與淺層地熱能分別選取水質與水量、土體的綜合導熱系數與含水層的滲透性作為評價指標,地質材料資源稟賦的評價應綜合考慮巖土體類型、用途、巖土體污染性等因素。8.2.3地下資源稟賦綜合評價可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對多種資源稟賦評價結果進行疊加,不考慮各資源的相對權重。8.2.4采用“分區圖+雷達圖”展示多種資源的綜合稟賦,根據多種資源稟賦等級的組合情況進行分區,再利用雷達圖展示不同等級分區中不同地下資源的單項得分等級,識別最優地下資源,確定多種資源協DB32/T4527—2023同開發潛力。8.3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評價8.3.1地下資源協同開發潛力評價應考慮的主要內容應包括:a)根據地下資源的賦存與分布狀況,對地下多種資源的資源量和質量等資源屬性評估;b)綜合地層結構、斷裂構造發育等地質因素,對地下資源協同開發的難易程度及安全性進行評價;c)根據地區長遠規劃及可持續利用綜合確定多種地下資源的需求量,根據需求量確定開發優先d)評價多種資源協同開發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確定協同開發模式。8.3.2根據多種地下資源協同開發潛力評價結果及協同開發模式,確定最終協同開發方案,協同開發方案需通過專家論證。8.3.3地下空間與地下水資源之間的相互影響評價,應按照以下規定:a)地下空間開發應避開地下水源地,軌道交通等重要基礎設施規劃線位穿越地下水源地時,應明確地下水開采或應急地下水開采對地下結構設施的影響;b)評估地下水資源潛力、開發利用條件、對城市發展的保障程度,評估開采后對地質環境的影響。8.3.4地下空間與淺層地熱能資源之間的相互影響評價,應按照以下規定:a)提出地下空間重點規劃區淺層地熱能開發的避讓保護建議;b)揭示地下空間開發、淺層地熱能開發誘發地下水流場、地溫場的影響,提出兩種資源開發相互影響機制。8.3.5地下空間與地質材料資源之間的相互影響評價,應按照以下規定:a)評價地下空間重點規劃區地質材料種類、利用價值與資源潛力;b)從地質材料資源有效利用角度,提出地下空間開發的建議。8.3.6針對8.2中地下資源稟賦綜合分區,基于8.3.3~8.3.5提出的多種資源之間的相互影響模式,提出地下空間資源、地下水、淺層地熱能和地質材料等典型4種資源相互之間的協同開發評價模式。8.3.7其他城市地下資源協同開發的調查評價,應按照以下規定:a)根據礦山地下空間資源稟賦狀況、礦山區位和交通狀況,分析評價其開發潛力與模式;b)分析評價包括地質遺跡資源在內的其他城市地下資源的協同開發條件,并提出開發建議。8.3.8除不同地下資源之間的協同開發,應考慮地下不同層次、不同功能系統和不同開發時序的相互影響評價。9城市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監測9.1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監測應滿足《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質量管理導則》及HJ1141的要求。9.2地下空間開發應對周邊的已有建(構)筑物進行沉降、位移監測,并對地面及周邊道路進行沉降監測,監測應符合JGJ8及DZ/T0283相關要求,存在地下文化遺產資源的需進行重點保護和監測,保護和監測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文物的保護辦法執行,必要的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定保護要求和監測標準。9.3地下空間開發對地下水資源有影響的區域,應對地下水進行監測,監測應符合DD2019?03的相關要求。9.4對于礦山、天然洞穴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對圍巖變形、地質環境和地下水進行監測,監測應符合DZ/T0287及DD2019?03的相關要求。9.5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重點監測對地下水資源和地質環境的影響,應符合DB32/T3NB/T10715的相關要求。DB32/T4527—202310成果編制10.1調查評價報告所依據的原始材料,應進行整理、檢查和分析,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10.2調查評價報告應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圖表清晰、結論有據、建議合理、便于使用和適宜長期保存,并應因地制宜、重點突出,有明確的針對性。10.3調查評價報告應根據任務要求、目的、階段、需求、特點等具體情況編寫,并應包括下列內容:a)調查評價的目的、內容、任務由來及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b)區域或工程概況;c)調查方法和調查的工作量;d)地下空間政策、規劃及需求評估;e)地下空間現狀調查評價,包括已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可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天然洞穴、礦山等特殊存儲地層調查評價,及地形地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評價,氣候氣象等資料的搜集,對可能影響工程穩定的不良地質作用進行描述,對工程危害程度進行評價;f)地下資源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淺層地熱能資源、地質材料資源及地下文化遺產資源的賦存狀況及開發潛力評價;g)地下空間開發與地下資源的相互影響評價,包括地下空間開發的制約、開發利用價值和潛力,對地下水、淺層地熱能、地質材料及地下文化遺產的影響和保護要求,對開發進行綜合評價;h)地下資源開發對已有地下空間的影響,包括地下資源的開發制約、開發利用價值和潛力評價,對已有地下空間的影響和保護要求,對開發進行綜合評價;i)地下資源開發相互影響監測;j)結論與建議。10.4成果報告應有附圖,附圖如下:a)地形地貌測繪圖;b)工程地質柱狀圖、剖面圖及成果圖;c)地下水流場、水位、賦存狀況圖;d)地下空間現狀調查圖;e)地下資源區位賦存圖;f)地下空間資源評價圖。10.5任務需要,對于地下文化遺產資源、礦山地下空間及特殊存儲地層,可根據情況提交專題報告,并經過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方可進行評價。10.6根據評價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地上地下空間統籌的總體布局和管控要求,將地下空間與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評價數據庫應用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TD/T1073及國家的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10.8城市地下資源協同開發調查評價報告編寫提綱可參考附錄C。DB32/T4527—2023附錄A(資料性)城市地下空間需求量的預測方法A.1人均需求預測法利用參照類比法,確定地下空間人均空間指標,預測城市地下空間需求量。參考因素包括城市經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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