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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區江南隧道及茶黃路工程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次)招標文件

目錄TOC\o"1-1"\h\u第一章招標公告 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評標辦法前附表中的評審內容必須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的對應內容一致,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內容,不得列入評標辦法前附表作為評定依據。條款號評審因素評審標準1評標辦法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按照本章第22款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按綜合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綜合得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相等的,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服務方案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則排序。2.1.1形式、響應性評審標準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一致。依法變更名稱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投標文件簽署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3項規定。投標文件格式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1款規定。報價唯一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交選擇性報價。投標報價投標報價滿足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2款要求,且不得超過規定的招標控制價。投標內容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1項規定。保險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2項規定。投標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規定。權利義務符合第四章“保險招標承保條件及合同條款”規定,投標文件不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投標保證金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4款規定。實質性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本次投標不得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其他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行為。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2.1.2資格評審標準營業執照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資質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財務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業績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信譽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2.2.1分值構成(總分100分)(1)服務方案:35分;(2)商務部分:30分;(3)投標報價:35分。2.2.2(1)服務方案評分標準風險管理與保險服務方案評審(35分)服務團隊人員組成及服務人員素質和經驗情況(15分)1、項目總負責人具備很強的協調能力、項目組服務人員具有很強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的工程保險服務經驗;總公司與在渝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完善、體系健全、管理流程規范、服務標準統一。(0~3分)2、項目現場理賠服務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服務人員資源配置到位,組成情況體現專業化、職業化。(0~3分)3、項目服務計劃:對整體服務計劃的完整性、專業行、合理性評分。(0~3分)4、對提供增值服務、人員考核機制健全、季度和半年以及年終考核制度方案合理健全。(0~3分)5、理賠服務流程:有明確工作崗位,職責,任務,內控管理措施;清晰展示相關工作流程;有詳盡的具體實施措施和保障措施。(0~3分)分保安排(3分)合約分保的情況及臨時分保的安排及設想(0~3分)風險管理及防災防損服務(9分)根據風險認知的能力、管理服務系統的建立與防災防損服務計劃的專業性、可行性、合理性評價的方案。(1)根據風險認知能力,對風險的認識與分析的專業性、可知性、合理性評分。(0~3分)(2)根據防災防損服務計劃,具體實施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專業性、可知性、合理性評分。(0~3分)(3)根據風險管理方案,具體實施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專業性、可知性、合理性評分。(0~3分)保險服務(8分)在充分滿足招標文件第四章要求的基礎上,能對報案、現場查勘、損失核定時限、賠款時限、現場布點(投標人在工程沿線周邊的布點)等環節提供高效的、標準化的服務,以及附加服務,理賠手續簡化、時效管理舉措得力。在所有投標人中:(1)保險公司接到被保險人出險通知響應時間最短的得2分,超過1天的不得分。(0~2分);(注:最短時間(半個小時內)得2分,半個小時至一個小時內得1.5分,一個小時至1天內得0.5分。)(2)現場查勘時限最短(1個小時內)的得1分,超過1小時的不得分。(0~1分);(3)現場布點最多的得1分,小于等于2個的不得分。(0~1分);注:投標人自行提供現場布點的數量,并確保其真實性。(4)損失核定時限最短的得1分,超過《保險協議》規定時限的不得分。(0~1分);(注:《保險協議》規定時限詳見招標文件第四章第五款“保險協議書”第八條第(三)小條第4項“損失處理”的要求。)(5)賠款時限最短的的得2分,超過《保險協議》規定時限的不得分。(0~2分);(注:《保險協議》規定時限詳見招標文件第四章第五款“保險協議書”第八條第(三)小條第5項“賠付時限”的要求。)(6)理賠手續。理賠手續最簡化的得1分,理賠手續最復雜的不得分(0~1分)。2.2.2(2)商務部分評審標準(30分)財務狀況評分標準(14分)總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8分)2020年投標人總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投標人須提供2020年第四季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復印件(加蓋公章),未提供或未蓋章的不得分。經評審由高到低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值排名: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5分,第三名得3分,第四名得2分,第五名得1分,第六名及以后的不得分。(此項最高得8分)注:以上證明材料只需提供含有償付能力數據關鍵頁掃描件或復印件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投標人總公司的2020年度風險綜合評級(6分)2020年度風險綜合評級每有一個季度評級為B級得1分,每有一個季度評級為A級得2分,此項最高得6分。2020年中有任何一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C級及以下的,不得分。注:應附投標人總公司的2020年各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情況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截圖復印件或掃描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承保業績評分標準(6分)在滿足資格審查條件的基礎上(即資格審查業績不參與評分),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止(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投標人承擔單項工程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服務業務:單項工程投保額不少于18億元的工程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項目的,①投標人以獨立承保或首席承保身份經辦的,每個業績得2分;②投標人以共保體非獨立承保或非首席承保單位的身份經辦的,每個業績得1分。本項最高得分6分,不重復計算。注:(1)投標人需提供能夠證明已承保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保險單等證明材料,涉及到保險費率、保險費等保密數據可以進行覆蓋,但要保證提供的資料能夠充分證明的承攬業績。上述材料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原件備查。(2)提供的工程項目保險服務業績承保的保險公司需同投標人名稱一致。理賠業績評分標準(4分)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以案件結案時間為準),投標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承擔類似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單次賠償金額超過100萬元(扣除免賠)及以上的案件。以首席承保人或獨立承保人身份經辦過理賠事務,每個得2分,累計最高得分為4分。注:(1)類似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不包含高速公路、鐵路。(1)投標人提供業績的保險單(保單抄件或保險協議或保險合同等證明材料)、理賠計算書(或理賠明細表)、賠款支付憑證的復印件或掃描件。上述材料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原件備查。理賠權限(3分)投標人總公司對本項目的不可撤銷的專項授權投標人在本項目的工程險理賠權限:(1)授權金額在100萬元(含)-500萬元(含)的1分。(2)授權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得3分。注:此項最多得3分。理賠權限須提供總公司為該項目的不可撤銷的專項授權,授權需包含具體金額,有效期需滿足本項目的保險期限。保險條件優惠情況(3分)投標人總公司對本項目保險條款的優惠情況正偏離是指:附加條款中屬于非控制性條款的,投標人應仔細閱讀招標文件中的保險擴展條款解釋,若投標人提供的保險附加條款中,有額外增加的利于被保險人的條款,集中編寫在投標文件格式“其他優惠條件”中。(每增加一條加1分,最高3分)2.2.3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投標總報價(35分)在所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保險費總額中(大于6家時)去掉一個最高報價和一個最低報價之后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若所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保險費總額小于或等于6家時,則取所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保險費總額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以上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2.4偏差率計算投標總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標人報價一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偏差率計算的最終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評標程序1.按本章評標辦法第3.1款進行初步評審。未通過初步評審或評標委員會認定為無效的投標文件的不再進行后續評審。2.按本章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2(1)目及第3.2.1(1)目的規定對服務方案部分進行評審。3.按本章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2(2)目及第3.2.1(2)目的規定對商務部分進行評審。3.因評標委員會作否決投標處理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所有投標。但是有效投標人的經濟、技術等指標仍然具有市場競爭力,能夠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繼續評標并確定中標候選人。4.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按照本章第2.2.3項計算方法計算評標基準價,并按本附表第3.2.1(2)目規定的評分方法對投標總報價進行評分。5.對服務方案部分、商務部分、投標總報價得分進行匯總,確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3.2.1(1)服務方案部分得分(A)服務團隊人員組成及服務人員素質和經驗情況評標委員會按第2.2.2項各評審因素設定的分值評分。評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及以上時,所有評委打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分,余下評委打分取算術平均值為該投標人服務方案得分。服務方案得分的最終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分保安排風險管理及防災防損服務保險服務3.2.1(2)商務部分得分商務部分商務部分評分為客觀評分,評標委員會按第2.2.2(2)項各評審因素設定的分值統一進行評分。商務評分的最終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3)投標報價得分投標總報價所有通過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保險費總額,得本附表第2.2.1項規定分值的滿分35分。在此基礎上,投標報價保險費總額與評標準基價相比,每增加1%扣0.5分,每減少1%扣0.3分,扣完為止。以上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標人總得分投標人總得分=A+B+C注:評標辦法前附表與正文內容不一致時以評標辦法前附表為準。

1.評標方法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按照本章第22款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若出現投標人投標報價相同的,以評標辦法前附表約定的原則確定排序2.評審標準2.1初步評審標準2.1.1形式、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1.2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2.2.1分值構成(1)服務方案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商務部分:見評標辦法前附表;(3)投標報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2評標基準價計算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3偏差率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4評分標準(1)服務方案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商務部分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3.評標程序3.1初步評審3.1.1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資格審查合格條件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作否決投標處理。3.1.2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作否決投標處理:(1)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2)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3)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4)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3.1.3投標報價有算術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否決投標處理。(1)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2)投標人報價保險費總金額與依據投標綜合保險費率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的,以投標綜合保險費率為準修正報價保險費總金額。3.2詳細評審3.2.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評標辦法第2.2款的規定進行評審。(1)按本章第3.2.1(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服務方案部分計算出得分A(所有評委打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和一個最低分,余下評委打分取算術平均值為該投標人技術部分得分。)(2)按本章第3.2.1(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商務部分計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3.2.1(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投標報價計算出得分C。3.2.2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標人得分=A+B+C3.3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3.3.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3.3.2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3.3.3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3.4評標結果3.4.1評標委員會按投標人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3.4.2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附件A:綜合評估法否決投標情況一覽表投標文件存在本一覽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視為重大偏差并作否決投標處理,否則,評標委員會不得視為重大偏差而否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招標文件章節號條款名稱否決投標條件第二章1.4.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投標人必須滿足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4.1條所有條件后,才能進入后續評標程序,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決投標處理。第二章3.2投標報價投標人填報的綜合保險費率及暫定保險費均不得超過相對應的最高限價,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決投標處理。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第二章3.4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二章3.7.3簽字或蓋章要求按本章投標人須知3.7.3項規定執行,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決投標處理。第二章3.7.2投標文件份數本項目投標文件正、副本封面均需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投標文件份數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2項的規定,否則由評標委員會作否決投標處理。第三章3.1初步評審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作否決投標處理。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由評標委員會作否決投標處理:(1)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2)一份投標文件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標報價的;(3)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4)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5)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6)本招標文件約定的其它情形。其他

第四章保險招標承保條件及合同條款一、保險承保條件工程名稱南岸區江南隧道及茶黃路工程保險險種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包括但不限于重慶市南工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南岸區江南隧道及茶黃路工程項目指揮部及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施工經理部及在保險期內與承包人建立合同關系的施工單位、承包商及其他所有直接/間接專業承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供應商、勘察設計單位、監測單位、質量檢測單位、審計單位、勘察設計審查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等相關利益方。保險地址本項目所在地及臨近區域,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所在地及施工專用區域、材料預制構件基地、臨時道路和其它臨時工程、臨時建筑、臨時設施所在地,以及自被保險人倉庫、料場至工地的運輸途中。司法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港、澳、臺除外)保險責任范圍南岸區江南隧道及茶黃路工程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約定承保:在保險期限終止前,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預制件等)和部分已經完工或交付使用工程等物質毀損或滅失所需重建或修復受損工程的全部費用,以及因工程遭遇前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包括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臨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含急救費用)、或財產損失而導致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保險金額及賠償限額一、物質損失部分1.保險財產工程地域范圍內一切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由被保險人占有、使用、負責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臨時工程、材料、物料、服務設施等;與本項目有關的位于不同工程地點之間(包括被保險人的倉庫之間,倉庫與工程地點之間等)運輸(包括一切運輸方式)途中。2.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人民幣2356471567.71元(暫定價);承保人按中標綜合保險費率承保,保險人視為上述金額為足額投保。3.物質損失部分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地震、海嘯風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總保險金額的80%;洪水、暴風、暴雨風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總保險金額的80%。二、第三者責任險部分(1)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0萬元(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500萬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500萬元);(2)保險期內累計賠償限額:2000萬元;(3)人身傷亡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20萬元(在賠償限額內,以實際發生的賠償金額為準,保險人不得以超過國家賠償標準為由拒絕或降低賠付金額);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免賠金額本招標文件及合同項下的“同一標段”指投保人與投資承建單位在投資建設合同中根據工程性質對相關工程統一劃分所確定的標段以及所有的非投資建設范圍內工程標(如前期工程、第三方監測、檢測、服務咨詢、甲供設備標等)。最終標段劃分落實情況由招標人書面通知中標人。一、適用物質損失部分:1、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免賠如下:(1)地震導致的損失,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為人民幣20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20%,以高者為準;(2)暴雨導致的損失(同一施工標段同類事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其他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每次事故免賠為人民幣1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2、意外事故導致的損失,免賠如下:本保險合同中同一標段在一年內因意外事故導致保險事故的,分別適用于以下的免賠:①土建部分:第一次事故,免賠人民幣2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第二次事故,免賠人民幣3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第三次及以后事故,每次事故免賠人民幣10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②土建隧道區間部分:第一次事故,免賠人民幣2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第二次事故,免賠人民幣5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第三次及以后事故,每次事故免賠人民幣10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其他工程:①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每次事故免賠人民幣1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②其他保險標的:每次事故免賠人民幣5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③其他外來原因導致的損失:每次事故免賠人民幣5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注:①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者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②上述多項共同導致的損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個免賠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賠規定為準。二、適用第三者責任部分:(1)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損失(其中包含因炮損、施工原因導致的周邊房屋及其它財產損傷):第一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10萬元,第二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20萬元,第三次及以上事故免賠額人民幣40萬元。本項目在保險期限內,因炮損、施工原因造成第三方建(構)筑物的一般性開裂事故優先按照擴展條款第13條“建(構)筑物開裂責任條款”進行理賠處理。(2)其他原因造成的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每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5萬元;(3)人身傷亡:無免賠。每人死亡賠償限額:人民幣120萬元(在賠償限額內,以實際發生的賠償金額為準,承保人不得以超過國家賠償標準為由拒絕或降低賠付金額)。備注:*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上述各項共同導致的損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個免賠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賠規定為準。*第一次事故、第二次事故、第三次及以上事故的計算周期為365日歷天,從《保險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即:每365日歷天為事故計算周期,在每個計算周期內發生的所有事故均不計入下一計算周期。例如:從《保險協議》簽訂之日起364日為止,累計發生了12起保險事故,第366天發生了累計為第13起保險事故,該事故將視為第一次事故,并按第一次事故的標準計算免賠額。以此類推。保險費率1.工程項目:南岸區江南隧道及茶黃路工程。2.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綜合保險費率按中標綜合保險費率執行。保險費總額(含稅總額)人民幣元(大寫:)保險費支付保險費支付按以下支付方式進行:(1)第一期支付:見費出單,支付保險費的40%;(2)第二期支付:自保單生效滿兩年后,在保險人提交支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支付保險費的40%;(3)第三期支付:剩余保費在保險止期前3個月,由保險人提交支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支付。保險條款在銀保監會備案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保險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直至附加保證期止(66個月)。附加保證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缺陷責任期滿后之日止(24個月)。如工程延期則附加保證期的起始日期相應順延。爭議解決方式有關本保險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特別約定1、保單效力優先約定:本保單所載之特別約定、擴展條款、基本條款之間如有沖突,則以下列排序為準:(1)特別約定;(2)擴展條款;(3)基本條款。2、保密義務約定:保險人應對本項目服務過程中所獲悉的被保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經濟、管理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3、保單終止約定:投保人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本保單,在此情況下,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計算退還保費。未經投保人書面同意,保險人不得單方終止本保單。4、盤點損失約定:茲經保險雙方同意,如盤點時發現短缺或損壞的原因不屬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也不能證實是盜搶原因,該損失為除外責任。但經公安部門受理的盜搶事故應屬于保險責任。5、項目調整約定:茲經保險雙方同意,本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將根據實際情況新增施工項目或合同金額、或變更施工項目、設計規范或施工方法等,保險人同意只要上述調整符合本項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險人不需要向保險人申報,上述調整范圍自動列入本保險單承保范圍,在此情況下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得拒賠,但保險人有權隨時查閱上述調整的相關文件、資料。6、第三方造成工程損失事故處理特別約定:如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財產損失,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在告知合理修復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復,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措施積極向第三方索賠,如果向第三方索賠不成,保險人按照本項目保單之規定給予先行賠付,此情況下保險人不得要求以被保險人起訴第三方為賠付前提,但被保險人應將對第三方追償之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追償。7、交叉事故賠償處理約定:茲經保險雙方同意,在本保單的保險期限內如本項目與軌道交通項目、市政工程(運營、在建或未來建設)之間發生交叉事故(指可能存在的事故責任交叉、或損失標的物屬性交叉、或管理職責交叉等等事故類型),如事故責任明確、損失金額歸屬明確,由各自保單負責各自保單項下的損失,如事故責任不明確或損失金額歸屬不明確,由涉及保單均攤賠償相應的損失。8、不作比例賠償處理條款:茲經保險雙方同意,本項目物質損失部分按暫估價進行投保,由投保人按照保單的規定分期繳納相應的保費,在保險期限內本項目應視為已足額投保,不作比例賠償處理。9、對第三者的賠償處理約定: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并對被保險人經濟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確定后,被保險人有權選擇如下賠償處理方式:(1)由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進行賠償,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賠償證據后將保險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2)應被保險人書面要求,保險人直接對第三者進行賠償。10、理賠計算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保險人將依照每次事故的定損金額扣除保單應扣除項目(如免賠額等)之后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即在保險賠償金額計算過程中,免賠額和賠償限額的適用順序為先免賠額、后賠償限額。11、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12、茲經雙方同意,保險理賠對于免賠額的計算,照此原則執行:(1)多項保險責任事故共同導致的損失,或保險責任事故導致不同保險標的損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個免賠額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賠額規定為準;(2)第(1)條約定適用于保險責任事故同時導致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損失的情形,該情形下不需要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各自計取免賠額,按每次事故扣除一個免賠額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賠額規定為準。(3)保險事故計算周期為12個月。從《保險協議》簽訂之日起每365日歷天為事故計算周期,在該期間發生的所有事故均不計入下一計算周期。即:從《保險協議》簽訂之日起365日為第一個計算周期,該周期屆滿后的第一次事故視為第一次事故,并按第一次事故的標準計算免賠額。13、工程建設期間,出現規劃調整、拆遷不到位、自然災害、不可控的技術因素等非投保人能控制的客觀因素,引起的工程變更(數量、工法、工藝、規范及標準要求等),導致風險源和風險發生可能性有重大改變的,或新增風險源等帶來的承保風險,保險人應充分考慮并承擔相應的風險,且保費不予調整。此類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因規劃調整,線路發生變化的;(2)因自然災害或極端惡劣天氣,產生損失的;(3)工期、工程范圍與初步設計批復相較,發生變化的;(4)因相關工程建設審批手續不完善,發生變化的;(5)招標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如初勘與詳勘發生較大不一致等);(6)其他不可控因素導致的變化。14、茲經雙方同意,因被保險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社區或小區內公共道路路面開裂、地面下陷,按照“建(構)筑物開裂責任條款”和“地面下陷條款”進行處理。15、臨時征用道路損失處理約定:茲經保險雙方同意,鑒于本項目施工需要臨時征用現有道路,本保險擴展在保險期限內由于本保單承保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臨時征用道路的損失及相關費用。本特別約定項下每次事故償限額為RMB500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為RMB5000萬元。16、拆遷、綠化工程約定:茲經保險雙方同意,本保險承保拆遷工程施工作業中導致的在建工程損失及第三者責任損失;對于因本保單承保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列入物質損失部分保險金額的綠化工程的損失,本保單負責賠償。17、前期工程擴展約定:茲經雙方同意,保險同意擴展承保前期工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相應范圍內的配合管線遷改、綠化遷移、臨水、臨電、臨時便道、配合交通疏解實施等,并根據損失情況據實足額理賠。18、關于“暴雨”標準及自然災害事故證明的約定:對于“基本條款”釋義中“4、暴雨”的定義標準,保險人同意,當降雨量達到前述標準的80%及以上時,視為已達到“暴雨”自然災害的標準,由此導致的損失,保險人按自然災害事故處理。發生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事故后,若相關政府部門或權威單位(如氣象局、三防辦等)已通過公開的媒介(包括電視、報紙、官網等)披露了相關的自然災害信息,則上述信息可作為保險索賠的事故原因證明資料,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無需另行單獨開具事故證明。19、關于地下工程條款的約定本保單附加條款“地下工程條款”提及的“本保險合同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不超過受損區域平均每米的損失前價值的150%乘以實際受損區段長度”,上述150%限額僅包括地下工程本身損失及與損失相關的賠償費用,但與工程損失相關的施救費用和清理費用,另行按保單約定計算;無論損失發生在一個或多個開挖工作面,保險人在一次事故中的最高賠償責任為1000米。本特別約定如與附加條款有所沖突,以本特別約定為準。20、關于國家財稅政策調整的約定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因國家財稅政策的調整,乙方應按最新稅率調整稅金并相應調整含稅總價。21、本項目在保險期限內,因炮損、施工原因造成第三方建(構)筑物的一般性開裂事故優先按照擴展條款第13條“建(構)筑物開裂責任條款”進行理賠處理。21、特別約定:施工過程中因放炮產生的損失屬于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當理賠。擴展條款1、賠償基礎條款2、預先支付條款3、重大過失擴展條款4、指定理算人條款5、自然災害責任損失擴展條款6、保險金額及保險費調整條款7、自動恢復保險金額條款8、交叉責任擴展條款9、清除殘骸費用擴展條款10、擴展責任保證期擴展條款11、工程完工部分擴展條款12、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擴展條款13、建(構)筑物開裂責任條款14、突然及意外滲漏、污染、玷污條款15、停工損失擴展條款16、錯誤和遺漏條款17、違反條件條款18、惡意破壞條款19、專業費用特別條款20、特別費用擴展條款21、管理費用特別條款22、無過失責任擴展條款23、保證期第三者責任條款24、持續損失條款25、原有建筑物及周圍財產擴展條款26、內陸運輸特別條款27、工程險、運輸險責任分攤條款28、文物保護條款29、妨礙、擾亂行為擴展條款30、設計師風險特別條款31、保護現場條款32、罷工、暴亂及民眾騷動擴展條款33、公共當局擴展條款34、保險雙方不得單方中止/終止合同條款35、場外制造條款36、場外修理擴展條款37、場外裝配擴展條款38、轉移至安全地點特別條款39、車輛裝卸責任條款40、工地訪問條款41、索賠通知延誤條款42、工地外儲存物特別條款43、急救費用條款44、地下工程條款45、地下電纜、管道及設施條款46、隱瞞、欺詐條款47、代位求償權行使和放棄條款48、不作比例賠付處理條款49、施工變更條款50、不可控制條款51、不使失效條款52、棄權與禁止反言條款53、匯率條款54、共同被保險人條款55、第一保單條款56、煙熏條款57、優先條款58、保證期特別擴展條款59、火災及爆炸責任條款60、地面下陷條款61、全額賠償條款62、鋪設管道、電纜特別條款63、自燃、鼠咬、蟲蛀損失賠償責任條款64、食物中毒條款65、重新安裝費用條款66、業主雇員在工地意外傷害擴展條款67、“暗河”特別條款68、滑坡責任特別條款69、隧道工程特別條款70、橋梁工程特別條款71、工程圖紙、文件特別條款72、社會活動條款73、連續損失特別條款74、重置價值條款75、盜竊險條款76、時間調整特別條款(72小時)77、清除污染費用擴展條款78、免檢條款79、契約責任擴展條

二、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條款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總則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保險標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圍內的與實施工程合同相關的財產或費用,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二)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三)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前,已經投入商業運行或業主已經接受、實際占有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財產,或已經簽發工程竣工證書或工程承包人已經正式提出申請驗收并經業主代表驗收合格的財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財產;(四)清除殘骸費用。該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二)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三)土地、海床、礦藏、水資源、動物、植物、農作物;(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航空器;(五)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合同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第五條保險責任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二)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三)盤點時發現的短缺;(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五)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六)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損失。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一)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保險工程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2.其他保險項目一一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金額。(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2.在保險期間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并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3.若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后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4.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屆滿后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賠償處理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后,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二)保險金額低于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臺風、洪水或其它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并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合同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綜合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項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二)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本保險合同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員所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賠償處理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索賠方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仲裁機構裁決;人民法院判決;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二)免賠1.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2.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三)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合同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五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部分通用條款責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三)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二)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損失;(三)1.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2.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保險期間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遵循如下約定:(一)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筑期保險責任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載明的建筑保險期間范圍。(二)不論有關合同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保險人僅在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間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保險人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三)上述保險期間的展延,投保人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從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險期間終止日之后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人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批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批單。保險人依據第三十七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第四十三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及其代表有權在適當的時候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險人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工程設計、施工方式、工藝、技術手段等方面發生改變致使保險工程風險程度顯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四)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五)在預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保險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交保險單、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有關部門的損失證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若在某一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該缺陷或類似缺陷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若協商殘值歸被保險人所有,應在賠償金額中扣減殘值。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釋義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1.地震:指地下巖石的構造活動或火山爆發產生的地面震動。由于地震的強度不同,其破壞力也存在很大的區別,一般保險針對的是破壞性地震,根據國家地震局的有關規定,震級在4.75級以上且烈度在6級以上的地震為破壞性地震。2.海嘯:指由于地震或風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漲落現象,按成因分為地震海嘯和風暴海嘯兩種。地震海嘯是伴隨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殼發生斷裂,引起劇烈的震動,產生巨大的波浪。風暴海嘯是強大低氣壓在通過時,海面異常升起的現象。3.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云中、云間或云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1)直接雷擊: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2)感應雷擊:由于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4.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暴裂不屬于洪水責任。6.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7.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的積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直徑大于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9.臺風、颶風:臺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一種與臺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域不同的熱帶氣旋,臺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于1公里的天氣現象。11.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現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13.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巖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14.崩塌:石崖、土崖、巖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對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筑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屬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導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不在此列。(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1.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因此,僅有燃燒現象并不等于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站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于火災責任。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于火災責任。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于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并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并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并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于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區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爆炸責任。(三)應保險金額:根據本保險合同第九條(一)、(二)款確定的保險金額。

三、安裝工程一切險基本條款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總則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保險標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圍內的與實施工程合同相關的財產或費用,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應保險金額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二)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三)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前,已經投入商業運行或業主已經接受、實際占有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財產,或已經簽發工程竣工證書或工程承包人已經正式提出申請驗收并經業主代表驗收合格的財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財產;(四)清除殘骸費用。該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二)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三)土地、海床、礦藏、水資源、動物、植物、農作物;(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航空器;(五)違章安裝、危險安裝、非法占用的財產。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合同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第五條保險責任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三)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四)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二)檔案、文件、帳薄、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三)盤點時發現的短缺;(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五)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六)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損失。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一)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于:1、安裝工程—保險工程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設備費用、原材料費用、安裝費、建造費、運輸費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2、其他保險項目一一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金額。(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2、在保險期間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并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3、若保險工程的安裝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后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4、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屆滿后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賠償處理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后,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五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五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三)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二)保險金額低于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臺風、洪水或其它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并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合同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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