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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經濟管理學院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本章學習導航:
國際稅收的諸多問題,如:國際重復征稅問題、國際避稅問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協調問題等等,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稅收管轄權是處理國際稅收問題的前提。1.重點:掌握稅收管轄權的基本概念和內容2.難點:掌握國家行使課稅權力的基本原則和規范3.了解:主要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實施狀況本章主要內容五節第一節稅收管轄權及其確立原則第二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第三節居民管轄權第四節公民管轄權第五節稅收管轄權的選擇與實施第一節稅收管轄權及其確立原則一、管轄與管轄權二、稅收管轄權的概念三、確立稅收管轄權的原則
經濟管理學院一、管轄與管轄權管轄:是行政學和法學上的一個基本概念
行政學上的管轄:是指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范圍。如國家管理直轄市
法學上的管轄: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的管轄:是指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權限和范圍
——廣義的管轄:還包括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和執法范圍
管轄權:
從國際法上看,任何一個獨立的國家都享有其基本主權,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等
管轄權:是由國家主權派生的,是國家權力的體現。是指一國法律效力的空間范圍和對人的適用范圍。與獨立和領土緊密相連。
管轄權劃分原則:通常有屬地主義、屬人主義和保護地主義三項原則管轄權類型:包括領土管轄權、國籍管轄權、稅收管轄權二、稅收管轄權的概念Taxjurisdiction是指國家在稅收領域中的主權,是一國政府行使主權征稅所擁有的管理權力。稅收管轄權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在處理本國稅務時不受外來干涉和控制稅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征稅方面所擁有的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的權力三、確立稅收管轄權的原則四原則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性原則普遍性原則屬地原則:
也稱屬地主義、屬地主義原則或來源國原則。是以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地或經濟活動所在地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范圍的一種原則。屬地原則是一國政府以地域范圍作為其行使征稅權力所遵循的指導原則。如:地域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屬地原則根據納稅人所得是否來源于本國境內來確定其納稅義務,而不論納稅人是否為本國的居民或公民屬地原則通常適用于間接稅類、以及非居民納稅人的課征屬人原則:
也稱屬人主義、屬人主義原則或居住國原則。是以納稅人的國籍和住所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范圍的一種原則。屬人原則是一國政府以人員范圍作為其行使征稅權力所遵循的指導原則根據納稅人與本國的政治法律關系以及居住聯系來確定其納稅義務,而不論這些公民和居民的所得是否來源于本國領土范圍屬人原則通常適用于直接稅類的所得稅、遺產稅等第二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三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概念二、應稅所得的含義三、收入來源地的確定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概念
(sourceofincomejurisdiction)
是指按照屬地主義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一國政府只對來自或被認為是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擁有征稅權力。也稱地域管轄權。
“從源課稅”(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是較合適的、優先的稅收管轄權)
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特征:只對來自本國境內的收入征稅,而不對來自本國境外的收入征稅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首先要確定納稅人有無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應稅所得。二、應稅所得的含義
是指一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期間內,由于勞動、經營、投資或把財產、權利提供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連續性收入中,扣除為取得收入所需費用后的余額。(如我國企業所得稅)Taxableincome對所得的不同理解:由于各國在法律、理論及實踐上存在著差異,因而對應稅所得的理解也就各不相同:1.凈資產的增加:一定期間增加的資產減去消耗的資產后的余額2.有連續來源的收益:如房屋建筑物的租金、資本的股息、營業的利潤、勞務的工資薪金等經濟上的凈收入3.國際慣例:在國際稅收中,各國往往按照本國的財政經濟政策,建立各自的所得理論國際稅收中應稅所得的基本含義51.是有合法來源的所得2.是有連續性的所得(少數國家包括臨時所得)3.是指扣除費用后的凈收入(即純益原則)4.是指貨幣的或實物的所得(能以貨幣衡量和計
算其價值)5.是指能夠提高納稅能力的所得(不包括自有財產的重估價)三、收入來源地的確定收入來源地的含義:是指納稅人取得收入的地點,它是一國政府對納稅人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依據和標準收入來源地vs.收入支付地: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所以,各國稅法規定:凡從本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不論是在本國支付,還是在國外支付,都屬于來源于本國的收入,都要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該項收入的來源地在本國境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行使,關鍵是收入來源地的確定。一般來說,收入來源地是指從事勞務活動或經濟活動的所在地由于收入項目不同,各國采用的收入來源地確定標準也不一致不同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四)(一)經營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二)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三)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四)其他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一)經營所得來源地的確定經營所得businessincome,也稱營業利潤:是指企業在某個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如: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為了明確劃分經營所得的來源地,經合組織提出了常設機構的概念:即固定場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其范圍很廣,比如:管理機構、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礦場、油井、氣井、采石場、建筑工地等。1.常設機構營業場所的基本條件:31)必須是一個營業場所。沒有任何規模上的范圍限制2)必須是固定的。有確定的地理位置,具有永久性3)必須是企業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場所
足以表明它是常設。包括為長期目的而設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業,或為短期目的而設立的但實際經營已超過臨時期限的機構。不是為本企業從事營業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活動,如倉儲或樣品陳列等的場所按照上述含義,在國際稅收條約范本和有關國家雙邊稅收協定文本中,明確列舉視為常設機構的有:(1)管理機構、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車間;(2)礦場、油田氣井、采石場或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3)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這種工地、工程或活動,應以連續超過6個月的為限。關于連續超過6個月的時間計算,一般認為,可從承包商開始實施合同之日算起,直到工地作業全部結束,人員撤離工地之日為止。至于中途因故停工的時間,仍應計算在工地連續時間以內。此外,在居住國(國籍國)企業派有雇員或非獨立代理人在對方國家經常從事營業活動的條件下,即使并未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也應被認為是設有常設機構。不得視為常設機構的有:(1)專門為儲存、陳列或交付本企業貨物或商品而使用的設施,以及專門用于為儲存、陳列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業貨物或商品庫存;(2)專門為委托另一企業加工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業貨物或商品庫存;(3)專門為本企業采購貨物或商品或者搜集情報而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4)專門為本企業進行其他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而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關于常設機構具體形式的說明第一,上面列舉的具體形式只是常設機構的部分形式,不以此為限(還有如種植園、養殖場等)第二,構成常設機構的管理場所不包括總機構第三,不包括承包勘探開發工程的作業場所2.常設機構營業利潤的確定歸屬原則引力原則分配原則核定原則(1)歸屬原則:attributionprinciple【例】歸屬原則的含義:也稱歸屬法或實際所得法。是指常設機構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稅時,只能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為課稅范圍,而不能擴大到對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來源于其國內的營業利潤的一種原則或方法。我國與日本、英國、美國、法國簽定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對跨國所得均采用歸屬法來核定例:歸屬原則如甲國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國設有分公司B,B公司應認定為A公司在乙國的常設機構。A公司向乙國銷售一批電視機,取得營業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將這批電視機直接銷售給乙國進口商的,那么,乙國不能認為這10,000美元的營業所得是來自本國。(2)引力原則:attractionprinciple【例】引力原則的含義:是指常設機構所在國除了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為課稅范圍以外,對并不通過該常設機構,但經營的業務與該常設機構經營相同或同類,其取得的所得也要牽引到該常設機構中合并征稅的一種原則或方法。引力原則的優缺點:擴大了征稅范圍,有助于防止國際避稅;但從稅務管理的角度看,執行存在困難。
《聯合國范本》主張采用引力原則
《經合發范本》反對采用引力原則例:引力原則如果A公司在乙國設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應認定為A公司在乙國設立的常設機構),A公司通過B公司銷售電視機,取得營業所得10,000美元,另外還通過乙國的C公司(C公司與A公司沒有任何附屬或控制關系,因此是一家獨立代理人)銷售收錄機,取得營業所得8,000美元。按照歸屬原則,乙國將對歸屬于B公司的電視機營業所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轄權征稅;而按照引力原則,乙國不但可以對歸屬于B公司的電視機營業所得10,000美元征稅,還可以對并未通過B公司但與B公司經營同類商品所獲取的收錄機營業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轄權征稅。(3)分配原則:allocationprinciple分配原則的含義:也叫比例分配法。是以常設機構的費用和利潤為依據,由其總機構匯總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所在國即以該常設機構分得的利潤為課稅范圍,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進行征稅的一種原則或方法適用于對無營業利潤的跨國企業的常設機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征所得稅。目前已被西歐國家所接受(4)核定原則:principleofcheckandratify核定原則的含義:是常設機構所在國按該常設機構的營業收入額核定利潤或按經費支出額推算利潤,并以此作為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稅范圍的一種原則或方法【例】西歐一些國家按常設機構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額,乘以規定的百分比(5%-10%),作為該常設機構的應稅所得進行征稅(二)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31.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2.非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3.其他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1.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獨立勞務所得的含義:是指自由職業者從事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所取得的報酬專業性勞務:是指個人獨立從事的非雇傭的各種勞動。包括獨立的科學、教育、教學、藝術、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牙醫師、咨詢、翻譯等。但不包括工、商業活動或雇傭勞務獨立勞務所得的特征:獨立性、隨意性獨立勞務所得的判定標準:一般來說,獨立勞動者取得的所得與其勞務提供地有密切聯系。因此,對跨國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關鍵在于確定提供勞務的地點。
【例】美國:“在美國境內進行的勞務活動,不論付款地點、付款人居住地及合同簽訂地在哪里,均為來源于美國的所得”國際上通常采用以下標準進行判定:
①固定基地標準(設在該國的常用固定基地提供的勞務。如診所、事務所)
②停留期間標準(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或連續在該國停留的時間。如183天)
③所得支付者標準(支付者所在地。如某國居民或常設機構支付的所得)
④勞務合同簽訂地標準(愛爾蘭等國)國際慣例:多數國家同時實行幾個標準,符合之一即為應稅所得2.非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非獨立勞務所得的含義:指個人從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勞動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報酬等非獨立勞務所得的判定標準:
①停留/居住時間標準。183天規則、90天規則
②所得支付者標準。勞務支付地
③勞務合同簽訂地標準。3.其他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董事費演員、藝術家和運動員的收入退休金為政府服務的報酬學生的所得董事、高管人員的董事費、演藝人員的表演所得,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由于跨國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員經常到境外的分支機構工作或辦理業務,流動性很大,其提供勞務的地點難以確定。所以,國際通行做法是:將其提供勞務的地點確定為公司的居住所在國(注冊國)由于演員、藝術家和運動員的演出所得,既不同于獨立勞動者要在一國停留一定時間以上,也不同于非獨立勞動者受雇于他人。他們在一國演出或表演的時間很短,且所得多為售票收入。所以,國際通行做法是:將其提供勞務的地點確定為演出活動所在國退休金跨國政府人員所得,一般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國征稅,但如果一個跨國的政府退休人員,是政府所在國的非居民,且同時是其居住國的居民和國民,則該項退休金僅在其居住國征稅。如果退休金是非居住國居民或者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則該項退休金由非居住國征稅。按照一國的社會保障計劃由政府專項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項,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國征稅。由納稅人的居住國征稅。為政府服務的報酬在政府所在國以外的國家為政府提供服務,并且這個提供服務并取得報酬的人員又是他提供服務所在國的居民和國民,由取得所得的納稅人的居住國征稅。在政府所在國以外的國家為政府提供服務,并且并不僅僅是由于提供該項服務以致停留時間過長,而成為其提供服務所在國居民,亦由取得所得的納稅人的居住國征稅。由支付所得的政府所在國征稅。學生的所得學生或企業學徒如果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訓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國,其為維持生活、教育或培訓而收到的來源于該非居住國以外的款項,該非居住國不應征稅。所得來源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1.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2.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3.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4.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以及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6.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7.因持有中國的各種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三)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投資所得定義:是指投資者將其資金、財產或權利提供給他人使用所獲取的報酬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特點:支付人相對穩定;收益人相對分散投資所得判定標準:發達國家---權利提供地(投資方)發展中國家---權利使用地(使用方)國際慣例:按利益共享原則,合理劃分這類權利的提供方和使用方國家的征稅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的各項所得,包括取得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收益等,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應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10%的稅率計算應納的預提所得稅。(四)其他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其他所得的含義:是指除上述所得之外的所得包括:
1.財產所得:包括:1)不動產所得(出租和使用)
2)財產轉讓所得(銷售)
1)不動產所得來源地的確定:國際慣例---不動產所在地或坐落地
2)財產收益來源地的確定2.遺產繼承所得:
包括:不動產和有形動產——不動產所在國(坐落地)股票或債權——發行者或債務人的居住國遺產繼承所得財產所得
財產收益來源地的確定:(5)(1)不動產利得:不動產所在地(2)銷售動產收益:轉讓者的居住國(3)轉讓或出售常設機構的營業財產或從事個人獨立勞務的固定基地財產:所屬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國(4)轉讓或出售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飛機:公司居住國(5)轉讓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分歧較大
《經合發范本》主張:由轉讓者居住國征稅
《聯合國范本》主張:1.不動產---由所在國征稅;
2.股票(持股25%以上)---由公司居住國征稅第三節居民管轄權四一、居民管轄權的概念二、居民身份的確定三、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四、國際海運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一、居民管轄權的概念Residentjurisdiction,也稱居住管轄權:是按屬人主義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于本國居民的全部所得擁有的征稅權它以納稅人是否居住在本國并擁有居民身份為依據,確定是否對其行使課稅權力及征稅范圍居民管轄權的特征:對本國居民納稅人來自于國內外的所得同等課稅一國行使居民管轄權的關鍵是:居民身份的確定
二、居民身份的確定(二)居民:是指按照某國法律,依據住所、居所、管理場所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承擔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在稅收領域中,與一個國家發生人身連結而負有納稅義務的人)為了與居住管理法意義上的居民相區別,有時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稱為稅收居民或財政居民。居民納稅人---對居住國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各國對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不同,具體分為:(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4關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各國通常以其在本國的居住狀況為依據進行判定。跨國自然人的居住狀況,是通過以下四個標準確定的:1.法律標準,也稱意愿標準:是指納稅人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有居住的主觀意愿,即為該國居民取得該國護照、移居簽證、綠卡等各種居留證明即有居住意愿美國P46和荷蘭都有這樣的規定2.住所標準也稱戶籍標準:是指納稅人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擁有永久性住所,即為該國居民住所:是指永久性、固定性的住處。通常是一個人長期而不是暫時占有的居住場所目前多數國家采用客觀標準來確定個人的住所,即要看當事人在本國是否有定居或習慣性居住的事實,但也有一些國家同時采用主觀標準,即定居意愿或意向。客觀標準: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
經濟利益中心
經濟活動中心3.居所標準居所:是指臨時性、習慣性的住處。通常是一個人持續停留一段時期的臨時居住場所,即實際居住地居所是不定期居住的場所(自有房屋,租用的公寓、旅館均可),是為某種目的------經商、求學、謀生等而非長期居住的處所。實踐中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有些國家稅法稱其為“財政住所”【案例3-2】英國、德國P47
、加拿大、澳大利亞采用該標準。居所與住所的區別:(1)住所是個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們因某種原因而暫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種意圖,即某人打算將某地作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種事實,即某人在某地已經居住了較長時間或有條件長時期居住。關于“住所標準”的案例:20世紀70年代在英國就有這方面的一個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參加了英國空軍,并于1959年退役,隨后一直在英國一家私人研究機構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與英國妻子繼續在英國生活。在此期間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國籍和護照,并經常與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來;而且他也希望與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過余生。法院判定這位先生盡管在英國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國僅有居所而沒有住所。英國法律規定,一個成年人的住所要取決于他或她的永久居住意愿。4.時間標準:是指納稅人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居住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即為該國居民采用該標準的國家較多。但對時間標準及其計算等規定均不同:1)時間標準的期限不同:
(1)半年(183天)以上的---有英國、德國、加拿大、瑞典等
(2)一年(365天)以上的---有美國、日本、法國、中國等2)時間標準的期限計算不同:
(1)連續與累計計算居住時間的差別中國: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日本:在日本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達1年或1年以上(2)計算居住時間起訖點的差別(一個納稅年度、跨納稅年度)
中國:在1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1年(365天,臨時離境不扣除)
新西蘭等國:在1個日歷年度或1個會計年度以及任何12個月內住滿法定日歷天數我國停留時間標準我國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我國住滿1年的個人為我國的稅收居民。我國的納稅年度為日歷年度,所以一個在我國無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國從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為我國的稅收居民,跨年度住滿365天并不會成為我國的稅收居民。3)永久居民納稅義務的時間標準不同:
【例】英國、日本、中國------永久居民的時間標準分別為:3年、5年、5年英國稅法規定:(1)在英國居住滿半年不足3年的個人,只就匯到英國的部分納稅;(2)在英國居住滿3年的個人,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日本稅法規定:(1)在日本居住滿1年不足5年的個人,只就匯入日本的部分納稅;(2)在日本居住滿5年的個人,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中國稅法規定:(1)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年不足5年的個人,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納稅;(2)在我國居住滿5年的個人,自第6年起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4關于公司、企業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各國通常采用以下標準加以確認:1.登記注冊標準2.管理中心標準3.總機構標準4.其他標準1.登記注冊標準亦稱法律標準或注冊地標準凡是按照行使居民管轄權國家的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即為該國居民凡在本國各級政府登記注冊并取得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不論其總機構是否設在本國、也不論其投資者是否為本國人,
均可確認為本國法人居民采用的國家有:美國、英國、日本、法國、德國、比利時、意大利、挪威、新西蘭、澳大利亞、芬蘭、瑞典、瑞士、丹麥、印度、泰國、中國等含義特征2.總機構標準亦稱戶籍標準含義: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設有總機構的公司---即為
該國居民公司
凡在本國境內設立總機構的公司、企業,不論其投資人是
哪國人、也不論是哪國人開設的,均可確認為本國法人居民總機構:是指企業的總的管理或控制機構,是負責法人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法人盈虧的管理機構。或者指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如:總公司、總廠、能起到總機構管理與控制作用的公司采用的國家有:法國、日本、比利時等含義特征【例】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管理中心標準亦稱實際管理機構標準
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設有實際控制或實際管理中心的公司---即為該國居民公司
凡是在本國境內設立實際管理或控制機構的公司、企業,均可確認為
本國的法人居民管理中心:是指經常對公司、企業的生產、經營、銷售、分配等活動進行
重要決策、管理、控制和發送重要指令的機構如: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召開地點就是實際管理中心的重要標志采用的國家有:英國、德國、比利時、意大利、挪威、新西蘭、澳大利亞、加拿大、阿根廷、委內瑞拉、埃及、以色列、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愛爾蘭、盧森堡等國家【例】英國:“如果公司的管理或控制中心設在英國境內,則該公司即為英國居民公司。其標志是該公司在英國設有董事會,以及董事會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公司賬簿的保管場所和召開股東大會的場所,至于公司經營活動的所在地則是無關緊要的”例含義特征管理中心4.其他標準1)主要營業活動所在地標準: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設有產品主要生產、銷售或結算地的公司---即為該國居民公司如:英國---產品主要結算地美國---產品主要銷售地2)資本(選舉權)控制標準:是以控制公司選舉權的股東的居民身份為依據,確定跨國公司居民身份的標準。即法人的選舉權和控制權如果被某國居民股東所掌握,則這個法人即為該國的法人居民。采用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等【例】美國:“一家跨國公司雖然在國外注冊,但只要50%以上的選舉權股票為美國股東所掌握,即可確定為美國的居民公司”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澳大利亞(1)在澳大利亞有長期住所;(2)在納稅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在澳大利亞停留半年以上。(1)在澳大利亞注冊;
(2)在澳大利亞經營;
(3)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澳大利亞;
(4)投票權被澳大利亞居民股東控制。比利時(1)家庭在比利時;
(2)財產的管理地在比利時;
(3)在比利時有職業或從事經營。(1)在比利時依法注冊成立;
(2)公司的總部、主要管理機構設在比利時。加拿大(1)在加拿大有規律地、正常地或習慣性生活;
(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1)在加拿大依法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加拿大。
丹麥1年中在丹麥停留半年以上。
在丹麥注冊成立。法國(1)在法國有家庭或經濟利益中心;
(2)在法國就業或從事職業;
(3)1年中在法國停留183天以上。在法國注冊成立。德國(1)在德國有非臨時性住所;
(2)1年中在德國停留超過6個月。(1)在德國注冊成立;
(2)管理中心在德國。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續一)
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希臘
有在希臘安家的意向,這種意向主要通過個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動中心來表現。(1)在希臘注冊成立;
(2)在希臘有管理機構。印度(1)在納稅年度內停留183天以上;
(2)在以前4個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財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印度注冊成立;
(2)管理和控制活動全部在印度開展。愛爾蘭(1)在愛爾蘭有住所可使用;
(2)在納稅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
(3)在連續4年中每一年都在愛爾蘭停留至少3個月。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愛爾蘭。意大利(1)在意大利有居民戶口登記;
(2)在意大利有經濟利益中心;
(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滿183天。(1)在意大利注冊成立;
(2)法人的管理總部在意大利;
(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經營。日本(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
(2)在日本連續居住滿1年。(1)在日本依法注冊成立;
(2)注冊的主要機構設在日本。韓國(1)計劃在韓國長期居住;
(2)在韓國連續居住1年以上。(1)在韓國依法注冊成立;
(2)總機構或主要機構在韓國。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續二)
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盧森堡(1)在盧森堡有可長期使用的住房;(2)1年中在盧森堡習慣性居住超過183天。(1)在盧森堡注冊成立;
(2)有效管理機構在盧森堡。
馬來西亞(1)納稅年度中在馬來西亞連續或累計停留滿182天;(2)評稅年度在馬來西亞停留不到182天,但這次停留與評稅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相連;(3)評稅年度在馬來西亞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馬來西亞或每年停留滿90天。
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馬來西亞。
墨西哥在墨西哥有居所,除非在一個日歷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在別國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夠證明已在別國取得了稅收居民身份。
主要經營管理中心在墨西哥。
荷蘭(1)在荷蘭有家庭、住處、經濟社會中心,或有長期居住意向;(2)在荷蘭停留了一定時間。(1)依法在荷蘭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機構在荷蘭。
新西蘭(1)在新西蘭有長期性住所;(2)在任何12個月中在新西蘭停留183天以上。(1)在新西蘭依法注冊成立;
(2)法人總部設在新西蘭;
(3)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新西蘭。
葡萄牙(1)在日歷年度中在葡萄牙停留183天以上;(2)在葡萄牙有可長期使用的住房。(1)法人注冊的總部在葡萄牙;(2)法人的有效管理機構在葡萄牙。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續三)
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納稅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滿183天。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新加坡。
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經濟或職業活動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個日歷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冊成立;(2)法人的總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
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從事有收益的活動而在瑞士停留3個月以上;因從事非收益性活動而停留6個月以上。(1)在瑞士注冊成立;(2)管理中心設在瑞士。
英國(1)在訪問英國的年度中在英國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納稅年度中在英國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連續停留);(3)在連續4年中到英國訪問平均每年達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國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英國。
美國(1)有美國的長期居住證(綠卡);(2)當年(日歷年度)在美國停留滿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國停留天數的加權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國依法注冊成立。三、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二)各國確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標準各異,從而導致跨國納稅人有可能同時成為兩國的居民(即雙重居民身份),這樣既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又會導致兩國的稅收權益沖突。如何處理?(一)自然人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二)法人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自然人雙重居民身份判定5關于自然人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必須遵循住所或居所所在地優先管轄的原則:1.永久性住所如果跨國自然人同時在兩國居住的,首先確認其為永久性住所國家的居民2.重要利益中心如果跨國自然人同時在兩國都有永久性住所,則確認其為與該個人和經濟關系更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居民重要利益中心可以通過個人的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和文化活動,營業活動地點,財產管理所在地等因素綜合判斷3.習慣性居所如果與該個人和經濟關系更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也無法確定,或在其中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永久性住所,則確認其為習慣性居所國家的居民習慣性居所通常根據居所和停留時間長短判斷4.國籍如果跨國自然人在兩國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所,則確認為其國籍國的居民5.由雙方國家協商解決如果跨國自然人在兩國都有或者都沒有國籍,則由兩國協商確認其為哪國居民(二)法人雙重居民身份的判定由于各國采用的居民公司標準不同,從而導致跨國法人同時被兩國確認為居民公司的情況(即雙重居民身份):【案例3-4】一家跨國公司在加拿大注冊成立,實際管理或控制機構設在英國,加拿大和英國按照各自的國內法同時認定該公司為本國的居民公司。怎樣處理呢?國際上通常是以實際管理機構為判定標準如果跨國法人在一國設有實際管理機構,而在另一國設有總機構,則最終由雙方國家協商確定其居民身份【例】中日兩國商定:“均以跨國公司或團體的總機構或主要辦事處為依據確定居民身份,由總機構所在國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四、國際海運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應由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行使征稅權但在實際中往往將其實際管理機構設在船舶上,而不是陸地上,并且經常運行于各國之間。一般判定順序為:以船舶船籍所在國為標準,確認為船舶母港所在國的居民公司;如該船舶無母港,則最后以船舶經營者居住國為標準,確認為其經營者居住國的居民公司
首先其次【例】跨國海運企業的居民身份希臘某國際船運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國居民公司B公司控股。如果A公司經營的船舶均在希臘的港口登記,即船舶的母港在希臘,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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