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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一講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第一講相關職業資格證畢業后一年后自動轉為助理工程師,評為助理工程師后四年評工程師。
如果是搞施工就考建造師做到一定時間后可以考一個監理工程師.
如果搞預結算那就考造價師或經濟師.
如果搞設計的話就考結構師或建筑師或巖土師.
最后考一個監理工程師.
當然能者多勞能多考就多考.監理師的要求年限最高所以最后再考。注冊結構師、注冊造價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房地產評估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巖土工程師等。相關職業資格證畢業后一年后自動轉為助理工程師,評為預算員:《建筑識圖》、《房屋構造》、《建筑工程定額與預算》、《建筑施工技術》
施工員:《建筑力學》、《建筑材料》、《建筑結構》、《建筑施工技術》
質檢員:《質量事故分析》、《建筑施工技術》
材料員:《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技術》
安全員:《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技術》、《建筑企業經營管理》預算員:《建筑識圖》、《房屋構造》、《建筑工程定額與初級、中級、高級
報考條件
1、初級
(1)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2)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中級
(1)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初級證書,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3、高級
(1)本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中級證書,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初級、中級、高級
報考條件
1、初級
(1)本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二級建造師考試簡介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二級建造師考試簡介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建造師級別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每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符合免試條件,參加2個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為合格。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經過注冊登記后,即獲得一級或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滿前,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全國通用,二級注冊建造師在省內有效。建造師級別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一級建造師執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埔陨蠈W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二)符合上述(一)的報名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荚嚭细窈蠛税l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四)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二級注冊建造師報考條件(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二級建造師考試考試科目設置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秾I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6個專業類別??忌趫竺麜r可根據實際工作選擇其一。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3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二級建造師考試考試科目設置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題型題量題型題量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評估、決策選點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施工準備設備訂貨年度計劃施工決算生產準備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選點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課程介紹課程性質:
《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是一門專業延伸課程。以學習《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知識為主,并了解建設工程法規在工程實際中的應用。教學目的:
了解我國現行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的形式和頒布情況。熟悉工程建設中常用法規的主要組成內容。課程介紹課程性質: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課程介紹學習的難點:帶有一定文科性質,教學內容抽象。學科知識應用的綜合性。教學方法:以常用法規的基本知識為主導;以工程項目實例應用為擴展。講課內容的獨立性,隨時間推移,內容會有所變化和調整。教學要求:掌握法律法規的名稱實質和內容熟悉法律法規條款的主要內容學會常用法規的基本應用方法課程介紹學習的難點:“八靠”“了解靠講解,掌握靠能力”“三分靠技術,七分靠管理”“單位靠資質,從業靠證書”“中標靠低標,盈利靠索賠”“八靠”“了解靠講解,掌握靠能力”參考資料1、參考書目《建設法規與合同管理》.徐占發主編.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何佰洲編著.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建設法規》.朱宏亮主編.武漢:武漢工業大學出版社,20032、網絡資源/zcfg,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3、相關法律法規文本參考資料1、參考書目法律規范(簡稱法規):是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體行為規則。法規具有規范性
即規定人們可以做什么(可為),應該做什么(應為)或不應該做什么(勿為),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蔀槟J绞跈嘈苑梢幏段馂槟J浇剐苑梢幏稇獮槟J矫钚苑梢幏斗梢幏叮ê喎Q法規):在學習中始終要把握一個中心、兩條主線:一、一個中心:把握建筑法規的概念二、兩條主線:1、一條以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為主線進行分析學習。2、一條以建筑法律關系為主線進行分析學習。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在學習中始終要把握一個中心、兩條主線: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一、建設法規的概念和作用
1、建設法規
——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建筑活動①中相互之間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②的法律規范總稱。①建筑工程: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浴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一、建設法規的概念和作用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②
社會關系: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相關的民事關系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
2、建筑法規的作用(1)規范指導建筑行為
(2)保護合法建筑行為(3)處罰違法建筑行為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二、建筑法1、產生背景①工程質量和安全形勢依然嚴峻。②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嚴重。③建筑工程招投標中“黑合同”問題突出。④建筑領域腐敗行為屢禁不止,目前在招投標、項目審批、設備和材料采購中行賄受賄、貪污腐敗問題相當嚴重。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二、建筑法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第三節《建筑法》概述2、《建筑法》法律公布與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91號令公布時間1997-11-1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8-3-1施行第三節《建筑法》概述2、《建筑法》法律公布與施行第三節《建筑法》概述3、《建筑法》的主要內容(建筑法共分8章,85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筑許可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第二節從業資格第三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發包第三節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三節《建筑法》概述3、《建筑法》的主要內容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建筑法基本知識的基本內容
立法宗旨
適用范圍
調整對象
基本制度建筑許可制度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制度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建立法宗旨適用范圍調整對象基本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1)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2)維護建筑市場秩序(3)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與安全(4)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廣義—建筑法指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建筑法》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5、《建筑法》的適用范圍(1)時間效力:1998年3月1日(2)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3)對人的效力:
一切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和各級依法負有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機關。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5、《建筑法》的適用范圍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6、《建筑法》的調整對象(1)《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動
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建筑法》第二條(2)建設活動與建筑活動的區別:1)建設活動:是從工程項目的投資立項開始,直到項目竣工使用,發揮效益的過程。2)建筑活動:包括從勘察、設計到施工的建造安裝過程,是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建筑法》中所稱的“建筑活動”不是建設活動,不包括建設活動的全過程,只包括建設活動的一部分,即建造與安裝活動。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6、《建筑法》的調整對象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7、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建筑許可制度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制度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條件從事建筑活動單位的資質審查制度從事建筑活動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建筑安全生產政府監督管理制度傷亡事故報告制度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質量責任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建筑質量保修制度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7、建筑許可制度三、建設法律體系
是指將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規、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制度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一)我國的建筑法律體系
是以《建筑法》為龍頭,以建筑行政法規、建筑行政規章為主體,以地方建筑法規、規章為補充的有機整體。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二)我國建設法規的制定機關及其表現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技術法規國際公約慣例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如建設部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制定或認可FIDIC合同條件(二)我國建設法規的制定機關及其表現形式憲法行部地地技全全國(三)建設法規的適用效力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技術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全國有效全國有效全國有效全國有效本部門有效本行政區有效本行政區有效約束水平、約束作用由低到高法律地位、約束范圍由高到低(三)建設法規的適用效力憲法行技地地全全全全本本本約束水平、建設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11.1計量法1986.7.1民法通則1987.1.1標準化法1989.4.1環境保護法1989.12.26礦山安全法1993.5.1城市規劃法1994.4.1勞動法1995.1.1房地產管理法1995.1.1仲裁法1995.10.1保險法1995.10.1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4.1行政處罰法1996.10.1電力法1996.10.1礦產資源法1997.1.1建設法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3.1公路法1998.1.1防洪法1998.1.1建筑法1998.3.1價格法1998.5.1消防法1998.9.1土地管理法1999.1.1行政復議法1999.10.1合同法19招標投標法2000.1.1水法2002.10.1安全生產法2002.11.1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9.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行政許可法2004.7.1城鄉規劃法2008.1.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3.1建設行政法規礦山安全條例1982.2.1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984.1.6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9.1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4.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5.1城市綠化條例1992.8.1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10.30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11.2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3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25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21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2003.6.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1.7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2.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3.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7.25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12.1建設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公園管理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注冊建筑師條例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門法規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1989.12.1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1991.7.9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2.1.1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1992.12.30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1992.12.30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1994.12.1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性規定1999.2.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1999.1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00.4.7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5.1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8.2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6.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7.1(1995版廢止)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7.5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12.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5.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04.7.5建設部門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我國現行的主要建筑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4.12公布、1987.1.1執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1通過,于1998.3.1起施行;(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15通過,于1999.10.1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標法》1999.8.30通過,于2000.1.1起施行;(5)其他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擔保法》、《保險法》,《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文物保護法》、《標準化法》等;(6)其他相關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30(國務院279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6.29通過,于2002.11.1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11.12通過,于2004.2.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各案管理暫行辦法》2000.4.7(建設部78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鑒證辦法》1997.11.3(國家工商局80令)等;(7)建設工程各類技術方面的《規范》、《規程》、《規定》。我國現行的主要建筑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四、建設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
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和調整的人與人或人與社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建筑法律關系
由建設法規所確認和調整的,在建筑業管理和建筑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具有相關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四、建設法律關系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一)建筑法律關系的構成1、建筑法律關系主體:
是指參加建筑業活動,受建筑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2、建筑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建筑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3、建筑法律關系內容:
是建筑法律關系的主體對他方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一)建筑法律關系的構成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
1、主體
——是建筑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1)一切在我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
具體指從事建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依法負有建筑監督管理職能的政府機關
指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的主管部門。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1、主體——是建筑法律關系的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1)國家機關(2個)
1)國家權利機關:
其職能是審查批準國家建設計劃和國家預算,制定建筑法律,監管建筑法律的執行——人民代表大會
2)行政機關
①國家建設主管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②國家建設其他建設業務主管機關:交通部、航空、鐵道、水利、電信機關。③國家建設監督機關:財政部、審計局、統計部、中國人民銀行;④司法機關:人民法院、檢察院,監督、保護建筑法律關系。
⑤國家計劃機關。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1)國家機關(2個)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社會企業組織(7個)
1)建設單位(業主、發包方,工程建設投資的支配者、策劃者、組織者、監督者等)
①企業單位:廠礦,公司企業②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③國家機關單位:法院等
2):辦理貸款、撥款,辦理建筑活動收支、結算
3)勘察設計單位(1上?,F代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2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3鐵道第二勘察設計院)
①建筑設計單位;②市政工程設計單位;③城鄉建設勘察單位: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社會企業組織(7個)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4)施工企業①建筑施工企業:
A.建筑企業:
B.設備安裝企業:
C.機械施工企業:②市政工程建設施工企業③建筑裝飾施工企業:5)監理企業6)房地產開發企業7)建筑材料設備銷售企業(3)公民個人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4)施工企業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客體
指主體享有權利(職權)、承擔的義務(職責)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分類:
1、表現為財的客體。
2、表現為物的客體。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客體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3、內容:
建設權利、建設義務的具體表現(1)在平等雙方形成的建筑法律關系中的內容是權利義務;(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管理人是職權職責;管理相對人是權利義務。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3、內容:案例:某建筑公司(施工單位)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單位)簽訂了一個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棟20層的辦公樓。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06-4-8,竣工日期為2007-8-8。每月26日,按照當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問本案例的法律關系構成是什么?案例:案例:1、主體:建筑公司、開發公司2、客體:辦公樓、工程款3、內容:(1)建筑公司按期開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并拿到工程進度款;(2)開發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拿到合格的辦公樓。案例:1、主體:建筑公司、開發公司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二)建筑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建筑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的具體形成、變化、消滅,就是建筑法律關系的形成、變化和消滅。1、建筑法律關系的產生指建筑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二)建筑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建筑法律關系的變更
是指建筑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發生變化。(1)主體變更
1)主體數目發生變化。2)主體的改變。
(2)客體變更
1)客體范圍的變更。2)客體性質的變更。3、內容變更
1)權利(義務)增加。2)權利(義務)減少。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建筑法律關系的變更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3、建筑法律關系的終止(1)自然終止指某類建筑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2)協議終止指建筑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建筑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或義務,致使該法律關系歸于消滅。1)即時協商。2)約定終止條件。(3)違約終止指建筑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建筑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3、建筑法律關系的終止
應用案例
甲房地產公司和乙施工企業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乙企業通過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終于如期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工程,甲公司隨即也按約支付了工程款。請問,這種合同法律關系的終止屬于哪一種終止?建設法規與案例分析一講課件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三)建筑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
——建筑法律事實1、概念
是建筑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引起建筑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解除的客觀現象和客觀事實。(不是任何事實都可成為建筑法律事實,只有當建筑法規把某種客觀情況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聯系起來時,這種事實才被認為是建筑法律事實)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三)建筑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類型——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1)事件(2)行為1)合法行為2)違法行為3)行政行為4)立法行為5)司法行為
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2、類型——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項目一建設法規基本知識(四)建筑法規、建筑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三者相互關系建筑法律規范
規定前提
原因建筑法律事實建筑法律關系1、建筑法律規范規定的建筑法律事實出現,才能引起建筑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2、只有建筑法律規范的存在,才有建筑法律關系的存在,建筑法律關系的具體存在必須還有法律事實的存在。3、建筑法律規范的實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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