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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船舶的身份證和界定

一、登記國的身份船姓是指船所有人按照特定國家的船舶登記和管理規則進行登記、獲得該國頒發的船舶識別證書,并懸掛該國的旗幟,使其屬于登記國家。此即表明該艘船與登記國有了法律上的隸屬關系,擁有這一國家的國籍。船舶國籍證書是船舶國籍法律上的證明,船舶懸掛的國旗是該船國籍的外部象征或標志。二、船舶屬于特定國家由于船舶作為具有特殊意義的物,通常不把它當作一般客體對待,在法律上往往把它當作具有一定的人格來處理,從而具有了法律主體的一些屬性,其中賦予船舶國籍就是如此。船舶國籍與自然人國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船舶歸屬于特定國家的情形,后者是指人歸屬于特定國家的情形。船舶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利義務與自然人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利義務在內容上完全不同。因為船舶國籍是一種法律上的聯系,即船籍國與船舶之間的聯系,從而使得船籍國能對船舶行使管轄權及給予保護。從國際法角度看,由于船舶并非法律主體,而是規范對象,因此,船舶國籍不會引起授籍國與船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它引起船籍國對第三國的權利與義務。不過,在國內法上,船籍國對船舶有各種各樣的規范,于是,必然會在國內法上衍生出船籍國對船舶的各種權利與義務。可見,無論從國際法還是國內法來看,盡管船舶國籍這一概念有其獨特性,但它的產生與盛行已是理論與實踐不可否認的事實。三、船舶國籍產生的原因船舶為什么需要國籍呢?船舶國籍有無存在的必要性和現實性?首先,船舶國籍存在有其客觀必然性。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則倡導公海應開放給全人類使用,個人、團體或國家都可以利用船舶使用公海,并應不受任何國家干擾和阻礙;另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則同時禁止任何國家對公海的排他管轄。因此,在船舶進入公海后,為了達到有效地維持船舶內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目的,船舶勢必為某個特定國家(船籍國)來管轄。于是船舶國籍便應運而生。可以說,船舶國籍之所以產生并獲得廣泛地認可,歸根結底,就是為了確定船舶管轄的歸屬,從而有效地維持處于公海中的船舶內部秩序以及公海秩序。這一點可從船舶國籍在國內法和國際法上的功能與作用中更清楚地顯示出來。(一)船舶的國籍和航行權船舶取得了一國的國籍,如同自然人、法人獲得該國國籍一樣,在該國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定的義務。具體分析,船舶國籍在國內法方面表現出來的功用主要有:第一,船籍國依法對該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當船舶具有某一國的國籍時,首先能在該國領海及內海享有完全的航行權。不僅如此,以船舶為標的權利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船舶的國籍。第二,船舶可以依據國籍享受船籍國提供的各種優惠。由于世界各國大多實行航運保護主義,對外輪從事本國沿海運輸都作了一定的限制,原則上只允許國輪從事本國沿海運輸。此外,船籍國與其他海運國家締結的雙邊或多邊通商航海條約中所提供的各種優惠也只有取得該船籍國的國籍的船舶才能享受,而且在航運政策、稅收優惠和造船差額補貼等方面也享受照顧和獎勵。第三,船舶的國籍是船籍國對該船舶進行監督管理以及保障其海上安全的依據。對船舶在公海上或外國領海、港口發生刑事或民事案件,船籍國可依法行使管轄權并適用船舶國籍國法。(二)船舶管轄權的海洋法問題第一,確定船舶的國際法權利與義務的依據。1958年的日內瓦《公海公約》和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船舶國籍的國際法功用規定得較為明確,任何一個國家,不論是沿海國還是內陸國,都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該船舶受到船旗國的保護和監督,船旗國的法律以及所締結的條約適用于該船。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規定,懸掛國旗的船舶必須與船旗國有真正聯系,船旗國應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的管轄和控制權。第二,決定某些法律關系的準據法。從國際私法的角度來看,船舶的國籍是解決有關船舶及航運的海事糾紛的一個重要連接點,海商法中有關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船舶抵押權的效力等問題,絕大多數國家以船旗國法為準據法;對船舶內部發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世界各國也大都適用船旗國法。除此以外,船舶國籍在防止海上欺詐等方面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四、船舶國籍的確定依據既然船舶國籍的存在已無庸置疑,而且船舶國籍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那么,解決船舶國籍的法律問題也就成為不容忽視的理論和現實課題。由于船舶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在國際法上缺乏統一的規定,具體的取得條件與程序完全由各國國內法決定。而世界各海運國家在考慮航運政策與經濟利益等因素時的角度和目的并不一致,各國法律所規定的船舶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的標準、條件及程序多種多樣,從而不可避免地會導致船舶國籍的法律問題,即一艘船舶同時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國籍的狀態。船舶國籍的法律問題分為船舶國籍的多重國籍問題與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兩種情況,它們都是因各國對船舶國籍的取得與喪失所采取的法律制度各異而發生的。因此,我們在尋求解決船舶國籍問題的方略時,有必要從船舶國籍的多重國籍問題與無國籍問題兩個方面來分別探討,這樣才有可能找到最佳的解決辦法和途徑。(一)船舶國籍多重國籍問題的邏輯處理所謂船舶國籍的多重國籍問題,是指船舶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由于具有多數國籍的船舶,應同時在多數國家的管轄及保護之下,從而會使船舶的許多法律關系混淆不清,造成種種困難或爭端。基于此,現行國際法盡力禁止船舶具有多重國籍。不過,在實踐中,難免出現船舶國籍的多重國籍問題,即同一艘船舶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例如,一艘船舶在取得甲國國籍以后,又基于特殊原因取得了乙國國籍。對于船舶國籍在法律上的多重國籍問題應如何解決呢?從理論上分析,不外乎四種邏輯解決途徑:第一,甲國國籍與乙國國籍均有效,即承認船舶的多重國籍;第二,甲國國籍與乙國國籍均無效,即船舶成為無國籍狀態,出現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第三,甲國國籍有效,乙國國籍無效;第四,甲國國籍無效,乙國國籍有效。對于第一種解決途徑,顯然不可取,因為它與現行國際法及各國國內法禁止多重國籍的作法背道而馳。而第二種解決途徑在實踐中也行不通,會導致更多難題,船舶內部秩序及公海秩序難以有效地維持。而第三、第四種解決船舶國籍多重國籍問題的途徑都符合禁止船舶多重國籍的要求,究竟以何種途徑解決船舶國籍的多重國籍問題,理應根據船舶與哪一個國家有實際聯系來決定,不可簡單地按先后順序處理。只有這樣才符合船舶國籍的宗旨和價值。(二)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是指一艘船舶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在國際法范疇的無國籍船舶,也屬于國內法上的無國籍船舶。因為國際法上的船舶國籍是以國內法上船舶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一旦國內法上不存在船舶的國籍,那么,國際法也不可能賦予船舶國籍。無論從國際法還是國內法來看,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或無國籍情形主要有三類:一是船舶已建造完工,尚未依某一國的內國法取得國籍;二是船舶取得的國籍無效或被撤銷;三是船舶依授籍國國內法喪失國籍且又未重新取得國籍。如果船舶依某一國的國內法取得國籍是合法和有效的,而依國際法有關船舶國籍取得的規定卻是不合法的,那么,有關船舶的國籍按國內法優于國際法來決定,該船舶應依授籍國的國內法而具有國籍。但在國際法領域,該船舶仍可能為無國籍船。然而,國際法對于船舶國籍取得的條件與方式,除了禁止性規定外,未做其他任何規定。因此,船舶依據一國國內法取得國籍,在國際法領域中通常只要不違背禁止性條款,就承認其國籍。一旦依一國國內法取得的國籍違背禁止多重國籍船原則,那么,該船舶原已取得的國籍并不受影響,只是新取得的國籍不被承認而已。因而,違背禁止多重國籍船原則并不一定造成無國籍船現象或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不過,如果船舶國籍的取得違背授籍的宗旨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那么,船舶所取得的國籍不必予以承認,從而有可能導致無國籍船舶的出現,引起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根據1958年《公海公約》第6條以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2條規定,船舶如果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并同時使用的,那么,該船舶便喪失國籍而成為無國籍船。這兩大公約的這類規定勢必導致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影響船舶內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維持。因此,修改這兩大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從國際法范疇解決船舶國籍的無國籍問題的一條主要途徑。對于無國籍船舶,通說認為其他國家可以捕獲、沒收船舶以及處罰船長和船員。盡管通說如此,但不同學者所持的理由與根據又不一致。早期海商法學者認為無國籍船是海盜船,應予以追捕、沒收船舶以及處罰船上人員。近代海商法學者則認為,無國籍船舶喪失公海自由原則所賦予的航行自由權,成為不享有航行自由的船舶,應驅逐出公海。現代海商法學者諸如安德森所指出的,無國籍船舶類似于“法外之物”,不受法律保護,任何國家都可以對其進行追捕,沒收乃至處罰船上人員。這些觀點并不一定完全正確,各有利弊。從現行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來看,船舶在取得國籍以前,是船舶所有人的財產。船舶所有人的國籍對于船舶所有人所行使的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可延伸至船舶,此時的對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占主導地位。然而,一旦船舶依法取得國籍后,船舶國籍的授予國便對船舶享有兩項最基本的權利,即船旗管轄權與外交保護權。這時的船舶國籍國的對物管轄吸收了對人管轄。也就是說,船舶所有人國籍國的對人管轄與外交保護權被船籍國的對物管轄所壓抑而顯現不出。如果船舶喪失國籍,那么,該船舶原所有人的國籍國的對人管轄權與外交保護權則會重新浮現出來。因此,船舶要么處于船舶國籍授予國對物的管轄之下,要么處于船舶所有人的國籍國對人的管轄之下。如此,無國籍船也就不能完全說是“法外之物”。因為,即使船舶喪失國籍后,船籍國不再對船舶行使船旗管轄權與外交保護權,但船舶所有人的國籍國仍有對人管轄權與外交保護權。因而,那種主張對無國籍船進行捕獲、沒收以及處罰船上人員的觀點和作法并不符合實際。而且,國際法也并未剝奪海盜船國籍,海盜船仍是有國籍的船舶,只是國際法允許除船舶國籍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可以對其追捕、沒收和處罰。如果將無國籍船舶比作海盜船,顯然不恰當。公海自由并未給予船舶航行自由的權利。公海自由原則只禁止各國對于公海上的航行設置障礙。船舶之所以能在公海上航行,并不是基于公海自由原則的授權,而是公海自由原則所導致的實際結果。許多國際法中有關航行的規定,都以船舶具有國籍為先決條件,諸如無害通過國際海峽。不僅如此,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海商法和船舶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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