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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員工在電力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集團公司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特點和集團公司的管理形式制定,用于規定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直屬、全資、控股及其他有管理關系的單位。第四條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級行政正職為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各項規章制度。充分發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的作用。第五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要自覺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監督;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在電網安全穩定方面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集團公司內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機構和制度,實行逐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六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條集團公司各級工會應依法組織員工圍繞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勞動保護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所屬單位要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有效投入,依據安全生產計劃,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第九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要認真抓好員工的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護能力。第十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第十一條認真執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的事故處理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和安全獎懲考核。第二章目標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發生全廠停電或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電網瓦解、大面積停電事故。(三)不發生重大及以上設備損壞事故。(四)不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六)不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七)不發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機械事故。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重大火災事故。(二)車間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第十四條發電企業每年應實現的百日無事故記錄個數:600MW及以上容量電廠2個;其他容量的電廠3個。第十五條集團公司各單位及所屬的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第三章安全責任制第十六條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程制度。(三)保證本單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本單位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六)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七)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定期親自主持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八)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九)在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十七條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第十八條各級工會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各負其責,并實行下級對上級、下級單位對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第二十條集團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經營者的追究。在集團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全資及控股子公司為所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發電企業為所轄的法人實體單位承擔相關責任。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系統內各全資及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責,控股子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集團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第四章安全監督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安全監督機構在本單位內部行使安全監察職能,安全監督機構一般由企業行政正職主管,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核。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主要生產性車間必須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本單位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熟悉電力生產過程、掌握一定安全生產技術,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第二十五條安全監督機構職責:(一)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二)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三)監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整改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企業第一安全責任人匯報。(四)會同工會、勞動人事部門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五)監督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生產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六)參加和協助本單位領導或上級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情況;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七)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貢獻者和事故有關責任人,提出獎勵和處罰意見。(八)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第二十六條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權責令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有權做出停止工作或撤離工作人員的決定和建議。(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本單位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四)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第五章規程制度第二十七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單位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各種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書,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三)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第二十九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及時修訂、復查各項規程制度:(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制度、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各項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二)每年應對現行的各項規程制度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應出具經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三)各項規程制度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書面公布。規程制度補充或修訂后,重新履行審批程序。第三十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每年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第三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要對本單位化學危險品和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第三十三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要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制定本企業各項技術監督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技術監督網絡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第六章安全生產計劃第三十四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要依據安全性評價、設備可靠性分析、運行分析、設備狀況分析等結論,每年組織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包括生產檢修計劃、技改計劃、生產培訓計劃、規程制度修訂計劃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應作為安全生產計劃的重點內容。第三十五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安全生產計劃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應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制定。基建工程項目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計劃。第三十六條反事故技術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應納入生產檢修計劃。第三十七條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及本單位實際情況,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第三十八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優先保證安全生產計劃所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防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第四十條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第四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各生產部門也應對照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制定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計劃細則,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并保證計劃的落實。第七章教育培訓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各級人員安全檔案,并將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規程制度考試情況及時錄入安全檔案。第四十三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要對本單位新入廠員工實行廠、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第四十四條新上崗(包括轉崗)員工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一)運行人員(含調度、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生產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三)直接從事生產作業和操作的人員,必須經監護下作業、操作,通過綜合測評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四十五條在崗員工的培訓:(一)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二)離開運行崗位三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操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四)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創造條件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五)所有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的培訓,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員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六)從事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管理、使用的人員應經專門的培訓,掌握危險化學物品的性質和有關技術要求及使用方法。(七)設備更新、改造等過程應對有關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的設備安全技術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應急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必須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以便于強化領導人員的安全法律意識。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一)集團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生產安監部門的負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二)集團公司分支機構對所轄單位正副職、正副總工程師及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二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三)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四)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對從事運行、檢修、試驗的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第四十八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每年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人員名單。年度內以上人員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第四十九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本單位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第五十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第八章例行工作第五十一條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因素分析,布置相應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并做好記錄。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第五十二條安全日活動。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第五十三條安全分析會。集團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所屬單位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第五十四條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第五十五條安全檢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春季和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進行。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安全檢查應與安全性評價內容結合進行。第五十六條安全簡報。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第五十七條集團公司每3~5年組織專家對所屬單位開展一次安全性評價。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結合各自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因素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第九章建設項目與施工第五十八條集團公司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項目法人承擔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承擔本單位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第五十九條集團公司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一)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承包單位在建設工地施工。(二)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三)項目工期超過180天。第六十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承包單位推舉代表或總監理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項目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承包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第六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一)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各承包單位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組織或監督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二)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三)協調承包單位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承包單位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第六十三條項目法人單位的安監部門為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六十四條項目法人單位的安監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負責并由安全委員會授權。其主要職責:(一)監督檢查各承包單位執行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二)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決定。(三)負責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四)建立現場安監部門之間信息網絡聯系制度,組織安全網活動。(五)提出對各承包單位安全考核與獎懲意見交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決定。(六)完成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十五條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安全監督人員的聘用費用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第六十六條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向集團公司報告。第六十七條非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的承包單位在其職責和施工范圍內發生的事故,集團公司不進行統計。但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要根據合同(協議)對承包單位進行考核。第六十八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加以明確。第十章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第六十九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第七十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或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第七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第七十二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二)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三)承包方是否有相應工程項目的賠償能力。第七十三條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交底資料和簽字記錄。(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四)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五)發包工程中有多個承包單位,發包方負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第七十四條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第七十五條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七十六條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第七十七條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擔責任;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的,按法人單位和安全管理協議確定責任。第七十八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的車間、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第七十九條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第八十條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后方可開工。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第八十一條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員工同等對待。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員工相同。第十一章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預防第八十二條建立環境管理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應努力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健康及相關權益。第八十三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措施保證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第八十四條本規定所稱職業病是指生產經營企業的員工在生產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病承擔責任。第八十五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每兩年對企業接觸塵、毒的員工進行一次職業病(包括塵肺、鉛中毒、噪聲及其他職業病)體檢。建立健全員工健康檔案。第八十六條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努力使其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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