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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一、自愿接受刑罰處罰的心理識別和懲罰在刑事法律實踐中一直存在。從法律法規(guī)和學者的角度來看,罪罰認定是指被告人根據判斷和遺憾的心理狀態(tài)來承認自己的犯罪,并自發(fā)地接受所需的刑罰和處罰。認罪認罰從寬,則是指對于認罪認罰的人予以相對緩和的刑法評價。這些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的社會作用都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目前來看,由于刑事立法與司法未對該制度作出系統的規(guī)定,進而帶來了諸多問題。二、充實中的規(guī)定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刑法與刑訴法中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定也在不斷充實中。它既體現在刑法定罪、量刑、行刑的不同階段中,也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具體程序中有所規(guī)定,更體現在不斷更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具體可從以下方面概括:(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法中的規(guī)定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定罪上的體現。定罪階段關于該制度主要體現在兩方面,首先是但書的規(guī)定。《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危害不大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則包含了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性。若行為人深刻認識并悔悟了自身行為,則體現了更小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應當獲得相應從寬的刑法評價。其次,關于違法性認識。我國刑法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違法性認識,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概念中則有所體現。故意犯罪中,行為人明確知曉行為的違法性,卻仍希望或者放任違法性結果的發(fā)生;過失犯罪中,行為人并不明知行為的違法性,且反對違法性結果的發(fā)生。因此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行為人存在諸多認罪的機會,最終如放棄了這個機會,則體現了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故刑法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規(guī)定了不同入罪標準。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量刑上的體現。刑法總則中對于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立功均有從寬規(guī)定。其次,刑法分則中對具體罪名也有相關規(guī)定。如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行為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或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規(guī)定“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再如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規(guī)定,對于貪污犯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也是對于具體犯罪認罪認罰從寬的最新明確規(guī)定。以上規(guī)定均是考慮到行為人已經認識到錯誤,力圖通過主動交代或消弭錯誤來彌補,體現了認罪的想法,符合認罪認罰從寬的理念。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行刑中的體現。行刑階段關于該制度主要體現在緩刑、假釋和減刑中。緩刑要求暫緩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判斷標準之一就是其認罪悔罪表現;減刑的實質要件是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假釋則要求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緩刑適用要求顯示積極誠懇的認罪態(tài)度,減刑和假釋則體現出行為人不僅認罪服法,甚至能更好的改造自己、揭發(fā)罪惡,這值得刑法的肯定,應該予以從寬。(二)認罪和學術研究的資源更1.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修改了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規(guī)定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方面,這是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體現;另一方面,這更是給予了認罪被告人明確的程序收益,爭取早日案結事了。2.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刑事訴訟法特別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程序,規(guī)定對于特定類型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對于達成和解的案件,可以從寬處罰甚至不起訴。一方面這是出于對被害人的保護,使得被害人選擇更為于己有利的處理方式;另一方面亦是本著懲罰教育并重的理念,給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寬大的機會。三、中國的犯罪認定和犯罪制度的總結(一)認罪伏法的心理影響制度構建1.刑法沒有從認罪本質的視角去全面概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譬如犯罪中止與自首、坦白、立功,我們認為是各自獨立的制度。但一經思考不難發(fā)現,它們的共同點在于行為人都有認罪伏法的心理。盡管認罪認罰的時間、形式、程度各有不同,但存在著隱藏其間的共同本質——認罪。現行刑法使得我們從認知上將這些制度隔離,阻礙了對共同本質的認識,更妨礙了宏觀的制度構建。2.刑法中缺乏普遍認同的刑罰制度。刑法中的從寬制度,多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這種授權型的量刑情節(jié)雖不意味著法官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但實踐中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未能得到普遍有效的體現,判決書中表述也較為模糊;在被告人存在多個從輕減輕情節(jié)時,認罪認罰從寬從何體現、從寬幅度如何考量就更加難以界定。(二)認罪認罰程序適用難除上文提及的簡易程序、刑事和解,最高檢、最高法自2014年來試點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涉及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容。但當前刑事訴訟法中系統設置程序處理機制,且程序在實踐中存在下述問題:1.上述程序的適用均是以被告人認罪認罰為前提,但認罪認罰并非主要考量因素,只有在滿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行較輕、同案被告人亦自愿認罪等情況下才能適用;同時更非充分必要條件,即對于重罪案件或同案被告人不認罪以及法定的犯罪類型之外的案件,即使自愿認罪認罰也不能適用這幾類程序,違背了訴訟經濟的原則。2.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查及處理流程滯后。當前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大多沒有規(guī)范的審查機制,難以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難易分流;同時,對于認罪認罰案件分類及從寬幅度更無統一標準,認罪認罰所處階段的早晚、認罪認罰原因系主動或被動、形式系明示或默示、程度是否徹底,都應影響并對應不同的從寬幅度。四、中國的犯罪認定和懲罰制度的建立為進一步貫徹司法改革的精神,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努力:(一)減輕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應規(guī)定1.立法上應將其提升為強制型的法定情節(jié)。即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官在量刑時必須適用該情節(jié)。建議規(guī)定對于坦白認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中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自首的從寬幅度應大于坦白。2.明確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目前這一問題比較模糊,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不少國家都是規(guī)定減輕1/3左右。如英國是30%、俄羅斯規(guī)定判刑不能超過2/3、意大利規(guī)定減輕處罰的幅度為1/3。我國也可以此為參考作出具體規(guī)定。3.根據認罪程度得出不同的刑法從寬評價。在比較適用從輕、減輕、免除和緩刑、減刑、假釋的制度幅度上應更加科學和合理化;拓展認罪從寬的適用空間,對于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達成刑事和解的行為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考慮增加非刑處理的比例,采用行政處罰或社區(qū)矯正替代刑罰。(二)關于完善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程序的建議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刑事速裁程序試點一年來,審結案件1.2萬余件,當庭宣判率為95%,被告人上訴率僅為2%,檢察機關抗訴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率為0,一方面審判效果和訴訟效率明顯提升;另一方面,如能根據《綱要》的相關規(guī)定,修正現有程序所存在的問題,將能取得更好的改革效果。1.法律上確立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快速審理程序。目前法律上對認罪認罰的快速審理僅為零散規(guī)定,如能系統確立案件審查、分流、快速辦理模式,促進該類案件的迅速辦結,必將對進一步優(yōu)化資源配置、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更大的現實意義。2.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之前設置庭前量刑協商程序。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控辯雙方可在庭前就量刑問題交換意見。借鑒國外經驗,對于控辯協商,要加強協商程序的公開性和法官的參與。如可考慮將之納入刑事訴訟法的庭前會議程序,在法官的參與下,由控辯雙方通過適度公開的方式就量刑問題進行協商,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就量刑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三)加強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審查盡管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簡化了庭審的流程,但不能簡化更不能省略法院的審判職責。1.法官在決定是否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訴訟程序時,必須對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加以審查,核實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性與口供的真實性,對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疑問的,堅決不能適用快速審理程序。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不僅要對雙方有異議的證據進行調查,對于用以補強被告人口供的證據更應審查。司法實踐證明,很多補強證據對于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擔保主要證據的真實性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3.必須排除通過嚴重違法行為取得的證據。法庭不僅是對偵查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與確認,也是通過這種審查與確認規(guī)范偵查行為,這是減少冤假錯案、保障辦案質量的必須手段。(四)合理限制上訴范圍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能否上訴,我國法律沒有特殊規(guī)定,即按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但這樣一方面加重了訴訟程序負擔,另一方面違背了承諾應當信守原則,為此應對上訴范圍加以限制:1.被告人提出認罪系被迫作出、定罪的證據系非法取得、法律適用錯誤等,則可以提出上訴。因為以上情況均可能影響到事實證據的真實合法性,亦可影響到被告人的訴訟實體權益,故應當允許上訴。2.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則不應允許。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已得到相應的從寬處罰,且該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被告人的認罪甚至庭前協商確定,若僅不滿量刑而對事實認定無異議,根據承諾應當信守的原則,被告人不應對判決提出上訴,否則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亦是對司法公信力的破壞。(五)庭審前或庭審中,都需要進入普通程序出于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益的平衡,在上訴權被限制的情形下,應當在有限的范圍內允許被告對于認罪進行撤回。1.審判程序上,在被告人提出對認罪的撤回時,無論庭審前或庭審中,都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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