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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環境污染責任險2023/8/1環境污染責任險[1]環境污染責任險2023/7/31環境污染責任險[1]1目錄一、法律背景二、案例三、條款介紹環境污染責任險[1]目錄一、法律背景二、案例三、條款介紹環境污染責任險[1]2法律背景目前,我國仍然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污染隱患較多,一些漸發、突發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頻率越來越高。為明確環境污染責任認定及責任承擔方式,我國先后出臺了多項法律法規,其中:《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給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險[1]法律背景目前,我國仍然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污染隱患較多3法律背景《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環境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險[1]法律背景《侵權責任法》環境污染責任險[1]4法律背景《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也同樣明確了環境污染的責任認定。2007年底,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定下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路線圖。

環境污染責任險[1]法律背景《環境保護法》環境污染責任險[1]5法律背景根據區域性環境治理的需求,江蘇省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的細化規定:2008年實施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和2009年實施的《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促進了船舶油污責任保險制度的強制推行;2010年出臺的《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提出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開發有關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責任險,生產、收集、利用和處置單位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對利用責任保險創新環境經濟政策做出了規定。

環境污染責任險[1]法律背景根據區域性環境治理的需求,江蘇省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的6開辦意義有關調查顯示,在全國7555個被調查的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一旦事故發生,將引起群體性事件,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項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能夠較為有效的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綠色保險制度。國際經驗證明,一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贏”。

環境污染責任險[1]開辦意義有關調查顯示,在全國7555個被調查的大7政府受害者企業開辦意義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快速恢復生產;促進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起到收集信息傳遞信息的作用;為職能部門加強監管提供依據;職能部門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引入保險的好處環境污染責任險[1]政府受害者企業開辦意義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快速8目錄二、案例一、法律背景三、條款介紹環境污染責任險[1]目錄二、案例一、法律背景三、9案例一

鹽城自來水污染事件——2009年2月,暴雨引發排污溝污水外流,使鹽城城西水源遭酚類化合物污染,污染處附近水面上泛著霧氣,且空氣中漂浮著明顯的農藥味。事故造成兩家自來水廠關閉,數十萬鹽城市民飲水受到影響;部分學校提前放假,食堂停止提供飲食;一些浴室、餐館被迫停止營業。

環境污染責任險[1]案例一鹽城自來水10案例二南京化工廠氨氣泄露事件——2008年8月,南京市六合區的東方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套稀硝酸生產裝置突然停車,機器處于自我保護排出大量氨氣,事故導致相鄰工廠內200多人中毒并送往醫院,其中10多人病情嚴重。環境污染責任險[1]案例二南京化工11案例三宜興硫化物泄露事件——2008年3月,宜興市一家生物化工廠的反應釜由于壓力過大,導致大量硫化氣體泄漏擴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附近200多居民被緊急疏散。環境污染責任險[1]案例三宜興硫化物泄露事件12目錄三、條款介紹二、案例一、法律背景環境污染責任險[1]目錄三、條款介紹二、案例一、法律13

投保主體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環境污染責任險[1]投保主體環境污染責任險[1]14保險責任(主險)

1.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突發意外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導致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泄露、溢出、滲漏,且被縣級以上(含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為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區域內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

注:條款中的承保區域是指保險地址外圍一公里以內環境污染責任險[1]保險責任(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1]15

保險責任(主險)2.清污費用: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費用。如:檢驗、監測、清除、處置、中和等費用。環境污染責任險[1]保險責任(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1]16

保險責任(主險)3.法律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環境污染責任險[1]

保險責任(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1]17

保險責任(附加險)自有場地清污費用責任盜竊、搶劫責任自然災害責任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超額賠償特別約定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特別約定環境污染責任險[1]

保險責任(附加險)環境污染責任險[1]18

1、附加自有場地清污費用保險條款本附加險承保了因約定的污染事故發生,導致保險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對被保險人為清理保險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環境污染責任險[1]

1、附加自有場地清污費用保險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1]19

2、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本附加險約定了由于外來盜竊、搶劫引起的突發意外事故導致突發意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負責賠償。環境污染責任險[1]

2、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1]20

3、附加自然災害責任保險條款本附加險承保了由自然災害引起的環境污染賠償責任,類型包括雷電、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環境污染責任險[1]

3、附加自然災害責任保險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1]21

4.附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本附加險承保了因約定的污染事故發生,企業依法負擔的第三者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其責任限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環境污染責任險[1]

4.附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1]22

5.附加超額賠償特別約定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僅負責承擔其它相同保障保險合同的超額責任。當本保險作為其他相同保障保險合同的超額保險時,保險人僅對超過以下金額之和的損失,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1)如在無本保險合同的情況下,所有其他相同保障保險合同所應付的賠償總金額;(2)所有其他保障保險合同中所扣除的免賠額。環境污染責任險[1]

5.附加超額賠償特別約定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1]23

6.附加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特別約定條款將主險條款的第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作適當修改,約定當突發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發生時,不再需要國家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或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認定。

環境污染責任險[1]

6.附加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特別約定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1]24主險保險費=(每次事故第三者責任限額×第三者責任基準費率+每次事故清污費用責任限額×清污費用基準費率)×累計責任限額調整系數+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法律費用基準費率環境污染責任險[1]環境污染責任險[1]25投保案例(主險附加超額賠償特別約定條款)某化工企業分別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險和環境污染責任險,其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100名雇員的雇主責任險,每人保額30萬元;

200萬元的公眾責任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償限額600萬元,其中包括每次事故4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200萬元的清污費用責任。現因發生重大爆炸及泄漏事故,造成雇員6人死亡,附近群眾3人死亡,同時造成附近建筑物損失300萬,由于化工污染物外泄,導致附近群眾35人受到傷害需要治療,醫療費用損失約80萬元,造成附近魚塘污染,養殖戶的直接損失150萬元,各項清污費用200萬元。上述損失都是企業依法應予承擔的。環境污染責任險[1]投保案例(主險附加超額賠償特別約定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126投保案例2(主險附加超額賠償特別約定條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賠償:1、6名雇員死亡賠償180萬元;2、在公共責任保險200萬元限額內,賠償第三方3名群眾死亡賠償90萬元,建筑物損失110萬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償:1、4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范圍內:賠償建筑物損失190萬元(300萬元-110萬元);群眾35人受傷醫療費用損失約70萬元(以每人2萬元據實結算);造成附近魚塘污染,養殖戶的直接損失140萬元;2、200萬元的清污費用限額內,賠償各項清污費用200萬元。

環境污染責任險[1]投保案例2(主險附加超額賠償特別約定條款)環境污染責任險[27投保案例(主險附加超額賠償特別約定條款)因此,企業在本次事故中的共計約1000萬元的損失中,通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獲得380萬元賠償,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得600萬元賠償。企業自己承擔的部分僅20萬元。如果該企業未投保環境污染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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