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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解讀文件01引言強化義務保護權益解決問題加重責任注釋目錄0305020406基本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的理解和適用是在2014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解讀文件。引言引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訂之初,我國剛剛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整個國家的中心任務是快速發展經濟,扶持企業發展是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可避免地受到這一影響,并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有所體現。就該部法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而言,這種體現往往反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不足,如適用范圍過窄、對消費者的締約權利保護不夠、懲罰性賠償制度無法真正發揮功能、消費者協會功能貧弱等。真正以消費者為中心重新審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時俱進地加入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新制度,提升消費者保護的水平,成為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使命。具體來說,該法本次修改著力于解決消費者維權難、強化經營者義務、加重違法經營者責任三個方面。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常常以單個自然人的面貌出現,一旦遭遇消費糾紛,消費者在經濟實力、時間成本、專業知識等方面相對經營者處于明顯弱勢,進而呈現維權成功率低,甚至耗費的維權成本與所得收益極不相稱的情況。這成為消費者寧愿吃“啞巴虧”,也不愿通過一定途徑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原因之一。為破解消費者個人維權難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修正。(一)重新分配舉證責任民事案件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消費者在維權時要對商品存在質量瑕疵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實際中,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例如家用電器產品,消費者購買使用后如果發現質量問題,往往因無法證明商品確實存在該質量問題而難以得到退換貨等權益保障。長期以來,因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商品到底是不是有質量問題,消費者要想獲得證據非常困難。高昂的鑒定費用、稀少的鑒定機構加上很多鑒定機構不針對個人等,成為消費者難以逾越的門檻。針對質量瑕疵類維權舉證難、索賠難等問題,近年來多個地方相繼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探索解決之道,如福建省就消費糾紛開創性地應用了舉證倒置原則。《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商品和服務質量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該商品和服務無質量問題的證據。雙方未約定的,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鑒定,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強化義務強化義務完善三包政策產品包退、包換、包修,俗稱三包,是實現產品質量擔保的一種方式。上個世紀80年代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八部委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就對部分商品作出了三包規定。此后相繼實施的1993年產品質量法、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法律形式將三包規定確立下來。1995年,我國出臺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按照產品的不同屬性分別將24種商品,如移動、固定、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農機等納入三包規定。2012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專門對家用汽車產品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的義務以及三包責任。以上三包規定有利于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消費糾紛,對維護消費者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消費結構的升級,舊的三包制度已經不適應當前消費市場發展的需要,暴露出諸多不足,如覆蓋范圍過窄、退貨時限過短、有些商品實行三包的限制條件多、折舊費收取過高等。并且,商品和服務種類繁多,為每一種商品和服務都制定一部相關的三包法規顯然是不可能的,也不現實。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作出了回應,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加重責任加重責任加重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廣告是向社會上不特定人傳達商品信息、品牌形象,從而吸引消費者,引導消費的重要手段。在商業流通極為發達的今天,廣告幾乎成為消費者獲得信息的最主要途徑,對其消費意向有著重要影響。應然意義上說,廣告應當真實反映商品的相關信息,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文句或畫面。但在現實生活中,虛假廣告問題比較突出。虛假廣告多表現為:1.隨意夸大功效,虛假承諾。經營者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對所提供的勞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模、技術標準、價格等資料進行夸大,作無中生有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宣傳。2.言詞模糊,易引誤解。此類廣告中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或許是真實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實的,但是經營者以一定技巧的措詞省略或含糊地向消費者明示或者暗示信息,使得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發生誤解,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及其他經濟行為。3.利用消費者、專家、機構的名義、形象引證,告知消費者虛假成果或功效,比如藥品類或涉及餐飲、農業快速致富等的虛假廣告。當下,有關保健食品、藥品、化妝用品、醫療輔助用品等商品的虛假廣告最為泛濫,一旦消費者接受了廣告所傳遞的虛假信息,就會給消費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損失,嚴重的會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針對上述充斥于電視或絡、由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的虛假廣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作出相應的規制:一是明確虛假廣告發布者的責任。保護權益保護權益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普及,消費渠道拓展,消費空間位移,絡成為了消費品生產和經營的重要市場。作為新型消費形態,由于在管理和服務方面仍然相對滯后,購產品的質量保證和服務的承諾兌現成為消費領域面臨的重要問題。當下,絡購物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宣傳與實物差距大、商品質量良莠不齊;物流配送問題頻發、售后服務易引爭議;貨款支付風險重重、信息安全亟需加強。為此,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門針對絡購物這種新型消費形式,新增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和絡交易平臺運營者責任,強化了消費者維權保障。(一)新增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絡、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對于7日起算點的依據,認為應當是以物流系統顯示的簽收日期為準。不過因為目前絡購物代收貨現象普遍,結合具體情況從寬把握收到的日期,代收貨也應當視為本人收貨。但從長遠看,建議絡平臺、物流系統對是否允許代收貨提前約定,同時必須規范快遞物流業嚴格按照約定操作,以減少收貨期限引發的維權糾紛。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設定了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的四類例外商品,并有兜底條款,即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注釋注釋蘇號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中若干重大問題研究”,載《西部法學評論》2013年第2期。袁晚:“新消保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訟權”,載:///polkics/2013-10/31/c_l.htm?prolongation=l,2014年3月20日訪問。余瀛波:“修改后的消法引入公益訴訟制度國家工商總局透露將推動公益訴訟相關配套規定盡快出臺”,載2013年10月26日《法制日報》。劉璐:“消費公益訴訟的法律構造”,載《法學》2013年第7期。曾獻文:“我們需要盡快制定缺陷產品召回法--專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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