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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的文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01總則選址管理方法要求防治監測目錄030502040607設施附則設計目錄0908基本信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是指1987年3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頒布,同日起實施。共9章71條。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境保護原則的重要行政規章。主要內容包括:(1)各設計階段的環境保護要求: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設計務書)、初步設計、施工圖紙設計四個階段均應提交符合規定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文件、資料、圖紙。(2)選址和總圖布置應考慮建設地區的環境狀況與要求,制訂最佳規劃設計方案。(3)“三廢”、放射性物質、噪聲防治與資源回收利用的設施與措施;(4)建設單位環境管理機構與環境監測機構的建制;(5)環境保護設計的領導、管理與鑒定。自2019年6月13日起廢止。總則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環境保護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嚴格控制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機場等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引進項目等一切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第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負責執行。要求要求第五條環境保護設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設計程序進行,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審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第六條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建議書中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等有關資料,對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其主要內容如下:一、所在地區的環境現狀;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分析;三、當地環保部門的意見和要求;四、存在的問題。第七條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該管理辦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選址選址第十條建設項目的選址或選線,必須全面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對選址或選線地區的地理、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名勝古跡、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工農業布局、自然保護區現狀及其發展規劃等因素進行調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設地區的大氣、水體、土壤等基本環境要素背景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制定最佳的規劃設計方案。第十一條凡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廢渣(液)、惡臭、噪聲、放射性元素等物質或因素的建設項目,嚴禁在城市規劃確定的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界區內選址。鐵路、公路等的選線,應盡量減輕對沿途自然生態的破壞和污染。第十二條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建設項目應布置在生活居住區污染系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建設項目應布置在當地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下游;廢渣堆置場地應與生活居住區及自然水體保持規定的距離。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設施用地應與主體工程用地同時選定。第十四條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霧、惡臭、噪聲等物質或因素的建設項目與生活居住區之間,應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并采取綠化措施。防治治理原則廢氣粉塵廢水治理廢渣治理噪聲控制12345防治治理原則第十九條工藝設計應積極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產生或少產生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把污染物減少到最低限度。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的供熱、供電及供煤氣的規劃設計應根據條件盡量采用熱電結合、集中供熱或聯片供熱,集中供應民用煤氣的建設方案。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綜合利用技術。第二十二條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如:一、設置專用容器或其他設施,用以回收采樣、溢流、事故、檢修時排出的物料或廢棄物;二、設備、管道等必須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三、粉狀或散裝物料的貯存、裝卸、篩分、運輸等過程應設置抑制粉塵飛揚的設施。第二十三條廢棄物的輸送及排放裝置宜設置計量、采樣及分析設施。第二十四條廢棄物在處理或綜合利用過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產生,還應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廢氣粉塵第二十七條凡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酸霧、惡臭、氣溶膠等物質,宜設計成密閉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盡可能避免敞開式操作。如需向外排放,還應設置除塵、吸收等凈化設施。第二十八條各種鍋爐、爐窯、冶煉等裝置排放的煙氣,必須設有除塵、凈化設施。第二十九條含有易揮發物質的液體原料、成品、中間產品等貯存設施,應有防止揮發物質逸出的措施。第三十條開發和利用煤炭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應符合《關于防治煤煙型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第三十一條廢氣中所含的氣體、粉塵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價值的,應盡可能地回收利用;無利用價值的應采取妥善處理措施。廢水治理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堅持節約用水的原則,生產裝置排出的廢水應合理回收重復利用。第三十三條廢水的輸送設計,應按清污分流的原則,根據廢水的水質、水量、處理方法等因素,通過綜合比較,合理劃分廢水輸送系統。第三十四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含醫院污水)的處理設計,應根據廢水的水質、水量及其變化幅度、處理后的水質要求及地區特點等,確定最佳處理方法和流程。第三十五條擬定廢水處理工藝時,應優先考慮利用廢水、廢氣、廢渣(液)等進行"以廢治廢"的綜合治理。第三十六條廢水中所含的各種物質,如固體物質、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易揮發性物體、酸或堿類、油類以及余能等,凡有利用價值的應考慮回收或綜合利用。第三十七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含醫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時,其水質應符合有關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質標準的要求。第三十八條輸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蝕性物質的廢水的溝渠、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必須采取防滲漏和防腐蝕措施。第三十九條水質處理應選用無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較輕的水處理藥劑。廢渣治理第四十四條廢渣(液)的處理設計應根據廢渣液的數量、性質、并結合地區特點等,進行綜合比較,確定其處理方法。對有利用價值的,應考慮采取回收或綜合利用措施;對沒有利用價值的,可采取無害化堆置或焚燒等處理措施。第四十五條廢渣(液)的臨時貯存,應根據排出量運輸方式、利用或處理能力等情況,妥善設置堆場、貯罐等緩沖設施,不得任意堆放。第四十六條不同的廢渣(液)宜分別單獨貯存,以便管理和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廢渣(液)混合貯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不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有害化學反應;二、有利于堆貯存或綜合處理。第四十七條廢渣(液)的輸送設計,應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一、輸送含水量大的廢渣和高濃液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灑;二、有毒有害廢渣、易揚塵廢渣的裝卸和運輸,應采取密閉和增濕等措施,防止發生污染和中毒事故。噪聲控制第五十三條噪聲控制應首先控制噪聲源,選用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必要時還應采取相應控制措施。第五十四條管道設計,應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確的結構,防止產生振動和噪聲。第五十五條總體布置應綜合考慮聲學因素,合理規劃,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擋噪聲傳播。并合理分隔吵鬧區和安靜區,避免或減少高噪聲設備對安靜區的影響。第五十六條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有關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管理方法管理方法第五十七條新建、擴建企業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基本任務是負責組織、落實、監督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五十八條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二、組織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三、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四、領導和組織本單位的環境監測;五、檢查本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六、推廣應用環境保護先進技術和經驗;七、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水平;八、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科研和學術交流。監測監測第五十九條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擴建項目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監測任務、監測范圍設置必要的監測機構或相應的監測手段。第六十條環境監測的任務是:一、定期監測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規定的排放標準;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變化規律,為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據;三、負責污染事故的監測及報告。第六十一條監測采樣點要求布置合理,能準確反映污染物排放及附近環境質量情況。監測分析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設施設施第六十二條環境保護設施按下列原則劃分:一、凡屬污染治理和保護環境所需的裝置、設備、監測手段和工程設施等均屬環境保護設施。二、生產需要又為環境保護服務的設施。三、外排廢棄物的運載設施,回收及綜合利用設施,堆存場地的建設和征地費用列入生產投資;但為了保護環境所采取的防粉塵飛揚、防滲漏措施以及綠化設施所需的資金屬環境保護投資。四、凡有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項目均應列出環境保護設施的投資概算。設計設計第六十三條各設計單位應有一名領導主管環境保護設計工作。對本單位所承擔的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計負全面領導責任。第六十四條各設計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環境保護設計機構或專業人員,負責編制建設項目各階段綜合環境保護設計文件。第六十五條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做好以下工作:一、承擔或參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二、接受設計任務書后,必須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種措施開展初步設計,認真編制環境保護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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