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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底知識專題四刑法學習任務四刑法案例分析復習提問: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犯成心殺人,成心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以及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2.主刑的種類有哪些?

講授內容:專題四刑法學習任務四刑法案例分析能力目標:能夠獨立的分析判斷簡單的刑事案例知識目標:運用具體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對前幾次所講授的刑法知識掌握程度做具體的了解素質目標:通過本次具體的案例分析課,分析判斷刑事案件,對學習刑法學有更大的幫助案例一王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學學生。2000年6月20日下午王某由學校放學回家,其同學張某騎自行車在后駛來。王某想和張某開個玩笑,就趁張某騎到自己身邊時,將一根繩子扔進張某自行車的后輪,結果由于車輪被纏繞,張某的自行車倒地,張某從自行車上摔下來,頭部撞地,當即昏迷。王某立即趕往就近的醫院求救,但因張某后腦受外部強力震動致腦顱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問:對王某應如何處理?【解析】對王某不應作犯罪處理。因為王某為了和張某開玩笑,沒有傷害的成心,是因過失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齡只有14歲案例二紀某在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總計約7000余元。14歲生日那天,紀某邀集幾個朋友到一飯館吃飯。飯后回家途中,紀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個提包,即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持包人刺傷把包搶走,包內有手提一部、現金5000余元。第二天紀某出門游逛,見路邊停著一輛吉普車,即設法翻開車門,將車開走。行駛途中,因操作生疏,將在車站候車的3人撞到,二死一傷。紀某不僅未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走。當日下午,紀某將汽車以兩萬元的價格賣出,后被抓獲。問:對紀某的上述各行為從刑法角度進行分析并說明理由。【解析】〔1〕紀某在14歲之前盜竊7000余元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4歲,紀某在未滿14歲時實施的盜竊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2〕紀某在14歲生日當天持刀搶劫行人提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3〕紀某偷開汽車,因疏于駕駛而導致撞死撞傷他人的嚴重后果的行為符合盜竊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要求,其在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但上述兩個犯罪不屬于刑罰明確規定的已滿14周歲承擔刑事責任的八種犯罪的范圍之內,因此對紀某不作為犯罪處理。〔4〕紀某偷車賣車屬于盜竊行為兩萬元是盜竊罪的定罪標準但盜竊罪也不屬于刑罰明確規定的已滿14周歲承擔刑事責任的八種犯罪的范圍之內因此對紀某不作為犯罪處理。〔5〕對于紀某上述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分的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案例三一天,被告人張某在住宅區行竊。當他從陽臺進入屋內的時候,看見鄒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這里干活〞鄒受驚,棄箱欲逃,被張拉住。鄒轉頭一看原來是老相識,便說:“這箱子真難撬〞兩人便合作來干,終于將箱子撬開,竊得人民幣2000余元。在逃離現場時,鄒某為了破壞現場,將房間內的一個電爐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離開房間后,張問鄒“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鄒答復“我把電爐插上了。〞張聽后未吱聲。當晚該住宅區發生火災。問:本案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解析】張某和鄒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按共同犯罪處理。鄒某的放火行為構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鄒某起先單獨一人行竊,后與張某共同合作進行盜竊,數額較大,主觀上二人具有共同盜竊的成心,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盜竊的行為,應構成共同盜竊罪。盡管張某對于鄒某的行為可能發生火災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但是他在主觀上并沒有與鄒某共同實施放火的犯罪成心。盜竊完成后,張某與鄒某并沒有形成共同成心放火的意思聯絡,而只是鄒某一人產生了放火消滅犯罪現場的成心。從客觀方面來看,張某沒有實施或者幫助實施任何放火的行為,他無須對火災的發生負法律上的責任。綜合以上分析,張某和鄒某主觀上沒有共同的放火成心,客觀上也沒有共同放火的行為,因此,對于火災的發生只能由鄒某一人承擔放火罪的刑事責任,張某的放任行為不構成放火罪和共犯。案例四趙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閑,講究享樂,為了讓經商的父親多給一些錢用而費盡心機。2000年7月7日,趙某讓錢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給自己的父親打,謊稱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錢某問為什么要撒謊,趙某說,“這不關你的事。〞錢某給趙某的父親打了。接著,趙某于當日半夜拿菜刀將自己的左手小指齊指甲根部垛下,然后跑到醫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趙某讓孫某,男,1983年5月5日生,把裝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趙家樓下的食雜店,委托店主交給趙的父親。中午,孫某按趙某的旨意給趙某的父親打“你的兒子已經被我們綁架了,拿50萬元來贖人,否那么你兒子便沒命了。〞趙某的父親立即報案,公安機關將趙某、錢某、孫某抓獲。趙某在被拘留期間,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實,趙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盜竊了李某家5000元現金后,為了消滅罪證而實施了危害公共平安的放火行為。錢某在被拘留期間也主動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參與一起綁架案,分得贖金3000元。孫某在被拘留期間,檢舉、揭發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問:1、本案中的趙某、錢某、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2、哪些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節【解析】1、趙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和放火罪。在犯罪時,趙某已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趙某在實施盜竊和放火行為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依法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不構成盜竊罪,但依法對放火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構成放火罪。錢某不構成犯罪。孫某幫助趙某謊稱綁架,勒索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趙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2、趙某的法定量刑情節a.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b.特種自首,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孫某的法定量刑情節a.孫某作為趙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對趙某的敲詐勒索罪起著輔助、幫助作用,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b.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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