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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繼承法
概論
2021-02-28
繼承法教學目標和重點1、有關繼承的幾個概念:繼承、遺產、繼承人、被繼承人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3、代位繼承4、遺囑繼承的概念、遺囑的有效條件5、繼承的開始、繼承權的喪失、放棄6、債務的清償參考書目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律出版社。2、劉素萍?繼承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3、江平
?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一章繼承法概述
第一節繼承的概念和特征一、繼承的概念繼承:指將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現象或法律制度。概念的含義:〔一〕繼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二〕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三〕繼承是繼承人承接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二、繼承的起源〔一〕最初的人類社會,沒有任何個人財產,不可能出現繼承。〔二〕原始氏族公社時期出現了繼承的萌芽。〔三〕至私有制的繼承出現才有了法律意義上的繼承。第二節繼承的種類一、財產繼承與身份繼承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三、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四、共同繼承與單一繼承五、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六、直接繼承與間接繼承第三節繼承法的性質和特點一、繼承法的概念指調整因人的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二、繼承法的性質〔一〕繼承法為身份法〔二〕繼承法為財產法〔三〕繼承法為親屬關系上的財產法三、繼承法的特點〔一〕繼承法具有鮮明的民族性〔二〕繼承法是強行法第四節繼承法的歷史開展一、古代社會的繼承制度〔一〕身份繼承與財產繼承并存,財產繼承附屬于身份繼承〔二〕單一繼承與共同繼承并存〔三〕男女繼承權不平等〔四〕土地繼承權占有重要地位〔五〕繼承方式以法定繼承為主二、西方國家的近現代繼承制度〔一〕取消身份繼承,僅實行財產繼承〔二〕取消單一繼承,實行共同繼承〔三〕繼承人的繼承權仍存在事實上或形式上的不平等〔四〕遺囑繼承普遍適用,遺囑自由與特留份制相結合〔五〕重視維護遺產集中,以免資本分散三、中國近現代繼承立法〔一〕近現代繼承法立法始于清末民初〔二〕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繼承法〔三〕第一部社會主義繼承法第五節我國繼承法的根本原那么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那么二、繼承權平等原那么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那么四、養老育幼,特別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利益的原那么五、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那么案例分析宋自立有兩個兒子,長子宋紅軍在外地工作,宋自立與次子宋紅建及兒媳黃朝菊、孫子宋兆輝一起生活。宋紅建病故后,宋自立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黃朝菊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擔了照顧其生活的全部責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1998年宋自立死亡,在辦理后事時,發現宋自立留有存款6萬元和一份遺囑,遺囑中聲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對他有過極大的幫助,決定在其死后從遺產中拿出2萬元贈送給姚一平,以示報答。長子宋紅軍認為自己是唯一的繼承人、姚一平已經于1996年死亡,遂將存款全部提走。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紅軍、黃朝菊、姚一平的兒子姚勝明等發生爭執。問題1、黃朝菊有無繼承權?為什么?2、宋兆輝有無繼承權?為什么?3、如果黃朝菊參加繼承,對宋兆輝有無影響?4、姚勝明有無繼承權?為什么?參考答案1、?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所以黃朝菊有繼承權,并且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2、?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所以宋兆輝可以參加繼承。3、高法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4、無繼承權,因為代位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和遺贈。案例分析
張女士單身一人,1984年收養養子張勝,張勝與王某結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張青,2004年張勝不幸病逝。2021年張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現張女士留有房屋一棟,現金13萬元。張女士的弟弟張平認為張勝不是張女士親生的,張青也和張女士無血緣關系,所以不能繼承張女士的遺產,應由自己繼承姐姐的遺產。王某作為張青的法定監護人主張張青雖與張女士無血緣關系,但她是張勝的親生女,可以代位繼承其養祖母的遺產。分析養孫女可否代位繼承養祖母的遺產?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青與張女士無血緣關系,不能繼承張女士的遺產。張平作為張女士的弟弟應該以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其姐姐的的遺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青作為張女士的養孫女,其父親張勝與張女士有擬制的血親關系,因此可以代位繼承張女士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可以看出作為養孫女的張青與形成收養關系的祖母張女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自然血親的權利義務一樣。
本案中被繼承人是張女士,被代位繼承人是張勝,代位繼承人是張青,符合代位繼承人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因此張青作為張勝的親生女兒理應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代位繼承其養祖母張女士的遺產,而不是張女士的弟弟張平繼承其姐姐的遺產。第二章繼承法律關系本章的知識點重點:繼承人的分類、繼承權的取得與喪失、遺產及其范圍、繼承的開始難點:繼承法律關系與其他相關法律關系的區別、繼承權的法律性質第二章繼承法律關系
第一節繼承法律關系概述一、繼承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由繼承法標準調整,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二〕繼承法律關系的特征1、繼承法律關系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2、繼承法律關系是以親屬關系為根底的法律關系3、繼承法律關系為財產方面的民事法律關系
4、繼承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法律關系5、繼承法律關系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財產法律關系二、繼承法律關系的種類〔一〕法定繼承法律關系〔二〕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思考繼承法律關系與遺贈法律關系的區別?繼承法律關系與酌情分得遺產法律關系的區別?繼承法律關系與遺贈扶養協議關系的區別?第二節繼承人一、繼承人的概念指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中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公民。〔一〕繼承人是在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中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人〔二〕繼承人是有權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公民〔三〕繼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財產權利和義務二、繼承能力三、繼承人的分類〔一〕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二〕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三〕本位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四〕推定繼承人和應召繼承人〔五〕前位繼承人、后位繼承人和補充繼承人四、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一〕繼承人與非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二〕繼承人相互之間的關系〔三〕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的關系〔四〕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第三節繼承權一、繼承權的概念是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權利。〔一〕繼承期待權1、繼承期待權是一種權利2、繼承期待權是不確定的權利3、繼承期待權是一種沒有具體內容的權利4、繼承期待權是繼承既得權的根底〔二〕繼承既得權1、繼承既得權系由繼承期待權轉化而來2、繼承既得權于繼承開始時依法當然取得3、繼承既得權可以作為處分標的三、繼承權的取得〔一〕法定繼承權的取得1、繼承人出現2、被繼承人死亡〔二〕遺囑繼承權的取得1、被繼承人立有遺囑2、立遺囑人死亡四、繼承權的喪失〔一〕概念本來具有繼承資格〔有繼承期待權〕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繼承人資格。1、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2、喪失繼承權僅具有相對效力3、喪失繼承權適用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二〕繼承權的法定喪失1、各國對于喪失繼承權的法定原因的規定2、我國法定喪失繼承權的原因①成心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三〕繼承權喪失的類別1、繼承權的絕對喪失—是不可改變的,不依被繼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而變化。2、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可最終不喪失。〔四〕繼承權喪失確實認我國的規定是一旦發生?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的繼承權當然就喪失,無需用任何方式表示。但在當事人就某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時,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均無權確認公民繼承權的喪失。〔五〕繼承權喪失的效力1、繼承權喪失的時間效力2、繼承權喪失對人的效力五、繼承權的行使和放棄〔一〕繼承權的行使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內容包括:取得遺產、占有、管理遺產、遺產分割請求權等。〔二〕繼承權的放棄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作出的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1、繼承權放棄的時間2、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3、繼承權放棄的方式4、繼承人可否放棄局部繼承權?5、繼承人可否將其所放棄繼承的遺產讓與他人?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其后可否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7、放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有什么區別?第四節遺產一、遺產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的標的。〔二〕特征1、時間上的特定性2、內容上的財產性和包括性3、范圍上的限定性4、性質上的合法性二、遺產的范圍〔一〕遺產包括的財產〔二〕遺產不能包括的權利義務被繼承人的遺產與保險金、撫恤金的區別:?保險法?第64條: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對于撫恤金,如果是職工、軍人因工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關單位按規定給予死者家屬而產生的,因具有對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性,而不能列為遺產。有關部門發給因工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軍人的生活補助,歸個人所有,這類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第五節繼承的開始一、繼承開始的意義〔一〕確定繼承人的范圍〔二〕確定遺產的范圍〔三〕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四〕確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五〕確定放棄繼承權及遺產分割的溯及力〔六〕確定遺囑的效力〔七〕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二、繼承開始的時間〔一〕生理死亡時間確實定〔二〕宣告死亡時間確實定〔三〕互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時間確定
三、繼承開始的地點四、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三章法定繼承
第一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定繼承的概念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那么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二、法定繼承的特征〔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二〕法定繼承能夠限制遺囑繼承〔三〕法定繼承以一定的身份關系為根底〔四〕法定繼承中的假設干規定具有強行性第二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一〕確定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依據1、基于婚姻關系而取得法定繼承權2、基于血緣關系取得法定繼承權3、基于扶養關系取得法定繼承權〔二〕外國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定1、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較寬的一些國家的立法2、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較窄的一些國家的立法〔三〕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7、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二、法定繼承順序〔一〕確定法定繼承順序的依據和方法〔二〕外國關于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三〕我國的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節代位繼承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貸款成立了一家頁巖磚廠,經過二十年的精心運作現已開展成為資產達五千萬元的建材。李某與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長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次子李某福因車禍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兒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任主管。2005年四月,李某因心肌堵塞突然死亡。長子李某才繼任公司董事長,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財產。次子死亡時留下一子一女,兒子李某軍在公司任職,女兒李某婷在大學攻讀碩士。李某軍和李某婷在爺爺李某死后屢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繼承爺爺的遺產與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嚴厲拒絕,其理由一是作為長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長是老人李某的遺愿,公司是正在運轉的企業,不能當作遺產分割;二是作為孫輩的李某軍、李某婷無權繼承爺爺的遺產。于是李某軍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繼承爺爺的遺產和公司股份。問題一、什么是代位繼承?二、要產生代位繼承必須具備幾個構成要件?三、老人遺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股份能夠繼承嗎?參考答案一、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如果沒有遺囑,由被繼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參加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一種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其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他們的繼承權是代位繼承權,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所固有的繼承地位、順序和應繼份額。關于代位繼承的理論仍然屬于法定繼承范圍中的一種特殊繼承制度,是為彌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缺額而設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一起直接行使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那么第一順序繼承中就產生了空缺,原應由先亡子女繼承的那一局部遺產份額就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所以,法律確認先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實質就是賦予他們代表先亡長輩直系血親取得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喪失了繼承權,那么其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沒有代位繼承權。二、(1)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任何別的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因此,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均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使被繼承人的子女是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適用代位繼承,而是適用轉繼承;而且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時沒有被剝奪繼承權,否那么也不能發生代位繼承。(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者長輩均沒有代位繼承權,晚輩直系血親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親生子女的養子女、養子女的養子女、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不受輩分限制。(4)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代位繼承屬于法定繼承的范疇,從代位繼承人范圍到代位繼承時的遺產分配原那么,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他人無權任意變更。而在遺囑繼承中,因為遺囑在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所有遺囑繼承人死亡時并不享有繼承權,因而其晚輩直系血親就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故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本案中的李某軍、李某婷依照繼承法,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征,有權成為代位繼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親李某福,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其祖父李某(包括祖母)留下的遺產中的法定份額,他們的訴訟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正確的。三、本案中老人李某的遺愿只是生前的一種愿望,公司董事長一職由長子接任,其目的是便于家族掌握公司的經營和管理,但是它并不是李某的遺囑,因為李某沒有在生前留下書面的遺囑公司股份由長子繼承、也沒有其他形式的遺囑存在,因此他的遺愿不是法律意義上遺囑,沒有法律效力。關于是正在運轉的企業,不能當作遺產分割的提法也是某些人的片面理解,公司法規定只要公司章程沒有對這方面有特殊的規定,那么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同理,代位繼承人也享有這個權利。本案中李某軍、李某婷作為代位繼承人依據公司法當然可以繼承祖父李某(包括祖母)在公司中的股份并成為股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第二十六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案例分析老教授鄭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鄭某的大兒子因患癌癥,醫治無效死亡,留有兩個兒子(即鄭某的兩個孫子)。2003年春,鄭某去世,遺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當時因故遺產沒有分割。2005年,鄭某的兩個兒子又在一次車禍中不幸死亡,各自遺有一個女兒(即鄭某的兩個孫女)。2006年準備處理鄭某的財產,鄭某的女兒、兩個孫子、兩個孫女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分析1.鄭某的兩個孫子有無繼承權?2.鄭某的兩個孫女有無繼承權?3.鄭某的女兒如果有子女,他們有無繼承權?參考答案案例中,鄭某的兩個孫子根據代位繼承法律制度享有繼承權。案情顯示兩個孫子滿足代位繼承的所有法律要件:1.被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大兒子于2001年冬死亡,早于2003年春死亡的被繼承人鄭某。2.被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大兒子是被繼承人鄭某的子女。3.被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大兒子沒有喪失繼承權。4.代位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孫子是被代位繼承人鄭某大兒子的晚輩直系血親。綜上,鄭某的兩個孫子是代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我國有關轉繼承的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中未明確規定轉繼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轉繼承發生必須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被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遺產分割以前死亡。
2、被轉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
案例中,鄭某的兩個孫女根據轉繼承法律制度享有繼承權。案例中的案情顯示兩個孫女滿足轉繼承的所有法律要件:1.被轉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兒子于2005年在車禍中死亡,而鄭某已于2003年死亡,繼承已經開始,但是因故沒有分割遺產。滿足被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遺產分割以前死亡的要件。2.被轉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兒子沒有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權。3.轉繼承人鄭某的兩個孫女分別是兩個被轉繼承人鄭某兩個兒子的合法繼承人。綜上,鄭某的兩個孫女是轉繼承人,具有繼承權。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別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1.發生時間和條件不同。轉繼承是被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轉繼承只能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2.主體不同。在轉繼承中,享有轉繼承權的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轉繼承權。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分限制,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繼承人。3.適用的范圍不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中。(根據“意見〞第53條)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第四節應繼份與遺產的酌給一、法定應繼份〔一〕法定應繼份的概念和立法例1、概念指同一順序數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各共同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比例或份額。2、立法例〔二〕我國的法定應繼份制度1、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一般應當均等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可以不均等二、遺產的酌給〔一〕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和遺產酌給請求權〔二〕我國的酌給遺產制度1、酌給遺產權的法律特征2、酌給遺產請求權的保護第四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重點: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點、遺贈的概念和特點難點:遺囑的效力、形式遺贈與遺囑繼承、贈與的區別第一節遺囑繼承概述
一、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二〕特征1、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不是單一的。2、遺囑繼承直接表達著被繼承人的意愿。3、遺囑繼承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二、各國關于遺囑繼承人范圍的立法規定〔一〕規定遺囑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只能是公民。〔二〕規定遺囑繼承人不僅可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且也可以是法人、國家。〔三〕規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公民。三、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一〕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不能對抗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的條件〔二〕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三〕指定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權第二節遺囑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發生效力的單方的民事行為。〔二〕特征1、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民事行為2、遺囑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為3、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4、遺囑是一種要式民事行為5、遺囑是須依法律規定作出的民事行為二、共同遺囑〔一〕共同遺囑的概念和特點1、共同遺囑是一種共同行為2、共同遺囑人對遺囑的處分受他人意思的制約3、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與一般遺囑不同〔二〕共同遺囑的效力1、肯定說2、否認說3、有限制的肯定說三、遺囑能力〔一〕遺囑能力的概念和分類1、有遺囑能力的人2、無遺囑能力的人〔二〕確定遺囑能力的時間四、遺囑的形式〔一〕公證遺囑〔二〕自書遺囑〔三〕代書遺囑〔四〕錄音遺囑〔五〕口頭遺囑注意:〔1〕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使用,危急情況解除后,被繼承人未死亡的,該口頭遺囑無效。〔2〕公證遺囑只有通過公證的形式才能變更和解除。五、遺囑見證人六、遺囑的內容〔一〕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二〕指定后位繼承人或補充繼承人〔三〕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份額〔四〕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設置附加義務〔五〕指定遺囑執行人七、遺囑的有效與無效〔一〕遺囑的有效〔二〕遺囑的無效1、無、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3、偽造的遺囑無效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5、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存必要份額的,對應當保存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八、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一〕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概念〔二〕遺囑的撤銷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三〕遺囑變更和撤銷的要件〔四〕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方式〔五〕遺囑變更、撤銷的效力九、遺囑的執行〔一〕含義〔二〕遺囑執行人〔三〕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第三節遺贈一、遺贈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二〕特征1、遺贈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2、遺贈是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以財產利益的無償行為3、遺贈是一種于遺贈人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死后行為4、遺贈是只能由受遺囑人親自接受的行為二、遺贈的分類〔一〕單純遺贈、附負擔遺贈和附條件遺贈〔二〕補充遺贈和后位遺贈三、遺贈與遺囑繼承、贈與的區別四、遺贈的有效條件五、遺贈的執行第四節遺贈扶養協議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2、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的要式法律行為3、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務的法律行為4、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法律行為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三、遺贈扶養協議的解除假設由于遺贈人的行為導致協議解除,那么其應支付扶養人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和勞動報酬假設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扶養遺贈人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其無權請求返還其已經支付的扶養費用和勞動報酬。第五章遺產的處理
主要內容:
通過本章的學習,同學們要了解遺產的性質、遺產的接受和放棄以及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要掌握遺產債務清償的相關知識,并能加以運用分析相關案例。重點:遺產的接受和放棄;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遺產債務的清償;遺產的分割。難點:遺產債務的清償;遺產的分割。第一節遺產的性質
一、遺產的法律地位及意義〔一〕法律地位1、無主財產說2、財產法人說3、繼承人共有說〔二〕意義二、共同繼承〔一〕按份共有主義始于羅馬,當代法國、日本、奧地利、韓國等國采用。〔二〕共同共有主義〔我國〕始于日耳曼法,當代德國、瑞士、我國臺灣地區采用。第二節遺產的接受和放棄一、接受和放棄遺產的含義指繼承人在接受繼承后,于遺產處理時接受或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注意:遺產的接受和放棄與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是不同的。二、接受和放棄遺產的方式接受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放棄只能采取明示的方式。三、接受和放棄遺產的效力〔一〕繼承人表示接受遺產〔二〕繼承人表示接受遺產,但不參加遺產分配的〔三〕繼承人表示接受遺產,并將應繼份轉移給指定的繼承人或繼承人以外的人〔四〕繼承人表示接受遺產,并在接受遺產后放棄遺產的第三節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一、遺產的保管〔一〕兩種方法確定遺產的保管人1、全體共同繼承人作為遺產的保管人2、由有關機關指定遺產保管人〔二〕遺產保管人的義務1、清理遺產,編制遺產清單2、通知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3、妥善保管遺產4、及時移交遺產二、遺產的使用收益三、遺產的處分第四節遺產債務的清償一、遺產債務的范圍〔一〕遺產債務:指被繼承人所欠債務。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完全用于個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債務。〔二〕種類1、稅款2、合同債務3、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4、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5、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6、其他個人債務確定遺產債務應注意的問題:〔一〕應當將遺產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區分開來〔二〕要將遺產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區分開來〔三〕應當將遺產債務與繼承費用區分開來思考:1、喪葬費用,應當列入遺產債務范圍,還是繼承費用范圍?2、繼承人之間由于繼承糾紛引起的訴訟,訴訟費是否應當由遺產支付?二、遺產債務的清償原那么〔一〕限定繼承原那么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局部,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思考?1、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限定繼承是無條件的限定繼承。這種規定是否無視了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2、如果要對其進行修改,應考慮哪些原那么?〔二〕保存必留份原那么?繼承法?19條、?最高院意見?第61條〔三〕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原那么?繼承法?34條〔四〕連帶責任原那么三、遺產債務的清償方法各國立法有兩種:1、非經清償遺產債務,不得分割遺產。2、遺產債務未清償前,繼承人可以分割遺產。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清償方法,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兩種方法:〔一〕先清償債務后分割遺產〔二〕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第五節遺產的分割一、遺產確實定〔一〕要把遺產同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區分〔二〕要把遺產同家庭共同財產加以區分〔三〕要把遺產同其他共有財產加以區分〔四〕查清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二、遺產分割的原那么〔一〕遺產分割自由原那么〔二〕保存胎兒繼承份額原那么〔三〕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那么〔四〕物盡其用原那么三、遺產分割的限制〔一〕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分割〔二〕共同繼承人以協議禁止分割〔三〕裁判禁止分割〔四〕其他限制四、遺產分割的方法〔一〕依被繼承人遺囑的指示分割〔二〕依共同繼承人的協議分割〔三〕裁判分割五、遺產分割的效力〔一〕遺產歸屬效力〔二〕共同繼承人相互之間的擔保責任第六節無人承受遺產的處理一、無人承受遺產的概念和范圍〔一〕概念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的遺產。〔二〕范圍二、無人承受確實認三、無人承受遺產的歸屬〔一〕應酌情分給那些沒有繼承權但依靠被繼承人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的遺產〔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應收歸國有;假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那么該遺產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案例分析
2006年3月2日,王桐向胡安借款10000元,同年4月5日,王桐又向其借款20000元。2007年1月,王桐發生交通肇事死亡,其遺產被其妻子劉云、父親王成功、母親高玉豐繼承。2007年5月,胡安向法院起訴,要求三繼承人承擔還款責任。經查明,王桐與劉云的夫妻共同財產為12萬元。王桐死后,三繼承人已經提起繼承訴訟,王桐的遺產已被分割,三繼承人各分得20000元。關于本案的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三被告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原告的債權承擔責任,由于該債務系死者的夫妻共同債務,三被告作為繼承人,應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各被告均應清償10000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是死者的夫妻共同債務,而三被告繼承的是死者的個人財產,故只清償死者的個人債務,即該筆債務的一半15000元,其余15000元債務屬于被告劉云的個人債務,應由該被告承擔,其他二被告無清償責任。參考答案假設財產在繼承前未分割,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剩余財產再行割。那么剩余財產為9萬元,該9萬元的一半屬于死者的遺產,由三被告分割,每個被告可分得1.5萬元。該1.5萬元屬于三被告的可得財產。如果三被告清償該夫妻共同債務,三被告雖以清償債務為限承擔責任,但每人應當承擔10000元,三被告的可得財產為5000元。可以看出,假設清償死者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對除劉云外的繼承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法院認為,法律、司法解釋所指“應當清償的債務〞,包括死者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半、死者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死者清償的局部三局部內容。案例分析李某于2004年10月15日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生前留下7萬元的遺產。同時,也留下一份遺囑,將其個人財產2萬元給其大兒子李甲,另外的2萬元給他的侄子李乙。由于遺囑中只涉及其中的4萬元個人財產,遺漏了李某個人財產的3萬元。另查明,李某的妻子先于李某去世,李某尚有一個女孩李丙已出嫁。李丙得知后與李甲、李乙共同協商,李某遺漏的遺產3萬元由李丙、李甲共同分割,每人分得1.5萬元。2005年8月,債權人陳某持李某生前欠其債務4.5萬元的憑據向法院起訴,要求李甲、李乙、李丙共同歸還。參考答案陳某的訴求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李某生前所欠債務,應當由李甲、李乙和李丙共同歸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財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局部,繼承人自愿歸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歸還責任。〞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缺乏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所得遺產歸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歸還。
本案中,李某的兒子李甲與女兒李丙是法定繼承人,而李甲又系李某生前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李某的侄子李乙是李某生前指定的受遺贈人。根據前述理由,筆者認為,李某生前所欠陳某的債務4.5萬元應當按以下順序清償:李甲與李丙各歸還陳某1.5萬元,余下的1.5萬元債務,由李甲與李乙各歸還7500元。案例分析案例:老夫婦倆分別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23日各簽了一份“遺囑〞〔名稱〕,內容大致相同,原文為:我和老伴共同商量,決定把我們的房產留給孫子呂寧繼承,今北新家園x-x-x的房產權一切歸孫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預,這是我和老伴的心愿。希望孫子把我們養老送終。一切全靠孫子了。兩個證明人是鄰居,爺爺、奶奶分別簽字。奶奶于2021年9月23日又立了一份口述遺囑,代筆人,兩位鄰居作為證明人分別簽字。爺爺08年9月23日去世,奶奶10年1月20日去世。參考答案盡管當事人將這份寫有處置個人遺產的文字內容稱為“遺囑〞,讓我們來看一下是否符合遺囑的各種成立要件。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有人提出:孫子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也是法定繼承人。因此,是一份純粹的遺囑。首先我們來看法條原文,孫子是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二章法定繼承第十條的第二順序,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沒有孫子女和外孫子女。這與監護人不同。孫子女,外孫子女不能通過繼承取得爺爺奶奶的遺產,法律規定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以繼承方式取得隔代人遺產的只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兩種。由此說明,該“遺囑〞確非遺囑只不過是被繼承人認為是遺囑而已。再來看是不是可以把它看成一個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被繼承人希望孫子養老送終,從形式上看除了沒有孫子的簽字外,根本符合遺贈撫養協議的要件。而且,這個缺失還可以通過孫子事實上的扶養來彌補,從而以實際履行取得這個雙務合同中的財產權利,這些事實也可以輕而易舉的證明。如提供為老人住院支付的醫療費,死亡時交付喪葬費等的收費發票。至多再提交幾個證人證言。然而,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一下該“遺囑〞中的主要內容就會發現:“遺囑〞中的房子留給孫子是確定無疑的。養老送終不過是“希望〞,而不是獲得房子的必要條件。養老送終好,不養老送終也罷,房屋贈與都是心愿,何況結合實際情況,我們還得知,爺爺奶奶去世前一直和住在兒子家,孫子的養老送終畢竟隔著兒子,起到的只不過是一個輔助的作用。孫子從小和爺爺奶奶住在一起,房子送給孫子從感情上講,是符合情理的。因此,從該“遺囑〞的內容上講,當不屬于遺贈扶養協議。既然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親、叔叔、姑姑是法定繼承人,孫子也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通過“遺囑〞取得繼承,那是不是能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遺贈呢?我們再來分析如果將該“遺囑〞作為一個標準的遺贈來看是否適宜。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首先我們看,書面遺囑的贈與形式本身沒有瑕疵,內容符合贈與的意思表示。再看行為主體,立遺囑人的死亡證明中沒有阻礙其正確表達意志的疾病,無法推定行為人主體不合格。而且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沒有必須留出份額的人等,說明遺贈是合格的。但?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遺贈的取得限定了條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法律要求遺贈成立的條件是受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明示接受,那么說明需要證明的事實至少有兩個:知道和知道起兩個月內曾向利害關系人,即叔叔和姑姑主張過權利。從被繼承人死亡到現在已經超過兩個月了。顯然,要對知道的時間進行舉證,以說明不超過兩個月,或者,對在法定兩個月的期限內曾向叔叔和姑姑主張過權利,如要求其幫助辦理過戶手續進行舉證。而在本案中,對后者的舉證更客觀,更有說服力。在對方當事人沒有覺察的情況下立即通過錄音等方式進行補充證據也還是有可能的。如果有旁證,最好再提供一些旁證,如向房產部門主張過權利,不予過戶的回復,其他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等。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不出更多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勝訴還是比較有把握的。當然也可以對知道的具體時間舉證,但如果主觀性太強的話,不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案例分析某甲的父親某乙〔已故〕生前用別人的車輛掛靠XX市XX出租車公司,某乙去世時欠下該出租車公司交通規費、管理費15000多元未付。某乙去世后,該出租車公司將某甲訴至法院,要求某甲歸還某乙生前所欠的交通規費、管理費1500多元。
某乙之妻與其離異多年,某乙去世時年僅35歲。在某乙29歲時患上嚴重的腎病,在六年內進行了兩次腎移植手術,經醫院證明共支出醫療費36萬多元。某乙生前變賣了家中所有財產用于治病,還四處借錢治病,去世時已一無所有,出租車公司也沒有證明某乙留下遺產。參考答案某乙從工作之日至其出世之日沒有從事過任何收入豐厚的職業,某乙一生都不可能積累36萬元的財產,因此他去世時只留下大量的債務,而無任何遺產供某甲繼承,該出租車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某甲繼承了某乙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如果某甲繼承了某乙的遺產,就要在遺產實際價值的范圍內為某乙清償債務。而本案中某乙沒有留下遺產,某甲也沒有繼承遺產,因此,對于某乙所欠該出租車公司的債務,某甲不用歸還。
法院判決結果:
駁回出租車公司的訴訟請求。即法院采納了本律師的觀點,判決出租車公司敗訴,某乙的債務某甲不用歸還。
點評:
本案重在證明某甲沒有繼承某乙的遺產,論證某乙在事實上不可能給某甲留下遺產。
案例分析張某、曾某與孫某〔女〕三人同村,從小一起長大,感情要好。2003年2月曾某與孫某結婚要蓋新房,由于還要置辦家具和酒席,曾某向張某借款1萬元,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只說等以后有錢了就還。由于從小一起長大,彼此相當信任,當時張某也未計較太多,只是讓曾某打了張收條(不是借據亦非欠條)。
曾某與孫某結婚后即一同前往城里打工。2006年8月,曾某在工地因意外事故死亡,死亡時,未留下任何遺產。經勞動部門認定,曾某為因工死亡。此時張某找到曾某的妻子孫某,稱除了那張打了收條的1萬元外,曾某另外還欠自己1萬元,沒有打條子。孫某出于對張某的信任,便在曾某打給張某的收條上寫上了證明曾某“總共收人民幣2萬元〞的字樣,并簽了名。不久,曾某的妻子孫某與曾某打工所在的公司達成協議,由公司一次性賠償孫某12萬元〔含死亡賠償金8萬元〕。張某知曉后立即找到孫某,要求孫某用得到的12萬元賠償金歸還曾某生前的欠款2萬元。孫某認為,該12萬元賠償金是曾某打工的公司對自己的精神撫慰金,應該屬于自己,曾某死后沒有留下任何遺產,自己沒有替曾某歸還債務的義務,因此拒絕歸還。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局部,繼承人自愿歸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可見,我國繼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繼承原那么〞,結合本案來看就是說,如果曾某死亡時留下的遺產超過了2萬元,孫某作為曾某的法定繼承人,就應當對張某主張的2萬元債務全部承擔清償責任,而如果曾某留下的遺產缺乏2萬元,假設只有1萬元,那么孫某就只需要對其繼承的這一萬元負清償責任,剩下的一萬元債務,孫某可以不歸還。在本案中,曾某死亡時沒有留下遺產,現在的問題就是,公司賠償給孫某的12萬元賠償金能否視為曾某的遺產,如果肯定答復的話,那么孫某就應當歸還張某2萬元欠款,反之,孫某可以不歸還。死亡賠償金是指公民因工傷、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造成死亡的,由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給死者家屬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及生活補助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可見,死亡賠償金并不是死者身前取得的財產,而是有關單位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慰問,發給誰的就屬于誰,從發給之日就應當屬于死者家屬的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個人〞、“合法財產〞等我們可以看出,遺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財產性和專屬性,也就是說只有死者個人的財產才有可能屬于遺產的范圍。那么,上文提到的死亡賠償金,由于是有關單位發給死者家屬的財產補償和具有精神撫慰性質的補償,屬于死者家屬的財產,顯而易見應當排除在死者的遺產之外。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
上述案例中曾某沒有遺產由孫某繼承,因此,孫某對曾某生前的2萬元欠款沒有歸還的義務,可以不歸還。案例分析甲某因有第三者,要求與其妻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于是其下毒殺妻。經搶救妻子未死,甲被判刑。但是甲妻未與其離婚,并且還催促甲悔改。甲刑滿釋放后又與其妻共同生活了十幾年,后妻死留下了不少遺產。法院判決,甲某無權繼承其妻子的遺產。你認為法院的判決正確嗎?案例分析某甲對某乙享有債權,對某丙負有債務。由于某乙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某甲即起訴至某乙所在地的A縣人民法院。該法院判決某乙還款。判決生效后,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某甲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在法院采取執行措施之前,某甲意外死亡。某丙對某甲的債權已經到期。由于某丙擔憂其債權得不到保護,得知某甲死亡且某甲對某乙有債權后,即在某甲死亡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繼承人為被告在B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甲的繼承人歸還某甲欠其的債務。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某甲的繼承人不愿卷入原某甲的債權債務糾紛,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因某甲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某乙所在地的縣人民法院即裁定終結執行。某丙不知某甲是否還有其他的遺產。B縣人民法院的這件民事訴訟該如何裁判?債權人某丙的利益該如何保護?問題一:就本案的情況,某甲的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某丙能否向某甲的繼承人主張權利?問題二:某丙可否向某乙主張權利?參考答案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這僅是實體上的規定,指的只是繼承人可以從實體上放棄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并無須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承擔責任。但繼承人不能放棄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清算、并以遺產歸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程序性責任。因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往往只有繼承人方清楚,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而又不承擔清算責任,必然會侵犯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盡管本案繼承人宣布放棄繼承,某丙仍可以向其主張權利,但某甲的繼承人只負有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清算、并以遺產歸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程序性責任。在我國,繼承人只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歸還責任。倘假設前述爭議中認為放棄繼承僅指實體權利的觀點成立,那么繼承人放棄繼承與不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并沒有什么不同,現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就顯得沒有任何意義。可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說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的一種權利,但繼承人行使這項權利不能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否那么放棄行為無效。認為放棄繼承僅指實體權利,不包括程序上的清算義務的觀點,是對現行繼承法規定的放棄繼承行為性質的理解錯誤。?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我們認為,被繼承人的死亡并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情形。因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一種主觀的心態所致,是能夠行使債權而不行使債權的情形。被繼承人的死亡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因此,本案中,某丙能否通過代位權向某乙主張權利,取決于某甲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是否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情形。
從法律的視角觀察繼承的過程,可以確定,遺產繼承始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意味著被繼承人的遺產屬于繼承人全體共有;對遺產的處理意味著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繼承人放棄繼承意味著放棄原本屬于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從遺產繼承過程的這些法律意義可以明確,繼承人放棄繼承,實際上就包含了放棄行使被繼承人到期債權〔繼承開始后即屬于繼承人所有的債權〕的情形。因此,我們認為,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這是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債權的一種危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有權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案例分析2000年10月高某在某銀行申領了信用卡一張。2005年6月,高某因病死亡。自2006年11月起,上述信用卡發生了多起透支消費,累計金額達人民幣5900余元。銀行屢次向高某催討未果,在催討過程中得知持卡人高某已經因病死亡。高某的兒子林某是高某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銀行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以他繼承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高某所欠銀行的債務。因此銀行將林某訴至求法院請求判令林某歸還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起訴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應付利息,但銀行未能舉證證明信用卡透支行為系被告林某所為。參考答案我國民法通那么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就是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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