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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債的保全制度(非常重要)在現實世界里,我們發現:現在對債權人的保護太不夠了,欠債不還、賴債、逃避債務現在成了司空見慣的現象,所以有人說現在欠債者反而成大爺了,商業信譽非常差,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合同法》新增加了兩項措施來加強對債權人保護-----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撤銷權)。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債務人的一般財產是債權得以清償的一般擔保。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設債的保全制度,即債務人不采取法定方式主張債權,或者其財產不當減少時,債權人有代位權或撤銷權。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兩者都是為了排除對債權的危害,實現債務人的財產權利或者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使之能夠以財產保障對債權人的清償。
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為了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法律新設規定了代位權、撤銷權,合稱為合同的保全。因為這兩項保全措施的設定,使得合同債權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從而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規則(一般情形債權人是不能干涉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
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代位權和撤銷權都是債權人基于債的效力對債務人之外的人行使權利,因此債的保全被稱為債權之對外效力。債的保全制度產生的原因及其意義:首先,債的保全是對債權的積極保護。其次,彌補債法固有救濟方式的不足。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1債的保全第73、74、75條規定了債權保全。這是一個在原來的合同法中未加以規定的、全新的制度;它是為了加強債權實現的保障措施,強化債權保障的力度。第73條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這一規定在立法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債的問題。第74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賴帳行為而設立的。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1債的保全1、債的保全的概念: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采取的維護自己債權的行為。包括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保障的方式比較保障方式具體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合同責任、侵權責任等一般責任財產債的擔保制度擔保物權特定責任財產保證、連帶債務擴大一般責任財產范圍債的保全制度債權人代位權防止一般責任財產的減少債權人撤銷權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代位權”的案例—增強感官認識假設張三欠了我的錢,我要求張三還錢,但是張三沒有錢還我了,而我知道李四欠了他的錢,我要張三去找李四付錢來還我,但是他自己不去要,我應該怎么辦?代位權就解決了這種問題,這種情況下,我就可以以我自己的名義告訴李四,要求他把這個債務清償,清償完了以后就可以使我的債權得到了實現,就相當于張三把欠我的錢還給我。
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2債權人的代位權-11、概念: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債權人代位權屬于法定權利。債權1債權2
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對于第三人享有權利。合同法73條限定于債權。廣義上可包括物權以及物上請求權、撤銷權、變更權等。
2)該權利不能是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如基于繼承、撫養、勞動關系、人身損害賠償等請求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致使該權利有喪失的危險。債務人應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
4)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但保存行為如時效中斷、債權申報等可以提前。
5)存在保全債權的必要,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例題乙欠甲債務2000元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張。問:甲能否對丙行使代位權?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如退休金、人壽保險金、撫養金等的請求權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這些權利就不能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因為它們本身不具有可轉讓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行使。-----具體的范圍非人身性債權的范圍見司法解釋一F12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怠于行使如何理解?我國法律認為,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債(合同)的保全和擔?!纠恳仪芳讉鶆?0萬元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11萬元貨款,現乙正在起訴丙:
問:甲可否對丙行使代位權?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例:乙欠甲債務10萬元到期未還,丙欠乙11萬元貨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張,但乙擁有汽車若干輛,價值在20萬元以上。問:甲可否對丙行使代位權?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2債權人的代位權-2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謹慎行使代位權(不同于代理)
2)系法定權利,無須當事人約定
3)應通過訴訟程序行使,以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4)代位權的行使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的必要性為限度,數額上大致相當。通常限于保存行為和實行行為,不包括處分行為。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而不是債權人。追回的財產應歸屬于債務人一般責任財產。但最高法院解釋中規定除了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或其他債權人已提出主張外,債權人可就所獲財產直接受償。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次債務人對抗債務人的抗辯均可對抗債權人。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例:乙欠甲債務10萬元,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貨款10萬元,到期亦未還,乙未主張。甲訴丙至法院,標的10萬元。庭審中,丙提出,乙交付的貨物存在嚴重質童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該貨款應為8萬元。法庭查證,丙所言不虛。問: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萬元?為什么?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代位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代位之訴的地域管轄依《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由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代位之訴的當事人1.原告是債權人,即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訴權;2.被告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3.債務人為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合同法解釋一F16)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訴訟當事人的關系1.次債務人可援用對債務人的抗辯權以對抗債權人。(合同法解釋一F18)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訴訟費用問題2.原告勝訴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債權中優先支付;但最終由債務人承擔。《合同法解釋(一)》第19條例:設上例中甲舉證,為代位之訴共花費訴訟費用8000元。問:該筆費用由誰負擔?為什么?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3債權人的撤銷權在法律上,放棄債權、轉讓財產都是一般的民事行為,只要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從事這樣的行為。但是法律不允許通過這種方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撤銷權由此產生。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3債權人的撤銷權1、概念: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減少財產等可能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債務人撤銷權法律行為第三人2、性質:請求權說、形成權說、折衷說和責任說,以折衷說為通說3、成立要件:
1)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放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擔保,承擔他人債務等。(可參加解釋二新增加的情形)
b.該行為導致債務人清償能力的減少,從而嚴重有害債權。
c.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不包括婚姻、收養、繼承的拋棄等。
2)主觀要件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時,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和受益人主觀上有侵害債權人債權的惡意為條件。在無償行為中,不需要債務人或受益人的惡意。(為什么區分不同的主觀要件?)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3法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1、債務人放棄或延展其到期債權以致不能清償債務的;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3、債權人放棄其未到期債權,又無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的;4、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為無擔保的債權設定擔保;5、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法律利益衡量在無償行為場合立法作出這種規定是基于一種利益衡量的考慮,因為一方面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使受讓人無償地得到了好處;而另一方面債權人是在支付了相應對價的情況下才對債務人擁有了債權,如果讓受讓人無償取得財產而損害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就顯得很不公平。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
所以,出于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在這種場合(第一種情形)不論受讓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有損害第三債權人的情形存在,轉讓都是可以被撤銷的。
第二種情形是一種有償轉讓,受讓人取得財產是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要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就會涉及到受讓人的善意取得、受讓人將財產再轉讓后的交易安全等一系列問題以及這些制度之間的配合與銜接。因此,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就比較嚴格。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例1:乙欠甲債10萬元,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10萬元,亦到期。一日,乙對丙發出通知,免除丙的債務,丙不知甲、乙的糾葛。問:甲可否行使撤銷權?
例2:乙欠甲債10萬元,到期未還。乙的財產僅有一輛汽車而已,價值在15萬元左右。一日,乙贈汽車與丙,丙不知甲、乙之間債的情況。問:甲可否行使撤銷權?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3債權人的撤銷權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行使撤銷權
2)以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的相對人為第三人
3)撤銷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撤銷權的行使不以債權人的債權已到履行期為條件
5)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最長五年5、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和相對人的效力:法律行為自始無效,雙方返還財產
2)對于撤銷權人的效力: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是對此無優先受償權,只能將其作為一般責任財產。(也有意見認為可以優先受償)
3)對于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其他債權人可以按照比例平等受償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債的擔保概述(擔保的內涵、意義等)種類保證(成立、內容、保證合同相關知識點)定金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債的擔保概述一、債的擔保的概念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法律制度。二、債的擔保的特點
1、擔保目的和擔保標的特定性,是為了特定的債權人的利益在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
2、擔保效力的補充性:是在債務人以一般責任財產承擔責任之外的補充。
3、擔保債權的從屬性參考法條: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1債的擔保的種類一、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如留置權、法定優先權。約定擔保是指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擔保,如保證、抵押、定金等。二、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來擔保,實質是擴大了責任財產的范圍,如保證。物的擔保是以特定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擔保物權。金錢擔保是指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如定金。三、反擔保指擔保人為了確保自己承擔擔保責任后實現對于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和保證。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例:甲欠乙100萬元,甲友丙為保證人。但丙擔心將來向甲追償不遂而風險過大。此時甲的另一朋友丁站出來說:“丙,你大膽提供保證,若甲將來不能向你還錢,我愿為他擔保?!倍〉囊馑季褪且粋€反擔保的意思。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2保證一、保證的概念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主債權債權人債務人保證債權委托合同保證人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3保證二、保證的特點
1)從屬性:成立、范圍、轉移、變更及消滅上均有從屬性。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債務可以減少但不得增加。
2)補充性: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才能要求保證人履行,一般保證人還有先訴抗辯權。
3)獨立性:保證債務的成立、內容和有效性等均可獨立的加以認定。保證責任的無效或免除不影響主債務人的債務。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4保證的成立三、保證的成立
1、保證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擔保法13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具體的形式包括:
1)單獨訂立的保證合同;
2)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或保證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
3)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保函、信件和傳真,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2、保證合同的性質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債(合同)的保全和擔?!纠考浊芬?00萬元。甲請丙作保證人,并約定,若丙作保證人,甲支付丙2萬元。丙應允,與乙簽訂了保證合同。問:1.本案的保證合同為無償合同嗎?2.本案的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嗎?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以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可以將合同劃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bilateralcontract)。
單務合同(unilateralcontract),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5保證合同的內容3、保證合同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一般應為金錢債務,專屬性債務可以轉化為金錢賠償債務的也可)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沒有約定的視為連帶保證)
4)保證擔保的范圍(無約定的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費用)
5)保證的期間: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向保證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的,保證人可以免除履行義務。
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5保證人的條件4、保證人的條件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民通意見》106條: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注意,是不是一定是必要條件呢?《擔保法解釋》第14條
3)擔保法8、9、10條規定了禁止充當保證人的情況:
a.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做保證人
b.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但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作為保證人。
c.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授權的,保證合同無效。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6保證的分類-11、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債務或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于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兩者的區別:保證人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4)保證方式的確定當事人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6保證的分類-22、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1)保證人為一人的為單獨保證,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個債權的保證為共同保證。
2)共同保證可分為:
a按份的共同保證: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b連帶的共同保證:每一個保證人均對全部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連帶?!皟蓚€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保證連帶”和“連帶保證”。前者指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后者指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保證人的內部關系按份的共同保證連帶的共同保證保證人和債務人的關系一般保證OO連帶保證OO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7保證人與債權人的關系1、債權人的權利: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即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僅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根據保證是否具有連帶性,債權人能否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有所不同。2、保證人的權利。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主債務人享有的所有抗辯權。包括權利未發生抗辯、權利已消滅抗辯、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適當履行抗辯、不安抗辯等。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2)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抗辯權。如保證合同無效抗辯,保證債務履行期未到的抗辯,保證債務消滅的抗辯,和主張撤銷保證合同的抗辯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特別享有“先訴抗辯權”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即先訴抗辯權的喪失):
a.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b.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c.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例:甲欠乙債100萬元,丙為一般保證人。后甲到期不能履行債務,乙訴甲,勝訴,請求強制執行甲。正在執行過程中,甲被另一債權人丁申請破產,法院立案受理。乙轉而請求丙還款100萬元。問:丙能否拒絕?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7保證人和債務人的關系1、保證人的追償權
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又稱求償權。實際上是取得了債權人的代位權。
1)追償權成立的三個條件:
a.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b.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c.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如,保證人未能正確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或保證人在清償后,未能及時通知主債務人的
2)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一部分是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
的債務額,但以主債務人因其清償受免責的數額為限。另一部分是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
出的必要費用。
3)追償權的預先行使
保證人的求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生和行使,但《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眰?合同)的保全和擔?!纠考浊芬覀?000萬元,丙為保證人。現甲申請破產,法院予以受理。法院公告后,乙未申報債權。問:丙在破產程序中有什么權利?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8保證期間(重點)定義: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通說)。所以有以下的特點:1.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關于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擔保法解釋》31條)---不變期間。對《擔保法》25條2款之認識,我認為已失效。
2.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后果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而非債權人的勝訴權喪失。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訴訟時效回顧知識點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喪失勝訴權,即該權利去除了法律保護的外衣,成為裸體權利或自然債務)普通時效是2年,特殊時效1年(四種情況:身體受傷害、質量不合格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丟失)與除斥期間的主要區別:形成權、權利本身消滅、不適用中止、中斷等主要的法條分布:F55變更、撤銷權行使期間;F75、F104提存領取期間等。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8保證期間(重點)保證期間的確定與起算:
a.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
b.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c.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擔保法解釋)如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時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推定為2年。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免除責任。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8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保證人免除責任;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擔保法),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擔保法解釋)。2、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而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擔保法解釋)。3、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中斷;但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擔保法解釋)重大區別:擔保法只承認保證期間以及保證期間的中斷,而擔保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在不承認保證期間可以中斷的同時,在保證期間之外增加了訴訟時效的適用,從而大大延長了保證人承擔責任期間。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9保證合同的無效5、保證合同的無效1)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禁止作為保證人的主體)2)保證人沒有明確的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保證人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保,或受到債權人欺詐脅迫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但是保證人受到債務人欺詐,而債權人不知情的,保證是否承擔保證責任?解釋F40(保證的欺詐免責的情形,2種加F40)3)保證合同因為主債務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10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11保證責任的免除和消滅1.保證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為請求時,保證責任免除;2.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在放棄的范圍內保證責任免除;(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放棄不影響保證人的責任。3.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而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責任免除。但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4.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務,加重保證人責任或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5、保證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6.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消滅。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有關保證人享有的抗辯的情形總結享有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享有欺詐免責的抗辯超過保證期間的抗辯債務轉讓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抗辯
<解釋>23、24條之規定特別制度的抗辯:先訴抗辯權、放棄物保的抗辯等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6.4.12保證與擔保物權的競合
擔保法2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物的擔保優先于保證。擔保法解釋3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具有選擇權。同時承認當事人約定的效力。物權法176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條分析?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例】甲對乙享有60萬元債權,丙、丁分別與甲簽訂保證合同,但未約定保證責任的范圍和方式。戊以價值30萬元的房屋為乙向甲設定抵押并辦理了登記。
下列關于丙、丁、戊關系的表述何者正確?()A.若甲放棄對戊的抵押權,則丙、丁只對甲的30萬元債權承擔保證責任B.若甲要求丙、丁承擔保證責任,丙、丁可主張先訴抗辯,要求甲先行使對戊的抵押權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選擇一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D.若甲、戊之間的抵押被宣告無效,丙、丁應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債(合同)的保全和擔保
若甲對乙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一年,下列說法何者正確?A.乙若對甲進行清償,則事后無權要求甲返還B.丙若對甲進行清償,則無權對乙進行追償C.甲不能對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權D.倘甲催告乙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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