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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內部審計制度的作用內部審計的作用是內部審計職能的外在表現。內部審計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是內部審計部門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在實現審計目標過程中(或之后)產生的客觀效果。1、制約作用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經濟活動及其經營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對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按照審計工作規范,揭示企業的違法亂紀行為,維護企業的經濟秩序。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1)、制止違規違紀現象,保護國家財產和企業利益。通過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情況,制止違規行為,有利于企業健康發展。例如,山東齊魯増塑劑股份有限公司審計科自成立以來,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查出不合規問題15項,金額達305萬元,均按照國家法律作了整改或上繳財政。有效地防止了違法違紀行為的產生,維護了財經紀律,教育了財務人員,為今后細化管理奠定了基礎。(2)、披露經濟活動資料中存在的錯誤和舞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資料真實、正確、及時、合理合法的反映事實。糾正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事實上不少單位的信息資料不僅存在錯誤,而且存在著具有造假性質的“賬外賬”和“兩本賬”及私設小金庫現象,因此,有必要強化內部審計監督,查錯防弊,提高會計和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3)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內部審計部門通過開展財務收支審計、財經法紀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發現問題,查明損失浪費、貪污腐化行為,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提供證據和信息,采取措施,充分發揮審計的“經濟警察”的特殊作用。2、防護作用內部審計工作在執行監督職能中,對深化改革,降本増效起到了保證、保障、維護作用。(1)、為建立健全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提供有力保證。為了適應WTO環境下的新形勢,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內部審計人員有必要開展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內控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審計,風險審計及計算機審計,揭示并建議改正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失控點,提高企業管理水平。(2)、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內部審計人員應重視生產經營情況,對企業資產狀況做到心中有數,隨時隨地開展內部審計督查,提出有效措施,經濟有效的使用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3)、降本增效,維護財經紀律。有效地開展經濟效益審計是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和關鍵。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維護財經紀律是經濟效益審計的出發點。例如:山東齊魯増塑劑股份有限公司審計科自1989年建廠初期就開始實行外委工程審計監督工作,成效顯著。審查了公司建設的全國性的大型工程項目DOP四萬噸、DBP二萬噸、810酯、山東増塑劑技術開發中心中試裝置DOS、DOA項目、兩萬噸苯酐等基建工程項目及日常防腐工程、檢修工程、粵港城大酒店、兔巴哥食品公司等外委工程項目,審查工程結算5700份,審查總價值53340.15萬元,審定值45520.30萬元,審減值7819.85萬元。通過審計工作的開展,不但節約了資金,減少了資金流失,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而且維護了財經紀律的嚴肅性。成績得到了上級審計部門的肯定。3、鑒證作用(1)、開展聯營審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聯合經營是在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企業為了取得實效,一個企業和一個或數個企業為發展生產和產品交換而進行的經濟聯系。山東齊魯増塑劑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個由齊魯石化公司與臨淄區政府各投資50%而組建的聯營企業。從公司建立到目前為止,雖曾一度效益較好,1992-1996年人均經濟效益列淄博市工業企業第三位,躋身于中國化工500強,但隨著俄羅斯及西方國家増塑劑產品的大量低價進口沖擊,1997-2000年效益下降,有的月份出現了虧損。由于我們加強了聯營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工作,遏制了亂攤亂擠成本現象,審計科提出了壓縮公司辦公費用和車輛維修費用、出售辦公用車、優化生產原料丁辛醇和苯酐的采購辦法和采購方式等建議,降低了成本和消耗,規范了聯營企業財務核算辦法,投資雙方的合法利益均得到了保證。(2)、開展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領導班子在任定期審計,有助于監督企業領導依法辦事,遏制腐敗,促進企業廉政建設,為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考察提拔干部提供依據。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1.總則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于三人。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并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2.8.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2.10.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采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托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3.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3.2.10.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3.2.11.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3.2.12.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3.2.1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3.2.17.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3.2.18.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3.2.20.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3.2.21.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3.2.22.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4.審計機構權限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絡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并督促落實。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4.10.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5.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5.4.2.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5.4.4.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5.4.5.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5.4.6.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5.4.7.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5.4.8.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5.7.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并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并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后,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15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后續審計。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并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6.回避及審計報告制度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對外披露。7.檔案管理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隨意銷毀。8.監督管理與罰則8.1.監督管理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8.2.罰則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產;責令調整有關帳目;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8.2.2對于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制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8.2.3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9.附則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三、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三條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并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第四條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第五條引用標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五)《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六)《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七)《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八)《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九)《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十)《企業會計準則》;(十一)《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十二)其他各類相關法規。第二章內審機構及人員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第七條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第八條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絡,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第九條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第十條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第十二條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準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第十三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第十四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回避。第十五條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三)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四)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五)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第三章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權限第十六條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準后實施;(二)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準后予以實施;(三)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四)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五)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六)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并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七)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托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范企業經營風險;(八)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予以評價;(九)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十)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十一)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后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并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第十七條內審機構及人員的權限:(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二)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三)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并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后可暫時封存;(九)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十)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十二)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十三)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十四)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十五)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第四章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第十九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一)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二)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三)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四)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五)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六)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七)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八)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二十條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于)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后實施。(一)經營業績審計制度;(二)離任審計制度;(三)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四)內部控制審計制度;(五)專項審計制度。第五章審計程序第一節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年度審計計劃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后,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后執行。第二十二條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準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具體步驟如下:(一)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二)在接受審計授權后,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三)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四)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并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五)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第二十五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第二十六條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后,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并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第三節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第二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內審人員予以注明。第二十九條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后,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并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第三十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第三十一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第三十二條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后實施。第三十三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第三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第四節后續事項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并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采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第六章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并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第三十八條審計項目完成后,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第四十條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章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一)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二)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三)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五)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六)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二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一)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零年XX月XX日內部審計方面。內部審計制度力量弱,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由于種種原因,如財務基礎工作薄弱、受制領導等原因,...企業領導法制觀念淡薄,對會計工作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認識,忽視財務制度、財務紀律的嚴肅性,任意干預企業日常決策。.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保證各部門經營活動有效、協調地運轉毫無疑問,沒有一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就得不到正常運轉,而我國目前大多數企業基本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主要表現在:第一、權責方面。沒有合理的組織方案,權責劃分不清楚,崗位責任不健全,購、產、銷、帳、錢、物分管的原則貫徹不徹底。第二、檢查稽核制度方面。每筆業務(產、銷、購、驗收、儲、運)往往由一個部門單獨包辦,不能產生稽核檢查制度,產生差錯舞弊行為較多。第三、考核方面??己藰藴什唤∪?,工作任免不明確,基本上沒有衡量,考核成績和效果的標準。

第四、財產保管方面。實物財產無專人負責保管、保養、維修,財物安全無保障,使用效率不高。第五、憑證方面。會計憑證編號、簽證、控制不健全,檢查核對困難。第六、崗位制度方面。輪調輪訓制度缺乏,致使各崗位工作人員缺乏認真負責的態度,也缺乏監督制度。第七、內部審計方面。內部審計制度力量弱,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由于種種原因,如財務基礎工作薄弱、受制領導等原因,財務監管人員不能很好的行使自己的監督權,監管控制不能順利實施,管理不能到位,出了問題無人追究、無人負責,造成財務管理混亂不堪,形成惡性循環。

2.2會計體系不完善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切實做好會計工作已顯得特別重要。但是,目前會計人員的配置和待遇方面還遠遠不盡如意。主要原因有;

2.2.1財務管理職責混亂

部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運行不夠規范,權責不到位。企業領導法制觀念淡薄,對會計工作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認識,忽視財務制度、財務紀律的嚴肅性,任意干預企業日常決策。企業財務負責人不能充分認識自己的作用,不能很好的履行其職責,有的還經常抽調和隨意調換會計人員,客觀上導致會計人員工作不安心,更談不上鉆研業務。

2.2.2日常操作不規范

有些單位任意簡化會計手續,濫用會計科目,帳目不清,信息失真;賬外設賬,弄虛作假,私設小金庫;不定期盤點財產物資和庫存現金,不經常核對銀行存款和債權債務,造成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會計人員對原始憑證審核不嚴,對財務收支監督不力,甚至采取虛開發票、開假發票等辦法,處理違規活動中的資金收支情況。

2.2.3會計人員待遇有待提高

在企業地位上,會計人員地位低,認為會計是企業領導的附屬物,只能聽從行政領導的調遣和安排,不能獨立按HYPERLINK"/z/Search.e?sp=S%E4%BC%9A%E8%AE%A1%E6%B3%95%E8%A7%84&ch=w.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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