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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用工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標準和完善對外來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來施工和服務人員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一、公司與相關方簽訂合同的責任單位是相關方歸口管理部門。

1、負責組織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并對相關方各類證件和資格進行檢查。

2、負責對相關方及其作業現場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

3、負責催促相關方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傳到達相關方。

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范圍內的相關方的安全監督管理。

1、負責對相關方的.安全資質進行鑒定審核。

2、負責監督責任部門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負責監督檢查相關方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工程發包管理規定

1、公司因基建、裝備安裝等工作需要對外發包工程工程,發包單位必需嚴格審核承包單位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及安全資質,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2、對符合條件的承包單位,在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還必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一式X份。發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門各一份。

3、承包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后,發包方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向承包方介紹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4、發包方生產技術部門、工程部門、裝備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應負責對對口的承包方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溝通,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條件,落實安全措施。

5、發包方責任部門催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業中到達發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6、承包方負責對作業人員開工前的三級安全教育。

7、承包方開工前,必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

8、未簽訂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業等工程,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也必需簽訂由公司統一印制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手續,嚴禁口頭布置。

9、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發包單位要對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況常常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擔心全隱患,要按時催促承包單位進行整改。

10、承包方在現場作業中,必需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現場工作人員應接受發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人員或阻礙企業安全生產的作業,企業有權令其訂正或停止作業。

12、承包單位在我公司范圍內,違反我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一經發現,除對其進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規定賜予經濟懲罰同時追究發包方單位相關責任。

四、承包單位須提供以下安全資質資料:

1、施工企業相關安全資質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現場負責人安全職責及授權書。

4、有關承包勞務合同(協議)。

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6、施工、服務人員勞動合同書或授權托付書。

7、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8、施工裝備、設備臺賬。

用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標準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別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愛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酬勞、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愛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用工管理機構

第5條為進一步強化勞動用工管理工作,標準企業勞動用工,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維護和諧穩定,創立標準化企業,依據上級部門要求特制定勞動用工管理機構:

組長:齊宏科

組員:武金馬

下設勞動用工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董金鵬

辦公室副主任:彭根明

成員:任逸民

第二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需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需照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哄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強化職工的培訓和教育,依據職工素養和崗位要求,施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進修培訓教育,培育職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觸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商定。

第三節勞動合同簽訂與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X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需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施行試用期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全都,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全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全都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酬勞等。

第17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峻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峻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以下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布置的恰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逝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看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量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缺乏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根據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愛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酬勞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企業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頭依法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商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3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以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商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根據雙方商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四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6條企業施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別崗位的職工施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7條企業依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8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節工資支付與福利

第29條職工根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根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酬勞。

第30條企業施行計時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以勞動合同商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1條布置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32條企業以現金發放工資或托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X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3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4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商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根據不低于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根據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5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職工根本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36條有以下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懲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7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用工管理制度3

為合理地配備人員,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標準用工管理,建立適用的用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勞動用工要到達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與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依據文化層次、身體素養、年齡結構,以“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2、工程部招用新工人必需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并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工程部為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運用后,方可布置到各生產工作崗位,并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前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布置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為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順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主動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需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需進行培訓并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工程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工程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工程部統一布置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于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盈余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工程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干部的調動和任命由工程部總經理提議,工程部任命與考核布置。

10、工程部員工在工程部內部調動,必需履行調動手續,根據工程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答應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述,但不答應對工程部的工作布置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賜予批判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工程部提出離開工程部的形為。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看法,等因素達不到工程部要求,由工程部強行實行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工程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為嚴峻與工程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為時,受到工程部懲罰,強制要求離開工程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工程部同意,擅自離開工程部的一種行為。裁員是因工程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實行的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工程部提出《辭職申請》并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工程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X份,員工本人及工程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需依據員工技能,工作看法,因工作看法,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順應等角度清晰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X份,員工本人及工程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工程部規定,聲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工程部批準式由工程部直接下達辭退指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酬勞,給工程部造成損失的,工程部保存追究責任的權利。

16、工程部因生產遇不行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肯定的生活補助,當不行抗拒因素消逝后,必需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需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根據工程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用工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標準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愛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單位施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X11:0013:00X17:00

第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根據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嘉獎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依據實際需要賜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嘉獎假30天。不休嘉獎假的,賜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嘉獎,嘉獎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依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賜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與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依據本人實際參與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賜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托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需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值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值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別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按時補辦請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需按單位規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聽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布置。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玩耍,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惜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有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鋪張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惹事。

(九)關懷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頭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由自己把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修理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刻實行應急措施,并按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足留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全都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強化和標準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削減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依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工程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工程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工程承包用工方式運用外協工幫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采納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采納工程工程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工程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工程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的商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標準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標準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聽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檢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并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標準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強化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根本學問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協工照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酬勞、社會保險、勞動愛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衛生等情況;

(四)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幫助用工單位強化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催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催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八)為外協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標準的規定,強化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愛護等權利;

(二)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三)告知外協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留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按有關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商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六)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管理費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并在協議中予以明確,催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七)對勞務派遣期間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解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商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嚴峻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工程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檢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工程工程,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工程。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強化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商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并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催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四)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根本安全學問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五)監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學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六)工程工程承包費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工程、金額及運用范圍,按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并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按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七)工程工程開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范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工程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留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九)監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十)對承包單位危險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幫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有多個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實行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改變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施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意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學問和安全生產管理力量,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學問,熟識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把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與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六)編制的生產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發包單位檢查同意前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工程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工程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并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按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九)按規定和協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十)告知外協工承包工程工程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留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十一)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十二)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三)強化對特種裝備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裝備檔案,并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工程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聽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運用個體防護用品;

(二)對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根據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答應,并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完成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強化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刻整改;不能立刻整改的,應當按時報揭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全部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并強化維護檢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解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商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到達要求后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刻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幫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力量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審核,對審核不能滿意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工程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刻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工程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工程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刻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要求幫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協作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幫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工程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協作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幫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根據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依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擔當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協作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工程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強化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催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工程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并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注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強化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按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懲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懲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擔當連帶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提供的外協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懲罰:用工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擔當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商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懲罰:發包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工程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工程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根據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商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商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五)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懲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懲罰:承包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擔當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工程進行分包的;

(二)超越資質范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工程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四)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根據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懲罰。

第四十五條未按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刻組織救援,造成嚴峻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在企業從事裝備承租服務、裝備與產品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工程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依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要求,向依法建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運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運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工程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備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工程,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標準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全部員工;對特別職位的員工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愛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酬勞、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愛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單位招用員工施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需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必需照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精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存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依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后,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后應按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施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1條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忙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于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激勵員工參與職業技能鑒定。

對實施就業準入的崗位,施行先培訓后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才能上崗。

第12條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商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商定的,應當根據商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施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X份。

第14條勞動合同必需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并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單位與員工協商全都,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酬勞、違約責任等。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全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擔當賠償責任。

第20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按時將看法反應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單位施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施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施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依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布置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單位依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布置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布置,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休息日布置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布置員工補休。

第26條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賜予布置;員工需要單獨布置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在單位認為工作答應的前提下賜予布置。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布置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員工經批準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上下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單位依據崗位不同分別施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詳細由合同商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單位施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順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并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行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行抗力原因消退后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托付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施行保密工資的,答應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處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有以下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懲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商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開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與根本養老保險、根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與各類社會保險并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單位向全體員工公布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需自己打卡,不得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別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需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按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需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聽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布置;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玩耍,不大聲說笑、喧嘩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常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惜公物,當心運用單位機器裝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有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鋪張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惹事;

(10)關懷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42條員工必需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裝備的保養、修理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備可安全運用后,方可投入運用;

(2)操作機器裝備時,必需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備運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樣情況,操作工應按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刻實行應急措施,并按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裝備的操作人員,不得任意操作機械裝備;

(6)修理機器、電器、電線必需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裝備、衛生裝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裝備,不得有任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需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足留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并幫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留意不泄露單位秘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秘密。

第45條單位商業秘密是在肯定時間內只限肯定范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適用性并經單位實行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秘密包括以下秘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工程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秘密事項。

第46條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秘密。

記載有單位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需妥當保管。如有遺失,必需立刻報告并實行補救措施。

第47條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需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嘉獎與懲處

第49條為增加員工的責任感,激勵員工的主動性和制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果突出的員工施行嘉獎制度。

嘉獎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員工品德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懷單位,聽從布置,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賜予通令表揚。

第51條對有以下業績之一的員工,除賜予表揚外,另賜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嘉獎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嘉獎: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詳細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奉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奉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竭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防止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奉獻的;

(6)其他應當賜予嘉獎的。

第52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格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施行懲處制度。

懲處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值理由屢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玩耍、大聲喧嘩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游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屢次打私人電話的;

(11)對客戶的看法較惡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鋪張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裝備操,任意操作裝備的;

(15)未經答應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任意移動消防裝備或亂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煙區吸煙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XXX元,并可以記過1次:

(1)無正值理由不聽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布置的;

(2)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閱讀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判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制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沖突的;

(11)擅自撕毀或者涂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運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峻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XXX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XXX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者有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XXX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沖突被治安拘留的;

(6)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峻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員工違紀違規,認識看法較好,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看法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處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依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看法,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狡辯看法,處理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看法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附則

第59條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墻公布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商量通過,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7

一、所聘人員要樹立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思想,情愿從事食堂工作。

二、所聘人員必需遵紀守法、品德端正,遵守學校和食堂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食堂管理。

三、所聘人員要有初中以上學歷。依據食堂詳細情況,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食堂賜予解聘。應聘時必需攜帶身份證或有效證件。

四、本人身體健康,有防疫部門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無傳染病者方可錄用。

五、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由食堂依據不同工作視量而定,第一次聘用人員要有兩個月的聘用期。(有工資沒有獎金)

六、有以下情形的,賜予懲罰:

1、工作中不聽從分配,我行我素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在食品生產中質量有嚴峻問題,未造成嚴峻后果的'。

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和他人打罵,未造成嚴峻后果的。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立刻辭退,并追查有關責任。

1、偷盜食堂物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偷吃、偷拿、偷帶、無打卡售飯或多打售人情飯者。

2、工作不負責任,給食堂食品造成質量問題,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八、介紹人應對所介紹的人施行擔保,如有違反規定者,在不愿擔當責任的情況下,應有介紹人擔當。

九、食堂工作人員工資不與學校臨時工工資相靠,而施行單獨核算,離開人員不享受學校臨時工離校標準。

十、凡享受國家退休金的,不享受食堂補助標準。

十一、本管理規定施行一學期一聘制。

十二、本管理規定從蓋章簽字之日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8

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組:

為強化工程建設工程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用電管理,保證施工用電及施工過程中電力設備的安全,防止人員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促進工程工程的順當建設,現將工程建設工程施工用電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電安全是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各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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