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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案例分析案例一、A市甲、乙兩公司均生產同一種類的熱水器,因甲公司的產品使用方便、制熱效果好,因而市場占有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為了提高銷售量,秘密地支付給甲公司的技術員張某一大筆“技術咨詢費”。通過張某,乙公司獲取了熱水器的核心制作技術。之后,乙公司運用獲取的這些技術對自己的產品進行了改造。同時,乙公司在市電視臺和市消費者報紙上發布廣告稱:我公司的熱水器質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廠家的熱水器質量無保證。另外,乙公司還以高額回扣為誘惑,使得本市的幾家大型商場的采購人員只采購自己的熱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傳,在商場購買了一臺乙公司的產品,但在使用過程中,因熱水器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致使李某小女兒的右手被燙傷,花去醫療費4000多元。試分析:1.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哪些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乙公司行賄,獲得技術,該行為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乙公司廣告發出使人誤解的宣傳,是對產品質量的虛假表示;乙公司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競爭者的信譽,屬于詆毀商業信譽的行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場行賄,構成商業賄賂的行為。2.對于張某的行為,甲公司應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甲公司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公司員工張某,可以開除。并且要求張某賠償公司的損失。3.李某可以向誰主張賠償?可以要求乙公司賠償,也可以要求銷售乙公司貨物的商場賠償。市電視臺和報紙在明知產品質量有問題的情況下仍然廣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例二、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l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8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l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1頁。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1頁。8月,丁退伙,并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l2萬元。
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
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
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l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
要求:根據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
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2頁。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2頁。(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案例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于2007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A代為出席并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托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并表決。
(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做出決定,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2名獨立董事;股份公司與本公司市場部的項目經理李某簽訂的一份將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委托李某負責管理的合同。
(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問題:
1.根據上述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會有7名董事,實際出席的有A、B、C、D人,超過總人數的一半,所以符合法律規定。董事F應以書面形式委托A代為出席并表決,不得電話委托;董事G應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并表決,不得委托董事會秘書。2.指出(2)中的不符合之處。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3頁。根據公司法規定,增加獨立董事屬于股東會的職權,董事會無權就此作出決定。
委托本公司市場部的項目經理李某負責管理重要業務的合同應以特別決議的形式通過,不得以普通決議的形式通過。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3頁。3.根據(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
董事會決議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合法有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范圍。
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因為董事B反對,實際同意的董事只有3人,不足董事會總人數的一半。案例四
、2007年3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未設董事會,僅設丙為執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與戊訂立合同,約定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出擬轉讓股權給戊的通知書。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戊在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乙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折合30萬元用于出資,而該機器設備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公司股東會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68萬元全部用于分紅,并在4月底之前實施完畢。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紅利潤,在沒有告知公司任何機構和人員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分紅決議。
根據上述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丁未作答復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并說明理由。
丁未做答復視為同意轉讓。根據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乙、丙均主張優先權時,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3)如果乙出資不實的行為屬實,應當如何處理?
對乙出資不實的行為,應由乙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甲、丙、丁承擔連帶責任。(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說明理由。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符合法律程序。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4頁。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4頁。案例五、王某、張某、李某與范某開辦的獨資企業甲共同簽訂了一份合伙協議,擬共同生產經營一種新式取暖設備,王某、甲各出資30萬元,張某以其取暖設備專利作價出資50萬元,李某則以其勞務作價出資20萬元,對以上出資四合伙人經協商確定,不再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同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企業名稱定為“光明”有限合伙廠,在申請登記期間,恰有一廠家急需取暖設備,于是四合伙廠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廠名義與該廠家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問上述內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什么?(1)合伙企業只能由自然人組成,而不能由組織組成,因此范某開辦的獨資企業甲不能作為合伙人。(2)合伙企業名稱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責任”字樣,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廠違反了此規定,易使人誤解。(3)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而本案中,合伙企業尚未核發營業執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廠”名義訂立合同,是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案例六、甲酒廠是生產“健遠”牌葡萄酒的老廠,有著50多年的生產經驗。該廠生產的系列葡萄酒1990年以來多次在國際評比和國內評比中獲金、銀獎,深受市場消費者歡迎,還于1993年被指定為國宴用酒。一些不法廠家為圖眼前利益,仿冒甲酒廠商品裝潢,以擴大銷路違法獲利。其中乙酒廠仿造甲酒廠的酒瓶形狀、標簽,圖案、色彩基本相同,只是把“健遠”二字改為其他文字,如不仔細看,會誤認為是甲酒廠生產的葡萄酒。乙酒廠仿冒裝潢的酒上市后,使甲酒廠遭受了重大損失,不僅銷售量下降,而且許多消費者寫信給甲酒廠,指責其產品質量下降,欺騙消費者。甲酒廠以乙酒廠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乙酒廠承擔侵犯注冊商標權的民事責任。
問:(1)乙酒廠是否侵犯甲酒廠“健遠”注冊商標專用權?為什么?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5頁。乙酒廠沒有侵犯甲酒廠“健遠”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乙酒廠只是冒用甲酒廠的瓶形、裝潢,并未擅自使用“健遠”注冊商標。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5頁。(2)乙酒廠的行為是否侵權?為什么?
乙酒廠構成侵權。因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乙酒廠的行為屬于“擅自合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乙酒廠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應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乙酒廠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承擔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侵權民事責任。案例七、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計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發霉變質,直接損失7000元。該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場銷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幾位購買者陸續向三家商場提出退貨或者索賠要求,估計要求退貨或者索賠的人數還會增加。
問:
(1)丙、丁、戊三家商場在此案中有無法律責任?為什么?
有賠償責任和及時告知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產品。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場應對購買者的損失予以賠償,然后可依法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追償。(2)乙公司是否應就變質食品向購買者承擔責任?為什么?
應承擔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乙公司是該批食品的生產者,應滿足三家商場的追償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償權。(3)甲公司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為什么?
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甲公司應對真空食品袋的質量負責,并對其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應按照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滿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場的追償請求。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6頁。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6頁。案例八、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得益,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2005年6月向銀行貸款5萬元,期限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2006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2006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
問: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
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火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乙、丙、丁在合伙企業解散時,為清償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的,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效連帶責任。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7頁。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7頁。(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它合伙人追償。據此,甲因已辦理退火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以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是,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為支付后為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案例九、2002年1月15日,周強出資5萬元設立個人獨資的A企業。周強聘請孫軍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孫軍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須經周強的同意。同年2月10日,孫軍未經周強的同意,從B公司購買了2萬元的貨物。
2002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償還債權人C公司的債務,周強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李天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周強和他的A企業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孫軍的工資45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C公司10萬元;
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
3、周強的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為2萬元。
問:
(1)孫軍2月10日以A企業的名義從B公司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孫軍2月10以企業的名義從B公司購買的價值2萬元的貨物的行為有效。《個人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于第三人。盡管孫軍的行為越權,但B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試述A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8頁。根據《跟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菜場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所欠稅款;其他債務;所以A企業應按如下順序清償(一)孫軍工資4500元,社會保險5000元;(二)所欠稅款2000元,(三)公司債務10萬元;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8頁。(3)試說明A企業如何滿足C公司的債權要求。
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9萬元清償A企業所欠孫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其次剩余的78500元用于清償C公司的債務;再次,C公司剩余的21500元債務用周強的個人財產清償,周強的其他可執行的價值為2萬元的財產價值清償C公司的債務后,還剩余的1500元,由周強負無限責任。案例十、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一封電報稱:現有一批電器,其中電視機80臺,每臺售價3400元;電冰箱100臺,每臺售價2800元,總銷售優惠價52萬元。如有意購買,請告知。乙賓館接到該電報后,遂向甲公司回復稱:只欲購買甲公司50臺電視機,每臺電視機付款3200元;60臺電冰箱,每臺電冰箱付款2500元,共計支付總貨款31萬元,貨到付款。甲公司接到乙賓館的電報后,決定接受乙賓館的要求。甲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乙賓館,如雙方發生糾紛,選擇A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甲公司同時與丙運輸公司簽訂了合同,約定由丙公司將貨物運至乙賓館。丙公司在運輸貨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貨物毀損。丙公司將剩余的未遭損失的貨物運至乙賓館,乙賓館要求甲公司將貨物補齊后一并付款。甲公司迅速補齊了貨物,但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賓館解除合同,乙賓館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擬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釋合同,并要求乙賓館賠償損失。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
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的電報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甲公司向乙賓館發出的電報是要約。該要約的內容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所以是要約。(2)
乙賓館的回復是承諾還是新的要約?為什么?
乙賓館的回復是新的要約。依據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本題中乙賓館對要約中的標的的價款和數量作出了變更,所以乙賓館的回復視為新要約。(3)
丙公司是否應對運貨途中的貨物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么?
丙公司可以不對運貨途中的貨物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9頁。賠償責任。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9頁。(4)
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為什么?
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依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5)
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訴?為什么?
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依據規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本題中,甲乙雙方約定如雙方發生糾紛,選擇A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案例十一、1994年5月,某市郵電局在其營業廳內貼出通知。通知規定:凡由本市郵電局安裝電話的用戶,一律到本市郵電器材公司購買電話機;用戶辦理裝機手續的同時,必須先交納購電話機款,否則不予辦理裝機手續。通知執行了一段時間后,有關部門接到用戶舉報,對郵電局的這一行為進行了查處。經調查發現,市郵電器材公司系市郵電局下屬企業。
問:(1)郵電局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違法行為?屬于公用企業強制交易的行為。(2)這類行為為什么被有關法律所禁止?由于這類行為限制了用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將生產同種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場之外,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因此被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3)這類違法行為應由什么機構監督檢查?應由省級或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4)監督檢查部門對郵電局的這一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責令郵電局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10頁。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10頁。案例十二、2001年9月26日,興隆廣告公司為獎勵職工王某對該公司作出的特殊貢獻,以500元的價款從某百貨公司購果汁機一臺,作為獎品獎勵給王某。王某收到
后,又將該果汁機送給其表妹劉某。10月16日,劉某按照所附說明書使用果汁機榨果汁時,榨汁容器突然炸裂,劉某被飛出的碎片擊中,并造成頭部多處受傷。
劉某家人發現后,當即將其送往醫院,經醫院治療15天后,傷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處永久性疤痕。治療期間,共花去住院費、醫藥費、治療費等1300
元,住院期間,劉某母親一直請假在醫院陪伴護理,其所在單位扣發半個月工資、獎金,共650元,經持技術監督部門技術鑒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
使用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出院后,劉某就其所受損害的賠償問題多次與百貨公司交涉,但百貨公司認為,造成劉某損害的榨汁機不是由其生產,并且,榨汁
機并非由百貨公司出售給劉某,因此,拒絕對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問:(1)百貨公司拒絕向劉某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否能夠成立?為什么?
不能成立。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生產者者有權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根據目前我國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規定,無論是產品生產者還是產品銷售者,都應當首先向受害人承擔責任,然后由其向造成產品缺陷者追償。(2)劉某可以通過哪些路徑尋求法律的保護?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3)本案的最終責任者應當如何確定?
本案發生事故的原因是榨汁機自身存在產品缺陷,最終責任應由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4)按照法律規定,劉某可以就哪些損害主張賠償?
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精神損失費。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11頁。經濟法案例分析全文共14頁,當前為第11頁。案例十三、顧勇是一名國企職工,近年來企業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門戶創建一家獨資企業,自己做老板。但他對《個人獨資企業法》知之甚少,他根據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徑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設企業的大致情況:
企業名稱為“潔又惠”面點制作有限責任公司,自己為董事長。聽說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只要1元錢,即象征性地出一點就可以了,所以資本暫定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幾把桌椅;而且注冊資本越低,他承擔的責任也就越少。顧勇準備借用一處即將拆遷的街面房作為經營場所,到幾個月后面臨拆遷時再想辦法解決經營場地問題。由于顧勇不太懂經營管理,所以他準備聘用一名經理來管理企業;但是又需控制經理的權力,較重大的事項均由顧勇自己來決定。如果經理在外代表企業所進行的活動超越其職權對企業不利的,則由該經理自行對外負責。最后,獨資企業因不取得法人資格故無需登記,過幾天去做一塊企業的招牌掛在經營場所即可開業了。
問:顧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1)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制。顧勇是國有企業的在職人員,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獨資企業,不符合投資人的條件;他應該先辭職。
(2)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法律未規定底限,出資也不須經中介機構驗資,但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投資人對企業債務的責任不是以注冊資本為限的,而是要承擔無限責任。顧勇對注冊資本及承擔責任的認識是錯誤的,投資人在創建企業時必須考慮到承擔無限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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