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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一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PAGE80目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4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5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6安全檢查制度 17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18安全例會制度 19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 20入井檢身制度 22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23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 24制圖、繪圖、審圖和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 26井上下防滅火管理制度 27敲幫問頂制度 28井下巷道維修制度 29定期測風制度 30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31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 32瓦斯檢查制度 33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34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制度 36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40火災預防預測管理制度 42超前探水制度 43入井人員乘車制度 44爆破材料發放、領退制度 45一炮三檢制度 46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47監控系統值班制度 49安全監控系統維修調校制度 50通風系統調整管理制度 5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54緊急避險撤人制度 56安全質量標準核準制度 58重大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 59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60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1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63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制度 64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65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66班前會制度 67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68交接班制度 70生產調度管理制度 71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73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制度 76職業病危害管理制度 77資料和圖紙保管使用制度 79安全目標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礦井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礦長和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和安全員,生產副礦長和采、掘進班長,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三、每項工程開工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或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執行。四、狠抓采掘第一線工作面現場管理工作,其中以法人、礦長等管理人員帶班下井天數嚴格按阜康市煤炭局有關規定執行。五、每周由礦長組織一次全礦井各個生產區域內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下達“四定”整改通知書。六、每周召開一次全礦職工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會議中要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通報上周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隱患、教訓,并安排布署下一周在安全生產中的重點工作。七、抓好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新招的工人或調換工種的人員嚴格按照《規程》的各項標準進行作業。八、嚴格執行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建立企業職工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目的是嚴肅貫徹執行黨的安全方針政策,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防止和糾正違反勞動紀律違法失職行為,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有序進行,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如下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一、地面通風1、地面主扇未安風電閉鎖,處罰分管領導200—300元。2、主扇風機口未按規定次數檢查電機、電壓、電流、溫度、負壓者,一次處罰主扇司機50元。3、未及時填寫風機運轉情況登記表者,一次處罰主扇司機50元。二、井下通風1、局扇安裝未按《規程》規定的高度,距回風眼距離和風電閉鎖的規定,分別對通風工及電鉗工處100—300元罰款。2、吊掛風筒平直嚴密、逢環必掛、專風專供,不得出現花接、反接、破口(大于5cm),一項達不到要求,對通風人員罰款50元。3、必須確保風筒口距工作面的距離,煤巷不大于5米,巖巷不大于6米,違者對所在工作面瓦檢員罰款50—100元。4、嚴禁循環風、串聯風、下行風等不合理通風出現,發現一次對通風工罰款50—100元。5、定期對礦井、井下各工作面、硐室的風量進行測量、分配、調解,使風速、風量、煤塵均達到規定要求,如發現造成風流紊亂,氣體超限,罰通風工100—200元。6、對臨時不工作的巷道(不大于6米的),必須打柵欄,大于6米的,巷道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或進行密閉,違者對主管領導及作業人員罰款100—200元。7、兩巷貫通必須遵守《規程》第108條的規定,違者對主管領導和作業人員罰款100—200元。8、局部扇風機停送時,必須嚴格執行專人停送,非工作人員不得停送,否則罰款100—200元。9、礦井必須標明各巷道及硐室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地點及避災路標牌,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違者罰主管負責人200—300元。三、瓦檢、放炮1、瓦檢器不準確沒有及時修正的,應及時送交檢修人員修理,否則罰款100元。2、在未開工前,瓦檢員必須提前入井進行檢查,違者一次罰款50元。3、爆破工作中,漏檢一次罰款100元。4、瓦檢員必須按規定的次數對密閉及獨頭巷、盲巷進行檢查,漏檢一次罰款50—100元。5、氣體超限未能及時處理使其作業者,一次罰款50—100元。6、瓦檢員實行“三對口”制度,瓦斯牌板、瓦斯手冊和瓦斯日報表數據不符者,罰款100元。7、在放炮工作中沒有設或少設警界的,一次罰款50—100元。8、煤塵超限未按規定次數及時灑水滅塵的,一次罰款30—50元。9、風筒脫節未及時接好,造成不安全或影響工作者,一次罰款30—50元。10、對臨時停風地點不進行送風、未掛警示牌的,對通風工罰款50元。11、未按規定封泥長度進行裝藥放炮者,一次罰款30元。12、未按《火工品管理》規定領用、運送、交回,一次罰款50—100元。13、對私藏、傳借、丟失火工品者,一次重罰300—500元,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14、衣柜存放火工者,一次處罰50元。15、放炮前沒按規定清點人數,一次處罰50—100元。16、放炮前未有按規定設置警界、信號、時間、距離者一次處罰50—100元。17、放炮前后的母線沒有擰成斷路,處罰50元。18、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瞎炮者,處罰100—200元。四、火工品管理員及警衛員1、火管員沒按規定制度堅守崗位者,一次處罰50元。2、沒按《規程》規定,雷管炸藥混放者,一次罰款100—200元。3、存放的雷管、炸藥必須按規定,分別放入雷管、火藥庫內,違者處罰50—100元。4、發放電雷管時必須在鋪有軟質墊層桌子上進行,違者罰款30—50元。5、對混發、混拿不入箱者,處罰100—200元。6、未按《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程序操作的,對作業人員罰款50—100元。7、未按《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的流程操作,造成影響工作的,對作業人員罰款50—100元。8、警衛員不堅守工作崗位,處罰30—50元。9、對報廢雷管炸藥未按規定擅自不報處理者,處罰100—200元。10、監控器失靈,要及時讓有關人員修理,不修復進行工作者,處罰100—200元。11、未按《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的操作程序操作,造成單位卡、爆破員卡、管理員卡鎖死的,罰款10元,另外造成的解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12、火工庫附近20米內發現引火種時,對警衛員處罰100—200元。五、機電1、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發生直接接地,處罰200—300元。2、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發生直接向井下供電,處罰200—300元。3、對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在沒有安檢、登記前,擅自入井使用者,處罰100—200元。4、電氣測量儀表在井下使用時,必須有爆安和防爆標志,否則不得使用,違者處罰50—100元。5、井下帶電檢修、搬遷設備者,處罰100—200元。6、檢修設備時,不掛警示牌者,處罰30—50元。7、非專業人員停送電氣設備者,處罰30—50元。8、未對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進行“兩證”、“一標”及安全性能檢查擅自入井者,處罰100—200元。9、吊掛電纜必須按《規程》規定的間距要求吊掛,違者處罰100—200元。10、井下供電嚴禁“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否則處罰100元。11、井下供電發生漏電,沒有及時處理及整改,處罰主管領導100元。12、井下發生電器著火,處罰主管領導300—500元,并追加經濟賠償。13、因強行送電造成設備損壞,除原價賠償外,另處罰100元。14、主扇與井下供電閉鎖或井下風電無閉鎖的,處罰100元。15、不按《規程》規定停送電者,處罰50—100元。16、供電設備開關、接線盒、密封圈、擋板、無接地、少螺絲、彈簧墊,違反《規程》規定要求的,每項各罰50—100元。17、未檢查氣體擅自停送局扇者,罰款50元。18、提升裝置(提升絞車)每天必須由專人檢查,無檢查、無記錄,罰負責人每項各100元。19、井下擋車器失靈沒有及時檢修,一次處罰檢修員50元。20、絞車主副司機不按《規程》作業,不填寫記錄者,每項各罰50元。21、機電要害場所未掛警示牌者,處罰主管領導50元。22、對設備安裝、使用不當造成機械設備損壞者,除一次罰款200元外,另追加責任及賠償。23、在井口、井底車場焊接,未經安全部門許可,未采取安全措施工作的,處罰作業人員200元。24、備用完好礦燈總數少于總數的10%時,罰充電工30—50元。25、充電工在交接班之前,必須把沒有交燈人員的名單報調度室,違者一次處罰30元。26、室內衛生不好,不按時沖洗礦燈者,一次罰款30元。27、井下、地面不能正常通訊、信號中斷沒有及時處理,處罰負責人50—100元。28、高空作業不帶保險帶者,一次處罰30元。29、提升鋼絲繩低于《規程》規定安全系數,不及時更換者,一次處罰200—300元。六、生產運輸1、入井人員,不穿戴膠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穿化纖衣服,渴酒者,一次各項處罰50—100元。2、不按時參加班前會的,一次處罰50元。3、出入主付井口人員攜帶引火物品者,一次處罰50元。4、違反乘車制度并不聽信號工勸阻者,每人每次處罰50元。5、斜巷提放物料時,把鉤人員因銷鏈不掛,造成跑車事故的,除一次罰款200—300元外,另按損壞物照價賠償。6、主運輸巷水溝堵塞、浮煤集聚,罰維修及生產班長各50元。7、采掘工作人員進入工作面,未進行敲邦問頂,未經氣體檢查擅自工作的,罰作業人員30元。8、乘坐礦車者,一次處罰絞車司機和乘車者各200元。9、巷道測繪、誤差大于規定系數,或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罰負責人300—500元,另追罰經濟損失。10、腰線及中線不及時到位,處罰負責人100—200元。11、在井下擅自拆卸礦燈,自救器不隨身攜帶者,處罰50元。12、在井下打架斗毆者,一次處罰500—1000元。13、氣體超限,擅自違章作業者,一次處罰100元。14、采掘巷道被堵,不及時處理,罰主管領導50—100元。15、對上級及安全部門下達的限期安全整改,拒不完成或者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者,罰負責人一項100元。16、采煤工作面及兩巷10米內不暢通,浮煤雜物不清理的,處罰50元。17、對空炮、糊炮,明炮作業者,處罰300—500元。18、對邊打眼邊裝藥者,一次處罰100—200元。19、因氣體超限,拒不聽安全指令撤離者,處罰100元。20、因放炮不按《規程》規定要求,造成崩壞電器設備者,罰作業人員100元,損壞的設備照價賠償。21、對行走中的風門不及時關閉造成風流斷路者,罰100元。22、因違章作業造成工傷者,罰款500元。七、檢身1、對井口附近20米內衛生不好者,或者有煙頭的,處罰責任人員100元。2、對入井升井人員人數、時間不登記或登記不實者,罰30—50元。3、對入井人員不按《入井須知》要求入井的,對井口檢身工罰款30—50元。4、對升降人員安全鏈沒有掛上者,一次罰款50元。5、因精力不集中發錯誤信號,造成機械及人員事故者,除100元罰款外,另追加經濟賠償損失。八、監測、監控1、保持室內溫度、衛生,違者罰款30元。2、嚴防電腦操作過程中直接斷電,違者罰50—100元。3、嚴格執行監測系統每月調試一次,以防誤差,違者罰款50—100元。4、瓦斯傳感器必須堅持7天校正一次,違者罰款50—100元。5、監測數據及監測氣體變化情況,必須如實造冊登記,違者處罰50—100元。6、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訊暢通,發現隱患及時匯報,協助相關部門處理,違章處罰50—100元。7、嚴禁在監控主機上復制和打印與工作無關的文件,違者罰款50元。九、車輛管理1、酒后開車,無造成交通事故者,一次處罰100—200元。2、因酒后開車或無證開車造成交通事故及車輛損壞、人員傷亡者,除一次罰款300—500元外,另追加車輛賠償,其工資、醫療費用均由個人承擔。3、公車私用,一次處罰100—300元。4、公油、配件私買者,除一次處罰200—500元外,按原價賠償。5、不聽從調動,不正點開車者,一次處罰50—100元。十、乘座班車管理規定1、開車司機嚴禁酒后開車,確保上下班人員的安全,否則罰款100元,另外找司機駕駛班車。2、上班不準晚點,否則罰款50元。3、上下班人員上車要按順序,不得加隊否則罰款30元。4、任何不得在班車上打鬧,違者罰款30元,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5、任何人不得在班車上吸煙和吃帶皮的食物,確保車上空氣和衛生,違者罰款30元。十一、勞動紀律1、各崗位工作人員發生脫崗、串崗、睡崗,一次各罰50元。2、不遵守乘車公共次序,車內抽煙者,一次處罰30元。3、在工作中發生遲到早退者,一次處罰30—50元。4、酒后上班者,一次處罰50—100元。5、各工作崗位衛生不好者,一次處罰50—100元。6、各工作崗位培訓工作人員沒作好臺帳、記錄、匯報,一項罰款100元。7、頂撞上級、干涉內務者,一次處罰100—200元。8、喝酒鬧事、謾罵、毆打領導者,除一次處罰300—500元外,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9、偷拿公物、內應盜竊,一次處罰100—200元。10、無故損壞、丟失公物,原價賠償。11、無故不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班前會議者,一次處罰30元。十一、澡堂管理1、因工作失誤或設施不齊備、損壞,造成洗澡人員燙傷的,除罰款50元外,另承擔被燙傷人員的醫療費用(不聽澡堂管理員勸阻者除外)。2、按時開澡堂門及職工更衣室的門,違者罰款20元。3、保持澡堂環境衛生,防止員工更衣室的物品被盜,違者照價賠償。十二、安全生產獎勵1、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財產和人員利益免受損失的,一次獎勵200—300元。2、愛護公物財產,節約原材料有重大成績的,一次獎勵300—500元。3、同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堅決斗爭有成績的,一次獎勵100—400元。4、敢與違章行為作斗爭,并能積極檢舉、匯報、制止成績顯著的,一次獎勵50—100元。5、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成績的,一次獎勵30—50元。6、對安全生產任務完成好,全班組無“三違”現象、無工傷的,一次獎勵每人100—200元(生產獎與安全獎除外)。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一、工程施工前,必須由技術人員編制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二、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編制完畢,先上報安全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核。三、礦技術負責人負責落實召集礦長、副礦長及其有關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參加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審核會議。四、經審核,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編制如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實際安全生產條件,參加評審人員在審核簽定后報礦長審批,并簽發施工通知書。對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存在安全、技術方面的問題,參會人員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再報礦長審批簽發。五、施工單位在收到礦長審批簽發執行實施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后,立即組織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六、經有關部門、人員審核、礦長審批簽定執行的作業規程,在施工期間因地質變化或其它因素而出現的新隱患、新問題,技術人員要對作業規程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并按上述程序報批并組織施工人員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施工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三大規程”,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1、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礦事故隱患排查小組具體負責,各部門分管領導牽頭。2、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煤礦《三大規程》和“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為依據,檢查排除安全隱患,制止“三違”現象。3、隱患排查小組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月進行二次事故隱患大排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重大隱患下發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F場檢查時,發現隱患重大,情況緊急,檢查人員有權停產撤人,事后再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安全檢查制度1、嚴格執行本礦周一的礦井安全大檢查。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針對礦井的采掘、運輸、“一通三防”、井下電氣、密閉等進行全面對照檢查,不留死角,不留隱患。3、嚴格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填寫有關記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4、針對檢查出的問題,現場辦公,認真落實到有關單位,并限期整改。5、嚴格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檢查、督促、考核。6、健全各崗位設備的安全日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安全辦公會議制度1、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2、煤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3、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礦長授權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或技術負責人主持。4、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各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吸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班組長參加。5、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范的專門會議記錄。安全例會制度1、礦長負責每月組織召開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會議一次,研究全礦安全生產工作,并召開全體礦工安全生產會議一次。2、礦長負責半年組織召開全體礦工大會,總結安全生產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年終搞好總結、評比、兌現工作。3、安全生產礦長負責每月組織召開各班組安全生產會議,落實計劃措施,每月召開各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工作會議并做好記錄。4、生產技術礦長負責每月組織召開安全井長、班組長安全生產會議,落實上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并落實本礦的安全生產計劃、措施。做好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記錄。5、安全井長負責每周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一次,每月召開安全生產總結會議并落實計劃、措施。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文件指示精神或礦部有關決定,并做好記錄。6、各班組長負責每天入井前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并認真傳達貫徹落實上級和礦部有關指示精神。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為了加強煤礦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各類設備的正常運轉,保證煤礦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1、煤礦設備維修計劃由機電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根據煤礦的實際情況每年修訂一次。2、對礦井的大型設備按照大型設備檢修計劃執行。3、對主要的大型設備的維修必須利用休息時間進行。4、對大型設備的大、中維修工作,首先必須做“單項工程任務書”和編制工程預算,并作好材料配件的按時供應。5、礦井進行檢修大型設備之前,必須由機電副礦長組織,計劃,采購、機電、調度、安全人員等單位、人員必須提前十天確定檢修的項目、內容、材料配件、技術力量配備及安全措施,保證檢修任務的保質保量的完成。6、設備檢修完后由機電副礦長組織人員進行驗收,并作好維修、驗收的記錄。7、對直接服務與生產工作的小型設備,必須作到在每班交接班之間進行一小時的檢查,確保設備的工作完好率在95%以上。8、對煤礦的各類設備執行包機制,設備落實到個人,作好各自的日常維護。9、操作特種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10、操作人員必須作到“三會、四懂”,并負責作好設備的加油、部件緊固、軸承潤滑、保護裝置的檢查,設備工作地點的環境衛生。11、專職維修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檢查內容對設備進行檢修,并做檢修記錄。12、設備出現故障包機人無法維修的應及時進行上報。入井檢身制度1、井口檢身工作由井口信號工擔任。2、檢身工在工作期間要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3、檢身人員對出、入井口的任何人員都必須親自認真檢查。4、堅決制止不穿工作服、不帶安全帽、不隨身攜帶自救器的人員入井,堅決制止穿化纖衣服、帶點火物品的人員入井,制止飲酒人員入井。5、檢身人員必須制止帶手機和非機械鐘表的人員入井。6、檢身人員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井口檢身人員有權沒收,并向當班安全員匯報,若發現沒有沒收、制止和匯報對檢身人員給予以經濟處罰。7、除當班爆破員以及指定的人員以外,任何人不得攜帶火工產品乘罐入井。8、外單位來礦參加學習,檢查的人員,必須由礦有關領導帶領嚴格執行井口檢身制度后方可以入井,否則不得入井。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一、入井通道口需設出入井檢查員,負責入井人員檢身和出入井人員清點。

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檢身,以防止煙火等危險易燃品入井。

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不準穿化纖類衣服入井,否則檢身工有權拒絕其入井。

四、入井前各班組的班(組)長必須向井口值班室匯報人數以及主要工作內容。五、升井人員必須由檢身工進行清點,核實人數并做好記錄。六、班(組)長應在升井后,向調度室匯報升井人數,主要完成的工作量。如有遺漏人員,應匯報清楚,并讓遺漏人員升井后再去井口值班室報道。七、出入井人員不符時,應由井口值班室派專人進行核實,查出原因。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為全面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確實有效地防范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保障安全形勢的根本好轉,維持安全狀況的根本穩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報告礦井發生傷亡事故以上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其他事故立即報告礦領導。二、安全責任追究制范圍(一)、按傷害程度劃分:1、對特大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2、對重大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3、對死亡事故實行責任追究;4、對惡性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包括死亡未遂事故,多人傷害事故以及使受傷害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事故);5、對其它各種人身傷害事故實行責任追究;6、對非人身傷害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事故實行責任追究;7、對存在著各種事故危險的隱患和問題實行責任追究;8、對違章違紀事故實行責任追究。(二)、按事故性質劃分:1、頂板事故;2、瓦斯及一通三防事故;3、粉塵事故;4、火災事故;5、水災事故;6、機電運輸事故;7、民用爆破物品事故;8、供電事故;9、消防事故;10、其它事故;(三)、按事故責任劃分:1、責任事故;2、非責任事故;3、破壞事故;4、責任事故的追究: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主管領導;單位行政負責人;其它人員。5、破壞事故的追究:肇事者;負管理責任的領導;負監督、檢查責任的人員;其它人員。(四)、按管理責任劃分:1、安全管理不到位;2、監督檢查不到位;3、現場檢查不到位;4、技術管理不到位;5、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6、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三、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權限發生各等級事故由《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各級單位進行事故調查,由哪一級負責事故調查分析,就由哪一級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并進行責任追究及處罰。礦在被授權情況下,可參與事故調查或對處理意見的執行。四、責任追究處理方式(一)、上級部門的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上級部門確定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和責任者的處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民事責任的追究)。(二)、內部的處理:1、經濟處罰;3、行政處理;批評、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合同等。(三)、以上各條可以單處和數條并處。制圖、繪圖、審圖和執行情況的檢查制度1、測量工每次完成測繪工作后,數據報總工程師審核簽字。2、計算成果交由技術員員進行填繪制圖。3、繪制好的圖紙報有科長、總工審核簽字。4、根據礦井實際測量成果及時修正和填繪圖紙。5、審核后的圖紙存檔一份,上報礦有關部門各一份。6、月底將當月礦井實際測量成果及時修正和填繪好的圖紙再上總工及礦有關部門,并將上月的圖紙交換回技術科備用。7、每月按此程序進行圖紙交換,并嚴格執行。井上下防滅火管理制度1、根據礦井自然發火等級,應采取相應的綜合防滅火技術措施,建立完善礦井的防滅火系統,并納入礦井生產建設計劃。2建立健全礦井方滅火管理體系,對礦井的自然危險區域進行系統的定期的觀測。3、編制礦井防滅火設計,設計中要有適合礦井實際情況的綜合防滅火系統方案,并以予實施。4、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防滅火專項措施,報審批后嚴格實施。井下的電器設備的選擇裝配和使用必須嚴格要求,遵守有關規定。5、必須及時消除礦井內因、外因因素,以及采空區密閉內及其它地點超過35℃的高溫點及CO超限(火區密閉內除外)。6、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都應提前砌筑好防火門,并在附近備足防滅火材料。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及時進行永久性封閉。7、每一火區都必須建立符合要求的火區管理卡片,繪制火區的位置關系圖;啟封火區要有計劃和經批準的措施,火區密閉應設專人管理,由救護隊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8、井下每個水平應建立消防材料庫,并備有足夠的消防材料。9、防滅火設備必須齊全、專用,嚴禁挪作他用,經常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態,發現異常,及時維修。10、礦必須由礦長、總工程師負責組織人員編制本礦井的防滅火規劃和年度計劃。敲幫問頂制度1、每次進入采掘工作面時,必須實施敲幫問頂。

2、每次放炮后和打眼前,必須實施敲幫問頂。

3、準備支護,挖柱窩前,必要實施敲幫問頂,維修巷道、架設木垛、沖填冒落區、直接頂時,必須執行敲幫問頂。

4、發現松動危巖活矸必須立即排除或者采用前探梁快速支撐,防止冒落。

5、敲幫問頂工作具體由掘進工、采煤支護工實施,安全員、瓦檢員監督執行。

6、在敲幫問頂時,發現有平行于回采工作面切割線、支護線、放頂線的裂隙、節理時,必須立即報告礦領導進行技術處理,如裂隙時顯擴大,頂板壓力增大時必須立即撤離受冒落區威脅的人員。

7、在敲幫問時,頂板雖然不存在裂隙,但發現鼓聲、為巖石離層,必須立即支護?;夭晒ぷ髅骈苊罕仨殦v掉,并架設煤墻支柱維護頂板。

8、使用金屬鉸接梁的支撤的采煤工作面,放炮后先掛梁,使用木支護的采煤工作面,放炮后必須先打靠墻柱,維護頂板再進行作業。井下巷道維修制度為了加強我礦井下巷道維修,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1、發現井下巷道有支護腐朽、折斷、破裂、掛網連接不完好,螺絲松動,托板未上等現象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2、在獨頭巷道維修支護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3、維修井巷撤離支護時,必須保證人員能撤退的出口。4、撤換支護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護5、撤換支護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6、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7、維修舊巷必須首先進行通風,檢查有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瓦斯后方可維修作業。定期測風制度1、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測風制度。2、測風工作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測風工擔任。3、礦必須按要求為測風工配備風表、秒表等測風工具。測風風表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單位檢驗(每年檢驗一次)。4、礦井必須在測風地點建立測風站,測風站按要求建筑,總進、回風巷、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建永久性測風站,各機電硐室、安全出口、消防材料庫建臨時測風站,測風工作必須在測風站進行。5、測風工每10天一次測風,每個測點測三次,取平均值計算,參數符合規定,同時測定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填寫測風牌板。6、通風部門應根據測風結果進行風量調整工作。7、測風結果計算出來后,應及時填寫測風報表。8、測風報表交礦長、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后存檔。9、礦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1、瓦檢員必須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工作認真負責的人員擔任,且必須熟練掌握瓦檢員操作規程。2、每班必須有一名專職瓦檢員進行全礦巡檢,在生產班要配備班組瓦檢員跟班檢查瓦斯,每人必須專職專儀器。3、瓦檢員負責檢查當班所負責區域的采煤工作面及掘進頭,密閉、獨頭柵欄等處的有害氣體,并做好記錄,填寫記錄牌,記錄本上應有當班班長的簽字證明。4、瓦檢員由安通科直接管理,每班必須將記錄本交當班工作面負責人簽字認可,并做好瓦檢記錄臺帳,嚴格執行“三對口”制度。5、瓦檢員對井下各個地點進行檢查時,如發現有瓦斯積聚的,要視嚴重情況,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如不能處理的,立即上報礦領導,并有權責令停止一切相關工作,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6、安全員必須定期對井下密閉,獨頭巷,老巷等有可能發生有害氣體的地點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7、瓦檢器和多種氣體檢定器必須按期進行檢驗,對過期,失效的藥品絕對不允許使用。8、瓦斯檢查必須按照礦井制定的瓦斯巡回檢查路線和時間操作。我礦規定瓦斯巡檢不少于三次,必須按照礦井采掘變化,及時調整瓦檢地點。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1、嚴格瓦斯管理和檢查制度。2、瓦斯檢查元員必須按繪制瓦斯巡回路線圖,路線圖中應注明檢查地點:(1)、采取回風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風巷。(2)、采煤工作面。(3)、掘進工作面和掘面回風流。(4)、盲巷、臨時板閉地點。(5)、硐室、機電設備設置地點。(6)、停風地點。(7)、有人工作的地點。3、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其它巡回檢查地點。4.具體時間和次數(柵欄和峒室為每班一次,采掘面總回風巷為每班三次),瓦斯牌板要清晰,當班檢查抹擦上班數字,嚴禁全板擦,便于工作人員了解氣體變化情況。5、瓦斯檢查員入井前嚴格按“瓦斯檢定器”的使用規范進行檢查儀器,對查出不合格要求的儀器嚴禁帶入井下使用。6、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對本班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一次。7、瓦斯檢查員必須進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填寫瓦斯手冊。對瓦斯濃度超過規定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處理,并向帶班領導回報,聽從領導的指揮。處理完畢后,及時向領導匯報。8、對瓦斯濃度超限的地點如處理不掉的有權責令停止工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向帶班領導匯報。瓦斯檢查制度1、各礦井的通風隊負責瓦斯礦井通風管理工作,同時進行安全技術監督。2、瓦斯檢查工作必須由從事井下采掘不少于1年、參加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證書的人員擔任。3、瓦斯檢查員入井前嚴格按“瓦斯檢定器”的使用規范進行檢查儀器,對查出不合格要求的儀器嚴禁帶入井下使用。4、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一氧化碳的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對本班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一次。5、瓦斯檢查員必須進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填寫瓦斯手冊。對瓦斯濃度超過規定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處理,如處理不掉的有權責令停止工作,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并向當班領導匯報。6、瓦斯及報表由各區、隊的通風隊長閱后交礦技術負責人批閱。7、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采掘回風巷、總回風巷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要嚴格按《規程》的各項規定進行處理。綜合防塵管理制度一、采區設計、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符合綜合防塵要求,否則不得施工。二、采掘班(組)長要負責本區域的防塵工作:1、負責本區域的濕式打眼管理工作。2、負責本區域水炮泥使用管理工作。3、負責本區域工作面放炮前后灑水滅塵工作。4、負責本區域工作面浮煤清掃工作。5、負責本區域工作面防塵設施管理工作。三、礦井的防塵工作,由礦長全面負責。礦井必須有具備防塵系統。防塵管路必須吊掛平直,不漏水,每隔50米設置三通閥門。四、礦井必須有充足的防塵水源,可采用地面水源或井下水源。防塵用水靜壓供水,地面設置永久水池,其水池容量不低于200m3。要保證井下用水量。五、防塵用水應符合下列要求:1、水質應符合要求:PH值在6-9范圍內。否則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2、水池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3、水池懸浮物的粒度不得大于0.3mm。六、安裝凈化風流水幕要覆蓋全斷面,每條巷道不少于一道。七、井下各運輸轉載點,溜子轉載點,煤倉口,翻車楊等處,必須安設噴霧裝置,確保使用可靠、靈敏、不漏水。八、采掘工作面風速不得超過4米/秒,防止煤塵飛揚。九、掘進工作面防塵符合下列要求:1、堅持濕式打眼。2、使用水炮泥。3、掘進工作面迎頭40米以內有條件設置全斷面噴霧裝置。4、放炮前、后,沖洗兩幫、巷頂。十、礦井主要大巷每年沖刷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洗一次。要健全沖洗巷道制度,并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存有厚度超過2m,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十一、要配齊防塵人員。測塵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持培訓合格證上崗。十二、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要符合下列要求:1、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井下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采掘工作面進風及回風巷道。2、隔爆設施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滿足規定要求。3、隔爆水袋吊掛地點與工作面距離,必須保持在60-200米范圍內。4、隔爆水袋應采用橫向吊掛式安裝。5、隔爆水袋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管理制度A、防塵設施管理制度防塵設施的設置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本礦井在下列地點設置防塵設施:1、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安設風流凈化水幕。炮掘工作面回風巷安設放炮噴霧裝置。2、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各轉載點和卸載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3、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內安設風流凈化水幕。4、主要運輸巷、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二、防塵設施竣工后,由通風隊組織有關人員立即驗收,并填寫驗收記錄。對不合格設施要返工處理,并追究責任,給予100500元罰款。三、通風隊對所有防塵設施要進行登記,并建立相關的臺帳、牌版、記錄等,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更改,做到管理直觀,隨時掌握,心中有數。四、通風隊每月組織有關人員根據質量標準進行一次防塵設施全面檢查。對損壞的設施要限期處理,不得無故拖延。五、對防塵設施要實行計劃、目標管理、根據礦井的發展和安全要求,通安科每月要提前制定出防塵設施計劃,嚴格監督實施,堅決消滅防塵設施虧欠現象。六、通風隊要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防塵設施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真正做到質量要求明確,從嚴從細施工。七、防塵設施質量要不斷改進和提高,嚴格按照質量標準要求施工。八、破壞防塵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00500元罰款,性質惡劣的要加倍處罰。B、隔爆設施管理制度本礦屬于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下列地點安設主要隔爆設施:1、礦井井下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等巷道;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3、相鄰的采煤工作面之間;二、必須在下列地點安設輔助隔爆設施:1、采、掘工作面進、回風巷道;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同其相連的巷道間;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4、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三、隔爆設施的安裝要求:1、隔爆水袋必須符合《煤礦用.隔爆水槽、.隔爆水袋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經國家質檢部門檢驗合格;2、40L和小于40L的水袋所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為主要隔爆棚。3、水棚組的用水量,必須按巷道的斷面積計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400L/㎡,輔助隔爆棚200L/㎡。4、水棚的排間距離應為1.23米,主要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于30米,輔助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于20米。5、首列(排)水棚與工作面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至200米范圍內。6、水袋棚的水袋應采用橫向(長邊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吊掛式安裝。7、水棚距離頂梁、兩幫的間歇(縱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軌面不小于1.8米,棚組內的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棚區處的巷道需要挑頂時,其斷面積和形狀應與其前后各20米長度的巷道保持一致。8、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9、水棚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變坡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凡未按要求安設隔爆設施的工作面不準生產。通安科要建立隔爆設施臺帳、記錄等,并妥善保存。通安科每周要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各處隔爆設施情況,對損壞的隔爆設施必須及時補充或更換。十一對破壞隔爆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00300元罰款,性質惡劣的要加倍處罰。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一、光學瓦斯檢定器:1、光學瓦斯檢定器由礦安排統一管理,并登記臺帳,統一登記、核準,并進行標校維護。2、領取或更換光學瓦斯檢定器,要辦理儀器登記手續并上臺帳。3、使用的光學瓦檢器由瓦斯檢查員或其他需要攜帶瓦檢器的人員自己保管,備用瓦檢器由礦統一保管。4、瓦檢器由有資質的通風實驗室維護人員鑒定認為報廢,礦收回不得使用并作處理。5、光學瓦檢器出故障不準擅自處理,必須送有資質的通風實驗室檢查維修。6、使用的光學瓦檢器每旬必須送有資質的通風實驗室檢查維修一次。二、數字式甲烷檢定器(包括瓦斯報警器,瓦斯兩用儀):1、使用的數字式甲烷檢定器由通風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發放,并登記,建立臺帳。2、個人儀器必須由自己負責管理和使用,不得亂扔亂放或交給他人代管使用。3、儀器出現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必須交有資質的通風實驗室檢查維修。4、建立儀器標校記錄,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由專人負責儀器維修定期進行標校,每次標校都要進行登記。三、多種氣體檢定器:1、儀器由礦保管使用,并登記臺帳。2、儀器使用完及時交還,并放入盒內,嚴禁亂扔亂放。3、檢定器要專人管理,禁止使用過期失效的檢定管。4、檢定器應按儀器使用說明定期檢查維修。四、測風儀表:1、測風儀表由測風員管理使用,并登記領用臺帳。2、個人保管儀表要放在專制的儀表保存箱內,不得借于他人使用。3、使用中的風表,必須每六個月校正一次,已維修過的風表,也必須校正,并測出校正曲線,隨表使用,并建立臺帳。五、自救器:1、自救器由礦安排專人負責統一管理,負責使用的發放與回收,并建立自救器臺帳,編號上架。2、自救器的發放和回收后都要進行檢查。4、自救器破裂后不得繼續使用,在使用期內無故損壞自救器,應照價賠償并罰款。5、自救器要定期稱重和氣密性檢查,隨身攜帶的自救器每月檢修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季度檢修一次,碰傷的自救器隨時進行檢查。六、瓦斯監測儀器:1、瓦斯監測儀器由礦統一管理,建立全礦統一的瓦斯監測儀器臺帳。2、安全監測儀器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要入井前進行地面調試,在井下安裝后要進行運轉前的調試,正常運轉期間要定期進行檢查調試。4、安全監測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轉達一年時間,必須拿到地面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和校正?;馂念A防預測管理制度1、井下從業人員當發現井下著火,有權迅速報告礦調度室,調度領導應積極組織有關人員根據著火性質和地點進行處理。2、礦井火災處理工作應由礦長、工程師擔任總指揮,參加處理火災的人員應服從指揮,任何人不得干預火區的處理工作。3、處理火災過程中應指派專人負責檢測火區氣體成分和井下風流的變化狀態,并定時定點地觀測結果及時報告礦井滅火指揮中心和井下滅火總指揮。4、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在未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如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滅火,嚴禁用水直接滅火。5、井下火災處理時,工作地點的空氣中各種氣體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沼氣在2%以下時,非救護隊人員可在進風側處理或直接滅火。

6、火災在處理過程中嚴禁改變通風系統、風量或風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況下采取降壓措施,但必須監視火區氣體的變化情況,當瓦斯超過2%時必須解除通風設施,恢復正常通風。7、井下火災不能采取直接滅火時,應采取封閉方法,封閉火區時,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閉。8、封閉火區時,應先封閉火區相關連的供風系統,簡化火區系統,然后再由救護隊同時封閉火區進回風巷的密閉,并迅速撤離災區。9、火區封閉的全過程,必須有救護隊施工,救護隊施工時,必須一個小隊工作,一個井下待急,一個在地面待令(共計三個小隊)。超前探水制度1、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2、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巷道掘進前、工作面回采前,必須有完善的探放水措施。否則,不得施工。3、每個掘進工作面有水患威脅前,必須超前探30米,否則不得施工。4、掘進中超前探眼必須保持在10米以上,否則不得施工作業。5、超前探水工作由采掘隊執行,技術科定期抽查,如有作假,給予隊長200元的罰款。入井人員乘車制度1、人員上、下井時,必須嚴格遵守乘車制度,行車信號發出后任何人員嚴禁上下人車。2、上下井人員必須聽從井口信號把鉤工的指揮。3、每輛車的乘車人員不得超15人,嚴禁在同一人車內人、料混合提升。4、人員進入安全車以后,信號把鉤工必須掛上安全鏈,人員在安全車內必須抓好扶手、坐穩、不得擁擠。5、乘車人員在安全車運行過程中不得在車內開玩笑和打鬧。6、乘車人員攜帶爆破材料上、下時,在車內搭乘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能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能同車上下,且雷管和炸藥不得同車上下。爆破材料發放、領退制度爆破材料的發放必須根據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額提出爆破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填寫“爆破材料審批表”,經跟班領導審批簽名。爆破工攜帶審批表后,到爆破材料庫領取爆炸材料,無審批表,火工保管員不得發放爆炸材料。領取爆炸材料后,必須當地檢查品種、規格和數量是否符合,從外觀上檢查質量和電雷管的編號是否相符。每次爆破后,爆破工應將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種、數量、爆破工作情況和爆破事故處理情況填寫爆破記錄。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須將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破材料,處理拒爆、殘爆后未爆的電雷管收集起來,清理無誤后,繳回爆破材料庫,由管理員核對登記失誤后,爆破員、管理簽名。一炮三檢制度采掘工作面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由瓦檢員檢查瓦斯,爆破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裝藥爆破;爆破后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立即處理,并不準用煤電鉆打眼。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為了完善“三人聯鎖放炮”制度,避免放炮不嚴或警戒不落實,造成放炮崩人傷人事件以及因放炮而引起的冒頂事故;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36條規定:井下所有地點放炮都要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如下“三人聯鎖”放炮制度:一、聯鎖程序放炮前由放炮員和班組長共同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放炮員方可將放炮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接到放炮警戒牌后,先檢查頂板與支護情況確認無誤后,派人警戒,在所有警戒人員全部到達規定位置并確認后,班組長方可將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下達放炮命令。瓦檢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牌后,立即檢查放炮地點的瓦斯與煤塵情況,確認符合規定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在接到瓦檢員的放炮牌后,必須四周了望,確認無人進入放炮地點,斷續吹三聲口哨或大喊三聲“放炮了”,5秒后方可放炮。每次放完炮后,班組長親自撤回自己布置的警戒人員。在工作面炮煙吹散后,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每次放炮后,班組長必須連同瓦檢員、放炮員共同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護及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有異常,必須立即按相關規定處理。每次放完炮后,警戒人員在接到班組長口頭通知后才能撤回,不準事先約好某種撤人信號私自撤回。放完炮后,三牌各歸原主。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必須與“一炮三檢”制度密切配合,嚴格執行。三、本制度必須組織所有施工隊伍的班組長、放炮員及瓦斯檢查員認真學習,經考試合格后,嚴格遵照執行。監控系統值班制度1、監控員必須在監控室8小時值班,在值班期間不得脫崗或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2、值班人員必須隨時注意井下氣體的變化及各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CH4、CO超限;風機停轉等)情況立即向值班領導、安全員(或礦有關領導)匯報,并及時填寫瓦斯異常匯報記錄。若沒有及時匯報值班領導或填寫匯報記錄的,發現一次罰款30元。3、加強業務學習,熟知監控系統中的點號、工作面及體的斷電值,掌握監控系統中的點號在井下各工作面所處的位置。達到監控系統“三對口”(點號、名稱、位置)。4、值班人員發現停電,立即通知風機工,及時匯報值班領導、安全員(或有關領導)。停電時間超過10分鐘后,報值班領導或安全員采取相應的措施。若停電沒有及時通知風機工、匯報值班領導的,發現一次罰款15元。5、值班人員早班必須在11點之前將瓦斯日報表上報礦技術負責人,礦長審閱;若不及時報礦長審閱的,發現一次罰款10元。6、值班人員每班必須打掃值班室的衛生安全監控系統維修調校制度1、安全監控中心站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密切注視井下采掘面,回風系統瓦斯濃度變化及監控設備的斷電狀態。

2、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共用。

3、安全監控系統必須保障無故障,閉鎖功能全天候正常運行。

4、安全監控系統所具備的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保持24小時正常運行。

5、當主機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持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持正常運行大于或等于2小時。

6、系統防雷電保護裝置,必須保證完好可靠。

7、安裝斷電儀恢復電控制系統時,必須符合監控系統規定要求。

8、安全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9、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首先報告礦領導,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10、安全監控設備定期調試、校正、每月一次。甲烷傳感器及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使用較準氣體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一次。

11、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檢查,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光字瓦斯檢定器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或檢查結果報監控值班員,當兩得讀數誤差大于允許值時,應以讀數大的為依據,對井下瓦斯進行管理,并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12、當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專人對井下瓦斯進行每小時不少于一次的檢測,以保障井下安全生產。通風系統調整管理制度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通風系統,改變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通風系統調整安全措施,并報礦總工審批。2、礦井水平延伸及采區開拓時,要從設計考慮系統的優化,確保通風系統的合理布置和安全可靠,同時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3、礦井在組織生產、安排生產布局和采掘接續時,首先要考慮通風能力,做到以風定產、定面,避免出現因生產過于集中,追求產量、進度,造成不合理的通風系統、區域風量不足及違規串聯通風。4、礦井開拓布局、采區設計、作業規程審查必須有通風技術主管參加,并對礦井通風系統及通風系統改造方案提出主導意見。5、井下各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處,必須設置至少兩道正反向風門。6、控制風流的通風設施(包括:風門、楓橋、擋風墻、風筒等)應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的統一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必須重新布置和施工。并對安通科科長進行100元罰款。7、加強通風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安通科每月按初按計劃分設施管理責任范圍及各采掘隊責任范圍內通風設施管理進行負責,由于管理不善,對設施造成損壞的,對安通科科長罰款100元。造成影響生產的要追究責任加倍處罰。8、掘進巷道與其他巷道貫通時,在兩巷貫通距離為20米時,由技術科向總工匯報,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和安通科,技術科及時編制貫通措施,安通科做好防止瓦斯積聚和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因通知不及時或安通科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的,對技術科科長和安通科科長罰款100—500元。9、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由礦技術科組織編制《反風演習方案》和《反風演習報告》。10、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11、為了保證礦井風流按照規定的方向和路線流動和滿足采掘工作面的風量需要,通風構筑物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保證結構簡單、風阻小、漏風小、結構嚴密、堅固耐用。12、測風員必須按規定進行礦井的測風工作,減少漏風量,確保有效風量符合規定。13、通風系統的任何調整工作,必須經礦總工批準簽字,安通科和機電科相互配合協作來完成。違反本規定的對機電科科長和安通科科長罰款100—200元。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遇到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瓦斯排放。(1)礦井因停電或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后,必須有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2)因停電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如果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對瓦斯或二氧化碳進行排放。(3)啟封密閉或采掘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排放這些瓦斯。2、不管遇到任何情況,排放瓦斯前必須先制定安全措施,后排放瓦斯。3、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內容:(1)計算瓦斯含量和濃度,預計排放瓦斯所需的時間。(2)制定進入獨頭巷道風量的方法,獨頭巷道內恢復通風時,應先啟動局扇,然后由外向里依次接風筒來排放巷道內的瓦斯。(3)確定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明確通風設施、電氣設備的位置。(4)明確撤人的范圍、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一般情況下,排放瓦斯時,回風流的巷道嚴禁行人。(5)明確停電范圍、停電地點和斷、復電的負責人,停電范圍為整個回風巷,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停送電負責人為當班電工。(6)明確必須檢查瓦斯的地點和復電的瓦斯濃度。(7)明確排放瓦斯的負責人和檢查名單和各自負擔的責任。(8)排放瓦斯應形成書面材料,并記錄準確。4、排放瓦斯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編制排放瓦斯措施時,必須根據不同地點制定不同的措施,禁止使用通用措施。(2)排放瓦斯前,必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啟動局扇,由外向里控制風量,逐步排放積聚的瓦斯,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3)排放瓦斯時,應有專人在獨頭巷回風流和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檢查瓦斯,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4)排放瓦斯時,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5)排放瓦斯時,回風流經過巷道必須切斷電源。(6)排放瓦斯后,經檢查證實,獨頭巷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恢復局扇送電。(7)啟封密閉時,必須由外向內控制風量排放瓦斯,其濃度不超過1.5%。5、排放瓦斯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緊急避險撤人制度一、值班人員及井下各級管理干部在井下發現可能出現的災害時,必須采取先撤人再匯報處置的措施二、井下發現隱患時,值班領導應立即組織人員撤退,并向調度室匯報,在指揮部人員沒有到達指揮部部之前,由調度室值班人員(調度員)全權負責指揮工作。值班調度人員在行使以上權力時,不論現場是否發生災害(難)導致財產損失,事后,任何領導不得追究值班調度人員的責任三、如果發現隱患時,值班領導有特殊情況,不在工作面時,班組長有權停止工作面一切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退。四、如發現以下突發情況之一,井下任何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工作,并組織撤人:1、井下發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現突增、有異常情況,當井下涌水量大于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或井下發現突水征兆或礦井涌水量短時間內明顯增大突然大于礦井正常涌水量時,危及職工生命及礦井安全的;2、采掘工作面發現瓦斯異常涌出時,或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的;3、供電系統發生故障,不能保證礦井安全供電的;4、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發生故障停止運轉時,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不能保證礦井正常通風的;5、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出現報警,情況不明的;6、煤層自燃發火有害氣體指標超限(CO濃度超過24ppm)或發現明火的;7、井下工作地點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的;8、采掘工作面有冒頂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沖擊地壓威脅,采取防沖措施后,仍未解除沖擊地壓危險的;9、各級、各部門發現存在重大隱患,指令立即停產撤人時,或上級政府部門要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的;10、有其它危及井下人員安全險情的。五、礦每年必須編制符合礦井實際情況的應急預案及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并組織全礦職工學習,讓每個下井職工熟悉避災路線。六、當井下發生事故后,調度值班領導了解事故的原因,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通知災區的所有人員迅速撤離,并通知帶班領導進行現場組織。通知礦領導成立救災指揮部,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必須以最短的時間、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安全撤離、積極救援,妥善避災達到最佳效果。安全質量標準核準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煤礦監察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延邊州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1、實現安全目標:礦井9萬噸死亡率:一級:0以下;二級:1.0以下;三級:2.0以下。2、采掘關系正常。3、資源利用:回采率達到設計要求。4、制訂并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制度。5、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5號令)。6、煤礦安全監察指令,整改率100%。7、制定并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制度、崗位技術技能培訓制度、績效考核獎罰制度。8、安全質量標準化及各專業的檢查考核采取動態檢查,每次檢查的記錄存檔,作為年終評級考核的依據。重大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1、為落實我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規定,制定本制度。2、煤礦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主要負責人是煤礦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礦井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設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構,按規定做好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3、礦井對排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和在現場不能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隱患,要立即按隸屬關系上報安監局,由安監局實行掛牌督辦。4、存在重大隱患的地點,要停產整頓。5、發現重大隱患后,要建立隱患督辦臺賬,指定專人負責跟蹤督辦,認真整改。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1、礦要結合實際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2、按照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落實專用資金和責任人。3、各級領導干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經常學習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程、規定,并對學習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試,不合格者要補考。經補考不合格者,不能擔任原職務或調離原工作崗位。4、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72學時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后才可獨立作業。井下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于20學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作業。5、通風工、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各類運轉司機、鍋爐工、信號工、電氣工等技術工種和特殊工種,上崗前均需進行安全操作技術的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資格證,方準上崗。6、工程開工前,要組織工人學習作業規程,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由施工主管技術人員對上述規程措施進行詳細講解。當地條件變化或施工情況改變,需要修改規程和措施時,還要組織職工重新學習并簽名,否則不能施工。7、除按計劃進行有組織的技術安全教育外,必須堅持安全活動日制度,每周一次,領導干部要親自主持。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管理,確保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及時、到位,依據本公司的規定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規定:

一、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每噸15元標準提取。企業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其中: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30%;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40%。

二、公司對生產經營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項目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三、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于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教育光盤等。

四、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主要用于購買、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物品采購時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程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圍,對安全性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報廢處理。對違反采購原則的行為,除按獎罰條例處罰外,還必須退貨,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由行為人和批準人承擔責任。

五、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為了使我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改進和落實,特制定以下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一、在生產建設的全過程中,必須把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第一作為我礦生產建設的指導思想和行為準則。二、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努力防止可能發生的一切事故,在高效、安全的前提下發展生產。三、各特殊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的持證上崗。四、各工種人員、各作業場所人員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我礦制定的作業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不違反勞動紀律。否則作為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必須追究法律責任或刑事責任。五、主管安全負責人,必須隨時掌握井下第一手資料,了解井下安全生產第一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留隱患。安全質量檢查及跟蹤處理制度1、由技術科對我礦的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和把關。2、每年由技術科組織本礦管理人員對《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不少于20個課時的學習。3、礦井制作的所有與生產安全有關的規程性文件,必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4、帶班領導當班查出的質量隱患當班要求整改,當班不及時整改的當班處罰。當班的隱患因特殊原因沒整改完的,交下一班進行整改當班要求整改。安全質量隱患帶班領導要跟蹤到底。5、本礦的每一個工程都要按要求將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組織操作者學習后開工。6、每年年終由礦長組織各單位進行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的評比,先進單位由礦進行獎勵。7、認真對待每年的上級安監部門的檢查和評價工作。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1、工作面發生事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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