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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再審民事判決書證據采納和事實認定的寫法

改革再審民事判決書,提高再審民事判決書的質量,是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確定的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審判監督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在實踐和探索過程中,普遍認為難寫的是證據采納和事實認定部分。對此,筆者結合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略抒管見。

一、對存在爭議的事實,特別是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沒有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在再審中提出了哪些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列明。

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是審判公開、公正的必然要求。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或者請求,需要用證據來證明;法官查明事實的過程,也就是運用證據證明的過程。故有的學者認為,審判和訴訟的實際內容是運用證據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活動;有的學者指出:“審判是一種把一片一片證據拼在一起的工作。”再審民事判決書不僅應作為裁判的載體存在,更應成為裁判權公開、公正行使的有力證明,因此,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是完成這種證明的起點,是審判公開、公正的起點,是再審民事判決書必須完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嚴格執行《若干規定》為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提供了可能。《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上述規定的執行使民事再審判決書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變得輕而易舉。

證據的列明應體現再審特點。再審對事實的認定是在原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因此,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在進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認定,而不必列明有關證據。除該部分事實外,用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特別是導致改判的、證明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證據,不論是新證據還是舊證據,不論原審判決是否采信,不論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還是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也不論本次判決是否采信,再審民事判決書均應無一遺漏地列明。在證據的排列上,應將不服原判的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排列在前,將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排列在后,依次進行;同一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原則上應按當事人提交證據時的分類編號排列,必要時,法院可以按爭議事實順序分類編號排列,但不得遺漏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則應單獨列明。

二、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全面地敘述。

審判公開、公正原則不僅要求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且要求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只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不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證據的列明就失去了意義。

根據《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關于證據質證內容、順序等方面的規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所發表的質疑、說明與辯駁意見。在順序的排列上,一般應當按照列明證據的順序,依次敘述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在敘述對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前,應當根據舉證人的舉證說明對證據的形式、內容、證明對象作必要的說明。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當事人申請情況、法院同意當事人申請及進行證據調查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不同意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的,也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證據調取等情況進行說明。上述兩方面證據均應交付當事人質證,并在判決書中客觀、全面地載明當事人質證意見。

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當事人質證意見的敘述應以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的筆錄為依據。當事人發表的質證意見過于繁雜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進行歸納、整理,但應當保持原意,并不得遺漏當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存在舉證人對質證意見進行說明等反復質證情況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反復質證情況。在證據質證過程中,法官應當依據《若干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規范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行為。

三、對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提交的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闡明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

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表態或者雖然表態但不說明理由,是現行判決書的最大缺陷,也是當事人意見最大之處。隨著《若干規定》的施行,這一問題有望獲得解決。根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表述。

再審民事判決書闡明對有爭議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按照爭議事實順序或證據排列順序,重點圍繞當事人質證意見中存在的分歧和爭議進行,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的有無以及大小等表態。當事人未提出的異議,再審民事判決書一般不主動審查。一般而言,對單一證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圍繞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等方面闡明理由;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并闡明理由;對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交了相反證據且均不能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圍繞各方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重點闡明理由。

對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等不予采納的;因證據系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后提交而不組織質證,或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而不予采納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援引相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四、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爭議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據已采納的證據進行,并明確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闡明證據與事實間的邏輯關系。

采納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前提和基礎,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爭議事實的認定,應當闡明證明事實成立的已為法院采納的證據,并闡明證據與事實間的邏輯關系;對當事人提出但未獲法院認定的事實主張,再審民事判決書也應從分析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出發,闡明不認定的理由。

在具體表述上,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采取“依據本院已采納的……提供的如下證據:……,本院認定……主張的下述事實成立:……,理由是:……”、“依據本院對證據的上述分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下述事實:……,理由是:……”。根據再審民事判決書的特點,應重點對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未認定的事實,以證據為基點,從證據與事實間邏輯關系的角度,分析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原因,說明糾正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的認定,對按照自認規則認定的事實,對按照推定規則認定的事實,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不明確認定有關事實的證據,但應當說明相關情況和援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再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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