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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陽西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掛網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規范我縣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規定〉的通知》(陽府〔2018〕5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以下簡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第三條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增加農民收入和發展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益性事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領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應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決定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或改善養老和醫療保障等,所在鎮人民政府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村民小組(或經濟合作社)的,由村民小組(或經濟合作社)實行依法經營管理,也可委托村委會(或經濟聯合社)統一經營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村民小組(或經濟合作社)、村委會(或經濟聯合社)自定。第四條留用地安排(一)征地協議簽訂時間在2016年5月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發文時間〕前的,留用地安排及補償按照我縣原有關規定或對被征收土地集體作的承諾、約定的標準執行。(二)征地協議簽訂時間在2016年5月3日(含當日)后的(不包括已完成安置及補償的留用地),留用地安排及補償標準按如下規定執行:1.除線性交通工程(納入交通規劃)、水利、能源、軍事等的建設項目外,征地留用地的安排可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取一種:(1)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0%實地留地。(2)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5%折算貨幣進行補償,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執行。2.線性交通工程(納入交通規劃)、水利、能源、軍事等建設項目的征地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補償方式,不安排實地留地,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給予折算貨幣補償,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執行。(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實地留地安置的。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可供選址安排留用地的。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充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四)留用地安置面積為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包含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積,留用地范圍包含的道路分攤按至規劃道路的中線劃定執行。(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本組織原有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征收費用(含報批費用)由村集體支付。第五條留用地的選址應遵循以下的原則(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留用地安排嚴格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執行,留用地規劃用途原則上與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一致。(二)原則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內。(三)縣自然資源局、縣土地儲備和城市更新事務中心與當地鎮人民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協商確定。(四)根據產業分類分別向規劃功能區、城鎮社區集中,鼓勵集中連片安排留用地。可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安置”原則,在開發區、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城鎮社區等統籌劃定專門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區,對留用地實行集中安置。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涉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留用地原則上在其規劃范圍內集中選址并按工業用地安排。第六條留用地安排折算貨幣補償標準(一)線性交通工程(納入交通規劃)、水利、能源、軍事等建設項目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對應級別的工業基準地價級別價執行。(二)除線性交通工程(納入交通規劃)、水利、能源、軍事等建設項目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1.工業園區范圍內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按照該園區的工業基準地價級別價1.5倍執行;2.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工業園區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對應級別的商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1.5倍執行;3.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工業園區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對應級別的相應規劃用途基準地價級別價1.5倍執行。第七條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留用地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以及涉及占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的,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續的費用,納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單位承擔。其中,征地協議簽訂時間在2016年5月3日(含當日)后的(不包括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的留用地由政府無償返撥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視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涉及征地成本按我縣相關規定處理,不需補繳出讓金。征地協議簽訂時間在2016年5月3日前的,留用地按原來的規定或約定繳交征地成本(含報批成本),辦理劃撥轉出讓手續需根據《陽西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西縣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標準及實施辦法的通知》(西府〔2017〕39號)規定的留用地所在區域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0%繳交土地出讓金。第八條留用地調整置換的情形和原則(一)對于已安排的留用地以及落實留用地選址的,且未實際使用或占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調整置換,調整置換后原留用地需交還給政府。1.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導致原用地(或原選址)已不符合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2.因城鄉規劃調整導致原留用地(或原選址)用途已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3.原選址地塊因城市建設及規劃調整原因,需由政府依法收回使用的。4.凡留用地已部分使用的,除上述規定情形外,不得調整置換。(二)調整置換的原則1.調整置換的土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2.原則上在本鎮(村委會)范圍內調整置換,也可采取折算貨幣補償方式解決。3.實行等值置換。第九條留用地報批(一)留用地報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土地,留用地必須在申請用地時一并上報審批或通過折算貨幣補償形式同步兌現;征收土地時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積少于3畝,且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延后與其他留用地累計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單獨辦理留用地報批手續,但最遲不得超過1年。依法由國務院審批的單獨選址項目,可在批準用地后6個月內單獨辦理留用地的報批手續或折算貨幣補償同步兌現。安置留用地建設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涉及采伐林木的,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二)留用地報批材料。留用地與征收土地一并報批的,應當提供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應當列明留用地選址位置、面積和擬安排用途等內容),以及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表決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書面證明。留用地單獨報批的,縣自然資源局應當專門作出書面說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對應的用地批次或項目,原用地批次或項目征收土地面積、征收土地時間、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標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留用地選址方案的意見、是否經充分協商等情況,并附上用地批復及縣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文件或縣人民政府(或授權單位)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相關協議文件等。(三)留用地位置選定。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人民政府會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初選定留用地位置、面積,報縣土地儲備和城市更新事務中心、縣自然資源局共同確認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留用地規劃、用地手續辦理(一)留用地應服從城鄉規劃建設要求。完成用地報批及征地工作后,縣土地儲備和城市更新事務中心根據征地時核定擬安排留用地用地面積,函告縣自然資源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再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用地的規劃條件。(二)留用地應服從城鄉規劃建設要求。各鎮(村委會)留用地容積率為≤3.0,超過3.0部分要另向縣自然資源局補繳調整容積率部分的出讓金。(三)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相關規劃設計條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該局申請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第十一條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進行登記,嚴禁分配到村民個人。第十二條留用地開發建設(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出讓、轉讓、出租集體所有性質留用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00號)實施,并按規定通過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公開交易。集體性質留用地不能用于村民宅基地及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二)國有性質的留用地的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用于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審核后按規定委托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競價等方式進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轉讓以無償返撥方式(視同出讓)取得的國有留用地使用權的,不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除按規定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外,轉讓所得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三)按上述第(一)、(二)款規定處置留用地的,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四)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將留用地建設為經營性物業,并通過經營不動產產權租賃,形成運營成本低、經營風險小、經濟收益長期穩定的農村集體資產。(五)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訂留用地置換物業標準,探索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置換為經營性物業。縣自然資源局可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留用地置換物業協議,約定擬置換物業的位置、用途、面積、交付時間和交付標準等內容。縣自然資源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約定在擬安置的留用地上實施物業置換的,可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對留用地使用權進行公開出讓,出讓時將置換物業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并在土地出讓后抓緊落實留用地置換物業協議。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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