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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32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的法律文件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節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三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二百二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二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二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節錄)(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修正)……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第六十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第六十一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節錄)(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一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第一百五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第二百二十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第二百二十五條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節錄)(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節錄)(1998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2號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節錄)(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二、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節錄)(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1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并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應當持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查詢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節錄)……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節錄)(1997年6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發布)……第二十四條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政規章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銀發〔2002〕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為規范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請各金融機構遵照執行。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一條為規范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導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國家秘密。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它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并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并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后,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于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后,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后,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于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后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并應當說明情況。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并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后,應當予以辦理。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后的意見辦理。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附表附表: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存款的執法機關一覽表單位名稱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單位個人單位個人人民法院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稅務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海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有權人民檢察院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公安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國家安全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軍隊保衛部門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監獄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有權有權有權有權無權無權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有權有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審計機關有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無權暫停結算暫停結算無權無權證券監管管理機關有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無權注:本表所列機關是《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發布之日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具有查詢、凍結或者扣劃存款權力的機關。規定發布實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備注:這個表格的發布日期在2002年,已經不能作為現在辦理業務的參考依據,應以正文中的表格作為參考。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法發〔2006〕67號)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局),審計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2006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規范審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下簡稱查詢單位賬戶)和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下簡稱查詢個人存款)工作,經審計署、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審計機關在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過程中,有權依法向有關金融機構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并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查詢的單位賬戶,包括被審計單位在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資金、證券、基金、信托等各類賬戶。審計機關查詢的個人存款,包括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儲蓄賬戶、結算賬戶以及買賣證券、基金等的資金賬戶的資金。二、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查詢單位賬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下同)負責人批準,簽發《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取得相關的證明材料(主要涉及個人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款項的來源、款項使用情況、相關當事人確認的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調查記錄等),以此認定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簽發《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三、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時,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送達《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或者《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審計人員具體執行查詢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參加,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四、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被審計單位的賬戶名稱及賬號。對因群眾舉報等原因,審計機關無法提供被審計單位準確的賬戶名稱或者賬號的,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做出說明,由金融機構協助查詢。查詢個人存款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存款人的姓名、賬號或者身份證件號碼。五、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內容,主要包括其開戶銷戶情況、交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等記錄。六、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時,可以對相關資料進行抄錄、復印、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后,應當注明來源,并由提供證明材料的金融機構蓋章。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保密。七、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審計機關收取工本費。對審計機關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情況和內容,有關金融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應當保密,不得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存款人。八、審計機關需要到異地查詢單位賬戶或者個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異地金融機構進行查詢,也可以委托當地審計機關查詢。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通知的規定進行查詢,由上級審計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金融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未按本通知的規定協助查詢,由有關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以上各項規定請各級審計機關、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審計機關和相應的金融監管機構。1998年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審發〔1998〕308號)同時廢止。關于查詢、凍結從事證券交易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證監會、人民銀行證監發〔2005〕132號)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及時查處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有關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詢、凍結從事證券交易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的資金賬戶和存款賬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對從事證券交易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開立的資金賬戶和存款賬戶進行查詢、凍結時,上述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二、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人員可以查閱、復制從事證券交易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資金賬戶和存款賬戶資料,并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三、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人員可以依法凍結從事證券交易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的資金、存款。四、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人員依法查詢、凍結資金賬戶、存款賬戶,應當出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查詢通知書、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的凍結/解除凍結通知書及本人工作證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銀發〔1997〕94號)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政法辦轉(1997)2號文,以下簡稱《意見》)已發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局。《意見》就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以下簡稱356號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以及金融機構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精神,并依法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1993年12月11日下發的銀發〔1993〕356號文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扣劃單位的銀行存款。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扣劃犯罪嫌疑存款。對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二、對司法機關只提供單位賬戶名稱而未提供賬號,要求金融機構協助查詢的,金融機構應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如查明賬戶管理檔案中沒有所查詢的賬戶,金融機構應如實告知司法機關。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辦理金融機構對企事業單位所開展的業務。因此,對司法機關向人民銀行查詢有關企事業單位存款情況的,人民銀行應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并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2000年9月25日財監〔2000〕39號)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各監管辦、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被監督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這是嚴肅財經紀律、規范會計秩序、強化財政監管的重要舉措,各金融機構應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發現被監督單位有重大違法嫌疑,需向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時,應當出示執行人員本人身份證明,并出具《財政查詢通知書》;查詢結果填列《財政查詢工作底稿》。二、《財政查詢通知書》一式兩聯,由財政部或財政部派出機構開具,財政部監督檢查局或財政部派出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財政查詢工作底稿》是詳細記錄被監督單位在金融機構有關情況的工作底稿,由財政部或財政部派出機構檢查人員登記,經金融機構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公章。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1996年2月17日銀辦函〔1996〕30號)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你行閩銀[1996]第006號文收悉。現批復如下:信用卡賬戶不同于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關于查核、暫停支付、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通知(1998年7月6日銀發[1998]312號)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證稅務機關嚴格執法,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銀行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暫停支付和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稅務機關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問題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有權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但查核納稅人的儲蓄存款時,必須經有關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所屬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二、關于暫停支付納稅人存款問題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實施暫停支付的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向納稅人的開戶金融機構送達“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接到“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后應當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責令其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向其開戶金融機構送達“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撤銷暫停支付的稅收保全措施。三、關于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款問題金融機構在收到稅務機關“扣繳稅款通知書”后,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不足以同時支付稅款和金融機構貸款,應先扣繳稅款,后扣收貸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送達“扣繳稅款通知書”,并附送納稅人逾期未執行的“催繳稅款通知書(留存聯復印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在“扣繳稅款通知書”限定的扣繳稅款期限內無法實現扣繳稅款的,應當書面通知稅務機關,并說明理由,以便稅務機關采取其他強制執行措施。四、關于各單位協調與配合問題兩家以上的執法機關對同一存款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執行時,金融機構應根據最先收取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在協助執行時,如因協助執行通知同時到達或其他情況導致有關執法機關對金融機構應協助執行哪一個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產生爭議,由爭議的機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上級機關決定。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程序和手續不合法的,有關金融機構有權拒絕協助執行。出現爭議應當由雙方上級單位協商解決。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金融機構無故拒絕協助稅務機關執行暫停支付、扣繳稅款或者查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儲蓄)賬戶,以及為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存款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以上各項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關于對軍隊保衛部門查詢、凍結有關儲蓄存款問題的答復(1997年1月13日銀條法〔1997〕4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你部(1997)政保函字第1號文收悉。現答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及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只能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在行使偵查權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進行查詢、凍結,但不能扣劃。二、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協助軍隊保衛部門查詢、凍結有關軍隊內部犯罪嫌疑人的儲蓄存款,具體處理手續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軍隊查詢、停止支付個人儲蓄存款處理手續的函》——(81)銀儲業字第1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釋〔2004〕15號)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錄)(1998年7月8日法釋〔1998〕15號)……33.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34.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據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經濟糾紛案件中,凍結并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導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影響了社會穩定。為杜絕此類事件發生,特通知如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1997年5月16日法復〔1997〕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山東等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如何認定產業工會、基層工會的社團法人資格和對工會財產、經費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規定,產業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的取得是由工會法直接規定的,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基層工會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成立,即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社團法人條件,審查基層工會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產業工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與建立工會的企業法人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企業或企業工會對外發生的經濟糾紛,各自承擔民事責任。上級工會對基層工會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社團法人的條件審查不嚴或不實,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二、確定產業工會或者基層工會興辦企業的法人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其上級工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是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應以此為由凍結、劃撥上級工會的經費并替欠債企業清償債務。產業工會或基層工會投資興辦的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如果投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補足投資或者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投資全部到位,又無抽逃資金的行為,當企業負債時,應當以企業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三、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于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賬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采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復(1998年2月10日法釋〔1998〕2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對被執行人在銀行的憑證式記名國庫券可否采取凍結、扣劃強制措施的請示》(京高法〔1997〕19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是由被執行人交銀行管理的到期償還本息的有價證券,在性質上與銀行的定期儲蓄存款相似,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有關銀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本息劃歸執行申請人。此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起止時間的復函(1995年1月16日法經〔1995〕16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凍結單位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如何計算起止時間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宜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凍結某企業的銀行存款,凍結期限6個月應從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當天銀行停止營業時止。凍結的效力則應從1994年4月18日凍結手續辦結之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1997年9月3日法釋〔1997〕4號)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屬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向銀行申請對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備付的具有擔保支付性質的資金。為了嚴肅執法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凍結、扣劃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問題規定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后,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于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二、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并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并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三、人民法院對于為逃避債務而提供虛假證據證明屬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節錄)(1992年7月14日法發〔1992〕22號)……124.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銀行及其營業所、儲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銀行及其營業所、儲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存款,無需由當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續。……282.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凍結的,任何單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或者擅自解凍,違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所有申請執行人清償要求的,執行時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復函

(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4)川高法經請字第12號《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任何金融機構都有義務協助執行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有關單位的賬戶,成都市新華東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在案件當事人的存款賬戶被凍結期間與被凍結賬戶的當事人串通,轉走應入被凍結賬戶的款項,非法將資金轉移,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其行為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信用社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什邡縣人民法院對其處以罰款是正確的。同時,由于信用社的行為還侵犯了債權人的權益,對此信用社亦應在被轉移的款項數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2000〕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勾)與其它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特通知如下: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并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于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1998年9月2日法釋〔1998〕23號)……第二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同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第二百九十四條對于人民法院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等的金融機構,將該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經過閱卷、審查有關證據材料后作出裁定。……五、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聯合發文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銀發〔1993〕356號)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司法部門嚴格執法,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需要通過銀行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查詢單位存款、查閱有關資料的問題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或查閱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等資料時,銀行應積極配合。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包括城市分理處、農村營業所和城鄉信用社主任。下同)簽字后并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并派專人接待。查詢人對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并經銀行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銀行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依法保守秘密。二、關于凍結單位存款的問題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犯罪案件,需要凍結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直接有關的一定數額的銀行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經銀行行長(主任)簽字后,銀行應當立即憑此并按照應凍結資金的性質,凍結當日單位銀行賬戶上的同額存款(只能原賬戶凍結,不能轉戶)。如遇被凍結單位銀行賬戶的存款不足凍結數額時,銀行應在6個月的凍結期內凍結該單位銀行賬戶可以凍結的存款,直至達到需要凍結的數額。銀行在受理凍結單位存款時,應審查“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填寫的被凍結單位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發現不符的,應說明原因,退回“通知書”。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單位銀行存款發生失誤,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向被凍結銀行存款的單位作出解釋。被凍結的款項,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三、關于扣劃單位存款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處的經濟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訴、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和結案處理的決定,在執行時,需要銀行協助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附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制裁決定的副本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人民檢察院的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的副本,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書、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銀行應當憑此立即扣劃單位有關存款。銀行受理扣劃單位存款時,應審查“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被執行單位的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如發現不符,或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副本,以及法律文書副本有關內容與“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通知書”和所附的法律文書副本。為使銀行扣劃單位存款得以順利進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需要銀行協助扣劃單位存款時,應向銀行全面了解被執行單位的支付能力,銀行應如實提供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充分掌握情況之后,實事求是地確定應予執行的期限,對于立即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確定緩解或分期執行。在確定的執行期限內,被執行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執行的,銀行在接到“協助扣劃存款通知”后,只要被執行單位銀行賬戶有款可付,應當立即扣劃,不得延誤。當日無款或不足扣劃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待單位賬上有款時,盡快予以扣劃。扣劃的款項,屬于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直接劃給貸款銀行,用于歸還貸款;屬于給付債權單位的款項,應直接劃給債權單位;屬于給付多個債權單位的款項,需要從多處扣劃被轉移的款項待結案歸還或給付的,可暫扣劃至辦案單位在銀行開立的機關團體一般存款科目贓款暫收戶或代扣款戶(不計付利息)。待追繳工作結束后,依法分割返還或給付;屬于上繳國家的款項,應直接扣劃上繳國庫。四、關于異地查詢、凍結、扣劃問題作出查詢、凍結、扣劃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與協助執行的銀行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直接到協助執行的銀行辦理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存款,不受轄區范圍的限制。五、關于凍結、扣劃軍隊、武警部隊存款的問題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原則上不采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全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余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六、關于凍結、扣劃專業銀行、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存款的問題人民法院因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或經濟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專業銀行、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款項,應通知被執行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自動履行。七、關于凍結、扣劃單位存款遇有問題的處理原則兩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存款凍結、扣劃時,銀行應根據最先收取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凍結和扣劃。在協助執行時,如對具體執行哪一個機關的凍結、扣劃通知有爭議,由爭議的機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八、關于各單位的協調與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銀行要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積極配合。遇有問題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與協助執行的銀行意見不一致時,不應拘留銀行人員,而應提請雙方的上級部門共同協商解決。銀行人員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無故拒絕協助執行、擅自轉移或解凍已凍結的存款,為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應依法承擔責任。以上各項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文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1996年8月13日法〔1996〕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為了加強執法監督,必要時及時糾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關于凍結、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錯誤決定,特通知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有錯誤時,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解凍、扣劃有關單位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有錯誤時,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或者裁定,送達本系統地方各級或下級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限期糾正。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二、有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上級機關的決定或者裁定有錯誤的,可在收到該決定或者裁定之日起5日以內向作出決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或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有權直接向有關銀行發出法律文書,糾正各自的下級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并通知原作出決定的機關;有關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接到此項法律文書后,應當立即辦理,不得延誤,不必征得原作出決定機關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法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以及其他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于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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