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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2023年司法考試民法歷年主觀題真題及答案

2023年

案情:2023年1月10日,自然人甲為創業需要,與自然人乙訂立借款協議,約定甲向乙

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當天交付。2023年1月12日,雙方就甲自有的M商

品房又訂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協議,其中約定:如甲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則本協

議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償還對乙的借款,則該借款變成購房款,甲應向乙轉移該房屋所有

權;協議訂立后,該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23年1月15日,甲用該筆借款設立了S個人獨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S公司向

丙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1年,丁為此提供保證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戊以一輛高級轎

車為質押并交付,但后經戊規定,丙讓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己,

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023年2月10日,甲因資金需求,瞞著乙將M房屋出賣給了庚,并告知庚其已與乙訂

立房屋買賣協議一事。2023年3月10B,庚支付了所有房款并辦理完變更登記,但因庚自

3月12日出國訪學,為期4個月,雙方約定庚回國后交付房屋。

2023年3月15日,甲未經庚批準將M房屋出租給知悉其賣房給庚一事的辛,租期2個

月,月租金5000元。2023年5月16日,甲從辛處收回房屋的當天,因雷電引發火災,房

屋嚴重毀損。根據甲賣房前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協議(甲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支

付房屋火災保險金5萬元。2023年7月13日,庚回國,甲將房屋交付給了庚。

2023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償還對乙的100萬元借款,S公司也未能按期償還對丙

的200萬元借款,現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問題:

1.就甲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如乙未起訴甲履行借款協議,而是起訴甲履行買賣協議,

應如何解決?請給出理由。

2.就S公司對丙的200萬元借款,甲、丁、戊各應承擔何種責任?為什么?

3.甲、庚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么?

4.誰有權收取M房屋2個月的租金?為什么?

5.誰應承擔M房屋火災損失?為什么?

6.誰有權享有M房屋火災損失的保險金請求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答案一:本案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和解決。理由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

解釋第24條第1款,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協議作為民間借貸協議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

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

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

24條第2款,根據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

擬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協議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

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答案二:應當按照抵押協議解決。根據民法總則第146條第1款“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

假的意思表達實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認定買賣協議無效;進而,又根據民法總則第

146條第2款“以虛假的意思表達隱臧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決”,

認定隱藏的行為為抵押協議,應當按照抵押協議解決。

2.甲僅于S公司財產局限性以清償債務時以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根據個人獨資公司

法第31條的規定,“個人獨資公司財產局限性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

財產予以清償”。丁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未約定保證責任形

式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戊不承擔責任,其質權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3.協議有效,庚知情并不影響協議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權,甲系有權處分,庚因登記取

得所有權。

4.甲有權收取。甲為有權占有,租賃協議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應由甲承擔。根據協議法第142條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風險自交付

時起轉移。

6.庚享有請求權。根據保險法第49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

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2023年

自然人甲與乙訂立借款協議,其中約定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作為擔保物讓與給乙。借

款協議訂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車并辦理了車輛的登記過戶手續。乙向甲提供了約定的50

萬元借款。

一個月后,乙與丙公司簽訂買賣協議,將該汽車賣給對前述事實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實

際交付給了丙公司,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丙公司僅支付了一半購車款。某天,丙公司將

該汽車停放在停車場時,該車被丁盜走。丁不久就將汽車出租給不知該車來歷的自然人戊,

戊在使用過程中因汽車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來修另一輛汽車時未付修理費

為由扣留該汽車。汽車扣留期間,己公司的修理人員庚偷開上路,違章駕駛撞傷行人辛,辛

為此花去醫藥費2023元。現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已受理其破產申請。

問題:

1.甲與乙關于將汽車讓與給債權人乙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約定效力如何?為什么?乙

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

2.甲主張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協議無效,該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3.丙公司請求乙將汽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4.丁與戊的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丁獲得的租金屬于什么性質?

5.己公司是否有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為什么?

6.如不考慮交強險責任,辛的2023元損失有權向誰請求損害補償?為什么?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管轄應如何擬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產申請后,乙能否

就其債權對丙公司另行起訴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行?

參考答案:

1.有效。由于我國物權法雖然沒有規定這種讓與擔保方式,但并無嚴禁性規定。通過

協議約定,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達成擔保目的,是不違反法律的,也符合協議自由、鼓勵交

易的立法目的。

對于乙對汽車享有什么權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權,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

享有擔保權。

答案二:由于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乙享有所有權。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對汽車享有所有權,其有權處分該汽車。沒有導致協議無效

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雖然乙將汽車出賣給丙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對甲也是違約行為,但無

權處分不影響協議效力,法律并不規定出賣人在訂立買賣協議時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處

分權。

3.有法律依據。因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汽車屬于特殊動產,交付即轉移所有權,登記

只是產生對外的效力,不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由于汽車已經交付,丙公司

已取得汽車所有權。

4.有效,由于盡管丁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但是并不影響租賃協議效力。其所得的

租金屬于不妥得利。

5.己公司無權扣留汽車并享有留置權。《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

與債權應當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而在本案中,債權與汽車無牽連關系。

6.辛有權向戊、己公司、庚請求補償,由于戊系承租人,系汽車的使用權人;庚是己

公司的雇員,庚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己應當承擔雇用人(或雇主)責任;庚系肇事人(或

者答直接侵權行為人)。

7.丙公司與乙之間的財產訴訟應當由破產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丙公司

破產申請后,乙應當申報債權,假如對于債權有爭議,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但不能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申請執行。

2023年

案情:甲欲出賣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現已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還剩余1年。甲將此事

告知張某,張某明確表達,以目前的房價自己無力購買。

甲的同事乙聽說后,提出購買。甲表達樂意但需再考慮細節。乙緊張甲將房屋賣與別人,

提出草簽書面協議,保證甲將房屋賣與自己,甲批準。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記機關驗證房屋

的確登記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權人一欄中只有甲的名字,雙方草簽了房屋預購協議。

后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乙在協議簽訂后的5日內將購房款的三分之二通過

銀行轉賬給甲,但甲須提供保證人和別人房屋作為擔保;雙方還應就房屋買賣協議到登記機

關辦理預告登記。

甲找到丙作為保證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協議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但并沒有約定擔保范圍。甲乙雙方辦理了房屋買賣協議預告登記,但甲忘掉告訴乙房屋出租

情況。

止匕外,甲的房屋事實上為夫妻共同財產,甲自信妻子李某不會反對其將舊房出賣換大房,

事先未將出賣房屋的事情告訴李某。李某知道后表達不批準。但甲還是瞞著李某與乙辦理了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年后,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為當年甲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導致了自己的損失,規

定補償。甲抗辯說,補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

問題: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協議,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

3.如甲不按協議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將對乙產生何種保護效果?

4.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協議義務,在擔保權的實現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擔保權實現后,

甲、丙、丁的關系如何?

6.甲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妻李某能否主張買賣協議無效?是否可以主張房屋過戶登記

為無效或者撤消登記?為什么?

7.甲對其妻李某的請求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

參考答案:

1.不能。理由是預約雖是協議,其目的在于訂立主協議。按照最高法院買賣協議糾紛案

件合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備忘錄等預約協議,約定將來訂立買賣協

議,一方不履行的,對方可請求其承擔預約協議違約責任或者規定解除預約協議并主張損害

補償。但是,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簽訂正式協議。乙可以按照《協議法》第113條請求補償,

也可以根據第94條請求解除協議并請求補償。

2.甲應對丙承擔違約責任。甲應說明買賣標的物上有承擔的事實而未說明,違反了法

律規定的義務,在協議有效的情況下,應當納入到違約責任中。

3.按照我國《物權法》第21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后,甲再處分房屋的,不產生物權效

力。即乙對房屋的交付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優先權,可以對抗所有的未登記的購買人。

4.預告登記后,甲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假如甲不履行,將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5.假如甲不履行協議義務,乙可以選擇實現抵押權或者向保證人丁主張保證責任。無

論丁還是丙履行擔保責任后,都有權向甲追償。(或:丁、丙可向甲追償,也可以規定對方

(丁或者丙)承擔一半的份額)

6.不得主張無效。即使沒有處分權,也不影響協議效力。不可以主張房屋登記過戶為

無效,對于善意的乙不得主張無效。

7.不成立。由于雙方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關系存續是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

由O

2023年

案情: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

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協議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

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達樂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協議的事實,

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協議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所有

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所有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社區尚有一套房屋(以下

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達批準,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

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協議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

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有貸款資格。故乙

表達仍然要買01號房,規定甲按原協議履行。甲表達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達第二份協議

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

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協議,交付01號房,并承擔

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規定乙繼續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有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

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

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社區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

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規定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

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

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問題:

1.01號房屋的物權歸屬應當如何擬定?為什么?

2.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間協議效力時應當考慮本案中的

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間對原協議修改的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為什么?

4.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為什么?

5.針對甲規定乙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乙可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6.鄰居丁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補償?為什么?

7.丙熱水器的毀損,應由誰承擔補償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買賣協議于2月11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即完畢了不動產

物權的公示行為。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即由原所有權人甲變更為丙。

2.甲、丙之間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為有效協議。

盡管甲已就該房與乙簽訂了協議,但甲丙的行為不屬于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也不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無效的因素。

丙的行為僅為單純的知情,甲、丙之間的協議不屬于惡意串通行為,因其不以損害乙的

權利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間修改協議的行為,該行為有效,其性質屬于雙方變更協議。

雙方受變更后的協議的約束。

4.乙與甲通過協商變更了協議,且甲、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且已經辦理了物權變動的手續,

故乙關于確認甲、丙之間協議無效、由甲交付01號房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

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乙批準變更協議不等于放棄追索甲在01號房屋買賣協議項下的違約

責任。

5.乙可請求解除協議,甲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還給乙。因政策限購屬于當

事人無法預見的情形,且協議出現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權解除協議,且無須承擔責任。

6.應當由丙和A公司承擔。張某是受雇人,其執行職務的行為,由A公司承擔侵權補償

責任。丙聘請沒有裝修資質的A公司進屋裝修,具有過錯,也應對丁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

7.B公司承擔。李某維修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后果由B公司承擔(協議上的補

償責任)。或者李某雖然離職,但經維修處負責人指派,仍為執行工作任務,應由B公司承

擔(侵權責任)。

2023年

案情:大學生李某要去A市某會計師事務所實習。此前,李某通過某租房網站租房,明

確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熱水器兩個條件。張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賃協議中有允許張某

轉租的條款。張某與李某聯系,說明該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熱水器。李某批準承租

張某的房屋,并通過網上銀行預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發現,房屋的位置不錯,衛生間也較大,但熱水器老舊不堪,不能正常使用,

屋內也沒有空調。此外,李某了解到張某己拖欠王某1個月的租金,王某已表達,依租賃協

議的約定要解除與張某的租賃協議。

李某規定張某修理熱水器,修了幾次都無法使用。再找張某,張某避而不見。李某只能

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筆醫療費。無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購買了全新電熱水器,

B公司派其員工郝某去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將張某存放在儲藏

室的一只木箱搬進衛生間,供郝某安裝時使用。安裝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規定試用便離開,

走前向李某保證該熱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僅將該木箱挪至墻邊而未搬出衛生間。李某電

話告知張某,熱水器已買來裝好,張某未置可否。

此外,因暑熱難當,李某經張某批準,買了一部空調安裝在臥室。

當晚,同學黃某來A市探訪李某。黃某去衛生間洗澡,按新裝的熱水器上的提醒剛打開

熱水器,該熱水器的接口處迸裂,熱水噴濺不止,黃某受到驚嚇,摔倒在地受傷,經鑒定為

一級傷殘。此外,木箱內裝的貴重衣物,也被熱水器噴出的水流浸泡毀損。

問題:

1.由于張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與張某的租賃協議,李某想繼續租用該房屋,可以

采用什么措施以抗辯王某的協議解除權?

2.李某的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換熱水器?李某更換熱水器的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4.李某購買空調的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5.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張某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為什么?

6.對于黃某的損失,郝某、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為什么?

7.對于張某木箱內衣物浸泡受損,李某、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請求代張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

違約金,以抗辯王某的協議解除權。

2.由張某(出租人)承擔。由于張某(出租人)有提供熱水(熱水器)的義務,張某

違反該義務,致李某損失,應由張某承擔補償責任。

3.可以(是)。張某承擔。由于張某(出租人)作為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

付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張某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4.由李某承擔。由于李某(承租人)經張某(出租人)批準裝飾裝修,但未就費用承

擔作特別約定,故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費用。

5.否(李某或張某均不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由于李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協議,李某不

需承擔違約損害補償責任;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亦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李某不

應承擔補償責任。張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協議,張某不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補償責任;對于黃某

的損失,張某并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張某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6.郝某不應當承擔補償責任。B公司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由于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

員,執行B公司的工作任務,故不需承擔侵權責任。因熱水器是缺陷產品,缺陷產品導致損

害,被侵權人(黃某)既可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補償,也可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補償。故B

公司需承擔侵權責任。

7.李某不應承擔補償責任,B公司應承擔補償責任。由于李某對衣物受損并無過錯。

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故B公司應對張某衣物受損承擔侵權責任。

2023年

案情:信用卡在現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出信用卡

的銀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于下

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并于每月的20日請求

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23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

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并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規定,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

司投了火災險,并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補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23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

用于向乙還款。后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23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

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補償請求權。

問題:

1.2023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甲與丙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

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

項,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毀之后,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么權利?

7.甲將保險補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補償請求權,

對乙的抵押權有什么影響?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協議關系,參照委托協議的規定

解決。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協議法律關系(或形成還款關系)。

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費者)為給付,有

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于委托的關系(或無名協議關系)。乙在丙完畢對

第三人的給付之后,丙有規定乙付款的權利。

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協議關系。

2.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擬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

務承擔協議。并且是經債權人批準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

權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由于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系是獨立的,

并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3.假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系規定甲支付其所消費

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假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系規定乙支付甲所消費的

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4.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其與丙之間的委托關系對丙主張不履行協議的違約

責任。由于在乙與丙之間的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

(消費者)為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的義務。在這一協議關系中,甲不是其當事人。

5.張某不構成違約。由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協議,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未

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協議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補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補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或乙可以

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補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補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于抵押權的損

害補償請求權。

7.沒有影響。由于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后,甲將保險補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基于抵

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

申請凍結該保險補償請求權,基于抵押權的優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2023年

案情:甲公司從某銀行貸款1200萬元,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經

書面協議,乙公司以其價值200萬元的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為甲公司的貸款設定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后甲公司屆期無力清償貸款,某銀行欲行使

抵押權。法院擬拍賣甲公司的房產。甲公司為了留住房產,與丙公司達成備忘錄,約定:“由

丙公司參與競買,價款由甲公司支付,房產產權歸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參與競買,以1000

萬元競買成功。甲公司將從子公司籌得的1000萬元交給丙公司,丙公司將這1000萬元交給

了法院。法院依據競拍結果制作民事裁定書,甲公司據此將房產過戶給丙公司。

法院裁定書下達次日,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約:“甲公司把房產出賣給丁公司,

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萬元。協議簽訂后10日內,丁公司應先付給甲公司400萬元,尾

款待房產過戶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假如在協議簽訂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將房產過

戶到丁公司名下,則丁公司有權解除協議,并請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700萬元,甲公司和丙

公司對協議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的次日,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

協議。丙公司以15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產賣給戊公司,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公司見狀,

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首付款的義務,并請求甲公司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房產過戶到丁

公司名下。甲公司則規定丁公司按約定支付400萬元房產購置首付款。鑒于各方僵持不下,

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產過戶給戊公司,并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在甲公司、

丙公司和丁公司簽訂協議后,本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不大。

問題:

1.乙公司以其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為甲公司的貸款設立的抵押是否成立?

為什么?

2.某銀行是否必須先實現甲公司的房產的抵押權,后實現乙公司的現有的及將有的生

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權?為什么?

3.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的備忘錄效力如何?為什么?

4.丙公司與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協議效力如何?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履行支付400萬元的義務?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萬首付款的情況下先辦理房產過戶手

續?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產買賣協議?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協議的真合法事人為由拒絕向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什

么?

9.甲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減少違約金數額?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成立。由于根據《物權法》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乙公司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

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定抵押,無須以登記為設立要件。

2.不是。由于甲公司房產抵押與乙公司現有的及將有的生產設備等動產的抵押沒有明

確約定抵押份額,屬于連帶抵押。抵押權人(即銀行)可以選擇就任一財產實現抵押權。

3.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在法院依據競買結果制作裁決書后,甲公司將房產過戶給了丙

公司,丙公司是房產所有人。當事人對房產權屬作的特別約定,不具有物權效力。但是該備

忘錄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債權效力,丙公司對甲公司負有協議義務,即依約履

行將房產過戶給甲公司的義務。

4.有效。由于丙公司是房產所有權人,有權對房產進行處分,且就同一房產簽訂多份

買賣協議,協議效力既不會僅由于房產沒有過戶而受影響,也不會僅由于是一物多賣而受影

響。

5.有權。由于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雖然在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的房

產買賣協議中約定,丁公司應先交首付,甲公司后辦理房產過戶。但是,房產產權人丙公司

在簽約次日就和戊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協議。該行為已經明確表白,甲公司有無法履行交房義

務的也許。作為先交首付款義務的丁方,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

6.無權。由于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在后。丁

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先給付義務,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辯權規定甲公司

履行在后的義務。

7.能。由于甲公司在協議訂立半年內沒有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義務,丁公司行使

約定解除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8.不能。由于甲公司、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對協

議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該約定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

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約束力。

9.可以。由于根據《協議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協議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導致損失的百

分之三十,數額過度高于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2023年

案情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蓋章空白協議書以及采購大蒜

授權委托書前往。

甲、乙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協議,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

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畢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萬元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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