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重點工程環節管控制度(三項管理制度)規范1篇合輯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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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業文檔,歡迎下載! 礦井重點工程環節管控制度(三項管理制度)規范1篇合輯礦井重點工程環節管控制度(三項管理制度)為深入細致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建議,進一步明晰所屬礦井的防突管理重點環節管控責任,特制訂礦井防突管理重點環節管控制度。

一、井巷揭煤重點環節管控

1、礦井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輕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繁雜、巖石碎裂區域20m)之前,必須立即暫停盾構,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基本建設探煤鉆孔專項設計,探清煤層成礦、測量煤層完整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鉆孔施工期間必須全程視頻監控,每班礦必須由技術人員現場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及資料搜集工作;地質副組長必須現場探清煤層成礦情況,通風科科長必須現場按建議測量煤層完整瓦斯含量或瓦斯壓力。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2、探煤鉆孔施工達至設計建議后,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基本建設揭煤地質說明書,礦總工程師負責管理審核。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3、根據基本建設的揭煤地質說明書,礦總工程師非政府基本建設揭煤防突專項設計,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合乎《煤礦安全規程》和《預防煤與瓦斯注重細則》規定,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報上級部門,由上級技術負責人非政府通風、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部門審核。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4、按照上級部門對揭煤防突專項設計批準,非政府施工煤層氣鉆孔。鉆孔施工必須全程視頻監控,鉆孔施工完結后必須及時按建議封孔、聯抽?,F場必須由通風科派人員負責管理全面落實鉆孔參數、封孔、聯抽工作。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5、根據施工鉆孔資料,礦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及時繪制鉆孔成果圖,對鉆孔掌控不合乎設計建議的必須自行并作補足設計,并按照設計非政府施工。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6、鉆孔煤層氣時間必須達至《煤礦瓦斯煤層氣合格暫行規定》建議。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7、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時,至少存有一個孔由礦長或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現場監督施工,其余效果檢驗孔必須存有一名通風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證實效果檢驗孔現場有沒有異常,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檢驗孔必須全程視頻監控,責任人:礦長,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8、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及時基本建設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和消突評價報告,符合要求后由礦總工程師非政府現場環評,合格后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環評。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9、區域防突措施實行完結后,必須由上級部門非政府環評,環評時由一名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總工程師或分管安全負責人)帶隊,非政府上級部門通風、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管理部門現場環評。

10.上級通風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管理環評區域防突措施和揭煤防突專項設計、通風系統、煤層氣系統、安全監控系統、有關人員定位、現場煤層氣情況抽檢(評價單元煤層氣主管內瓦斯濃度原則上大于15%,鉆孔瓦斯煤層氣濃度原則上大于15%的鉆孔無法少于總鉆孔數的10%)等資料。

11、上級生產技術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管理環評作業規程及措施、井巷揭煤地質說明書、先尋后鑿、工作面地質構造情況、現場煤層氣鉆孔施工參數(抽檢煤層氣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等資料。

12、上級安全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管理環評現場安全防水設施、管理牌板、鉆孔施工小票抽檢(抽檢煤層氣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和視頻環評(抽檢煤層氣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等資料。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13、區域檢驗環節,揭煤期間盾構循環進度不大于1m,嚴苛按照“一循環一檢驗”,檢驗孔施工現場必須存有一名通風技術員負責管理監督;工作面距煤層法線距離5m至揭發煤層前,礦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或副總工程師至少一人至現場監督一次檢驗孔施工,上級通風或安全或生產業務管理部門至少一人至現場監督一次檢驗孔施工。上級部門責任人: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礦井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二、注重煤層完整形變區、承壓區盾構工作面防突重點環節管控

1、作面盾構前,必須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基本建設盾構地質說明書及“先尋后鑿”鉆孔設計,探清盾構區域內煤層及瓦斯成礦、水文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礦副總工程師根據盾構地質說明書負責管理非政府基本建設盾構防突專項設計,并嚴苛按照防突專項設計全面落實防突措施。防突措施實行前,必須先施工前尋鉆孔,前尋鉆孔施工期間,必須存有礦地質組人員現場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及搜集資料工作。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2、前尋鉆孔施工順利完成后,由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展開地質分析,基本建設前尋鉆孔成果圖;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根據前尋鉆孔成果圖基本建設防突措施鉆孔設計,煤層氣鉆孔設計內容必須涵蓋《煤礦瓦斯煤層氣合格暫行規定》建議的有關內容,防突措施鉆孔設計由礦總工程師非政府審核后實行,區域防突措施實行期間,礦副總工程師每天非政府對實行情況展開分析,并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須要展開補足的及時制訂補足措施,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3、防突措施實行期間,現場必須存有一名通風技術員負責管理全面落實鉆孔參數、封孔、聯抽工作;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對封孔質量展開指導,每天追蹤煤層氣濃度,根據鉆孔煤層氣濃度調整煤層氣負壓,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4、發生煤層氣鉆孔起始煤層氣濃度較低,煤層氣后濃度上升較慢或膨脹周期短的鉆孔,礦總工程師必須非政府展開分析搜尋原因,研究制訂解決方案,并實行。

5、根據施工的瓦斯煤層氣鉆孔資料,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及時繪制煤層氣鉆孔成果圖,對鉆孔掌控不合乎設計建議的必須自行并作補足設計,并按照設計非政府施工。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6、鉆孔煤層氣時間必須達至《煤礦瓦斯煤層氣合格暫行規定》建議,方可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7、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時,至少存有一個孔由礦長或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礦長現場監督施工,其余效果檢驗孔必須存有一名通風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證實效果檢驗孔現場有沒有異常,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孔必須全程視頻監控,責任人:礦長,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8、礦副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及時基本建設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和消突評價報告,符合要求后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管理非政府現場環評,環評合格后向上部門提出申請復查。責任人:礦總工程師,監督責任人:安全副礦長。

9、區域防突措施必須由上級部門非政府環評,環評時由一名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總工程師或分管安全負責人)帶隊,非政府上級通風、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管理部門現場環評。

10.上級通風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管理環評區域防突措施和防突專項設計、通風系統、煤層氣系統、安全監控系統、有關人員定位、現場煤層氣情況抽檢(評價單元煤層氣主管內瓦斯濃度原則上大于15%,鉆孔煤層氣瓦斯濃度原則上大于15%的鉆孔無法少于總鉆孔數的10%)等資料。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分管安全負責人。

11、生產技術業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管理環評作業規程及措施、盾構地質說明書、先尋后鑿、工作面地質構造情況、現場煤層氣鉆孔施工參數(抽檢煤層氣鉆孔為總鉆孔數的100%)等資料。責任人:上級技術負責人,監督責任人:上級演練制度(三項管理制度)為提升應付風險和嚴防事故的能力,評估應急準備工作狀態、應急能力,辨認出并及時修正應急預案和執行程序中的瑕疵和嚴重不足,辨識資源市場需求,看清有關機構、非政府和人員的職責,提升相同機構、非政府和人員之間的協同問題,檢驗應急積極響應人員對應急預案、執行程序的介紹程度和實際操作技能,特制訂本制度。

一、礦應按建議3年內順利完成所有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至少每半年非政府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通過訓練和軍事演習檢驗事故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辨認出與實際不合乎的情況,及時展開修改和健全。

二、展開事故應急預案軍事演習必須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演練過程中,并不等于熟識危險設施的職工、有關的安全管理人員一起參予;

(二)事故應急預案基本建設順利完成后,應當向所有有關職工以及外部應急服務機構發布;

(三)演練應當應邀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出席并應邀集團公司安監局總調度室有關專家做為觀察員監督整個演練過程;

(四)每一次演練后,應當錄入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內容,找到嚴重不足。檢查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與否運作;

2、員工與否安全撤走;

3、救護服務機構若想及時參予事故救治;

4、與否有效率掌控事故進一步不斷擴大。

三、演練計劃應當精細周密,必須把各級應急救援力量和必須搭載的器材共同組成統一的整體。

四、演練的基本內容應當根據演練的任務建議和規模而的定,理應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各演練單位相互支持、協調及協同程度;

(二)礦生產系統運轉情況,礦應急情景、應急搶修、救護與醫治;

(三)有害有毒氣體監測與化驗;

(四)事故區清點人數及人員掌控,防水指導,包含專業人員的個人防水及對職工對毒氣的防水;

(五)通信及報警訊號聯絡,各種標志架設及對危害區域的變化架設點的更改;

(六)交通掌控及交通道口的管理,治安工作;

(七)職工及毫無關系人員的撤走,事故的善后工作;當時當地的氣象情況及地形、地物情況及對事故危害程度的影響;

(八)向上級報告情況及向友鄰單位通報情況;

(九)各專業隊小結要點,軍事演習資料匯總須要的表格;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五、演練人員應當至少由以下兩部分人員共同組成:

(一)事故應急救援的軍事演習職工,占到軍事演習人員的絕大多數,從指揮員起至至出席應急救援的每一個專業隊成員都必須就是現職人員,即將去可能將與事故應急救援輕易有關者。

(二)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專家,分工對演練的每一個程序展開考核評價,演練后演練者應當共同展開小結和總結。

六、情景設置應當根據軍事演習的目的而的定,在設置軍事演習內容時必須考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由任務設置事故等級、根據事故等級分課目展開詳細描述;

(二)軍事演習的序列必須特別強調時間性,軍事演習順序合乎邏輯性;

(三)有關情況的數據設置符合實際情況,軍事演習時建議測出的數據必須從空戰啟程;

(四)軍事演習用的訊號、標志和指令必須統一,并使每個軍事演習者都能夠立即明白快速繼續執行;

(五)軍事演習演示條件必須存有一定的廣度,以便于各應急救援專業分隊存有各自的靈活性。

七、軍事演習時間精心安排基本應當按真實事故條件下展開。可以根據軍事演習的須要精心安排最合適的時間,軍事演習日程安排后通常必須率先通告有關部門和出席軍事演習的個人,以便搞好充份的準備工作。

八、軍事演習后建議每個軍事演習者都必須出席軍事演習后的小結。應急救援軍事演習指揮部應當根據每個救援專業隊的小結匯總譯成綜合報告。小結、總結的內容必須整理成資料檔案,綜合報告呈報級部門。報告內容包含:

(一)通過軍事演習主要辨認出的問題;

(二)軍事演習準備工作情昌寧縣卡斯鎮國良煤礦安全生產獎罰制度昌寧縣卡斯鎮國良煤礦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安全工作歷年來為每個煤礦一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為強化煤礦的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治合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礦井安全軟硬件環境,現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煤礦安全規程》等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融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礦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如下:

一、職工存有以下成績之一的,由煤礦按其貢獻大小,給與表揚、獎勵。

1、模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繼續執行有關法規及作業規程和各種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2、辨認出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阻止違章統一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防止了事故,或明顯減低事故危害程度的。

3、救治事故軍功的。

4、安全技術工作中存有發明創造,存有關鍵性改革或推展新技術存有卓越成績的。

二、職工存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追責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并展開行政處罰。

1、違章作業和違章統一指揮的,每嚴肅查處一次罰款50-200元,導致事故的,嚴苛追究責任。

2、忽略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每次罰款50-200元。

3、辨認出事故預兆和險情,不實行避免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經嚴肅查處每次罰款50-500元。

4、對阻止違章作業,違章統一指揮的人員,對揭露謊報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檢查人員展開辱罵,毒打及借故展開恐嚇的,每嚴肅查處一次,罰款100-1000元,情節嚴重者可以辭退出礦,并轉交公安機關處置。

5、事故出現后,謊報事故真相,對肇事者展開姑息勾結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每嚴肅查處罰款50-200元。

6、凡專門從事煤礦各行各業的工作人員,必須順從煤礦的安全和生產調度,例如安全和生產出現矛盾沖突時,必須順從安全,任何人嚴禁無理取鬧和違章作業,否則每人每次罰款50-100元。

7、秉持執勤與告假制度,凡有事缺勤的必須告假,例如不告假未下班的,并作曠工處置,凡曠工一天,罰款50元。

8、秉持上班制度,不許耽誤、曠工,秉持出席下班前安全會議,違者,每次罰款10-50元。

9、不許穿化纖衣服下井,不許勞護用品佩戴不齊下井,違者每次罰款20-50元。

10、不許酒后下井,不許隨身攜帶煙草下井,違者罰款100元;不得在井下吸煙,違者罰款1000元并辭退出礦。

11、嚴格遵守“絞車沒用人,行人不絞車”的斜井(上、下山)提高安全管理制度,上下斜井(上、下山)必須乘座人車或跑人行道,不得乘坐礦車上下或吊車,違者辨認出一次罰款100-500元,若導致人身事故,責任自私。

12、在井下不得乘坐皮帶機和刮板輸送機,違者每次罰款100-500元,若導致人身事故,責任自私。

13、大巷機車運輸時,機車司機必須深入細致遵章操作方式,時刻特別注意巷道中行人和安全狀況,特別注意維持兩列車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剎車自作聰明駕車和上開飛車,否則出現事故,從嚴追究責任。

14、機車運輸列車上嚴禁乘人,否則嚴肅查處一次給過橋者和機車司機每人罰款100元。

15、大巷手推車工,手推車時一定必須特別注意前方,辨認出問題或行人時必須立即停放,例如低頭手推車不管前方導致對他人的危害,當事人負責管理一切損失,并不予行政處罰。手推車時嚴禁點亮車或乘坐礦車,辨認出一次罰款50-100元。

16、斜井車場把鉤工、停在號工不深入細致摘鉤、掛勾和傳送信號,絞車工不深入細致絞車操作方式,把鉤工棄“一坡三檔”安全裝置不必,每次罰款50-100元,導致提高運輸事故,嚴苛追究責任。

17、不許在井下睡,不許吵架或毆斗,辨認出一次罰款50-200元。

18、井下班組長、安全員及職工在步入擋頭(工作面)時,必須嚴苛特別注意先敲打幫忙問頂,及時處理松石、危巖和煤塊及損壞違憲支架。例如不先處置隱患盲目作業,每次每人罰款100元。若導致不幸人身危害,由當事人分擔經濟損失,并酌情不予罰款。

19、安監人員、安全值班員、班組長在井下現場辨認出職工違章與冒險作業不阻止,辨認出現場安全隱患不采取措施和不嚴格執行全面落實及精心安排人員自查處置不好,每嚴肅查處一次罰款100-200元,若出現人員安全事故的,從嚴追究責任。

20、安監人員、安全值班員、班組長在井下辨認出存有工作面并無風作業,有毒氣體超載,或辨認出其它關鍵性安全隱患(例如頂板、水害時,必須立即暫停該工作面一切生產活動,立即將全部人員從該處撤走至安全地帶,并必須通告其它受到威脅地點的工人一同撤走,否則每次罰款200-500元;若出現人員安全事故,從嚴追責事故責任。

21、安全值班員必須WZ523在前,盧圖吉諾區在后,先檢查各個工作面和盾構巷道的瓦斯和有毒氣體濃度及安全狀況,證實安全才容許非政府生產,不許空班逃費,例如辨認出空班逃費每次罰款50元。

22、井下電工必須搞好井下電器設備、設施的安全維護和管理工作,必須努力做到設備開賣、電纜裝設、設備安全檢查和“三小維護”裝置齊全,若檢查辨認出設備設施漏電或存有其它輕微不安全狀況,經通告后不予按期保護廢止的,每次罰款100-200元;若出現人員電氣事故或其它電氣事故的,從嚴追究責任。

23、井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格執行雷管、炸藥領退制度,沒采用回去的雷管、炸藥必須及時歸還雷管、炸藥庫。違者按礦規嚴肅處理。

24、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深入細致愛惜煤礦所有機械設備,不許隨意亂丟隨地,例如故意損毀煤礦設備,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25、井下盾構、礦井工必須嚴苛工程質量,按章操作方式,不合格的工程和支架必須出錯輕去,欲不出錯的,工程予以環評,并罰款200-500元。

26、井下礦井工人必須搞好煤炭質量工作,嚴苛甄選出來煤中礦石雜物,確保煤炭質量,例如用矸石、次煤張焱煤,煤礦辨認出后將充公煤炭,并自行罰款。

以上制度期望全礦職工人共同嚴格遵守,違背制度,對事不為人,任何人嚴禁無理取鬧,例如導致不良后果,一切責任處負。

昌寧縣卡斯鎮國良煤礦

二OO九年一月照金礦業事故、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與報告制度照金礦業

事故、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與報告制度

一、生產事故、突發事件信息處理

1、當全礦出現影響生產的各類事故時,無論大小,一律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展開事故調查分析處置,即為:事故的原因查案不明不放過、責任人未受行政處罰不放過、沒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礦工沒受教育不放過。

2、非政府有關人員舉行事故分析可以,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參予分析。事故分析必須涵蓋事故出現的詳盡經過、事故出現的原因、責任分割、處理意見、避免同類事故出現制訂的防范措施。調度室搞好詳盡記錄,構成材料并檔案,努力做到一事故一分析。

3、井下出現影響全礦生產1小時以上的事故、出現影響局部生產2小時以上的事故、出現損毀設備、配件、材料價值2000元以上的事故、井上各環節影響井下生產的很大事故,例如:材料供應、產品質量等及領導指出存有必要展開處置的其它事故,都在分析處置范圍之列于。

4、因生產單位內部原因導致的生產、機電事故,由本單位非政府分析,掏出分析報告;牽涉兩個以上單位的生產、機電事故由調度室非政府有關單位展開分析處置。調度室為分析處置事故的主要單位,有關調度員參予調查,寫下分析報告。

5、事故分析必須在事故當天展開,分析完結后分析部門須要將事故分析送來調度室一份檔案,并將分析結果和處理意見展開發布和匯報,當天無法分析的,調度室搞好記錄,由事故分析部門第二天非政府分析后再匯報。

6、分析事故時間必須在事故救治完及時展開,損毀設備的事故必須在設備上井后展開,損毀設備的責任單位必須在三天內將設備升井繳設備庫,并及時通告調度室設備管理人員。設備庫必須及早非政府欣華簽訂,并通告調度室及單位設備專責人至現場。設備不及時升井每晚1天罰50元。

7、經調度室分析擯棄責任的事故及一些經過直觀責任明晰的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在2天內寫下書面分析報告、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報調度室,否則晚1天罰50元。對多次重復出現的事故必須重罰。

二、安全事故信息處理

1、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由登機科統一管理。

2、對于生產中出現的輕傷以下事故,由所在單位在事故出現后,立即通告登機科,調度室,并及時報告礦領導。

3、登機科要及時趕赴現場展開勘測、調查、調查取證。

4、由登機科會同,招集有關單位和現場人員出席事故調查分析可以,查清事故原因,看清事故責任,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制訂防范措施,寫下事故調查處置報告,報礦有關單位及領導。

5、對于出現的事故,必須嚴苛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深入細致分析處置。

6、當礦井出現各類傷亡事故或關鍵性非人身事故,必須在事故出現1小時之內呈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

三、事故、突發事件報告

1、事故、突發事件報告包含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和關鍵性非死傷事件報告。

2、事故、突發事件報告應及時、精確和完備,不得遲報、謊報、漏報和虛報有關信息。

3、調度室負責管理本礦事故、突發事件報告,值守電話8000,調度電話8000,8001。

4、事故、突發事件報告:

(1)出現通常生產安全事故或很大阿爾熱萊加佐斯縣事故后,應及時向值班人員報告,并同時按有關規定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匯報,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公司領導必須在第一時間率領有關人員趕往事故現場,及時介紹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并選定專人隨時與集團值班室聯系,報告事故詳情請。值班人員必須及時搜集,匯報事故情況,向上級管理部門匯報。

(2)出現很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值班人員應當依照第(1)條規定報告同時,在1小時內向省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出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值班人員在依照(1)、(2)條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

(4)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確切的,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再補報全面情況,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續報事故信息報告后發生的新情況。

5、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出現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詳細經過;

(3)、事故已經導致或可能將導致的傷亡人數(包含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算的輕易經濟損失;

(4)、已實行的措施;

(5)、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6、事故出現后,應得當維護事故現場以及有關證據,任何人嚴禁毀壞事故現場,吞噬有關證據。如果因救治人員、避免事故不斷擴大等原因,須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作出標志,繪制現場體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得當留存現場關鍵痕跡、物證等。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地測工作質量事故分析制度

地測部門裝備地測部門常規的設備品種及數量且滿足用戶工作須要。中線標定及時、精確,并無責任工程事故。大型全線貫通測量理應設計、審核、總結,全線貫通測量精度合乎規程規定或工程建議。秉持對巷道開口、全線貫通、停頭、開工、停在品雅版工程進度推行通知單制度。及時填繪各種礦圖,建議數據精確,圖紙規范。對大型全線貫通、停頭、停在采要展開統計數據,對全線貫通質量必須展開文字描述,停頭、停在采要記錄適當的數據。打火器采用管理制度打火器采用管理制度

為加強礦井“一通三嚴防”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打火器”的規定,融合我礦實際情況。經礦研究,對打火器采用及管理并作如下規定:一、礦井已采用礦燈與打火器一體化的礦燈,工人在入井作業請領礦燈時已搭載打火器,所有人員入井時均必須佩帶較完整的礦燈打火器一體化礦燈。本事前必須出席自學培訓,合格后方可以本事。二、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憑燈牌申領打火器,否則收發員婉拒派發中,責任自私。三、通防部門和機電部門對打火器展開編號、派發、分散置放管理,努力做到打火器號、臺帳一致。四、申領后的打火器,必須隨身攜帶,嚴禁亂丟隨地、隨意關上,保證完好無損。五、升井后人員,必須立即將礦燈與打火器一體化的礦燈呈交礦燈房,經收發員檢查打火器,例如辨認出人為損毀或遺失的一次性罰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損毀,須單位領導蓋章分管領導核準,方可沖帳。八、通防部門對打火器定期校驗,并做好記錄、臺帳。不按期校驗者一臺次判罰20元。九、收發員對不能合格的打火器,嚴禁派發采用,否則辨認出一臺次判罰20元。礦燈電池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三項管理制度)一、崗位職責

礦燈電池工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管理,就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輕易責任者。

二、妥當標準

1、繼續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技術規范及礦管理制度,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管理。

2、礦燈工對礦燈的采用搞至“四懂得三會”,即為懂得性能,懂得操作方式,懂得結構,懂得管理,可以維修保養,可以檢查,可以排除故障。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巡回檢查,確保電池質量,維持礦燈較完整狀態。

4、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不許擅離職守,不許隨意耽誤、曠工,不許在班中睡和干私活。

5、深入細致核對礦燈派發與檢修等各種記錄。

6、端正服務態度,努力做到交、播發礦燈、打火器要及時,準確無誤。

7、打火器主硅達至100%,并如期更改失靈的打火器。

8、經常維持室內、電池架、礦燈、打火器的衛生干凈,努力做到物料備件、工具放置整齊,門窗玻璃潔凈光亮,電池架、礦燈、打火器并無積塵、油垢。

9、積極主動出席各種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安全技能和安全防水科學知識。

10.順利完成領導信訪部門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考核標準

根據《盤縣舊沙田煤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考核辦法》、《盤縣舊沙田煤礦工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礦燈電池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妥當標準一項不合格考核100元?;鸸煜拦芾碇贫鹊谝粭l

消防工作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融合”的方針,保證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公共安全。

第二條

企業治安機構負責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積極開展消防設施保護、滅火器具有布局更新、操作技能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庫房保管員、護衛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消防器材、設施的采用與保護科學知識,必須搭載足夠多的消防器材,并努力做到每月必須檢查一次,保證所有消防器材較完整,并能夠正常采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民用核爆物品儲存庫為企業重點防雷部位,庫區內嚴禁煙火,單個儲存庫搭載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

第五條

儲存庫門口8m范圍內嚴禁存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不得堆滿易燃物和栽種低棵植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墻外15m范圍內不理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第六條

隨時確保儲存庫區消防水池儲水量不少于15m3。

第七條

庫房保管員和護衛人員按規定對庫區有關設施、器材展開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辨認出問題及時處理,自己無法處置時,立即向企業安全部門或上級領導匯報。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將煙火、手機、可燃物、易燃物等帶進庫區。庫區內動火、動焊作業必須經企業安全部門核準,實行可信的安全措施,保證萬無一失,確認專人監督作業,并嚴苛限量動火區域,努力做到人卡彈攻滅、人走物明;火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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