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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氣、給水、雨水、污水。管線之間的最小垂直凈距離應滿足GB50289-98中表2.2.12的要求。工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序、下面的管\\上面的、、\123456緒水音幾導WK骼苣幾昔賤電礎緒直埋直埋蓄溝||0.132淳削水排水営諛0.400U530.150.15O.b0.150.150/150.155電信直埋D.5O0.500J50.300.250?25C.150:150.LJ0.150.25r.256電力0U50,500.500.50。■兀Q.XJ0..500.150.50O.JO0.150.500..JOi0-500.50I.Tl0■和D?500.500..30gi疏同(基礎底)C.150.15Oxb0x)50.200.250.500l509電車CUUs?1?QOi.001.001.001?001?001.001.0010L1価1.20l+20la1.001.00].00名稱建筑物(頂端)道路(地面)鐵路(軌頂)電信線熱力管線電力線有防雷裝置電力線無防雷裝置電力管線10KV及以下3.07.07.52.04.02.035-110KV4.07.07.53.05.03.0電信線1.54.57.00.60.61.0熱力管線0.64.56.01.01.00.25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注:橫跨道路或與無軌電車饋電線平行的架空電力線距地面應大9于。第十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注:表中*見GB50289-98中表3.0.9相關要求。工程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m)注:大于35KV直埋電力電纜與熱力管線最小垂直凈距應為1.00m。3、架空敷設本次規劃區用地范圍內除高壓走廊、臨時用電和特殊路段(如管線跨越橋梁和河流等)外,其它管線均要求埋地敷設。架空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離應滿足GB50289-98中表3.0.8的規范要求,架空管線之間的最小垂直凈距離應滿足GB50289-98中表3.0.9的規范要求。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名稱建筑物(凸出部分)道路(路緣石)鐵路(軌道中心)熱力管線電力10KV邊導線2.00.5桿高加3.02.035KV邊導線3.00.5桿高加3.04.0110KV邊導線4.00.5桿高加3.04.0電信桿線2.00.54/3桿咼1.5熱力管線1.01.53.0一一、規劃原則1、因地制宜,注重實效,以高起點和高標準促進區域開發建設中的環境衛生工作。2、力求實現廢棄物收集容器化,操作運輸機械化,糞便排放管道化,廢棄物處理再生資源化的“四化”標準,建立整潔、文明、優美的城市居住新區環境。二、規劃目標1、城市垃圾清運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清運率達到80%以上;2、城市道路清掃機械化程度達到80%,主要道路、公共活動中心區清掃全部實行機械化、半機械化;3、城市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率近期達到60%以上,遠期達到100%;4、生活垃圾密閉化收集率達100%,建筑垃圾密閉化運輸率達到100%;5、新建公共廁所50%以上達到二類標準,三類公共廁所合格率達到100%;6、醫院等特殊垃圾實行單獨收集和集中處理,焚燒處理率達到100%。

三、環衛設施規劃(一)垃圾處理方式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環衛專項規劃要求,規劃區內生活垃圾固體廢物采用袋裝分類收集,集中處理方式進行處理。(二)垃圾收集與轉運方式根據XX經濟發展狀況和消費趨向等因素綜合考慮,按人均指標法預測規劃區生活垃圾總量。規劃按人均日生活垃圾1.5千克計算,規劃預測問他公園西片區生活垃圾總量約為41噸/日。規劃采用袋裝化和密閉式垃圾屋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方式,由環衛車將垃圾從小型密閉式收集站運至垃圾中轉站,然后用大型載重運輸車運至垃圾處理場處理,以消滅二次污染,改善市容環境。根據現狀及xx環境衛生有關資料,規劃考慮將整個規劃區域納入城市垃圾輸運和集中處理系統中統一考慮,進行分片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三)環衛管理機構規劃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按管轄范圍和居住人口分布等因素綜合確定,根據規范CJJ27—2005,基層管理機構按照中等人口密度每3萬人左右設置一處,規劃范圍內共設置3處。環衛清掃保潔工人休息場所,按作業區內0.8—1.2萬人左右設置一處,每處占地面積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沒,共設12處。(四)公共廁所配置規劃在人流量大的街道公共服務設施區,公共廁所的配置間距為300-500米;一般街道上公共廁所的間距不大于800米;居住區及小區內公共廁所的配置不少于1座/3-5平方公里。在繁華街道和中心綠地配建一類公廁,其它新建公廁均為二類公廁;每座公廁建筑面積為60-100平方米,并需具備無障礙通道與廁位。在規劃片區中心和繁華街道的大型公共設施、主要街道兩側的商場和大型建筑物應建設部分附屬式的公廁,附屬式公廁應與主體建筑一并設計和建造,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和管理間,并應有明顯的公廁標志。規劃區范圍內共配置公共廁所11座。(五)廢物箱配置規劃廢物箱主要設置在商業街道、城市主次干路兩側的人行道上,以及集中綠地附近;在每處店鋪門前均應設置由店鋪管理的廢物箱。廢物箱的設置標準為:商業大街上間距25—50米,生活性主干道上間距50—80米,有人行道的交通性主干道上間距為100米,一般道路上間距100米。(六)垃圾轉運站與垃圾收集站小型垃圾轉運站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用于收集、分揀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服務半徑1.0-2.0平方公里設置1座,附屬建筑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與周圍的建筑物間距不小于5米。小型垃圾轉運站用地可結合環衛設施基層管理機構、環衛停車場、修理場等設置。規劃區內共設置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4座。生活垃圾收集站主要結合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情況進行設置,為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每個服務半徑為不小于800米,每個建筑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新區建設中垃圾收集點全采用密閉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重點路段和地區可考慮建設垃圾壓縮站,兼作為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的功能。四、道路清掃等級規劃規劃按道路的主次、商業網點的布置,人車流量的多少以及城市主要機構的位置等將道路清掃等級劃分為三級標準:規劃城市主干路及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區等重點地段為一級清掃路面,次干路為二級清掃路面,支路為三級清掃路面。第■—章綜合防災規劃一、消防規劃(一)、規劃原則1、規劃區內結合道路、綠化、河流水系合理劃分防火分區。2、消防用水取自市政給水管網,應滿足消防給水管徑、消火栓間距、水壓、流量等標準,在管網壓力低的區域應設供水增壓站。

3、消防站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配備消防車及其它設備。、消防站、消防用水及規劃要求根據《城市消防規劃(2006—2020)》規劃和相關規范要求,結合區域人口及服務半徑需要,規劃在問他公園西片區范圍內交通便捷地段布置了標準型普通消防站1座,用地面積2400平方米,主要服務于規劃片區及鄰近區域。規劃消防用水由市政給水管網統一供給,輔以廠礦企業自備給水系統,采用環狀雙向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采用低壓制消火栓形式,消防給水管徑不小于100毫米,消防給水管徑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沿規劃道路布置,盡量靠近道路交叉路口布設,布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的消火栓間距不超過120米,末端消火栓的水壓不應小于0.15mpa,流量不小于15升/秒,在管網壓力低的區域應設供水增壓站,大型公建、高層建筑必須建消防水池。規劃消防通道車行間距不大于160米,人行出口間距不超過80米,建筑四周應流出消防通道和撲救工作場地,建筑超過80米,則必須在地層加設人行出口。消防裝備、通訊規劃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規劃新建消防站應配備消防車輛及其它裝備,具備在10分鐘內有效控制建筑火災的作戰能力和10分鐘內救護、搶險救災能力。有線通信裝備應同時受理兩起火災信號,指揮中心和消防站應建立通信專線,有線、無線通信網絡應覆蓋全區,建立重點單位(市政、供水、救護等)調度專線。第十二章環境保護規劃一、規劃目標1、綜合治理,化害為利,變廢為寶,以環境保護促進區域開發建設,堅持建設“三同步”達到效益“三統一”以保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活環境,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保證。2、合理進行區域開發建設,土地開發和環境建設有機協調。保護水體,限制噪聲,提高綠化覆蓋率,使區域和城市生態系統進入良性循環,最終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高度協調和有機統一。3、嚴格禁止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既要注重片區近期開發的效益,同時更要著眼于區域和城市長遠發展的要求。4、嚴格控制工業企業生產的污染物的排放,使各環境功能區質量全面達到國家和地方各項環境質量標準。二、環境功能區劃本次規劃對空氣環境、噪聲環境及水體環境分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篇章內容及xx環境保護相關資料要求來劃分。1、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區范圍內河流水系屬于xx水系,根據《城市總體規劃》(2012-2020),結合xx環境保護要求,規劃區內xx主要功能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區段內嚴格控制水源地周邊建設,禁止污染型工業布點。規劃區范圍內其他水體主要功能為景觀用水。規劃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II類水環境質量標準控制。2、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根據規劃區域的氣象特征和國家大氣環境質量的相關要求,同時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規劃區域內環境空氣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3、聲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區內商業金融、文化娛樂等公共設施服務區及居住生活區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1993)2類標準;道路交通設施區、道路交通干線及兩側區域(道路紅線外30±5米)內執行4類標準。三、環境綜合整治規劃1、環境保護規劃環境綜合整治就是以城市生態理論為指導,防治污染,改善生態結構,促進生態良性循環,以最小的勞動消耗,為城市居民創造清潔、衛生、舒適、優美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以完整的“環境一經濟”系統為基礎制定協調環境規劃,治理措施同時考慮經濟技術和環境目標的要求,強調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的統一。

2、大氣污染防治目前規劃區域及整個xx大氣問題依然表現在空氣中降塵和總懸浮物顆粒物偏高,降塵和總懸浮物顆粒物成為影響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規劃著重采取幾方面的防治措施:建立城市污染源控制體制,嚴格控制審批燃料設施,控制區域內無大的污染源。提高液化石油及天然氣利用率,減少民用型煤使用量,改善民用燃料結構檔次,減少小鍋爐,提高燃氣普及率。控制燃燒高硫煤,工業用煤含硫量不超過1%,城區居民用煤控制含硫量不超過1%;餐飲業全部改用電、燃油或燃氣,并安裝油煙凈化器,確保廢氣達標排放;遠期目標達到100%。加強新車和在用車的管理,嚴格禁止和淘汰廢氣排放不合格車輛進入市區,確保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達標。提高綠化覆蓋率,充分利用綠色植物的自然特性減少空氣中灰塵和污染物的含量。針對各種污染類型,種植抗污染力強的植物與防護林帶以達到凈化環境目的,在生活區種植凈化力強的樹種,防護林帶的綠化布置可將風式綠化布置在上風向,密閉式綠化布置在下風向,以利于有害氣體順利擴散。同時在粉塵污染源與生活區、辦公區之間設置高大闊葉喬木帶,阻擋和吸滯粉塵。3、水體污染防治規劃要求任何單位和企業水體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濃度,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加強對各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完善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實行雨污水分流制排水體制,企業污水需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與生活污水合流最終送至城市污水處理廠,任何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天然水體。推行節約用水的獎勵措施,逐步實行定額用水制度,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增強市民法制觀念和環保意識,全社會動員,保護清潔的水環境,避免向河流內傾倒垃圾、雜物。4、噪聲污染防治嚴格按照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和xx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劃分的區域進行管理,實現各功能區達到各項標準。科學組織道路網絡,完善交通設施布局,降低交通噪聲污染,在噪聲源周圍設置綠帶,形成隔聲帶。強化交通管理措施,限制某些車輛通行和汽車最高時速,實行經濟對策,制定噪聲違章收費制度,強化違反交通規則罰款制度。加強對施工噪聲源的監督管理,推廣使用低噪聲機械。加強城市綠化,在主要交通干道兩側和小區周圍多種植高大喬木和灌木相間的綠化隔離帶,凈化空氣和降低交通噪聲的影響。5、固體廢棄物處理與污染防治對于屬于危險廢棄物名錄的固體廢棄物需由有處理資質的單位專門收集處理;對醫療衛生廢棄物專門進行無害化處理;其它生活垃圾廢棄物由環衛部門收集后集中運送到垃圾處理場處理。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排放和堆放管理,對工業有害有毒廢棄物采取集中和定點收集和處理,并加強管理。加強對固體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鼓勵并推廣廢渣綜合利用技術。逐步提高綜合利用率,力爭達到90%以上的廢物回收綜合利用比率。第十三章開發控制本次規劃開發控制導則分為強制性控制導則與引導性控制導則兩個部分,具體控制規定以規劃控制圖則圖示為準。強制性控制導則包括地塊邊界線的控制、水體控制線、綠地控制線、基礎設施控制線、建筑退界線的控制、禁止機動車出入界面的控制、綠地廣場空間的控制和地塊開發建設指標的控制(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一、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是指對建設用地上的建設內容、位置、面積和邊界范圍等方面做出規定。其具體內容包括用地使用性質、用地使用兼容性和用地邊界、用地面積等。1、用地性質城市用地按照所擔負的不同城市功能,劃分為不同性質的用途類型,即每個地塊在開發建設時,必須遵循的土地的主要用途,采用國標GB137—90《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所規定的用地代號對不同性質用地加以界定。

各地塊詳細用地性質按照地塊指標控制表的規定執行。2、用地邊界是指用以界定和區分相鄰地塊使用的界線,通常由道路紅線、地塊界線及山體、湖泊、河流水系等自然界線組成。各地塊的用地邊界參照規劃圖則執行。3、用地面積又稱地塊面積。指由道路紅線和地塊界線而圍成的面的水平投影面積,是規劃地塊細劃后用地性質明確的地塊。各地塊的用地面積見地塊指標控制表的用地面積項。4、用地兼容性本規劃規定了每地塊的使用性質,在某一用地性質下,一些性質的建筑允許建設,對用地及環境沒有干擾影響,有一些性質的建筑在特定情況下才被允許建設,還有一些性質的建筑不允許被建設。鑒于城市和區域開發建設中的不可預見性,許多建設項目具有不確定性,規劃布局在局部區域保持了較大的彈性,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各地塊的用地兼容性按地塊適建范圍規定表執行。二、容量控制(一)主要容量控制指標釋義規劃中提出的主要控制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指控規實施地塊范圍)。1、容積率容積率是指某一地塊上指定性質建筑面積數值與地塊面積的比值。直觀地反映了該地塊的土地開發強度。容積率二該地塊上的建筑面積總和/該地塊土地面積在計算建筑面積時,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計;屋頂曾建筑面積不超過標準層建筑面積1/8的不計;半地下室在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米的不計。在計算地塊用地面積時,地塊面積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正式劃定用地范圍的面積為準,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和城市公共綠地規劃綠線內的面積不得計入。商辦、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換算合成。2、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地塊內建筑投影面積與地塊總面積的比值。建筑密度二建筑基底總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3、綠地率綠地率是指規劃用地中綠化用地(即用于栽植樹木、花草和布置園苑、水面等的用地)面積與該建筑項目規劃用地面積之比。包括綠地鋪裝地面、土路及水面等。(二)容量控制指標土地開發強度的控制通過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兩項指標來控制,通過相關規劃指標的橫向比較,以及對本規劃區進行的引導性規劃指標的測算,確定相應的指標體系。不同性質地塊容量控制指標表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二類居住用地(包括農民新村)<3.522?30%±35%公共設施用地行政辦公<2.0<30%±25%商業金融(包括三產用地)<3.5<40%±25%農貿市場<1.5<50%±15%文化娛樂<1.0<30%±25%醫療衛生<1.5<25%±35%注:地塊建設中容積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塊指標控制表(圖則)中關于建筑密度的規定值;綠地率指標不得低于地塊指標控制表(圖則)中綠地率指標的規定值;各地塊控制指標詳見規劃圖則。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內中、小學的建設應按地方教委和有關技術規定,中學按容積率W0.9,建筑密度<25%控制,綠地率±35%;小學按容積率W0.8,建筑密度<22%控制,綠地率±40%。居住區內幼兒園按容積率<0.7,建筑密度<20%控制,綠地率三40%。公共服務設施均統一安排以適應市場和管理需要。行政辦公用地:參考一般辦公建筑的開發強度,盡量避免一般辦公機構的大院形式,

規劃要求建筑開發可相對緊湊一些但不應有擁擠感,總體上應騰出更多的公共活動空間。建議容積率控制在2.0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內。商業金融用地:由于本區域的商業金融用地主要考慮為片區及居住區服務,以多層為主,局部考慮小高層建筑,因此容積率控制在1.8-3.5,建筑密度控制在25%-40%。金融保險、貿易咨詢和高層旅館用地可以取高限,一般殳商業、月服務業和旅館業取低限。醫療衛生用地:鑒于醫療衛生用地對于環境的要求較高,建議開發強度不要太高,容積率控制在1.0-1.8,建筑密度控制在25-30%。當某些性質的用地與商業、服務業等混合使用時,往往會在建筑下部的1-2層加建裙房,因此,這些用地將會比其單一用途時有更大的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如商住混合用地、商辦混合用地等。規劃對此混合使用用地的開發指標控制適當提高,一般容積率按增加0.2左右控制,建筑密度按增加10%左右控制。在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積率應嚴格依照建筑容量控制指標表中的容積率規定執行。任何開發建設都不得超過該地塊最高容積率指標要求。當地塊開發需劃分為小地塊進行時,應首先保證大地塊開發總量不突破本規劃指標的情況下進行再分配。對向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的建設項目,在符合消防、環保、衛生、交通等有關規定和本章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按有關規定在允許范圍內給予一定的面積補償。(三)開發強度控制結合現狀情況,分析規劃區整體開發建設條件,綜合考慮人口密度、用地布局、建筑容量、建筑類型、城市景觀等因素,將規劃區開發控制強度劃分為三個層次:低強度開發區、中強度開發區、高強度開發區,對開發強度從區域上進行總體控制。規劃對開發強度的法定控制導則分為強制性控制導則與引導性控制導則兩個部分,具體控制規定以下階段的規劃控制圖則圖示為準。開發強度控制指標表開發強度分區平均容積率平均建筑密度平均綠地率低強度開發區1.0—1.520?30%35?40%中強度開發區1.5—2.525?30%30?35%高強度開發區2.5—3.525?30%25?30%(四)建筑控制1、建筑高度控制(1)整體建筑高度控制以“中心及重點地段高沿綠地周邊及外圍低、主干道兩旁高支路低”的總體原則。主干道兩側、公共建筑中心區重點地段等,建筑高度不作統一要求,可以高低錯落,形成豐富的城市形象。(2)規劃區建筑高度主要以多層為主控制,局部為小高層或高層,建筑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滿足本規劃的要求,具體規定以圖則為準。(3)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的控制高度,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沿街一般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筑后退紅線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W1.5(W+S);沿路高層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vL(W+S)其中:L—建筑基地沿道路規劃紅線的長度;W一規劃道路紅線寬度;s—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A—沿路高層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4)建筑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2、建筑退讓沿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兩側及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的建筑,其退讓距離除必須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次規劃的要求。(1)、建筑沿用地邊界退讓沿用地邊界的建筑,其退讓距離按下表規定控制,但退讓距離小于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各類建筑的退讓距離按下表規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離。用地邊界外是居住建筑時須同時符合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用地邊界外是公園綠地的,最小退讓距離按界外為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且建筑高度

應同時符合相關規定。地下建筑的退讓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其最小值為3米。建筑沿用地邊界退讓距離表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的倍數最小退距(米)建筑高度的倍數最小退距(米)主要朝向低層(HW10米)0.555多層(10VHW24米)0.599高層(H>24米)0.25120.210次要朝向低層(HW10米)0.2544多層(10VHW24米)0.2554高層(H>24米)0.2106.5(2)建筑沿道路紅線退讓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筑,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建筑沿道路紅線退讓距離表建筑高度道路寬度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40—50米24—30米15—20米低、多層HW24米853高層24VHW60米12108注:高層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是指主體部分的退讓,其裙房退讓按多、低層建筑退讓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在已建成區內按此規劃控制有困難的,在滿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經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其后退距離可適當縮小。新建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后退道路紅線不得小于相應規定的兩倍,由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執行。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應符合建筑沿道路紅線退讓距離表的規定外,多、低層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3、建筑間距控制建筑間距除必須滿足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等方面要求外應符合以下規定:(1)低、多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南北向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0倍,東西向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時的間距:其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的0.8倍,如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建筑夾角HW30度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當建筑夾角>30度時,其最窄處建筑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多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4米。對按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按消防間距和通道要求控制,并由規劃主管部門核定。(2)、高層居住建筑高層居住建筑與高層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南北向時的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5倍,其最小值為24米。東西向時的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的0.25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高層居住建筑與低、多層居住建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筑與平行布置的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0.3

倍,且最小值為24米。高層居住建筑與平行布置時的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筑或者與垂直布置時的多、低層居住建筑間距不小于13米。(3)、非居住建筑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南北向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8米;東西向的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為13米。高層非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最小值為10米。低層非居住建筑與低、多、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最小值為6米。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五)交通指標控制1、出入口方位(1)出入口離主干路交叉口(主+主)不得小于80米,離主次干路交叉口不得小于60米,離次干路、支路交叉口不得小于40米。且同一地塊出入口相互間距在主干路上不得小于100米,在次干路上不得小于70米。(2)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如:影劇院、體育館等布置在次干路交叉口附近時須采取措2、停車位控制各類用地需按其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設置足夠的停車位和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在各類公建附近的停車位規劃植參考相關的規定。(1)機動車停車場用地面積按當量小汽車停車位計算,露天停車場按每車位25—30平方米計,室內車庫每車位30-35平方米計,自行車停車場按每車位1。5平方米計。(2)公共停車場出入口位置遵照以下規定: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不宜設在主干路交叉口附近,距離交叉口大于50米,自行車公共停車場的出入口應設在次干路和支路上。附表:控制性指標規劃一覽表施,車流、人流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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