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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十三章汽車保險與理賠案例分析第一節車輛損失險案例案情介紹:2005年3月1日,浙江溫嶺的張先生駕駛一輛價值130多萬元的寶馬車從杭州返回臺州。在途經滬杭甬高速公路時,路邊山上一塊石頭突然墜落,砸碎了車前風窗玻璃,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護欄。事故現場高速護欄被撕裂約10m長的缺口,車子撞得面目全非,張先生嚴重受傷,花去醫療費8萬多元,并構成9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張先生家人馬上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取證核實,之后將事故車拖到4S店修理,經共同核定車輛損失為68萬元。當年7月27日,紹興高速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張先生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無造成事故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塊墜落砸中駕駛室,直接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護欄。此后,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經過協商,雙方在2005年12月底簽訂協議書:確認此次交通事故為意外事故,雙方均無過錯,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張先生23.8萬元,其余損失和費用由張先生自負;張先生承諾得到補償后,今后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均與高速公路公司無關,不再追究其他補償或責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錢。案例13-1車損人傷還要退保費索賠走錯程序車險會白買2006年6月,張先生從保險公司獲賠保險金54.8萬元,其中家用汽車損失險53.8萬元、駕駛人傷亡責任險1萬元。張先生一算賬,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80多萬元,獲得兩家公司的補償和賠償共70多萬元,自己虧了。但令他感到更“虧”的是,保險公司“退賠”,自己竟被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底,保險公司對該路段經營業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提起訴訟,意外得知張先生在獲賠保險金之前,已與高速公路公司達成相關協議。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張先生放棄對高速公路公司的請求賠償權利后,不應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008年2月,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臺州市椒江區法院,要求張先生返還保險金。2009年初,一審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的起訴,判決張先生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4.8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損失。張先生不服,向臺州市中院提出上訴。案例分析:臺州中院二審認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對該路段山坡沒有采取有效的護坡和隔離措施,負有過錯。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可以認定是本案事故雙方所涉及的相關全部義務的處置。因此,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但保險公司賠給張先生的1萬元傷亡責任險屬人身保險,無權要求返還。故終審判決中僅剔除了這1萬元,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即張先生應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3.8萬元。臺州市中院法官認為,張先生遭受車損人傷令人同情,遺憾的是他走錯了索賠程序。因為《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來源:2009年6月17日《經濟參考報》)。案例分析案情介紹:2007年鄭州管城區的張女士駕駛的豫AC7現代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定損該車修理費為24050元,張女士將其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修理時張女士認為置換汽車部件耗時太長,而且也未必是原廠配件,這樣只要求修理部對其車損害部分進行了修理。修理后,在張女士索賠時,保險公司聲稱,投保人報稱的修理費用明顯高于其修車實際花費的費用,因為張女士應該置換的汽車部件沒有置換,拒絕賠付。張女士則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無依據,遂訴至法院。但其訴求未完全被支持,而是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其實際發生費用11044元進行理賠。案例13-2事故車輛定損后,車主應按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索賠案例分析:車輛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保險合同,其宗旨是對投保人發生事故后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降低風險。保險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保險的賠付而有所受益。本案件中,張女士在修理汽車過程中,違反《保險合同》和理賠程序的規定,應該置換的汽車部件不予以置換,也未將該情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其行為在法律上屬于單方變更保險合同條款,構成了對《保險合同》的違反。本案提示車主,在車輛定損后,車主應該按照《理賠書》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給自己增添安全保障。如遇情況有變,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做到自身理賠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案例分析案情介紹:141萬的豪車剛買一個多月就發生事故,大修一番后花了87萬余元。此后,保險公司對此拒絕理賠,原因是車主的臨時行駛證存在是否過期的爭議需鑒定。西崗區法院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庭審中,身為某公司董事長的方先生訴稱,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費141萬元購置了一臺奧迪A8轎車。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駕駛該車在開發區某路段與另一車相撞,導致該車嚴重受損,維修花費87萬余元。據了解,方先生購車后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辦理了全額保險,并支付了保險費3萬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險公司理賠。但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方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車輛保險理賠金87萬余元。
案例13-3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豪車大修花掉87萬元臨時行駛證過期成“病根”。被告保險公司當庭辯稱,保險合同中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的臨時行駛證可能過期,依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應免賠。保險公司當庭還向法庭提供該車臨時行駛證復印件,試圖說明,該臨時行駛證的辦理日期原為“2月11日”,但后被人為篡改為“2月17日”。臨時行駛證的有效期為30日,而撞車事故發生于3月17日。也就是說,原告在臨時行駛證已經過期的情況下,違法上路行駛。庭審時,保險公司已經申請對該臨時行駛證進行鑒定。方先生在庭審時稱,被告保險公司起初是想進行賠付的。當時,4S店要為該車更換一個重要部件,需花費20余萬元,保險公司提出由其代為購買,可節省10萬余元費用。方先生拒絕了這一提議。此后,保險公司便開始拒絕理賠。這一說法遭到保險公司當庭否認。此外,方先生的代理人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山區人民法院對類似保險糾紛的判決,在該份判決中,保險公司輸掉了官司,對保險人進行了賠付。但保險公司方面表示,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執法者對法律的認識也存在差別,所以該案例不能成為本案判決的標準。案例分析:原告:臨時行駛證是否過期并不影響保險公司的理賠行為,因為保險條款中保險公司的相關免責條款為“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強調的是“有”或“沒有”的問題,而不是“過期”或“不過期”的問題。“過期”或“不過期”是交警部門管理的范圍,而不是保險公司管理的范圍。被告:“有”或“沒有”應該是“有效”或“無效”之意,過期的臨時行駛證已經“無效”,所以保險公司可免賠。對于此種爭議,原告方表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如存在爭議,應偏向于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理解。案例分析案情介紹:成都市民余先生打進熱線反映:一年多前,他向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奧迪車輛保險,保險金額為36萬元人民幣。因為是新車,投保時并未領取車牌號碼。余先生領取牌照后,因工作繁忙忘記了通知保險公司填寫車牌號,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也一直沒有通知他補充登記,于是“牌照號碼”一欄空白至今。今年9月,奧迪車出險,損失22萬元。余先生向人保財險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余先生違反“特別約定”的補充告知義務,拒絕賠償。記者致電人保財險經辦余先生車險的工作人員李先生,他透露,當初因余先生新車未上牌,保險公司與其簽訂了特別約定條款,在保險單正本“特別約定”一欄中蓋上了內容為“領取牌照3日內主動通知保險公司,過期不負保險責任”的紅色長方形圖章,然而余先生在第二天便領到牌照的情況下,一直未告知保險公司車牌號碼。按照保險特別約定條款的內容,超過3日,這份保險合同就失效了,保險公司當然沒有賠付的義務。案例13-4客戶忘登記車牌號出險后人保財險公司拒賠車險案例評析:據悉,根據《保險法》第19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如果投保人違反該約定,保險人可以宣布保險合同自始無效。聽完保險公司的解釋后,余先生表示,實際上履行“特別約定”的義務對他是輕而易舉的,在公安機關核發牌照后給保險公司打個電話,或者到保險公司填寫號碼都不是一件困難的事,也不會痛失保險賠款。為此,李先生提醒投保人,履行“特別約定”的義務是很必要的,只有合同雙方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就能獲得相應保護。案情介紹:每逢春節,爆竹聲響是辭舊迎新的標志,是人們喜慶心情的流露。然而爆竹聲后,停放在“碎紅滿地”旁的車輛,卻成為了的犧牲品。為被爆竹炸傷的愛車定損理賠,就成為了車主們在春節過后要面對的首要問題。市民張先生的愛車在今年春節就慘遭爆竹傷害,雖然事發后張先生第一時間趕到了現場,但肇事者早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張先生在第一時間撥打了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心想自己投保了車損險,保險一定能獲賠,可是當保險公司定損后卻告訴張先生只能賠償損失的70%,有30%的免賠率。張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車輛被爆竹炸傷后,為什么有免賠率呢?于是張先生向保險專家進行了咨詢……案例13-5車輛被爆竹炸傷保險怎么賠案例分析:根據以上案例,張先生的愛車被爆竹炸傷,多數保險公司在車損范圍內會給予一定賠償的,但會有一定免賠率,當然,也不排除個別保險公司會有拒賠的現象。那么,在保險公司可以賠償的情況下,其免賠率又是怎么規定的呢?車主必須為汽車投保車損險,車損險里有一條規定:被保險車輛因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要負賠償責任。煙花爆竹的傷害屬于此類。但此項同樣設了30%的免賠率。也就是說,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張先生所遇到的情況正屬于無主肇事,找不到第三方,因此保險公司只賠給張先生損失的七成,張先生需要自理損失三成。(來源:2009年2月10日《成都商報》)案情介紹:焦小姐購買了一輛高爾夫,每天都把車停在小區停車場并每月支付物管幾百元的停車費。去年底的一天,焦小姐上班時發現停放在小區的車丟失。焦小姐是新手,給車上的是全險,車輛丟失后她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理賠,但被保險公司拒絕了。保險公司稱,按照規定凡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車輛被盜不予賠付。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因此,無論是車被盜還是被劃傷了,保險公司一概不管。
案例13-6有保險也不賠停車場丟車或擦掛索賠案例分析:正確的方式是找停車場索賠。駕駛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車時收好停車費收據,雖然很多收費停車場的相關規定中寫著“丟失不管”,但根據我國合同法中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這屬于單方面推卸應負的責任,如無法協商解決就訴諸法律,目前已有人打贏了這樣的官司。(來源:2009年2月11日《成都商報》)案情介紹:鄭女士在豐臺法院領到判決書,她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只因為在車輛過戶后未及時轉讓保險單,鄭女士在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買單。2008年4月15日晚,鄭女士駕車與一輛捷達車追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孫女士負全責,并賠償了對方3500元。出事后,孫女士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但是,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條款,原車主上保險時,保險公司已將保險單和保險條款一起交付,車雖過戶到孫女士名下,保險單變更前的這段時間是中止時段,保險公司不能賠償。案例分析:法院審理后查明,保險公司在保險單的重要提示一欄中以及保險條款中均寫明:保險車輛轉讓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13-7汽車轉讓保險未過戶保險“真空”出事車被拒賠案例介紹:12月12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決被告佟某賠償原告北京某進出口公司車輛貶值費7.5萬元、汽車修理費165270.5元。原告北京某汽車進出口公司訴稱:2007年9月2日11時許,公司員工曹某駕駛一輛“保時捷卡宴”越野車,由東向西行至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中路與榮京東街十字路口時,由于此時東向西方向是紅燈,曹某將車停止線的機動車道內等候。東向西變為綠燈后,曹某啟動車輛正常行使至該路口中心線位置左右時,被告駕駛一輛中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駛來,與曹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使公司所有的車輛嚴重受損。現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330541元、遲延損失費51040元以及車輛貶值費15萬元。被告佟某辯稱:我認可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雖然交通隊對此次交通事故未認定責任,但是我有駕駛交通事故發生時車輛的準駕資格,且我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遵守了交規,沒有闖紅燈,故此次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例13-8新車被撞,車主獲賠貶值損失7.5萬案例介紹: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開發區交通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此次事故做出責任認定,法院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及查明的事實認定:曹某與被告佟某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曹某因屬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單位即原告北京某汽車進出口公司承擔。由于此次事故的發生對原告的車輛確實造成了修理費和減值損失,故對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原告的受損車輛貶值15萬元、修理費330541元的鑒定結論,法院予以認可。對原告主張的受損車輛的貶損價值和車輛修理費二項,被告佟某應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要求的遲延損失一項,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佟某賠償原告北京某進出口公司車輛貶值費75000元、汽車修理費165270.5元。(來源:2008年12月29日《交通律師》)第二節第三者責任險案例案情介紹:北京某省際客運公司的駕駛員開車撞死一名無名男子,事發后10個月也沒能處理。交通隊計算出客運公司應該賠償的款項數額,讓客運公司交由交通隊提存保管。但是客運公司據此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拒絕,于是提起訴訟索要賠償金。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一審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給付客運公司保險金25萬余元。2007年12月28日晚,該公司駕駛員劉某駕駛公司的車輛行駛到山東省沾化縣境內時,不慎將一名男子撞倒致死。該公司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此次事故經當地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該公司駕駛員負全責。由于查不到這名男子的身份,事發10個月后,經當地交警大隊調解,并按照當地生活水平作為計算標準,客運公司應該賠償死者的費用共計為25萬余元。該公司也向交警大隊交付了賠償款。客運公司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沒想到卻遭到拒賠。案例13-9撞死無名氏先墊賠償款保險公司拒賠被判敗訴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受害人身份沒有確定,并沒有得到其合法繼承人授權的情況下,沒有權利代表受害人進行調解,其簽訂的調解協議也沒有法律效力。由于受害人的身份沒有確定,該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沒有受到實際損失,其無權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因此不同意給付保險賠償金。案例分析:法院認為,該公司司機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了此次交通事故,該公司為此向交管部門支付了無名氏的賠償金,由交管部門提存,損失已實際發生,對此損失該公司并無主觀案情介紹:一名13歲少年在斑馬線被兩輛公交車先后撞上,受傷嚴重,經鑒定構成一級傷殘,經法院調解,受害人最終獲賠320多萬元。據介紹,2008年5月4日,13歲男孩李某過馬路時,站在鄭州市紫荊山路與南倉街交叉口的斑馬線上避讓車輛。這時,靳某駕駛一輛城際公交車沿紫荊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南倉街左轉彎時,與李某相撞;之后,王某駕駛一輛公交車和靳某駕駛的城際公交車同向行駛,把李某夾在兩車中間,致使李某受重傷。李某當即被送往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治療,2008年5月20日轉入河南省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李某腦部受傷,已構成一級傷殘。案例分析:該起事故由警方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經法院查明,靳某駕駛的城際公交車車主為河南某城際客運公交有限公司,王某駕駛的公交車車主為鄭州市某公共交通總公司。
案例13-10斑馬線上被撞獲賠320萬李某家屬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18萬元。此案經法院多方調解,雙方當事人6月8日自愿達成賠償協議:河南某城際客運公交有限公司賠償李某醫療費等費用共計96.888萬元,鄭州市某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李某后期治療等費用共計226.072萬元。承辦此案的武慧鑫法官介紹,李某在判決時仍昏迷不醒,生命全靠醫療方式維持。因其后期治療費用原本就很高,加上肇事方有足夠的賠付能力,本著自愿和更好地保護事故傷殘者權益的原則,法院作出了調解。該起交通事故賠償金額在鄭州市乃至全國都極為罕見。(來源:2009年7月10日《北京晨報》)案情介紹:同單位兩車相撞,保險只賠一輛車。由于路面結冰,同一家混凝土公司的兩輛車發生了剮蹭事故,在去保險公司理賠時,對方卻稱只能對其中一輛車進行賠付。基于認為保險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混凝土公司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我們公司總共有70多輛車,加上道路狹窄,難免會發生這樣的事故。”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張先生稱,這次事故的發生純屬意外。他說,2009年2月19日13時30分,該公司的司機馬某駕駛京G×××31車回單位途中,遇到公司另一司機劉某駕駛京G×××34車送貨逆向駛來,“由于路面結冰,前一輛車在錯車時剎車發生側滑,致使兩車剮蹭,造成兩車均受損。”據介紹,事故發生后,兩車司機填寫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并通知了保險公司。被告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對車輛進行了定損,但僅賠付了前一輛車的損失,對后車的損失拒絕賠償。所以,該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對后車按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994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張先生說,該公司的所有車輛都于2008年6月5日向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投了保。“我們每輛車投的都是全保,一共投了4年,每輛車每年的保費就有1萬元,可沒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卻不能理賠。”這讓公司十分不解,他們認為保險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
案例13-11自家倆罐車相撞僅一車獲保險理賠案例分析:事故無“第三者”成保險拒賠擋箭牌。“我們對這起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法庭上,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承認,原告公司發生事故的兩輛車都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但事故中的后車不能作為“第三者”賠償。該工作人員稱:“保險條例中規定,‘第三者’是指除了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車與前車同屬一個被保險人的財產,所以不能按此賠償。”另外,該工作人員還稱,此案中,對后車也不能按車輛損失險賠償,“因為根據雙方填寫的‘快處協議’,前車在事故中負全責,后車屬無責,所以也不能按該保險來賠。”庭審結束后,本案的審判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此前發生的類似案例來看,被保險人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調解下獲得了折中解決。“保險法中,為避免有人為獲得保險金而故意發生事故的道德風險,所以才對一些概念有著嚴格的規定。換個角度來說,如果有人故意騙保,保險公司在調查過程中也會很難甄別,從而存在著承保的風險。”他建議一些大的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后,在險種上進行完善。案情介紹據介紹,2007年4月11日,雙峰縣洪山殿鎮洲上村鄧某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他的農用三輪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自2007年4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止,保險金額為5萬元。2007年5月30日,羅某搭乘鄧某駕駛的農用三輪車去雙峰縣永豐鎮購物。由于天氣炎熱,鄧某把車門取掉。當農用三輪車行駛至雙峰縣走馬街鎮繁榮村地段一拐彎處時,羅某突然從三輪車駕駛室摔下,被該三輪車軋死。此后,雙峰縣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顯示,“死者羅某上衣有車輪印痕,其損傷系外來車輾軋所致”。雙峰縣交警大隊據此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某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羅某沒有交通事故違法行為,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鄧某為羅某料理完喪事后,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交強險5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受害人羅某是“本車車上人員”,非交強險承保范圍,因此,作出了拒賠的決定。在與保險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后,今年3月28日,鄧某向雙峰縣消委會投訴。案例13-12乘客摔下三輪車被軋死保險公司依約
賠付案例評析:車上摔下人員是否屬第三者?在消委會調解過程中,車上摔下人員是否屬于交強險的第三者,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投訴方鄧某認為,受害人羅某從被保險車輛上摔下來,而后被該車軋死。羅某從車上摔下落地的那一刻起,就不應是“本車車上人員”了,應算是第三者,應屬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范圍。被投訴方保險公司認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5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受害人羅某是被保險車輛上的乘客,當時是屬“本車車上人員”,所以,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雙峰縣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受害者。在本糾紛中,被投訴方保險公司屬于保險合同中的第一者,投訴方鄧某屬于保險合同中的第二者。交通事故受害人羅某,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他是由于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被該車輛碾壓致死,屬于“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受害者”,應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所規定的第三者。其次,受害人羅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前確系被保險車輛的“本車車上人員”,但由于駕駛員鄧某掉取車門,行駛中導致羅某摔下車外,隨后被該車軋死。受害人羅某從車上摔下后,已由乘客轉化為第三者。因此,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羅某已經不是在被保險車輛之上,而是在該車輛之下。經雙峰縣消委會多次調解,保險公司已于近日將保險金5萬元送到了鄧某手中。案情介紹: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令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新疆分公司)賠付原告任某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43156.73元。2007年8月18日,任某乘坐劉某駕駛的中巴車時,由于劉某未關車門,任某從車上摔下,隨后被該車碾軋致右小腿受傷。該起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司機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鑒定,任某為10級傷殘。肇事車輛系劉某所有,劉某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向大地保險新疆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為2007年6月21日到2008年6月20日。任某遂將劉某、大地保險新疆分公司訴至法院。被告劉某辯稱,任某受傷時所處的位置在車外,致傷的原因是被繼續前行的中巴車所碾軋,其身份已由車上乘客轉變為車外的第三者,故應由大地保險新疆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大地保險新疆分公司辯稱,受害人屬于車上人員,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例13-13乘客摔下車被軋傷致殘保險公司一審被判賠付案例分析:法院審理后認為,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可以認定,這里的車上人員僅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基于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兩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前,任某確系乘坐于被保險車輛之上的車上人員,但由于該車行駛中司機劉某未關車門,將乘坐在車內的任某從車上摔下,隨后又被該車碾軋致右小腿受傷。因此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任某不是在涉案車輛之上,而是在該車輛之下。故大地保險新疆分公司關于任某屬于車上人員,不在交強險賠償責任范圍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大地保險新疆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6萬元內依法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劉某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來源:2008年8月29日《中國法院網》)案情介紹:2008年5月12日19時許,當事人徐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江陰市河馬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祝塘鎮文林環南路交叉路段時,與行人陳某所騎自行車相撞造成其跌倒受傷,當事人徐某的車輛損壞。后經江陰市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行人陳某負次要責任。2009年1月12日,行人陳某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審理后作出(2009)澄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陳某各項損失120000元,徐某賠償陳某89478.74元及承擔訴訟費367元。徐某已將該款全部給付陳某。另,該小型普通客車系徐某所有車輛,該車于2007年6月2日在常熟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6萬元限額的機動車車損險及20萬限額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均為2007年6月3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并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條款。徐某依照法院判決全部支付對傷者陳某的賠償款。后其手拿單據及保險合同來到常熟某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保險理賠款。保險公司經過一番精心地計算后告知徐某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部分只能理賠50423元。徐某一合計這與自己賠付給傷者的錢款相差4萬多。這也相差太遠了吧,如果真是這樣那商業保險買了還有啥保障?案例13-14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該如何賠付案例分析:徐某找到了律師。在查看了江陰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常熟某保險公司列明的賠付清單后,律師初步得出保險公司的說法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下面先列舉一下陳某起訴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一審法院支持的各項數據:醫療費(含用血互助金)75314.43元,誤工費6300元,護理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6元,營養費900元,交通費700元,殘疾賠償金1232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231848.43元。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法院認定機動車方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陳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除去常熟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賠償120000元,余款徐某負責賠償89478.74元。常熟某保險公司給徐某列舉的商業三者險理賠清單:醫療費(先扣除用血互助金4410元):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先要扣除醫保范圍外用藥。根據用藥清單計算得出醫保外用藥33658.99元。現按照醫療費的80%計算得57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不賠。故57000+6300+3000+700+846+900+123288合計:192034元。扣除交強險部分12萬元。余款部分因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按照商業保險合同條款,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照70%予以賠償。故最后計算理賠款為72034元×70%=50423元
第三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例案情介紹:駕駛員下車問路,卻被自己的車“溜坡”撞死,家屬在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12月16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吳某的家屬要求保險公司賠款11萬元的訴訟請求。2008年3月23日,吳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輛在運輸貨物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車問路時,未拉手制動,車輛沿坡道向前溜行,當場將吳某撞死。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駕駛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車輛,停車時又未拉手制動,因而導致事故發生,吳某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死者吳某是車主和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合同中所指的受害人為由,拒絕理賠。之后,吳某家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1萬元。
案例13-
15駕駛員下車問路被自己車撞死保險公司被判免賠償案例分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單中詳細約定了第三者及保險責任范圍,并有明確提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義,作為投保人理應能夠理解并注意到。保險條款明確吳某作為車輛所有人,不屬于保險合同的承保險種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承擔的第三者保險責任是指對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者遭受的損失支付的賠償金額承擔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已明確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者范疇,故作為被保險人的吳某不屬于第三者范疇。據此,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來源:2008年12月24日《揚子晚報》)2008年4月18日,李某駕駛機動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當場死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未取得駕駛資格,系無證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父母作為共同原告,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駕駛證,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分析: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該規定并沒有免除保險公司人身傷亡賠償的義務。于是,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王某的死亡賠償金計11萬元。
案例13-16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何昭鵬律師解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了交強險責任限額分三種: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該《條例》第22條只對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和財產損失作了規定,并未對死亡傷殘賠償作出免責規定。對此類無禁止規定的情形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因此,駕駛人無證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對受害人的人身死亡傷殘損失,保險公司仍應在1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何昭鵬律師表示,駕駛人無證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對受害人來講,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受害人對此無從知曉,也無法防范,更不負主要義務,只要交通事故對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預料的,就應該視為保險事故。受害人因駕駛人一般過失行為尚且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而當駕駛人具有無證駕駛的嚴重過失行為時,保險公司更應對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予以賠付,這充分彰顯了創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立法精神,體現了法治精神對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人文關懷。
2007年5月28日,被告吳某將其所有的重型貨車一輛掛靠于重慶某公司,落戶號牌為渝AS。重慶某公司下屬的長壽分公司分別在陽光財保巴南支公司和中財保南川支公司為該車投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吳某雇請那某為其駕駛。2008年8月16日,那某駕駛車輛在轉貨過程中,因下車開車廂后車門時,被另外的車輛倒車擠壓在其停放的車上死亡。爭議焦點:駕駛員下車后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險公司是按車上人員責任險理賠,還是按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賠償。審理結果:近日,威信縣人民法院以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判決由第三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在被告所投交強險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因那某死亡的喪葬費等各項費用110000元。案例13-17駕駛員下車后死亡應按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賠償原告李某之夫那某受雇于被告吳某,為其駕駛渝AS號貨車從事運營活動。2008年8月16日,那某將渝AS號貨車停靠于宜威公路53km處左邊與周某駕駛的云C號貨車轉載貨物,同日14時50分,那某下車去開渝AS號貨車的后門時,周某在倒車時將那某抵在云C號貨車和渝AS號貨車之間,導致那某被兩車擠壓致死。事故發生后,四川省珙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周某負主要責任,死者那某負次要責任。經珙縣公安交警大隊調解,李某與周某達成了由周某賠償李某18萬元的協議,周某已按協議全部履行了賠償義務。2008年5月25日,李某等人以吳某、重慶某公司為被告、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因那某死亡的喪葬費等各項費用399750元的49%(即195877.5元),并明確表示放棄對周某及其駕駛的云C號車車主和投保公司主張賠償的權利。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吳某認為那某雖然是其雇請的駕駛員,但本案肇事車輛已由重慶某公司向第三人投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第三人依法予以賠償。第三人保險公司均認為,死者那某是渝AS號車的駕駛員,依照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那某屬于車上人員的范圍,不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的范圍。案例分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某將其所有的渝AS號貨車掛靠于重慶某公司,該公司就渝AS號貨車分別在陽光財保巴南支公司和中財保南川支公司投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法院認為,死者那某雖系渝AS號貨車的駕駛員,但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那某是下車后在渝AS號貨車尾部準備與云C號車轉載貨物被兩車擠壓致死,死亡地點在渝AS號貨車后面,且渝AS號車是造成那某死亡的原因之一,相對云C號車和渝AS號車而言,那某系兩車交強險的第三者及渝AS號車商業險的第三者。因此那某屬于該車投保的交強險第三者的范圍,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來源:2009年9月18日《河北維權網》)案例13-9撞死無名氏先墊賠償款保險公司拒賠被判敗訴案情介紹:汽車與前方的摩托車碰撞后,摩托車又撞擊了前方的三輪車,致使三輪車上的乘客受了傷。事故責任主次已定,但各方對賠償比例各執己見。傷者干脆將各車主一齊告上法庭,討要說法。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2008年9月,劉某駕駛貨車行途中(登記車主為某公司,當時劉某系在履行公司職務),碰撞同向前方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摩托車再次碰撞前方同向楊某駕駛的三輪車,致使車上乘客楊某受傷。在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楊某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不負責任。原告楊某訴稱,要求某公司、王某、楊某以及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5萬余元。被告某公司辯稱,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楊某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請法院依法處理,自己未產生損失不要求賠償。被告王某先辯稱,自己的次要責任是指與后面汽車之間的責任,與楊某人身傷害無關系,賠償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嗣后,又表示:交強險部分優先楊某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交強險范圍內與摩托車共同分攤進行賠償。
案例13-18機動車未入強制險,發生事故車主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楊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不負責任,故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進行賠償。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事發時未投保交強險,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王某承擔,故王某應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表示交強險部分優先楊某賠償、楊某某不要求賠償,系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采信。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楊某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公司賠償70%計人民幣8000余元,王某賠償30%計人民幣3000余元。(來源:2008年12月29日《交通律師》)第四節附加險案例案情介紹:愛車被樓上掉下的花盆砸傷了,你該找誰買單呢?前不久,家住玉林小區的劉先生就遇上了這樣一樁煩心事。4月初的一天,劉先生像往常一樣將愛車帕薩特停在了自家樓下的地面停車位上,可第二天清晨準備上班時,他發現愛車車頂被一個種有仙人掌的花盆砸出了一個明顯的凹痕,并震壞了汽車的風窗玻璃。劉先生仰頭一看,小區樓房高達16層,幾乎每家陽臺上都擺放著各式的花盆,該找哪家呢?愛車被砸成這樣,保險公司會賠償嗎?案例分析:根據車損險條款,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公司會給予賠償。劉先生遇到這種情況,高空墜物在砸壞風窗玻璃的同時,又給車頂等零部件造成損傷,如果他購買了車損險,可以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經過現場勘察情況屬實后,在車損范圍內給予賠償。案例13-19天上掉下花盆砸傷愛車保險理賠嗎另外,如果這些高空墜物只是單獨砸破汽車風窗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無恙,就要看劉先生是否購買了玻璃單獨破碎險,因為風窗玻璃單獨損壞不包括在車損范圍內,如果未購買此險種,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在此,大眾保險專家提醒各位車主,在小區露天停車時請注意:一是盡量將車停放在便道旁,這樣既不影響他人出入,同時也可避免剮蹭;二是盡量不要將車輛停放在陽臺或樓檐下,尤其是夏季,有風的時候很容易將陽臺上放置的物品刮落;三是盡量將車停放在安全區域,以防盜竊。(來源:2009年5月《成都商報》)案情介紹:春節前夕,王女士帶女兒外出旅游,途中遭遇重大車禍,王女士和女兒雙雙身故。王女士的女兒生前曾投保意外險,受益人為母親王女士;但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王女士也已身故。這樣的狀況下,身故保險金究竟該如何給付呢?對于普通壽險和意外險而言,常見的理賠過程是:一旦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險金。但在實務操作中,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關系等,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災害時,他們可能在同一事件中遇難。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順序將直接影響身故保險金的歸屬。如果通過司法或醫療機構介入,能夠明晰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順序,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相對明確。《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無法確定;(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而如果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身故保險金將給付給受益人,再作為受益人的遺產進行處理。但很多情況下,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順序無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法》也沒有明文規定。太平洋壽險上海分公司高級專務馮先生表示,多數給付情況參照的是《繼承法》中的有關司法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案例13-20被保人、受益人同時身故如何給付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如果確定王女士先死亡,保險金將作為女兒的遺產;確定女兒先身故,則將作為王女士的遺產。而如無法確定死亡順序,推定王女士先死亡。不同保險公司的具體險種可能會有不同的約定,這時的理賠順序往往以條款解釋為準。如太平洋壽險“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險”條款第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中列明: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綜上所述,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的情況,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將確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誰先死亡,從而決定保險金歸屬于被保險人還是受益人。然后,再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處置這一作為遺產的保險金。(來源:2009年2月25日《解放日報》)案情介紹:張先生駕駛帕杰羅越野車去某飯店就餐,飯店對面的收費停車場在向張先生收取停車費后卻弄丟了代管的車輛。為此,張先生將該停車場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管理公司賠償損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停車管理公司向張先生賠償損失人民幣11萬元。2005年2月,張先生駕駛一輛2003年購買的帕杰羅越野車前往朝陽區一家飯店用餐。在交納了4元錢停車管理費后,張先生將車停在了飯店對面的停車場里。過了一個多小時,用餐完畢的張先生從飯店出來準備駕車離開,卻發現自己的帕杰羅已經不翼而飛了,張先生立即撥打了110并聯系保險公司。由于此前購買了保險,張先生從保險公司得到了34萬元的賠償,但是當時買這輛車的時候花了50多萬元,剩下的錢誰來陪?為此,張先生將該停車場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車管理公司賠償剩余的損失。可是停車場的管理公司不同意賠償。他們的理由是,停車場雖然收取了停車費4元,但是張先生并未把車輛鑰匙、行車證交給停車場管理人員,車輛始終在張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雙方之間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因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13-21收費停車場內丟失代管車輛被判賠償11萬案例分析: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停車場管理公司在向張先生收取了停車費并出具了蓋有其財務公章的北京市停車收費定額專用發票后,保管合同已經成立。張先生是否把車輛鑰匙、行車證交給停車場管理公司不影響該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張先生車輛丟失,公司應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做出的賠付不足以彌補張先生的損失,剩下的部分應由停車場管理公司賠償。據此,一中院做出了上述判決。案情介紹:陳女士于2004年6月起連續5年購買了上海某保險公司的車輛碰撞險(保額為25萬元)及其人身傷害意外責任險等一系列附加險。2008年3月,陳女士駕駛的奔馳車在高速行駛時因超速將一位橫穿高速公路的男子甲撞死。交通部門認定陳女士負次要責任,即承擔30%的損失。經過保險公司定損,陳女士因汽車損害而累計花費15萬元修理費,同時,由于陳女士同時購買了人身傷害意外責任險,對此保險公司需要向甲某賠償死亡補償費等共計1.2萬元。陳女士認為,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應該將損失的15萬元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同時保險公司享有了代位求償權,可以再由此向甲某的家屬請求賠償。保險公司意見:按照保險理賠“按責賠償”的原則,保險公司只需要在30%的范圍內向陳女士賠償汽車損失,本案中第三者在橫穿馬路時造成了此次事故,且最終死亡,不再具備賠償能力。故剩余的70%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向第三者甲某請求。案例13-22車險中代位求償權可以選擇嗎律師評案:某資深保險律師向記者表示,現在許多財險公司特別是中小財險公司經常會以“無責不賠”或“按責賠付”的原則對抗被保險人的賠付請求,而這個也就是法律上的“先訴抗辯權”。本案中,如果被保險人陳女士只負30%的次要責任,那么保險公司只對車輛碰撞產生的損失賠付30%,而剩余70%的損失需要陳女士先向事故主要責任方(死者方某的家屬)先行請求賠付,只有當主要責任方的財產被執行而仍不能清償陳女士損失時,保險公司才承擔補充責任。然而,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了“代位求償權”,即“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60條規定。本案中,保險公司應該先行賠付陳女士車輛各項損失15萬元,而70%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向主要責任人即第三者請求賠償。本質上當被保險人要求時,這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得以主要責任人已經死亡并且家境不足以償還損失而拒絕向陳女士賠付,代位求償權不具有選擇性。(來源:2008年7月23日《上海證券報》)第五節機動車輛保險欺詐案例天安保險公司加大“打假、防騙、反保險欺詐”工作力度,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繼天安保險廈門分公司理賠人員成功識破一起醉酒駕駛冒名頂替案件,近日,天安保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與連云港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支隊通力合作,也成功破獲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詐騙案。史某系東臺村村民,無業,2007年10月15日,被張某駕駛的、在天安保險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蘇GK號客車撞倒,史某受傷住院。為了達到獲取超額保險賠償金的目的,史某找到東臺市永固門窗廠,與該廠負責人串通,制作了虛假的勞動合同書及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間的工資表,并提起訴訟。東臺市法院未經查實判決我司按相關標準給付其賠償金14萬余元。今年11月初,天安保險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在審核該案時發現諸多疑點,隨即向連云港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支隊報案,并派人與該支隊組成調查組前往東臺地區調查取證。調查組先后走訪了東臺工商局、勞動局、當地派出所及東臺市永固門窗廠等單位,調查相關人員近20余人。經過不懈努力,調查組察明了事實真相,指出了當事人的不良動機,至此一起保險詐騙案被成功識破,為公司避免經濟損失近8萬元。(來源:200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網》)案例13-23天安保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成功識破一起保險詐騙案2008年11月27日,無錫人保財險公司配合無錫市警方將涉嫌騙保300多萬元的胡某等4人移交當地檢察院,運用法律武器打擊、制裁故意騙保人員。2008年8月20日凌晨1時36分,人保“95518”客服專線接到一位胡姓客戶的緊急報案:“人保公司嗎?我們的貨物在過錫宜高速立交橋時出險了,損失很大的……趕緊來查勘啊……”。無錫人保公司理賠中心李某接到專線調度的電話后火速趕到了第一現場……只見一輛車牌為皖K08的半掛貨車上裝載著一個約4m多高的金屬罐狀物,汽車已駛離橋洞約30米,停在路邊。當時該路段無路燈,周邊漆黑一片。駕駛員介紹,貨物是8月19日晚在無錫華莊鍋爐廠裝載,準備運往杭州。由于辦理的“三超”證未帶在身邊,就想先開回住處,等拿到證后再出發。在過錫宜立交橋時,不慎與橋梁底部相擦,貨物損失情況不明。當時,由于天黑且沒有登高設備,查勘員無法現場對受損物進行確定。但細心的李某在查看了與之相擦的橋底面,發現擦痕比較輕微,按照常理不應該對貨物產生太大的影響。于是要求貨車駕駛員等天亮后駛回工廠,再對受損鍋爐的損失情況進行查勘,并告知駕駛員必須立即報警。案例13-24無錫人保成功識破300萬重大騙賠案8月20日上午,查勘員李某獲知受損貨物將在午后運回生產廠家。當日下午1時許,他立即趕到該廠,對受損鍋爐的損失情況進行查勘。發現這是一種用于生產化纖切片的金屬罐裝容器,通過放置化學原料密封在里面反應,生產出成品。價格非常昂貴,只要發生碰撞,受損后修復的難度很大,賠償額度相當驚人。查勘員初步觀察發現,罐體的頂部已經凹陷了約20cm,受損處的損壞痕跡與被保險人所稱的事故地點痕跡有許多不符的地方。于是,公司立即報告當地警方,請求協助。隨后,警察又會同查勘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復勘,進一步確定受損痕跡與現場不符。貨主提供的相關資料,更是漏洞百出:“三超”證為后開的,且內容與實際不符;貨物沒有手續出廠,有關記錄有明顯涂改痕跡;相關人員陳述互相矛盾。據公司人員反映,2008年8月18日16點32分,公司營業五部的業務人員接到安徽利辛縣某運輸有限公司的投保電話,要求投保單獨開單的國內公路貨運保險,貨物保險金額為300萬元,并強調必須當日起保。業務員小龐清楚地記得,這份“00558號保險單”注明起運時間是2008年8月18日17時。至此,種種跡象表明,這是一起罕見的特大涉嫌騙保案。查勘人員隨即會同當地的公安部門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調閱了受損物圖紙、訂貨合同及出廠記錄。隨著調查的深入,辦案人員推斷事故可能發生在投保之前。他們立即驅車趕往杭州蕭山臨江工業園了解情況。從蛛絲馬跡中探究、還原事故的真實情況。根據查到的資料顯示:無錫方與浙江收貨人員在8月18日早晨6時的聯系情況,初步確認事故發生在17日深夜或18日凌晨,而20日凌晨發生的一幕,即為騙賠制造的假事故。假的終歸是假的,在事實面前,4名嫌疑人終于交代了自己準備通過騙保來彌補他們不慎造成的損失……多行不義必自斃日前,天安保險河南鄭州理賠服務部成功識破一起騙賠案件,為公司避免直接經濟損失十余萬元。11月12日,天安保險接到客戶沈某報案,稱其在天安投保的豫A奧德賽轎車于10月20日在駐馬店發生追尾事故,事故已由交警處理完畢,標的車現已拖回鄭州要求定損。接到客戶報案后,天安保險立即安排鄭州理賠服務部吳某、孫某兩位同志前往處理該案件。到達定損地點后,兩位同志認真核對了車輛信息,并向客戶詳細詢問、了解事故經過,此外還對標的車各個受損部位進行了拍照。通過詢問和現場查勘,發現該案件存在以下疑點:1、客戶沒有第一時間報案,而是近一個月后直接通知我司定損,明顯有悖于常理;2、該車起保日期為2008年9月1日,出險時間為10月20日,報案時間為11月12日,從車輛灰塵痕跡及碰撞部位的銹蝕程度來看,明顯超過一個月;3、從事故損失情況來看,標的車前排明顯變形、氣囊爆出,造成車輛如此重大損失的案件一般會伴有人受傷,但客戶否認有人受傷情況。4、爆出氣囊上灰塵較多,車輛放置時間明顯超過一個月;且氣囊內囊上有少許血跡,與客戶沒有人受傷說法相悖案例13-25天安保險河南鄭州理賠服務部成功識破騙賠案根據以上情況,兩位查勘人員判定該案件存在重大騙賠嫌疑,極有可能是一起先出險后投保的案件。為穩住客戶,同時便于收集整理更多證據資料,查勘人員將客戶提供的報警手續及其他索賠材料全部收回。回到公司后,吳慶釗、孫培傲兩位同志向天安保險河南省理賠總部及鄭州理賠服務部領導匯報了案件情況。為查明案件事實,天安河南省分公司立即安排鄭州理賠服務部負責人吳凌明和查勘員孫培傲兩位同志趕赴駐馬店復勘現場,并從三者車入手進行了調查。通過走訪現場附近群眾、聯系三者車主及其承保公司,最終確定案件發生時間為2008年8月6日,由此確定該案件是一起先出險后投保的騙賠案件。在充分的證據面前,客戶最終承認了案件事實并提交了放棄索賠聲明,該起案件的查處為天安保險避免了十余萬元的經濟損失。(來源:2008年12月16日《中國保險網》)天安保險青島分公司長期以來一直注重與公檢法等政府部門密切合作,始終把“打假、防騙、反欺詐”工作作為車險理賠的重點內容。近日,天安保險青島分公司與青島市嶗山區交警大隊事故科成功破獲一起保險詐騙案件,為公司避免了13萬的損失。2008年8月18日,標的車魯B1M克萊斯勒在東海路與一輛現代途勝車相撞后又與一輛公交車發生剮蹭,造成標的車左前部嚴重受損,途勝車左前部嚴重受損,三者公交車左后部輕微受損,三者途勝車駕駛員受輕傷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現場由交警處理。被保險人于8月20日向天安保險報案,天安保險查勘定損人員接到報案后立即對該案進行正常查勘定損,但多次向標的車駕駛員調查取證時,其回答閃爍其詞使該案件疑點重重。天安保險青島分公司與交警部門的緊密配合,積極取證,9月9日,青島市嶗山區交警大隊事故科證實該次事故肇事司機有醉酒駕駛的嫌疑。接通知后天安保險理賠人員立即趕到交警大隊事故科了解情況,并在交警大隊事故科的協助下,到市交警支隊調取該車駕駛員驗血報告,查實標的車駕駛員醉酒肇事的事實。至此該起保險詐騙案件成功破獲,為天安保險避免了損失13萬元。(來源:2008年12月30日《中國保險網》)案例13-26天安保險青島分公司與交警緊密合作成功破獲一起13萬的虛假賠案日前,萊州市法院判決了一起三人用相似車輛套牌騙取保險費的案件,三名被告人最終不僅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反而被分別判處緩刑,并各被處以3萬元的罰金。2003年,萊州市個體運輸業務經營者任某購買了一輛貨車,與同是萊州市個體運輸業務經營者的任某預謀用套牌的方式偷逃有關費用,并以丟失牌照為由,到車管所補辦了與自己的貨車相同的牌照及行駛證等相關手續,掛到任某及其兒子所有的相同外觀的兩輛貨車上。后來,任某為其貨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而任某父子的兩輛車均未投保。2006年9月,任某的兒子駕駛套用手續未投保的貨車在206線平度市大官莊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要求理賠。法院判決任某的兒子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33萬余元,任某作為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宣判后,任某、任某又到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了理賠手續。保險公司認定該起事故應賠付保險金計人民幣19萬元,后發現該案有疑點。2008年4月,任某某父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審理認為,任某和任某某父子三人以套牌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構成保險詐騙罪。(來源:2009年1月12日《水母網》)案例13-27貨車套牌詐騙保險三名參與者被分別判處緩刑近日,咸陽警方破獲了一起虛構交通事故現場、偽造印章和書證資料進行保險詐騙的案件,涉案金額高達13萬。2008年9月1日下午2時40時,咸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從秦都區交警大隊負責人處獲悉,李秦興等人利用偽造的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咸陽永誠保險公司騙保,并出具了一份偽造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經偵支隊與交警大隊配合,警方將李某等人及涉案出租車查獲。通過突審,警方在李某家中搜查出其偽造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印章一枚及大量的書證資料。由此牽出一個多次騙取保險金的犯罪團伙。據李某交代,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由他負責組織、策劃、虛構交通事故現場,偽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捏造交通事故受害人,并偽造“受害人工資表”以及案發后到保險公司催促賠付等事宜。他和馬某、趙某、張某等人利用一輛出租車和皮卡車作為作案車輛,以車主或駕駛員身份向咸陽永誠保險公司報假案,并提交索賠所用假手續以及騙取賠付金,先后偽造交通事故6起,騙取保險理賠金達13萬元。(來源:2009年1月12日《華商報》)案例13-28咸陽男子偽造事故認定書騙保涉案金額高達13萬2009年2月27日利川市發生一起貨車墜入70m深谷的車禍,貨車司機安然無恙。昨日,當地交警和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確認,這是一起人為制造假車禍、騙取大額保險費的陰謀。2月27日晚9時,利川市沙溪鄉繁榮村村民張某駕駛一輛牌號為渝AS的力帆自卸貨車行駛至泥壩陡坡處時,車輛翻入70m深的河谷中,車輛解體報廢。事發后,張某向利川人民保險公司報案稱“因剎車失靈沖下河谷”。28日清晨,當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覃某等來到車禍現場時發現,車輛翻滾到70m深的河谷,但駕駛員無任何傷情,車輛在路邊剮蹭留下明顯痕跡,與自然車禍對比存在明顯的疑點。隨即,張某向經辦人員塞了3000元錢和兩條香煙。此事引起了保險公司疑惑,經過了解,發現該車為套牌車(其自身的牌號為鄂Q,在本地以套牌投保,保額達13.2萬元。又經與重慶核實,渝AS原車在重慶運營正常,并未出險。3月5日,當地交警大隊介入調查。經痕跡鑒定和技術檢測,車輛沖出公路墜落時無拋物線飛出跡象,路邊蹭痕和行車路線證明該車輛出事時車速明顯太低,屬可控速度,并且剎車并未失靈,車禍發生得十分離奇。警方由此斷定,這是一起人為制造的車禍。張某最終承認,由于自己的貨車接近報廢,為了撈點錢,便制造了這起車禍,騙取保費。案例13-29利川市發生一起貨車墜入70m深谷的車禍這只是一個小例子,可以做的還有很多。以愛心呵護自然,用行動傳播綠色,讓謠言灰飛煙滅,大家一起行動吧!年度工作總結匯報ANNUALWORKREPORTSUMMARY信托業務發展與創新研究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王信舉目錄信托業務發展現狀研究01信托業務創新研究——兩項導致信托業務突破性發展的重大革新02信托業務創新案例分析03信托業務發展現狀研究一般理解政策與法律環境發展現狀一般特點發展桎梏信托的一般理解以信為本以誠治業誠即真誠、誠實,信即守承諾、講信用,講誠信就是要守諾、踐約、無欺。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獨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托理念…這不是因為信托體現了基本的道德原則,而是因為它的靈活性,它是一種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英國法學家梅特蘭信托的應用范圍可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美國信托法權威斯科特信托的一般理解貫通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投資的獨特優勢最好的非IPO投資銀行業務平臺信托制度框架下突出的財產管理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政策與法律環境法律框架逐步完善《信托法》(2001.10)——信托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6)——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2.7)——信托主體業務的規范分類監管辦法即將出臺,諸多單項條例即將出臺——信托證券專用帳戶、信托公司及業務信息披露、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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