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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露天礦山實施指南AQ.3-AQ.3-作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起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時間:10月26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露天礦山實施指南AQ.3-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0-1公布-01-01實施序言

本標準依照AQ.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導則》制訂,用于指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創建安全標準化系統,以達成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標準化管理,不停消除和控制生產過程中風險,連續改進安全生產績效,預防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生目標。

本標準全部規范性技術要素均為強制性。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非煤礦山安全分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武漢安全環境保護研究院、中南大學、中國有色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上海寶鋼集團企業、中國鋁業企業、中國黃金集團企業。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興凱、李曉飛、張涌、史秀志、邊衛華、高士田。

1范圍

本標準要求了創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要求。

本標準適適用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或其獨立生產系統。2規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條款經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隨即全部修改單(不包含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適用于本標準,然而,激勵依照本標準達成協議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適用于本標準。

GB1642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14161—1993礦山安全標志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方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完工驗收方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3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3.1方針

3.1.1方針制訂

3.1.1.1企業應制訂安全生產方針,并由主要責任人簽發。

3.1.1.2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方針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企業風險特點與關鍵業務。

3.1.2方針內容

3.1.2.1方針應說明企業安全生產總目標和對改進安全績效承諾,并簡明扼要。

3.1.2.2方針內容應表現:

——恪遵法律法規;

——企業風險特點;

——預防傷害和疾病;

——預防財產損失;

——連續改進。

3.1.3方針溝通與傳達

3.1.3.1方針制訂應確保員工充分參加,并與相關方進行溝通。

3.1.3.2企業應經過適當方式向員工傳達所制訂方針,并使全部員工熟悉和了解。

3.1.3.3企業應向相關方和公眾宣傳安全生產方針。

3.1.4方針評審與修訂

3.1.4.1企業應定時對方針進行評審。

3.1.4.2企業應依照內外部條件改變,及時對方針進行修訂,以確保其適宜性。

3.2目標

3.2.1目標設置

3.2.1.1企業應設置文件化安全生產目標。

3.2.1.2企業安全生產目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與安全生產方針一致;

——表現企業風險特點和不一樣職能、層次詳細情況;

——詳細并可測量。

3.2.2目標實施

3.2.2.1企業應制訂目標實現計劃并確保實施。

3.2.2.2企業應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測。

3.2.2.3企業應依照監測結果和內外部條件改變,對目標進行修訂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

4.1法律法規意識

4.1.1企業各級人員均應了解恪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主要性,尤其是恪守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義務。

4.1.2企業應定時了解各級人員法律法規意識。

4.2需求識別與獲取

4.2.1應確定渠道,識別、獲取影響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包含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等。

4.2.2企業應建立有效路徑,及時獲取員工或部門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需求。

4.3融入

4.3.1企業應將識別并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融入所制訂管理制度中。

4.3.2企業應依照識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需求,對全部層次人員提供培訓。

4.3.3企業應向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影響人員,發放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或為其建立獲取路徑。

4.4評審與更新

4.4.1企業應確保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改變進行識別、獲取、評審與更新。

4.4.2企業應確保使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有效性。5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5.1安全生產責任制

5.1.1責任制建立

5.1.1.1企業應建立全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責任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5.1.1.2安全生產責任描述應詳細、簡明、界定清楚并能考評。

5.1.2責任制內容

5.1.2.1企業主要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方面負責。

5.1.2.2企業主要責任人和管理層人員應明確對企業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并以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生產承諾。

5.1.3責任制溝通與評審

5.1.3.1企業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充分了解,尤其是企業主要責任人和管理層人員。

5.1.3.2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定時評審.并依照需要給予更新。

5.2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

5.2.1安全管理機構

5.2.1.1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1.2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對應意識、知識和能力。

5.2.1.3主要責任人應在最高管理層中指定標準化系統專門責任人,以確保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建立、實施、保持及連續改進。

5.2.2安全生產委員會

5.2.2.1企業應依照本身情況和需求,設置符合以下要求安全生產委員會: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均應書面任命,并明確其對應職責;

——委員會組員應接收安全管理培訓,具備必要安全知識和能力;

——委員會組員應包含員工代表。

5.2.2.2委員會應定時召開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發展方案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主任簽發。會議紀要應包含研究主要內容和實施方案等。

5.2.2.3企業應確保全部員工了解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組員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5.2.3特殊職位人員任命

5.2.3.1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應搶救援人員等特殊職位人員,應由主要責任人書面任命。

5.2.3.2被任命人員應接收相關培訓,并具備必要知識和能力。

5.3員工參加

5.3.1企業應建立員工權益保障制度,確保員工關心問題得到主動響應,尤其是確保員工在安全情況異常情況下拒絕工作而不會受到處罰。

5.3.2企業應確保員工或員工代表參加安全活動,并建立搜集、反饋員工關注安全事項渠道。

5.4文件與資料控制

5.4.1文件控制要求

5.4.1.1應建立文件控制管理制度,確保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制效力與效率。

5.4.1.2企業應定時或不定時對安全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必要時給予修訂或廢除。

5.4.1.3安全規章制度應能被所需要人員獲取。

5.4.2安全規章制度

5.4.2.1應依照風險和作業性質,建立健全企業安全規章制度。

5.4.2.2企業安全規章制度最少應包含安全檢驗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險物品和材料管理制度、特殊作業現場管理與審批制度、特殊工種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5.4.3安全統計要求

5.4.3.1企業應對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建立安全統計,并確保對安全統計有效控制。

5.4.3.2安全統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內容真實、準確、清楚;

——填寫及時、簽署完整;

——編號清楚、標識明確;

——易于識別與檢索;

——完整反應對應過程;

——明確保留期限。

5.5外部聯絡與內部溝通

5.5.1外部聯絡

5.5.1.1企業應建立外部聯絡渠道,明確職責,確保與外界就相關安全事項進行及時有效聯絡。

5.5.1.2企業應采取文件化形式,及時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事項,尤其是可能影響企業周圍居民安全健康及相關方事項。

5.5.2內部溝通

5.5.2.1企業應建立文件化內部溝通制度,明確溝通方式、時機、內容、職責及信息處理。

5.5.2.2主要責任人應定時與員工就安全問題進行溝通。

5.5.2.3企業應召開安全事項討論會,搜集員工關心問題,并及時處理。

5.5.2.4企業應制訂合理化提議制度,聽取員工和相關方意見及提議。合理化提議制度應有效地執行,以確保管理層是以公平方式來評審所提出各項提議。

5.6系統管理評審

5.6.1企業管理層應定時組織實施管理評審,評價本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實施情況,識別不足和需要改進事項。

5.6.2管理評審應建立在真實反應企業安全管理狀態有效信息之上。管理評審過程應文件化,評審結果應與責任人、員工及相關方溝通,并確保依據評審結果制訂行動計劃得到有效實施。

5.6.3企業應保留管理評審統計。

5.7供給商與承包商管理

5.7.1供給商選擇與管理

5.7.1.1企業應建立供給商管理制度,確保供給商能力滿足企業要求。

5.7.1.2企業應確定符合要求供給商,并保留同意過程相關統計。

5.7.1.3企業應對供給商供給過程實施有效控制。

5.7.1.4供給商在企業現場活動時,應恪守企業安全要求。

5.7.2承包商選擇與管理

5.7.2.1企業應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確保承包商能力滿足企業要求。

5.7.2.2企業應確定符合要求承包商,并保留同意過程相關統計。

5.7.2.3企業應識別承包商工作給企業帶來風險,井在允許承包商員工使用企業設備、設施前應對其進行培訓。

5.7.2.4企業應對承包商服務過程實施檢驗,以識別及控制承包商造成風險。

5.8安全認可與獎勵

5.8.1企業應建立員工安全表現認可與獎勵制度。

5.8.2企業應確保全部層面員工均能參加個人認可過程。

5.8.3企業應經過公告牌或電子信息媒介,展示安全表現信息。

5.9工余安全管理

5.9.1安全宣傳資料應傳閱或張貼,包含家庭和小區。

5.9.2工余事故應匯報和分析。

5.9.3培訓和宣傳內容應包含怎樣預防工余意外。6風險管理

6.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要求

6.1.1通常要求

6.1.1.1企業應建立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制度,辨識各類危險源,并系統地進行風險及其影響識別與評價,尤其是重大危險源及其風險。

6.1.1.2企業應確保不一樣層面員工參加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過程。

6.1.1.3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考慮全部活動設備、設施、人員和管理,包含:

——正常和異常情況;

——現在和未來生產活動;

——內部和外部原因改變。

6.1.1.4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應文件化,并定時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回顧。

6.1.2方法確實定

6.1.2.1選擇與企業相適應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方法,并確保方法適應性、一致性、可重復性及可評價性。

6.1.2.2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方法應能提供充分信息。

6.1.3辨識與評價流程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包含以下過程:

——準備;

——危險源辨識;

——危險源轉化為風險條件;

——量化風險結果;

——劃分風險等級。

6.1.4風險控制方法確定標準

6.1.4.1企業應依照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制訂對應風險控制方法。

6.1.4.2風險控制方法確實定,應遵照以下標準:

——消除;

——代替;

——工程控制、隔離;

——管理方法;

——個體防護。

6.1.4.3當員工安全健康與財產保護發生矛盾時,應優先考慮確保員工安全健康方法。

6.1.5連續風險評價

6.1.5.1企業應連續地進行風險評價,及時處理重大風險。

6.1.5.2連續風險評價慣用方法包含:

——使用前檢驗;

——計劃任務觀察;

——設備檢驗;

——工前危險預知;

——交接班檢驗;

——定時安全檢驗;

——定時檢修;

——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價。

6.2風險評價

6.2.1企業應進行初始風險評價,初始評價過程應綜合考慮:

——生產工藝過程風險;

——危險物質風險;

——設備、設施風險;

——環境風險;

——職業衛生風險;

——管理風險;

——法律、法規、標準需求;

——相關方觀點。

6.2.2初始風險評價結果應包含各種風險可能發生過程描述和風險級別,并按危險性排序。

6.2.3企業應依據初始風險評價結果進行風險分級管理。

6.3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

6.3.1基本要求

6.3.1.1企業應建立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制度,完成關鍵任務風險分析。

6.3.1.2企業應依照關鍵任務風險分析結果,編寫作業指導書。指導書應簡明扼要,突出關鍵步驟及要求。

6.3.2工作票與許可任務管理

6.3.2.1企業應認定需要工作票或經許可方可進行作業范圍,并對工作票或許可簽發人進行培訓和能力評定。

6.3.2.2企業應定時對工作票或許可作業范圍進行評審與更新。

6.3.3任務觀察

6.3.3.1企業應建立任務觀察制度,并對從事任務觀察工作人員進行觀察方式、方法培訓。

6.3.3.2企業應保留任務觀察統計。7安全教育與培訓

7.1員工安全意識

7.1.1意識辨識與輸入

7.1.1.1企業應對員工安全意識進行辨識.考查員工對安全健康問題掌握與熟悉程度。

7.1.1.2新員工在聘用后應首先接收安全意識教育,并對其意識情況進行重點跟蹤。

7.1.1.3當工藝流程發生改變時,員工應對工作現場特定要求進行回顧。

7.1.1.4當員工脫離工作崗位超出要求時間返崗時,應進行工作現場特定要求回顧。

7.1.1.5管理層特定意識應與其個人安全管理職責相適應。

7.1.2意識提升

7.1.2.1企業應建立監測、跟蹤意識提升及深層次意識培養需求機制,并確保該機制有效運行。

7.1.2.2企業應建立全員安全意識宣傳計劃,并利用各種視聽資料提升全員安全意識。

7.2培訓

7.2.1需求識別與分析

7.2.1.1企業應識別、分析培訓需求。

7.2.1.2培訓需求識別應針對全部員工和全部作業過程,并充分考慮: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

——員工和管理層意見和提議;

——技術發展需要;

——改變管理要求;

——風險評價結果;

——相關方要求。

7.2.2培訓要求

7.2.2.1企業應針對已識別培訓需求,制訂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培訓。

7.2.2.2企業應保留全部培訓過程和結果紀錄。

7.2.3培訓評審

7.2.3.1企業應建立培訓適宜性評定機制,對培訓數量與培訓效果等進行評定。

7.2.3.2評定路徑應包含:

——學院反饋;

——績效改進調查;

——管理層反饋;

——測試結果分析;

——現場應用能力跟蹤。8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

8.1設計要求

8.1.1企業應制訂設計管理制度,對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8.1.2企業應確保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8.1.3設計應充分考慮風險評價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審批。

8.1.4企業應妥善保留設計文件和圖紙,包含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總平面布置圖、開拓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開采終了平面圖等。

8.1.5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

8.2采礦工藝

8.2.1企業應建立采礦工藝管理制度,以確保:

——采取開采次序、開采方式和臺階參數適合揭露礦體地質條件;

——設備、設施之問相互匹配,并滿足工序要求;

——各工序之間相互匹配,并滿足企業生產要求;

——開采范圍在采礦許可證劃定范圍內。

8.2.2企業應按照適當回采次序進行回采,做到:

——按要求保留礦(巖)柱和掛幫礦;

——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最終邊坡角和工作平臺寬度符合設計要求;

——設備、設施和工序之間相互匹配;

——在要求范圍內開采。

8.3生產保障系統

8.3.1企業應建立生產保障系統管理制度,制度應重點關注運輸、排土、供配電、防排水和防滅火等系統。

8.3.2運輸線路條件應符合設計和關于要求要求,運輸能力應滿足生產要求,且運行可靠。

8.3.3企業應合理選擇排土場位置,并確保排土場可能產生滾石、滑坡和泥石流等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排土工藝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排土能力滿足生產要求。

8.3.4電氣設備和線路應設有可靠防雷、接地裝置;移動式電氣設備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供電電纜敷設應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絕緣良好,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在橫過道路、鐵路時,有可靠防護方法;有淹沒危險采礦場主排水泵供電線路,應不少于兩回路。

8.3.5企業應按設計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統,其能力應滿足防排水要求。

8.3.6建(構)筑物和主要設備,應按GB50016—和其余關于要求,以及消防部門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配置足夠消防設備和器材。

8.4改變管理

8.4.1企業生產工藝改變前,應經評審與同意。

8.4.2在實施改變前,應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8.4.3企業應確保改變管理所需制度和資源。

8.4.4改變相關資料應完整移交。9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9.1基本要求

9.1.1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管理制度,以有效控制設備設施規劃、采購、安裝(建設)、調試、驗收、使用、維護和報廢過程。

9.1.2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及其原始技術資料、圖紙和統計檔案。

9.1.3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進行充分安全論證。

9.2設備設施維護

9.2.1維護制度

9.2.1.1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維護制度,以確保維護系統效率和效力。

9.2.1.2企業應經過工藝流程和過程控制系統評定,識別設備設施可能故障類型,確定設備、設施維護計劃。

9.2.2維護計劃

9.2.2.1設備設施維護計劃應重點關注:

——排水系統;

——穿孔設備;

——鏟裝設備;

——裝藥設備;

——運輸系統;

——排土系統;

——供配電系統;

——應搶救援系坑;

——儀器儀表;

——備用設備。

9.2.2.2維護計劃完成情況應書面向主管領導匯報,并與相關人員溝通維護情況。

9.2.2.3進行設備設施維護時,應識別異常情況。

9.2.2.4企業應評定設備設施維護系統效力,并定時或在發生改變時對其進行更新。

9.2.3檢測檢驗

9.2.3.1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以及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列出需要檢測檢驗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和器材清單。

9.2.3.2企業應按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檢驗,并保留檢測檢驗過程和結果統計。10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0.1作業環境

10.1.1開采境界

10.1.1.1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圍欄或醒目標警示標志。

10.1.1.2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2m范圍內,無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植物和不穩固礦巖等

10.1.1.3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覆蓋渙散巖土層處于穩定狀態。

10.1.2采場

10.1.2.1采場應有安全可靠人行通道。

10.1.2.2邊坡上浮石應及時清理潔凈。

10.1.2.3采場最終邊坡應按設計確定寬度預留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10.1.2.4采場內全部電力線路,應按GB16423—要求敷設整齊,無亂措亂接現象。

10.1.2.5采場道路和爆堆應經常灑水降塵。

10.1.3照明

10.1.3.1夜間工作時,全部作業點及危險點均應有足夠照明。

10.1.3.2夜間工作采礦場和排土場,在以下地點應設照明裝置:

——鑿巖機、移動式或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水泵工作地點;

——運輸機道、斜坡卷揚機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車運輸裝卸車處、人工裝卸車地點排土場卸車線;

——調車站、會讓站。

10.1.3.3照明使用電壓為220V,行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不高于36V。

10.1.4安全標志

10.1.4.1企業應建立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0.1.4.2要害崗位、主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依照其可能出現事故模式,設置對應、符合GB14161要求安全標志。

10.1.4.3開采境界內鉆孔、廢棄巷道、采空區、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應加蓋或設柵欄,并設顯著安全標志。

10.2作業過程

10.2.1通常要求

10.2.1.1企業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統計。

10.2.1.2發覺潛在或已發生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情況,在交接班時應交代清楚,并做好統計。

10.2.1.3進入作業現場之前,應按要求佩戴個體防護用具。

10.2.1.4作業前應首先檢驗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發覺異常及時處理。

10.2.1.5應按照作業指導書要求進行作業。

10.2.2穿孔作業

10.2.2.1孔網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禁止打殘眼。

10.2.2.2穿孔作業應采取濕式作業或采取其余有效防塵方法。

10.2.2.3鉆機穩車、行走時,鉆機與臺階坡頂線之間距離應符合GB。16423—要求。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中軸線與階段邊緣線夾角不得小于45

10.2.2.4鉆機作業或起落鉆架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些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區域內滯留。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些人引導和監護。

10.2.2.5鉆機與下部臺階靠近坡底線電鏟不應同時作業。

10.2.3爆破作業

10.2.3.1有嚴格爆破器材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10.2.3.2爆破作業應按同意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10.2.3.3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取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方法。

10.2.3.4爆破工作開始前,應確定危險區邊界,并設置顯著標志和崗哨,爆破前應有明確警戒信號。

10.2.3.5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統一指揮。

10.2.3.6爆破后。爆破員應按要求等候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驗有沒有危石、盲炮等現象,假如有應及時進行處理,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才準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10.2.3.7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統計。

10.2.4鏟裝作業

10.2.4.1挖掘機、前裝機作業和行走時,應做到:

——發覺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立刻停頓作業,并將設備移至安全地帶;

——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無人停留;

——上、下臺階同時作業挖掘機,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距離;

——挖掘機平衡裝置外形垂直投影到臺階坡底水平距離符合GB16423—要求;

——挖掘機在作業平臺穩定范圍內行走,并有專員指揮;

——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經過。

10.2.4.2推土機作業和行走時,應做到:

——刮板不超出平臺邊緣;

——距離平臺邊緣小于5m時,低速運行;

——不應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人員不應站在推土機上或刮板架上。

10.2.5運輸作業

10.2.5.1鐵路運輸作業,應恪守以下要求;

——列車運行速度應滿足在準軌鐵路300m、窄軌鐵路150m制動距離內停車要求;

——同一調車線路上禁止兩端同時進行調車,采取溜放方式調車時,有對應安全制動方法;

——故障排除和停車信號撤除前,列車不應在故障線路區域運行。

10.2.5.2道路運輸作業,應恪守以下要求:

——禁止超載運輸;

——不應用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裝車時,不應檢驗、維護車輛,駕駛員不應離開駕駛室,不應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

——車輛在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限速行駛;

——不應采取溜車方式發動車輛,下坡行駛時不應空擋滑行;

——在坡道上停車時,司機不應離開,應使用停車制動并采取安全方法;

——在大霧、暴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條件下,應嚴格控制行車速度,并保持適當車距。

10.2.5.3帶式輸送機運輸作業,應恪守以下要求:

——任何人員均不應乘坐非乘人帶式輸送機;

——禁止運輸要求物料以外其余物料,包含設備和過長材料;

——輸送機運轉時,不應注油、檢驗和修理。

10.2.5.4架空索道運輸作業遇有八級或八級以上大風時,應停頓索道運轉和線路上一切作業。

10.2.5.5斜坡卷揚運輸作業,應恪守以下要求:

——作業前應檢驗阻車器、預防跑車裝置、限速保護裝置、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過卷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卷揚機操縱手柄與安全制動之間聯鎖裝置、信號聯絡裝置及信號閉鎖裝置等;

——調整卷揚鋼絲繩,應空載、斷電進行,并用工作制動。

10.2.5.6溜槽、平硐溜井運輸作業,應恪守以下要求:

——溜礦時,溜槽底部接礦平臺周圍不應有些人;

——溜井發生堵塞、塌落、跑礦等事故時,應待其穩定后再查明事故地點和原因,并制訂處理方法;事故處理人員不應從下部進入溜井;

——溜井積水時,不應卸入粉礦,應暫停放礦。

10.2.6排土作業

10.2.6.1汽車運輸卸排作業,應恪守以下要求:

——汽車排土作業時,有專員指揮;進入作業區內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服從指揮人員指揮;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排土場作業區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原因使駕駛員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頓排土作業。

10.2.6.2鐵路運輸卸排作業,應恪守以下要求:

——運行中不應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卸車完成,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10.2.6.3排土犁推排作業,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不應站人。

10.2.6.4,不應超挖卸車線路基。單斗挖掘機排土時,受土坑坡面角不應大于60

10.2.6.5人工排土時,禁止人員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10.2.7邊坡管理

10.2.7.1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礦山,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驗制度,并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時觀察。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整理邊坡觀察資料,指導采場安全生產。

10.2.7.2處理和檢驗工作人員應佩戴安全帶。

10.2.7.3采場或排土場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停頓危險區作業,撤離人員,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及時處理。對重點邊坡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地段,應綜合或分別采取擋墻、削坡、減載、抗滑柱、桿錨,錨索和護坡進行局部加固。

10.2.7.4應采取方法預防地表水滲透邊坡巖體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影響邊坡穩定時,應采取疏干降水方法。

10.3勞動防護用具

10.3.1需求評定

10.3.1.1企業應經過作業場所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具需求。

10.3.1.2參加識別過程人員應包含:

——安全管理人員;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或專業醫務人員;

——員工或員工代表。

10.3.2提供程序

10.3.2.1企業應為員工發放符合要求勞動防護用具,并提供穿戴、使用培訓。

10.3.2.2應確保勞動防護用具正確地使用與維護。

10.3.3檢驗與維護

10.3.3.1企業應建立特殊勞動防護用具清單。

10.3.3.2企業應建立檢驗、維護和存放勞動防護用具系統,確保勞動防護用具使用功效。

10.3.3.3企業應定時評定勞動防護用具使用依從水平。

10.3.3.4企業應保留勞動防護用具發放、使用和維護統計。11職業衛生管理

11.1健康監護

11.1.1健康保護程序

11.1.1.1企業應建立健康保護制度,并任命具備對應能力人員負責健康監護管理工作

11.1.1.2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存在職業危害原因進行分析。

11.1.1.3應對企業及周圍地域可能傳染疾病進行識別,并加以控制。

11.1.1.4企業應識別需要定時進行身體、心理及生理監測工種和員工。

11.1.1.5企業應建立員工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并保密。

11.1.2設施及服務

11.1.2.1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配置職業衛生設施,職業衛生設施應做到“三同時”。

11.1.2.2職業衛生服務應滿足認定風險要求,包含緊搶救護情況。

11.1.2.3醫療設備應進行維護及校驗。

11.1.2.4職業衛生設施應進行維護。

11.1.2.5企業應配置搶救員及搶救設備。

11.1.2.6工作場所應設置足夠搶救箱,并按標準和風險放置搶救用具,搶救箱由合格搶救員負責管理并定時檢驗和補充。搶救箱位置及搶救員名單應張貼。

11.2職業危害控制

11.2.1企業應建立職業危害控制制度。

11.2.2職業危害控制方法選擇,應突出預防性,并遵照以下標準;

——消除;

——代替;

——工程控制、隔離;

——管理控制;

——個體防護。

11.2.3企業應對員工進行關于職業危害專門培訓,以滿足職業危害控制意識、知識和能力。

11.3職業衛生監測

11.3.1企業應對識別出職業危害實施有效監測,包含粉塵、噪聲、高溫、振動、輻射和有毒有害氣體等。

11.3.2企業應制訂監測計劃,并確保其有效執行。

11.4人機工效

11.4.1企業應關注生產及管理過程中人機工效問題。

11.4.2評定人機工效影響應考慮以下原因,并依照評定結果,采取對應方法:

——人工搬運;

——作業空間布局;

——有限空間作業;

——控制裝置設計;

——疲勞。12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

12.1安全投入

12.1.1企業主要責任人應確保安全生產所需投入,并對因投入不足所造成后果負責。

12.1.2企業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用于改進勞動條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程度。

12.2安全科技

12.2.1企業應主動開展安全科學研究,并對安全科技項目進行認可與獎勵。

12.2.2安全技術創新應重點關注:

——企業當代安全管理理論和方法研究;

——安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研究;

——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與控制技術研究;

——國外先進安全科學技術引進、消化和應用。

12.3工傷保險

12.3.1企業應完善員工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2.3.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13檢驗

13.1通常要求

13.1.1企業應制訂安全檢驗制度,確保所進行安全檢驗覆蓋企業全部作業場所、活動、設備、設施、人員和管理。

13.1.2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檢驗信息搜集、傳遞、處理和反饋渠道。

13.1.3企業應對全部執行安全檢驗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練掌握各類安全檢驗方法和技巧。

13.1.4執行各項檢驗前,應遵照以下標準制訂對應檢驗表:

——依照危險源辨識結果,抓住要害部位或部件,以及相鄰或交叉作業崗位可能造成傷害步驟;

——檢驗內容應做到對象明確、標準詳細;

——檢驗表應文字精練,含義準確。

13.1.5在檢驗發覺問題未徹底去除前,應制訂并實施有效暫時方法,以防止隱患被觸發引發事故。

13.1.6企業應定時對安全檢驗效果進行評審,并依照改變情況,及時更新檢驗內容和方法。

13.1.7全部安全檢驗均應統計存檔,并可獲取。

13.1.8檢驗結果應作為安全考評依據。

13.2巡回檢驗

13.2.1企業應對各級管理機構巡回檢驗路線、時間做出要求,并考慮各級檢驗之間聯絡。

13.2.2檢驗前應制訂檢驗表,檢驗內容包含:

——違章指揮或現場管理情況;

——安全著裝及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協同作業統一指揮和信息聯絡情況;

——人員處于危險位置情況;

——危險物品及能量處理情況;

——生產通道及作業場地情況;

——作業方法;

——遵章守紀情況;

——環境情況;

——高風險作業危險預測預控情況。

13.3例行檢驗

13.3.1企業各級管理機構應對責任范圍內安全管理情況定時進行例行檢驗。

13.3.2例行檢驗內容應包含:

——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安全檢驗和隱患整改情況;

——安全活動(主要是危險預知)開展情況;

——標準化作業落實情況;

——文明生產情況;

——違章違紀情況。

13.4專業檢驗

13.4.1專業檢驗主要針對風險等級較高或對生產安全影響較大危險單元。專業檢驗對象主要有:

——邊坡;

——排土場;

——供電系統;

——排水系統;

——運輸系統;

——緊急通訊系統;

——爆破器材存放點;

——油庫;

——其余主要設備和裝置。

13.4.2專業檢驗可由企業關于專業部門進行,必要時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

13.4.3專業檢驗應定時進行,發覺影響系統安全重大隱患時,應及時進行專業檢驗。

13.5綜合檢驗

13.5.1綜合檢驗類型主要包含:

——節假日前安全大檢驗;

——主管部門布置安全大檢驗等。

13.5.2綜合檢驗內容通常包含:

——重大風險控制情況;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執行情況;

——關于專題工作開展情況;

——其余關于情況。

13.6糾正和預防方法

13.6.1企業應制訂糾正和預防方法實施保障制度,確保對安全標準化系統中出現問題及時采取對應糾正和預防方法。

13.6.2保障制度應明確要求:

——依據問題嚴重程度,制訂糾正和預防方法實施計劃;

——實施糾正和預防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及時反饋糾正和預防實施情況及其有效性,并與員工和相關管理層進行溝通;

——必要時需要對糾正和預防實施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評審責任部門或責任人;

——保留及管理糾正和預防方法實施統計要求。14應急管理

14.1應急準備

14.1.1認定緊急情況

14.1.1.1企業應依照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并考慮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以及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情況經驗,認定潛在緊急情況。

14.1.1.2認定緊急情況時,應尤其關注:

——自然災害:如洪水、泥石流、暴風雨(雪)、地震及臺風等;

——火災;

——爆炸;

——滑坡、坍塌。

14.1.2應急準備管理

14.1.2.1企業應指定專員管理應急工作,并依照應急演練中風險和企業內外部事故、事件應急經驗,及時完善應急準備工作。

14.1.2.2定時評審與企業應急關于外部應急部門,如消防、醫療部門。

14.1.2.3企業應評審可能造成企業緊急情況外部機構及其影響,如危險貨物供給商及其危險物品類型、數量、位置信息等。

14.2應急計劃

14.2.1企業應針對認定緊急情況編制應急計劃,并明確關于人員職責及履職方法。

14.2.2編制應急計劃時,應考慮: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

——安全法律法規與其余要求;

——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情況經驗;

——企業現有應急能力和應具備應急能力;

——專業應急部門能夠支援應急能力;

——政府在應急管理中作用等。

14.2.3應急計劃內容應包含:

——接警與通知;

——指揮與控制;

——警報與緊急公告;

——應急資源;

——通訊;

——事態監測與評定;

——警戒與治安;

——人員疏散;

——醫療與衛生;

——公共關系;

——應急人員安全;

——搜索與援救;

——泄漏物控制;

——現場恢復。

14.3應急響應

14.3.1企業應依照事故或緊急情況確定開啟應急程序,并按事先要求響應級別實施應急響應。

14.3.2企業應確保足夠應急能力支持。

14.4應急保障

14.4.1企業應建立完善應急組織機構,并要求職責及作用。設置應急控制指揮中心時,應確保其具備必需能力。

14.4.2企業應依照認定緊急情況,建立應急響應隊伍,包含:

——消防;

——醫療救護;

——搜索與救援;

——安全保衛;

——通訊;

——搶修。

14.4.3企業應依照認定緊急情況配置必要裝備,包含:

——通信設備;

——搶救用具;

——緊急備用電源、設備及物資;

——攝影設備;

——應急人員識別標識;

——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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