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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解讀演示文稿當前第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標準的出處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等效采用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的EN81-1《Safetyrulesforthe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ofelectriclifts》JG5071-1996《液壓電梯》(報批稿《液壓《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21240-2007)等效EN81-2GB16899-1997《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等效EN115當前第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標準的引用
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eqvEN81-1:1998
(代替GB7588-1995)GB10060-93電梯安裝驗收規范代替GB10060-88GB50182-9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8903-1988電梯用鋼絲繩eqvISO4344:1983
GB/T10058-1997電梯技術條件代替GB1005888GB/T10059-1997電梯試驗方法代替GB10059-88GB/T7025.1~3-1997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eqvISO4190-1~-3:1990(代替GB7025-86)GB/T7024-1997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代替GB7024.1-86)GB/T12974-91交流電梯電動機通用技術條件GB/T13435-92電梯曳引機JG/T5009-92電梯操作裝置、信號及附件JG/T5010-92住宅電梯的配置和選擇JG/T5072.1-1996電梯T型導軌JG/T5072.2-1996電梯T型導軌檢驗規則JG/T5072.3-1996電梯對重用空心導軌GA109-1995電梯層門耐火試驗方法當前第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前言
本標準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內容)、、9.1.2b)、9.9.6.2(部分內容)、12.6(部分內容)、、15.2.3.2(部分內容),16.2a)6)(部分內容)、附錄C、附錄E、附錄G、附錄M及附錄ZA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推薦性標準的表述為“宜”本標準是根據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的標準EN81-1《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1998年版當前第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推薦性標準的內容1范圍2引用標準3定義4單位和符號附錄C技術資料附錄E定期檢驗、重大改裝或事故后檢驗附錄G導軌驗算附錄M曳引力計算附錄ZA本標準對歐洲電梯指令EU的符合性說明當前第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推薦性標準的內容7.2.1門及其框架的結構應在經過一定時間使用后不產生變形,為此,宜采用金屬制造。8.17.1轎廂應設置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控制裝置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lx,轎廂地板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1x。9.1.2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要求:
b)鋼絲的抗拉強度(宜):對于摩擦型限速器,則宜考慮摩擦系數Umax=0.2時的情況。當前第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推薦性標準的內容12.6當電源為額定頻率,電動機施以額定電壓時,電梯轎廂在半載,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減速段)時的速度,不得大于額定速度的105%,宜不小于額定速度的92%。13.1.1.3電磁兼容性宜符合EN12015和EN12016的要求。15.2.3.2控制裝置應有明顯的、易于識別其功能的標志。推薦使用以下標記:
a)轎內選層按鈕宜標以一2、一l、0、1、2、3等;
b)再開門按鈕宜標以符號:電梯最遲到交付使用時,電梯的基本性能應記錄在記錄本上,或編制檔案。此記錄本或檔案應包括:
a)技術部分:6)電氣原理圖(宜使用GB/T4728符號);當前第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EN81-10引言本標準從保護人員和貨物的觀點制定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的安全規范,防止發生與使用人員、電梯維護或緊急操作相關的事故的危險。當前第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險 a)剪切;(安裝監檢應注意)
b)擠壓;
c)墜落;
d)撞擊;
e)被困;
f)火災;
g)電擊;
h)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
1)機械損傷;
2)磨損;
3)銹蝕。當前第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保護的人員 a)使用人員;
b)維護和檢查人員;
c)電梯井道、機房和滑輪間(如有)外面的人員。從監檢的角度看:應包含安裝人員當前第1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保護的物體 a)轎廂中的裝載物;
b)電梯的零部件;
c)安裝電梯的建筑。當前第1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GB7588未體現的標準GB7588未列入的標準,按照電氣、機械及包括建筑構件防火保護在內的建筑結構的通用技術規范標準執行。電梯出廠時是散裝的部件,其整機的組裝必須在建筑物內完成,因此電梯買主與制造商應協調好電梯與建筑物的關系,明確建筑施工與電梯設備安裝的責任關系。電梯各次受力的值由電梯制造商提供,在土建布置圖上體現,電梯買主負責落實,建筑設計者按照提供的數據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按建筑設計要求施工。結構上的問題是否符合電梯的安裝,由電梯制造商進行確認。當前第1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
買主和供應商之間所作的協商內容電梯的預定用途;環境條件;土建工程問題;安裝地點的其他方面的問題。當前第1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應考慮的問題承載支撐件的設計,應保證在0~100%額定載荷下電梯均能安全運行一個人可能施加的水平力:
a)靜力:300N;
b)撞擊所產生的力:1000N;下列機械故障應考慮:
a)懸掛裝置的破斷;
b)曳引輪上曳引繩失控滑移;
c)輔助繩、鏈和帶的所有連接的破斷和松馳;
d)參與對制動輪或盤制動的機電制動器機械零部件之一失效;
e)與主驅動機組和曳引輪有關零部件的失效。裝有電梯的大樓管理機構,應能有效地響應應急召喚,而沒有不恰當的延時(五方對講)通常應提供用于提升笨重設備的設施(吊鉤)為了保證機房中設備的正常運行,如考慮設備散發的熱量,機房中的環境溫度應保持在(5—40)℃之間(通風)
當前第1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GB7588適用范圍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乘客電梯、病床電梯及載貨電梯。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和液壓電梯。當前第1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引用標準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目前檢規的檢驗依據:GB7588-1995;但GB7588-2003已更換新版(如世貿的3米梯的補償裝置)當前第1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定義曳引驅動電梯tractiondrivelift提升繩靠主機的驅動輪繩槽的摩擦力驅動的電梯。非商用汽車電梯non-commercialvehiclelift其轎廂適用于運載私人汽車的電梯。轎廂有效面積availablecararea地板以上1m高度處測量的轎廂面積,乘客或貨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計。鋼絲繩的最小破斷載荷minimumbreakingloadofarope
鋼絲繩公稱截面積(mm2)和鋼絲繩的公稱抗拉強度(N/mm2)與一定結構鋼絲繩最小破斷載荷換算系數的連乘積。安全繩safetyrope系在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上的輔助鋼絲繩,在懸掛裝置失效情況下,可觸發安全鉗動作。電氣安全回路electricsafetychain串聯所有電氣安全裝置的回路。檢修活板門inspectiontrap設置在井道上的作檢修用的向外開啟的門。尺寸:<0.5*0.5井道安全門emergencydoortothewell尺寸:>1.8*0.35
當相鄰兩層地坎之間距離超過11m時,在其間井道壁上開設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門。夾層玻璃laminatedglass二層或更多層玻璃之間用塑膠膜組合成的玻璃。提升高度:從底層端站樓面至頂層端站樓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減震器:用來減小電梯運行振動和噪聲的裝置。超載裝置:當轎廂超過額定載重量時能發出警告信號并使轎廂不能運行的安全裝置稱重裝置:能檢測轎廂內荷載值,并發出型號的裝置。導向輪:為增大轎廂與對重之間的距離,使曳引繩經曳引輪再導向對重裝置或轎廂一側而設置的繩輪。復繞輪:為增大曳引繩對曳引輪的包角,將曳引繩繞出曳引輪后經繩輪再次繞入曳引輪,這種兼有導向作用的繩輪為復繞輪。控制方式:手柄開關操縱、按鈕控制、信號控制、集選控制、下集合控制、并聯控制、群控滑輪:動滑輪與定滑輪當前第1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5電梯井道電梯對重(或平衡重)應與轎廂在同一井道內(觀光電梯可除外)。5.2.1.2部分封閉的井道的要求檢修門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寬度不得小于0.60m。井道安全門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寬度不得小于0.35m。設置要求:當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于1lm時檢修活板門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寬度不得大于0.50m。上述三種門開啟方向、鎖設置、驗證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設置的要求。門強度的要求。(300N作用于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無永久變形,彈性變形,15mm)升通的門套強度有爭議,現場檢驗。5.3井道壁、底面和頂板井道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的要求對重緩沖器支座下(或平衡重運行區域)的底坑的底面應能承受對重(或平衡重)靜載4倍的作用力 4gn(P+qQ)5.4面對轎廂入口的層門與電梯井道壁的結構。有關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電梯井道壁的間距要求,見11章。5.5位于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間的防護如果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之下確有人能夠到達的空間,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應按5000N/m2載荷設計,且:a)將對重緩沖器安裝于(或平衡重運行區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或b)對重(或平衡重)上裝設安全鉗。 注:電梯井道最好不設置在人們能到達的空間上面。監檢應注意的內容。當前第1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5.6井道內的防護5.6.1對重(或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應采用剛性隔障防護,該隔障從電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處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其寬度應至少等于對重(或平衡重)寬度兩邊各加0.10m。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l2265.1—1997中的規定。特殊情況,為了滿足底坑安裝的電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許在該隔障上開盡量小的缺口。5.6.2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應設置隔障。如果這種隔障是網孔型的,則應該遵循GBl2265.1—1997中的規定。5.6.2.1這種隔障應至少從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點延伸到最低層站樓面以上2.50m高度。寬度應能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滿足情況除外。5.6.2.2如果轎廂頂部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0.50m,這種隔障應該貫穿整個井道。其寬度應至少等于該運動部件或運動部件的需要保護部分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當前第1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GBl2265.1—1997中的規定。防護裝置是網狀的要求對指尖的防護:距運動件≥15mm,網孔4mm<a≤8mm對掌指關節的防護:距運動件≥120mm,網孔8mm<a≤25mm對拇掌根手掌的防護:距運動件≥195mm,網孔25mm<a≤40mm對上臂的防護:距運動件≥195mm,網孔40mm<a≤250mm當前第2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5.7頂層空間和底坑
5.7.1.1當對重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四個條件:a)轎廂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
符合尺寸要求的轎頂最高面積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積],與位于轎廂投影部分井道頂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頂下的零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0.035υ2(m);c)井道頂的最低部件與:
1)固定在轎廂頂上的設備的最高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應小于0.3+0.035υ2(m)。
2)導靴或滾輪、曳引繩附件和垂直滑動門的橫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1+0.035υ2(m)。d)轎廂上方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0.50m×0.60m×0.8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對于用曳引繩直接系住的電梯,只要每根曳引繩中心線距長方體的一個垂直面(至少一個)的距離均不大于0.15m,則懸掛曳引繩和它的附件可以包括在這個空間內。當前第2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當轎廂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應滿足以下條件5.7.1.2當轎廂完全壓在它的緩沖器上時,對重導軌長度應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進一步的制導行程。5.7.3.3當轎廂完全壓在緩沖器上時,應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
a)底坑中應有足夠的空間,該空間的大小以能容納一個不小于0.50m×0.60m×l.0m的長方體為準,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50m,下述之間的水平距離在0.15m之內時,這個距離可最小減少到0.10m。
1)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和相鄰的井道壁;
2)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補償繩張緊裝置位于最上位置時,其和轎廂的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當前第2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5.7.3底坑的要求井道下部應設置底坑,除緩沖器座、導軌座以及排水裝置外,底坑的底部應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為積水坑使用。消防電梯積水坑的設置。在導軌、緩沖器、柵欄等安裝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滲水。(監檢遺留問題)底坑內應有:
a)停止裝置,該裝置應在打開門去底坑時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應符合(安全電氣裝置)和15.7(標識)的要求;
b)電源插座(見13.6.2);
c)井道燈的開關(見5.9),在開門去底坑時應易于接近。當前第2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電梯井道電梯井道應為電梯專用,井道內不得裝設與電梯無關的設備、電纜等。(機房同)井道應設置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即使在所有的門關閉時,在轎頂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處的照度均至少為50lx。照明應這樣設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點0.50m以內各裝設一盞燈,再設中間燈。(原來的7米燈)采用轎頂、底坑設置照明,應能滿足上述第二點要求的。5.10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應在存在該危險處設置報警裝置。14.2.3緊急報警裝置當前第2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 6機房和滑輪間機房專用6.2.1通往機房和滑輪間的通道應:
a)設永久性電氣照明裝置,以獲得適當的照度;
b)任何情況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經過私人房間。通往機房和滑輪間的梯子設置:梯子引用的相關標準
a)通往機房和滑輪間的通道不應高出樓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應牢固地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動;
c)梯子高度超過1.50m時,其與水平方向夾角應在65°~75°之間,并不易滑動或翻轉;
d)梯子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35m,其踏板深度不應小于25mm。對于垂直設置的梯子,踏板與梯子后面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15m。踏板的設計載荷應為1500N;
e)靠近梯子頂端,至少應設置一個容易握到的把手;
f)梯子周圍1.50m的水平距離內,應能防止來自梯子上方墜落物的危險當前第2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6.3機房的結構和設備強度與地面:承重梁的反力地面處理尺寸要求:特別是工作區域的凈高不應小于2m;供活動的凈高度不應小于1.80m
電梯驅動主機旋轉部件的上方應有不小于0.30m的垂直凈空距離。機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時,應設置樓梯或臺階,并設置護欄通道門的寬度不應小于0.60m,高度不應小于1.80m,且門不得向房內開啟機房應設有永久性的電氣照明,地面上的照度不應小于200lx。照明電源應符合的要求。在機房內靠近人口(或多個入口)處的適當高度(1.3~1.5M)應設有一個開關,控制機房照明。機房內應至少設有一個符合要求的電源插座。6.3.7設備的搬運:在機房頂板或橫梁的適當位置上,應裝備一個或多個適用的具有安全工作載荷標示(見15.4.5)的金屬支架或吊鉤,以便起吊重載設備(見和0.3.14)當前第2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7層門門的間隙:6810mm強度:300N5cm2
無變形,彈性變形≤15mm施力間隙:對旁開門,30mm;對中分門,總和為45mm。玻璃門的要求:~6地坎:每個層站入口均應裝設一個具有足夠強度的地坎,以承受通過它進入轎廂的載荷。注:在各層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許坡度,以防洗刷、灑水時,水流進井道。導向裝置:由于磨損、銹蝕或火災原因可能造成導向裝置失效時,應設有應急的導向裝置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上。(水平。垂直)與層門運動相關的保護7.5.2.1.1動力驅動的自動門:關門阻力150N,中分門不得在關門行程開始得1/3之內進行 ,折疊門相鄰外緣間距100mm防撞擊的保護(光電、光幕、安全觸板)動力驅動的非自動門 7.5.2.2垂直滑動門7.5.2.3其他形式的門當前第2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7.6局部照明和“轎廂在此”信號燈7.6.1局部照明在層門附近,層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應小于501x,以便使用人員在打開層門進入轎廂時,即使轎廂照明發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區域(見0.2.5)。如果層門是手動開啟的,使用人員在開門前,必須能知道轎廂是否在那里。為此應安裝下列a)或b)之一:當前第2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7.7層門鎖緊和閉合的檢查7.7.1對墜落危險的保護開鎖區域不應大于層站地平面上下0.2m。7.7.2對剪切的保護7.7.3鎖緊和緊急開鎖7.7.3.1.1轎廂應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7.7.3.1.2證實門扇鎖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的元件,應由鎖緊元件強制操作而沒有任何中間機構,應能防止誤動作,必要時可以調節。 機械鎖和電氣安全裝置元件之間的連接只能通過故意損壞門鎖裝置才能被斷開。7.7.3.1.4鎖緊元件及其附件應是耐沖擊的,應用金屬制造或金屬加固。7.7.3.1.5鎖緊元件的嚙合應能滿足在沿著開門方向作用300N力的情況下,不降低鎖緊的效能。門鎖應能承受一個沿開門方向,并作用在鎖高度處的最小為下述規定值的力,而無永久變形:
a)在滑動門的情況下為1000N;
b)在鉸鏈門的情況下,在鎖銷上為3000N。當前第2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7.7層門鎖緊和閉合的檢查7.7.3.1.7應由重力、永久磁鐵或彈簧來產生和保持鎖緊動作。彈簧應在壓縮下作用,應有導向,同時彈簧的結構應滿足在開鎖時彈簧不會被壓并圈。即使永久磁鐵(或彈簧)失效,重力亦不應導致開鎖。(張文春提供的蒂森電梯的門鎖裝置)如果鎖緊元件是通過永久磁鐵的作用保持其鎖緊位置,則一種簡單的方法(如加熱或沖擊)不應使其失效。7.7.3.1.8門鎖裝置應有防護,以避免可能妨礙正常功能的積塵危險。7.7.3.2緊急開鎖在一次緊急開鎖以后,門鎖裝置在層門閉合下,不應保持開鎖位置。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如層門無論因為何種原因而開啟,則應有一種裝置(重塊或彈簧)能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7.7.3.3門鎖裝置是安全部件,應按F1要求驗證。當前第3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7.7層門鎖緊和閉合的檢查7.7.4證實層門閉合的電氣裝置7.7.4.1每個層門應設有符合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以證實它的閉合位置,從而滿足所提出的要求。7.7.5用來驗證層門鎖緊狀態和閉合狀態裝置的共同要求7.7.6機械連接的多扇滑動門
7.7.6.1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直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允許: 或要求的裝置裝在一個門扇上;
b)若只鎖緊一扇門,則應采用鉤住重疊式門的其他閉合門扇的方法,使如此單一門扇的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
7.7.6.2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如用鋼絲繩、皮帶或鏈條)的門扇組成,允許只鎖緊一扇門,其條件是,這個門扇的單一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且這些門扇均未裝設手柄。未被鎖住的其他門扇的閉合位置應由一個符合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7.8動力驅動的自動門的關閉正常操作中,若電梯轎廂沒有運行指令,則根據在用電梯客流量所確定的必要的一段時間后,動力驅動的自動層門應關閉。當前第3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8.1轎廂高度轎廂內部凈高度不應小于2m。使用人員正常出入轎廂入口的凈高度不應小于2m。當前第3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2轎廂的有效面積
乘客電梯和病床電梯不允許超面積對于轎廂的凹進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單獨門保護,在計算轎廂最大有效面積時均必須算入。(與3.5的定義有所差別)當門關閉時,轎廂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積也應計入。為了允許轎廂設計的改變,對表1所列各額定載重量對應的轎廂最大有效面積允許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積。為了防止由于人員的超載,轎廂的有效面積應予以限制。為此額定載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積之間的關系:
0.3T<Q≤1.5TS=2T+0.4Q>1.5TS=3.4+(T-1.5)*1.6
當前第3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超面積載貨電梯控制特殊情況,為了滿足使用要求,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條件下的載貨電梯,轎廂面積可超出標準規定。這里“有效控制”的含義是指:a)電梯設計計算應考慮轎廂實際載重量達到了轎廂面積按表1規定所對應的額定載重量的情況下,電梯各相關受力部件(如曳引鋼絲繩及端接裝置、曳引輪軸、曳引機輪齒、制動器、轎廂及轎架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鋼絲繩與曳引輪之間不打滑,安全鉗、緩沖器能滿足使用要求;b)轎廂的超載應由符合要求的裝置監控;c)應在從層站裝卸區域總可看見的位置上設置標志,表明該載貨電梯的額定載重量(見15.5.3):d)應專用于運送特定輕質貨物,其體積可保證在裝滿轎廂情況下,該貨物的總質量不會超過額定載重量;e)電梯有專職司機操作,并嚴格限制人員進入。以上a)、b)、c)由電梯制造商負責;d)、e)由電梯用戶負責。同時,對于上述特殊情況所指的載貨電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檢驗,還應分別按附錄D(標準的附錄)D2h)作曳引檢查;按D2j)作安全鉗檢驗以及按D2l)作緩沖器的檢驗。此外,載貨電梯設計計算時不僅需考慮額定載重量,還要考慮可能進入轎廂的搬運裝置的質量。專供批準的且受過訓練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車電梯,額定載重量應按單位轎廂有效面積不小于200kg/m2計算。當前第3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3轎壁、轎廂地板和轎頂8.3.2轎壁、轎廂地板和轎頂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包括轎廂架、導靴、轎壁、轎廂地板和轎頂的總成也須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承受在電梯正常運行、安全鉗動作或轎廂撞擊緩沖器的作用力。轎壁應具有這樣的機械強度:8.3.2.2玻璃轎壁應使用夾層玻璃,應按表J1選用或能承受附錄J所述的沖擊擺試驗。 在試驗后,轎壁的安全性能應不受影響。 距轎廂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轎壁,則應在高度0.90m至1.10m之間設置一個扶手,這個扶手應牢固固定,與玻璃無關。
8.3.2.3玻璃轎壁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況下,也應保證玻璃不會滑出。
8.3.2.4玻璃轎壁上應有永久性的標記:
a)供應商名稱或商標;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當前第3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4護腳板
8.4.1每一轎廂地坎上均須裝設護腳板,其寬度應等于相應層站入口的整個凈寬度。護腳板的垂直部分以下應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應大于600,該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8.4.2護腳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應小于0.75m。8.4.3對于采用對接操作的電梯(見14.2.1.5),其護腳板垂直部分的高度應是在轎廂處于最高裝卸位置時,延伸到層門地坎線以下不小于0.10m。當前第3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 8.6轎門8.6.6地坎、導向裝置和門懸掛機構 轎門的地坎、導向裝置和門懸掛機構應遵循7.4有關的規定。8.6.7機械強度8.6.7.2玻璃門扇的固定方式應能承受本標準規定的作用力,而不損傷玻璃的固定件。玻璃尺寸大于所述的玻璃門,應使用夾層玻璃,應按表J2選用或能承受附錄J所述的沖擊擺試驗。試驗后門的安全功能應不受影響。8.6.7.3玻璃門的固定件,應確保即使玻璃下沉時,也不會滑脫固定件。8.6.7.4玻璃門扇上應有下列標記:
a)供應商名稱或商標;b)玻璃的型式;c)厚度[如:(8+0.76+8)mm];8.6.7.5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對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玻璃門,若玻璃尺寸大于的規定,應采取使危險減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減少手和玻璃之間的摩擦系數;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達1.10m;
c)感知手指的出現;或d)其他等效方法。當前第3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7轎門運動過程中的保護與的對比8.7.2.1.2動力驅動的非自動門(結合報告講解)由使用人員連續控制和監視下,通過持續撳壓按鈕或類似方法(持續操作運行控制)關閉門時,當按計算或測量的動能大于10J時,最快門扇的平均關閉速度不應大于0.3m/s。8.8關門過程中的反開(開門按鈕)對于動力驅動的自動門,在轎廂控制盤上應設有一裝置,能使處于關閉中的門反開。當前第3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9驗證轎門閉合的電氣裝置8.9.1除了情況外,如果一個轎門(或多扇轎門中的任何一扇門)開著,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應不能啟動電梯或保持電梯繼續運行,然而,可以進行轎廂運行的預備操作。8.9.2每個轎門應設有符合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以證實轎門的閉合位置,從而滿足所提出的要求。8.9.3如果轎門需要上鎖[見11.2.1c)],該門鎖裝置的設計和操作應采用與層門門鎖裝置相類似的結構(見和7.7.3.3)。當前第3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10機械連接的多扇滑動門8.10.1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直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允許a)把的裝置安裝在:
1)一個門扇上(對重疊式門為快門扇):或
2)如果門的驅動元件與門扇之間是由直接機械連接的,則在門的驅動元件上,且b)在11.2.1c)規定的條件和情況下,只鎖住一個門扇,則應采用鉤住重疊式門的其他閉合門扇的方法,使如此單一門扇的鎖緊能防止其他門扇的打開。8.10.2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如鋼絲繩、皮帶或鏈條)的門扇組成,允許將的裝置安裝在一個門扇上,條件是:
a)該門扇不是被驅動的門扇;且
b)被驅動門扇與門的驅動元件是直接機械連接的。當前第4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11轎門的開啟8.11.1如果電梯由于任何原因(如故障)停在靠近層站的地方,為允許乘客離開轎廂,在轎廂停止并切斷開門機(如有)電源的情況下,應有可能:
a)從層站處用手開啟或部分開啟轎門:
b)如層門與轎門聯動,從轎廂內用手開啟或部分開啟轎門以及與其相連接的層門。8.11.2在中規定的轎門的開啟,應至少能夠在開鎖區域內施行。開門所需的力不得大于300N。對于11.2.1c)所述的電梯應只有轎廂位于開鎖區域內時才能從轎廂內打開轎門。8.11.3額定速度大于1m/s的電梯在其運行時,開啟轎門的力應大于50N。如在開鎖區內,則不受本條要求的約束。當前第4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12轎廂安全窗和轎廂安全門8.12.1援救轎廂內乘客應從轎外進行,尤其應遵守12.5緊急操作的規定。8.12.2如果轎頂有援救和撤離乘客的轎廂安全窗,其尺寸不應小于0.35m×0.50m。8.12.3在有相鄰轎廂的情況下,如果轎廂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大于0.75m(5.2.2.1.2),可使用安全門(高度不應小于1.80m,寬度不應小于0.35m)。8.12.4.1轎廂安全窗或轎廂安全門,應設有手動上鎖裝置。8.12.4.1.1轎廂安全窗或轎廂安全門應能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并應能用附錄B規定的三角形鑰匙從轎廂內開啟。轎廂安全窗不應向轎內開啟。轎廂安全窗的開啟位置,不應超出電梯轎廂的邊緣。轎廂安全門不應設置在對重(或平衡重)運行的路徑上,或設置在妨礙乘客從一個轎廂通往另一個轎廂的固定障礙物(分隔轎廂的橫梁除外)的前面8.12.4.2鎖緊應通過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當前第4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13轎頂8.13.1在轎頂的任何位置上,應能支撐兩個人的體重,每個人按0.20m×0.20m面積上作用1000N的力,應無永久變形。8.13.2轎頂應有一塊不小于0.12m2的站人用凈面積,短邊不應小于0.25m。8.13.3離轎頂外緣有水平方向超過0.30m的自由距離時,轎頂應裝設護欄。8.13.3.1護欄應由扶手、0.10m高的護腳板和位于護欄高度一半處的中間欄桿組成。8.13.3.2考慮到護欄扶手外緣水平的自由距離,扶手高度為:
a)當自由距離不大于0.85m時,不應小于0.70m;
b)當自由距離大于0.85m時,不應小于1.10m。8.13.3.3扶手外緣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對重(或平衡重)、開關、導軌、支架等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10m。8.13.3.4護欄的入口,應使人員安全和容易地通過,以進入轎頂。8.13.3.5護欄應裝設在距轎頂邊緣最大為0.15m之內。8.13.4在有護欄時,應有關于俯伏或斜靠護欄危險的警示符號或須知,8.13.5轎頂所用的玻璃應是夾層玻璃。8.13.6固定在轎頂上的滑輪和(或)鏈輪應按9.7要求設置防護裝置。當前第4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14轎廂上護板
當層門打開時,如果層門的門楣與轎頂之間存在空隙,應在轎廂入口的上部用一覆蓋整個層門寬度的剛性垂直板向上延伸,將其擋住。對對接操作的電梯(見14.2.1.5)特別有這種可能。當前第4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15轎頂上的裝置
a)檢修操作:應符合要求的控制裝置;b)停止裝置:應符合和15.3要求;c)電源插座:應符合要求。當前第4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轎廂的通風與照明8.16通風無孔門轎廂應在其上部及下部設通風孔。位于轎廂上部及下部通風孔的有效面積均不應小于轎廂有效面積的1%。轎門四周的間隙在計算通風孔面積時可以考慮進去,但不得大于所要求的有效面積的50%。8.16.3通風孔應這樣設置:用一根直徑為10mm的堅硬直棒,不可能從轎廂內經通風孔穿過轎壁。8.17照明8.17.1轎廂應設置永久性的電氣照明裝置,控制裝置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lx,轎廂地板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1x。8.17.2如果照明是白熾燈,至少要有兩只并聯的燈泡。(年檢注意)8.17.3使用中的電梯,轎廂應有連續照明。對動力驅動的自動門,當轎廂停在層站上,按7.8門自動關閉時,則可關斷照明。8.17.4應有自動再充電的緊急照明電源,在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它能至少供1W燈泡用電1h。在正常照明電源一旦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應自動接通緊急照明電源。8.17.5如果所述的電源同時也供給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其電源應有相應的額定容量。當前第4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8.18對重和平衡重平衡重的使用按規定。8.18.1如對重(或平衡重)由對重塊組成,應防止它們移位,應采取下列措施:
a)對重塊固定在一個框架內;或
b)對于金屬對重塊,且電梯額定速度不大于1m/s,則至少要用兩根拉桿將對重塊固定住。8.18.2裝在對重(或平衡重)上的滑輪和(或)鏈輪應按9.7要求設置防護裝置。當前第4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1懸掛裝置
9.1.1轎廂和對重(或平衡重)應用鋼絲繩或平行鏈節的鋼質鏈條或滾子鏈條懸掛。9.1.2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要求:
a)鋼絲繩的公稱直徑不小于8mmb)鋼絲的抗拉強度:
1)對于單強度鋼絲繩,宜為1570MPa或1770MPa2)對于雙強度鋼絲繩,外層鋼絲宜為1370MPa,內層鋼絲宜為1770MPac)鋼絲繩的其他特性(延伸率、圓度、柔性、試驗等)應符合GB8903的規定。9.1.3鋼絲繩或鏈條最少應有兩根,每根鋼絲繩或鏈條應是獨立的。9.1.4若采用復繞法,應考慮鋼絲繩或鏈條的根數而不是其下垂根數。當前第4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2曳引輪、滑輪和卷筒的繩徑比,鋼絲繩或鏈條的端接裝置曳引輪、滑輪或卷筒的節圓直徑與懸掛繩的公稱直徑之比不應小于40。懸掛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下列值:
a)對于三根(含)以上鋼絲繩的曳引驅動電梯為12;
b)對于用兩根鋼絲繩的曳引驅動電梯為16;
c)對于卷筒驅動電梯為12;安全系數是指裝有額定載荷的轎廂停靠在最低層站時,一根鋼絲繩的最小破斷負荷(N)與這根鋼絲繩所受的最大力(N)之間的比值。鋼絲繩與其端接裝置的結合處須采用金屬或樹脂填充的繩套、自鎖緊楔形繩套、至少帶有三個合適繩夾的雞心環套、手工捻接繩環、環圈(或套筒)壓緊式繩環、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他裝置,并至少應能承受鋼絲繩最小破斷負荷的80%。當前第4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當前第5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 9.3鋼絲繩曳引鋼絲繩曳引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a)轎廂裝載至125%或(超面積貨梯)規定額定載荷的情況下應保持平層狀態不打滑;b)必須保證在任何緊急制動的狀態下,不管轎廂內是空載還是滿載,其減速度的值不能超過緩沖器(包括減行程的緩沖器)作用時減速度的值。c)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曳引機按電梯上行方向旋轉時,應不可能提升空載轎廂。當前第5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5各鋼絲繩或鏈條之間的載荷分布9.5.1至少在懸掛鋼絲繩或鏈條的一端應設有一個調節裝置用來平衡各繩或鏈的張力。9.5.2如果用彈簧來平衡張力,則彈簧應在壓縮狀態下工作。9.5.3如果轎廂懸掛在兩根鋼絲繩或鏈條上,則應設有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在一根鋼絲繩或鏈條發生異常相對伸長時電梯應停止運行。9.5.4調節鋼絲繩或鏈條長度的裝置在調節后,不應自行松動。當前第5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6補償繩9.6.1補償繩使用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使用張緊輪;
b)張緊輪的節圓直徑與補償繩的公稱直徑之比不小于30;
c)張緊輪根據9.7設置防護裝置;
d)用重力保持補償繩的張緊狀態;
e)用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來檢查補償繩的最小張緊位置。9.6.2若電梯額定速度大于3.5m/s,除滿足的規定外,還應增設一個防跳裝置。防跳裝置動作時,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應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當前第5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 9.7曳引輪、滑輪和鏈輪的防護9.7.1曳引輪、滑輪和鏈輪應根據表3設置防護裝置,以避免:
a)人身傷害;
b)鋼絲繩或鏈條因松馳而脫離繩槽或鏈輪;
c)異物進入繩與繩槽或鏈與鏈輪之間。9.7.2所采用的防護裝置應能見到旋轉部件且不妨礙檢查與維護工作。若防護裝置是網孔狀,則其孔洞尺寸應符合GB12265.1—1997表4的要求。防護裝置只能在下列情況下才能被拆除;
a)更換鋼絲繩或鏈條;
b)更換繩輪或鏈輪;
c)重新加工繩槽。當前第5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8安全鉗9.8.1.1轎廂應裝有能在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甚至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安全鉗應能夾緊導軌使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制停并保持靜止狀態。根據9.10,上行動作的安全鉗也可以使用。注:安全鉗最好安裝在轎廂的下部。9.8.1.2在5.5b)所述情況下,對重(或平衡重)也應設置僅能在其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或者懸掛裝置發生所述特殊情況下的斷裂時),安全鉗應能通過夾緊導軌而使對重(或平衡重)制停并保持靜止狀態。9.8.1.3安全鉗是安全部件,應根據F3的要求進行驗證。當前第5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8.2安全鉗的選型9.8.2.1若電梯額定速度大于0.63m/s,轎廂應采用漸進式安全鉗。若電梯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63m/s,轎廂可采用瞬時式安全鉗.9.8.2.2若轎廂裝有數套安全鉗,則它們應全部是漸進式的。9.8.2.3若額定速度大于1m/s,對重(或平衡重)安全鉗應是漸進式的,其他情況下,可以是瞬時式的。當前第5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8安全鉗9.8.3.1轎廂和對重(或平衡重)安全鉗的動作應由各自的限速器來控制。若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對重(或平衡重)安全鉗可借助懸掛機構的斷裂或借助一根安全繩來動作。9.8.3.2不得用電氣、液壓或氣動操縱的裝置來操縱安全鉗。9.8.4減速度在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自由下落的情況下,漸進式安全鉗制動時的平均減速度應為0.2gn—1.0gn。9.8.5釋放9.8.5.1安全鉗動作后的釋放需經稱職人員進行。9.8.5.2只有將轎廂或對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轎廂或對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鉗釋放并自動復位。 當前第5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8安全鉗 9.8.6結構要求9.8.6.1禁止將安全鉗的夾爪或鉗體充當導靴使用。
9.8.6.3如果安全鉗是可調節的,則其調整后應加封記。9.8.7轎廂地板的傾斜轎廂空載或者載荷均勻分布的情況下,安全鉗動作后轎廂地板的傾斜度不應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9.8.8電氣檢查當轎廂安全鉗作用時,裝在轎廂上面的一個符合電氣裝置應在安全鉗動作以前或同時使電梯驅動主機停轉。當前第5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9限速器9.9.1操縱轎廂安全鉗的限速器的動作應發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額定速度的115%。但應小于下列各值:
a)對于除了不可脫落滾柱式以外的瞬時式安全鉗為0.8m/s;
b)對于不可脫落滾柱式瞬時式安全鉗為1m/s;
c)對于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漸進式安全鉗為1.5m/s;
d)對于額定速度大于1m/s的漸進式安全鉗為1.25v+0.25/v(m/s); 注:對于額定速度大于1m/s的電梯,建議選用接近d)規定的動作速度值。當前第5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9選速器9.9.2對于額定載重量大,額定速度低的電梯,應專門為此設計限速器。注:建議盡可能選用接近所示下限值的動作速度。9.9.3對重(或平衡重)安全鉗的限速器動作速度應大于規定的轎廂安全鉗的限速器動作速度,但不得超過10%。9.9.4限速器動作時,限速器繩的張力不得小于以下兩個值的較大值:
a)安全鉗起作用所需力的兩倍;或
b)300N。對于只靠摩擦力來產生張力的限速器,其槽口應:
a)經過附加的硬化處理;或
b)有一個符合要求的切口槽。9.9.5限速器上應標明與安全鉗動作相應的旋轉方向。
當前第6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9限速器9.9.6.1限速器應由限速器鋼絲繩驅動。9.9.6.2限速器繩的最小破斷載荷與限速器動作時產生的限速器繩的張力有關,其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對于摩擦型限速器,則宜考慮摩擦系數µmax=0.2時的情況。9.9.6.3限速器繩的公稱直徑不應小于6mm。9.9.6.4限速器繩輪的節圓直徑與繩的公稱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0。
9.9.6.5限速器繩應用張緊輪張緊,張緊輪(或其配重)應有導向裝置。
9.9.6.6在安全鉗作用期間,即使制動距離大于正常值,限速器繩及其附件也應保持完整無損。
9.9.6.7限速器繩應易于從安全鉗上取下。
9.9.7響應時間 限速器動作前的響應時間應足夠短,不允許在安全鉗動作前達到危險的速度(見F3.2.4.1)。當前第6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限速器可接近性9.9.8.1限速器應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檢查和維修。9.9.8.2若限速器裝在井道內,則應能從井道外面接近它。9.9.8.3當下列條件都滿足時,無需符合的要求:a)能夠從井道外用遠程控制(除無線方式外)的方式來實現所述的限速器動作,這種方式應不會造成限速器的意外動作,且未經授權的人不能接近遠程控制的操縱裝置;b)能夠從轎頂或從底坑接近限速器進行檢查和維護;c)限速器動作后,提升轎廂、對重(或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動復位。如果從井道外用遠程控制的方式使限速器的電氣部分復位,應不會影響限速器的正常功能。當前第6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9.9限速器動作的可能性在檢查或測試期間,應有可能在一個低于規定的速度下通過某種安全的方式使限速器動作來使安全鉗動作。9.9.10可調部件在調整后應加封記。9.9.12限速器是安全部件,應根據F4的要求進行驗證。當前第6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9.11電氣檢查9.9.11.1在轎廂上行或下行的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裝置上的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但是,對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m/s的電梯,此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可在限速器達到其動作速度時起作用。9.9.11.2如果安全鉗(見9.8.5.2)釋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動復位,則在限速器未復位時,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應防止電梯的啟動,但是,在14.2.1.4c)5)規定的情況下,此裝置應不起作用。9.9.11.3限速器繩斷裂或過分伸長,應通過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的作用,使電動機停止運轉。當前第6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10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9.10.1該裝置包括速度監控和減速元件,應能檢測出上行轎廂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電梯額定速度的115%,上限是規定的速度,并應能使轎廂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對重緩沖器的設計范圍。9.10.2該裝置應能在沒有那些在電梯正常運行時控制速度、減速或停車的部件參與下,達到的要求,除非這些部件存在內部的冗余度。該裝置在動作時,可以由與轎廂連接的機械裝置協助完成,無論此機械裝置是否有其他用途。9.10.3該裝置在使空轎廂制停時,其減速度不得大于1gn。當前第6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10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9.10.4該裝置應作用于:
a)轎廂;或
b)對重;或
c)鋼絲繩系統(懸掛繩或補償繩);或
d)曳引輪(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輪,或作用于最靠近曳引輪的曳引輪軸上)。9.10.5該裝置動作時,應使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當前第6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9.10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9.10.6該裝置動作后,應由稱職人員使其釋放。9.10.7該裝置釋放時,應不需要接近轎廂或對重。9.10.8釋放后,該裝置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9.10.9如果該裝置需要外部的能量來驅動,當能量沒有時,該裝置應能使電梯制動并使其保持停止狀態。帶導向的壓縮彈簧除外。(李崢提供和平酒店的蘇迅電梯采用氣壓的)9.10.10使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動作的電梯速度監控部件應是:
a)符合9.9要求的限速器;或
b)符合、、、、、、的裝置,且這些裝置保證符合、、、、和的規定。9.10.11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是安全部件,應根據F7的要求進行驗證。當前第6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 10導軌、緩沖器和極限開關10.1.1導軌及其附件和接頭應能承受施加的載荷和力,以保證電梯安全運行。10.1.3導軌與導軌支架在建筑物上的固定,應能自動地或采用簡單調節方法,對因建筑物的正常沉降和混凝土收縮的影響予以補償。應防止因導軌附件的轉動造成導軌的松動。舊梯改造:對重導軌用角鋼采用螺栓連接?當前第6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0.2導軌10.2.2在下列情況下,導軌應用冷拉鋼材制成,或摩擦表面采用機械加工方法制作:
a)額定速度大于0.4m/s;
b)采用漸進式安全鉗時,不論電梯速度如何。10.2.3對于沒有安全鉗的對重(或平衡重)導軌,可使用成型金屬板材,它們應作防腐蝕保護。討論:舊梯改造:對重導軌采用角鋼?當前第6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緩沖器轎廂投影部分下面緩沖器的作用點應設一個一定高度的障礙物(緩沖器支座),以便滿足的要求。緩沖器支座應能承受緩沖器的反力10.3.3蓄能型緩沖器(包括線性和非線性)只能用于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m/s的電梯。10.3.5耗能型緩沖器可用于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10.3.6緩沖器是安全部件,應根據F5的要求進行驗證。當前第7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0.4轎廂和對重緩沖器的行程
蓄能型緩沖器(線性與非線性)線性——彈簧10.4.1.1.1緩沖器可能的總行程應至少等于相應于115%額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離的兩倍,即0.135υ2(m)。無論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 10.4.1.1.2緩沖器的設計應能在靜載荷為轎廂質量與額定載重量之和(或對重質量)的2.5倍~4倍時達到規定的行程。非線性——聚氨脂a)當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自由落體并以115%額定速度撞擊轎廂緩沖器時,緩沖器作用期間的平均減速度不應大于1gn;b)2.5gn以上的減速度時間不大于0.04s;c)轎廂反彈的速度不應超過1m/s;d)緩沖器動作后,應無永久變形。10.4.1.2.2術語“完全壓縮”是指緩沖器被壓縮掉90%的高度。當前第7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0.4.3耗能型緩沖器10.4.3.1總行程應至少等于相應于115%額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離,即0.0674υ2(m)。10.4.3.2電梯在其行程末端的減速進行監控時,可采用轎廂(或對重)與緩沖器剛接觸時的速度取代額定速度。但行程不得小于:
a)當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時,按計算行程的50%。但在任何情況下,行程不應小于0.42m。
b)當額定速度大于4m/s時,按計算的行程1/3。但在任何情況下,行程不應小于0.54m。
10.4.3.3耗能型緩沖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當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自由落體并以115%額定速度撞擊轎廂緩沖器時,緩沖器作用期間的平均減速度不應大于1gn;
b)2.5gn,以上的減速度時間不應大于0.04s;
c)緩沖器動作后,應無永久變形。
10.4.3.4在緩沖器動作后回復至其正常伸長位置后電梯才能正常運行,為檢查緩沖器的正常復位所用的裝置應是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
10.4.3.5液壓緩沖器的結構應便于檢查其液位。當前第7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0.5極限開關
電梯應設極限開關。極限開關應設置在盡可能接近端站時起作用而無誤動作危險的位置上。極限開關應在轎廂或對重(如有)接觸緩沖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緩沖器被壓縮期間保持其動作狀態。10.5.2.1正常的端站停止開關和極限開關必須采用分別的動作裝置。10.5.2.3對于曳引驅動的電梯,極限開關的動作應由下述方式實現:a)直接利用處于井道的頂部和底部的轎廂;或b)利用一個與轎廂連接的裝置,如:鋼絲繩、皮帶或鏈條。該連接裝置一旦斷裂或松弛,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應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10.5.3極限開關的作用方法b)對曳引驅動的單速或雙速電梯,極限開關應能:
1)按a)切斷電路;或
2)通過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按照、和的要求,切斷向兩個接觸器線圈直接供電的電路;c)對于可變電壓或連續調速電梯,極限開關應能迅速地,即在與系統相適應的最短時間內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10.5.3.2極限開關動作后,電梯應不能自動恢復運行。限位開關沒有強求當前第7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1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僅在交付使用之前的檢驗期間,而且在電梯的整個使用壽命期中應保持本標準所規定的間距。電梯井道內表面與轎廂地坎、轎廂門框架或滑動門的最近門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0.15m。上述給出的間距:
a)可增加到0.20m,其高度不大于0.50m;
b)對于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在整個行程內此間距可增加到0.20m;
c)如果轎廂裝有機械鎖緊的門且只能在層門的開鎖區內打開,除了7.7.2.2所述情況以外,電梯的運行應自動地取決于轎門的鎖緊。且轎門鎖緊必須由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證實。則上述間距不受限制。當前第7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1轎廂與對重(或平衡重)的間距11.2.2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35mm。轎廂及其關聯部件與對重(或平衡重)及其關聯部件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當前第7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電梯驅動主機12.2.2可以使用皮帶將單臺或多臺電機連接到機—電式制動器(見12.4.1.2)所作用的零件上。皮帶不得少于兩條。12.4.1.2制動系統應具有一個機—電式制動器(摩擦型)。此外,還可裝設其他制動裝置(如電氣制動)。12.3懸臂式滑輪或鏈輪 應采用9.7的防護裝置。當前第7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4制動系統制動系統應具有一個機—電式制動器(摩擦型)。當動力電源失電或控制電路電源失電時能自動動作。當轎廂載有125%額定載荷并以額定速度向下運行時,操作制動器應能使曳引機停止運轉。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盤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機械部件應分兩組裝設。如果一組部件不起作用,應仍有足夠的制動力使載有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下行的轎廂減速下行。電磁線圈的鐵心被視為機械部件,而線圈則不是被制動部件應以機械方式與曳引輪直接剛性連接。125%額定載荷并以額定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制動力?——曳引輪沒有停止運轉曳引力?——曳引繩打滑當前第7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電氣裝置饋電12.4.2.3.2當電梯的電動機有可能起發電機作用時,應防止該電動機向操縱制動器的電氣裝置饋電。討論:OTISGEN2(動力回路?圖紙)當前第7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制動器切斷制動器電流,至少應用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來實現斷開制動器的釋放電路后,電梯應無附加延遲地被有效制動。(使用二極管或電容器與制動器線圈兩端直接連接不能看做延時裝置。)裝有手動緊急操作裝置(見12.5.1)的電梯驅動主機,應能用手松開制動器并需要以一持續力保持其松開狀態。禁止使用帶式制動器。當前第79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5緊急操作12.5.1向上移動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應用平滑且無輻條的盤車手輪。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最遲應在盤車手輪裝上電梯驅動主機時動作。12.5.1.2在機房內應易于檢查轎廂是否在開鎖區。例如,這種檢查可借助于曳引繩或限速器繩上的標記。12.5.2如果規定的力大于400N,機房內應設置一個符合規定的緊急電動運行的電氣操作裝置。當前第80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6速度
當電源為額定頻率,電動機施以額定電壓時,電梯轎廂在半載,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減速段)時的速度,不得大于額定速度的105%,宜不小于額定速度的92%。 下列速度的值,不得大于額定值的105%:
a)平層[14.2.1.2b)];
b)再平層[14.2.1.2c)];
c)檢修運行[14.2.1.3d)];
d)緊急電動運行[14.2.1.4e)];
e)對接運行[14.2.1.5c)]。當前第81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7停止電梯驅動主機以及檢查其停止狀態
使用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應按下述各項進行控制。
12.7.1由交流或直流電源直接供電的電動機 必須用兩個獨立的接觸器切斷電源,接觸器的觸點應串聯于電源電路中。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必須防止轎廂再運行。當前第82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7.2采用直流發電機—電動機組驅動
使用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應按下述各項進行控制。 12.7.2.1發電機的勵磁由傳統元件供電 兩個獨立的接觸器應切斷:
a)電動機發電機回路;或
b)發電機的勵磁;或
c)電動機發電機回路和發電機勵磁。 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必須防止轎廂再運行。 在b)和c)情況下,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電機中產生的剩磁電壓使電動機轉動(例如:防爬行電路)。
12.7.2.2發電機的勵磁由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 應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種:
a)與規定的方法相同;
b)一個由以下元件組成的系統:
1)用來切斷發電機勵磁或電動機發電機回路的接觸器。 至少在每次改變運行方向之前應釋放接觸器線圈。如果接觸器未釋放,應防止電梯再運行。
2)用來阻斷靜態元件中電流流動的控制裝置。
3)用來檢驗電梯每次停車時電流流動阻斷情況的監控裝置。 在正常停車期間,如果靜態元件未能有效阻斷電流的流動,監控裝置應使接觸器釋放并應防止電梯再運行。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電機中產生的剩磁電壓使電動機轉動(例如:防爬行電路)。當前第83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7.3交流或直流電動機用靜態元件供電和控制應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種:
a)用兩個獨立的接觸器來切斷電動機電流。 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必須防止轎廂再運行。
b)一個由以下元件組成的系統;
1)切斷各相(極)電流的接觸器。 至少在每次改變運行方向之前應釋放接觸器線圈。如果接觸器未釋放,應防止電梯再運行。
2)用來阻斷靜態元件中電流流動的控制裝置。
3)用來檢驗電梯每次停車時電流流動阻斷情況的監控裝置。 在正常停車期間,如果靜態元件未能有效的阻斷電流的流動,監控裝置應使接觸器釋放并應防止電梯再運行。當前第84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7停止電梯驅動主機以及檢查其停止狀態12.7.4在12.7.2.2b)2)或12.7.3b)2)中所述的控制裝置和在12.7.2.2b)3)或12.7.3b)3)中所述的監控裝置不必是規定的安全電路。 只有滿足的要求以獲得與12.7.3a)類似的效果時,這些裝置才能使用。當前第85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8采用減行程緩沖器時對電梯驅動主機正常減速的監控12.8.1在情況下,轎廂到達端站前,檢查裝置應檢查電梯驅動主機的減速是否有效。
12.8.2如減速無效,檢查裝置應以這樣的方式使轎廂減速,即:如果轎廂或對重與緩沖器接觸,其沖擊速度不應大于緩沖器的設計速度。
12.8.3如果檢查減速的裝置與運行方向有關,應設置一個裝置檢查轎廂的運動是否與預定方向一致。
12.8.4如果這些檢查裝置或其中一部分安放在機房內:
a)它們應由一個與轎廂直接連接的裝置操縱;
b)轎廂位置的信息不應依賴于曳引、摩擦驅動裝置或同步電機;
c)如果用鋼帶、鏈條或鋼絲繩作連接裝置將轎廂的位置傳到機房,該裝置的斷裂或松弛應通過一個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
12.8.5這些裝置的功能及控制方式應與正常的速度調節系統結合起來獲得一個符合要求的減速控制系統。當前第86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10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12.10.1曳引驅動電梯應設有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在下述情況下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轉動并保持在停止狀態:
a)當啟動電梯時,曳引機不轉;
b)轎廂或對重向下運動時由于障礙物而停住,導致曳引繩在曳引輪上打滑。
12.10.2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應在不大于下列兩個時間值的較小值時起作用:
a)45s;
b)電梯運行全程的時間再加上10s。若運行全程的時間小于10s,則最小值為20s。
12.10.3恢復正常運行只能通過手動復位。恢復斷開的電源后,曳引機無需保持在停止位置。
12.10.4電動機運轉時間限制器不應影響到轎廂檢修運行和緊急電動運行。當前第87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2.11機械部件的防護
對可能產生危險并可能接近的旋轉部件,特別是下列部件,必須提供有效的防護:
a)傳動軸上的鍵和螺釘;
b)鋼帶、鏈條、皮帶;
c)齒輪、鏈輪;
d)電動機的外伸軸;
e)甩球式限速器。但帶有9.7所述防護裝置的曳引輪,盤車手輪、制動輪及任何類似的光滑圓形部件除外。這些部件應涂成黃色,至少部分地涂成黃色。當前第88頁\共有140頁\編于星期三\7點13電氣安裝與電氣設備適用范圍13.1.1.1本標準對電氣安裝和電氣設備組成部件的各項要求適用于:
a)動力電路主開關及其從屬電路;
b)轎廂照明電路開關及其從屬電路。 電梯應視為一個整體,如同一部含有電氣設備的機器一樣。 注;國家有關電力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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