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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經理人法律與實務吉林大學商學院
第一講物權法律制度一、物權法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根本經濟制度,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根本法律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預的權利。二、物權的種類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
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物權三、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1:田某和杜某是鄰居,2002年6月田某去國外進修1年,臨行前田某將家中物品托付給杜某保管。2002年10月杜某的妻子得了一場大病,杜因急需用錢,將田某的攝象機賣給張某。田某回來后發現攝象機不見了,經詢問得知攝象機已被杜某賣給了張某,于是田某找到張某要求返還攝象機。可張某說并不知道攝象機是田某的,因此不能返還,如果想要攝象機找杜某要去。田某一氣之下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買賣無效,請求張某返還其攝象機。試問:1、該買賣行為是否有效?2、誰應享有攝象機的所有權?四、所有權類型1、根據所有人數量分為:單一所有權、多人所有權〔多人所有權又分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2、根據財產自然屬性分為:動產、不動產案例2:紀衛星與紀國榮合伙出資購置了兩輛嶄新的“東風〞牌卡車搞運輸,其中,紀衛星出資10萬元,紀國榮出資6萬元。雙方約定:合伙搞長途販運,盈虧均按照出資的比例來分配承擔。在2年多的時間里,二人合作得很好,賺了不少錢,也按照約定進行了分配,沒有發生任何糾紛。紀國榮一人駕車外出運貨,紀衛星因另一輛汽車有點小故障在家檢修。同村的于慶中見狀,便幫著紀衛星修車,很快車就修好了。于慶中說,搞運輸非常賺錢也很苦很累,你也賺了十幾萬,該歇歇手享受享受了,把車賣給我吧!紀衛星被說得動了心,經過討價還價以9萬元的價格將車賣給了于慶中,并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幾天后,紀國榮從外地回來,得知紀衛星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另一輛卡車出賣,十分惱火,要求紀衛星立即將車買回來。紀衛星認為當初合伙買車自己出了10萬元,可以買一輛多汽車,因而有權將一輛汽車出賣,不必和紀國榮商量。紀國榮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宣告紀衛星與于慶中的買賣關系無效。
案例3: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于1998年購置捷達轎車一輛,共同經營出租運營業務。199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雙方發生糾紛,進行爭吵。王某一氣之下,將捷達轎車開走,離家獨居。4月1日,王某與劉某聯系,商量將捷達轎車賣給劉某。雙方商定價格為12萬元,當天交付了轎車和全部購車款,一起去當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轎車所有權轉移手續。當工作人員詢問王某的丈夫對賣車的意見時,王某謊稱其丈夫長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辦理了汽車買賣手續,將車籍轉到劉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發現,找劉某要車,被劉某拒絕。李某以王某為被告,劉某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財產。對本案的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雙方共同購置一輛汽車,為共同共有。如果按份額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時也享有一半的處分權。王某未經其丈夫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的汽車,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權,所以該汽車買賣關系一半有效一半無效,王某應給李某一半的車款,即可確認該汽車買賣關系有效。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桑塔納汽車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王某處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未經其配偶同意,其行為無效,劉某不能取得該汽車的所有權。第三種意見認為,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處分,應當由共同共有人一致進行,一方擅自處分,原那么上應屬無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的,應當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確認該買賣關系成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劉某對于買賣汽車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車款,取得了買賣的汽車,辦理了車輛所有權轉移手續,買賣關系成立,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案例4:張建文、郭翠夫婦于02年3月以12萬元的價格購置了本市市郊的一套三室一廳住房,后來因為該住房離工作單位太遠,決定將其賣掉。當年5月,到外地出差,郭翠經人介紹將房屋以12萬元價格賣給李義強。雙方商定:李義強先交款6萬元,郭翠將鑰匙交給李義強,待張建文回來后,取出由他保管的房產證,雙方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辦完手續后,李義強應馬上支付余下的6萬元房款。同年6月,張建文從外地返回后,對其妻郭翠出賣房屋表示同意,不過由于房地產價格已上漲,要求李義強再增加1萬元。李義強認為他已與郭翠簽訂書面合同,白紙黑字不應更改,并要求立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張建文表示不適當提高房價就不辦理過戶手續。同年7月10日,張建文將房屋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閻金玉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當天下午,張建文將6萬元錢送還李義強,并要求李義強3天內從住房搬走并交還鑰匙,因為該房已賣與他人。李義強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法保護其購置的房屋產權,解除張建文與閻金玉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五、所有權的轉移財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案例5: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4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存該4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4頭牛。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答復以下問題: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千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存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000元切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案例6:甲某在打排球時不慎將腰扭傷。到人民醫院就診,大夫給開處方,服用“小活絡丹〞〔系長風制藥廠產品〕10丸。甲某服用一丸后,隨即感到不適,嘔吐不止,神志不清,出現休克,經人民醫院搶救,方才脫險。最后確診,服用藥物引起中毒,誘發了心臟病。甲某住院半個月后,治愈出院,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風制藥廠和人民醫院賠償自己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和日后生活補助費4萬5千元。
長風制藥廠辯稱:甲某服用我廠生產的“小活絡丹〞而造成身體健康損害,系我廠在生產過程誤將未炮制去毒的藥材當成已炮制的投料所至,但甲某的中毒病癥,經搶救治療后,其心臟功能已屬正常。甲某的搶救費用,已由人民醫院承擔;甲某住院期間的各種開支,不超過1500余元;同時,我廠已受到了行政處分。故我廠不能承擔甲某如此高的賠償請求。
人民醫院認為:甲某服用的“小活絡丹〞是醫院直接從制藥廠夠進的。藥品入庫時,按常規檢查沒有發現什么問題。醫生給甲某開處方系對癥下藥,甲某服用“小活絡丹〞中毒并非醫療事故,醫院沒有過錯,故不負任何責任。我們搶救甲某是出于職業道德,白墊醫藥費已經夠意思了。問題與思考:甲某因服用“小活絡丹〞造成的損害,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為什么?六、抵押權1、概念: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2、抵押權的設立依抵押行為而設立,其具體表現為抵押合同。根據?擔保法?第39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原債權及利息、抵押權實現費用、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對于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可以有特別約定。(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抵押日期等。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內容時,當事人可以補正。但對抵押合同的補正,亦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記或其他形式要件方為有效。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3、抵押權的登記
抵押權登記是指依據權利人的申請,登記機關將與在該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權相關的事項記載于登記薄上的事實。其具有保障交易平安、強化擔保效力及有助于預防糾紛與解決糾紛的功能。1.抵押權登記的效力抵押權登記的效力是指登記與否對于當事人設定抵押權的行為所發揮的作用。具體包括二方面:(1)不辦理登記時當事人設定抵押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如何大陸法系各國立法結此有二種立法例:一是登記成立要件主義,登記是抵押權的特別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德國〕;二是登記對抗要件主義,抵押權的設定依當事人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無須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無非抵押權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日本〕。(2)辦理登記后當事人設定抵押權行為的后果如何辦理登記后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公示效力;二是公信的效力。〔二〕我國?擔保法?對抵押權登記效力的規定我國?擔保法?將當事人不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法律后果區分為二種情形:(1)不辦理登記那么抵押合同無效,即無法產生抵押權設定的法律后果〔成立要件主義〕(2)不辦理登記,抵押權依然成立,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對抗要件主義〕?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案例:某市退休職工劉某欲辦一個制磚廠,但缺乏資金。經別人介紹,與蔣某相識。雙方達成借款協議,協議規定借款金額8萬元人民幣,期限6個月,利息2分。蔣某擔憂將來劉某所辦的磚廠經營不好,出現虧損無法還債,就要求將劉某所有的正在運營的“拉達〞牌出租車一輛以及劉某家中的貴重電器進口彩電和冰箱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這局部關于抵押的內容也寫入合同中,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蔣某在合同簽訂當天去銀行取出8萬元交于劉某。但事后雙方也未能去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蔣某的家人認為劉某抵押的汽車、彩電、冰箱均使用過,實際價值遠不值8萬元,此借款風險太大,蔣某遂要求劉某補充抵押。劉某求助于其外甥王某,請求王某給想方法,王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正在營運的日本“尼桑〞牌出租小轎車為抵押物抵押給蔣志剛。王某與蔣某訂立了抵押合同,雙方約定如果劉某到期不能歸還向蔣某借的8萬元及利息,可將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轎車變賣,所得款項歸還蔣某。此抵押合同為原合同的補充內容。第二天,王某和蔣某帶著協議及有關王某的汽車證明去當地汽車管理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
后來,劉某的磚廠由于所生產的磚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被當地的質量監督部門、工商部門的聯合執法檢查組勒令停止生產,并隨即被撤消營業執照。這期間,劉某已欠下近十萬元的債務。為償付外債,劉某將自己的“拉達〞牌小汽車以3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欲經營出租車業務的張某,雙方依法簽訂了轉讓協議,張某已付車款給劉某,雙方到當地車輛主管部門、工商部門、公路管理部門辦理完一切車輛過戶手續。劉某也將家中值錢電器賣掉以償外債,其中彩電、冰箱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鄰居趙強,款項已支付。在此期間,王某的“尼桑〞小轎車一日因雪天路滑,被別的汽車撞毀,車輛報廢。保險公司調查取證確認為保險公司責任,賠償給王某保險金5萬元。
借款協議到期,蔣某要求劉某歸還借款及利息,未果。以后屢次索債,也未得到歸還。并得知劉某已將抵押物轉讓,王某汽車撞毀,于是蔣某訴至法院。問題與思考:1、對劉某所有的“拉達〞牌出租汽車設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2、對劉某所有的彩電、冰箱設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3、劉某將“拉達〞牌汽車、彩電、冰箱分別出賣給他人后,蔣某能否對這些財產進行變賣、優先受償從而實現抵押權?4、對王某所有的“尼桑〞牌小轎車設定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根據<擔保法>第41、42條,以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它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43條的規定,當事人以上述財產以外的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4.抵押權當事人的權利(1)抵押人的權利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以后,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是,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必然要受到已設定的抵押權的一定影響:孳息的收取權抵押人的處分權
抵押物的出租權甲為某市運輸個體戶,因經營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萬元,乙言明必須提供擔保。經協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間(價值9萬元)擔保8萬元,又以紅木家具一套(價值3萬元)擔保2萬元,雙方就平房抵押辦理了登記。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逾半年。甲因車禍給他人造成損害15萬元,為了歸還債務,甲遂將平房以5萬元出賣給,雖然丙知曉該平房已經抵押給乙,但貪圖價格廉價,且甲同意一起辦理了過戶登手續,就欣然買受;又將家具出賣給了丁,得款2萬元。出賣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乙。1年后,因甲無力還款,乙欲行使抵押權時才發現平房和家具都已經他屬,憤訴至法院。【問題】1.乙是否有權就平房行使抵押權?為什么?2.乙是否有權就家具行使抵押權?為什么?1.本問涉及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先抵后賣的問題。?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擔保法解釋?第70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本案中,平房抵押已經登記,甲作為抵押人在與買受人丙簽訂買賣合同時未告知抵押權人,受讓人丙曉該平房已設定抵押,但貪圖價格廉價,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損害抵押權人乙之利益,因此,抵押權人乙可以追及至受讓人丙而對該平房行使抵押權。對于丙因該房屋被乙行使抵押權而遭受的損失,其只能向甲進行追償,當然,丙可以先行歸還乙之債務,以使乙的抵押權消滅,而維持平房的所有權。2.本問涉及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先抵后賣問題。依?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甲在將家具抵押與乙以后,又將該家具出讓于丁,乙對該家具享有抵押權,丁對該家具已取得所有權,由此,發生抵押權與所有權的沖突,但因乙對家具的抵押未辦理登記,乙所享有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丁所享有的所有權,故乙無權就家具主張抵押權。?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局部歸抵押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案例8:任玉中與曲濤于2005年4月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定:任玉中將其2間平房租給曲濤開辦雜貨店,租期3年,每月租金1000元。合同訂立后,任玉中因進行對蝦養殖急需8萬元資金,就以其2間平房作抵押向王國明借款6萬元,雙方于同年十月訂立了書面協議,并進行了抵押登記。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如果任玉中1年后不能還清6萬元借款,那么將該房屋作價轉讓給王國明。結果,由于任玉中不懂對蝦養殖技術,2006年7月對蝦得了急性病,幾乎全部死了。任玉中負債累累,根本無力歸還借王國明的6萬元錢。于是,任玉中和王國明根據抵押合同的規定,經過協商將這2間平房作價6萬元轉讓給王國明,充抵全部債務,雙方于2006年10月辦理了過戶手續。當天,任玉中通知曲濤,出租的房屋已作價轉讓給王國明,王國明要將這2間平房裝修一番開辦美發廳,自己對這2間平房已經沒有所有權,因而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希望曲淘在半個月內搬走。曲濤認為任玉中與自己訂立的租賃合同為3年,期滿以前不得將抵押或出賣從而損害他的利益,因而請求法院認定任玉中與王國明的房屋抵押和買賣無效。
問題與思考:房屋出租后,房東能否就該房屋任意抵押??擔保法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受讓人繼續有效。案例9:秦寶偉在某市繁華商業區購得一套三室一廳住房。2005年12月,秦寶偉因搞長途販運向譚瑞雪借款20萬元,期限為2年。譚瑞雪擔憂將來借款到期難以收回,要求以秦寶偉的這套房子作抵押,秦寶偉表示同意,雙方便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同年12月20日,秦寶偉將該房出租給堂兄秦寶力,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為3年。2006年10月,秦寶偉因檢查不嚴,致使販運的水果全部腐爛,從而虧了本,無力歸還即將到期的借款。同年12月,秦譚二人經協商,決定將該套房作價20萬元出賣,結果幾個月內無人購置。譚瑞雪見狀只得同意將該套房作價20萬元轉歸自己所有,充抵早已到期的債務,但條件是秦寶力一周內搬出。在秦寶偉作出保證的前提下,譚瑞雪與他2007年3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但秦寶力拒不搬出,他認為買賣不得擊破租賃。譚瑞雪經過屢次交涉均遭秦寶力拒絕,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租賃合同無效,責令秦寶力盡早搬出。?擔保法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未書面告之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已書面告之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案例10:李某欲自辦1個面粉加工廠,由其女兒經營,但苦于短時間內難以躊躇到足夠的資金。李某找到舊日的戰友劉某,提出借款1.5萬元。劉某擔憂女兒沒有經營經驗,將來可能要虧損,于是要求李某以其新購置的一輛六成新價值2.5萬元的“北京〞吉普作抵押才能借款。李某一口容許,雙方遂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借給李某現金1.5萬元,月息1.5%,半年后連本代利還清,如果李某到期無法歸還,劉某可將“北京〞吉普變賣后受償。合同簽訂后,由于雙方的生意都很繁忙,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1萬元他用,也以該車抵押,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
劉某將1.5萬元現金交給李某。李某使用該款購置設備,招收工人,很快就建起了一個簡易面粉加工廠,由其女兒李某某經營。李謀某整日游手好閑,對面粉加工廠的事務并不關心,導致面粉廠不但沒有收回投資,而且凈賠了近5萬元。
恨鐵不成鋼的李某眼見半年的還款期將至,自知短期內無力歸還,又怕戰友劉某到時不念舊日友誼廉價變賣其“北京〞吉普,使他遭受更大的損失。于是,李某偷偷跑到鄰縣,將“北京〞吉普以2.3萬元的價格賣給另一個體戶于某。問題與思考:1、李某與劉某之間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于何時生效?劉某是否有權要求追回抵押物變賣受償?2、李某與王某之間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于何時生效?王某是否有權要求追回抵押物變賣受償?3、在上述情況下,李某應按什么順序清償對于劉某、王某的債權?4、假設李某與劉某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李某是否可以與王某就該車再次抵押?5、假設李某與劉某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李某對于劉某、王某的債權應按什么順序清償?【評注】1.本問涉及一物二抵的問題。所謂一物二抵,就是在一個抵押物上先后設定兩個抵押權。?擔保法?第35條規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局部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局部。?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2.本問涉及抵押財產的清償順序問題。擔保法規定(1)對于登記生效的抵押,應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即先登記的先清償,后登記的后清償。如果是同一天登記的,那么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對于協議生效的抵押,那么又區分為兩種情況:如果當事人之間自愿登記的,那么登記的抵押權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清償,如果抵押均進行了登記的,那么依據登記的先后順序進行清償;如果當事人之間均未登記的,那么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即先生效的先清償,后生效的后清償,同一天生效的,按債權比例清償。擔保法解釋規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債權比例受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七、質押
1、概念: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質權的設立:通常以合同進行。
3、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2〕收取孳息〔3〕質權的保全〔4〕優先受償案例12:趙、錢都是某公司職員,兩人同住一宿舍。2006年春,公司派趙某到珠海辦事處工作一年,臨行前,趙將已使用了一年的一臺電腦委托錢保管并允其使用。一個月后,趙某給錢寫信說自己買了一臺電腦,委托其保管的電腦可以適當價格出售。同單位的司機孫知道此事后,對錢表示想以低價購置,并囑咐錢給趙寫信說該電腦顯示器有毛病,以便使趙降價出售。錢考慮到孫經常給自己免費運送東西,便按孫的意思給趙寫信。趙回信說顯示器有毛病可以低價出售。于是孫以500元的價格買下該電腦。后孫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價將電視機賣給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出嫁向周借錢1500元,李、周約定以該電腦質押,并立有質押字據。后李并未將電腦交付給周,反將電腦作為嫁妝送給李娟;為送李娟和嫁妝,李請馬車夫吳運送并約定了運費。吳因飲酒過多,駕車狂奔,與迎面超速行駛的汽車相撞〔該汽車系司機王某個人所有〕。吳和李娟均受傷,電腦被毀。問題與思考:
1.在電腦損毀之前,該電腦的所有權應屬誰?
2.本領例中,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3.本領例中李娟受傷的醫藥費應如何承擔?
4.本領例中吳受傷的醫藥費應由誰承擔?【案情介紹】某甲為取得銀行貸款,以其剛取得的一張匯票作為質押,并與銀行簽訂了質押合同,并轉移了對匯票的實際占有,但是未在匯票上作背書“質押〞字樣。后銀行在到期未能實現本息的情況下,要求實現其質押權,某甲的律師那么提出,由于當時未在匯票上作“質押〞字樣,出于票據的文義性,應認定票據質押不成立。【問題】本案票據質押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評注】
本案涉及票據質押問題。對于票據質押,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該質押合同中應約定票據的交付時間,在質押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該票據交付質權人。該票據質押自票據交付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擔保法解釋?第98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票據質押因出質人甲與債權人乙銀行之間達成了書面協議,且將該票據交付與質權人乙銀行占有,票據質押關系已經成立,但因出質人甲未在票面上記載“質押〞字樣,該票據質押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i?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八、留置1.概念: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2.留置權的適用范圍〔1〕加工承攬合同〔2〕保管合同〔3〕運輸合同3.留置權人的權利〔1〕對標的物的占有權〔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3〕拍賣、變賣權〔4〕優先受償權案例13:馮系養雞專業戶,為改建雞舍和引進良種雞需資金20萬元。馮向陳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設備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馮又向朱借款10萬元,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并將設備交付朱占有。馮得款后,改造了雞舍,且與縣良種站簽訂了良種雞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雞款共計2萬元,馮預付定金4千元,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10%計算,馮以銷售肉雞的款項歸還良種站的貨款。合同沒有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后良種站將良種雞送交馮,要求支付運費,馮拒絕。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馮預計的收入落空,馮因不能及時歸還借款和支付貨款而與陳、朱及縣良種站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后,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該設備期間,不慎將該設備損壞,送蔣修理;朱未交付蔣的修理費1萬元,該設備現已被蔣留置。問題與思考:1.馮與陳之間的抵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2.馮與朱之間的質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3.朱與蔣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4.對該音響設備陳要求行使抵押權,朱要求行使質押權,蔣要求行使留置權,應由誰優先行使其權利?為什么?第二講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二、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1、平等原那么2、自愿原那么3、公平原那么4、老實信用原那么5、守法原那么案例1:2004年1月,原告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被告上海吉士汽車出租效勞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由被告投保29輛機動車,保險費為31.89萬元,保險期為1年。雙方簽訂的投保單所附的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第21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保險合同。2004年3月,被告交原告支票一張,票據金額為31.89萬元,原告將支票存入銀行,因被告存款余額缺乏而遭退票,后原告屢次催付保險費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被告那么稱原告要求支付保險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問題與思考:請問被告是否應當支付保險費?三、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案例1:蕭賓15歲,在某中學初三讀書。蕭賓的父母因感情不合離異,蕭賓隨母親黃麗生活,但也時常去父親蕭林那里,父親對他也很好。
一天中午在放學回家的路上,蕭賓看到某商店正在有將銷售,獎券為每10一張,最高獎金額為五千元,他便買了一副10元錢的羽毛球拍,領到一張獎券。20天過后,抽獎結果公布,蕭賓所持的獎券中了最高獎。蕭賓異常興奮。立即把中獎的消息告訴了黃麗。母子二人去商店兌獎后,黃麗便把這五千元錢放在家中的柜里。
蕭林得知蕭賓中獎的消息后,便找到黃麗,說蕭賓還沒有成年,是限制行為能力
人,無能力領受獎金,獎金應歸未成人的監護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獎金給自己。黃麗聽后非常氣憤,說蕭賓隨自己生活,蕭林根本無權監護,獎金應歸自己和蕭賓所有,蕭林無權分取獎金,二人因而發生爭執。蕭賓情急之下,趁二人爭吵之機,悄悄拿出那五千元錢跑到商店買了一架進口相機,價格是四千七百元。蕭賓拿著相機回到家里,對還在爭執之中的父母說錢已經花了,沒有什么可爭吵的了。蕭林、黃麗聽后急了,立即拉著蕭賓到商店,稱蕭賓買相機沒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貨。店員說退貨只有一個前提,即貨物質量不合格;現在相機沒有任何毛病,錢貨又已兩清,因而不同意退貨。案例2:某特種燈具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是:生產、銷售特種燈具,廣告裝潢裝飾燈,舞臺藝術燈。8月,燈具公司得知某物資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銷,同時又得知某保麗板廠急需三合板。燈具公司于8月20日與物資公司簽定了一份購進2萬張三合板、每張45元的購銷合同。合同中還約定燈具公司預付物資公司27萬元作為定金。8月22日,燈具公司又與保麗板廠簽訂了一份2萬張三合板的購銷合同,單價為50元,預付定金30萬元,定金到位后30天交貨。合同訂立后,8月23日保麗板廠的30萬元定金以匯票形式到位。8月24日燈具公司到物資公司看貨,方知物資公司無貨可供,遂通知保麗板廠退還其30萬元定金。保麗板廠只要貨,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燈具公司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案例:李某為某市郵電局的工作人員。陳某為該市的一名交警。某日,
李某騎車闖紅燈,陳某發現后,當即予以嚴肅批評和教育。李某認為陳某使自己當眾丟了面子,出了洋相,因此懷恨在心。幾個月后,與陳某生活在一起的陳父患重病,陳某將此情況告訴了鄉下的弟弟、妹妹和其他親戚。陳某之弟收信后立即發來電報,催問其父是否病危,如病情好轉,那么盡快復電。陳某當日趕至郵電局,想回電告知其弟“父安無事〞,恰逢郵電局下班。陳某問李某,是否能為他發個電報。李某認出是陳某,立即滿口容許。陳某寫好電報稿,交費并領取收據后,離開了郵電局。
過了幾天后,陳某之弟因一直不見回電,誤以為其父病危,即告知了眾多親戚。眾人十分悲哀,當即趕到陳某處。陳某立即找到郵電局,質問電報是否發出。經調查,電報稿根本未發,被當時值班的李某銷毀了。陳某即以郵電局為被告,訴至法院。郵電局提出:李某公報私仇,不屬于執行職務,與郵電局無關,而且當時已下班,李某在下班之后的行為,郵電局當然不能代他承擔責任。問題與思考:如何區分工作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四、合同訂立的程序1.要約〔1〕定義: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效力: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3〕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4〕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5〕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承諾〔1〕定義:接受他人要約的意思表示。〔2〕效力:承諾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3〕承諾撤回:撤回后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期限〔5〕逾期承諾〔6〕承諾的逾期到達案例3:華茂公司是位于A地的一家企業,需要購置一批建筑用松木。2004年9月6日,華茂公司同時向甲、乙、丙三家木材公司發函,詢問是否有口徑為30cm以上的原木出售;假設有的話,購置1000立方米,每立方米售價多少?在正常郵遞情況下,甲公司于9月7日收到此函,復函稱:每立方米口徑為30cm以上的原木售價為1100元,1000立方米共計110萬元。乙公司于9月8日收到此函,復函稱:每立方米口徑為30cm以上的原木售價為1000元,1000立方米共計100萬元。但鑒于近期木材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此報價7天內有效。丙公司公司于9月8日收到此函,復函稱:每立方米口徑為30cm以上的原木售價為1200元,1000立方米共計120萬元。甲的復函于7日寄出,8日抵達茂華公司。乙的復函雖是8日所寫,但9日才寄出,11日抵達華茂公司。華茂公司經理看了甲、乙的報價后,心存僥幸地認為丙的報價可能比乙更低,就報著試試看的心理等待丙的報價。丙的復函是9日所寫,但因工作人員疏忽,11日才寄出,結果14日才抵達華茂公司。華茂公司經理見丙的報價如此之高,覺得還是選擇乙的報價對公司最為有利,遂于14日向乙公司發函,表示愿意以每立方米1000元的價格購置1000立方米口徑為30cm以上的原木,并匯出100萬貨款。此函于9月16日寄達乙公司,恰逢9月16日乙公司將該型號的原木的售價調高至每立方米1100元。乙公司認為7天的有效期已過,先前的報價已經失效,遂又發函與華貿公司聯系,告知其該型號原木現價每立方米1100,請再補寄差價10萬元。華貿公司接信后十分不服,認為自己是在報價有效期內發出訂單的,雙方之間已成立有效合同,因此有權按合同約定,以1000元每立方米的價格買入木材。現乙公司出爾反爾,見木材市場行情上漲就欲悔約,乙公司的違約行為是對己方的利益的侵害。雙方協商不成,華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乙公司之間的原木買賣合同有效,并要求乙公司實際履行合同。五、合同的形式:口頭、書面、其他六、合同的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酬金;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七、格式合同案例4:原告肖某與新婚妻子劉某將其在婚禮上拍攝的富士膠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效勞部〔以下簡稱彩擴部〕沖洗,約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照慣例預交了沖洗費,彩擴部開出了一張取照用的沖印單。第二天,原告肖某來到彩擴部要求領取沖洗好的照片,被告稱其膠卷暫時找不到,可能被人誤領,告知其過幾天再來。原告后經屢次催要,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為此要求賠償,被告只愿賠償膠卷和退還預交費。肖某遂于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以被告將原告拍有結婚內容的膠卷遺失,給原告帶來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失為由,要求被告賠禮抱歉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原告辯稱:膠卷確實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遺失,愿意為此賠禮抱歉,但原告所提出的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我們不能接受。據某市攝影行協會的統一行業規定,“如遇意外損壞或遺失,只賠同類同號膠卷〞,由于該行業規定的文本已懸掛于營業場所的顯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該行規后仍然愿意將膠卷交由我們沖洗,那就等于同意將該規定作為合同格式條款之一。所謂約定必須守信,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約定得到同類膠卷的賠償和預交款的返還。1、格式合同: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且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2、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責任〔1〕遵循公平原那么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的義務。3、格式條款無效〔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成心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八、合同的效力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有效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幾種特殊生效合同:1.附條件合同2.附期限合同3.表見代理合同4.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行為有效。(二)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包括以下幾種: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案例5:某家電商場與某外貿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外貿公司向家電商場提供一批彩電,單價6000元,總價款30萬元,按價款5%即1.5萬元由家電商場支付給外貿公司作為定金,與當年11月底交貨。合同簽訂后家電商場支付定金1.5萬元給外貿公司。當年11月,外貿公司將一批走私彩電發給家電商場,家電商場收到貨物后,準備付款時被工商部門查出是走私物品,遂予以查封。后雙方訴至法院,外貿公司要求家電商場支付貨款;家電商場要求外貿公司雙倍返還其已支付的定金。問題與思考:1、該購銷合同能否成立?假設成立,成立時間是什么?2、如果家電商場事先不知道外貿公司向其提供的彩電是走私來的,本案應如何處理?3、如果家電商場事先知道外貿公司提供的彩電是走私品,本案又應如何處理?案例6:“樂潮〞音響器材商店從國外購進了一種新型的“隨身聽〞,商店經過核算,將價格定為1998元。售貨員黃某在制作價格標簽時,卻不小心看漏了一個“1〞,將其價格抄為998元。
一天,陳某來到“樂潮〞商店,無意中發現該“隨身聽〞。陳某見價格如此廉價,十分驚訝,便向黃某詢問是否是真貨。黃某笑著說:“這種貨剛進,本店是獨家出售,不可能有假。賣出后你假設發現有假,一周之內可憑票退換。〞陳某仔細檢查了身,確信不是假貨之后,買了兩臺,并連連說:“真廉價!真廉價!〞隨后用信用卡支付了貨款。
“樂潮〞商店在盤點時,發現少了2000元。經查是黃某錯標價格所致。由于陳某當時是以信用卡付帳,黃某根據信用卡號碼,很快找到了陳某,要求陳某或者補交2000元錢,或者退還兩臺“隨身聽〞,商店將返還他支付的1996元。陳某當即拒絕,他說:“當時我對這個價格也表示疑心,還一再說‘真廉價’,是你確認了這個價格無誤之后,我才付的款。所以,買賣關系已經成立,你現在不能反悔,〞黃某說自己當初也不知道真實價格是1998元,是自己抄單時抄錯了。陳述:“那是你們商店內部的事,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這些。〞“樂潮〞商店只好起訴到人民法院。2、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回財產〔2〕賠償損失〔3〕收歸國庫或者返回集體、第三人。(三)、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1、種類〔1〕重大誤解。〔2〕訂立合同是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2、撤銷權的使用〔1〕實現撤銷權。〔2〕拋棄撤銷權。〔3〕撤銷權應在1年內的除斥期間內行使。3、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1〕停止履行。〔2〕返還財產、折價賠償。〔3〕賠償損失。(四)、效力待定合同1、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訂立的合同。〔4〕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的權利〔1〕催告權〔2〕撤銷權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所使用的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老實信用原那么,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案例7:H省的A公司欲開拓北方市場,決定在B市設置廣告牌,地點擬定于B市火車站的入口處。A公司找到B市的T廣告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T公司為A公司制作一幅廣告,規格為3mX5m,廣告內容由A公司提供。廣告制作完成后,應于同年12月30日前置于B市火車站入口處。懸掛廣告占用B市火車站的租金,由T公司自行支付。為此,A公司一次性付給T公司80萬元人民幣。
12月初,T公司按A公司要求制作了廣告牌。隨后,T公司B市火車站有關部門聯系租用場地時得知:該牌如置于入口處中央大廳的墻壁上,應支付50萬元租金;但如置于候車室通往站臺的高架天橋的墻壁上,只需支付30萬元租金。T公司就與B市火車站簽訂協議,將該廣告牌懸掛于上述高架天橋的墻上。12月20日,A公司代表應邀前來檢查合同的履行狀況,發現了上述問題,當即提出T公司應將廣告牌改放在中央大廳之內。T公司答復說:合同中只說了“入口處〞,并未指明是入口處的中央大廳,而旅客上車是必須經過前述高架天橋的,因此,高架天橋也是“入口處〞。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責令T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十、合同的履行規那么
1、合同條款存在缺陷時的履行規那么
〔1〕協議補充〔2〕規那么補充案例8:2000年4月,某玻璃店經理徐某與某制鏡廠廠長韓某在旅店相遇,雙方口頭達成意向由制鏡廠供給玻璃店家庭裝飾用“墻鏡〞100面,每面鏡子一百元左右。發貨期為同年7月底。由于雙方沒有攜帶合同專用章與空白合同,雙方約好由韓某回廠后填好兩份合同書,由韓某簽字并蓋章后寄給徐某,再由徐某簽字蓋章后寄給韓某,將其中一份合同書寄回。2000年4月7日,徐某收到制鏡廠寄來的合同書,在價格一欄上,將對方填寫的“每面墻鏡價格100元〞改成“每面墻鏡95元〞,把總價款1萬元,改成9500元。改完以后,簽字并加蓋公章寄還給制鏡廠一份。至同年7月底,徐某不見貨到,就去信詢問,制鏡廠置之不理。徐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制鏡廠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受訴法院查明,在合同書價款一欄中數字有涂改的痕跡,即詢問當事人。韓某稱:“當時在旅店商量好每面‘墻鏡’為100元,合同也是這樣寫的,徐某涂改數字,是想蒙混過關,騙取我廠財物。〞徐某稱:“當時在旅店說好每面‘墻鏡’的價格是百元左右,并沒有說一定是100元。既然是百元左右,我當然可以把價格降低一點。〞
問題與思考:
該合同是否成立?制鏡廠是否需要履行合同?2、合同履行過程中價格發生變化時的履行規那么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風格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3、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時的履行規那么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4、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的履行規那么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案例9:原告與被告8月10日簽訂購銷棉紗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告供給原告21支紗20噸,貨到后付款,每噸2000元。合同還規定:為節省被告費用,由對被告供貨的第三人建設紗廠直接將貨于同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處。在該合同簽訂后,被告又與建設紗廠簽訂合同一份,合同規定:由建設紗廠將20噸21支紗于12月底前送到原告處,貨到并經驗收后,由被告向建設紗廠按每噸1800元支付貨款。建設紗廠在合同訂立以后,因原材料價格上漲,嚴重影響了生產,至1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及其他客戶供貨。原告遂于次年4月以被告及第三人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與思考:1、該糾紛中的兩個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
2、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律保護?十一、合同的履行保全1、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順序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辯權——應領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案例: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千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一個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并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答復以下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么?案例:2003年5月,李明先后在某貿易公司所屬的綜合商店〔以下簡稱綜合商店〕采購文具、鞋帽等商品屢次,與該綜合商店經理楊某熟悉。2004年3月10日,李明又采購一批貨物,并稱貨款缺乏,要求賒帳4500元,經綜合商店經理楊某的同意后,李明寫下借據,簽上自己的名字,借據上寫明還款日期為2004年6月30日前。2004年5月20日又因購置文具等用品向綜合商店賒帳2021元,同樣寫上6月30日前歸還貨款的借據,至此共計賒帳6518元。同年7月后,綜合商店楊某屢次派人催要貨款,均被李明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雙方業務關系中斷。于是李明另覓進貨渠道,于2001年8月又從同學王某處聯系貨源,同學王某也是個體工商戶,經營百貨批發業務。8月15日,李明從同學王某處提走一批玩具和20條被單,共計貨款3015.2元,因兩人關系較熟,李明貨款又寫了一張借條便將貨物提走,同年9月30日李明又賒欠王某貨款1050元,總計人民幣4155.2元,王某也不時向李明催要所欠貨款。但因李明在股票交易中資金被套牢無法及時還款,只能搪塞。2004年12月,李明的廣明店因經營不善再也無法經營,于是李明決定停止營業。綜合商店和李明的同學王某得知后便與李明協商還款之事,李明提出無錢還款,只能以商品抵押的方式來解決欠款。此時,小店中所剩的貨物缺乏1200元。李明的同學王某得知李明的妻弟對李明負有一筆2萬元的債務且這筆債務即將到期,遂提出從這筆財產中歸還欠款,李明那么辯稱,其妻弟經營的商店目前剛剛起步,正缺錢花,因此這筆2萬元的債務待其妻弟經營上手后再討還。因此,目前他仍無錢還款只能以小百貨店內現存的貨物折價付款。雙方協商不成,綜合商店及王某分別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2、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十二、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1、含義:2、種類:〔1〕協議變更〔2〕法定變更〔二〕合同的轉讓1、合同權利的轉讓2、合同債務的轉讓〔三〕合同的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1、合同已經履行完畢。2、合同解除。3、債務互相抵銷。4、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案例:甲廠在報上刊登廣告稱:“本廠有X型沖壓設備一套,因轉產閑置現轉讓,欲購者從速聯系。〞乙廠廠長因公出國,副廠長看到廣告后即去甲廠考察,認為該設備說明書說明該設備性能先進,且價格合理,經與甲廠廠長協商后,用隨身攜帶已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紙填寫了合同。合同內容為:甲廠供給乙廠X型沖壓設備一套;價款50萬元人民幣;質量標準為符合設備說明書標明的性能,運輸方式為送貨;送貨期限為合同生效后十日內;付款期限為貨到付款百分之七十,驗收合格后余款付清;違約責任為依法辦理;需方在供方加蓋公章后五日內付定金三萬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廠副廠長將填寫完畢的合同交給甲廠廠長,甲廠廠長加蓋了公章,各持一份。問題與思考:1、上文哪一行為是要約行為?2、上文哪一行為實施后合同生效?3、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歸來,看到此合同后,認為價格太高,即給甲廠廠長打,要求降價3萬元,甲廠廠長當即表示同意,此時原合同是否有效?4、設乙廠給付定金后,廠長出國歸來,認為此合同所購設備與本廠原有設備不配套,即給甲廠發去電報,電文:“設備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廠廠長接到電報后,十五日內未予答復,視為默認?否認?5、設乙廠收到設備進行安裝使用十個月后發現該設備內在質量有缺陷,乙廠是否有權向甲廠提出質量異議?6、設乙廠在驗收中,發現沒有該設備的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必要的技術資料,那么乙廠在托收承付期內是否有權拒付這局部設備的貨款?案例:長期在外經商的個體戶崔某返回家鄉時,發現某街道幼兒園的房屋年久失修,且擁擠不堪,便主動提出捐款120萬元為幼兒園蓋一棟小樓,但同時要求幼兒園也必須為此投入一筆配套資金。幼兒園當即表示同意。崔某又與幼兒園協商確定資金到位時間和開工時間,崔某提出其捐款將在8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請幼兒園做好開工準備,包括準備必要的配套資金。
6月初,幼兒園開始將其原有5間平房撤除,并于6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貸款60萬元,期限為一年。8月初,幼兒園找到崔某催要捐款,崔某提出因其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款。幼兒園提出可減少捐款,但崔某表示僅能捐出25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幼兒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崔某履行諾言,否那么應賠償幼兒園遭受的全部損失。崔某辯稱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他沒有必須捐款的義務,至于幼兒園所受的損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他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十三、合同責任(一)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老實信用原那么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責任。(二)違約責任
1.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案例13:2004年12月20日,南方某副食品公司采購員秦某到黑龍江某農副產品批發公司〔以下簡稱批發公司〕采購山貨。看貨后,秦某與批發公司簽訂了總價款10萬元的購置山貨的合同。合同約定:副食品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2004年12月30日前將10萬元貨款先支付給批發公司,款到后,批發公司3天內發貨并返還定金。不料,直到2005年1月3日,批發公司仍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貨款。批發公司遂收取了定金。2005年1月8日,副食品公司發電給批發公司,稱本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6日在郵局將款以電匯方式匯出,批發公司收款后未依約發貨應承擔違約責任,要求批發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并繼續履行合同。批發公司回電稱,直至2005年1月8日收到對方來電時止自己尚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貨款,該該未按約付款,本公司有權適用定金罰那么收取5000元定金。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副食品公司確于2004年12月26日在郵局以電匯方式匯出貨款10萬元,但因郵局人員疏忽,該筆貨款沒有匯出。
問題與思考:因第三人過錯致一方違約,違約方是否承擔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違約金〔5〕定金案例14:2004年10月,蘇州市昆山房地產公司與蘇州中興物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昆山房地產公司將其建設的一幢綜合樓售與中興物產公司,綜合樓建筑面積為4934平方米,售價為每平方米4500元,總房款為2220.3萬元人民幣〔以竣工后的實測面積計價〕。付款方式為,中興物產公司在合同簽訂后支付200萬元及價值100萬元的鋼材;2004年11月底再支付200萬元;2005年4月1日前支付1400萬元;余額在昆山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購房者房產證時付清。雙方還約定,合同生效后,中興物產公司如不按期交付房款,每逾期1天承擔付房款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自2004年10月18日至2004年12月5日中興物產公司共支付房款250萬元及價值55萬元鋼材,之后再未履行付款義務。2005年4月30日,綜合樓竣工后,中興物產公司于2005年12月11日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并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房屋,將一樓根本售出。昆山房地產公司屢次向中興物產公司催付剩余房款未果,遂于2006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中興物產公司支付所欠房款1915萬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912萬元。中興物產公司成認逾期付款,但認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
問題與思考: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方是否有權請求減少其數額?案例15:1998年2月4日,原告寧波開發區華能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總經理得知被告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被告〕鋼材進口總部有進口羅紋鋼貨源,即表示要貨,并出具一份委托書:“中國五礦鋼材進口總部綜合效勞部,本公司委托貴部于1998年3月份進口羅紋鋼2萬噸,懇請報盤。〞2月11日,被告致原告稱:“現有羅紋鋼2萬噸,報價如下:323美元/噸,數量2萬噸,交貨期1998年2月至3月份,產地伊朗,這一價格,經我公司努力壓到每噸323美元,假設貴公司有興趣,請盡快確認,并落實資金。〞該還注明羅紋鋼的材質和具體規格。同一起發來的還有一份中國國際海外貿易公司與美國礦產金屬〔系被告在美國的子公司〕簽訂的羅紋鋼合同副本,合同號3EOW220000/US—A,簽約日期2月5日,其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日期均與被揭發給原告的內容一致。原告于2月15日即通過函告被告:“同意你方2月13日合同,要求3月底前貨到寧波港,我公司盡快資金到位。〞2月24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將250萬元人民幣預付款匯給被告,匯款用途注明貨款。同年2月至3月,原告為履行合同,從寧波市外匯調劑中心等單位調進美元650多萬元。但到3月底,被告未按約向原告提供代理進口的羅紋鋼。同年4月6日被告又通過函告原告,要求原告“盡快將外匯額度調入我公司,如有可能請開一份人民幣保函,我公司即可對外開證;否那么開不出信用證,無法按時交貨,近來我海外公司資金較緊張,希望貴公司能給予配合〞。并附被告〔買方〕與美國礦產金屬〔賣方〕訂立的羅紋鋼合同副本一份,合同號3EOW220000/US—A,簽約日期為2月18日,鋼材材質、產地、價格與2月11日一致,數量為1萬噸,運貨日期為1998年3月,訂貨、結算、收貨單位為原告。原告于同年4月18日將200萬美元打入被告帳戶,匯款用途注明委托進口羅紋鋼。被告收款后于5月8日將250萬元人民幣預付款退回原告。5月下旬,原告見被告無交貨誠意,遂于5月24、26日電傳要求退回200萬美元,6月8日,被告將200萬美元退回原告。同年7月29日,被告給原告,對不能履行合同作了解釋。該稱:“有關3EOW220000/US——A合同,交貨期為1998年3月份,因國外遲遲未交貨,直到5月中旬才到4000噸,我公司沒有接到口岸外運的通知,因此沒有及時通知貴公司。由于當時國內的鋼材市場已走下坡路,考慮到貴公司的利益,我公司將此貨轉給另一家公司,還有6000噸到目前為止尚未交貨。〞據查,1998年5月至6月份,國內鋼材市場價格正趨上漲。
另查明,原告與被告確立委托代理進口鋼材關系后,分別與同年2月21日、2月26日寧波開發區熱電公司、寧波北侖泰利物資貿易公司簽訂了各供給1萬噸螺紋鋼合同,交貨期為4月15日前。由于被告未按約履行受托人義務,造成原告對寧波兩家公司的違約,經數次協商,決定終止履行合同,由原告賠償給兩家公司人民幣各140萬元。另外,還造成原告250萬元人民幣和200萬美元的利息損失計人民幣191896.2
元,因調劑美元646萬元的手續費損失89884.44元人民幣,及646萬美元因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下調所造成的差價損失計人民幣3236460元。
原告稱:原、被告之間委托代理進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按約履行義務,被告未按約供給代理進口標的物,給原告造成極大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直接損失合計人民幣6318240.64元〔包括原告賠償給下家損失280萬元,預付貨款250萬元人民幣和200萬美元的利息損失計人民幣91895.2元,因調劑646萬美元的手續費損失89884.44元人民幣,及646萬美元因人民幣與美元匯率下調所造成的差價損失3236460元人民幣〕,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辯論稱:被告根據原告的委托,經與外商聯系于1998年2月18日代理原告簽訂了進口1萬噸螺紋鋼合同,合同副本上的結算、收貨、定貨單位均為原告,并與原告商定,按合同標的1%至5%收取代理費。后因原告要求變更到貨港,外商交貨延誤,直到5月22日才到貨3991.216噸,而且被告是在原告電告后才知貨已到港,但原告表示貨不要了。據此被告才將貨賣給另一家公司。根據?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被告完全履行了義務,尚未行使的只是收取代理費的權利。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問題與思考:依照法律規定原告的那些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律保護?案例:2006年5月12日,甲、乙兩廠簽訂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乙廠供給甲廠洗衣機零配件5萬套,每套價格10元;乙廠于同年6月10日,每月交貨1萬套;甲廠于簽約后10天內付乙廠定金5萬元;乙廠每月月底交貨,甲廠收貨后10天內驗貨付款;履約責任為未履行貨物價款的5%。甲廠依約付給乙廠定金。在乙廠履行了第一、二批交貨義務后,恰逢一外商緊急求購這種洗衣機零配件,出價遠遠高于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格。于是乙廠就另和外商簽訂了以這種洗衣機零配件為標的的購銷合同。由于生產能力有限,乙廠遂不再履行其與甲廠簽訂的購銷合同,要求解除第三、四批的合同。甲廠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乙廠認為,甲付給其的5萬元根本沒有投入使用,況且合同才簽訂3個月,也沒有給甲廠造成實際經濟損失,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是顯失公平。因此乙廠只同意返還甲廠的5萬元定金。于是甲、乙兩廠發生糾紛,甲廠起訴到法院。
現問:
1、甲廠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是否于法有據?為什么?
2、甲廠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是否于法有據?為什么?
3、乙方應如何承擔違約的責任?
4、
設甲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解除全部合同,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5、
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那么甲方能否要求乙方繼續履行余下合同的義務?
6、
設甲方舉證證明,因違約致其不能如期履行與丙廠簽訂的洗衣機購銷合同,喪失利潤3萬元。那么甲方能否要求乙方承擔這3萬元的損失?為什么?
案例:某服飾經營公司與某服裝廠簽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合同規定:服裝廠向服飾經營公司出售高檔男、女西服各200套,其中男式西服每套1000元,女式西服每套800元,共計價款36萬元。款式以服飾公司在服裝廠看到的成衣樣式為準,面料為純毛料。交貨時間為合同簽訂后3個月以內。服飾經營公司應向服裝廠交付定金10萬元,余款于提貨時付清。還規定如任何一方遲延,那么每遲延一天按貨款的1%支付違約金。服裝廠在服飾經營公司的請求下請A市某貿易公司作為保證人。服裝廠為組織生產與某紡織廠訂立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定由紡織廠為其加工一批純毛料,原料由服裝廠提供。紡織廠交貨時應將有關檢驗單、合格證明提交服裝廠。服裝廠應支付加工費5萬元,于合同訂立時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訂立后,紡織廠為降低本錢在已有的純毛料中摻入了混紡成分,于合同約定期限到來時交貨,并稱由于時間緊迫檢驗證明還未拿到。服裝廠急于拿回布料,又考慮到紡織廠多年的良好信譽,認為不會有問題,未仔細檢驗就接收貨物,有關證明以后再取。服裝廠用這批布料進行生產,但交貨時已超過約定履行期10天。服飾公司在提貨時發現質量問題,便拒絕接收。雙方經過交涉同意30天后按質交貨。服裝廠另行購入合格布料進行生產,30天后按質按期向服飾公司履行。
請答復:
1、
紡織廠在生產過程中摻假并向服裝廠交付的行為是何性質?由此服裝廠可向紡織廠提出哪些要求?
2、服裝廠能否以“服裝廠不能按期履約是由于紡織廠未按規定履約造成,因此紡織廠應承擔責任,并且此事件對服裝廠來說屬不可抗力,服裝廠應予免責〞為由向服飾公司提出抗辯?為什么?
3、
假設服飾公司在與服裝廠訂約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簽訂一相同標的和履行期限的合同,約定每遲一天向港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現因服裝廠的違約行為,服飾公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為什么?服裝廠最多向服飾公司支付多少萬元?
3、違約行為的形態:
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4、違約責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5、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
二者選擇其一案例四川某村盛產柑桔,一年蟲害嚴重,家家農戶都購置農藥及噴射器殺蟲。該村一農戶張某家購置了一臺高壓噴射器,噴力強,噴射面積均勻,因而常有本村人到張某家借用噴射器救急。張某在自己家果園用噴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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