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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題庫檢測模擬題附答案
大題(共20題)一、材料一:祝某與楊某分別系國有公司北京萬業大廈的總經理與副總經理。2004年2月,祝某、楊某與陳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資,以祝某親屬的名義成立了北京恒偉佳星經貿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復電訊公司有意承租萬業大廈裙樓一層約488平方米用于經營。祝某與楊某共同利用職務之便,由楊某代表萬業大廈與中復電訊公司洽談租賃事宜,在雙方商定租賃價格后,采用由恒偉佳星公司同日先與北京萬業大廈簽訂承租合同,再與中復電訊公司簽訂轉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賺取租金差價。管理恒偉佳星公司的負責人將賺取的租金差價扣除各類稅費等費用后不定期交給祝某與楊某。至恒偉佳星公司注銷,該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經營業務,而祝某與楊某合計賺取房租差價100余萬元。材料二:祝某在任萬業大廈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于2007年10月私自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與業務交往較多的北京科達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將萬業大廈的400萬元公款借給科達公司用于經營。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科達公司總經理王某分六次將400萬元返還給萬業大廈。案發后,對于本節事實,祝某供述是因為科達公司與萬業大廈向來業務往來密集,其和科達公司王某的個人關系也不錯,科達公司200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萬元保證金,便個人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將400萬元公款借給科達公司,雙方約定兩年內還清,對于此事,他個人未收科達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錢。王某陳述,借款是單位之間進行的,其對于祝某個人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將400萬元借給他并不知情。為感謝祝某,在2007年10月8日,王某在祝某的辦公室送給祝某人民幣現金10萬元;后又在2008年1月6日,再次在祝某的辦公室送給祝某人民幣現金10萬元。王某的司機譚某證實,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萬業大廈附近的工商銀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幣現金10萬元,錢由王某放到其隨身攜帶的公文包中。后自己開車送王某到萬業大廈車庫后,王某讓其離開。銀行的取款流水證實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王某分別從銀行取出現金各10萬元。材料三:祝某與宋某兩人均酷愛喝茶,經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賃萬業大廈的底層800余平方米商鋪,但一直因價格問題未談妥。某日,徐某在與宋某閑聊期間談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8萬元,就能幫徐某以優惠價格租賃商鋪。徐某分兩次將8萬元交給宋某。宋某以幫親戚找商鋪為由請祝某幫忙,使得徐某成功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租到了營業商鋪。問題: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與楊某行為的刑事責任。2.結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為的刑事責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為的刑事責任。【答案】二、被告人:吳某,男,24歲,無業;黃某,男,23歲,臨時工;陳某,男,24歲,某化肥廠工人。被告人吳某、黃某和陳某在一家飯館吃飯。吳某在陳某上廁所的時間內,將鄰桌一座位上的皮夾(內有現金等重要物品)偷過來交給黃某,黃某又將皮夾放于陳某擱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陳某返回后繼續吃飯,并不知衣服下放了東西。失主發現皮夾丟失后,立即尋找,當翻陳某的衣服時,陳某不讓翻,發生爭吵,在推拉時,凳子翻倒,皮夾露了出來。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吳某、黃某、陳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決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抗訴。上訴、抗訴期滿后三被告人被交付執行。后陳某在服刑期間提出申訴,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后,對陳某宣告無罪,但認為原判決對吳某、黃某量刑畸輕,改判吳某、黃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被駁回,理由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其判決為生效判決,不服可以申訴。試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較原判刑罰更重的刑罰?【答案】三、被告人劉甲,男,30歲,A市甲區肉聯廠工人。劉甲原是A市乙區居民,后到A市甲區肉聯廠工作,閑暇時劉甲喜歡與工友賭博,其妻孫某因為此事經常與劉甲爭吵。2010年4月4日晚,劉甲因手氣不佳欠下巨款,回家后孫某與劉甲再度發生爭執,劉甲氣急敗壞之下將孫某掐死。劉甲殺人后非常害怕,于是偽造人室搶劫的現場,在尸體上連捅幾刀后連夜離家,于5日早晨回到甲區肉聯廠。此案偵查中,劉甲家鄰居的一個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張乙(9歲,班級優秀學生)提供線索說,4日傍晚他放學回家開門時,見劉甲手提一個塑料袋從外邊回來。后來在現場查到劉甲的指紋、腳印,并在一垃圾存放處找到印有劉甲指紋的匕首一把(經鑒定為捅刺孫某的兇器)。劉甲自從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拒絕回答一切問題,但其他證據確實、充分。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由A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A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查明劉甲殺人一案犯罪事實清楚,除被告人口供以外其他所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實劉甲實施了殺人行為,因此依法判處劉甲死刑緩q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法定期限內,劉甲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該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不當,于是,改判劉甲死刑立即執行,然后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問題:1.小學生張乙在本案中能否作為證人作證,為什么?2.偵查人員認為張乙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傳來證據,該認定是否正確?3.犯罪嫌疑人劉甲是否有拒絕回答一切問題的權利?4.本案由A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是否合適,為什么?5.本案中死刑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答案】四、材料一: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加強理論思維,從理論上回答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全面依法治國這個重大時代課題,不斷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取得新成果,總結好、運用好黨關于新時代加強法治建設的思想理論成果,更好指導全面依法治國各項工作。---2020年11月16日中央領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講話材料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工作布局、重點任務,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必須長期堅持、不斷豐富發展。---2018年8月24日中央領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材料三: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們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法治理論體系。堅持和發展我國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創新發展。---《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問題:結合你對法治思想核心要義的理解,談談當前和今后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要重點抓好的“十一個堅持”。【答案】五、案情:高某受振興服裝廠的指派在本縣范圍內收購棉花,振興服裝廠給高某提供了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副本。高某在當地收購棉花后沒有向稅務機關納稅。縣稅務局知道情況后即作出決定,要求高某繳納稅款6000余元。高某認為自己是接受振興服裝廠的指派,與該廠是委托關系,這6000余元的稅款應當由振興服裝廠繳納。縣稅務局沒有采納高某的意見,堅持要求高某納稅,并責令其限期繳納。問題:1.在這種情況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如果高某提起復議申請,應該由哪個機關作為復議機關?3.對該案件復議機關能否進行調解?為什么?4.如果經復議后,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的處理結果,但對原納稅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沒有改變,高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5.如果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高某對其不作為行為不服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院應當如何判決?6.在訴訟期間,超過了縣稅務局規定的繳納期限后,縣稅務局從高某的存款中強制扣繳稅款,縣稅務局的做法是否正確?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答案】六、案情:快樂國際夜總會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東3環,是北京快樂國際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經營的頂級娛樂場所。該公司成立于1993年,為中外合資公司。夜總會餐飲娛樂項目包括KTV包房、餐廳、桑拿中心、客房等,各娛樂項目分賬簿記賬營收。2010年5月I】日晚10點多,朝陽區公安分局對快樂國際夜總會進行突擊檢查,發現KTV包房有侍女陪帶、客房部存在賣淫等違法活動。2010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查封夜總會所有包房、餐廳、桑拿中心、客房等,扣押賬簿,凍結北京快樂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上的所有資金。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作出快樂國際夜總會停業6個月的決定。在5月11日晚執法行動時,李某(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K,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工作所在地為北京市東城區)在該夜總會110客房休息,因為飲酒過量,感到不適,點單要服務生送酸梅湯到客房。正當女服務生送酸梅湯進人110客房之際,朝陽區公安分局民警破門而入,一時間閃光燈頻頻,李某被民警帶回。5月12日,北京市各大報紙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出擊快樂國際夜總會重拳打擊娛樂場所賣淫嫖娼”的消息,其中,赫然就有李某衣衫襤褸的照片。5月15日,李某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罰款2000元。李某之妻趙某是高校教師,事件發生后,堅決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飽受家人譴責、妻子離婚之苦,精神抑郁,自殺三次未遂。問題:1.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2分)2.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作出停業6個月的處罰是否應當舉行聽證?(2分)3.北京快樂國際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資者服從處罰,外方投資者不服可否起訴?以誰的名義起訴?(3分)4.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希望提起行政復議。本案的被申請人是誰?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是誰?(3分)5.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希望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由哪個法院管轄?(3分)6.假設在一審期間,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撤銷了對李某的處罰決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分)7.李某可否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程序的程序如何?可否申請精神損害賠償?(6分)【答案】七、案情:郭某向縣公安局報案,說自己出差時家中的錢物被盜,并舉出一系列事實現象推斷是鄰居丁某所為,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在偵查中,縣公安局對丁某拘留,然后提請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縣檢察院予以批準。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郭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丁某賠償損失。縣法院審理后判處丁某有期徒刑2年,責令丁某賠償郭某的損失4500元。丁某上訴,2010年6月21日,市中級法院改判丁某無罪,并予以釋放。丁某釋放前被羈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請國家賠償。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2)丁某的請求是否超過時效?(3)如丁某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不滿,可否申請復議?【答案】八、(2011年)案情:經工商局核準,甲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乙公司供應加工木材1萬噸。不久,省林業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新建木材加工企業必須經省林業局辦理木材加工許可證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違者將受到處罰。1個月后,省林業局以甲公司無證加工木材為由沒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處以30萬元罰款。期間,省林業公安局曾傳喚甲公司人員李某到公安局詢問該公司木材加工情況。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省林業局的處罰決定。因甲公司停產,無法履行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貨款并賠償損失,甲公司表示無力支付和賠償,乙公司向當地公安局報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刑事拘留,1個月后,張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張某被釋放。張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公安局以未經確認程序為由拒絕張某請求。張某又向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檢察院以本案應當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此種情形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拒絕張某請求。問題: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何確定本案的地域管轄?2.對省林業局的處罰決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資格?為什么?3.甲公司對省林業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4.省林業公安局對李某的傳喚能否成為本案的審理對象?為什么?李某能否成為傳喚對象?為什么?5.省林業局要求甲公司辦理的木材加工許可證屬于何種性質的許可?地方性法規是否有權創設?6.對張某被羈押是否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為什么?7.公安局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8.檢察院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答案】九、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的部署對轄區內的藥用明膠和藥用膠囊進行全面抽檢。經過抽驗,發現四川省成都正和藥用膠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產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產的第1~4批次的膠囊鉻嚴重超標。2012年5月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產廠房、生產設備,扣押了庫存的所有批次的藥用膠囊,凍結該公司所有銀行存款,并會同高新區公安分局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強制帶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作出吊銷正和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50萬元的決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加處滯納金100萬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繳納罰款和滯納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直接將查封、扣押的廠房、設備予以拍賣,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銀行將凍結的資金予以劃撥,所得款項予以抵繳罰款和滯納金。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在5月5日的執法過程中,還發現正和公司的辦公樓厚德樓涉嫌違建,遂抄告高新區規劃局。高新區規劃局于2012年5月10日經過現場勘測確認厚德樓屬于違章建筑,遂于5月20日發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樓屬于違章建筑,必須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樓。問題:1.案例中,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的行為哪些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哪些屬于行政強制執行?2.高新K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強制帶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3.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加處滯納金100萬元的行為合法與否?為什么?4.2012年7月2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拍賣和劃撥行為的做法合法與否?為什么?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辦公樓厚德樓,高新區規劃局是否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辦公樓厚德樓,在法定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且仍在廠房加速生產藥用膠囊。則高新區規劃局是否可以對正和公司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產?為什么?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凍結行為,可以尋求哪些法律救濟途徑?【答案】一十、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個嚴禁”的硬性規定,進一步規范法官的職務行為。“五個嚴禁”規定的內容是: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二、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三、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四、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為確保“五個嚴禁”規定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各界公布了具有M小時接聽功能的舉報電話,隨時接受人民群眾對違反“五個嚴禁”行為的舉報。i高人民法院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都要盡快向社會公布具有24小時自動接聽功能的舉報電話。隨后,公安部也發布了“五個嚴禁”的規定,規范公安干警的行為。同時,各地檢察院紛紛出臺“七個不許”、“八個禁止”等規范性文件,約束檢察官的行為。問題:請結合以上事實,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理學的相關知識談談政法系統開展“五個嚴禁”活動的價值和意義。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論述充分,條理清晰,語言通順。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一、材料:2013年8月初,沈陽天安保險公司推出了一種新保險“酒后駕車責任險”。在這種新保險的條款中規定:投保人酒后駕車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最高可賠償人民幣25萬元。新險種一經推出就引來諸多的質疑和非議。許多法律專家、交通管理者及保險業內人士都對新險種憂心忡忡,認為這種保險取消了對酒后駕車者的經濟制裁,有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助長酒后肇事。言辭激烈者甚至將其稱為“殺人險”,說里面的血腥氣依稀可聞。然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很快就發出一個聲明,指出“酒后駕車責任險”最主要的目的是使受害者能夠有效地得到經濟補償,不違背現行法律,應該大力支持。圍繞新險種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聲音,一方從道德的角度進行猛烈批判,另一方立足法理作出了肯定的評價。問題: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答案】一十二、(2010年)案情: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錢某曾合伙做生意(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沒有取出現金)。錢某向銀行查詢知道真相后,讓趙某還給自己9萬元。同年6月26日,趙某將錢某約至某大橋西側泵房后,二人發生爭執。趙某頓生殺意,突然勒錢某的頸部、捂錢某的口鼻,致錢某昏迷。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尸體”縛重扔人河中。6月28日凌晨,趙某將恐嚇信置于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讓錢某之妻孫某(某國有企業出納)拿20萬元到某大橋贖人,如報警將殺死錢某。孫某不敢報警,但手中只有3萬元,于是在上班之前從本單位保險柜拿出17萬元,急忙將20萬元送至某大橋處。趙某蒙面接收20萬元后,聲稱2小時后孫某即可見到丈夫。28日下午,錢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鑒定,錢某系溺水死亡)。趙某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于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并將勒索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孫某,孫某于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公安人員李某聽了趙某的交待后隨口說了一句“你罪行不輕啊”,趙某擔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某身患重病無錢治療,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再次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問題: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什么?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4.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5.孫某從公司拿出17萬元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什么?【答案】一十三、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賣牛合同,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5頭牛,分別為牛1、牛2、牛3、牛4、牛5,總價款為1萬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項由乙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該5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該5頭牛。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回答下列問題:(1)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電擊死,該損失由誰承擔?為什么?(2)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頭小牛,該小牛由誰享有所有權?為什么?(3)設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傷丙,丙花去醫藥費和誤工損失共計1000元,該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4)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該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5)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權。乙與丁達成一項轉讓牛4的合同。作價2000元且將牛4交付丁。丁能否據此取得該牛的所有權?為什么?(6)設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將牛5租與戊,租期3個月,租金200元。該租賃協議是否有效?租金應如何處理?(7)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效力如何?為什么?假設在合同履行過程,乙發現甲在訂立合同時有欺詐的行為,請求撤銷合同,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起訴。根據上述補充信息,回答下列問題:(8)假設一年后,乙以同樣的事實,向另一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是否應受理該訴訟?(9)在訴訟中,乙的代理人發現審判長與甲的代理人曾經是師生關系,于是申請回避,請問是否回避由誰來決定?(10)在訴訟中,乙提供了一份證人證言,但是乙提出該證人由于路途遙遠無法到庭,該證人證言是否一定會被法官不予采信?【答案】一十四、有學者提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都旨在追求規則和秩序范圍內的社會和諧進步。法治社會從制度層面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經濟領域中的內容;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也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應當主要靠道德來進行約束,應大力提倡互助友愛的新風尚,減少通過法律訴這種無人情味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加強法治勢必會與構建和諧社會發生沖突。請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影響,談談你的理解和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和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五、案情:莫某通過互聯網認識蔣某后,以5500元人民幣向蔣某購買了1100張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幣11萬元。莫某攜帶此假幣竄到某市,以假幣購買小商品換取真人民幣的方式到處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張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幣。派出所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莫某在出售假幣,并從其身上查獲20張100元的假人民幣,在其組織的出租屋內查獲1000余張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幣。另查獲,莫某到陳某的租住地打麻將,以250元人民幣出售給陳某50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5000元。問題:(1)莫某購買假幣后,又將其中一部分假幣出售的行為如何認定?(2)莫某購買假幣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還有使用假幣的行為,對其使用假幣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3)莫某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其在現場及住所處的假幣是否應當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答案】一十六、案情:趙某曾在某私營企業打工,由于工作不用心而被開除,趙某遂產生報復心理。2008年4月3日,趙某翻窗進入該企業財務室撬開保險柜,得到空白轉賬支票一張,并發現公司印鑒和財務專用章也在保險柜內,其便在支票上偷蓋上印鑒,又在兩張空白信箋上偷蓋了該企業財務專用章。同時,趙某還發現保險柜內放有一個錢袋,并順手拿走。拿回家中趙某發現,錢袋中所裝錢全部是假幣,面值共8萬元。次日,趙某偽造證明,用所盜竊的支票,到某電器門市部,購買DV攝像機2臺,彩電4臺,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3萬余元。因當天系星期天,銀行不進賬。需次日進賬方能提貨,趙某回家后感到有可能被抓,所以第二天未去提貨。雖然趙某未去提貨,但是其想到了一個賺錢的“好辦法”。趙某買來一張假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借記卡,他持借記卡到自動柜員機存假幣。由于自動柜員機當時識別系統并未更新,趙某將假幣全部順利存入自動柜員機,接著跑到另外的自動柜員機提取真幣。趙某采取這種手段共獲取人民幣5萬元,后因數量巨大,被發現逮捕。問題:根據上述案情,簡析一下趙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及理由。【答案】一十七、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網游網站,并將玩家充值到游戲里的1.2萬元轉走。林某明知張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釣魚網站,并將竊取玩家賬號和密碼,將賬戶內的資金轉走。甲市B區公安局偵查后,認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網站,構成幫助犯,并將案件移送甲市B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甲市B區向甲市B區法院提起公訴。本案證據有物價局出具的價格認定書、供述、訊問錄音錄像、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鑒定意見發表了意見等。1、本案屬于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如何確定管轄?2、犯罪嫌疑人供述筆錄與訊問時的錄音錄像有本質性差異,法院應該以哪個為準?訊問錄音錄像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3、價格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書,屬于何種證據類型,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證據?4、針對電子證據的收集,法院應審查哪些內容?5、檢察院舉證、質證的方式?6.專家輔助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的意見其性質屬于什么?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認定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一十八、在人類法律制度的發展史上,實體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體并存的。不管是中國古代的《法經》、《唐律》,還是西方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中世紀的《加洛林納法典》,都是既有實體法的規定,也有程序法的內容。只不過是到了近代,隨著人類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才產生了實體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實踐。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次序為,第一表規定對當事人的傳喚;第二表規定對證人的傳喚以及繳納訴訟保證金等事項;第三表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式。前三表的內容屬于訴訟法。從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內容才屬于實體法。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答題要求:1.用相關的法學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一十九、材料一: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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