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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淺論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保證是債的擔保的一種合同形式。與物的擔保相區別,保證屬于人的擔保,按照保證合同,保證人向主合同的債權人保證對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在我國經濟活動實踐中,采用保證作為某項合同的擔保的情況比較常見,我國《擔保法》對保證制度的規定也最為詳盡。

保證期間是保證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在保證合同實務中涉及到保證人和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甚為關注;同時,保證期間還是容易發生爭議的因素之一。《擔保法》對保證期間的規定卻未盡合理與周詳,本文對保證期間法律問題的闡述,旨在求得對該問題的較深入認識,這對保證合同的實際操作及立法的不斷完善有所裨益。保證的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不是同一概念但又密切相關,也是本文研討的一個主題。

一、保證期間的法律意義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第二類是法律推定的保證期間,即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三類是連續保證的期間,即保證人就連續發生的債務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不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被免除。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界限,在此期間內,他依法或依照約定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期間屆滿,他對保證人的請求權隨之消滅。因此,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實現民事權利的存續期限,即除斥期間。保證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在性質上屬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保證期間一般從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一般保證的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自主債務履行期開始之日或以后的某時起算,期間的長短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法定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①由此看來,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的必備條款或組成部分,不存在沒有保證期間的保證合同。

設定保證期間主要是為了保護保證人,體現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同時也達到穩定經濟秩序的目的。保證使債權人的利益有了較可靠的保障,有助于促成合同的訂立,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保證人承擔著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畢竟不是主合同中的主債務人,所以不能使保證人處于和主債務人同樣的法律地位。設定保證期間,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可以避免保證人無止境地處于承擔責任的不利狀態或是長期處于隨時可能承擔責任的財產關系不肯定狀態。保證期間的設定對于債權人也具有法律意義,它既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促使債權人及時向主債務人行使權利,避免可能因主債務人財產狀況繼續惡化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同時也是對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從期間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我國《擔保法》第18條對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起始日期是非常確定的,即只能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到何時為止,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擔保法》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對債權人應該說是最有利,而對保證人來說則責任更大,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就處于相似的法律地位和責任狀態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主債務人此時對責任的承擔已無主次之分和先后之別,債權人可以根據利益意志選擇保證人或者債務人履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債權人選擇保證人承擔責任是常見的。從理論上講,債權人可以選擇主債務人履行,但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尚未履行,他的履約能力、賠償能力或信用程度已不言自明;債權人選擇經濟實力上強于債務人的保證人承擔責任是符合邏輯的。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設定有利于明確責任的期限,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的請求權;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是否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序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期限,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及延長也同樣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第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對保證的實體請求權歸于消滅,訴權也隨之消滅,也就談不上訴訟時效問題。在以上兩種情況中應注意的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并不表示也同時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必須實際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一旦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此時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首先仍應要求債務人履行或賠償損失,只有在債務人確實無力履行和賠償損失時,才能向保證人要求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和債務人的責任相比較,債務人是第一順序責任,保證人則是第二順序責任。在訴訟或仲裁解決債務爭議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只能履行一部分標的或賠償一部分損失,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在此之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因此,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存在中斷的問題。中斷的原有因只能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其他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不能導致保證期間的中斷。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被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也隨即消滅;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中斷,自中斷時起,保證期間重新計算。②對《擔保法》的這款規定理解為,中斷時即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時起,保證期間重新計算是不妥當的,因為存在這樣的情況:當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結束時,依照提起訴訟或仲裁之日時計算,保證期間一般肯定已過。保證期間一般較短,其性質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其中斷的規則應和訴訟時效的中斷有所區別。如果依《擔保法》第25條第2款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自中斷時起,保證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保證期間肯定已過,這時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的權利也歸于消滅,這似乎不符合設定一般保證的目的,也不符合《擔保法》維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規定保證期間自訴訟或仲裁結束之日即中斷事由消除后重

新計算更為妥當。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或者在保證期間中斷后重新計算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中斷后重新計算的保證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其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保證人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先訴抗辯權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即意味著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保證期間也適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規則。但對于因債務人破產中止執行程序而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況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較為復雜。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后,人民法院因債務人申請或者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并中止執行程序。這時,保證人并未最終喪失抗辯權;此時,保證人依然承擔補充責任,只是保證期間發生了中斷。二是在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并中止執行程序。這時,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保證責任轉化為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也適用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的規定。但此時又有兩種特殊情況:第一,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擔保物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保證期間也發生中斷,保證期間自對擔保物權執行完畢之日起重新計算。第二,如果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視為債權人放棄對保證人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仍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只是保證期間中斷,應從破產程序終結之日重新計算。

四、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就債務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若干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限額,由保證人在此限額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負保證責任。因此,最高額保證一般來說約定有債權債務發生的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期限,則保證人可能將在最高額限度內無休止地為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了避免這種嚴重影響保證人正常經營活動后果的發生,《擔保法》第27條規定保證人享有隨時終止權。只要其終止的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該最高額保證即告終止,而無需債權人的同意。保證人只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筆者以為,《擔保法》第27條規定的“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享有隨時終止權,表述為:“未約定債權、債務發生的期限的”,保證人享有隨時終止權更為確切。

最高額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是自約定的期限屆滿時開始,同時要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為在此之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是不確定。如果是沒有約定期限的,自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時,保證人對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開始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只能從當事人約定的債權、債務發生期限屆滿之時或者自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時起長。就保證方式來講,最高額保證也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之分,其保證期間的具體處理原則及訴訟時效,也適用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則。

最后,還應區別保證期間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這兩個概念。后者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時間,即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實際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保證人如果拒絕履行其保證義務,即構成對保證合同的違反,債權人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給予保護。在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并未開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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