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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當庭認證制度資料內容僅供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本人改正或者刪除。略論當庭認證制度一、關于當庭認證的可行性當庭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判斷后,當庭確認證據的可采性或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實踐中表現為強調法官對某一證據當即表態”采信”或”不予采信”,”認定”或”不予認定”。這并不是審判方式改革后才提出的問題,只是以往采用”糾問式”審判方式審理時,對證據效力的認定主要由法官在庭下進行,最多在法律文書中對證據效力稍作說明。因此,審判方式改革提出”三個強化”后,必然就涉及到法官當庭認證還是庭下認證的問題。對于當庭認證的可行性,實踐中一直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其中一種觀點認為當庭認證是改革的誤區,是不可行的,其理由是:這種作法不符合訴訟程序規律,違反了法庭審判的認識規律以及中國法律對法庭審判程序和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權限劃分的規定,是不科學的,而且不利于合議庭評議的操作,實踐上難以操作。另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當庭認證,有些證據的效力是要經過法庭辯論后才能確定的,法庭調查階段不能也不應認定證據效力;且未經辯論,當事人的理由未充分辯明即對證據效力作出認定,容易造成法官先入為主、主觀定案的印象,與審判方式改革所要追求的目的相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也有可取之處,但近幾年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和經驗表明,當庭認證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有其理論依據和實踐基礎的:1、當庭認證的法律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它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它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中所謂”按照法定程序”確定證據的效力,其實質就是當庭認證,它是改革審判方式的重要環節。2、當庭認證符合審判方式改革的指導思想。全國法院審判方式改革工作會議明確了審判方式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法律為依據,以保障裁判公正為目的,以公開審判為重心,以強化庭審功能、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為內容,大膽實踐,勇于實踐,努力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筆者認為,推行和強調當庭認證,是符合這一指導思想的,也是這一指導思想的必然要求。3、當庭認證體現公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要求。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了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而法官認證活動是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認定的一個階段,倘若認證不公開,不在庭上作出,使審判活動缺乏必要的監督,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猜忌,也就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4、當庭認證是實現庭審活動整體效能的必要手段。當事人當庭舉證是力圖證明自己的主張,而當庭質證是對證據效力的維護或辯駁,其最終結果,無非就是證據的有效或無效。只有當庭舉證、質證,而沒有當庭認證,舉證、質證就失去了最終的法律意義。沒有當庭認證,證據效力不能經過庭審固定下來,就難以達到法庭調查的目的,法庭辯論失去了前提和基礎,就不能真正發揮庭審各階段的功能,也難以起到宣傳法制、教育公民的作用。5、當庭認證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質,充分發揮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權作用。民事審判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充分發揮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權作用,使其真正做到能審能判,這就要求其有能審能判的能力素質。經過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官基本上應該能夠判明證據的真偽及證明效力。不當庭認證而習慣于庭下認證,必然導致法官產生依賴思想,處事不果斷,拖延審限,制約法官素質的提高,影響職權作用的發揮和辦案效率的提高。而當庭認證,必然要求法官要有敏捷的思維判斷能力、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審判技能。鑒于此,推行和強調當庭認證,既有利于發揮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權,也有利于推動法官業務素質、能力素質的提高。如果法官的素質一直無法實現當庭認證或認證水平太差,其必然成為淘汰出法官隊伍的對象。二、關于當庭認證的實質要求傳統的審判方式對當庭認證沒有進行認真深入的研究,使其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概念,其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也未能確立一個明確、獨立的地位。當前,改革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傾向:一是有的把法庭調查的重點僅僅放在如何指導當事人舉證、質證上,仍沿襲過去法庭上質證、法庭下認證的習慣作法;二是有的將當庭認證機械地理解為就是一律當即認證,過分強調法官對每一證據的證明力當即”表態”,強調庭審”一堂清”;三是認證過程中法官只籠統地表態,對某一證據”采信”或”不予采信”、”認定”或”不予認定”,而沒有說明采信不采信、認定不認定的理由;四是有的將法官的聽證、核證和認證籠統地歸結為庭審質證的范圍,混淆了質證與認證環節的不同或者忽視了質證與認證之間內在的必然聯系,將二者機械地割裂開來,不能把它們融會貫通。筆者認為,要正確把握當庭認證的實質要求,須對當庭認證的含義、內容和標準等有著正確的理解:1、當庭認證的實質含義。當庭認證主要是強調要在法庭上認證,不能在庭外認證。”當庭”和”當即”不是同一概念,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和庭審的具體情況,當事人雙方對某一證據質證之后,能夠當即認定的,法官即應當即認定。不能當即認定的,能夠在一組證據質證之后再予認定。如果一組證據質證之后,依然不能認定,則在法庭調查結束后,經過合議庭合議后再到法庭上予以認定。這屬于當庭認證。實踐中一般有兩種作法,一是當事人雙方質證完畢之后,法官在法庭上對哪些證據能夠采信,哪些證據不能采信以及采信與否的理由等不作任何表態,休庭之后經過研究即作出裁決,使當事人不知其然,也不知其因此然。二是當事人雙方質證之后,法官對已質證過的證據當庭予以認定,另外需要當事人補證的,補證之后,不再開庭質證、認證,而是直接作出判決。筆者以為,這些實際上都不符合當庭認證的要求。2、當庭認證的實質內容。認證的實質內容是法官經過庭審活動,對當事人所舉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分析、判斷,從中篩選出對證明案件事實確有作用的證據,并對其證明效力加以確認。其中認證的主體是法官;認證的客體是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材料和證人證言等;認證的內容是法官對案件爭議內容確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材料和證人證言等進行核實、篩選和判斷;認證的結果是對證據效力的有無及其大小的確認。而且當庭認證不能簡單地表態”采信”、”不采信”或”認定”、”不認定”,而應當具體說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并作到客觀、公正、言簡意賅,不能帶有任何偏好或傾向性,不能與當事人爭辯,以免使法官成為矛盾焦點,影響其公正形象。3、當庭認證的標準。認證的標準是指確定證據具有證明力的依據,一般都認為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即是認定證據證明力的標準。”三性”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符合”三性”要求的就應肯定其效力,并予采信,不符合”三性”要求的,就應否定其效力,不予采信。在實踐中,法官對當庭質證后的證據進行認證時,能夠只認定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其關聯性則可在一組證據或全案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認定后再綜合認定。三、關于當庭認證的階段在實踐中,對于當庭認證在哪個階段進行有著不同的作法。一種是當庭認證放在判決階段,即在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對證據效力作綜合認定,這種作法使認證是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后作出的,不容易出現差錯,但這種作法實質上并沒有當庭認證,只是在于法律文書中加強了對證據效力的說明。另一種是視具體情況而定。若當事人雙方無異議,證據又符合”三性”標準,可即時認定;若一方有異議,證據的”三性”又難以認定時,可待其它證據確定并相互印證時再認定;調查階段難以認定的,可在法庭辯論后再作認定;若還不能認定,則在作出判決時認定。筆者認為,認證應當統一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其一,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證據應該也只能證明案件的事實和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認證就是對證據效力的認定,證據的有效與否,直接關系到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認定。因此,對證據的認定實際上是對事實的認定,還不涉及到認定法律關系性質、責任是非及適用法律的問題。其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不同職能決定了證據的效力應在事實調查階段予以明確。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是調查案件事實,法庭辯論階段是讓雙方當事人辯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雙方的責任事非、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等,而證據只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同時,只有在調查階段明確證據效力,才能保障雙方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否則,若證據效力不確定,當事人就會因為證據效力和事實狀態不確定而難以行使自己的辯駁權。四、關于當庭認證的方式和正確把握對于當庭認證的方式,實踐中一般有一證一認、一組證據一認定和綜合認定等幾種方式。一證一認,即每一個證據經當事人雙方質證以后,就由法官對該證據作出認定,說明采信與否及其具體理由。一組證據一認定,則是指將說明某一事實的有一定關聯的幾個證據歸納為一組,每一組證據質證完畢之后,法官對該組中的各個證據進行認定,說明理由。綜合認證是指待全案所有的證據全部質證完畢以后,法官再回頭來根據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作出綜合分析判斷,決定哪些證據應予采信和不予采信,并分別說明采信與否的理由。客觀地說,上述幾種認證方式各有特點。一證一認,簡捷、明晰,脈絡清楚,但由于是每一個證據為一個單元,割斷了證據之間的互相聯系,難以縱攬全局,融會貫通,如果匆忙作出認證,有可能導致認證錯誤。另外,這種認證方式對法官的應變能力要求較高,一般較難掌握。分組認證是一組證據質證完畢后再認定,法官對一組中各個證據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不易出現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認定。綜合認證,因是在全部證據質證完畢之后進行的,法官已對全部證據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有了一個全面、系統的認識,在此基礎上能夠綜合整個案件證據的關聯性,容易發現單個證據之間、某一組證據和整個案件事實的矛盾,能夠避免零碎的、局部的認定可能出現的片面性。筆者認為,證據的認證方式沒有必要一成不變,能夠因案而異。一般來說,案情比較簡單、法律關系比較明確,單個證據之間或幾組證據之間獨立性比較強的案件,適宜一證一認或一組一認;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比較多、證據之間相互聯系較密切的案件,適宜綜合認證。具體來說,應該作如下正確把握,其一,對于證據能證明某一事實,并能使主張成立的,能夠直接認定證據有效并直接證明某一事實。其二,對于證據證明另一證據的存在,就應當綜合認證,這樣更容易把握真實性與正確性,也使當事人更為信服;其三,對于證據可證明某一事實,但該一事實并不能使主張成立的,認證時應注意將事實與證據分開,設立明確界限,予以明確的說明,以免引起當事人的誤解及不必要的麻煩。其四,對于證據能證明某一事實,但該證據恰恰能使與舉證人相反理由成立,這種證據也應認定其效力。因為證據一旦公開于法庭之上,其效力的評判標準只能是證據本身是否符合的條件,而不必考慮證據由誰提供、對誰有利的問題;其五,當事人提出某一證據想證明某一事實,但該事實存在與否,與本案的關系及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無關。在認證時,只要說明該證據因與本案無關不作認定即可,不宜也不必對證據的有效無效作表示。另外,在采用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件時,當庭認證的評議方式也是爭議焦點之一。筆者認為,在對認證尚未統一認識之前,能夠探索根據不同情況用多種方式進行評議,包括當庭評議、書面評議、休庭評議。當然,當庭評議的方式容易造成合議庭成員在法庭上竊竊私語,顯得評議不嚴肅,內容不充分,使認證效果顯得不理想,這也是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五、關于當庭認證的一點看法筆者以為,當庭認證畢竟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它只是審判方式改革中新的生產物之一,因此,無論在理論或者在實踐中都存在著不少爭議,在探索過程中也難免發生失誤。客觀地說,對證據可采性和證明力的認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法官需要經過庭審活動對當事人所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和判斷,其方法是經過全部證據的互相印證而作出邏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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