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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傳統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古代傳統文化中的法律思想/NUMPAGES26古代傳統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古代傳統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中國古代傳統文化的法律思想一、夏、商奴隸主的“天命”、“天罰”思想1、夏代的神權法思想夏朝奴隸主已開始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權法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夏王的統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禹的兒子夏啟以暴力奪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戰于甘,作《甘誓》說:“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由此可見,夏代奴隸主貴族已有“天命”、“天罰”思想。2、神權法思想在商代的發展奴隸主階級的“天命”、“天罰”思想在殷商時期有了很大發展。在當時的宗教迷信中出現了一個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奴隸主還進一步把上帝說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專門豢養了一批向上帝請示的人,叫做“卜”、“巫”、“祝”。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占卜”或“卜筮”做溝通人神的工作。這些都說明,我國從奴隸社會起,統治階級就利用神權、政權、族權相結合的方法,來掩蓋法的階級本質,對奴隸和平民施行殘酷的刑罰。二、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1、神權法思想在西周的變化神權法思想在西周發生了一次重大的變化。西周的奴隸主貴族也崇奉一個至高無上的上帝,不過更多的場合下稱為“天”。周公提出了天命轉移的“以德配天”說。周公認為天命是有的,但它不固定不變,只有有德者才可能承受天命,失德會失去天命。2、“以德配天”說的意義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說,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統治永久延續下去。另一方面,西周這種“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的提出也意味著神權的某種動搖。奴隸主貴族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勞動人民反抗力量的強大,他們感到單靠神權還不夠,還須重視民心的向背。同夏、商統治者一樣,周公等西周統治者也主“天罰”論,公然宣稱,如果不服從統治,“予亦致天之罰于爾躬”。總的看來,以周公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它不僅意味著神權的動搖而且從對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勞動人民反抗力量的強大及其對歷史的推動作用。三、以“親親“、“尊尊”為原則的禮治在我國古代奴隸社會里,奴隸主貴族在利用天命神權思想進行統治的同時,也利用宗法思想進行統治。所謂“宗法”,即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它源于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嫡長繼承制是宗法等級制的一項核心內容。從夏朝開始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商朝末年,才確立了嫡長繼承制。西周一開始就確立嫡長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度。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的。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嫡長繼承制世代祖傳,是天下的“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只能封為諸侯,是從屬地位。在宗法制下,奴隸主貴族一般來說始終是世襲的,發展到后來,不但周王、諸侯和大夫是世襲的,而且作為國王和諸侯手下重要職官的“卿”也變成世襲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祿”制。“周公制禮”,即在周公主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了補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中心的行為規范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與這套禮制相適應,西周統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實行的就是以“親親”、“尊尊”為基本原則的禮治。“禮”在殷商時期就有了,但那時它只是一種宗教祭典上的儀式。周公所制的禮,是調整政治、經濟、軍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方面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其中許多規定是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執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禮記·曲禮上》對禮這種帶有根本大法的性質及其作用作了較全面的論述。※禮治的基本原則周公所制的禮,是維護宗法等級的工具。它始終貫穿著這樣幾個原則,即:“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其中,“親親”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則。周公倡導“親親”和“尊尊”,實際上是要維護王權和族權的統治。※禮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導禮治。禮和刑都是奴隸主貴族的統治手段,但它們所適用的對象各有所側重,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謂“禮不下庶人”就是說,“禮”主要是用來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系的;各級貴族按禮的規定享有的各種特權,奴隸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謂“刑不上大夫”,就是說,刑罰的鋒芒是指向勞動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隸主貴族的。禮與刑在適用對象上雖有所不同,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是相對的。禮所規定的義務,庶人必須無條件地遵守;“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說所有的奴隸主貴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刑罰處置。如果個別奴隸主貴族嚴重危害奴隸主階級的整體利益時,也要處以刑罰。由上可知,無論“親親”、“尊尊”,抑或“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實際上都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它們對西周社會和國家政治生活起著極大的作用。西周的禮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土地國(王)有制基礎上,維護整個上層建筑。其實質是西周奴隸主貴族專政的代名詞。四、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1、“明德慎罰”周公等吸取了殷商滅亡的教訓,為了使天命不再轉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罰”說。周公認為,統治者應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所謂“明德”,就是要加強自我克制,實行德治的意思。當然,這并不是由于周公等奴隸主貴族心地仁慈,而是由“平易近民,民必歸之”,可以長久地“保享于民”。2、區別對待,罪止一身周公從維護奴隸主貴族統治的根本利益出發,主張謹慎用刑,反對濫殺無辜。這就是周公關于“慎罰”的思想。周公“慎罰”說的主要內容是:其一,他要求對罪犯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其二,反對族株連坐,主張罪止一身。強調“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懲罰罪犯本人。其三,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其四,刑罰適中。就是用刑既“不過”,又無“不及”,刑當其罪。周公的“明德慎罰”說,雖然只是適應周初政治形勢的一種權宜之計和作為維護其統治的一種手段,但在當時卻是一種先進的理論,起過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它對后世的立法和司法產生了良好的影響。五、管仲的改良舊禮和以法統政思想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張“天道”與法律相結合,改革舊禮與創立新法并舉,以法統政、禮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軍事、行政及商業政策,促進富國強兵。管仲是齊國法家的宗師。“修舊法,擇其善而業之”第一節<wbr>管仲的改良舊禮和以法統政思想管仲的改良思想是對過去的法制不能簡單地廢棄或否定,而要選擇其好的方面加以創造性地運用。管仲說的舊法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包括西周的禮制和刑罰制度。管仲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管仲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即維系國家的四大繩索,任何一根斷了,國家都會有危險。他強調要“飾四維”,“張四維”,他認為只有發揚禮、義、廉、恥,君主的政令才能暢通無阻。這表明了管仲對于禮義的作用是推崇備至的。管仲所說的禮主要是指臣吏服從君主,兒子遵從父親及重用賢才、慈愛百姓、接繼敗落的國家與世族、薄稅輕刑等。管仲在繼承周禮的同時又對周禮進行了四個方面的改革:一是打著“尊王”的旗號“挾天子以令諸侯”,以“尊王攘夷”和維護周禮為名,建立齊國的君主集權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強調“萬物待禮而后定”,用禮來教育和引導民眾;同時用削奪封邑的方法打擊分封制貴族,加強諸侯的權勢。三是打破了“親親”的宗法原則,任用賢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輕視法度的舊傳統,主張以法令作為人們言行的準則,以公開的法律作為標準,用賞賜以資鼓勵,用刑罰糾正偏頗。六、儒家法律思想的特點及其演變儒家是春秋戰國時期形成最早、影響較大的一個學派。儒家的創始人是孔丘。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軻和荀況為主要代表。儒家的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點,如孔、孟代表著封建貴族的利益,而荀況則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但他稱頌“先王”,崇尚禮義,他們繼承和發揚以“門藝”為主的傳統文化,有著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體系,先后一脈相承。儒家代表著剛剛登上政治舞臺的封建貴族的利益,他們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維護“禮治”,重視“德治”,強調“人治”的法律觀點。其基本特點有三個,即“為國以禮”的禮治論;“為政以德”的德治論;“為政在人”的人治論。1、“為國以禮”的禮治論儒家主張“復禮”。但是從他們對禮的解釋和運用上看,已經與周禮的形式和內容有明顯的不同。儒家所說的禮,既包括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導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則,正是廣義的法。(一)以“五倫”為中心,強調“正名分”儒家熔倫理與法律于一爐,一方面賦予主要的倫理原則以法律的性質和效力,另一方面強調法律為維持論理原則服務,使倫理凌駕于法律之上。儒家歸納的倫理原則,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孟軻強調“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荀況則明確指出:“貴貴、尊尊、賢賢、老老、長長、義之倫也。行之得其節,禮之序也。”(二)以家族為本位,強調“孝”、“忠”孝和忠是以家族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現。儒家強調子女必須孝順父親,弟妹必須恭敬兄長,卑幼必須服從尊貴。這樣一來,家族被國家化、政治化,而國家又被家族化、倫理化,從而形成了家族倫理的法律化,家長成為支配家族權利的法律主體。(三)以等級為基礎等級差別是儒家之禮的本質特征。儒家認為,禮就是專門用來區別和規定親疏貴賤、上下等級的行為規范。儒家的這一思想,成為封建等級特權法的理論基礎。2、“為政以德”的德治論儒家主張以刑輔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殺。(一)德刑并用,以刑輔德儒家認為統治應以德為主,刑罰只是德教的輔助。孔丘主張“為政以德”,孟軻強調仁義原則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據,更明確地反對單純使用刑罰等暴力手段,荀況認為“權利不能傾也,群眾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蕩也。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謂德操。”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從不否定刑罰的必要性,當教化不起作用時仍主張訴諸暴力,使用刑罰。孔丘主張“道之以政,齊之加刑”。孟軻也認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儒家所謂的教化,系指人們灌輸宗法倫理和等級觀念。孔、孟從性善論出發強調教化的功能。在儒家看來,教化本身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滅犯罪現象,鞏固封建統治。(三)恤刑慎殺,先教后刑儒家提倡“仁政”反對酷刑濫殺。儒家的恤刑和慎殺,主要表現于按照禮義原則對犯罪行為從寬處理。3、“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儒家是“人治”論者。他們注重并強調“為政在人”強調人起著決定法的作用。(一)圣賢決定禮治儒家認為,國家的治亂,禮法的立廢,都取決于統治者,特別是君主個人的品德。只有“圣君”和“賢臣”才能保證禮治的實現和德化的推行。(二)“身正”則“令行”儒家認為,“人治”的關鍵在于統治者能嚴格地以禮法“正己”,用自己的優秀品質和模范行為去感化民眾。儒家在現實君主和古代圣賢之中強調古代圣賢的作用。這種“先王”論,實際上是對現實的君主及其法制提出高標準的要求,荀況強調“禮順人情”,即具體的禮法制度必須符合人情和社會實際。綜上所述,儒家在禮與法的關系上強調禮治,在德與法的關系中強調德治,在人與法的關系中強調人治。這些法律觀點,經過改造,基本上都被秦漢以后的封建統治者所采納,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七、荀況的禮法統一觀在先秦諸子中,荀況是位杰出的具有樸素唯物主義思想的大師。荀況的著述,現僅存在《荀子》一書。1、禮、法的起源分析自然之“天”和社會之“人”,是荀況法律思想的起點和歸宿。首先,在天與人的關系上,荀況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即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職責,從而把“天”(自然)與“人”(社會)的作用和職能區別開來。荀況指出,人類為了生存,為了戰勝自然,就必須“能群”,即組成社會;而要組成社會,必須有“分”。禮、法以及君臣就是為了“明分使群”而產生的。這是禮、法起源的一個前提。其次,在人性問題上,荀況主張“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的“性惡”論。圣人及其禮、法是為了“化性起偽”、改造惡性而產生的。這是禮法起源的又一前提。在《性惡》篇里,荀況反復強調禮法的產生是出于“化性起偽”,使人們改惡為善的需要。在《禮倫》篇里,荀況直截了當地回答了“禮起于何”的問題。荀況的禮法起源論不僅從人性和社會本身尋找根源,而且從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出發進行論述,從而打破了傳統禮治的神權觀念,使禮和法真正從“天上”回到了人間。同時,他的起源論將禮義和法度相提并論,主張“物”與“欲”“相持而長”,主張區別貧富、貴賤、賢與不賢的等級。2、引法入禮,禮法結合荀況是中國歷史上最早將禮與法結合起來,以“法治”充實“禮治”的思想家,他引法入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以“明分使群”的禮法起源論論證封建官僚等級制度的必要和合理。第二、強調禮的實質和作用在于“分”、“別”,即區別等級。第三、突出了“禮”的客觀性、強制性和制度性。第四、主張以禮“舉賢能”,確立官僚制度。荀況否定“世卿世祿”,但并不反對宗法等級。相反,在整個社會生活中他仍然強調以家制為核心的宗法關系,強調“群臣父子”的等級名分。荀況引法入禮,使禮法二者在國家制度方面統一起來,但他并沒有喧賓奪主,沒有改變他儒家的基本立場。3、“隆禮重法”,教化與刑罰并用與孔、孟相比,荀況不但論“禮”最多,把“禮”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也最愛談“法”,對“法”最為重視。在論述禮、法起源時,他就很重視法律根據禮義改造人性的作用,認為后天的“禮義之化”不是萬能的,還必須與禁止人們為惡的“君上之勢”、“法正之治”、“刑罰之禁”相結合。荀況還提出了“隆禮重法”兩手并用的方針,要求將“禮”的基本原則法律化。禮與法在實際中的應用,表現為教化與刑罰的結合,先教后刑。荀況將“隆禮重法”說成“天德”,為“王者之政”,并由此設想出一幅禮法合治的理想圖景。后來漢代的統治者所精心構造的,也正是荀況所設計的藍圖。4、重視“法義”,嚴格執法注重對法進行理論分析,從法理學的角度闡述法律的作用和具體內容,是荀況論法的特點。(一)區別“法義”、“法數”與“類”荀況明確提出了“法義”、“法數”和“類”三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他認為運用法令時不僅要了解“法之數”(即具體規定),重要的是要把握“法之義”在荀況看來,“法義”是“法數”的指導,“法數”是“法義”的體現。荀況還指出,由于社會現象十分復雜,法令不能包容一切,所以還必須以“類”(即案例類推)作為“法數”的補充。提出并區別法義、法數、類三個概念,是荀況對于古代法學的一個重要貢獻。(二)嚴于執法,罪刑相稱在禮的指導下,荀況主張加強法制。第一,公布法令,杜絕私情。第二,嚴格執法,信賞必罰。第三,賞當賢,刑當暴,做到罪刑相稱。第四,主張廢除族刑。第五,否定“象刑”,主張以重刑懲惡。5、“有治人,無治法”的人治思想“人治”與“法治”,是儒、法兩家對立的主要分歧。荀況隆禮重法,雖不失儒家的本色,但最能表現荀況的儒家立場的,是他“有治人,無治法”的“人治”思想。荀況從法理學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統治者個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第一,“有治人,無治法”,決定國家治亂興亡的是充當統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第二,法是人制定的,作為統治者的“人”決定著作為國家制度的“法”他指出:“法者,治之端也”,但“君子者,法之原也”,因此治理國家的關鍵是“人”不是“法”。第三,法要靠人來掌握和執行。所謂“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入則存,失其人則亡”第四,法律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的不斷變化,要靠人的靈活運用和當機立斷。荀況提出要處理好“法”(法律條文)、“職”(職務責任)、“議”(研習探討)、“通”(融匯貫通)四方面的關系。八、《老子》的法律哲學老子》又名《道德經》,是道家的第一部經典。其中的法律哲學十分豐富,其主要傾向是表現為對現實禮法的否定和提倡法律簡約。1、崇尚自然,主張以道統法老子提出了我國古代最早的自然主義的法律觀。表現在:(一)道是宇宙的本體,主宰著天地萬物。(二)道充滿于天地,普遍而且無私。《老子》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三)道“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它有自己的內在體系和固定規律,它的運行變化,不因任何人的意志而改變。(四)道與仁義禮法等規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則:“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禮。”(五)道能以不變應萬變,以少制多,具有無往而不勝的力量。道家認為道是圣人治國的根本方法與策略,《老子》進而從社會政治、法律方面論述“道”的表現:“孔德之容,唯道是從”,法要服從道等。2、“無為而治”在法律思想上的體現《老子》認為“無為”是最理想的統治方法和治國策略。無為而治的理論根據是“道”。“無為而治”的現實依據是變“亂”為“治”。《老子》還提出許多具體的主張,說如何才能達到“無為而治”,概括起來有兩個方面:一是勸統治者少干涉,少作為;二是使民眾“無知無欲”。首先,對于統治者,《老子》提出“去甚、去奢、去泰”作為總的原則。“甚”指極端,“奢”指奢侈,“泰”指過分。這就是“三去”。《老子》還反對厚斂,主張薄稅;反對暴政苛刑,主張減少罰;反對窮兵黷武,主張和平穩定。其次,對于被統治者,《老子》提出必須實行愚民政策,即無知無欲。其總的原則是“三絕”即“絕圣棄智”、“絕仁棄義”、“絕巧棄利”。按照這種“無為而治”的原則指導立法和司法,便形成了《老子》的法律觀。其主要觀點有:強調“唯道是從”,反對依靠具體的法令治理國家;主張秘而不宣,反對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主張“利而不害”反對濫施殺。此外,《老子》“無為而治”所主張的以柔克剛、以弱勝強的策略原則,也是它分析和看待政治、法律問題的基本依據?/p>3、對禮、法的否定和批判《老子》“無為而治”的法律觀,是針對儒家的“禮治”、法家的“法治”及墨家的“尚賢”等主張而提出的。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禮和仁,而禮和仁恰是《老子》所批判的鋒芒所在。墨家的“兼愛”、“尚賢”主張也成為《老子》批判的對象。春秋戰國之際,法家思想開始興起,強調公布成文法,實行法治。《老子》認為,以法治國也是一種與自然之道相違背的人為之道,是欲治反亂的倒行逆施。“禮”是封建貴族的制度,“法”是新興地主的制度,《老子》對這些現實的人定法律制度,采取了否定的態度,表現出明顯的法律虛無傾向。九、法家的法律觀和“法治”學說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號,并成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即所謂“以法治國”、“垂法而治”或“緣法而治”。1、“法治”的內容和實質“法治”與“禮治”既有聯系,又存在著明顯的對立:其一,“法治”是針對“禮治”所維護的宗法制度而提出。儒家以“禮”為核心形成了家族宗法的法律觀,而法家則以“法”為核心形成了君主專制的法律觀,二者的不同,表現在對宗法制的態度上,即代表貴族利益的制度(“禮”)與代表新興地主利益的制度(“法”)的對立,分封世襲制與中央集權制的對立。其二,“法治”是針對“禮治”所重視的“德治”、教化而提出的。沒有“德治”的誘導,“法治”便不可能產生。其三,“法治”又是針對“禮治”強調“人治”而提出的。二者的分歧在于對發揮“君主”作用的看法,表現為重視“君智”還是“君法”的對立。2、“法治”的理論根據法家以自己的人性論和進化觀作為“法治”的理論基礎法家認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惡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在“好利惡害”的人性面前,仁義德教是無濟于事的,只有法令賞罰才能奏效。法家還通過對歷史演進的敘述和古今社會的對比來論證“法治”的現實可能性。商鞅把人類社會分為四個階級:“上世”、“中世”、“今世”、“上世”。“上世”可以靠“親親”,“中世”便只能靠“仁義”;而到了“下世”,“親親”與“仁義”都已行不行了;“今世”更不能沿用這些舊的方法。其結論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須“當時而立法”。3、推行“法治”的方法法家不但提出了“法治”的理論,而且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包括:(一)立法原則法家主張立法大權應該由君主集中掌握,所謂“生法者,君也”。他們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隨時變、量可能、務明易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則。1.循天道。即法令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規律和自然環境的要求。2.因民情。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為基礎。3.隨時變。指立法要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實際而變化。4.量可能。指立法時要考慮實行的客觀可能性。5.務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行。(二)執法原則為了推行“法治”法家提出了明法、任法、壹法、從法的主張。1.明法。要求立法明確和萬民遵守。主張以成文形式將新法“布之于百姓”,使其既“顯”又“明”。2.任法。要求遠賢智,棄私議,有法必依,執法以信。3.壹法。包括三個方面:統一立法權,統一法令的內容,統一人們的思想。首先,法家反對政出多門,認為立法大權必須全部收歸君主。其次,必須保持法律內容的穩定和協調。再次,必須使人民的思想統一到法令上來。4.從法。要求使法令具有絕對的權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辦事。主要包括君臣共守和刑無等級兩個方面。(三)運用賞罰法家非常重視賞罰,并提出了運用賞罰的主要方法:1.“信賞必罰”。指按照法令的規定,該賞的一定賞,該罰的一定罰,這樣才能取信于民。2.“厚賞重罰”。商鞅認為,只有“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眾相信君主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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