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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北遷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匯編2014.06.22修訂發布2014.07.01實施河北遷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處編制目錄1、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32、職業衛生管理制度…………………73、職業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8.4、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制度……………95、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106、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127、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38、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管理制度……………179、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1910、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1911、防塵、毒管理制度…………………1912、防止酸堿灼傷管理制度……………2213、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2314、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2615、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27一、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一)總經理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1、用人單位的廠長(經理)是本單位的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保證本單位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2、生產經營活動中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3、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提高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4、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審核批準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長遠規劃,以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有計劃的改善勞動環境,做到安全生產經營,文明生產經營。5、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6、把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聽取各部門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職業衛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7、經常深入了解、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掌握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廠級職業衛生安全檢查,對重大隱患組織落實整改措施。并布置和檢查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8、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項目,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報衛生局審批。9、負責制定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10、保障職工的職業衛生勞動條件和企業的職業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女工的合法權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11、開展廠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12、及時、如實上報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組織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二)副經理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1、協助廠長(經理)領導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對分管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職業衛生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3、負責組織制定職業衛生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長遠規劃、以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有計劃的改善勞動環境,做到安全生產經營,文明生產經營。4、把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每月應研究一次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職業衛生工作。5、組織并參加本單位職業衛生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或暫時控制,確保安全生產。6、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項目,負責組織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報衛生局審批。7、負責督促、檢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及技術改造項目和專項經費的有效實施情況,為職工無償提供職業衛生防護用品。8、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9、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對事故的分析、責任界定,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10、加強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總經理提出獎懲意見。(三)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1、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規章制度。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2、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匯總和審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4、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負責組織對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建立個人三級教育檔案,方可上崗作業。6、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衛生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事故隱患,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同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立即報告單位領導。7、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8、定期組織廠級職業衛生檢查,并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匯報。9、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會議,并做好記錄,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建議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10、負責對涉及職業危害的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監管。11、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12、總結和推廣職業衛生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13、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并按規定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運行工作。14、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職業衛生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15、做好女工的職業衛生保護工作。16、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應急預案的演練,做好記錄和歸檔,并根據演練情況修訂應急預案。17、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18、完成上級布置的其他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四)人力部(人員)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1、人力部(人員)負責組織與員工簽訂(變更)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如實告知員工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真實情況。2、組織新員工進行崗前體檢,不得將有殘疾的工人或者有職業禁忌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3、協調組織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4、做好職工勞動紀律教育,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提出處理意見。5、依法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6、每年組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根據體檢結果,對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應調離原崗位。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進行職業健康離崗體檢。7、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檔案。8、為離職人員無償如實提供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五)車間主任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1、對本部門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全面負責。2、認真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并落實國家、本市和本企業的有關職業衛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及其規章制度。3、在生產(經營)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中,同時把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做到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標準化。4、每周至少檢查、分析一次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針對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于本部門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主管領導,確保職工在安全的條件下工作。5、定期對職工進行部門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以及對新職工,復工人員、轉崗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進行檢查。6、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護設備、設施,并進行監督檢查。7、發生職業衛生傷亡事故,應立即搶救傷員,撤離人員,采取緊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及次生、衍生傷害、保護現場、及時上報。負責查明原因,采取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8、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工作有貢獻者或對事故有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9、負責編制本部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確保職工的安全與健康。10、做好本部門女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六)班(組)長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1、嚴格遵守本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班(組)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2、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環境和職工的思想狀況等情況,具體布置職業衛生工作。3、對新員工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專人負責其勞動安全、健康監護。4、組織本班(組)員工學習職業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執行情況,教育員工在任何情況下,不違章蠻干,發現違章蠻干,立即制止。5、生產經營活動中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不能徹底解決的問題,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6、督促、檢查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設備、設施。7、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撤離現場工作員工,做好現場保護,立即上報,并詳細記錄。組織全班(組)工人認真分析,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七)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1、從業人員應本著對自身和同事安全健康負責的態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單位各項職業衛生安全的規章制度。2、認真參加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技術知識,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4、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認真檢查本崗位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備完好。5、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和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6、發生事故要立即搶救、報告、保護現場,參加對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訓。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車間、部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目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4、術語和定義4.1職業衛生4.1.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4.1.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5、機構設置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主管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辦公室設在安環處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6、職責6.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6.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6.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情況。6.2職業衛生管理辦公室職責:6.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落實。6.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點,協助工業衛生監測站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檢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6.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6.2.4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查體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工作。6.2.5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6.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6.2.7定期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6.2.8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6.2.9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6.3各單位(車間、部門)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獲得職業衛生保護。2、公司勞人處對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時,(含聘用合同)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3、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勞人處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5、公司安環處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6、公司安環處負責職業衛生管理的人員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試,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四職業危害申報制度1、申報目的為認真履行公司有關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要求,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有關的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2、申報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相關部門和職業危害管理人員。3、職責和權限3.1安環處負責人負責審批《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3.2安環處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有權對申報不實的現象進行提出和糾正。4.工作內容4.1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了解和熟悉本單位范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熟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要求。4.2申報主要包括:用各單位的基本情況,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或材料,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等。4.3初次申報批準后如有以下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環處再次申報。4.3.1采用的生產技術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改變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安環處進行變更申報。4.3.2采用的工藝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改變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安環處進行變更申報。4.3.3采用的原料、輔料等材料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改變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安環處進行變更申報。4.3.4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4.3.5年度申報數據改變的應在改變后15日內向安環處辦理變更手續。4.3.6其它原因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例如:各分廠(車間)停產),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5.紀錄5.1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建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紀錄及保留《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五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1.培訓目的為加強和提高從業員工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培訓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單位管理部門和崗位人員。3.職責和權限3.1公司主管領導負責審批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和所需經費并監督實施。3.2安環處負責入廠安全和職業健康教育。3.3各廠負責入崗職業健康危害和崗位安全教育,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員工實施培訓。4.工作內容4.1培訓計劃:各分廠(車間)根據崗位特點每年1月份制定年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并報主管領導審批。4.2培訓時間: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4.3培訓內容:公司內各崗位相關職業健康知識、崗位危害特點、職業危害防護措施、職業健康安全崗位操作規程、防護措施的保養及維護注意事項、防護用品使用要求、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4.4培訓形式:(1)內部培訓;(2)外部委托培訓。4.4.1內部宣傳教育培訓:a)新員工進廠:結合安全“三級教育”,介紹公司作業現場、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員工在崗期間:通過定期培訓或公告欄宣傳,學習職業健康崗位操作規程、相關制度、法律法規及公司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有關性能、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環境檢測結果及個人身體檢查結果。c)轉換崗位:由崗位部門負責人講解新崗位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4.4.2外部委托培訓為提高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訓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參加人員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5.培訓效果考核5.1新入廠或轉崗人員經考核、評定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能力方可上崗,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60分以上合格)5.2在崗期間參加各分廠(車間)組織的培訓經考核、評定不合格時,下崗學習,下崗學習期間工資減半、再次考核、評定不合格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60分以上合格)5.3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參加職業健康安全培訓的人員按4.2條款實施。6.記錄6.1各單位應建立個人培訓檔案并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1、管理目的

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3、管理職責3.1安環處負責公司防護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3.2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各單位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實施。3.3各部門負責各自部門現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4、規程4.1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4.2各單位應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員工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4.3公司采購部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4.4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安環處負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日常監督檢查。4.4.1車間主任或班組長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不能立即檢修的由安全管理人員上報安環處。4.4.2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檢查。4.4.3各分廠(車間)(車間)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4.4.4各分廠(車間)(車間)應建立、健全設備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4.5組織對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4.6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做好記錄。七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1.1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保護員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1.2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規范發放管理,堵塞漏洞、減少浪費。2適用范圍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員工。3定義3.1勞動防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個人隨身穿戴或佩戴使用的用品。3.2防護功能:指勞動防護用品所具有的能夠保護人體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來侵害的某種防護能力。3.3有效使用期: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的物理性能、技術性能所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的使用時間。3.4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指要求護品具有的最低的防護能力。3.5消耗性勞動防護用品:指物品性能隨崗位工作強度、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和使用時間而逐漸降低的。

3.6作業類別:按接觸的能量(物質)的主要危險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條件、特殊的工作環境分類。3.7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崗位工作強度、環境條件等因素,需要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到個人。3.8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崗位環境特性、突發事故的儲備、生產設備檢修、搶修等需要而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具體到單個人。3.9部門內勤人員:長期在辦公室或到相關辦公室從事業務工作的人員。3.10部門外勤人員:因工作需要經常(每周不少于4天)到生產區域、施工現場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人員。4管理職責4.1安環處4.1.1負責建立和完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對物資供應部在采購與管理勞動防護用品時,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嚴格執行有權進行監督。4.1.2負責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使用周期。4.1.3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申報、發放、使用、回收等環節進行檢查監督。4.1.4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對責任部門和個人予以考核。4.1.5對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有權對責任人予以考核。4.1.6經常征求各部門員工的意見,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進行協調解決。4.1.7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申報.4.2供銷處4.2.1負責采購勞動防護用品,采購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安全帽GB281—89、防砸鞋GB12623—90、絕緣鞋GB3486—84、工作服GB13661—92、防燙服GB8965—88、護目鏡GB3609.9—94、手套GB2624—90),同時索要勞動防護用品定點銷售“憑證”和驗審“三證”,即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嚴禁購入超過有效使用期和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假、冒、偽、劣產品,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安全、實用、舒適、美觀。4.2.2負責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及數量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標準嚴格執行,并做好《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的記卡、存檔等管理工作。4.2.3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質量與訂購合同質量要相同,進庫數量與計劃數要相等,各類防護用品的庫存量必須保持5--10%的庫存。4.2.4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妥善存放,防止受潮、發霉和鼠害,存放期限不能過長。4.2.5負責對辭職離廠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回收和合理定價工作。4.2.6對勞動防護用品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時匯同生產廠家予以協調解決。4.2.7驗收: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庫管員要嚴格履行驗收程序、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齊全有效,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應當執行相關檢驗規定。4.2.8對各單位退回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勞保鞋、工作服等)應定點存放,及時妥善處理。4.3各分廠(車間)(車間)、部門4.3.1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制度。4.3.2每月定期到物資供應部倉庫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并負責將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到員工手中。4.3.3負責設專人對本部門各崗位的《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記卡、存檔管理工作、建立公用勞動防護用品臺帳,對日常使用、保管進行監督檢查。4.3.4嚴禁擅自擴大領用范圍和數量。4.3.5對本部門各崗位員工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有權予以考核。4.3.6凡因病、事假、工傷休假三個月以上者,由部門安全負責人通知本部門勞資員及物資供應部的庫管人員,按工種規定時間延長發放其勞動防護用品。4.3.7經常征求本部門員工的意見,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及時向安環處反饋。4.3.8辭職離廠員工應當將相關勞動防護用品,送交物資供應部倉庫簽字取卡。4.3.9員工在辭職離公司前必須將兩張《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本部門一份、供應部庫房一份)送交安環處。4.3.10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崗位而需要增加的勞動防護用品,由部門提交報告到安環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到物資供應部倉庫增領,并做好《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的登記工作。5管理要求5.1安環處5.1.1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一周內發現質量存在缺陷的,如工作服、防護鞋、安全帽、手套等,由安環處核實簽字后方可更換,并通知物資供應部,物資供應部負責到生產廠家予以退換。5.1.2凡新到員工一律在安環處領取《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每人兩張,由本部門填寫相關信息存檔一張、送交物資供應部庫房存檔一張。5.1.3凡從事兩個工種以上的員工,其勞動防護用品供應標準,按工作服使用周期最短工種和工作特性需要進行發放。5.1.4對調換崗位的員工,根據調換后崗位標準需要配發新的勞保用品,必須事先到安環處核實后,在《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簽字后方可領用,原崗位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本人送交物資供應部庫房。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對領用單位和庫房管理人員進行考核。5.1.5凡因本人原因,造成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損壞、丟失等,由本人持部門證明到安環處辦理,由安環處按使用周期比例折價出具證明,本人到財務部交現金,持財務部收據到庫房領取。5.1.6各廠、部室凡因《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丟失、涂改或偽造,一經查出,對責任單位處以每張50—5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50—300元罰款。5.2物資供應部們5.2.1當員工持有財務部交款收據時,應當及時給予辦理,并在員工本人卡上予以登記。5.2.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種類及數量,必須按照工種標準嚴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發放范圍和數量。5.2.3征求各部門員工的意見,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及時與安環處溝通反饋。5.2.4對退回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建立專用的倉庫存放,設專人保管。6配發標準執行河北遷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2012-117使用規定7.1各分廠(車間)車間、部室根據不同崗位工作條件、性質嚴格按公司配發標準執行。7.2員工在工作時,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做到愛護和珍惜勞動防護用品,經常洗滌和保持整潔,嚴禁故意損壞、禁止出售、轉讓他人使用,違者處罰50元—500元。7.3員工所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妥善保管,丟失者按其護品進廠價格和使用時間折價陪償。7.4公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在交接班時明確其使用狀態,必須要妥善保管,凡丟失、轉讓、故意損壞者按其護品進廠價格和使用時間折價陪償。7.5《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必須經安環處蓋章后,方能使用,任何人、單位不準復制,不準使用未經蓋章的領用卡,物資供應部庫房要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安環處有權對其進行考核。7.6為便于管理毛巾、肥皂、洗衣粉各廠(車間)、部室一律與勞動防護用品同時填入員工勞保卡片,已經發現不填、亂填、涂改等現象,安環處將對該單位進行考核。7.7《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一式兩份,物資供應部庫房和領用單位各一份,領用時雙方必須在《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登記卡》上簽字,不準漏項。此卡用完后,領用單位負責將領用卡(2份)交安環處更換新卡,不準遺棄,安環處將此卡妥善保存1年以上。八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制度1、目的為了正確評價生產環境中有害物質對工人健康的危害程度和進行監護,鑒定各單位安全衛生工作的成效,做好職工職業衛生有害因素控制措施,保護職工身體健康和生產安全順利進行,對車間(崗位)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進行定點、定期監測,結合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作業點及操作室危害因素的檢驗。3、職責3.1物監處、安環處負責對各作業場所的粉塵、噪音、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等有害因素監測。3.2安環處依據上級相關部門的分析結果進行監督指導各車間、工段對作業場所進行整改,進一步優化現場作業環境。4、工作程序4.1危害因素的檢驗:安環處負責與工業衛生監測站聯系,進行危害因素的檢驗。4.2分析檢驗記錄:在檢驗和測量記錄中,應清楚的表明各個作業場所的地點、危害因素的種類及檢測時間,并注明是否超出最高允許濃度或臨界數值。4.3安環處負責對上級防疫部門的監測記錄,建檔,并做好登記工作。5、有毒、有害物質監測點確定原則5.1根據有毒有害物質經常逸散的范圍,在有工人經停留或持續操作的地方,以最能反映工人實際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地點作為監測點。5.2凡屬同種物質存在同一廠房,不應以作業崗位確定監測點。應根據衛生原則按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5.3在同一地點有數種有毒有害物質混合存在時,應分別按實際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確定為若干個監測點。5.4在同一地點有混合性粉塵存在時,只確定一個粉塵監測點。5.5有毒有害物質監測點一經確定即應作為固定的監測點,設立標識和監測數據記錄牌,建立測試記錄制度,并有專人負責管理。5.6作業點與監測點概念不同。因此作業點不一定必然定為有毒有害物質監測點。5.7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不得隨意增減和變動,因故需要增、減和變動時,必須由安環處進行審批,履行《變更管理制度》。5.8設在各測定的監測專用設備、電氣設施、儀器等,未經安環處同意,不得隨意拆除和移動。6、有毒、有害物質采樣的方法和要求6.1采樣時應能代表工人實際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應選位于工人操作的呼吸帶高度采樣。6.2采樣應符合標準要求,有下列情況時不準采樣:(1)停車時不準采樣;(2)制造環境假像時不準采樣;(3)抽加盲板時不準采樣;(4)現場出現事故時不準采樣。6.3采樣方法和用具必須符合監測的技術要求,確保監測數據準確性。6.4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的分析方法,統一采用《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所規定的方法測定。6.5生產環境的評價、有毒有害物質監測點的評價,每個季度評價一次,評價以《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為依據。6.6測定點的評價以一個季度所測定的全部數據中符合標準的數據占2/3以上,則這個點定為合格點,否則為不合格點。6.7生產環境對有毒有害物質監測評價應分別進行,粉塵測定點的合格率低于80%,毒物監測點的合格率低于90%時,應及時通知所在單位采取相關的防護措施。6.8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定點凡達到標準要求的必須保持穩定,不準回升,測定點發生回升或合格率低于規定要求的,應及時與有關車間聯系,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及時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保護職工的利益,否則,將按照有關制度規定追究車間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與年終安全經濟責任制考核掛鉤。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為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廣大員工的身體健康,保證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為公司員工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及《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2、歸檔范圍2.1健康監護檔案內容2.1.1健康監護檔案冊。2.1.2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2.1.3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報告。2.1.4職業健康體檢復查人員名單及復查結果報告。2.1.5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癥處理意見書。2.1.6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2.2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部應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并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2.2.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2.2.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2.2.3勞動者提供的診斷資料;2.2.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3、檔案保管安環處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員工調崗或離崗時,必須帶有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詳見各崗位操作法十一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目的為保障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消除粉塵、生產性毒物等職業危害因素對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生產率,結合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存在粉塵、生產性毒物的作業場所的管理。3、引標準及相關文件《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4、職責4.1安環處是作業場所防塵、防毒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編制防塵、防毒規劃,監督粉塵,生產性毒物等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措施的落實。4.2安環處負責組織粉塵、生產性毒物的年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4.3物監處負責動態檢測生產場所的粉塵、生產性毒物。4.4供銷處負責防塵、防毒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及更換。4.5倉儲部負責發放防塵、防毒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4.6財務處負責落實防塵、防毒所需經費。5、控制程序5.1塵、毒職業危害有物質有煤塵、尿素粉塵、電焊粉塵、CO、氨。5.2安環處應依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5.3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按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設計,嚴格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含防塵、防毒設施)“三同時”制度。5.4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護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檢測和體檢。5.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取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和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現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5.6在生產工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和凈化處理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5.7對于容易泄漏或散發有毒氣體、液體的工藝設備,要加強計劃檢修,提高檢修質量,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對排毒防塵,通、排風裝置要加強管理,搞好維護保養,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5.8對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管道、容器等進行檢修時,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修制度》。5.9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5.10在審查、驗收新、擴、改工程的設計、施工、竣工時,發現有不符合防塵、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則不予以驗收和投產。5.11生產區和生活區的安全距離,要符合安全間距規定,生產區內不得安排人員居住,非生產人員不得隨便進入生產區。5.12加強對生產區域塵、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監測,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予以整改,對暫時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預防措施。5.13加強防塵、防毒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養。按規定配置好防塵、防毒器材,管理人員要經常進行巡查。5.14保證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的執行,教育員工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對防塵、防毒工作有突出貢獻者要予以表彰和獎勵。6、組織和搶救6.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總經理擔任組長的急性中毒領導小組。6.2公司為主要崗位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公司安環處負責中毒人員的搶救或與醫療機構建立聯合救護協議。6.3在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和應急器具專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并有禁止飲食、吸煙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標識。7、體檢或職業病7.1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7.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安環處每年組織市防疫站對生產場所的粉塵、生產性毒物1次進行檢測。7.3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按工傷處理。7.4加強塵毒檢測,檢測項目、采樣點的設定及數量、采樣時機、采樣頻率、采樣方法、采樣記錄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7.5建立健全職工上崗前和定期的防塵防毒安全衛生知識、安全衛生法規制度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制度和檢查考核制度。7.6所有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十二防止酸、堿灼傷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為加強酸、堿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酸、堿灼傷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接觸酸、堿或從事酸堿作業的操作、檢修、裝卸、儲運、分析等崗位。3、引用法規、標準《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勞動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4、職責4.1安環處負責制定本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4.2車間、班組及接觸酸、堿的部門執行本制度。5、上崗作業前安全教育從事酸、堿作業的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內容包括:5.1掌握本崗位酸、堿的分布情況及理化性質。5.2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規定。5.3掌握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5.4掌握灼傷后的處理方法、自救互救技能和預防措施。6、安全防護和救護6.1從事酸、堿作業時,必須穿戴防酸、堿的勞保用品(防酸、堿工作服、眼鏡、耐酸、堿手套、水靴、口罩、有機面罩等)。6.2裝置區有酸、堿的地方應設置淋浴器和洗眼器,必須保證隨時有清水,作業崗位應配備處理酸、堿的中和化學品。6.3酸、堿液濺到皮膚上應先用干布輕輕擦掉,再用大量清水沖洗,衣服上濺有較多的酸、堿,應立即脫下衣服,用清水沖洗。6.4酸、堿濺到眼睛內,應翻開上下眼瞼,立即用清水或淡生理鹽水徹底沖洗。6.5誤入消化道內,應大量口服清水。6.6呼吸道吸入者應迅速脫離現場,到空氣新鮮處,松解衣服、腰帶,保持呼吸道暢通。6.7在急救處理的同時,應將傷員人數、傷情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和生產調度、安環處,并立即送往醫院。7、安全操作規程7.1酸、堿設備、管線要定期試壓、測厚,酸、堿設備上所屬安全附件要定期校驗,保證完好。7.2酸、堿裝置區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非本崗位人員不得動用其設備、儀表和閥門。7.3操作人員應熟悉裝置內所用防腐材料的性質、特點,并對防腐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7.4啟動酸、堿泵時,嚴格按操作規程穿防酸、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防護眼鏡。7.5酸、堿管線用完后,應及時將酸、堿排出,不允許在管線內長期留存。7.6輸送酸、堿的管道,必要時應在法蘭連接處加裝防護罩,防止酸、堿噴濺傷人。7.7用敞口容器配置稀酸時,要先加好水,然后緩慢將酸倒入水中,速度以稀釋過程中的溫度不超過60℃為限,嚴禁將水往酸內倒。8、檢修維護安全操作規程8.1檢修維護時要嚴格執行穿戴防護用品的各項規定。8.2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規定。8.3設備、管線檢修前應放凈酸、堿,并用大量清水沖洗至中性方可交出檢修。8.4不允許就地排放酸、堿,發現酸、堿泄漏時應及時處理,濺到地面或設備上的酸、堿應立即用水沖或用干布擦干凈。8.5禁止帶壓拆卸酸、堿管線、法蘭、閥門。必須拆卸時要先把酸、堿倒空,吹掃、清洗干凈。拆卸時要緩慢進行,在有酸、堿銹垢時,面部要躲開酸、堿可能噴濺的方向。9、儲運安全規定9.1儲存酸、堿的容器應符合耐腐蝕材質的要求,嚴密不漏,酸類腐蝕品應與氰化物、遇水易燃品、氧化劑隔離,不宜與堿類物品混儲混裝。盛酸、堿的容器,要有專人管理,按指定地點擺放整齊,不得隨意亂動。9.2在有酸霧的地方應提供充分的通風設施。9.3裝運時要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應有明確標識。十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河北遷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3術語和定義3.1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3.2“三同時”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3.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a)《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b)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c)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d)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4職責4.1公司辦公室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4.2生產處是建設項目施工與試生產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4.3安環處是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4.4機動處(項目組)是“三同時”的具體執行部門,全面負責實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4.5財務處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資金的有效投入。5工作程序5.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5.2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5.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批文后方可動工建設。5.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5.5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5.6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5.7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后方可施工。5.8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5.9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過程實施監理,確保施工質量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施。5.10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5.11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5.12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5.13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5.1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5.15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經衛生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5.16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結束后,各職能部門認真整理資料并歸檔。十四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規范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二、適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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