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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政管理體制
財政管理體制是指國家管理財政的組織體系、管理制度和管理形式。一、財政管理體制的內涵二、分級財政體制收支劃分的原則與方法三、分級財政體制中的轉移支付四、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的演變五、目前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
一般地說,各級政府有什么樣的事權,就應當有相應的財權,以便從財力上保證各級政府實現其職能。一、財政管理體制的內涵1、財政管理體制的概念與實質是正確處理國家在財政資金分配上的集權與分權問題。國家的各項職能是由各級政府共同承擔的,為了保證各級政府完成一定的政治經濟任務,就必須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明確劃分各自的財政收支范圍、財政資金支配權和財政管理權。財政管理體制的內容要素2、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政府間分級財政管理體制主要包括各級政府間的事權劃分、收支劃分和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等方面的內容。財權反映著事權。在合理地劃分了事權之后,要對支出的職責細化,特別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有交叉的支出、跨地區性支出、具有外溢性的支出時,更應該防止互相干擾,避免混淆不清,力求邊界幾清晰。
3、現代西方財政理論對政府事權和財政支出范圍的劃分西方財政理論界是從公共產品的分析入手的,普遍承認政府具有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經濟穩定與發展這三大職能:中央政府事關國家全局利益的收入分配職能穩定經濟職能地方政府地域性較強的資源配置職能
英國學者巴斯特布爾提出了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的幾個原則:技術原則:凡屬復雜的支出項目應劃歸中央財政,一般性的而又需要適時進行監督的支出項目歸地方財政;利益原則:凡屬事關國家范圍內的整體利益的支出,應劃歸中央,而與地方利益有直接關系的支出則應劃歸地方政府;行動原則:行動需要一致的項目歸中央,須因地制宜安排的支出歸地方財政。
美國經濟學者阿圖·埃克斯坦更重視決策程序問題,認為:與中央政府決策相比較,地方政府通過一項決策程序所需的時間更短一些,能符合本地居民的利益,體現本地居民的偏好和習慣。中央決策往往會因為決策程序過長而錯過了執行的最佳時機。因此,除國防、外交、國家管理等項支出須由中央財政承擔之外,其他支出應主要由地方財政負責。
美國經濟學者塞力格曼提出:規模較大的支出歸中央財政,規模較小的支出歸地方財政。美國財政學者費舍爾認為:外溢性較小和地方性較強的公共產品,包括基礎設施、警察、消防等,更適合于由地方政府提供。
這些觀點對西方各國財政支出的實踐影響很大,使得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與其職責范圍之間形成了密切的對應關系。4、各級政府在財政三大職能上的事權劃分及收支范圍各級政府在財政三大職能上的事權劃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資源配置職能上的事權劃分收入分配職能上的職責
經濟穩定和發展職能上的職責
美國政府間財政關系
二、分級財政體制收支劃分的原則與方法稅收是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因此收入在政府間的合理劃分指的主要是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以保證各級政府職能發揮的分稅方法。1、政府間分稅的一些基本原則
流動性稅基的稅種應為中央稅,不能流動的或難以流動的稅基屬地方稅。
具有再分配性質、以支付能力為基礎的稅種應為中央政府所掌握。有差別的累進稅率應由中央政府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征,形成統一的累進稅,并使之成為中央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的有力工具。
地方政府適于征收受益型稅即依據受益原則征收的稅。因為這類稅收是根據人們獲得利益的大小來征收的,較高的稅率意味著可以獲得較高水平的利益,各地區稅率的差別會被利益水平的差別所中和,不會引起生產和居住地點選擇上的扭曲。
稅基在全國范圍內分布不平衡的稅種應為中央稅。因為這類稅若由地方政府來征收,則會引起各地財政收入的極大差異,影響地方政府間財政能力的平衡,加大地區間財政利益的差距。收入易發生周期性波動的稅種應由中央政府征收。這樣做既可以使稅收成為中央政府穩定宏觀經濟的一個重要的政策工具,又可以保證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在稅收體系中占主要地位、收入比重較大的稅種應為中央稅。
2、稅種的劃分考慮到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保證地方收入的穩定增長,可以對稅種做如下劃分:
個人所得稅應為中央稅。因為其稅率是累進的,并且稅收收入會隨經濟發展發生周期性波動,可以成為中央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及調節宏觀經濟穩定的重要手段。公司所得稅和增值稅應由中央政府進行統一的管理,并可以成為中央政府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工具。資源稅應為中央稅。因為其稅基具有地區間分布極其不平衡的性質,若由地方政府征收,各地會僅僅因為自然資源分布的差異而造成財政能力的不平衡,加大中央政府進行地區間財力調節的難度。
非流動性稅基的稅收,如土地稅、房產稅等,可以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以穩定地方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開征一些使用費和捐稅。該類稅費屬于受益型稅,不易引起資源配置的扭曲;且稅收較為分散,由地方政府征收可以因地制宜,提高效率。3、稅收分享一種稅收可以由各級政府共同分享。稅收分享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對某一稅基分別設置中央稅和地方稅,由兩套稅制共同征收。對某一稅基只設置中央稅,地方政府通過在中央稅稅率上附加一定的比例或以附加費的形式分享。只設一種稅,由一級政府進行征管,征得的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分享。在這三者中進行選擇是構建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也應該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發,并應保證各級政府取得足夠的財政收入。一般認為,后兩種方式比較可取,因為對一個稅基同時征收兩種稅會使稅收體系變得更加復雜,加大征收、管理及協調的費用。三、分級財政體制中的轉移支付
現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事權與財權、財力的縱向與橫向的不均衡。為緩解矛盾要建立健全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從世界范圍上看,各國一般都在中央與地方劃分收支的基礎上,輔之以方式有別、程度不同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用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
“政府間轉移支付”概念在我國是在1993年分稅制財政體制研究與方案醞釀過程中才被廣泛應用的。
政府間轉移支付是財政轉移支付的一種特定形式,它是在各級政府之間通過財政資金的無償撥付來調節各預算主體收支水平的一項制度,即各級政府之間在既定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框架下財政資金的相互轉移。包括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各項補助,向上級政府的上解、共享稅的分配,發達地區對不發達地區的補助等。
轉移支付范圍僅限于政府之間,財政資源的轉移是無償的。1、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必要性和目標彌補財政缺口。財政缺口是地方財政收支不對稱的結果,但不是地方財政赤字;是對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過程中受益外溢的補償;確保地方政府最低服務水準的實現,保證地方政府最低的公共產品和勞務提供水平。由于自然條件、經濟條件和歷史背景的差異,各地滿足最低公共產品和勞務提供的自有財力存在差別,這就要求中央政府提供財力以確保地方政府最低服務水平的實現;縮小地方政府間財政凈受益的差別,縮短地區間經濟差距擴充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瓶頸”,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履行政府的資源配置和經濟穩定職能。
2、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特征和形式
轉移支付制度雖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模式,但是多數國家國家的轉移交付制度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彈性化各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助不是一成不變的,避免固化中央政府的支出結構,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靈活性。公式化不少國家都設計出較為科學的公式,作為撥款的依據,從而提高了轉移支付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排除了轉移支付過程中的隨意性。一旦公式被認可,就照此辦理。法制化健全的法律體系是轉移支付制度有力的保障。不僅轉移支付制度運作的外部環境法制化,而且,轉移支付制度本身也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立。鼓勵性設計轉移支付應鼓勵健全的財政管理,抑制無效率的財政行為。因此,不應設立專門用于彌補地方政府財政赤字的轉移支付。可預見性撥款機制應保證地方政府所得份額的可預見性,有利于地方政府合理地安排與使用這些資金,因此,轉移支付制度的意圖、基本思路、主要方法、所采用的數據與分配結果等,應高度透明化。四、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的演變
自建國以來,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經歷過多次變動總的趨勢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逐步過渡到實行各種形式的在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的體制。1、建國初期新中國成立后,面臨著生產停頓、職工失業、通貨膨脹等殘破不堪的經濟局面,只能實行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高度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是把國家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權集中在中央,即“統收統支”制度,收支兩條線。-優點:中央是唯一的分配主體,實現了經濟資源的集中安排使用。缺點:不利于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利于形成最大合力。2、“一五時期”
我國從恢復國民經濟開始轉向有計劃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變化相適應,財政下放了權限,實行中央、省(市)和縣(市)三級財政。把地方收人劃分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調劑收入,支出大體上按照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隸屬關系,劃分各級財政支出范圍。3、1958年~1959年這一時期,經濟管理體制作了較大的改革,中心是擴大地方的權限。財政管理體制也相應作了重大的改革,即中央企業下放給地方,收入歸地方,支出也相應地下放,實行以收定支,確定收支比例、五年不變,但只執行了一年,而后改“總額分成、一年一變”的做法。4、1961年~1966年
1961年中央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與國民經濟調整相適應,財政管理體制作了必要的改進,主要采取集中財政,加強財政管理,強調“全國一盤棋”、上下一本賬。5、“十年動亂”時期國家的經濟管理、財政管理處于半計劃、半無政府狀態。1971年開始實行企業下放,財政收支實行大包干。企業大幅度下放后,中央各部幾乎沒有直屬企業,而地方又沒辦法把這些大企業管好。6、1980年~1984年
從1980年起,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這個體制的主要內容是:按照經濟管理體制規定的隸屬關系,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收支范圍,中央所屬企業的收入、關稅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作為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中央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企業的流動資金、國防費、中央級的事業費等由中央支出;地方所屬企業的收入、鹽稅、工商所得稅和地方其他收入作為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地方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流動資金、地方各項事業費及行政費等,由地方財政支出。后來,把“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辦法,逐步改為“總額分成、比例包干”,的辦法。
“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體制有以下幾個特點:由過去全國“一灶吃飯”,改變為“分灶吃飯”,地方財政收支的平衡也由過去中央一家平衡,改變為各地自求平衡。各項財政支出,不再由中央歸口下達。包干比例和補助數額改為一定五年不變。由于做到了財權、事權統一,收支掛鉤,所以“分灶吃飯”更好地調動了地方的積極性。
但是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中央財政的負擔較重,收支難以平衡,沒有充分考慮到在中央與地方財力分配上中央要有適當的集中財政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沒有同步進行,而是先行一步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辦法后,一些地方為了爭取財源盲目建設,從而影響了整個國民經濟效益。7、1985年-1993年大部分地區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體制,基本上按照利改稅第二步改革以后的稅種設置,按隸屬關系劃分中央財政收支和地方財政收支,根據地方的收支基數,計算確定地方新的收入分成比例和上解、補助數額,一定五年不變。福建、廣東兩省實行“大包干”的體制。國務院決定從1980年起,福建省實行“劃分收支、定額補助、五年不變”;在廣東省實行“劃分收支、定額上交、五年不變”的體制。在財政收支方面,除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收支和關稅劃歸中央外,其余收支均由地方管理。
“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調動了地方的積極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收入較多、上交比例大的地區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不高,個別地區甚至出現收入下降的情況。因此,從1988年起,國務院對收入上交較多的13個省、市,實行“財政包干、一定三年不變”的辦法,以便進一步調動這些地方的積極性。五、目前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1、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當時的地方財政包干體制,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于舊的財政包干制弊端明顯,諸如:稅收調節功能弱化,影響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產業結構優化;國家財力偏于分散、制約財政收入合理增長,特別是中央財政收入比重不斷下降,影響到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可見對財政體制的改革已刻不容緩,分稅制改革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
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的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劃分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原體制中央補助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2、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
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對于增強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宏觀調控能力,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分稅制通過大量的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強化了中央在上下級財政分配中的主導地位,通過對收入增量的調整,形成了有利于中央財政收入適度增長的運行機制,增強了中央財政的經濟實力,使中央財政建立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實施有效的橫向和縱向經濟調節成為可能。但毋庸諱言,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還不是徹底的分稅制,還存在著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政府間資源配置職能上的事權劃分與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和有效供給相聯系,主要涉及兩個方面:1、全國性公共產品與地方性公共產品從純理論意義上分析,全國性的公共產品應該具有三個特征:
受益范圍被限定在整個國家的疆域之內。受益應在整個國家疆域內均勻分布(如國防、外交等公共產品)。提供者為中央政府,而不可能是某一級地方政府提供。
地方性公共產品的特征也有三個:提供者是各級地方政府,而不應該是中央政府。受益范圍基本上被局限在某一個區域范圍之內。受益者主要是本區域范圍內的居民。純公共產品并非肯定就是全國性的,準公共產品也并不一定就是地方性的。例如,路燈的受益范圍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征。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提供不同層次公共產品中的職責。但:由地方性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不一定就是地方性公共產品,如公路、橋梁、水利工程、病蟲害防治等;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也不一定就是全國性公共產品。如中央對落后地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因此,公共產品受益范圍的劃分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2、公共產品提供的分權模式與效率
由于公共產品和服務因受益范圍不同而分為不同層次,因此為確保資源配置的最有效性,公共產品的提供應采用分權模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應各盡其職:中央政府主要承擔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和雖處于地方但是具有外部效應的公共產品的協調和提供;而地方政府負責地方產品的提供。在政府間資源配置職能上,按照公共產品的層次實行分權模式更有助于實現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應由中央政府承擔收入分配的職能
在勞動和其他要素具有充分流動性的條件下,如果由地方政府來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目標,則不同地區間收入再分配計劃的差異會引起人員的流動,不利于公平目標的實現。
只有在國家這個層次上才存在著保證再分配職能發揮作用的不可流動性。收入分配的公平是一種全國性的目標,應有全國統一的標準。
應由中央政府承擔收入分配的職能。處理宏觀問題應該有市場外的力量的介入,即政府的介入。這個職能無疑歸屬于中央政府:從穩定經濟的貨幣政策角度分析,幾乎所有國家的貨幣制造和銷毀權都由中央政府所掌握,地方政府沒有發行貨幣的能力
從財政政策對經濟的穩定作用角度分析,一國范圍內各地區的經濟間具有高度的開放性,要素和商品在國內市場上的流動性很大,這種高度的開放性和流動性嚴重地限制了地方政府使用反周期財政政策工具的能力。
從地區間的政策協調角度分析,地方政府類似于一個“團體利益主體”,它的政策也是從團體利益極大化角度出發的,而不可能以整個國民經濟的宏觀目標為前提。
稅收返還是1994年實行分稅制時為了減少改革的阻力、不觸動地方政府原有的既得財政利益所采取的一種帶有妥協性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形式。中央和地方支出責任劃分的基本框架
責任歸屬支出項目中央地方國防、外交、外援、中央級行政管理、金融和貨幣政策、中央統管的基建投資、央企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全國性交通、收入分配等個人福利補貼、環境保護、工農科研支持、教育、地區性交通、衛生、城市維護建設、消防、公園、娛樂設施等中央、地方收入劃分中央固定收入:
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海關代征的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保險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等地方固定收入:
營業稅(鐵道部門、各保險公司等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個人所得稅等。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2002年之后,個人所得稅也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劃分)若干國家中央與地方之間稅種的劃分
稅種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關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銷售稅財產稅對用戶收費聯邦聯邦.州聯邦.州.地方州地方各級聯邦聯邦.省聯邦.省聯邦省地方各級聯邦聯邦.州各級政府聯邦.州州、地方各級中央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央中央.地方地方各級
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財政“分權讓利”政策的結果便是使得中央政府的經濟調控和行政管理能力大大下降,從而導致“國家能力”被嚴重削弱,主要體現在“兩個比重”的下降問題:①財政收入在GDP的比重,1979年-28.4%,1993年已經下降為12.6%;②中央財政收入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重:1979年-46.8%,1993年-31.6%,中央財政不但要靠地方財政的收入上解才能維持平衡,而且還在1980年代兩次通過設立“基金”(分別是“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向地方政府“借錢”.
這與20世紀80年代實行的財政體制改革有比較大的關系。
1988年實行的“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包干體制,其主要精神就是包死上解基數、超收多留。同時,由于各省情況差別很大,中央政府對全國37個下轄財政單位共實行了六類不同的包干辦法,而且由于年度間的情況變動,中央與地方單位需要不停地就包干的基數和指標進行談判,以至于財政體制的繁瑣復雜程度到了極點。財政包干制按照屬地征收的原則劃分流轉稅,鄉鎮企業隸屬于地方政府管轄,鄉鎮企業的稅收全部落入地方政府之手,刺激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的積極性,而且鄉鎮企業更加傾向于、向地方政府交納“企業上繳利潤”,作為后者可以更加自由支配、不受預算約束的預算外收入。這必然導致稅收在GDP中的比重下降,而且中央預算收入并不能隨著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導致"第二個比重"逐年下降。
分稅制改革力圖改變這種狀況。分稅制的幾項目標都是針對財政包干制帶來的問題而設計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幾點。
第一,中央和地方的預算收入采用相對固定的分稅種劃分收入的辦法,避免了無休止的談判和討價還價。
分稅制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三大類。諸稅種中規模最大的一種——企業增值稅被劃為共享稅,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
另外中央稅還包括所有企業的消費稅。通過這種劃分,中央財政收入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重迅速提高,中央和地方由“倒四六”變為“正四六”.
此后十年間,一直保持在這個水平。第二,分設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實行分別征稅。同時,初步開始改變過去按企業隸屬關系上繳稅收的辦法。按分稅制的設計,所有企業的主體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要納入分稅制的劃分辦法進行分配。
2002年開始的所得稅分享改革更是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變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種(中央占60%、地方占40%)。這些做法極大地影響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它不但能夠保證中央財政收入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而且能夠保證財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高。
第三,實行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
為了保證稅收大省發展企業的積極性和照顧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分稅制規定了稅收返還辦法。稅收返還以1993年為基數,將原屬地方支柱財源的“兩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按實施分稅制后地方凈上劃中央的數額(即增值稅75%+消費稅-中央下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保證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為稅收返還基數。為調動地方協助組織中央收入的積極性,按各地區當年上劃中央兩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的系數,給予增量返還。在分稅制運行兩年后,中央財政又進一步推行“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即中央財政從收入增量中拿出部分資金,重點用于解決地方財政運行中的主要矛盾與突出問題,并適度向民族地區傾斜。
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旨在調節地區間的財力分配,一方面既要保證發達地區組織稅收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則要將部分收入轉移到不發達地區去,以實現財政制度的地區均等化目標。概念1、廣義:確定國家各級政權之間以及國家與企事業單位之間財力支配權限的根本制度。
2、狹義:即國家預算管理體制,指全部財政資金如何分配與各級政權之間的根本制度。實質
國家各級政權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問題。具體表現為兩種關系:
1、集權與分權的關系
2、“條條”與“塊塊”的關系財政管理體制的概念國家預算中央預算地方預算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市(含區市、自治州)預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預算鄉(民族鄉、鎮)預算財力分配比例辦法適用期限收支聯系方式財政收支范圍內容要素:財力分配比例財力分配即全部財政資金如何分配于各級政權之間(中央與地方)。這是財政管理體制中最基本的問題。比例確定的原則是財權與事權相統一。中央財政在財力分配中應占主導地位。財政收支范圍財政收支范圍是指如何確定哪些收入和支出歸中央,哪些收入和支出歸地方的問題。事權支出項目收入項目收支劃分中一般將覆蓋面廣泛、數額大、關系全局的歸中央,將數額較小、與地方經濟密切相關的歸地方。收支聯系方式收支聯系方式是指各級財政核定的收入與安排的支出之間是否存在聯系。收支掛鉤,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可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收支之間無聯系。(抑制地方發展經濟、擴充財源的積極性)適用期限適用期限是指體制有效期限的長短。過于頻繁,不利于地方財政理財積極性和瞻前顧后統籌安排本地經濟的發展。(一年一變)相對穩定一定時間(3-5年),有利于地方財政對資金的統籌安排和財源的培養。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必要性分稅制體制下,可能發生預算主體之間收入能力與支出責任不對稱的狀況。一個國家不同地區間經濟發展程度可能存在較大差異這些問題無論從公平還是效率的角度都需要政府從整體利益出發,采取轉移支付的辦法來調整。一般性轉移支付一般轉移支付指中央政府為均衡各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而實施的補助。又稱為無條件補助。即對所撥出的資金不規定具體用途的轉移支付方式。
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確定要遵循公平目標的要求。專項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地方政府給予的特定用途的補助。又稱有條件補助。即對所撥出的資金規定了使用方向或具體用途的轉移支付方式。專項轉移支付的確定要遵循效率目標的要求。一、財政集權與分權的基本問題合理界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職權范圍,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達到集權與分權的最優組合。制約財政集權與分權的因素:1.國家政治體制;2.經濟運行模式;3.歷史傳統、宗教、文化等因素;4.公共需要的層次性對財政體制選擇的影響。“集權是國家的本質,國家的生命基礎”——恩格斯。但分權也具有客觀必然性,是一種社會進步的標志。集權和分權各有利弊:適度分權。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三模式論項目政治性分權行政性分權行政權轉讓基本定義中央與地方不存在優劣關系的權限分離問題中央與地方存在優劣關系的權限分離問題向從屬于中央的地方轉讓中央擁有的部分權限地方政府權限司法基礎憲法中央當局中央當局權力極不對等地方與中央關系權力對等地方有時從屬于地方地方完全從屬于地方地方財政高度自主有部分自主權依靠中央地方政府地位對中央而言是獨立政體擁有某種程度自治,是中央的創造物中央政府的派生物地方領導人選舉民主方式選舉或任命任命財政體制的目標政治目標:國家統一與團結經濟目標:公共商品配置效率社會目標:公共商品與稅負的區域均衡財政目標:支出責任與可支配財力平衡財政分權理論(一)偏好誤識論特里西(美國):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賢人政府中央政府距離基層較遠,有一定局限性公共商品的供需存在著信息不完全、信息失真、不確定和時滯性地方政府較接近基層,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所管轄下的居民的效用、偏好和需求結論:中央政府無法實現公共商品的最佳供給地方政府提供當地公共商品會更有效率地方自治更有效率。(二)轄區受益論奧茨(
Oates)分權定律(美國),假定:公共商品有不同的受益空間范圍全國性公共品、地方性公共品地區間收入水平、公共品偏好有差異Oates:公共服務職責應盡可能下放到能夠使成本與利益內部化的最小地理轄區內。結論應按公共商品受益范圍來確定其供給成本的轄區范圍,使成本分擔的地理邊界與受益范圍大體一致,以實現公共商品的成本與受益在地理范圍上的內存化。全國受益的公共商品由中央政府供給地方受益的公共商品由地方政府供給地方政府分別提供本地公共品更有效率(三)以足投票論(Tiebout蒂布特)
假定:居民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零成本),目的是找符合自己偏好的地方公共服務,效用最大化;每個社區是一個特定的公共商品-稅收組合,有足夠多可供選擇的不同社區;相同偏好的居民居住在同一社區社區間不存在外部性,財政信息是充分的;地方公共商品供需調節的準市場機制地方政府之間供給競爭居民通過選擇居住地來顯示自己偏好結論:公共商品能夠按最優規模和最小負擔來提供以足投票(分權決策)達到均衡時,可以自動實現地方公共物品配置上的帕累托最優。(四)俱樂部理論(
布坎南)俱樂部——為分享某種利益而聯合起來的人們的一個自愿協會。地方政府如同一個公共品消費俱樂部,假定:俱樂部成員偏好相同、收入相同公共品由成員平均分享并分攤成本公共品擁擠系數大于零其成員數量增加:分攤成本↓→成員收益↑擁擠成本↑→成員收益↓俱樂部最佳規模(地方政府的最優管轄規模):新增居民帶來的邊際擁擠成本=成員費減少的邊際收益(人均公共供給成本下降)美國政府間財政關系
政府間事權劃分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中央與地方的政治關系較為松散,財政上獨立性很強,沒有業務指導關系,政府間預算是相互獨立的,一級政府的預算只需要同級議會審查通過,并不需要“上級”政府批準。聯邦政府負責國防、外交與國際事務,保持國家經濟增長,維護和促進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州政府主要負責區域性較強項目,其預算支出是:公路建設、基礎教育、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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